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停工复工管理规定
工程停工与复工管理规定范本
工程停工与复工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停工与复工管理,保证施工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停工与复工管理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
第三条工程停工与复工应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责任落实、科学决策、依法依规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停工与复工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停工与复工方案,确保按时完成工程进度。
第五条工程停工与复工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安全风险、施工单位的管理能力和工人的身体健康等因素。
第六条工程停工与复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示和报备手续,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工程停工与复工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工程停工管理第八条工程停工是指因各种原因导致施工工程停止施工活动的情况。
第九条工程停工应当按照施工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情况进行处理,充分考虑工程安全风险和工程进度的可控性。
第十条工程停工应当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和相关部门,停止施工活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封堵、标识和警示。
第十一条工程停工应当进行原因分析和风险评估,制定停工方案,并报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工程停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工程的保护工作,确保工程设备设施的安全和完好。
第十三条工程停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四条工程停工解除后,应当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复工前需进行验收和清理工作。
第三章工程复工管理第十五条工程复工是指停工后按照已经制定的方案和要求重新开展施工活动的过程。
第十六条工程复工应当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指示和要求进行,并持有相关许可证件。
第十七条工程复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工程前期准备和设备检验,并报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工程复工时,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九条工程复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条工程复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设备设施的检验和维护工作,确保施工设备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工程施工复工规定
工程施工复工规定一、概述为确保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进度等各方面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工程施工复工规定。
二、复工条件1. 工程停工时间超过一个月以上,需要复工的,须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复工登记手续。
2. 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因故不能开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书面延期开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3. 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超过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三、复工程序1. 参建单位认真自查。
各项目参建单位要立即组织开展针对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的自查自纠,按照《建设工地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检查表》(附件1,以下简称《检查表》)进行自查,达到复工复产条件报属地审核批准,同时向监督机构提交复工复产检查表。
2. 监督机构动态检查。
收到复工复产检查表后,各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复工项目的疫情防控措施、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动态检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跟踪整改问题隐患,对存在未开展自查自纠、四、复工后的管理1. 复工后的工程施工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文件进行,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质量、进度等各方面的工作顺利进行。
2. 各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卫生、秩序等工作得到有效保障。
3. 施工过程中,如遇问题,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违规处理1. 未按照规定办理复工登记手续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超过次数、时限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施工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质量控制、进度保障等工作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4年工程停工与复工管理规定(2篇)
2024年工程停工与复工管理规定1、根据监理合同和监理工作范围的规定,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中遇到威协安全和质量的重大问题时,有权发出暂停施工的通知,签发停工通知单的权限属于总监理工程师。
2、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停工通知单时,应根据暂停工程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按照监理合同和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确定停工范围,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签发停工通知单:2.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2.2在工程施工或安装中发现了威协安全和质量问题时,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而需要停工处理;2.3工程中发生了必须暂停施工或安装的紧急条件;2.4施工承包商未经开工申请许可擅自施工、安装,或拒绝监理单位的管理;2.5施工承包商在工程中采用未经检验或检测的建设工程材料,或者使用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且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2.6在停工通知单下达后,签发复工申请表之前,施工承包商擅自继续施工或安装。
