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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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案例

案例一

我国A公司向泰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 90天。货物出运后,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出口地的托收银行寄抵国外代收行,B公司进行了汇票承兑。货抵目的港后,由于用货心切,B商于是出具了信托收据向本地代收行借得货运单据,先行提货转售。当汇票到期时,B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A公司直接向B商索取货款。此时距离汇票到期日还有30天。试分析A公司于汇票到期时收回货款的可能性,并提出处理该案的建议。

答案要点

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条件下,如果付款日期晚于到货日期,进口商为了抓住有利时机转售货物,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在付款到期日之前付款赎单,扣除提前付款日至原付款到期日之间的利息,作为进口商享受的一种提前付款的现金折扣。另一种做法是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商,允许其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于汇票到期时再付清货款,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商无关。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应由代收行负责。但如系出口商指示代收行借单,就是由出口商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单给进口商,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也就是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进口商到期拒付的风险,应由出口商自己承担。因此,使用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时出口商必须特别慎重。本案中,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A公司直接向B商索取货款的处理意见值得商榷。如银行擅自放单,则由代收行承担责任;如出口商授权银行放单给进口商,其后果由其自己承担。

案例二

宁波市某进出口公司对外推销某种货物,该商品在新加坡市场的销售情况日趋看好,逐渐成为抢手货。新加坡贸发公司来电订购大批商品,但坚持用汇付方式支付。此时,在宁波公司内部就货款支付方式问题产生不同的意见,一些业务员认为汇付的风险较大,不宜采用,主张使用信用证方式;但有些人认为汇付方式可行;还有一部分业务员人认为托收可行。试问,如果你是出口公司的业务员,应如何选择恰当的支付方式? 并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

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通常用于货到付款、赊销、预付货款及随订单付现等业务。货到付款是指出口商在没有收到货款以前,先交出单据或货物,然后由进口商主动汇付货款的方法,因此,除非进口商的信誉可靠,出口商一般不宜轻易采用此种方式。而预付货款是指进口商先将货款汇付给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再发货的方法。这对出口商较为有利,但其只意味着进口方预先履行付款义务,并不等于货物的所有权是在付款时转移,在CIF等装运港交货的条件下,出口方在没有交出装运单据以前,货物的所有权仍归其所有。由此可见,预付货款对出口方来说有预先得到一笔资金的明显好处。在本案中,宁波公司对外推销货物在新加坡市场的销售情况日趋看好,逐渐成为抢手货,可坚持使用汇付中的预付货款方法作为结算方式。

案例三

我国江苏省南通市某轻工产品进出口公司向外国某公司进口一批小家电产品,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某分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未发现不符点,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南通公司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规定,进而要求中国银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中国银行的拒绝。试问,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否有理?为什么?

答案要点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对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从银行得到付款;对进口商来说,只要在申请开证时,保证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行付款并交付押金,即可从银行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因此,银行开立信用证实际是进行单据的买卖。此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一种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约束开证行应在对单据做出合理审查之后,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而不受买卖双方买卖合同或者开证行和买方依开证申请书成立的合同以及其它合同的影响。因此,在本案中,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合理的。

案例四

中国A公司与外国B公司签订补偿贸易合同,约定由A公司从B公司引进某生产线,价格为100万美元,A公司以20%现金及该生产线生产的产品作为价款,合同履行期限为4年。为了保证A公司履行合同,B公司要求A公司以备用信用证形式提供担保。A公司遂向国内C银行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C银行根据A公司的委托,开出了一份以B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800万美元的备用信用证。该信用证受国际商会1993年修订的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支配。在C银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的担保下,B公司与A公司间的补偿贸易合同生效。后来,A公司未能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履约,B公司便签发汇票连同一份声明提交C银行,要求其支付备用信

