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复工验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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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复工验收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落实各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公司依据《山西煤销集团煤矿复工复产管理制度》文件精神,对公司内部施工单位复工工作进行职责划分、程序规范。

二、成立矿复工验收领导组

组长:郭德宏

副组长:肖允友

成员:亷普清、魏福敬、焦潞平、刘卫方、刘传亮、任慧斌、肖峰、孟晓红、申占山、申建华及项目部、各科室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办公室主任由程林担任,负责各项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三、复工验收程序

施工单位因生产安全隐患而停工的,在隐患问题得到全面彻底整改后,复工需进行以下程序:

1、井巷工程复工前,施工单位首先要制定复工验收整顿实施方案,由监理单位及矿复工复产领导组签字审批。批复必须明确整顿工作量和整顿时间。

2、施工单位要按照批准的整顿实施方案,根据批复的整顿工作量和整顿时间期限进行整顿,对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排查治理,并按照复工验收标准逐项自检。

3、施工单位排查治理和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公司提出复工验收

申请。由监理单位组织监理人员先进行现场验收、并签字把关。

4、监理单位验收合格,以请示上报矿复工领导组,矿复工领导组领导小组组织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组长、副组长签字后加盖公章,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四、煤矿复工验收要求

1、复工验收必须认真落实“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标准严格把关。对验收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合格时,坚决执行一项否决制。

2、矿复工领导组要及时对监理单位组织验收并已批准复工的施工单位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工程要继续整顿,重新申请复验。

3、对连续两次复工验收均未能通过的施工单位,给予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1000-5000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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