3、若在停工通知单发出后,签发复工申请表之前,施工承包商擅自施工或安装,监理单位发现后,应再次签发停工通知单,并要求施工承包商采取进一步措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的正常秩序。
4、当重大项目或重大事件需要停工,但会影响到工程里程碑进度或关键路径的工期时,监理单位应事先与建设单位磋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发出工程停工令,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5、由于非施工承包商原因且非2.2~2.6条原因时,监理单位应在发出停工通知单之前,就有关工期和费用等事宜与施工承包商进行协商。
6、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或其他非施工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停工时,监理单位应如实记录所发生实际情况,并在停工因素消除,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署施工承包商报送的复工申请表,经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继续施工。
7、由于施工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在具备恢复施工或安装条件时,施工承包商可报送复工申请表、整改报告等有关材料,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复工申请表,同意施工承包商继续施工,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工程停工与复工管理规定
工程停工与复工管理规定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旨在规范和引导企业职能部门对工程停工与复工进行管理,提高工程停工与复工的效率和安全性。
适用范围包含企业的各类工程项目。
二、工程停工管理标准1. 工程停工原因及程序1.1 工程停工原因应明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1.1 安全事故或不安全事件发生;1.1.2 自然祸害导致工程无法正常进行;1.1.3 工程更改或修复需要停工;1.1.4 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停工; 1.1.5 其他特殊情况。
1.2 工程停工程序: 1.2.1 发生停工原因时,工程负责人应立刻上报企业职能部门; 1.2.2 企业职能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并评估停工的必需性和影响范围; 1.2.3 在评估结果确认停工合理后,企业职能部门发布停工通知,并告知相关责任人和部门; 1.2.4 停工通知应包含停工原因、停工期限、停工范围、相关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
2. 工程停工期间的管理要求2.1 停工期间,相关责任人应全面负责停工区域的安全和秩序维护,包含但不限于: 2.1.1 布置专人进行巡察和安保工作,防止偷窃、破坏等事件发生; 2.1.2停工区域的道路应保持通畅,确保应急车辆能够进出; 2.1.3 假如停工区域有临时停电或停水的情况,应提前通知相关责任人和业主。
2.2 对于涉及重点安全风险的工程,企业职能部门应加强安保措施,确保停工区域的安全: 2.2.1 设置警示标识,明确禁止非授权人员进入停工区域; 2.2.2 布置专人对停工区域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没有安全隐患。
3. 工程复工管理程序及要求3.1 工程复工程序: 3.1.1 在停工期满或停工原因除去后,工程负责人应及时上报企业职能部门申请复工; 3.1.2 企业职能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复查,并评估复工的安全性; 3.1.3 在评估结果确认复工合理后,企业职能部门发布复工通知,并告知相关责任人和部门; 3.1.4 复工通知应包含复工原因、复工时间、复工范围、相关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
工程停工与复工管理规定模版
工程停工与复工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为保障工程安全、高效复工提供指导。
二、停工原因及程序2. 工程停工可因以下原因之一发生:2.1 突发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2.2 人力不足导致工地无法正常施工;2.3 资金等外部原因导致工程无法继续进行;2.4 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的工程停工情况。
3. 发生停工情况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备,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理:3.1 记录停工时间、原因和影响,并及时通知相关责任方;3.2 根据情况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范和处置;3.3 向相关部门提交停工报告,并按要求配合开展相关调查。
三、停工期间管理4. 工程停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做到以下几点:4.1 加强现场安全巡查,确保工地安全无事故发生;4.2 妥善保管现场设备、材料和施工资料,防止丢失或损坏;4.3 建立健全停工期间的人员管理制度,确保人员按时归队;4.4 加强与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方面的沟通与协调。
四、复工程序及管理5. 工程复工应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5.1 提前与相关责任方进行沟通,协商复工时间和措施;5.2 制定复工计划,明确复工范围、要求和时限;5.3 对停工期间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确保完好无损;5.4 安排人员按照复工计划进行施工,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5.5 提交复工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复工期间管理6. 工程复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做到以下几点:6.1 严格按复工计划进行施工,确保进度和质量;6.2 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6.3 加强现场管理,合理布置材料和设备,确保施工顺利进行;6.4 加强与相关方面的沟通与协调,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6.5 定期检查施工现场,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处罚措施7. 如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停工与复工管理规定,将依法给予以下处罚措施:7.1 警告或责令改正;7.2 暂停施工资格;7.3 拒绝接受新的工程项目;7.4 追究法律责任。
