2019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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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广西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申报备案项目

2019年广西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申报备案项目

它学科
医院
黄新翔
2019年09月14日~ 2019年09月15日
各级医院从事风湿病诊疗的医务 4 人员以及对风湿病感兴趣的医务 100
人员
26 备 20180701 548
2018广西耳鼻咽喉头颈外科新进展学 眼、耳鼻喉学科//耳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
习班
喉科
医院
瞿申红
2019年04月19日~ 2019年04月22日
学 分
教学对象
6 区内医护人员
人数
200
5 当地医护人员
200
3
重症医学、急诊、儿科等相关医 护人员
150
4
钦州地区从事肿瘤行业的医务、 科研、教学人员
100
5
全区医疗机构微生物实验室技术 人员
200
32 备 20181405 557
急危症患者气道管理与技能提高班
护理学//护理其他学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 医院
临床内科学//精神卫生 广西壮族自治区脑科

医院
韦少俊
2019年07月18日~ 2019年07月19日
5
区内骨科、肿瘤科、影像科、病 理科医师
200
3
从事精神卫生、物质依赖诊断治 疗人员
120
5
全区从事精神卫生和老年科医护 工作人员
100
5
从事精神卫生、心理卫生及危机 干预人员
100
5
全区从事精神卫生和心理卫生工 作人员
100
5 备 20180409 756
神经肿瘤规范化诊疗新进展研讨会
临床外科学//颅脑外科 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

瘤医院
莫立根
2019年06月07日~ 2019年06月0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16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16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16修正)【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6.09.26【实施日期】2012.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校验、执业规范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站、所、室)、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门诊部、诊所、护理院(站)、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

疾病预防控制、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医药、计划生育服务等机构在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和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经依法批准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管理实行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整合和优化配置医疗资源;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落实医疗机构政府补助、补偿政策,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服务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机构的设置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经济情况和医疗资源、医疗需求、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编制或者修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8.11•【字号】桂卫发〔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卫发〔2015〕26号各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单位,各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委机关各处(室、局),计生协会机关各部(室):为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秩序,完善医疗行业长效监管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区实际,我委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8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秩序,完善医疗行业长效监管机制,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负责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作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校验、等级评审、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等的重要依据。

广西省综合医院行业企业排名统计报告

广西省综合医院行业企业排名统计报告
(5)行业发展预测及趋势分析
(6)行业竞争格局研究分析
(7)行业内标杆企业研究
(8)行业发展机遇及挑战
联系方式:网址:
医疗卫生服务
1953
3278
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本部
医疗卫生
1953
3002
5
柳州市人民医院
综合医院
1926
1864
6
柳州市人民医院(本部)
综合医院
1926
1864
7
柳州市工人医院本部
医疗卫生
1933
1803
8
柳州市工人医院
医疗卫生
1933
1803
9
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本部
综合医院
1938
1432
1958
807
36
来宾市人民医院
卫生医疗
2002
806
37
玉林市第二人民医院
综合医院
1952
797
38
广西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医疗服务
2005
770
39
横县人民医院
医疗机构
1942
769
40
贺州市人民医院
医疗服务
1926
751
41
灵山县人民医院
医疗救治
1928
749
42
桂46
1166
16
桂林市人民医院
医疗服务
1946
1160
17
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临床医疗
1965
1066
18
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医疗与扩理
1914
1051
19
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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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办法(试行)【字号: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执业监督管理,确保医疗机构依法行医,规范执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执业校验。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校验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机关)按照本办法和自治区卫生厅制定的执业校验标准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设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不设床位和设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第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校验应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情况报告;(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开展静脉用药业务的,同时递交《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证》副本。

第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向申请人发放《医疗机构申请校验受理通知》,受理时间从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之日算起。

第三章审查第七条登记机关在受理申请后的二十日内,必须组织审查工作小组按照相应的执业校验标准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查。

三级医疗机构(含综合、专科医院)和区直医疗机构,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审查;设床位在100张以上但不属于三级医疗机构的,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自治区卫生厅办理校验。

不设床位和设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由原登记机关负责组织审查。

第八条现场审查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病案与文件抽查、理论与技术操作考核和咨询有关主管部门等方式。

现场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

如在审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取消本次审查结果。

在现场审查中发现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应对审查结论实行单项否决。

第九条审查工作小组应在现场审查结束后,10日内登记机关提交审查工作报告。

审查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一)审查工作概况;(二)被审查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与执业校验标准的符合情况;(三)被审查医疗机构的得分情况(附标准评分表);(四)被审查医疗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五)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六)审查小组组长及各成员签字。

