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复工验收管理制度
煤矿复工验收管理制度(五篇)
煤矿复工验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各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
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公司依据《____煤销集团煤矿复工复产管理制度》文件精神,对公司内部施工单位复工工作进行职责划分、程序规范。
第二章成立公司复工验收领导组第二条公司复工验收领导组的组成组长:王国洪常务副组长:张满怀副组长:李柱和吴兆法隋锦忠陈光李亚军成员:罗兵吴云生刘秋胜第三条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安监部),办公室主任:吴云生第三章复工验收程序第四条施工单位因生产安全隐患而停工的,在隐患问题得到全面彻底整改后,复工需进行以下程序:1、井巷工程复工前,施工单位首先要制定复工验收整顿实施方案,由监理单位及公司复工复产领导组签字审批。
批复必须明确整顿工作量和整顿时间。
2、施工单位要按照批准的整顿实施方案,根据批复的整顿工作量和整顿时间期限进行整顿,对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排查治理,并按照复工验收标准逐项自检。
3、施工单位排查治理和自检合格后,想建立公司提出复工验收申请。
有监理单位____监理人员先进行现场验收、并签字把关。
4、监理单位验收合格,以请示上报公司复工领导组,请示文件要求附①填写验收申批表(复工附表)、②签字的验收标准及评定表(复工附表)、③安全隐患的整改方案及批示、④公司对整改方案的批复。
5、公司复工领导组办公室对请示文件及附件进行审核,合格后报常务副组长、组长审核,常务副组长、组长签字后加盖安全监察部公章执行。
第四章煤矿复工验收要求第五条复工验收必须认真落实“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标准严格把关。
对验收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合格时,坚决执行一项否决制。
第六条公司复工领导组要及时对监理单位____验收并已批准复工的施工单位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工程要全部停产整顿,重新申请复验。
第七条对连续两次复工验收均未能通过的施工单位,给予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____元处罚。
第八条施工单位复工必须严格履行公司复工程序,未经公司复工领导组批复擅自____生产(施工)的加倍处罚并将情况向其所在的总公司通报。
2019年4号文《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9﹞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9年1月9日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合法生产、建设煤矿的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第三条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根据停工停产状态和性质不同分类实施。
停工是指建设煤矿停止施工作业;停产是指生产煤矿停止生产作业。
(一)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不足30天,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且停产期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正常实施的煤矿,由煤矿企业(煤矿)负责验收。
(二)下列煤矿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验收。
1.因自然灾害或矿井灾变等原因,安全生产系统或巷道遭到严重破坏或封闭井口(采区)的煤矿;2.连续停工停产时间达30天及以上的煤矿;3.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等,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4.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需要复工复产验收的其他煤矿。
第四条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对复工复产煤矿实施分级验收。
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主要负责人签字;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煤矿,由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市(地)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
煤矿企业(煤矿)组织验收的,由煤矿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
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实施方案一、背景煤炭是我国的基础能源,煤矿是煤炭的产地。
2019年,全国煤矿生产安全形势平稳,但也发生了一些重大事故,如2月23日在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发生的一起煤矿透水事故,造成了21人死亡,3月21日在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发生的一起煤矿突水事故,造成了5人死亡。
这些事故都说明煤矿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2020年初爆发,在这种情况下,各地的煤矿也受到了影响。
为了抗击疫情和恢复经济发展,国家开始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对于煤矿来说,复工复产不仅意味着经济活动恢复正常,还意味着要保证煤炭产量以满足国家和民众的需求。
但是,煤矿在复工复产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规定,并通过验收程序确保煤矿的生产安全。
二、制定目的为了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制定本方案。
三、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四、验收要求1. 煤矿复工复产前,必须制定详细的防疫和安全生产方案,对职工进行相关培训并确保落实到位。
2. 煤矿复工复产前,必须按照规定进行防疫消毒,并确保消毒净化工作的质量。
3. 煤矿复工复产前,在生产安全和应急预案等方面应全面检查。
建议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和审核,确保安全生产。
4. 煤矿复工复产时,必须严格遵守防疫措施,做好员工健康监测和管理,并持续开展相关培训,切实保证职工和访客的安全。
5. 煤矿复工复产时,应建立健全的疫情监测和报告机制,并有行之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
6. 煤矿复工复产时,应加强对一线职工的心理疏导工作,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安全意识。
7. 煤矿复工复产时,各级政府应当派员检查和指导煤矿的重点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安全。
五、验收程序1. 验收前,煤矿企业应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申报复工复产计划,并提交相关文件,如防疫方案、安全生产计划、应急预案、职工培训记录等。
2. 申报复工复产计划获得批准后,煤矿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保护和防疫消毒等方面做好准备,并启动煤矿复工复产前的准备工作。
煤矿停产停工和复产复工管理办法
XX市煤矿停产停工和复产复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全市煤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产指生产煤矿全矿井停止生产,停工指建设煤矿全矿井停止建设施工。