工程开工、暂停及复工监理项目部管理规定
工程开工、暂停及复工监理项目部管理规定一、目的和范围本管理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工程开工、暂停及复工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适用于各类工程项目的开工、暂停及复工监理。
二、工程开工管理1. 项目部须在开工前完成有关审批手续,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2. 在开工前,项目部须进行详细的工作组织设计,并制定施工方案及有关施工计划。
3. 在开工前,项目部须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并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 在开工前,项目部须对施工现场进行概括性的调查,并制定施工现场管理措施和预防措施。
5. 在开工前,项目部须对施工设备进行检查和试运行,确保施工设备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三、工程暂停管理1. 若因特殊情况需要暂停施工,项目部须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2. 暂停施工前,项目部应在相应位置张贴公告,并向相关方面进行通知,说明暂停原因和预计的暂停时间。
3. 暂停施工期间,项目部须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视和监控,确保无人闯入并防止任何可能的事故发生。
4. 暂停施工期间,项目部应组织人员对工程现场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工程复工管理1. 在暂停施工原因解除后,项目部应立即组织工程复工,并按照施工计划进行施工。
2. 复工前,项目部须进行详细的工程检查和安全评估,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3. 复工前,项目部应重新组织安全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 复工前,项目部应对暂停期间的施工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5. 复工后,项目部须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进行日常巡视,并及时处理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六、处罚和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项目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
七、附则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项目监理部门所有。
项目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改。
工程停工与复工管理规定
工程停工与复工管理规定一、停工管理规定:1. 情况说明: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需停工:a. 遇有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暴雨等不利于施工的气象条件;b. 发生安全事故,威胁工人生命安全或项目质量;c. 施工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因素,如地质条件发生变化、环境污染等;d. 建设单位要求停工;e. 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要求停工。
2. 停工程序:a. 公告通知: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发布公告,通知相关人员停工事项;b. 停工准备:施工单位应当迅速暂停施工活动,停止机械设备运转,做好现场封存工作;c. 安全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并组织实施,确保工人安全;d. 监管执法: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停工项目的检查与监督,确保停工决策的执行。
3. 停工期限:a. 自然灾害:停工期限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调整,但必须确保人身安全与工程质量;b. 安全事故:停工期限应当等待事故调查与事故原因消除后方可复工;c. 不可抗力因素:停工期限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调整,但必须确保工程环境与质量的恢复;d. 建设单位要求:停工期限按建设单位要求执行;e. 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停工期限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要求执行。
二、复工管理规定:1. 复工准备:a. 工程评估: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专家对工程进行评估,确保工程安全性;b. 安全预案: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复工时的安全预案,并将其告知施工单位;c. 现场整理:施工单位应当对封存的现场进行整理,确保安全与质量;2. 复工程序:a. 申请复工: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递交复工申请,并提供相关评估报告与安全预案;b. 审核批准:建设单位应当审核复工申请,并依法批准复工;c. 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应当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协调配合,确保复工工作顺利进行;d. 安全教育:施工单位应当对复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复工时的安全意识。
3. 复工期限:a. 根据停工原因灵活调整复工期限,但必须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的要求;b. 完善复工前的工作准备,确保复工顺利进行;c. 监管部门应当对复工项目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复工决策的执行。
2024年工程开工、暂停、复工的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工程开工、暂停、复工的管理制度1.职责1.1本标准涉及的管理内容由安全生产部负责。
1.2各管理部门由安全生产部负责牵头,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配合抓此项管理工作。
1.3对工程是否具备开工、暂停、复工条件进行检查确认。
1.4对监理工程师在相关工作中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1.5对开工、暂停、复工报告进行确认签署。
2.工程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2.1施工____设计(方案、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已经审定。
2.2施工单位己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经审定。
