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开工复工停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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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开工、复工、停工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北京博大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复工、停工管理程序,保证工程建设有序进行,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目标如期实现,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博大新元公司所有开发建设工程项目及运营管理的装修改造的工程项目。
2办理开工手续的范围及条件
2.1每个单独签定合同(协议)的新开工项目都必须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其中主要分部工程、专业分包工程、甲方独立分包工程必须单独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开工手续由施工总包单位申请办理,其中甲方独立分包工程由独立分包单位办理开工手续。需办理开工手续的项详见附表1。
2.2开工应具备的条件
1)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局或建委)已审核发给建设单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测量坐标点、高程控制点埋设牢固,核对无误,已完好移交施工单位并签认有现场移交书面记录。
3)建筑物放线已经政府规划部门指定的测量机构复验并予以书面确认。
4)施工现场已正式移交施工单位管理并办理了书面移交手续(或总包已向专业
分包办理了工作面移交,标高及坐标移交,临水、临电、安全防护等移交,进行了进场前的专项交底---用于专业分包单位进场)。移交内容应包括:施工用配
电设施、施工用水表井、施工排污口、工地围拦设施、施工占道、施工道路情况、地下管线情况、地下障碍物情况、水文地质情况、周边建筑物结构及基础情况、区域社会环境等。
5)施工现场给水、排水、供电接通。
6)技术交底及图纸会审纪要已签发。
7)监理单位已在现场办公,监理工程师已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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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已在现场办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工长、材料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已到位。
9)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查批准。
10)基础工程施工机械进场,安装就位并可正常运转。
11)基础工程材料、劳动力供应计划已落实,能满足连续施工要求。
12)施工单位已完成符合合同规定的工程预算书。
13)施工人员已进行班组技术交底、安全、防火教育。
14)施工单位现场办公用房、材料库房、材料堆场、门卫已可使用。
15)施工单位后勤基地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已可投入使用。
16)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制度已建立。
17)在指定监督机构办理的具体监督业务手续已办理。
以上内容主要针对施工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进行罗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开工前也应做好各自开工前准备工作,各参建单位开工应具备条件详见附表2。
2.3开工报告审批手续
开工申请报告由施工单位提出,并填报开工报审表(样式见附表3),在开工日
期前五天向监理递交,一式五份,监理同意后报工程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接报告后在两天内落实开工条件并通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开工令样式见附表4。
2.4开工报告的内容
1)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资料。
2)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含作业班长)的名单及进场准备情况。
3)已进场的机具、装备名称、型号、数量。
4)已进场的材料(品种、数量)。
5)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及人员名单。
6)总分包交接单。包括安全设施交接,临水、电交接,水准点坐标的交接,成
品保护交接,库房及宿舍交接等。(专业分包进场办理开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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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必备内容)
7)交底、图纸会审已做,附交底纪要及图纸会审纪要。(专业分包进场办理开工报告必备内容)
8)申请正式开工的日期。
9)需甲方配合解决的问题。
6)、7)项目为专业分包工程开工进场增加内容条件,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可进行适当更新或增加。
3停工与复工
3.1由于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其它因素导致必须停止施工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总监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工程管理部审查协调后,必须停工的报公司主管工程副总经理批准停工,由工程管理部通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样式见附表5。
3.2由于施工单位的质量不符合标准、验收规范及图纸要求时,或由于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不利,施工条件不能满足继续施工时,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布工程暂停令,局部范围停止施工,并责令整改。如发生质量事故等重大质量问题,或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监理的命令时,则监理工程师应向总监报告,并报告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核查后通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
3.3施工单位或监理提出申请的停工,当施工条件恢复时,由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填写复工报审表样式详见附表6,经监理审核同意后报工程管理部复验,复验合格后,由工程管理部通知监理单位负责人直接发布复工令,样式见附表7。
3.4一般情况下,只有经停工令签发人(或者其上级)签署的复工令方为有效。
3.5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而造成的短期停工(不含一般天气变化原因造成的短期停工),工程管理部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书面答复,可适当顺延考核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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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施工质量等施工单位责任而影响的停工,其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且考核工期不变。
3.6施工单位接到复工令后,必须立即恢复施工。凡因施工单位未按复工令的要求恢复施工所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3.7复工条件
3.7.1安全条件
1)安全管理人员全部到位,安全措施已制定;
2)新入场工人数量满足复工工作量需求,且已经100%接受了三级安全教育,特殊工种持证率达到100%,且全部进行实名制登记管理;
3)停工前遗留问题已经全部整改到位并经监理复验合格;
4)对现场配备的主要安全防护、消防设备、临电设施进行队全面检查,无安全隐患;
5)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机具完好,安全装置可靠,挂安全操作规程标牌齐全,操作证齐全;
6)生活区安全、消防设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3.7.2技术质量条件
1)停工前遗留的质量技术问题已经解决,已由监理验收合格;
2)现场质量技术管理人员已经全部到岗;
3)对新入场的班组所有工人进行了技术交底;
4)现场待复工面技术复核(轴线、标高、坐标等)已经完成;
5)施工交接面处理完成,满足继续施工的条件;
以上条件为公司开发及运营改造项目复工具备的必须条件,为便于核施工单位复工条件是否具备,应逐项细化,进行检查核实,详见附表9:复工条件一览表。
3.7.3 建委、建设局要求的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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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发区内开发建设的项目,复工前除满足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外,还应符合开发区建设局要求,具体内容见附表8。
4.本规定由工程管理部负责日常检查与考核。
4.1本规定解释权属工程管理部。
4.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