复产指停止生产煤矿恢复全矿井或部分生产,复工指停止建设的煤矿恢复全矿井或部分建设施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产停工煤矿是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煤矿:(一)因发生安全事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取得或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等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工的煤矿;(二)因节假日(不含春节)、重要敏感时段、检修维护、隐患治理等原因自行长期停产停工30日以上(不含30日,下同)的煤矿;(三)春节期间停产停工的煤矿;(四)因其他情形自行停产停工在30日及以内的煤矿。
第四条依法及时下达执法文书,暂扣相关证照。
(一)发生安全事故的区县属煤矿,由当地区县(自治县,含万盛经开区,以下简称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下达停产停工整治文书;(二)发生安全事故的市属国有煤矿,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下达停产停工整治文书;(三)其他被责令停产停工的煤矿,由开展检查执法的部门依法下达停产停工整治文书。
被责令停产停工的煤矿,由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办事处)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停产停工整治煤矿应认真制定停产停工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
煤矿在停产停工前要做好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场所安全检查工作,消除事故隐患,并按规定处理剩余火工品,未工作的电气设备应处于断电状态。
停产停工整治煤矿应当制定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方案,明确治理目标和任务、治理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保障、责任部门和人员、治理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长期停产停工煤矿应当制定确保煤矿安全的措施。
停产停工整治煤矿应将停产停工信息和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在停产停工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当地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下达停产停工整治要求的执法部门。
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
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维护煤矿生产建设秩序,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证照手续(包括生产煤矿完成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建设煤矿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齐全有效的生产煤矿在停止生产后恢复生产和建设煤矿在停止建设后恢复建设的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复产复建验收工作,主要针对以下停产停建煤矿进行: (一)由于节假日放假(双休日除外)、正常检修维护,以及企业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等原因自行安排停产停建的煤矿.(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发生事故等被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停产停建的煤矿。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办矿主体企业要坚持程序从简、验收从严的工作原则,采取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验收方式,开展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分级负责,是指省、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监管职责的煤矿的验收工作,由省、市、县(市、区)分级负责,其中: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包括焦煤集团、同煤集团、阳煤集团、潞安集团和晋煤集团)煤矿的验收工作,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2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中央企业煤矿、市属煤矿的验收工作由市级负责,县级参加;其他煤矿的验收工作由县级负责,市级抽查。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分类实施,是指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监管职责的煤矿(以下简称地方监管煤矿)的验收工作,在市、县(市、区)分级负责的基础上,针对煤矿不同的停产停建情形,由当地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办矿主体企业分类实施。
(一)联合验收.对于企业自行安排停产停建(不包括企业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并按规定停产停建的情形,下同)超过10天的煤矿,或者因发生事故被责令停产停建的煤矿,由当地煤炭管理部门(指定为牵头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6 8 -
-
维 护 、 安 全 检 査 正 常 实施 及 停 工 停产 期 间 矿 长 、
请将 此件转发 至 辖 区 内 各产 煤县
市 (
、
区 、
特 区 ) 煤 矿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 煤 炭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 有 关乡 镇 人 民 政府 及 煤矿 企 业 。 附件 : 1 . 贵 州 省 煤 矿 复 工 复 产 验 收 管 理 办
法 实施 细 则
2 . 煤 矿 复 工 复 产 信 息 报送 负 责 人 及
见 附 件 (
2) 。
每 年 春 节 后 的 第 一 个 工作 日 起 开
始 统计 件 日 调 度 、 日
( 见附
和 每 3
4) ,
曰 1 7
时前 将信息 报送 至省 能 源局 。
四 、 开 展 督 査 检 査 。 春 节 后 , 省 能 源 局 将
组 织 督 査 组 对 各 地 煤 矿 复 工 复 产 工 作 进 行 督
停产 状 态 和 性 质 不 同 分类 实 施 。 停 工是 指 建设
煤矿停止施 工作业 ;
停产 是指 生 产 煤 矿 停 止 生
产作 业 。
一
(
)
自 行 连 续停 工停 产时 间 不 足 30 天
,
通 风 、 排 水 、 安 全监 控 系 统 和人 员 位 置 监 测 系
统 运 行正 常 , 且 停 产 期 间 井 下 巷 道 及 设备 设施
贵州 省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 01 9 年 第 7 期
部 门 文 件
省能源局关于 印 发 《贵州省煤矿复工复产 验收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的 通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 东省 人 民政 府公 报
年 第 期 2 0 1 8
6
8 6
事故的特别 规定 》
务 令第 号 ( 国 院
4 46
)
及 《 国 务 院办 公厅关 于 进一 步加强 煤矿 安
意 发 全生 产工 作 的 见 》 ( 国 办
〔 2 0 1 3 〕 9 9