2.3现场的水、电、气、通讯、道路、场地等环境己具备施工条件。
2.4材料、设备采购供应己落实,主要材料及设备的供应能满足工程连续施工的要求。
2.5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己齐全,并经过交底和会审。
2.6工程投资己落实,并能满足工程进展的需要。
2.7施工单位己经过资质____合格,合同己签订,施工单位己进入现场。
2.8施工单位已经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有关技术文件及验收项目划分表等己审定完。
2.9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办理开工申请手续。
a)施工单位在开工条件具备后,应填写“工程开工报告”先送现场监理部。
b)开工报告经监理部____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c)开工报告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师审核同意后,再经吉电《滁州》章广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有关部门会签,吉电《滁州》章广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分送有关单位。
d)施工单位接到批准的开工报告后,方可开工。
3.工程的监督和停工监理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有权进行监督处理,直到通知停工违反施工顺序管理程序未经验收和工序交接即进入下道工序作业。
b)施工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可能危及安全及质量。
c)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虽采取措施而效果不良。
d)擅自变更设计要求。
e)擅自采用未经认可或批准的新工艺、新材料。
f)擅自将工程转包他人。
g)擅自改变经过吉电《滁州》章广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批准的施工方案。
工程停工与复工管理规定
工程停工与复工管理规定一、停工管理规定1. 停工原因:停工原因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恶劣天气,如强降雨、台风等;(2) 安全事故,如工地发生严重事故或死亡事故等;(3) 政府部门要求停工,如城市改造、交通规划等;(4) 施工单位自身原因,如工程质量问题、未及时购置足够材料等。
2. 停工程序:(1) 施工单位应尽快通知所有相关人员,包括施工人员、监理人员和业主等;(2) 施工单位应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备停工原因,并获取相关文件;(3) 施工单位应妥善处理现场的材料和设备,确保安全;(4) 施工单位应与相关方面进行沟通,制定停工期间的管理措施。
3. 停工期间的管理措施:(1) 施工单位应将工地封闭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避免他人进入;(2) 施工单位应加强现场巡查,确保设备和材料的安全;(3) 施工单位应定期检查并维护现场设施,确保正常使用;(4) 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培训。
二、复工管理规定1. 复工前的准备工作:(1) 施工单位应根据停工原因,制定复工计划,并报备相关政府部门;(2) 施工单位应确保工地设施的完好,并对需要修复或更换的设备进行维护;(3) 施工单位应购置足够的材料,并做好储存和保管工作;(4) 施工单位应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复工手续,并获取相关文件。
2. 复工程序:(1) 施工单位应按照复工计划,通知相关人员,包括施工人员、监理人员和业主等;(2) 施工单位应保证现场的安全,包括设立安全标识、检查电气设备等;(3) 施工单位应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备复工计划,并按要求履行手续;(4) 施工单位应与相关方面进行沟通,确保复工后的工作正常进行。
3. 复工后的管理措施:(1)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2)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工地的巡查,及时处理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问题;(3) 施工单位应定期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并接受相关监督和检查;(4)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并妥善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工程停复工管理制度
工程停复工管理制度
是指在工程项目中,对停止施工和恢复施工的管理规定和措施。
一、停工管理制度:
1. 停工原因的确认:当发生安全事故、施工环境不符合要求、施工条件不具备等情况,由项目经理或现场负责人确认停工原因。
2. 停工通知:停工原因确认后,及时向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发出停工通知。
停工通知内容应包括停工起止时间、停工原因、停工责任及恢复工作的安排。
3. 停工措施:停工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好建筑物、设备和材料,防止损坏和事故发生。
4. 停工责任追究:停工原因和责任的核实,由项目经理或现场负责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相关责任人应负责停工期间造成的损失,并且要对停工事件进行经验总结,提出改进措施。
二、复工管理制度:
1. 复工前准备:在复工前,需检查施工环境是否符合要求,确保施工条件具备,材料、设备是否齐全。
2. 复工通知:复工前,应向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发出复工通知。
复工通知内容应包括复工起止时间、复工范围、复工责任及安全措施。
3. 复工安全措施:复工期间,应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和工作计划,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施工过程中安全可控。
4. 复工责任追究:对复工期间发生的问题或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责任追究,并针对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以避免再次发生类似问题。
在实施工程停复工管理制度时,还需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制度的有效落实和执行。
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改进制度,提高工程的安全性和质量。
工程停工与复工管理规定
工程停工与复工管理规定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地都在加快基础设施的建设,其中包括各类工程项目。
然而,天灾人祸与生产经营问题等各种原因不时会导致工程项目需要停工,而工程停工对各方面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工程停工与复工管理规定,对保障工程项目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工程停工管理规定一、停工申请与审批1.各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的法人代表应当及时向项目的主管部门报告工程停工的计划和原因,并填写工程停工申请表。
