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案例
国际结算案例
第二章案例1案例二1、无因性:票据一旦作成,票据权利和义务的执行就与票据原因相分离。
如:票据的转让过程中,不需要调查票据原因是否合理、合法。
2、票据上权利的内容,以票据记载为准,不能根据票据以外的其他文件来确定。
1.流通转让性:通过直接交付或背书后交付完成转让。
特点:1票据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2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缺陷的影响。
(善意/完全对价)习题A向B 购货,由此A 签发了一张以C 为付款人,B 为收款人的1万元的汇票,经C 承兑。
B以完全对价转让E。
1.对E而言,票据的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分别有那些?2. E票据被偷,F在市场上以1000元获得该票据,F拥有完全的票据权利吗?为什么?3. E票据遗失后,在9月1日通过诉讼主张其权利,在诉讼期间有人声称他在9月3日从市场上以扣除利息的正常价格9800元获得该汇票,那么E还能实现其票据权利吗?为什么?第三章1、汇票样本案例1判断下面这张汇票是否有效,如果无效请说明理由并改正或补充使之有效。
interest calculate at the rate of X% per annum from the date hereof to the date of payment案例二汇票案例♦出票人:Overseas Development Bank.♦持票人:AB公司♦付款人:National Bank,Chicago♦事件:浙江兴业银行收到AB公司交来的银行汇票要求办理贴现,金额为200万美元。
此前该行曾收到过一份以该汇票付款行总裁名义发来的电报,称已备妥200万美金,请求代为通知AB公司可随时兑现。
初看上去汇票一切正常,要素齐全,且付款行属于国际性大银行。
但出票行有问题,因为在银行年鉴上查不到。
结果:兴业银行并没有立即办理贴现,而是电询付款行,同时急电委托其在卢森堡的分行代查出票行情况。
结果付款行称从未有过“出票行”这个客户,更不知晓这一汇票的存在;经分行核实:多年前该国曾有一家名字相同的银行,但早已倒闭。
国际结算案例
第一部分一、案例分析1.香港汇丰银行通过中国银行大连分行通知信用证给出口公司。
后因急于传递修改书,选用汇丰银行大连办事处通知修改书,修改货物规格。
由于修改书未及时通知至受益人,受益人按原规格装运货物并议付,结果遭到开证行拒付。
开证行拒付是否合理?分析:信用证修改通过原通知行传递开证行这样做不合理。
UCP规定:“如一家银行利用一家通知行的服务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它也必须利用同一家银行的服务通知修改。
”因此,由于未及时通知受益人而造成单证不符的责任应由开证行承担。
再者,该修改未经受益人同意,修改并未生效,原信用证有效,开证行不得拒付。
2.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国外买方通过开证行按时开来信用证。
该证规定有效期为7月31日,但没有规定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须交单议付的特定期限,证内注明按UCP600办理。
外贸公司于7月4日将货物装船完毕取得提单,签发日期为7月4日。
问:外贸公司最迟应在何日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为什么?分析:交单特定期限:21天外贸公司最迟应在7月25日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
UCP600规定:信用证规定交单到期日外,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还须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按信用证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
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于运输单据出单日21天后所提交的单据。
据此,本案外贸公司不得晚于7月25日交单。
3.某外贸专业公司从外国某商行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行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
我方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的拒绝。
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理?分析: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撤销或修改。
开证行拒绝有理。
因为开立的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撤销或修改。
国际结算案例
国际结算案例国际结算案例案例1 D/P远期付款方式的掌握案情X月X日,我国公司同南美客商B公司签订合同,由A公司向B 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双方商定采用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了结贸易项下款项的结算。
我方的托收行是A′银行,南美代收行是B′银行,具体付款方式是D/P 90天。
但是到了规定的付款日,对方毫无付款的动静。
更有甚者,全部单据已由B公司承兑汇票后,由当地代收行B′银行放单给B公司。
于是A公司在A′银行的配合下,聘请了当地较有声望的律师对代收行B′银行,因其将D/P 远期作为D/A方式承兑放单的责任,向法院提出起诉。
当地法院以惯例为依据,主动请求我方撤诉,以调解方式解决该案例。
经过双方多次谈判,该案终以双方互相让步而得以妥善解决。
分析托收方式是一种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显然对一方有利,对另一方不利。
鉴于当今世界是个买方市场这一情况,作为出口商的我方想通过支付方式给予对方优惠来开拓市场。