号 ) 和 《 国 务院 安 委会办公 室关 于切 实 落
省 政 府 部 门 文 件 一
SDPR — 201 8 — 0260002
山 东省 环境保护 厅关 于 印 发
《 山 东 省 环境 保 护 厅行 政 处 罚 裁 量
基准
年 版 ( 2 0 1 8
)》
的 通 知
*
鲁 发 号 环
〔2 0 1 8 〕 4 6
各环节 、
各 岗
位 , 特别 是采 掘 工 作 面 和 重要硐 室 是 否存
在安全 隐患 ;
要针 对査 出 的 隐患 ,
研究 制
定整改措施和 安全技术措施 , 落 实治 理责
任 , 彻 底 治理隐 患 ; 隐患 治理完 毕 , 煤 矿
87山 东省 人 民政府公报 201 8 年第 6 期
山 东 省煤炭工业局
年 2 0 1 8
2 月 1 1 日
山 东省煤 矿复 工复产验收
管理办法
试 行 (
)
第 一条 为 进一 步规 范全 省煤 矿复工 复产验 收工 作 , 加 强煤 矿安 全 生产 监督 和 管 理 , 确 保全省煤矿 安全 生产 , 根 据 《 国 务 院关 于预 防煤矿生产安 全事故 的 特别 规
实安全生 产责任坚决 防 范 遏制 煤矿 重特大
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实施方案
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求煤矿 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并及时进 行整改和复查。
07
结论和建议
工作成效及问题分析
工作成效
通过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我们成功地提高了煤矿的 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了事故发生的频率,并提升了煤炭生产 的效率和质量。
问题分析
尽管我们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例如,部分煤矿企业在申请验收 时存在资料造假现象,以及验收流程不够透明和规范等问题 。
04
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具体流 程
申请受理流程
01
申请受理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要求,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
各项条件。
02 03
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单位需提交完整的复工复产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
申请受理程序
确保煤炭供应稳定
满足市场需求
通过及时、规范的煤矿复工复产 验收,可以确保煤炭市场的稳定 供应,满足社会和企业的需求。
促进经济发展
煤矿生产的稳定供应对于保障国 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的验收工作有助于促进煤
炭行业的健康发展。
维护社会稳定
规范的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有助于 保障煤炭供应的稳定性,从而有
02
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重要性 和必要性
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防止事故发生
通过规范的验收流程,可以及时 发现并纠正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 全隐患,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
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通过对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全面检 查和安全事故的发 生概率。
保障员工生命安全
规范的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可以 确保煤矿生产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为员工生命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2024年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实施方案(二篇)
2024年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t近年来,我国煤矿安全形势呈现稳中有降的态势,但仍存在部分煤矿存在违规违法生产、隐患问题未及时整改等风险。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煤矿产能的不断提升,煤矿安全形势更为严峻。
为了确保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的安全和顺利进行,提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并实施本方案。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确保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有序进行,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2. 原则:(1)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突出问题导向,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
(3)加强技术支撑,推进煤矿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
(4)强化培训教育,提升煤矿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5)加强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内容与流程1. 通知与准备阶段:(1)发布文件,明确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政策、要求和工作流程。
(2)统一命名、分类煤矿,建立煤矿复工复产登记台账。
(3)煤矿组织自查自纠,普查隐患并及时整改。
(4)组织煤矿复工复产申报材料的编制和提交。
2. 煤矿复工复产申报与审核阶段:(1)煤矿通过电子平台提交申报材料。
(2)煤矿提交的申报材料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核。
(3)审核合格的煤矿,颁发复工复产许可证。
3. 煤矿复工与验收阶段:(1)煤矿组织开展内部模拟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2)政府相关部门对煤矿进行实地验收,检查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培训情况。
(3)煤矿按照验收意见整改不足,并重新申请验收。
(4)验收合格的煤矿,方可正式复工复产。
四、煤矿复工复产评估指标1. 煤矿地质条件评估指标。
2. 煤矿瓦斯、煤尘等灾害防治设施评估指标。
3. 煤矿采掘工作面支护设施评估指标。
4. 煤矿生产设备安全指标。
5.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评估指标。
6. 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评估指标。
五、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1. 政府相关部门:(1)制定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
(2)组织开展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审核申报材料和开展实地验收。
煤矿复工验收管理制度范本(5篇)
