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民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推进本科教育质量提升,本土学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一)本科学生须修满所在专业规定学分,已修读全部专业必修课并取得合格成绩,具备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
(二)本科学生应当按时完成助教、班委、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等要求,行为规范,成绩合格,无考试作弊、违纪违规、校外法律行为不良等不良记录。
(三)通过省教育部门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经过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
第三章学位评定(一)学位评定分为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综合评定。
(二)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和答辩成绩,以及学校教学质量评估指标聚力,由学校成果验收委员会对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答辩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三)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举办省教育厅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按照各校相关规定予以评定。
(四)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学生的行为规范包括参与活动、担任学生干部职务、获得荣誉奖学金及奖项等方面。
学校根据学生的行为规范情况进行评定。
(五)综合评价:经过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形成学生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学位授予(一)学位授予时机:本科学生应争取在拟定毕业计划后,规定学制内完成全部学分和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参加学位授予。
(二)学位授予方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授予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书。
第五章学位授予材料管理(一)学位授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本科毕业学生学业档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本科生档案材料:学籍档案、普通护照证件、身份证、毕业会考等相关材料。
3.各类专业实践方案及证明文件、学生干部任职资格证明、社会实践证明材料、校内外知名奖项证明材料等。
(二)学位授予材料的管理:1.毕业生学业档案及档案材料应按规定归档并予以保管;2.学校应建立毕业生学业档案借阅制度,严格管理学位授予权限,防止学历身份信息泄露。
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学校按教育部规定的学科门类以及专业学位类别分别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
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须为获得相应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根据《学位条例》的规定,凡遵守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践行核心价值观,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条按照学科门类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各学院分委员会,负责有关学科、专业的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人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达到或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讨论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要求,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凡符合本规范第三条规定的本科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符合下述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七条毕业时仍在记过及以上处分期者,不授予学位。
第八条学士学位评定程序学校在每年6月、12月各进行一次学士学位评定授位工作。
毕业当年6月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于当年12月前按学校安排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向校位评定委员会再次申请授位。
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如下:(一)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规范审核本学院本科应届毕业生的有关材料,分别列出符合和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名单,提出需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定事项,并按期送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二)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针对学院提供的名单和待议事项,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汇总,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汇总材料和事项进行审议评定,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四)对学士学位获得者,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西北民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样本
西北民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保证学位授予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学校授予学位分学士、研究生、博士三级。
学校依法设立西北民族大学学位评估委员会,依照国务院学位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权限按学科专业门类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遵守学术规范,品行端正,达到相应学位规定学术水平者,均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依程序申请相应学位。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要遵循程序合法、原则严格、全面考核、公正合理原则。
第二章学位评估委员会构成第五条西北民族大学学位评估委员会由25人构成,成员重要由各学院、研究院、研究所等培养单位从副高职以上教学科研人员中推荐,其中正高职专家应占半数以上。
学位评估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
学位评估委员会构成人员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由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下称学位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决学位评估寻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要遵循程序合法、原则严格、全面考核、公正合理原则。
第二章学位评估委员会构成第五条西北民族大学学位评估委员会由25人构成,成员重要由各学院、研究院、研究所等培养单位从副高职以上教学科研人员中推荐,其中正高职专家应占半数以上。
学位评估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
学位评估委员会构成人员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由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下称学位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决学位评估寻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学位评估委员会下设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按培养单位设立,由7至15人构成,每届任期3年。
分委员会成员由培养单位从具备副高以上职称教学、科研、管理人员中遴选产生,全体委员选举或推荐主席1名,并报学位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XX省教育厅关于学士学位评定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的授予范围包括学校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本科专业或外校向本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相应本科专业。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必须拥护领导,拥护制度,愿意为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法制,品行端正,较好地完成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培养计划。
第四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应通过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试、考核和毕业论文答辩,且满足以下业务条件:1.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70(四舍五入取整计算);2.大学生英语四级(英语专业参加TEM4)考试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
第五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应达到下列学术水平: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础技能;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学士学位申请:1.在校学习期间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2.申请者的课程成绩学分绩、毕业论文未达到本细则标准之规定的;3.在读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且没有明显悔改者;4.考试作弊或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等严重学术不端者。
第三章学士学位申请程序第七条XX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主管部门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重大问题授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副研究决定。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1.每届学生毕业前,由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于每年6月份前会同教务处核对学习成绩,计算平均学分绩;2.每届学生毕业前,由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于每年6月份前会同学生工作处核对学生受奖惩情况;3.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汇总并提供学生学习成绩、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以及毕业鉴定等材料,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确定学士学位授予和不授予名单,并填写授予(不授予)学位报表(包括综合报表),对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要写明不授予原因,报教务处初步审核;4.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第三条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达到本专业的培养要求。
