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工生产煤矿复产验收基本条件
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制度
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制度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制度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页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制度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本单位各级检查中责令停产停建以及自行安排停产停建3天以上10天以内煤矿(或其他需由办矿主体本单位验收的情形)的复产复建验收工作。
第二章复产复建领导组第三条集团本单位成立煤矿复产复建领导组组长:集团本单位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副组长:集团本单位其他分管煤炭产业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成员:安监局、总调度室、人力资源部、生产技术部、机电部、基本建设部、一通三防与瓦斯治理中心、地质与防治水中心、技术中心、培训中心等部门承担人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局常务副局长兼任,承担领导组的日常事务,并向领导组汇报复产复建验收工作。
各涉煤二级本单位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组,并报集团本单位复产复建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具体承担复产复建验收相关工作。
第四条集团本单位复产复建领导组职责领导组主要承担煤矿复产复建工作严格根据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安排对通过二级本单位复产复建验收的矿井进行现场抽验。
领导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根据专业监管、专业验收、专业签字、专业承担的原则参加审查二级本单位上报的验收资料、参加对已通过验收矿井的现场抽验工作。
第三章复产复建验收标准第五条集团本单位煤矿复产复建验收落实山西省煤炭厅拟定的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见附件)。
(参见晋政办发[2016]12 号、晋煤安发[2016]98号)各二级本单位可根据工作如需,结合本本单位实际,对煤矿复产复建验收条件拟定补充性规定。
第四章复产复建整顿验收程序第六条集团本单位煤矿复产复建整顿验收程序1、需复产复建的煤矿,首先拟定复产复建验收整顿实施方案,报请二级本单位批复。
煤矿复工复产和重大隐患整改现场验收制度
煤矿复工复产和重大隐患整改现场验收制度为加强煤矿复工复产和重大隐患整改现场验收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制度(一)煤矿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事故隐患排查的工作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向新密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展事故隐患排查等复工复产前期工作。
(二)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不足30天,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且停产期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正常的煤矿。
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进行自检、自验并向公司提交验收申请,公司验收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因自然灾害或矿井灾变等原因,安全生产系统或巷道遭到严重破坏的煤矿、连续停工停产时间达30天及以上的煤矿、或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
在履行第一条验收程序的基础上,向新密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新密市应急管理局组织验收,下发复工复产文件后,按照文件要求进行复工复产。
(四)申请复工复产的煤矿,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建设煤矿建设手续齐全,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符合相关规定;2.达到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求;3.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清楚,矿井和周边老空积水情况清楚;4.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5.煤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6.职工安全培训达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要求;7.灾害治理机构、人员、设备等符合相关规定要求;8.煤矿有符合规定的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
(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煤矿,不得复工复产:1.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2.煤矿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全面排查隐患;3.未制定隐患整改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未完成隐患治理的;4.未严格履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的;5.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未按规定履行签字手续或者部门验收的煤矿未取得复工复产通知的;6.存在以设备检修、隐患整改名义擅自组织生产建设行为的;7.存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等重大事故隐患的;(六)对验收不合格的煤矿,公司2个月内不再对煤矿进行复工复产验收;对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问题的煤矿,6个月内不再进行复工复产验收,并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矿井工程验收制度
矿井工程验收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矿井工程验收工作,提高验收质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制定本制度。
二、验收范围矿井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安全生产等单位均需进行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矿井工程的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并是否满足工程实际需要;2. 矿井工程的施工过程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和图纸要求;3. 矿井工程的监理单位是否履行了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是否进行了监督和检查;4. 矿井工程的安全生产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安全隐患;5. 矿井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三、验收程序1. 提交验收申请矿井工程建设单位应提前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申请中需明确验收的内容和要求。
2. 审核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核,确定验收的时间、地点和人员组成,并通知相关单位。
3. 验收场地准备矿井工程建设单位需要提供验收场地以及相关的资料、人员配备等。
4. 验收过程验收小组对矿井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检查,现场核实资料,明确问题并提出要求。
5. 验收总结验收小组对验收结果进行总结,并出具验收报告。
如有问题需要整改的,建设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提交验收。
6. 验收结论验收小组根据验收结果,做出验收结论。
合格的工程可正式投入使用,不合格的需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四、验收标准1. 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2. 施工过程需符合技术规范和图纸要求,施工质量应达到标准要求;3. 监理单位要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4. 安全生产措施必须到位,不存在安全隐患;5. 环境保护措施应得到落实,不应对环境造成污染。