煤矿复工验收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复工验收管理工作,有效遏制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单位的复工验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复工验收是煤矿单位在获得各级煤矿主管部门颁发的复工许可证后,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其目的是确保煤矿单位正常复工运行,达到国家产权、矿山资源、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二章复工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第四条煤矿单位在完成关闭整顿、安全生产条件整改、消防设施、应急救援设备、生产布局等方面的要求后,可向所在区县煤矿主管部门申请复工许可证。
第五条煤矿主管部门在受理煤矿单位的复工申请后,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矿山资源、安全生产条件、环境保护等。
第六条验收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煤矿单位的复工条件进行现场检查和核实,认真填写验收报告,并将报告交由复工许可证的发放机构审核。
第七条复工许可证的发放机构在审核验收报告后,如符合要求,予以发放复工许可证。
第三章复工验收的程序第八条煤矿单位在获得复工许可证后,应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复工前的检查和验收。
第九条复工前的检查和验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安全通道的畅通情况,防尘、防爆设备的可靠性,煤矿瓦斯、粉尘、水文地质等环境参数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条复工验收的结果应进行书面汇报,并交由煤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复工验收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煤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煤矿单位的复工验收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煤矿单位的正常复工运行。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弄虚作假,非法获得复工许可证的煤矿单位,煤矿主管部门应取消其复工许可证,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煤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煤矿复工验收管理制度的范本,具体实施时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煤矿复工验收管理制度范本(2)一、目的为确保煤矿复工后的安全生产,落实煤矿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制定煤矿复工验收管理制度,规范煤矿复工验收的各项工作,确保煤矿复工后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
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标准
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标准随着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各地煤矿纷纷复工复产。
为了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将详细介绍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标准,以供参考。
一、安全生产措施。
1. 煤矿应制定并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方案,确保矿井内各项防疫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2. 矿井应配备充足的防护用品,包括口罩、手套、消毒液等,保障矿工的个人防护。
3. 矿井应加强通风换气工作,确保矿井内空气流通,减少病毒传播风险。
二、人员管理。
1. 矿工返岗前应进行健康筛查,包括体温检测、健康申报等,确保无发热、咳嗽等症状。
2. 矿工返岗后应接受集中隔离观察,观察期满且无异常情况方可参与生产作业。
3. 矿工应加强个人卫生管理,勤洗手、戴口罩,避免聚集和交叉感染。
三、设备检修。
1. 矿井设备在停产期间应进行全面检修和保养,确保设备运行稳定。
2. 对于长时间停用的设备,应进行全面检测和试运行,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3. 确保矿井内照明、通讯、救生等设备完好有效。
四、应急预案。
1. 矿井应建立健全的疫情应急预案,明确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人和工作流程。
2. 确保矿井内设有应急物资储备,包括口罩、消毒液、急救药品等。
3. 加强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矿工的防护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五、监督检查。
1. 煤矿应加强对复工复产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防疫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2.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整改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3. 定期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总结,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标准是煤矿复工复产的重要保障,只有严格按照标准要求,才能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和矿工的健康安全。
希望各煤矿单位能够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共同努力,确保煤矿复工复产工作顺利进行。
车集煤矿工程开工、复工许可制度和停工、竣工工程检查验收制度
车集煤矿工程开工、复工许可制度和停工、竣工工程检查验收制度车集煤矿工程开工、复工许可制度和停工、竣工工程检查验收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井下施工工程开工、复工管理,规范停工工程检查验收管理,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有井下新开工的施工工程、停工一周以上复工的施工工程以及施工工期在五天以上的临时工程均实行开工或复工许可制度,施工工期不足五天的执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第三条施工工程开工及停工工程复工前,由施工单位编制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业务科室和矿领导审批后,贯彻到每个施工人员。
第四条施工工程开工及停工工程复工前,施工单位应提前提出申请,由生产科组织,安检科、机电科、调度室、通风科参加进行验收。
第五条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责任科室必须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施工单位安排专人负责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责任科室,经责任科室复查,确认处理完毕,相关责任科室负责人在开工或复工报告上签字后,方可允许开工或复工。
第六条施工工程开工或停工工程复工报告应一式六份,施工单位、生产科、安检科、机电科、调度室、通风科各留一份备案。
第七条对不履行开工、复工手续而私自组织生产的施工单位,责令停工,对施工单位队长、书记、技术负责人各罚款1000元,并在履行开工或复工手续后,方可允许组织生产。
第八条对不符合开工或复工条件而在开工或复工报告上签字的相关责任科室负责人罚款500元。