(三)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主修专业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
(四)主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65.00分以上(含)。
第四条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二)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在规定年学习限内达到辅修专业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
(三)主修和辅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门类。
(四)辅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65.00分及以上(含)。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或缓授学士学位(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学术不端等违反学术诚信行为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三)未完成培养方案各项要求、未取得规定学分或主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未达要求的。
(四)经学院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不授或缓授学士学位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含休学及休学创业)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一)受处分后一直表现优秀,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被解除处分。
(二)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的同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三)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继续修读,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七条学士学位审查与授予程序查毕业班学生的思想表现、课程成绩、学分及平均学分成绩、毕业鉴定材料等。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XX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本科学生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环节)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毕业要求;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为不宜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本细则第二条及有关规定为依据,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学校对符合第二条规定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结业的学生,在结业后可回校参加每年7月中旬组织的未通过课程的考试,实践环节(含毕业设计)须提前补做,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者,换发毕业证书。
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教务处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
生名单,审议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日期为校学位会召开日期。
第六条若因其它原因未获得学士学位者,不再补授学位。
第七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再补发,学校只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第八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本科学生,学校其它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之处,以本工作细则为准。
第九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以及《XX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本科阶段结束,学校依据国家授权和学校授予条件及程序授予的学位名称和学术称号,标志学位取得者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正当程序,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声誉。
第四条凡遵守法律,遵守学术规范,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XX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按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全校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审议职责。
第六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国际教育、中外合作、联合培养本科生管理单位根据相关文件,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办理学士学位的授予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授予标准第八条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授予权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依据本细则申请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一)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二)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符合本条前三款规定要求并修满辅修专业(和主修专业不在同一学科门类下)学士学位授予最低学分要求的,可同时申请辅修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教育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1.学士学位由高等教育机构授予,授予的学士学位属于国家承认的学位。
2.学士学位是对学生完成本科教育阶段学习任务,获得学科相关知识和能力的认可。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1.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获得相关学科的学分,完成学科相关的学习任务,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业要求。
2.学士学位授予各专业的细化条件由学位授予学校制定并公示。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遵守校内学位授予程序的相关规定。
2.学士学位授予需要申请并经学校审核通过。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定标准:1.学士学位评定标准应基于国家相关法规和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科特点制定,并公示于相关渠道。
2.学士学位的评定标准应包括学科知识的掌握程度、学术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是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2.学位证书应使用国家统一格式,并加盖学校公章有效。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时间:1.学士学位授予时间应根据学位授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学生完成学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2.学士学位授予应定期进行,可与毕业典礼等相关活动结合。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1.学士学位授予应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评估。
2.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建立学位授予的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互认:1.学士学位授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学位互认的政策和实施细则。
2.学位授予学校应积极与其他高校开展学位互认的工作,提升学位的国际认可度。
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追认:1.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和学校政策,对非学位授予学校获得学士学位的个案进行追认。
2.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应对追认工作进行审核,确保获得学位的个案符合学校授予学位的相关条件和标准。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规范为做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学校按照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术规范;(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毕业资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结束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或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二)退学者;(三)被开除学籍者;(四)有重大学术不端行为,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学院审核学位授予资格。
1.应届生:由学院审核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2.往届生:通过返校考试等环节完成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后,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毕业及学位申请,由学院审核其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二)学院汇总拟授位名单。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提出的拟授位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对审议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学士学位证书的书写内容按照相关规定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格式填写,发证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七条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做出撤销其学士学位授予的决定,并收回已发学士学位证书。
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加强学位管理,保证学位的质量和有效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管理。