五、验收记录管理验收过程中产生的资料、报告、记录等应做好归档,保存一定年限。
如有需要,可随时提供相关资料给监管部门查阅。
六、验收总结矿井工程验收是工程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一、井工煤矿1. 安全设施设计必备条件1)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2)已取得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批复文件;3)已取得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划定井田范围批复文件或颁发的采矿许可证;4)已取得经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评审备案的相应级别的井田勘查报告;5)安全预评价报告。
2.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井。
3. 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时,设计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4.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
5. 矿井必须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设施的避灾硐室或压风自救系统,空气压缩机必须设置在地面。
6. 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编制开采设计,经专家论证或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价后,将其(附专家论证报告或评价报告)报请集团公司或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报煤矿安全机构备案。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1)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m的;2)采放比大于1:3的;3)采区和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4)煤层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5)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丁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6)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8. 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高瓦斯矿井、煤层易自燃的矿井及有热害的矿井,应采取分区式或对角式通风。
煤矿复工验收管理制度(五篇)
煤矿复工验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各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
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公司依据《____煤销集团煤矿复工复产管理制度》文件精神,对公司内部施工单位复工工作进行职责划分、程序规范。
第二章成立公司复工验收领导组第二条公司复工验收领导组的组成组长:王国洪常务副组长:张满怀副组长:李柱和吴兆法隋锦忠陈光李亚军成员:罗兵吴云生刘秋胜第三条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安监部),办公室主任:吴云生第三章复工验收程序第四条施工单位因生产安全隐患而停工的,在隐患问题得到全面彻底整改后,复工需进行以下程序:1、井巷工程复工前,施工单位首先要制定复工验收整顿实施方案,由监理单位及公司复工复产领导组签字审批。
批复必须明确整顿工作量和整顿时间。
2、施工单位要按照批准的整顿实施方案,根据批复的整顿工作量和整顿时间期限进行整顿,对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排查治理,并按照复工验收标准逐项自检。
3、施工单位排查治理和自检合格后,想建立公司提出复工验收申请。
有监理单位____监理人员先进行现场验收、并签字把关。
4、监理单位验收合格,以请示上报公司复工领导组,请示文件要求附①填写验收申批表(复工附表)、②签字的验收标准及评定表(复工附表)、③安全隐患的整改方案及批示、④公司对整改方案的批复。
5、公司复工领导组办公室对请示文件及附件进行审核,合格后报常务副组长、组长审核,常务副组长、组长签字后加盖安全监察部公章执行。
第四章煤矿复工验收要求第五条复工验收必须认真落实“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标准严格把关。
对验收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合格时,坚决执行一项否决制。
第六条公司复工领导组要及时对监理单位____验收并已批准复工的施工单位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工程要全部停产整顿,重新申请复验。
第七条对连续两次复工验收均未能通过的施工单位,给予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____元处罚。
第八条施工单位复工必须严格履行公司复工程序,未经公司复工领导组批复擅自____生产(施工)的加倍处罚并将情况向其所在的总公司通报。
生产矿井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生产矿井工程质量验收制度一、生产矿井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的概述生产矿井工程是指煤矿中的井下采掘、运输、通风等工程设施建设,包括井口建设、井下巷道、井筒等设施。
矿井工程质量验收制度是指在矿井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对各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评定和验收的程序和规范,是贯彻执行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环节。
生产矿井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的目的是:1. 确保矿井工程建设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达到安全、可靠、高效的目的;2. 检验和评估工程质量,为后续的投产和运营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3. 激励、监督和管理工程建设人员,促进其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生产矿井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1. 制定和完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规范;2. 设立质量验收机构和组织形式;3. 制定验收程序和流程;4. 划定验收人员及其权限;5. 进行验收过程中的检查、测试和评定;6. 确定验收结果和处理措施。
二、生产矿井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规范生产矿井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和规范是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要求和检查标准,是制定和执行验收制度的依据。
矿井工程的验收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设计标准:包括井口、井筒、井下采掘巷道、通风系统等方面的设计标准和要求;2. 施工质量标准: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3. 安全生产标准:包括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管理要求;4. 环境保护标准: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要求和措施。
生产矿井工程质量验收制度还应包括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要求,以及验收程序、流程和文件管理规范。
验收人员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检验员等,他们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依照验收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查、测试和评定工作。
验收程序主要包括验收前的准备工作、验收中的检查和测试、验收后的评定和处理等流程,需要确保各个环节都能够得到严格的执行和监督。
验收文件主要包括验收报告、验收记录、验收合格证书等,需要及时、准确地记录和管理。