第九条施工工程停工撤出前(包括临时停工一周以上的施工工程),均实行停工工程检查验收制度,临时停工不足一周的施工工程执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第十条施工工程停工撤出前或临时停工前,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业务科室和矿领导审批后,贯彻到每个施工人员。
第十一条施工工程停工前,施工单位应提前提出申请,由生产科组织,安检科、机电科、调度室、通风科、经营管理科参加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责任科室必须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施工单位安排专人负责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责任科室,经责任科室进行复查,确认处理完毕,相关责任科室负责人在施工工程停工撤出或临时停工报告上签字后,方可允许停工撤出或临时停工。
煤矿复工复产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切实加强煤矿复工复产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领导1. 煤矿企业成立复工复产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煤矿复工复产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2.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煤矿复工复产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煤矿复工复产安全工作。
三、复工复产条件1. 煤矿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复工复产:(1)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2)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3)矿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4)矿井安全生产投入充足;(5)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6)矿井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7)矿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完善。
2. 煤矿企业复工复产前,应组织专业人员对矿井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确保符合上述条件。
四、复工复产程序1. 煤矿企业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复工复产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煤矿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
3.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符合复工复产条件的煤矿企业发放复工复产批复。
4. 煤矿企业根据批复要求,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复工复产安全措施1. 煤矿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
2. 煤矿企业应加强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3. 煤矿企业应加强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 煤矿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5. 煤矿企业应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确保生产作业安全。
六、监督检查1.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煤矿企业复工复产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煤矿企业应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七、法律责任1. 煤矿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复工复产安全管理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 煤矿企业因复工复产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
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合法生产、建设煤矿的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第三条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根据停工停产状态和性质不同分类实施。
停工是指建设煤矿停止施工作业;停产是指生产煤矿停止生产作业。
(一)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不足30天,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且停产期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正常实施的煤矿,由煤矿企业(煤矿)负责验收。
(二)下列煤矿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验收。
1.因自然灾害或矿井灾变等原因,安全生产系统或巷道遭到严重破坏或封闭井口(采区)的煤矿;2.连续停工停产时间达30天及以上的煤矿;3.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等,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4.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需要复工复产验收的其他煤矿。
第四条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对复工复产煤矿实施分级验收。
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主要负责人签字;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煤矿,由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市(地)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
煤矿企业(煤矿)组织验收的,由煤矿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煤矿启封井口、人员进入严重冲击地压矿井或者停工停产时间30天及以上矿井排查事故隐患前,应先评估安全风险,制定井口启封、事故隐患排查的工作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展井口启封等复工复产前期工作。
煤矿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必须划定作业范围,明确作业期限、限定作业地点和各工种作业人数,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