第三条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由学校举办的教育机构授予。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的核心是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学位授予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学位授予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六条学位授予应当与国家教育政策相适应,服务国家创新和发展需求。
第七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初级学位,是对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初步评价。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可分为常规学士学位和优秀学士学位。
第十条常规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达到学校要求的毕业要求。
第十一条优秀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为:学生在常规学士学位的基础上,有突出的学术成果或创新项目。
第十二条硕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研究生学位,是对学生研究能力、创新能力的评价。
第十三条硕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四条硕士学位的授予可分为学术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
第十五条学术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通过硕士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专业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通过专业实践项目。
第十七条博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学位,是对学生独立研究能力、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最高评价。
第十八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综合考试、学术报告和博士论文。
第十九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严格,对学生的科研工作和学术成果有较高的要求。
第二十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还包括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依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审和审批。
第五章学位授予管理第二十二条学位授予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学位授予的程序包括申请、评审、审批、公示和授予等环节。
2021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21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为规范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全面负责我校学位的审核授予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审核各院系提出的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开展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专业所在院系,应成立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本院系学士学位的初审等工作。
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一般以五到七人为宜。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士学位评定中的工作职责:(一)对各院系提交的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复审;(二)对每位普通本科毕业生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三)对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予以处理。
第四条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士学位评定中的工作职责:(一)根据专业培养方案以及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按照学校有关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每位毕业生进行逐一审核,拟定本院系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二)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本院系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并对拟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说明理由或原因;(三)对符合特殊情况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申请材料。
第五条我校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 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完成教学环节规定的各项任务,取得相应学分,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达到毕业资格;(三) 培养方案中未规定具体学位课程的不作下列要求,规定有具体学位课程的需满足下列要求:(1)学位课程考核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均达到70分(含70分)或中等(含中等)以上;(2)医学类专业毕业综合考核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或中等(含中等)以上。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对本科、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的管理。
第三条学位授予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学位授予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位授予工作应当坚持“质量为本、服务至上”的原则,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
第六条学位授予工作依法接受国家主管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条学位授予工作要加强与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为学位授予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支持。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管理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应当依据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确保学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课程完成学业,通过必修课程考试和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学位办公室需监督和检查各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情况,并及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培训。
第十条学位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时间,制定学位授予的具体流程和标准。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学位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把关,组织专家对学生论文进行评审,并及时公示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学生必须完成学业规定的必修课程并通过考试,同时需完成规定的选修课程和实践环节。
学位办公室需对学生的学业进展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和学业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确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硕士学位授予管理第十四条硕士学位授予应当依据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要求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和课程要求下完成学业,并通过各种形式的考核、学术论文等环节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学位办公室需监督和检查各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情况,并及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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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民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授予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学校依法设立西北民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学位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权限按学科专业门类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遵守学术规范,品行端正,达到相应学位规定的学术水平者,均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依程序申请相应学位。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要遵循程序合法、标准严格、全面考核、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第五条西北民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5人组成,成员主要由各学院、研究院、研究所等培养单位从副高职以上的教学科研人员中推荐,其中正高职专家应占半数以上。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由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下称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学位评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要遵循程序合法、标准严格、全面考核、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第五条西北民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5人组成,成员主要由各学院、研究院、研究所等培养单位从副高职以上的教学科研人员中推荐,其中正高职专家应占半数以上。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由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下称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学位评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按培养单位设立,由7至15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