增加出口,这一做法本无可厚非,问题是在采用此种结算方式时,我们除了要了解客户的资信以外,还应掌握当地的习惯做法。
在这一案例中托收统一规则《URC522》与南美习惯做法是有抵触的。
据《URC522》第7条a款:托收不应含有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指示的远期汇票;b款:如果托收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书应注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交付款人(D/A)还是凭付款交付款人(D/P)如果无此项注明,商业单据仅能凭付款交单,代收行对因迟单据产生的任何后果不付责任;c款:如果托收含有远期付款汇票,且托收指示书注明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则单据只能凭付款交付,代收行对于因任何迟交单据引起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从中不难看出,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首先不主张使用D/P远期付款方式,但是没有把D/P远期从《URC522》中绝对排除。
倘若使用该方式,根据《URC522》规则,B′银行必须在B银行90天付款后,才能将全套单据交付给B公司。
故B′银行在B公司承兑汇票后即行放单的做法是违背《URC522》规则的。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案例一 案例分析
• 防范远期付款交单的风险。本案例使用“D/P见票后60天 付款条件”是导致出口人损失的关键原因。《托收统一规 则》第七条特别规定:“托收不应含有凭付款交付商业单 据的远期汇票”。其用意就是劝阻出口人采用远期付款交 单方式结算货款,如出口人执意要采用远期D/P,则后果 自负。所以,出口人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要慎重。且有 的国家的银行当收到其他银行寄来的载明按远期付款交单 方式的托收指示时,习惯上均在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即将 单据交付给付款人,也就是把远期D/P改作D/A处理。
案例五 可转让信用证的法律纠纷案
• 此后,中国银行也就无法与德国银行进行交涉。最终,此 业务通过部分退单、部分无单放货的方式解决。作为出口 商的我国外贸公司也丧失了信用证项下收款的保障。
• 通过这个案例,试说明可转让信用证下第二受益人的权利 限制。
案例六 第二受益人遇到第一受益人倒闭的案例 • 我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订立了一笔出口合同,B
案例二 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或T/T结算引起 的贸易纠纷案
A公司是一家专营纺织品进出口业务的公司, 2003年结识了东欧一个纺织品进口商B。经过一 段时间的洽谈,双方同意先做些小额贸易试试。 但是在付款方式上,B公司坚持在收到A公司正本 提单的传真后3天内, T/T40%的货款给A公司, 其余60%的货款采用即期信用证的结算方式。A 公司觉得这样做有风险。
案例三 电汇诈骗案
• B公司却以当期业务量大,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请求延期 支付,还要求继续发货,并保证他们会尽快付清货款。此 时,A公司已觉得事情严重,回头清理对方预付的订金时, 发觉仅收到第一、二批小订单的一万多美元。在接下来的 几个月中,A公司无数次去电催讨欠款,并表示若对方支 付一笔款项,A公司可继续发货,但总金额将小于收回值, 以逐步减少欠款差距。B公司来电表示可以接受,但始终 无实际行动,并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半年后则对A公司 函电干脆不予答复。此时A公司完全看出了B公司的诈骗 行为。
财务知识——国际结算案例
一价定律: 在自由贸易的条件下,两个国家生产和消费的同一种商品,其价格上的差异不会超过运输成本,汇率将移动到使两个国家同一种商品的价格相同的水平上(当以此汇率转换时)。 下表列示了1995年8月“巨无霸”在美国和8个国家的价格(第2栏), 表中同时列出了1995年8月各国货币对美元的汇率,以1美元外国货币的数量表示(第3栏)。
-15%
加拿大(CAD)
C$2.27
1.36
$1.67
1.19
+14%
法国(FRF)
Fr15.4
5.06
$3.04
8.10
-38%
德国(DEM)
DM3.9
1.48
$2.64
2.05
-28%
意大利(ITL)
L3700
1623
$2.28
1947
-17%
日本(JPY)
¥322
96.9
$3.32
169.5
-43%
一.国际结算案例
案例 1 假设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向美国史密斯公司出口机器设备(一台),价值2万美元。
1
分析:
结论:通过上述业务活动,国际间由于贸易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得到顺利清偿。由此可见,动态的外汇定义概括了外汇原理的基本特征
2
案例 2
11
德国
美国
避免汇率下跌损失
避免汇率上涨损失
出口10万$商品
进口10万$商品
$1∶1.20€ 10万$=120,000 €
$1∶1.15€ 10万$=115,000 €
$1∶1.25€ 10万$=125,000 €
+5000收入
- 5000收入
$1∶1.20€ 10万$=120,000 €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一、 教学案例分析案例1、小丁是一家公司外贸部的职员,该公司位于上海,主要从事工业用纸的生产和国内外销售工作,公司有非常稳定的日本、越南、加拿大、俄罗斯客户群。
小丁已经有两年多的工作经验,对国际结算非常熟悉。
近日,公司来了一个实习生小徐,没有真正接触过国际结算的内容,工作不知如何下手。
货款的收付直接影响双方的资金周转和融通,以及各种金融风险和费用的负担,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和得失。
所以外贸部经理告诉小徐向小丁学习。
小丁打算先给小徐做一个简单培训。