16号文件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局关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文日期:2011年3月23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市煤炭局关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实施方案市煤炭局为切实搞好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煤矿安全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全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由市、县两级政府统一领导,市、县煤炭主管部门牵头,煤监、国土、安监、公安、工商、工会、供电等部门参与,按职责分工和“谁监管、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原则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市国资委应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报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太原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王宇魁(市长助理、市煤炭局局长)常务副组长:席金生(市煤炭局副局长)副组长:张晓峰(市煤炭局副局长)王双斗(市煤炭局总工程师)成员:刘豹(市安监局副局长)李海森(山西煤监局太原分局副局长)李军(市国土局副局长)阎援朝(市公安局局长助理)李国祥(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刘国生(市总工会副主席)刘书林(市经信委副主任)韩东来(市国资委副主任)邢兆群(市供电分公司副总经理)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和复工复产验收组。
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办公室主任席金生,副主任马全林、刘建平。
复工复产验收组组长席金生,副组长张晓峰、王双斗。
二、验收条件(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体企业,所属煤矿不得组织复工复产验收:1.主体企业未按照省政府办公厅〔2010〕5号文件和市有关规定配备人员、建立机构、落实责任的;2.涉及兼并重组整合关闭矿井未关闭移交的;3.主体企业未承诺在8月底前完成安全监控系统平台建设的。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不得通过复工复产验收:1.生产、建设矿井(1)未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执行的;(2)未与太原市矿山救护大队签订煤矿救护协议的;(3)在省、市、县三级安全检查督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彻底整改的;(4)未经合法程序批准,擅自改变煤矿实际控制人或进行承包、转包的;(5)未按规定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6)未按省煤炭工业厅有关规定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并按时将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表)上报有关部门、查出的隐患未按期整改的;(7)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15种重大隐患之一的;(8)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要求设置齐全的;(9)未与当地政府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的;(10)未经批准私自组织生产、建设的;(11)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12)劳动组织管理混乱,违规转包、层层承包、以包代管和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13)煤矿“六长”、一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按要求配备,未经培训合格并实现持证上岗,煤矿“六长”、技术员未在太原市煤炭局注册的;(14)煤矿从业人员未参加年度全员培训,其中煤矿瓦斯检查员未参加太原市煤炭局组织的强化培训并考试合格,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和驻矿安监员未参加县(市、区)组织的强化培训并考试合格的;(15)煤矿从业人员培训率、劳动合同签订率、用工登记备案率、参加社会保险率未达到“四个百分之百”的;(16)未制定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17)矿井风量不能满足生产、建设需要,存在微风、无风作业的;(18)井下爆破材料库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标准设置及火工品储存量不符的;(19)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或虽已建立抽放系统但未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要求,抽采失调、不能保证采掘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区域内进行采掘的;(20)矿井井田内及周边水害情况不清,或虽清楚但未制定和采取相应措施、未建立探放水机构及队伍、且探放水队与掘进队未实行分离管理的;(21)未按规定配足并使用瓦斯报警矿灯和专用自救器的;(22)存在购买、储藏、使用非法火工品现象的;(23)开拓、掘进、采煤工作面仍采用木支护、金属摩擦支护的;(24)未安装煤炭销售票管理系统的(地面新开凿井口的矿井没有制定在一期工程结束后安装计划的);(25)未制定建立兼职救护队伍计划的。
煤矿复工验收管理制度范本(4篇)
煤矿复工验收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煤矿复工验收工作,确保复工工程的安全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实现煤矿安全、高效、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矿生产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的复工验收工作,适用于所有相关人员。
第二章复工准备工作第三条煤矿准备工作1. 煤矿应做好复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2. 煤矿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修理,确保设备、设施运行正常、完好。
3. 煤矿应开展必要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员工能够熟悉、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4. 煤矿应做好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复工期间能够有效地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复工准备报告1. 煤矿应编制复工准备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复工的具体时间、地点、范围、工序以及所需的各项准备工作。
2. 复工准备报告应经煤矿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复工验收程序第五条复工申请煤矿在进行复工之前,应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复工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复工的具体时间、地点、范围、工序以及所需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六条复工准备审查1. 相关主管部门对煤矿的复工准备进行审查,包括对准备工作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评估。
2. 审查结束后,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煤矿反馈审查结果。
第七条复工验收现场检查1. 相关主管部门在复工前,应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复工准备工作的合规性、合理性以及复工安全措施的完备性、有效性。
2. 检查结束后,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煤矿反馈检查结果。