三、生产矿井工程质量验收的主要内容和流程生产矿井工程质量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评定:包括工程施工图纸、设计计算书、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等设计文件的审核和评定,确保设计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2. 施工质量的检查测试:包括井口和井筒的质量检查、井下巷道和通风系统的施工质量测试等,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指标符合设计要求;3. 安全生产的评定监督: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的审核、安全生产的检查和监督等,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4. 环境保护的检验评价:包括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评估、环境治理措施的审核和评估等,确保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得到有效控制。
井下生产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井下生产工程验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井下生产工程验收管理,保障井下生产工程质量,提高井下生产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工程验收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井下生产工程的验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钻井、固井、完井、修井等工程。
三、工程验收主体1. 业主单位:对井下生产工程进行验收的单位,依法负有工程验收的责任。
2. 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井下生产工程施工。
3. 监理单位:依法承担井下生产工程监理工作。
四、工程验收程序1. 提交验收申请:施工单位完成井下生产工程施工后,需向业主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申请验收工程。
2. 验收资料准备:施工单位需将井下生产工程的相关资料准备齐全,包括设计方案、施工记录、材料合格证明等。
3. 验收人员组织:业主单位组织验收人员,包括工程施工管理人员、监理单位代表等,对井下生产工程进行验收。
4. 现场验收:验收人员到达现场对井下生产工程进行验收,检查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等。
5. 验收结果确认:验收人员对井下生产工程的验收结果进行确认,形成验收报告,依法办理验收手续。
六、工程验收要求1. 设计方案要求:井下生产工程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设计方案。
2. 施工质量要求:井下生产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工程质量。
3. 安全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应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不得发生安全事故。
4. 环境保护要求:施工单位应注重环境保护,保护井下生产工程周边的环境,不得污染环境。
七、工程验收记录与归档1. 工程验收记录:验收人员应对井下生产工程的验收结果进行记录,包括验收时间、验收人员、验收情况等。
2. 工程验收归档:验收人员应将井下生产工程的验收记录进行归档保存,便于查阅和管理。
八、工程验收的后续管理1. 工程验收完成后,业主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井下生产工程的合格验收。
2. 验收合格的井下生产工程可投入使用,但业主单位仍需对工程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工程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煤矿井巷工程验收制度
煤矿井巷工程验收制度
煤矿井巷工程验收制度的核心目的是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保障矿井的安全稳定运行。
验收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公正、客观、科学的验收态度。
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完成所有施工任务,并整理好相关工程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施工日志、检验记录、质量评定报告等。
同时,施工单位应自查自纠,确保各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验收过程中,应由专业的验收小组负责,该小组由矿井安全管理部门、技术部门、施工单位代表以及第三方专家组成。
验收小组将对井巷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包括支护结构、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照明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等关键部位的质量与性能。
具体验收标准应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验收小组应对照标准,逐项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提出整改意见。
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验收小组有权暂停验收工作,直至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对于一般性问题,施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验收完成后,验收小组应出具详细的验收报告,报告中应包括验收过程、检查结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报告应由验收小组成员共同签字确认,并报送至矿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为了确保验收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建议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验收。
第三方机构可以提供独立的评估和监督,增加验收结果的可信度。
煤矿企业应将验收制度纳入日常管理,定期对井巷工程进行复查和维护,确保长期的安全运行。
同时,企业还应不断完善验收制度,根据实际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及时更新和调整验收标准和流程。
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
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维护煤矿生产建设秩序,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证照手续(包括生产煤矿完成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建设煤矿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齐全有效的生产煤矿在停止生产后恢复生产和建设煤矿在停止建设后恢复建设的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复产复建验收工作,主要针对以下停产停建煤矿进行: (一)由于节假日放假(双休日除外)、正常检修维护,以及企业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等原因自行安排停产停建的煤矿.(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发生事故等被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停产停建的煤矿。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办矿主体企业要坚持程序从简、验收从严的工作原则,采取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验收方式,开展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分级负责,是指省、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监管职责的煤矿的验收工作,由省、市、县(市、区)分级负责,其中: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包括焦煤集团、同煤集团、阳煤集团、潞安集团和晋煤集团)煤矿的验收工作,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2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中央企业煤矿、市属煤矿的验收工作由市级负责,县级参加;其他煤矿的验收工作由县级负责,市级抽查。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分类实施,是指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监管职责的煤矿(以下简称地方监管煤矿)的验收工作,在市、县(市、区)分级负责的基础上,针对煤矿不同的停产停建情形,由当地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办矿主体企业分类实施。
(一)联合验收.对于企业自行安排停产停建(不包括企业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并按规定停产停建的情形,下同)超过10天的煤矿,或者因发生事故被责令停产停建的煤矿,由当地煤炭管理部门(指定为牵头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