2.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停工申请表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批,如有不同意的,应当在书面说明理由。
3.如果项目有对降低和缓解停工对其影响的应急预案,应当在停工前根据预案进行动作,并让已停工人员按照应急预案进行撤离。
二、停工期间管理1.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对停工状态的工程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受损部分得到妥善处理与保护。
2.对于因为停产导致的工程项目状况下降,应当要求责任施工单位和相关部门上交相应的停产期间管理记录,及时制订有效的补救方案,保证后期工程进度计划的重新指定与执行。
三、工程停工管理的期限1.工程停工的期长由停工申报人填报,审批部门评估后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如果工程停工需要延长,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并提交停工延期报告。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
如有不同意的,应当在书面说明理由。
工程复工管理规定一、复工申请与审批1.工程建设方应当提前至少30天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复工,并提交复工相关资料。
2.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核完复工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在15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在书面说明理由。
3.如果建设方提前复工,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行政管理和保障工程建设质量。
二、复工期间管理1.工程建设方应当完善现场管理和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工人安全就业。
2.施工方应当按照复工申请提供的内容及时间表进行作业,如需更改或调整须向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并获得批准。
开工、暂停、复工管理制度(三篇)
开工、暂停、复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的开工、暂停、复工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和企业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的所有员工,包括职工、管理人员和临时工。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开工、暂停、复工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开工管理第四条企业在每个工作日的上午8点前,由安全主管组织召开开工会议,对当天的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
第五条开工会议内容包括:安全提示、工作安排、任务分工、危险品管理、应急预案等。
第六条开工前,所有员工必须进行身体检查,确保身体健康,不存在传染病等问题。
第七条开工前,企业应对工作场所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防火设施完好,无安全隐患。
第八条开工后,员工必须按照工作安排进行操作,严禁擅自离岗,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岗,必须请示相关领导并填写请假单。
第九条开工期间,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暂停管理第十条在遇到紧急情况或安全事故时,企业可以采取暂停工作的措施,以确保员工的安全。
第十一条暂停工作时,企业应迅速组织疏散员工,尽快排除隐患,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暂停工作期间,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暂停工作结束后,企业应组织复工会议,明确复工时间和工作安排,并对员工进行安全提示。
第四章复工管理第十四条在暂停工作结束后,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复工时间和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复工前,企业应对工作场所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防火设施完好,无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复工前,员工必须进行身体检查,确保身体健康,不存在传染病等问题。
第十七条复工后,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八条复工后,员工必须按照工作安排进行操作,严禁擅自离岗,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岗,必须请示相关领导并填写请假单。
第五章监督和处罚第十九条监督人员负责对开工、暂停、复工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工程停工与复工管理规定范文
工程停工与复工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工程停工与复工管理,维护工程安全和施工进度,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停工管理第一节停工原因第一条工程停工的原因主要包括:(一)建设单位要求停工的;(二)施工单位自行决策停工的;(三)发现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必须停工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停工的。
第二节停工程序第二条工程停工,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施工单位并书面说明停工原因,并同时通知有关监管部门。
第三条施工单位接到停工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做好现场的封闭、封存等安全措施。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查找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报送建设单位。
第三节复工要求第五条工程停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完成整改。
第六条施工单位在完成整改后,应当书面申请复工,并向建设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及复工申请报告。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单位的整改报告和复工申请报告,由相关人员进行审核和评估,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工批复或者不予批复的决定。
第八条如经审核评估后,建设单位同意施工单位复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并同时通知监管部门。
第九条施工单位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会审,并制定详细的复工方案,并报送建设单位备案。