第八条复工准备评估1. 相关主管部门将复工准备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出复工的合格、不合格或需要整改的意见。
2. 对于不合格或需要整改的情况,煤矿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
第九条复工许可证1. 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复工准备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发放复工许可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9•【字号】晋政办发[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基础管理,促进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制订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县煤炭局牵头组织,煤监、国土、安监、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参加,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谁监管、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组织验收。
二、验收标准及适用范围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关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制定了全省煤矿基本建设矿井复工、生产矿井复产验收统一标准(见附件)。
本方案适用于节假日停产、区域性停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停产矿井等的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三、验收程序(一)矿井复工或复产前,煤矿首先要制订复工或复产验收整顿实施方案,报上级煤炭局(或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下同)申请复工或复产验收整顿。
煤矿停工复工管理制度
煤矿停工复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煤矿生产安全管理,提高煤矿企业应急管理水平,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煤矿停工复工的特殊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煤矿企业的停工复工管理工作。
三、停工复工管理流程1、煤矿停工流程(1)煤矿停工的原因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突发事故、自然灾害、环保整改等。
(2)煤矿停工的责任人应尽快组织相关人员完成停工前的生产、设备、环保等检查及整治工作,并报告煤矿主管部门。
(3)煤矿主管部门收到停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专家对停工原因进行调查,确定停工时限和复工条件。
(4)停工期间,煤矿企业应进行相关设备维护、矿区环保等工作,确保停工期间矿井、设备等不出现安全事故。
2、煤矿复工流程(1)煤矿主管部门在确定复工条件后,应书面通知煤矿企业复工。
(2)煤矿企业接到复工通知后,应组织相关人员按照复工条件进行生产准备工作。
(3)煤矿复工前需进行安全培训、设备检修等工作,确保复工后能够安全、稳定地运行。
(4)煤矿企业复工后,应对停工期间设备、环保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复工后安全生产。
四、安全生产保障措施1、煤矿安全生产保障(1)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管理程序等。
(2)煤矿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煤矿企业应加强安全检查、设备维护等工作,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
2、矿区环保保障(1)煤矿企业应加强矿井环保改造工作,减少环境污染。
(2)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减少废水、废气排放。
五、责任分工1、煤矿主管部门(1)煤矿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停工、复工工作,确保矿井安全。
(2)煤矿主管部门应建立案卷,记录停工复工过程。
2、煤矿企业(1)煤矿企业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严格执行停工、复工程序。
(2)煤矿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环保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稳定地生产。
六、监督检查煤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煤矿停工、复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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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复工验收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落实各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
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公司依据《山西煤销集团煤矿复工复产管理制度》文件精神,对公司内部施工单位复工工作进行职责划分、程序规范。
二、成立矿复工验收领导组
组长:郭德宏
副组长:肖允友
成员:亷普清、魏福敬、焦潞平、刘卫方、刘传亮、任慧斌、肖峰、孟晓红、申占山、申建华及项目部、各科室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办公室主任由程林担任,负责各项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三、复工验收程序
施工单位因生产安全隐患而停工的,在隐患问题得到全面彻底整改后,复工需进行以下程序:
1、井巷工程复工前,施工单位首先要制定复工验收整顿实施方案,由监理单位及矿复工复产领导组签字审批。
批复必须明确整顿工作量和整顿时间。
2、施工单位要按照批准的整顿实施方案,根据批复的整顿工作量和整顿时间期限进行整顿,对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排查治理,并按照复工验收标准逐项自检。
3、施工单位排查治理和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公司提出复工验收
申请。
由监理单位组织监理人员先进行现场验收、并签字把关。
4、监理单位验收合格,以请示上报矿复工领导组,矿复工领导组领导小组组织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组长、副组长签字后加盖公章,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四、煤矿复工验收要求
1、复工验收必须认真落实“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标准严格把关。
对验收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合格时,坚决执行一项否决制。
2、矿复工领导组要及时对监理单位组织验收并已批准复工的施工单位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工程要继续整顿,重新申请复验。
3、对连续两次复工验收均未能通过的施工单位,给予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1000-5000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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