煤矿采煤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煤矿采煤工程质量验收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煤矿采煤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确保煤矿采煤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提高煤炭生产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采煤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
三、质量验收组织1. 煤矿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设立专门的质量验收组织,由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2. 质量验收组织应包括主管领导、技术人员、质量监督员等,人员结构合理,职责明确。
3. 质量验收组织应定期召开验收会议,制定验收计划和方案,确保验收工作有序进行。
四、验收标准1. 煤矿采煤工程的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2. 验收标准包括煤矿采煤设备、工艺流程、安全措施、环境保护等内容,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3. 质量验收组织应对矿井地质、水文、气象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确保采煤工程的安全和稳定。
五、验收流程1. 验收前,应对采煤工程的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技术资料等进行全面审查,确保设计符合要求。
2. 验收过程中,应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3. 验收后,应对工程进行总结和评价,制定整改方案,确保问题及时解决。
六、验收内容1. 采煤设备的验收应包括设备性能、使用寿命、安全保障等内容。
2. 工艺流程的验收应包括煤矿选煤、破碎、输送等流程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3. 安全措施的验收应包括矿井通风、防尘、排水等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完善性。
4. 环境保护的验收应包括矿井废水、废渣、废气等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七、验收结果1. 质量验收组织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采煤工程的质量进行评定,并形成验收报告。
2. 验收合格的工程可正式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及时整改,并重新进行验收。
3. 质量验收组织应对验收结果进行总结和归档,以便日后查阅和参考。
八、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煤矿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2. 如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煤矿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确保煤矿采煤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煤矿建设项目井工矿安全验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煤矿建设项目井工矿安全验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11竣工验收必备条件1.1.1矿井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前,必须完成建设项目的全部安全工程、设施、装备,生产系统和防灾系统健全,经过联合试运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1.1.2建设矿井取得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入井工作人员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1.1.3单项工程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并取得质量合格的认证报告。
1.1.4矿井投产验收前必须对矿井瓦斯等级、各煤层煤尘爆炸性和自燃倾向性做出鉴定;按突出矿井设计的必须有经国家授权单位做出的已揭露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并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
1.1.5矿井主要变压器、提升机及钢丝绳、提升容器、通风机、空气压缩机、水泵和瓦斯抽放泵等主要电器和机械设备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1.1.6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做出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按规定备案。
1.2开拓与开采1.2.1开拓方式、井筒的数目、功能及布置形式、大巷布置层位,保护煤柱留设、井底车场及碉室等必须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1.2.2采区巷道布置、采区接替、首采工作面位置、工作面参数、采煤工艺、采区煤仓及溜煤眼的设置等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1.2.3矿井、采区及工作面的安全出口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1.2.4开拓、准备、回采煤量符合有关规定。
大中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大于3年,准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1年,回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4个月;小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大于2年,准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8个月,回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3个月。
1.2.5立井井筒漏水量每小时不超过6痛,漏水不得含砂。
1.2.6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断面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1.2.7煤仓、溜煤(肝)眼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肝堵塞的设施。
2024年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实施方案(二篇)
2024年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t近年来,我国煤矿安全形势呈现稳中有降的态势,但仍存在部分煤矿存在违规违法生产、隐患问题未及时整改等风险。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煤矿产能的不断提升,煤矿安全形势更为严峻。
为了确保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的安全和顺利进行,提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并实施本方案。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确保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有序进行,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2. 原则:(1)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突出问题导向,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
(3)加强技术支撑,推进煤矿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
(4)强化培训教育,提升煤矿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5)加强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内容与流程1. 通知与准备阶段:(1)发布文件,明确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政策、要求和工作流程。
(2)统一命名、分类煤矿,建立煤矿复工复产登记台账。
(3)煤矿组织自查自纠,普查隐患并及时整改。
(4)组织煤矿复工复产申报材料的编制和提交。
2. 煤矿复工复产申报与审核阶段:(1)煤矿通过电子平台提交申报材料。
(2)煤矿提交的申报材料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核。
(3)审核合格的煤矿,颁发复工复产许可证。