第四节工程停工期间的管理要求第十条工程停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现场的监管,确保工程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工程现场的封闭、封存等安全措施,严禁他人擅自进入工程现场。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三条监管部门有权随时对工程停工现场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章复工管理第一节复工程序第十四条施工单位按照复工方案,组织施工人员复工。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报送与复工有关的材料及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复工方案、复工申请表、工作人员健康证明等。
建设工程停复工管理流程及规定
建设工程停复工管理流程及规定1.停工管理流程:(1)原因确认:停工前,施工单位需要确认停工的原因,并向相关部门报备。
(2)通知相关方:施工单位需及时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他相关方,明确停工时间。
(3)临时设施管理:停工期间需要对现场临时设施进行管理,包括设备的保养、安全设施的完好性检查等。
(4)现场管理:停工期间需要加强现场巡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整洁。
(5)资料整理:停工期间可以对已完成的施工资料进行整理,准备复工后的工作。
2.复工管理流程:(1)复工准备:在复工前,施工单位需要对停工期间的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安全和正常运转。
(2)安全评估:根据停工期间发生的情况和变化,施工单位需要重新进行安全评估,确定复工后的安全措施。
(3)通知相关方:施工单位需要及时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他相关方,明确复工时间。
(4)现场复查:复工前需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复查,确保所有的准备工作已经完成,满足复工要求。
(5)复工手续:施工单位需要向相关部门报备复工计划,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等。
3.规定:(1)停工原因:停工的原因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政府相关要求等,停工原因需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来确认。
(2)停工通知:停工通知需要以书面形式下发,明确停工时间和停工原因,并抄送给相关方。
(3)停工期间安全管理:停工期间需要维持现场的安全管理,禁止未经授权人员进入现场,加强现场巡查和设备维护。
(4)复工前评估:复工前需要对停工期间的设施和设备进行评估,确保其安全和正常运转。
(5)复工通知:复工通知需要以书面形式下发,明确复工时间和复工要求,并抄送给相关方。
(6)复工环评:复工前需要重新办理环境评估手续,符合环保要求,并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7)相关手续:复工前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包括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确保合法复工。
总结:建设工程的停、复工管理流程及规定是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的重要环节。
工程停工与复工管理规定
工程停工与复工管理规定一、停工管理1.1 停工原因•项目施工计划不符合实际情况或者未经审批就开始施工的;•工程施工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需要停工整改的;•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政策变化等)导致工程无法继续施工的。
1.2 停工程序•停工决定由项目经理或工程负责人做出,并报告施工部门负责人;•施工部门负责人将停工决定书面告知承建方,并复印给质量部门和安全环保部门,同时报告项目经理;•承建方应配合停工程序,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妥善安放施工材料、器具等,避免损失;•质量部门和安全环保部门应对停工原因进行调查,并提出整改方案和时限,报告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根据质量部门和安全环保部门的意见,安排现场整改,整改完毕后按程序复工。
二、复工管理2.1 复工准备•项目经理按计划安排复工工作,提前与相关部门协调好复工工作时间和程序;•负责现场保护的人员对停工期间的设施、仪器进行清点,检查是否有损坏,及时维修;•承建方应对施工材料、器具等进行清点,检查是否缺失或破损,及时补足或更换;•安全环保部门检查现场安全状况,开展安全教育工作,确保安全施工;•质量部门检查停工原因整改措施是否到位,复核复工条件和程序。
2.2 复工程序•项目经理将复工时间、复工范围、验收标准等工作安排的具体细节报告施工部门负责人;•施工部门负责人将复工计划书面告知承建方,并复印给质量部门、安全环保部门和工会等相关单位,同时报告项目经理;•承建方应严格按照复工程序执行,确保安全施工及施工质量,保证进度和工期;•质量部门和安全环保部门应密切关注复工后的施工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的质量、安全问题。
三、相关责任•施工部门负责人是工程停工和复工的责任人,要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质量部门和安全环保部门应及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做出合理建议;•承建方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执行施工工作,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项目经理要对整个工程进行全面的管理和协调,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工程项目停复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停复工管理,保障工程项目安全、有序、高效地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各类工程项目停复工管理。
第三条工程项目停复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科学合理,安全有序;(三)严格审批,强化监督;(四)责任到人,追究责任。
第二章停复工条件第四条工程项目停复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工程项目已取得相关审批手续;(二)工程项目具备开工条件;(三)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停工:1. 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2. 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3. 施工单位未按期完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4.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测、验收;5.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