分析: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债权债务的清偿或者跨国转移资金而发生的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收付业务。
国际结算是一门以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和商业银行学为基础而形成的交叉学科。
与国内结算相比,国际结算要复杂不少,风险也更大,涉及因素多,需要掌握贸易、金融、法律、外语、商品等相关知识和理论基础。
在公司贸易中发生的货币收付,需要运用金融工具(如汇票、本票、支票等),采取约定的结算方式(如汇付、托收、信用证等),利用一定的结算渠道(如SWIFT网络等),通过金融机构,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得以清偿。
整个过程周期长,手续复杂,风险大。
小丁应针对本公司的贸易特点,从国际结算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结算的性质和特点、国际结算的种类、内容等方面展开培训,着重讲解与实际应用相关的票据、汇付、托收、信用证、单据等事项。
案例2、公司接到一个来自加拿大的定单,需要定制一款尺寸特殊的擦拭用纸,包装的设计和材料也是定制的,货款价值5万美元,双方商议后决定采用6个月的远期信用证结算。
远期信用结算是公司常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因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既能保证出口商安全迅速受到货款,也能保证买方按时受到装运单据。
根据信用证使用流程,需要根据买卖合同规定,填写开证申请书,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开证行接受进口方的开证申请,收受开证押金后,依据开证申请书内容开出信用证,发送出口商所在地的通知行。
通知行鉴定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后通知出口商,出口商审核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条款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转运货物。
国际结算50 案例
案例1 汇票被外商转让造成银行损失案基本案情上世纪90年代末期,深圳A公司与新加坡B商人签订了一份进口胶合板的合同。
合同总金额为700万美元,支付方式为D/P,允许分批装运。
按照D/P方式,第一批价值为60万美元的胶合板准时到货,经检验后认为质量良好,A公司甚为满意。
当第二批胶合板交货期要到时,B商人向A公司提出:“鉴于贵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了帮助贵公司,我方允许贵公司采用远期付款方式。
贵公司作为买方,可以给我方开出一张见票后一年付款700万美元的汇票,请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分行承兑。
承兑后,贵公司可以放心,一年内我方保证将700万美元的胶合板都交付贵方。
明年的今日,贵公司再付给我方700万美元的货款。
”A公司的老总欣然接受了B商人的提议。
他认为,我现在不付款,只开张远期汇票,B商人就可以交货,收到货后,我就可以在国内市场上销售。
利用这一年的时间,卖胶合板的货款还可以用于炒楼房,明年到期时,再用炒楼赚的钱去支付货款。
这真是一笔无本万利的生意,何乐而不为!但是,A公司老总始料不及的是,B商人将这张承兑了的远期汇票在新加坡的美国银行贴现600万美元。
由于银行的美元利息低,银行贴现后一年可多收回100万美元,当然是很合算的。
于是,美国银行向B商人支付了600万美元的现金,从而成了这张远期汇票的受让人。
B商人拿到这笔600万美元的现金后,就一张胶合板都不交给A公司了。
不管A公司如何催他发货,B商人就是不交货。
事实上,B商人将巨款骗到手后就消失得无影无踪了。
一年后,新加坡的美国银行持这张承兑了的远期汇票请建行深圳分行付款。
深圳分行的业务员认为:“卖方未交货,我凭什么付款?”美国银行的业务员告诉他:“这张汇票上没有写什么胶合板,只有一句话——‘见票后一年付700万美元’。
卖方未交货,你应该去找B商人,与我们美国银行毫无关系。
B商人交货没有?他骗了你们没有?我们不知道。
我们是向B商人付了600万美元才接受了这张远期汇票。
进出口贸易第六章国际结算案例[全文5篇]
进出口贸易第六章国际结算案例[全文5篇]第一篇:进出口贸易第六章国际结算案例第六章国际结算[案例1] 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手续,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予理睬。
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予议付。
议付行议付后,付款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
问:(1)银行处理方法是否合适?(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案例分析:答:(1)银行的处理方法是合适的。
本案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方式结汇。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银行在输信用证业务时,只根据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审核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就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因此,本案中的议付行对第二批货物的议付,是符合信用证业务的做法的。
[案例2] 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按CFR条件签订一份棉织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10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