3. 煤矿复工与验收阶段:(1)煤矿组织开展内部模拟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2)政府相关部门对煤矿进行实地验收,检查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培训情况。
(3)煤矿按照验收意见整改不足,并重新申请验收。
(4)验收合格的煤矿,方可正式复工复产。
四、煤矿复工复产评估指标1. 煤矿地质条件评估指标。
2. 煤矿瓦斯、煤尘等灾害防治设施评估指标。
3. 煤矿采掘工作面支护设施评估指标。
4. 煤矿生产设备安全指标。
5.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评估指标。
6. 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评估指标。
五、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1. 政府相关部门:(1)制定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
(2)组织开展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审核申报材料和开展实地验收。
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标准
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标准随着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各地煤矿纷纷复工复产。
为了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将详细介绍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标准,以供参考。
一、安全生产措施。
1. 煤矿应制定并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方案,确保矿井内各项防疫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2. 矿井应配备充足的防护用品,包括口罩、手套、消毒液等,保障矿工的个人防护。
3. 矿井应加强通风换气工作,确保矿井内空气流通,减少病毒传播风险。
二、人员管理。
1. 矿工返岗前应进行健康筛查,包括体温检测、健康申报等,确保无发热、咳嗽等症状。
2. 矿工返岗后应接受集中隔离观察,观察期满且无异常情况方可参与生产作业。
3. 矿工应加强个人卫生管理,勤洗手、戴口罩,避免聚集和交叉感染。
三、设备检修。
1. 矿井设备在停产期间应进行全面检修和保养,确保设备运行稳定。
2. 对于长时间停用的设备,应进行全面检测和试运行,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3. 确保矿井内照明、通讯、救生等设备完好有效。
四、应急预案。
1. 矿井应建立健全的疫情应急预案,明确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人和工作流程。
2. 确保矿井内设有应急物资储备,包括口罩、消毒液、急救药品等。
3. 加强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矿工的防护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五、监督检查。
1. 煤矿应加强对复工复产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防疫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2.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整改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3. 定期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总结,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标准是煤矿复工复产的重要保障,只有严格按照标准要求,才能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和矿工的健康安全。
希望各煤矿单位能够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共同努力,确保煤矿复工复产工作顺利进行。
煤矿复工复产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切实加强煤矿复工复产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领导1. 煤矿企业成立复工复产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煤矿复工复产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2.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煤矿复工复产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煤矿复工复产安全工作。
三、复工复产条件1. 煤矿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复工复产:(1)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2)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3)矿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4)矿井安全生产投入充足;(5)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6)矿井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7)矿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完善。
2. 煤矿企业复工复产前,应组织专业人员对矿井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确保符合上述条件。
四、复工复产程序1. 煤矿企业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复工复产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煤矿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
3.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符合复工复产条件的煤矿企业发放复工复产批复。
4. 煤矿企业根据批复要求,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复工复产安全措施1. 煤矿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
2. 煤矿企业应加强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3. 煤矿企业应加强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 煤矿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5. 煤矿企业应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确保生产作业安全。
六、监督检查1.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煤矿企业复工复产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煤矿企业应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七、法律责任1. 煤矿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复工复产安全管理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 煤矿企业因复工复产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
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合法生产、建设煤矿的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第三条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根据停工停产状态和性质不同分类实施。
停工是指建设煤矿停止施工作业;停产是指生产煤矿停止生产作业。
(一)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不足30天,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且停产期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正常实施的煤矿,由煤矿企业(煤矿)负责验收。
(二)下列煤矿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验收。
1.因自然灾害或矿井灾变等原因,安全生产系统或巷道遭到严重破坏或封闭井口(采区)的煤矿;2.连续停工停产时间达30天及以上的煤矿;3.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等,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4.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需要复工复产验收的其他煤矿。