0-医疗机构信息(2019年)医疗质量管理控制情况调查表 V1.1-20200717

0-医疗机构信息(2019年)医疗质量管理控制情况调查表 V1.1-20200717
二级”,则系统显示[医疗机构等次]给用户填写。
[填报指标]未定级医疗机构编制床位数范围(单选)
综合及其他非口腔专科医疗机构的选项:
○0-99(张) ○100-499(张) ○500 以上(张)
口腔专科医疗机构的选项:
○0-14(张) ○15-49(张) ○50 以上(张) 【强制】指标隐藏显示控制 [机构类别]选择“综合”且[未定级医疗机构编制床位数范围]选择“0-99(张)” 或者“100-499(张)”,则系统给综合的二级调查表及相关专业给用户填写。 【强制】指标隐藏显示控制 [机构类别]选择“综合”且[未定级医疗机构编制床位数范围]选择“500 以上 (张)”,则系统给综合的三级调查表及相关专业给用户填写。 【强制】指标隐藏显示控制 [机构类别]选择“专科”且[专科类别]选择“传染病专科”或“儿童专科”或“妇 产专科”或“妇幼保健院”或“妇儿专科”或“精神专科”或“心血管/心脑血 管专科” 或“肿瘤专科”或“脑血管病/脑科专科” 或“整型美容专科”,且
[填报指标]发证单位
【强制】指标隐藏显示控制 [医疗机构隶属关系]选择“其他(注明发证单位)”的时候,系统显示[发证单位] 给用户填写。否则系统隐藏该指标,不显示。
8/8
[填报指标]医疗机构等次(单选)
○甲等 ○乙等 ○丙等 ○未定等
[填报指标]医疗机构隶属关系(单选)
○委属委管(仅限国家 44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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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度医疗机构信息医疗质量管理控制情况调查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属 ○省部属大学直属附属 ○地市属 ○地市属大学直属附属 ○县(区)属 ○其他(注明发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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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度医疗机构信息医疗质量管理控制情况调查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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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送审稿)政策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送审稿)政策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送审稿)政策解读2019年5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现对有关政策进行解读。

一、出台方案的必要性实施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是公立医院改革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狠抓落实的重要手段,是检验公立医院改革发展成效的重要标尺,对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要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组织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绩效工资总量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

随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再次对开展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提出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文件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号)文件要求,我委组织起草了该方案。

这是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立医院管理,实施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的工作需要;也将推动医改重点改革任务落实落地,促进全区卫生健康事业持续稳步发展。

二、实施方案主要框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广西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了该《方案》草稿。

我委组织三场专题会议进行专家论证审议,并广泛征求各地市、相关厅局、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的意见,先后收到反馈意见上百条,数易其稿,最终形成《方案》。

《方案》分为考核总体要求、考核对象、考核主体、考核内容及指标体系、支撑体系、考核程序、组织实施等七部分内容。

在执行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结合了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对不同类别医疗机构设置不同指标和权重,提升了考核的针对性和精准度。