第五条工程项目复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停工原因消除;(二)停工期间采取的措施到位,整改工作完成;(三)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提交复工申请,经审查合格;(四)工程项目具备复工条件。
第三章停复工程序第六条工程项目停工程序:(一)施工单位发现停工条件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二)项目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停工原因;(三)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停工原因,依法作出停工决定,并通知施工单位;(四)施工单位按照停工决定执行。
第七条工程项目复工程序:(一)施工单位在停工原因消除后,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复工申请;(二)项目主管部门对复工申请进行审查,确认复工条件;(三)项目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复工决定,并通知施工单位;(四)施工单位按照复工决定恢复施工。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停复工的监督检查,确保停复工管理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第九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在停复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进行停复工管理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停工与复工管理规定范本
工程停工与复工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进度,规范停工与复工管理工作,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的停工、复工管理。
第二章停工管理第三条工程项目需停工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编制停工计划,明确停工原因、时间和范围,并报经项目经理批准;(二)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确保工人撤离工地并停止作业;(三)停工期间,应当加强工地安全管理,保证工地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四)停工期间,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的发生;(五)停工期满后,应当及时进行复工前的检查和整改,确保工程安全达到复工要求。
第四条工程项目停工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施工安全事故发生;(二)建设单位要求停工;(三)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停工;(四)天气原因,无法进行施工。
第五条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停工计划,其中应当包括停工原因、停工时间、停工范围等内容,并报经项目经理批准。
停工计划应当由专业人员编制,经相关技术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停工期间,项目部负责人应当组织人员加强工地安全管理,对工地设施和设备进行有效保护,防止盗窃、损坏等情况的发生。
第七条停工期间,项目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必要的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防尘、防火、排污等措施,确保停工期间不发生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
第八条停工期满后,项目部应当按照复工前的要求,进行检查和整改,确保工程安全达到复工要求。
检查和整改应当由专业人员组成的检查小组进行,检查结果应当报经项目经理批准。
第九条项目部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复工时间、地点和要求,确保工人及时返回工地并按照复工要求进行作业。
第三章复工管理第十条工程项目复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编制复工计划,明确复工时间、范围和要求,并报经项目经理批准;(二)按照复工计划,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确保工人及时返回工地并按照要求进行作业;(三)复工期间,应当加强工地安全管理,保证工地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四)复工期间,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的发生;(五)完成复工后,应当进行复工验收,确保工程符合要求。
工程停复工管理制度(三篇)
工程停复工管理制度是对工地停止施工或恢复施工的管理规定。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工程停复工过程中的安全和效率,并规范参与工程停复工的相关方的行为。
1.停工申请与批准程序:(1) 承包商或项目负责人必须书面向相关管理机构提出停工申请,并说明停工的原因和预计的停工时间。
(2) 相关管理机构必须在接到停工申请后及时审批,并向承包商或项目负责人发放停工许可证。
(3) 停工许可证必须明确停工的时间范围,以及停工期间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2.停工期间的安全措施:(1) 所有危险源必须得到有效的封堵和标识,确保工地的安全。
(2) 现场设有专人进行巡视,定期检查施工设备和施工材料的状态,并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3) 临时设施(如脚手架、警示标识等)必须符合安全规范,确保工人和现场人员的安全。
(4) 停工期间禁止进行任何施工活动,禁止工人和现场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3.复工程序和安全检查:(1) 承包商或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停工期满前向相关管理机构提交复工申请,并说明复工的准备工作和计划。
(2) 相关管理机构必须对复工申请进行审批,并安排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工地复工后的安全。
(3) 复工申请获得批准后,承包商或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通知工人和现场人员,做好复工的准备工作。
4.处罚措施:(1) 违反停工期间的安全措施和禁止施工规定的,将被依法处以罚款,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2) 严重违反停工期间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管理机构有权暂停或撤销承包商的资质,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工程停复工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相关管理机构、承包商、项目负责人和工人等各方的共同努力,确保工地停复工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同时,相关管理机构还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不断完善和提升工程停复工管理制度的效果和执行力度。