第四条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对复工复产煤矿实施分级验收。
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主要负责人签字;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煤矿,由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市(地)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
煤矿企业(煤矿)组织验收的,由煤矿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煤矿启封井口、人员进入严重冲击地压矿井或者停工停产时间30天及以上矿井排查事故隐患前,应先评估安全风险,制定井口启封、事故隐患排查的工作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展井口启封等复工复产前期工作。
煤矿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必须划定作业范围,明确作业期限、限定作业地点和各工种作业人数,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1•【字号】临政办函[2012]94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函〔2012〕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号)及《关于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晋政办函〔2009〕13号)要求,现将进一步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组,人员组成如下:组长:杨治平副市长副组长:王延峰市长助理、煤炭工业局局长范春雷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工业局。
二、复工复产验收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一)各县(市、区)工作1.落实“五人监管小组”编制,由县(市、区)政府选聘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2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采煤、矿建、机电、通风与安全、地测防治水专业人员各一人组成。
2.煤矿采掘计划经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在采掘区域瓦斯、水文、采空区、火区等情况查清的前提下,采掘工程图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生产矿井采掘计划安排到2013年底;建设矿井编制工程施工计划;持证改造矿井编制建设工程计划和生产区采掘计划。
3.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经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考核批准,并报市煤炭工业局备案。
(二)主体、煤矿工作1.煤矿企业建立以煤矿为基础、矿长为核心的生产建设经营体制机制,保证矿长安全生产的决策权。
2.煤矿从业人员准入和用工管理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
3.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放系统。
新开办或兼并重组高瓦斯矿井的煤矿企业须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经评估不具备的不能复工复产。
2023年煤矿复工复产方案
煤矿复工复产方案为确保2023年度春节假期后矿井能够安全顺利复工复产,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9﹞4号)文件相关规定:“自行连续停工停产不足30天,通风、排水、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且停产期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正常实施的煤矿,由煤矿企业(煤矿)负责验收”,我矿于1月1日—1月13日为春节放假阶段,停工停产时间不足30天,故由矿井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和《复工复产安全技术措施》,并且组织排查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辨识,按程序进行复工复产自主验收工作。
现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此《复工复产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一、成立复工复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矿长(主要负责人)副组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成员:各科室负责人、区队负责人(一)复工复产领导小组人员职责1、组长对矿井复工复产工作全面负责,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并签字确认;组织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等;2、总工程师负责井下工程方案的制定,设计工作面,确保采掘接续合理,解决复工复产期间存在的技术问题;3、生产矿长负责复工复产人员的组织安排,具体任务的分解以及工程任务的落实;4、安全矿长负责协助矿长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对复工复产期间的安全情况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做好员工的安全培训工作;制定复工复产前风险辨识评估报告;5、机电矿长负责井上、下供电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协调机电队做好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
(二)领导小组下设复产复工办公室由安全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复产复工期间具体文案编辑和存档工作,组织开展隐患复查、更新矿井组织机构等工作,验收办公室下设专业组:1、“一通三防”组:由总工程师负责,成员有通风科、通风队相关人员;2、机电运输组:由机电副矿长负责,成员有机电科、机电队相关人员;3、采掘组:由生产副矿长负责,成员有生产科、掘进队相关人员;4、地测防治水组:由总工程师负责,成员有地测科和防治水科相关人员;5、安全管理组:由安全副矿长负责,成员有安全科相关人员;(三)成员职责1、小组成员负责按照《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规定,编制各类有关文案并落实开展相关内容,负责贯彻落实各项方案及措施,保障风险辨识与隐患排查治理各环节安全。
16号文件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局关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文日期:2011年3月23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市煤炭局关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实施方案市煤炭局为切实搞好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煤矿安全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全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由市、县两级政府统一领导,市、县煤炭主管部门牵头,煤监、国土、安监、公安、工商、工会、供电等部门参与,按职责分工和“谁监管、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原则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市国资委应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报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太原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王宇魁(市长助理、市煤炭局局长)常务副组长:席金生(市煤炭局副局长)副组长:张晓峰(市煤炭局副局长)王双斗(市煤炭局总工程师)成员:刘豹(市安监局副局长)李海森(山西煤监局太原分局副局长)李军(市国土局副局长)阎援朝(市公安局局长助理)李国祥(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刘国生(市总工会副主席)刘书林(市经信委副主任)韩东来(市国资委副主任)邢兆群(市供电分公司副总经理)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和复工复产验收组。
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办公室主任席金生,副主任马全林、刘建平。
复工复产验收组组长席金生,副组长张晓峰、王双斗。