分委员会成员由培养单位从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学、科研、管理人员中遴选产生,全体委员选举或推荐主席1名,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三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第七条西北民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四)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六)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八)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八条西北民族大学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查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
(二)审查并提出硕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
(三)审查并提出博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
(四)审查学位论文评阅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五)做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初步审查结论,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撤销硕士学位的建议,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做出撤销博士学位的建议,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相关事宜。
第四章学位评定工作流程第九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培养单位提交的申请学位者从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建议,并予以公示后提交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条研究生处、教务处、继续教育与职业教育学院依职能听取各分委员会审核情况汇报,并分级分类审定汇总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上述各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拟定议程和议题,组织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和建议时,必须有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
全体与会委员充分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硕士学位证书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通过公示后即可颁发。
批准的博士学位授予名单应在本校公示三个月无异议后方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应当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以及相关材料,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6-第十四条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获得者的证书,按国务院教育和学位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统一的格式颁发。
证书生效日期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日期为准。
学位证书遗失后不予补办,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向提出申请的学位证书获得者出具证明。
第五章学位评定工作基本要求第一节普通本科学士学位第十五条在各专业规定学制内学习的普通本科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一)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二)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5或1.5以上。
(三)在校期间未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在校期间未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在校最后一学年未因违纪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而因在校时间不足一年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不满足第十五条第(三)、(四)项的条件,但确有悔改,除同时达到第十五条(一)(二)项外,满足下述条件之一的,在基本学制期限内本人可提出学位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推荐,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一)本科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并收到相应录取通知书的。
(二)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获得国家专利,或在“CSSCI”、“CSCD”上发表论文,且相应知识产权归属西北民族大学的。
(三)以定额内人员获得地(市)级或以上级别与本专业有关的奖项,且相应知识产权归属西北民族大学的。
(四)在校期间,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并受到地(市)级或以上政府部门的嘉奖、表彰的。
(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或3.5以上的。
第二节成人本科学士学位第十七条在各专业规定学制内学习的成人本科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一)包括外语、教学实践课在内的所学课程均达到本科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项要求,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经审核准予毕业。
(二)高中起点的本科学生在学习期间,经补考(不含缓考后补考)合格的课程不超过六门次;专科起点本科学生,本科阶段经补考(不含缓考后补考)合格的课程不超过四门次。
(三)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达到良好以上。
(四)参加学校组织的一门基础课、两门专业主干课的三门学位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其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不参加三门学位课程的除外。
(五)参加省学位办组织的外语统考且成绩合格。
(六)在学习期间未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三节硕士学位第十八条凡攻读学校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一)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通过学位课程的考核,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通过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三)取得申请硕士学位所要求的相关成果。
(四)在校期间未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在校最后一学年未因违纪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而因在校时间不足一年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不满足第十八条第(四)、(五)项的条件,但确有悔改,除同时达到第十八条(一)(二)(三)项外,满足下述条件之一的,在学制期限内本人可提出学位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推荐,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一)硕士研究生毕业当年考取博士研究生,并收到相应录取通知书的。
(二)在校期间,在本专业相关领域,主持省(部)级或以上级别科研项目或以定额内人员获得省(部)级或以上级别科研、科技竞赛奖励,且相应知识产权归属西北民族大学的。
(三)在校期间,在本专业相关领域,以第一作者身份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在“CSSCI”、“CSCD”上发表2篇及以上论文,或在国家权威核心期刊、“SCI”、“SSCI”上发表论文,且相应知识产权归属西北民族大学的。
(四)在校期间,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受到地(市)级或以上政府部门嘉奖、表彰的。
第四节博士学位第二十条凡攻读学校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的研究生,满足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博士学位(一)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通过学位课程的考核,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通过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三)取得申请博士学位所要求的相关成果。
(四)在校期间未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在校最后一学年未因违纪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而因在校时间不足一年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不满足第二十条第(四)、(五)项的条件,但确有悔改,除同时达到第二十条(一)(二)(三)项外,满足下述条件之一的,在学制期限内本人可提出学位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推荐,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授予博士学位:-9-(一)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通过学位课程的考核,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通过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三)取得申请博士学位所要求的相关成果。
(四)在校期间未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在校最后一学年未因违纪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而因在校时间不足一年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不满足第二十条第(四)、(五)项的条件,但确有悔改,除同时达到第二十条(一)(二)(三)项外,满足下述条件之一的,在学制期限内本人可提出学位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推荐,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一)在校期间,在本专业相关领域,主持省(部)级或以上级别科研项目或以定额内人员获得省(部)级或以上级别科研成果奖励,且相应知识产权归属西北民族大学的。
(二)在校期间,在本专业相关领域,以第一作者身份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在国家权威核心期刊、“SCI”、“SSCI”上发表论文,且相应知识产权归属西北民族大学的。
(三)在校期间,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受到地(市)级或以上政府部门的嘉奖、表彰的。
第二十二条对于国内外有卓越成就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西北民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原《西北民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10年及之后入学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西北民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