工程停复工管理制度(二)停复工管理制度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暂时停工或恢复工作时,制定的管理规定和程序。
以下是一个工程停复工管理制度的示例:1. 停复工申请:施工单位需要停工或恢复工作时,必须向项目经理或相关主管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原因和预计停工或恢复工作的时间。
施工单位停复工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规范施工单位停复工行为,保障参建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停工条件1.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原因,经监理单位、业主单位或相关部门认定,确需停工的,应立即停工。
2.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停工的,应及时向监理单位、业主单位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
三、停工程序1. 施工单位发现停工原因后,应及时向监理单位、业主单位报告,并填写停工报告单。
2. 监理单位、业主单位接到停工报告后,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停工原因,并下达停工通知书。
3. 施工单位接到停工通知书后,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现场,防止事故发生。
四、复工条件1. 施工单位在停工原因消除后,需向监理单位、业主单位提出复工申请。
2. 监理单位、业主单位收到复工申请后,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查验,确认符合复工条件。
3. 经查验合格后,监理单位、业主单位下达复工通知书。
五、复工程序1. 施工单位接到复工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施工人员、设备、材料等恢复施工。
2. 施工单位在复工前,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3. 施工单位在复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六、监督管理1. 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停复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执行。
2. 施工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理单位、业主单位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3.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监理单位、业主单位有权责令整改,并可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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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停工复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项目建设现场的有序管理,规范施工管理过程中工程停工及复工的管理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部在建项目。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公司负责工程管理的副总经理是工程停工复工管理决策人,负责签发停工和复工令。
第四条工程部是工程停工复工管理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停工、复工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质量安全环保处是负责安全、质量、环保工作的专业管理部门,针对施工现场发生的违反质量安全环保相关规定的行为,有权下达停工令。
第六条承担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依据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职责,针对施工现场发生的违反质量、安全、环保及公司相关规定的行为,有权要求承包商立即停止施工,报工程部办理停工手续。
第七条各生产和辅助单位是工程停工及复工管理的执行部门,负责落实停工令及复工令。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八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下达停工令:
(一)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业主相关管理规定;
(二)故意不执行设计文件和标准规范或严重偷工减料;
(三)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四)发现重大质量隐患;
(五)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破坏;
(六)发生群体事件;
(七)与项目管理人员发生严重对抗;
(八)其它必须停工的事件。
第九条复工应具备的条件:
停工问题经整改合格后,具备复工条件的,可以复工。
第十条下达《工程停工令》前,监理人员填写《工程停工令申请表》经总监理工程师初审,报各生产和辅助单位、工程部备案,最后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下达《工程停工令》。
特殊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可以直接签发《工程停工令》,事后及时补报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质量安全环保处管理人员发现现场有符合第八条下达停工令的情况时,可直接填写《工程停工令》,经质量安全环保处主要领导批准、签发后下发,及时下达至各生产和辅助单位。
第十二条其它部门和单位需要下发《工程停工令》时,先填写《工程停工申报表》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查,工程部备案,报公司主管工程副总经理批准后下达《工程停工令》。
第十三条各生产和辅助单位接到《工程停工令》后,及时组织监理、承包商落实、执行。
第十四条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停工令》,先报公司各生产和辅助单位备案后,下发承包商落实、执行。
第十五条按《工程停工令》指定的问题整改完成后,由监理单位组织核查、验收,填写《工程复工申请表》报下达停工指令的部门和单位复查,复查合格批准复工后,相关单位才能重新复工。
第十六条工程停工的责任单位接到《工程停工令》后,未按时停工或未批准复工就违规复工的,相关管理部门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视情节轻重处罚人民币10000元至 50000元。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工程部起草并负责解释与修改。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工程停工令》申请表
附表2:工程停工令
附表3:工程复工申请表
附表1
《工程停工令》申请表
附表2
工程停工令
第号
附表3
工程复工申请表
本表一式三份,经监理单位审批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商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