三、主要内容《方案》以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为出发点和立足点,服务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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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董仙桃诊所 南宁市谢淑雯诊所 南宁市潘剑卫诊所 南宁市黄金莲诊所 南宁市五一路第一诊所 南宁市王永禄诊所 南宁市刘龙献内科诊所 南宁市庞秀群诊所 南宁市吴正萱诊所 南宁市明华诊所 南宁市望高诊所 南宁市邓贵健内科诊所 南宁市林贤斌内科诊所 南宁市赖氏口腔诊所 南宁市东葛路完氏口腔诊所 南宁市林继荣口腔诊所 南宁市谢颖敏口腔诊所 南宁市靳悦秀口腔诊所 南宁市杜靖口腔诊所 南宁市关淑妮口腔诊所 南宁市绿城口腔诊所 南宁市范靖睿口腔诊所 南宁市李晓芹口腔诊所 南宁市周维和口腔诊所 南宁市韩玉玲口腔诊所 南宁市甘盛祁口腔诊所 南宁市雷弦中医诊所 南宁市贾文丽中医诊所 南宁市万康诊所 南宁市段国广中医诊所 南宁市党超中医诊所 南宁市曾邕生中医诊所 南宁市梁志坚诊所 郑洁中医科诊所 南宁市容佐朝中西医结合诊所 南宁市曹雪英内科诊所 南宁市黄娟容诊所 南宁市陈新凤内科诊所 南宁市谢辉内科诊所 南宁市黄贵中内科诊所 南宁市宁爱明内科诊所 南宁市刘继珍诊所 南宁市京宁诊所 南宁市周昕中医诊所 南宁市俊红联合诊所
南宁市廖美莲内科诊所 南宁市马桂媚诊所 南宁市罗丹妇科诊所 南宁市康光诊所 南宁市陈美容诊所 南宁市应桂芬内科诊所 南宁市为民诊所 南宁市乐善诊所 南宁市刘建利内科诊所 南宁市爱众诊所 南宁市东升诊所 南宁市王素萍内科诊所 南宁市创美口腔诊所 南宁市伍秋娟中医诊所 南宁市周志云诊所 南宁市南岭诊所 南宁市李锦球内科诊所 南宁市光阳口腔诊所 南宁市雷安威内科诊所 南宁市张成内科诊所 南宁市林映雅诊所 南宁市梁建英内科诊所 南宁市黄惠荣诊所 南宁市陈琼媛内科诊所 南宁市陆济深内科诊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南宁市广仁诊所 南宁市韦桂兰内科诊所 南宁市陈心肖诊所 南宁市维晶美诊所 南宁市时尚口腔诊所 南宁市瑞美口腔诊所 南宁市云康诊所 南宁市春林内科诊所 南宁市黄洁口腔诊所 南宁市覃日诊所 南宁市康乐诊所 南宁市伟康联合诊所 南宁市王欣诊所 南宁市燕康诊所 南宁市康海诊所 南宁市宝兰口腔诊所 南宁市闭文锋诊所 南宁市鑫鸿诊所 南宁市北湖华安诊所 南宁市白沙南区诊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广西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广西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广西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30•【字号】桂政发〔2019〕43号•【施行日期】2019.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广西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9〕4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健康广西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9年10月30日健康广西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有关部署,为推进我区实施健康中国行动,加快推动从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落实预防为主方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到2022年,全区健康促进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全民健康素养水平稳步提升,健康生活方式加快推广,健康生产生活环境初步形成,重大慢性病发病率上升趋势得到遏制,重点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地方病、职业病得到有效防控,致残和死亡风险逐步降低,重点人群健康状况显著改善。

到2030年,全区全民健康素养水平大幅提升,健康生活方式基本普及,居民主要健康影响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因重大慢性病导致的过早死亡率明显降低,人均健康预期寿命得到较大提高,居民主要健康指标水平位居西部前列,健康公平基本实现。

二、主要任务(一)全方位干预健康影响因素。

1. 实施健康知识普及行动。

广泛开展健康素养促进工作,全面普及维护健康的知识与技能,不断提高健康管理能力。

建设跨部门、全领域的健康科普专家库,建立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的激励约束机制。

构建全媒体健康科普知识发XXX传播机制,持续完善健康科普资源库。

鼓励各级广播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开办优质健康科普节目。

深入实施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推广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及易于掌握的中医养生保健技术和方法,普及中医药健康文化。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汇总表(最新)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汇总表(最新)

营利/非营 综合/专科 利
非营利 非营利 非营利 非营利 非营利 非营利 非营利 非营利 非营利 非营利 非营利 非营利 非营利 非营利 非营利 非营利 非营利 非营利 综合 专科 综合 综合 综合 综合 综合 综合 综合 综合 综合 综合 综合 综合 综合 综合 综合 综合

备注
第 4 页,共 4 页
藤县藤州中心卫生院(三医院) 未定级 蒙山县人民医院 蒙山县第二人民医院 蒙山县妇幼保健院 蒙山县蒙山镇卫生院 蒙山县西河镇卫生院 蒙山县新圩镇卫生院 蒙山县文圩镇卫生院 蒙山县夏宜乡卫生院 蒙山县黄村镇卫生院 蒙山县汉豪乡卫生院 蒙山县陈塘镇卫生院 岑溪市人民医院 岑溪市中医院 二级 二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二级 二级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汇总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统筹地区
梧州市(市本级) 梧州市(市本级) 梧州市(市本级) 梧州市(市本级) 梧州市(市本级) 梧州市(市本级) 梧州市(市本级) 梧州市(市本级) 梧州市(市本级) 梧州市(市本级) 梧州市(市本级) 梧州市(市本级) 梧州市(市本级) 梧州市(市本级) 梧州市(市本级) 梧州市(市本级) 梧州市(市本级) 梧州市(苍梧县) 梧州市(苍梧县) 梧州市(苍梧县)
定点医疗机构 (全称或规范简称)
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 梧州市工人医院 梧州市人民医院 梧州市中医医院 广西桂东人民医院 梧州市妇幼保健院 梧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梧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梧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梧州玛丽娅妇产医院 梧州市皮肤病防治院 梧州市桂江医院 梧州市康复按摩医院 梧州市福利医院 梧州市民族医医院 梧州市中山医院 梧州市冬文口腔医疗门诊 苍梧县人民医院 苍梧县中医院 苍梧县龙圩镇卫生院