用证项下的款项。C银行对B银行提交的汇票和声明进行审查后认为"单证相符",便向B公司偿付了80万美元。

答案要点

本案涉及一种特殊的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即由开证行付款。如果开证申请人履行了约定的义务,该信用证则不必使用。因此,备用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申请人发生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其具有担保的性质。同时,备用信用证又具有信用证的法律特征,开证行处理的是与信用证有关的文件,而与交易合同无关。综上所述,备用信用证既具有信用证的一般特点,又具有担保的性质。本案便是备用信用证的具体表现。

案例五

天津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日前与美国某客商达成一笔交易,金额为22580美元。双方商订条件为"D/P AT 30 DAYS AFTER SIGHT"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美方提出修改该付款条件为"D/P AT 90 DAYS

AFTER SIGHT",并且指定美方的"THE BANK OF NEW YORK,N.Y."为该业务的代理行。试分析美方修改上述条件的动机。

案例六

我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贸易条件为CIF多伦多。B公司于2001年4月10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此时我出口商已经来不及按期装船,并立即要求进口商将装期延至5月15日。B公司来电称:"同意展延装期,并将信用证有效期顺延一个月"。我A公司于5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期为5月10日。A公司于5月15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提交拥护办理议付。问:我公司可否议付此套单据?为什么?

案例七

我某公司在当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通过参加展销会与韩国一客商签定了出口合同。由于双方初次合作,合同金额较小。我公司出口货物后,对方按时付款。后来,对方提出定购金额较大的货物,并且通过其银行对我公司开来一不可撤销信用证。证内规定:"货物发往加拿大多伦多,海运提单需作成空白抬头,且出口商发货后需将1/3正本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我出口商按信用证要求按时发货,并将1/3正本提单寄给韩国客商。问:此案例中的出口商面临什么样的风险?

案例八

宁波某服装公司享有外贸进出口权,2003年2月20日与日本山田方公司签定出口衬衣50万件的协议,协议约定,宁波公司须于4月20日前将货物通过海运公司运往日本长琦港。双方约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方式结算。交单方式为D/P。3月1日中国银行宁波分行受到了日本东京三菱银行签发不可撤消信用证,信用证上规定效期为5月6日,装期为4月8日,价值1000万美元。合同签定后,宁波公司及时组织生产,办妥货物,委托浙江海洋运输公司运输,托运手续于4月4日办妥,4月6日,运输公司将货物装船并签发了洁净货运提单。4月6日下午,宁波公司凭货运提单和信用证通知书到中行宁波分行办理了"议付",4月10日,货物运抵长琦港。4月10日,中行宁波分行将信用证及货运提单寄到了东京三菱银行,要求三菱银行付款。4月12日,三菱银行通知山田方公司付款赎单,山田方公司提出拒付,并签发了拒付理由书。拒付理由书声明,由于日本政府对来自中国的

纺织品实行限制性措施,关税提高4%,要求宁波公司降低价格。宁波公司要求三菱银行付款。三菱银行经过审单、审证认定单证完全相符,于4月25日将货款支付给宁波公司。并向山田方公司追索款项。

请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⑴谁是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

⑵中行宁波分行为宁波公司办理"议付"是否可行?

⑶山田方公司的拒付理由与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否符合?

⑷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业务程序包括哪几个环节?

案例九

天津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公司)2002年5月与美国洛杉机ABB签定一出口协议,协议约定,天津公司向ABB公司出口一批袜子。合同价值100万$。结算方式为委托中国银行天津分行托收,美方代收银行为中国银行洛杉机分行,交单条件为D/P,货物通过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于6月30日前运往洛杉机港口,合同签定后,天津公司及时备货,并于5月30日与中远公司签定托运协议,6月3日,中远公司将货物装上开往美国的货轮,并签发了标准的洁净货运提单。6月4日,天津公司向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办妥委托收款手续。

货物于6月20日运往洛杉机港并存日入当地海关仓库。

6月21日ABB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申请向中行洛杉机凭信托收据借出货运提单,中行洛杉机分行了解ABB公司信誉,接受了ABB 公司的要求,将货运提单借给ABB公司,6月24日,ABB公司从海关提走货物,6月30日,中行洛杉机分行提示付款,ABB公司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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