二、验收条件(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体企业,所属煤矿不得组织复工复产验收:1.主体企业未按照省政府办公厅〔2010〕5号文件和市有关规定配备人员、建立机构、落实责任的;2.涉及兼并重组整合关闭矿井未关闭移交的;3.主体企业未承诺在8月底前完成安全监控系统平台建设的。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不得通过复工复产验收:1.生产、建设矿井(1)未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执行的;(2)未与太原市矿山救护大队签订煤矿救护协议的;(3)在省、市、县三级安全检查督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彻底整改的;(4)未经合法程序批准,擅自改变煤矿实际控制人或进行承包、转包的;(5)未按规定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6)未按省煤炭工业厅有关规定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并按时将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表)上报有关部门、查出的隐患未按期整改的;(7)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15种重大隐患之一的;(8)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要求设置齐全的;(9)未与当地政府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的;(10)未经批准私自组织生产、建设的;(11)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12)劳动组织管理混乱,违规转包、层层承包、以包代管和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13)煤矿“六长”、一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按要求配备,未经培训合格并实现持证上岗,煤矿“六长”、技术员未在太原市煤炭局注册的;(14)煤矿从业人员未参加年度全员培训,其中煤矿瓦斯检查员未参加太原市煤炭局组织的强化培训并考试合格,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和驻矿安监员未参加县(市、区)组织的强化培训并考试合格的;(15)煤矿从业人员培训率、劳动合同签订率、用工登记备案率、参加社会保险率未达到“四个百分之百”的;(16)未制定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17)矿井风量不能满足生产、建设需要,存在微风、无风作业的;(18)井下爆破材料库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标准设置及火工品储存量不符的;(19)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或虽已建立抽放系统但未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要求,抽采失调、不能保证采掘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区域内进行采掘的;(20)矿井井田内及周边水害情况不清,或虽清楚但未制定和采取相应措施、未建立探放水机构及队伍、且探放水队与掘进队未实行分离管理的;(21)未按规定配足并使用瓦斯报警矿灯和专用自救器的;(22)存在购买、储藏、使用非法火工品现象的;(23)开拓、掘进、采煤工作面仍采用木支护、金属摩擦支护的;(24)未安装煤炭销售票管理系统的(地面新开凿井口的矿井没有制定在一期工程结束后安装计划的);(25)未制定建立兼职救护队伍计划的。
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试行)
查资料和现场,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的建立及执行情况,检查施工项目部配备 专职通风、水文地质专业管理人员及安全 员、瓦斯检查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情况, 随机检查一个季度的落实情况
查资料。检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配备具备监理资格及专业技术的监理人员 和数量的情况,随机检查一个季度的现场 监理情况
查资料和现场。检查初步设计、安全专 篇及重大变更的审查批准文件,现场检查 在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过程的贯彻情况
查资料。检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
一期工程是从
井筒(平硐)开
查资料和现场。检查贯彻施工组织设计 始到井底车场施
提出的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情况, 工前的全部井下
施工顺序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项目 工程;
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 二期工程是从
号)的第七条关于合理安排煤矿建设项目 施工井底车场开
查图纸。检查填绘的各类图纸,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第14页的规定,并按规定 执行图纸交换制度
差资料和现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不 得签订出煤(不包括工程煤协议);必须 在批准的设计范围内施工,不存在超设计 区域或煤层外施工,不存在边建设边生产 现象
查资料。检查鉴定结果。瓦斯等级管理 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9、170条和《 针对具备鉴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0、11、12、 条件的矿井 13条的规定
瓦斯等级鉴定
煤尘爆炸性的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
通风系统
掘进工作面通风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 通风设施
有毒有害气体监测 四 、 一 通 三 防
查资料和现场。检查单位工程施工组织 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情 况,随机检查一个季度的实施情况
查资料和现场。矿井施工二、三期工程 时,符合《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4.25的规定,每班同时进行掘进作 业人员不得超过1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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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验收内容
验收要求
责任单位
备注
营业执照
查证照。在有效期内
一
、
采矿许可证
证
照
手
安全生产许可证
续
生产能力登记公告
查证照。在有效期内
查证照。在有效期内
查公告。按规定完成公告或变 更
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 产、机电的副矿长
查资料。检查任职文件
查制度。检查制度健全情况,
并随机抽查一个月领导带班下井
爆尘爆炸性和煤层自燃倾 向性鉴定
检查报告。检查矿井开采水平煤层 的煤尘爆炸性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 报告
因停产不 具备鉴定 条件的矿 井除外
通风系统
查资料和现场。矿井通风系统不存 在《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第八条所列情形
查资料。检查风机运行记录和正常
主要通风机
运行情况,以及上年度矿井反风演习
安全科
项目
验收内容
验收要求
责任单位
备注
采区布置
查采区设计和现场、按批准的采区设计 进行采掘布置;采掘工作面数量符合设 计、《煤矿安全规程》第 95 条的规定
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 核定
采掘作业计划
采掘作业规程
查资料。检查每年核定的矿井生产和通 风能力情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139 条的规定
查计划。检查矿井的年、季、月计划, 并核算有无超登记公告能力安排采掘作业 计划。其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水文地 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按登记公告生 产能力的 80%安排采掘作业计划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 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 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
查制度。检查制度健全情况, 并随机抽查一个季度的执行情况
财务科 技术科 安全科 技术科 办公室
调度室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查资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 二级及以上等级
质标办
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查资料。检查上年度的提取和 使用情况,符合《关于印发(企 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 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 16 号)的规定