1000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

1000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审查项目及内容检查要点分值评分办法得分一、医院基本建设情况(按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等执行)(一)床位达到相应医院基本标准。

(二)科室设置达到相应医院基本标准。

(三)人员配备达到相应医院基本标准。

(四)房屋达到相应医院基本标准。

(五)设备达到相应医院基本标准。

(六)根据《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和《医院工作人员职责》,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有医院工作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装订成册。

按医院类别,对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逐项检查查实际开放床位数查临床科室和医技科室查以下指标:1、每床位配备卫生技术人员数;2、每床位配备护士数;3、内、外、妇、儿科或医院重点专科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查建筑图纸及统计报表:1、每床建筑面积;2、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3、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

按相应医院基本标准查以下设备:1、基本设备;2、开展的专科相应的设备。

抽查以下工作制度和职责:(1)工作制度1、医院领导干部深入科室制度;2、会议制度;3、院总值班制度;4、卫生工作制度;5、病案管理制度;150(10)(20)(30)101010(30)101010(30)2010(30)[20]11111每少1张扣1分缺1科室扣3分每少0.1扣1分每少0.1扣1分缺1人扣3分每少1m2扣1分每少1m2扣2分每少1m2扣1分缺1项扣2分缺1项扣2分缺1项或不符合规范扣1分;无成册可用者不记分。

141102030101013010101030201020111111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审查项目及内容检查要点分值评分办法得分6、医疗登记、统计制度;7、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制度;8、处方制度;9、病历书写制度;10、查房制度;11、医嘱制度;12、查对制度;13、会诊制度;14、转院、转科制度;15、病例讨论制度;16、值班、交接班制度;17、隔离消毒制度;18、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制度;19、医疗收费制度;20、质量管理制度;(2)工作人员岗位职责1、院长和各副院长职责;2、各行政后勤科长职责;3、各业务科主任、护士长职责;4、各科医师、护士职责;5、会计、出纳员和收费员职责;111111111111111[10]22222缺1项扣1分;无成册可用者不记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西医疗机构设置“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西医疗机构设置“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西医疗机构设
置“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12.26
•【字号】桂卫医发〔2022〕23号
•【施行日期】2022.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西医疗机构设置“十
四五”规划的通知
桂卫医发〔2022〕23号各市卫生健康委: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医疗机构设置“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要根据本规划制定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科学指导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建设和发展,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为健康广西建设提供医疗保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2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限制类医疗技术目录(2019年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限制类医疗技术目录(2019年版)
7.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含基因测序和染色体芯片技术)
8.颌面部轮廓整形技术
9.脊柱内镜诊疗技术(三、四级)
10.调强放疗技术(含χ刀、γ刀、Cyberknife、TOMO等治疗技术)
11.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四级)
12.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四级)
13.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四级)
14.小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四级)
广西壮族自治区限制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医疗技术目录
(2019年版)
1.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含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技术、心脏导管消融技术、起搏器植入技术、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
2.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
3.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
4.人工耳蜗植入技术
5.角膜移植手术
6.血液净化技术(含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血液灌流、血浆置换、腹膜透析等技术)
15.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三、四级)
16.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三、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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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购销合同二○一四年三月2018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购销合同〔范本〕依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治理的通知》、《2018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工作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监督治理方法(试行)》的规定,为确保耗材及检验试剂网上交易的顺利进行,明确交易双方即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甲方〕和中标企业、配送商〔以下简称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医疗机构采购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中标产品甲方须依照乙方在广西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所提供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中标产品〔以下简称“产品”〕信息,查询需要采购的产品,甲方通过医用耗材网上交易系统向乙方发送订单通知,乙方据此供货;双方在采购周期内的订单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必须无条件采购本合同项下的中标产品。

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采购其它品牌的产品替代中标产品。

〔二〕甲方应按产品合同计划采购量明细表〔详见附表〕完成中标产品的采购。

〔三〕甲方须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算货款。

指定结算银行的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结算银行的正常结算行为。

〔四〕甲方必须要求乙方按实际采购价格如实开具发票,并如实记帐。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一〕乙方对甲方发出的订单通知,自甲方发出订单通知起一个工作日内必须确认。

〔二〕乙方按购销合同所提供的产品合同计划采购量明细表向甲方供应中标产品。

〔三〕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中标产品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有关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方面的权利要求。

〔四〕乙方所供应产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质量、规格、包装须与中标产品的挂网信息一致,不得更改。

第四条供货时间甲方在发出订单后,乙方应当在一个工作日确认。

急用产品要求24小时内送达,一般产品48小时内送达。

如乙方在配送过程中只能完成甲方的部分采购计划,不能一次性完成的,剩余部分须在7天内〔含第一次配送时间〕保证完成配送任务。

第五条产品有效期除非甲方对有效期另有规定,乙方所提供产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9个月。

第六条产品包装〔一〕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乙方提供的全部产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产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产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二〕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报告书、产品合格证、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包括甲方后来提出的特别要求。

〔三〕进口产品包装上〔包括大包装、小包装等〕必须附有名称、批号、产地、规格、型号、消毒日期、有效期等国家规定的中文标识。

第七条采购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和履行服务的价格为该产品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网公布的中标价格。

甲、乙双方均不能以高于中标价格采购或供应中标产品。

第八条货款结算〔一〕甲方自收到货物之日起付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二〕配送商与供应商的货款结算、配送费用的支付方式等由双方协商,与甲方无关。

第九条配送中标产品由供应商或供应商托付的配送商负责配送。

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甲方的采购计划或合同为准。

第十条交货〔一〕交货方式一般采纳现场方式进行交货,其他交货方式在合同特别条款中规定。

现场交货的方式由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甲方现场。

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所有货物的交货日期以运抵甲方收货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伴随服务〔一〕乙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以下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但甲方必须在订单中明确提出具体的服务项目。

1、产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2、提供产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3、对开箱时发明的破损、近效期产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产品及时更换;4、在甲方指定地点为所供产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5、其他乙方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二〕乙方应具备解决紧急问题的能力,如甲方在使用货物的过程中发明问题,乙方应及时到甲方现场解决。

第十一条产品质量保证及检验〔一〕乙方按合同交付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承认的相应标准,并与报价时承诺的质量相一致,以确保使用过程的安全有效。

〔二〕假如甲方确认需要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乙方。

假如乙方同意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或者通过检验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那么进行产品质量检验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检验在乙方交货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三〕甲方在接收产品时,应对产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质量、数量、包装、标识等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同意。

乙方应及时更换提供合格的产品,不得妨碍甲方的使用。

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关直截了当损失。

〔四〕甲方假如发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有当地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的检验报告〕或与报价时所作的承诺不一致,应及时报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药械采购中心”〕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配送商履约延误〔一〕乙方应按照购销合同中甲方规定的时间配送产品并提供伴随服务。

〔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假如乙方遇到妨碍按时配送产品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缘故通知甲方和区药械采购中心。

甲方或区药械采购中心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由甲方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

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重新签署。

〔三〕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甲方有权加收误期赔偿费和〔或〕终止合同。

同时给予乙方不良行为记录登记。

第十三条违约及赔偿〔一〕除本合同条款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假如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配送产品并提供伴随服务,甲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违约金,但应不妨碍本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方法。

每延误一周的违约金为迟交产品货款的5%,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

一周按7日计算,不足7日的按一周计算。

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10%,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甲方能够终止合同。

〔二〕乙方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应尽的交货义务。

〔三〕如甲方不按合同履行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或者逾期收货的违约金和〔或〕终止合同。

逾期付款或者逾期收货的违约金为应付款或者应收货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一〕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的责任。

〔二〕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乙方无法操纵、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峻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三〕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缘故通知甲方。

除甲方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接着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妨碍的其他事项。

不可抗力事件妨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能够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终止合同〔一〕违约终止合同1、在甲方对乙方因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能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产品。

〔2〕甲方认定乙方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严峻违法行为。

〔3〕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4〕甲方逾期付款或者逾期收货达天以上的,乙方能够终止合同。

2、甲方依照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能够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采购其它企业的中标产品。

乙方应对采购替代产品所超出的费用负责。

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接着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3、如甲方未按合同的规定按时结算货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法定滞纳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终止合同。

〔二〕破产终止合同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妨碍甲方差不多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十七条转让和分包除非甲方和区药械采购中心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

第十八条适用法律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

第十九条合同修改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甲、乙双方在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购销合同以外的补充条款,亦须报当地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适用范围本合同条款适用于参加2018年度广西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的各方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2018年度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周期满为止。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合同期内发生的有关网上交易的各项事宜,均受本合同的约束。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乙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二O一四年月日二O一四年月日合同附表:耗材及检验试剂合同明细表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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