职教科
自任职起 6 个月内通 过安全生产 知识和管理 能力考核
及
职
特种作业人员
业
健
康
其他从业人员
职业健康管理
项目
验收内容
应急救援队伍
安全避险系统
八
、
救援物资储备
应
急
救
重大危险源管理
援
事故应急预案
调度指挥机构
九
、
安
全
工作机制
风
险
查资料。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煤 矿特种作业操作证》
查资料。检查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 训情况
查规程。检查《作业规程》的复审情 况。地质及开采条件发生变化,及时补充 安全技术措施
三
、
采掘衔接正常
生
产
技
术
安全出口
查资料和现场。矿井的开拓、准备、回 采煤量符合《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 23 条的有关规定
查现场。矿井、各水平、各采区以及每 个采煤工作面的安全出口符合《煤矿安全 规程》第 87、88、97 条规定
总结报告
四
、
采掘工作面通风
查图纸和现场。检查采掘工作面通 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150、
一 通
153、163 条等规定
通风科
三
查现场。检查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 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 风 机 , 符 合 《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 第
防
164、165 条的规定
通风设施 有毒有害气体监测 抽采瓦斯队伍
应急办
查资料和现场。储备必要的救援物资
查资料。检查矿井重大危险源评估报 告,符合《安全生产法》第 37 条的规 定,并按规定备案
安全科
查资料。检查批准的年度矿井灾害预 防和吃力计划,以及事故应急预案,并 核查上一年度的定期演练情况
查机构。检查设置的调度指挥部门, 及岗位职责等情况,保证每天 24 小时专 人值守,每班工作人员满足调度工作要 求
针对瓦斯 抽采矿井
项目
使用金验属收抽内采容瓦斯管路
查现场。不验的收使要用求非金属抽采瓦斯 责任单位 针备对注瓦斯
管路,绝缘段除外
抽采矿井
四 、 一
个 施煤“防与四灭瓦位火斯一管体突理出”综矿井合防落实突措俩以 况查 及 。突 符 瓦资 综 煤查斯措 合层料 合突资施 《无预和出料落 煤自现 防规和实 矿燃场 煤定现及 安发。 层》场防 全火检 自的。突 规现查 燃规检效 程象防 发定查果 》灭 火区达 和火 措域标 《专 施、的 防项 的局情 治落设部况 煤计 实防, 与, 情 查资料和现场。检查防尘供水系统,符
针对带压 开采矿井
验收要求
责任单位
备注
查资料和现场。检查两回路供电系 统,井上下设备的供配电符合《煤矿安 全规程》的规定
查现场。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煤矿 安全规程》第 441 条的规定,有接地、 过流、漏电等保护装置,无失爆现场
查资料。主副提升设备、重要用途钢 丝绳、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及空气压 缩机等主要设备的技术性能测试按《煤 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 批)》(安监总规划[2012]99 号)规定 的周期进行测定,性能检测检验报告合 格有效
水
执行“物探先行、化 探跟进、钻探验证”的 综合探测程序
查资料。检查本年度的采掘作业计划范 围内运用综合物探方法查明地质结构、积 水的隐蔽致灾因素的情况,以及采掘工作 面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执行“预测预报、探
掘分离有掘必探、有采 查资料。检查防治水管理制度及探放水
必探、先探后掘、先治 记录,落实有掘必探、有采必探的情况
七
、
煤矿用工管理
用
查资料。检查煤矿用工管理制度执行 情况,以及用工合同签订率、备案率、 从业人员培训率、参加社会保险率、从 业人员年检率全部达到 100%
劳动 用工科
工 和 培 训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查资料。检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和考试,以及取 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的情况
防尘供水系统
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能正常使
用;价差防尘措施落实情况
通风科
通风科 质标办
瓦 井 管容 自 矿针 理斯 及针井易 燃的对突按对自 煤矿煤出突开燃层井出矿与和的采
通
三
安全监控系统
查资料和现场。检查安全监控系统的安 装使用和维护等情况,符合《煤矿安全规 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
分
级
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管
控
安全风险管控
保障措施
项目
验收内容
查资料和现场。按照《煤矿安全生产 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 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要求,开展年 度辨识评估和专项辨识评估
查资料和现场。按照《煤矿安全生产 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 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要求,落实管 控措施,开展定期检查和现场检查,并 进行公告警示
监控室
防
管理规范》的规定
查资料和现场。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
火工品管理
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爆破由专职爆 破工担任,并执行火工品领取、运输、使
应急办
用、回收、存放等制度
生产地质报告
查报告。符合《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 78 条规定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查报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符合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 11、12、13 条的 规定
五
水文地质图件
查图纸。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第 15 条的规顶
、
地
矿井排水系统
查资料和现场。符合《煤矿防治水规 定》第 58、59、60 条等规定
测
地测科
防
防 治 水 专 业 技 术 人 查资料和现场。检查矿井的防治水专业 员、专业探放水设备、 技术人员,以及配齐专业探放水设备、建
治 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等情况
定编定员组织生产
查资料。随机抽查按定编定员标准组织 生产情况
技术科 技术科
煤炭产量监控系统
查现场。随机抽查一个季度的煤炭产量 监控系统运行情况,产量监控数据与实际 产量相符
监控室
项目
验收内容
验收要求
责任单位
备注
瓦斯等级鉴定
查资料。检查鉴定结果。瓦斯等级 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169、 170 条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第 11、12/13 条的规定
事
故
隐
事故隐患排查情况
查现场。无《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判定标准》第四条至第十八条所列情况
患
排
查
查资料。检查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
重大事故隐患验收销号 案、督办通知、治理时限、动态检查、验 安全科
收销号、公示公告和行政处罚等情况
停产报告制度
十
一
、
停产措施落实
停
产
及
事故煤矿整顿期限
整
顿
复产整顿情况
查资料。按《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管理 办法》的规定落实停产报告
查资料。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 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关于安 全风险分级管控的要求,实行信息化管 理,并加强人员教育培训
验收要求
责任单位
备注
查制度。随机抽查一个季度执行《煤矿
十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 南》的情况,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
安全科
、
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查机构和资料。按照《煤矿安全生产 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 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要求,建立安 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责任体系,明确负 责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管理部门; 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明确 安全风险的辨识范围、方法和安全风险 的辨识、评估、管控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