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9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
10月5日,收到开证的简电通知书(详情后告),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
10月28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做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也未发现,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试分析: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案例分析:教训有:(1)在合同中一般应明确规定买方开到信用证的期限,而在本合同中却未做出此项规定,考虑欠周。
(2)装运期为10月份,而出口公司直到9月底才开始催证,为时过晚。
(3)10月5日收到简电通知后,即忙于装船,过于草率。
(4)以信用证付款的交易,即使合同中未规定开证期限,按惯例买方有义务不迟于装运期开始前一天将信用证送达卖方,而本案的信用证迟至装运期开始后第23天才送达,显然违反惯例。
国际结算的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甲公司(位于我国某市)与乙公司(位于美国某州)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及国际商会(ICC)制定的《国际贸易合同示范条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但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我国某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冲突问题,即我国《合同法》与美国某州法律在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差异。
三、案件分析1. 法律适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2)适用与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3)适用国际惯例。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适用我国《合同法》及ICC制定的《国际贸易合同示范条款》,故应优先适用该约定。
2. 合同履行中的法律冲突(1)合同履行地: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①交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②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③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本案中,合同履行地为乙公司所在地。
(2)违约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而美国某州法律对违约责任的规定可能与我国《合同法》存在差异。
(3)合同解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美国某州法律对合同解除的规定可能与我国《合同法》存在差异。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第一篇:国际结算案例分析国际结算模拟案例分析4.1 案例一4.1.1 案例介绍某年初,国内某出口商B公司委托当地出口保理商叙做一笔出口保理业务。
在获得进口保理商批准的10万美元信用额度后,出口保理商即与出口商签订了《出口保理业务协议》及《保理融资扣款授权书》。
同年4月和5月,出口商先后向出口保理商提交了两张发票,金额总计10万美元。
出口保理商随即将这两张发票先后转让给了进口保理商,并根据出口商的申请,向其提供了8万美元的出口保理融资。
8月5日,出口保理商收到进口保理商发来的争议通知,告知出口保理商,该年初出口商以托收方式发给进口商的货物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海关扣留,致使进口商不能提取该批托收项下已付货款的货物,进口商A公司因此拒付该出口商保理项下两笔应收账款。
进口保理商同时随附了一份进口海关的证明书。
出口保理商立即将有关争议情况通知了出口商,出口商承认托收项下货物确有问题,并正在与进口商交涉。
为了资金安全,出口保理商根据与出口商签署的《保理融资扣款授权书》及《出口保理业务协议》的有关条款规定,于8月11日将保理融资款项极其利息费用从出口商账上冲回,出口商对此未提出任何异议。
然而,在这之后直至次年7月进口商倒闭,买卖双方始终未能协商解决保理项下这起因反索引起的贸易纠纷。
其后第3年3月5日,出口商以“出口保理商冲回保理融资侵犯了出口商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出口保理商赔偿人民币100多万元,后又认为起诉理由不当而主动撤诉,并另以“保理业务项下贸易合同未出现任何质量争议,出口保理商却以质量争议为由扣划保理融资款项是严重侵犯出口商权益”起诉出口保理商。
4.1.2 案例分析1.应解决反索是否构成贸易纠纷的问题。
反索,是指进口商因与出口商另外一笔交易的结果导致进口商向出口商提出索赔而引起的争议。
在本案中,由于出口商最初发给进口商托收项下的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从而导致进口商拒付出口商保理项下两笔应收账款,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反索。
国际结算案例
国际结算案例
国际结算是指跨国贸易中的货款结算活动,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下
面我们来看一个国际结算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国际结算的具体操作和流程。
某公司在中国购买了一批原材料,来自于德国的供应商。
双方商定采用信用证
结算的方式进行支付。
首先,买方与中国的银行签署信用证申请书,申请开立信用证。
信用证申请书中包括了双方的基本信息、交易金额、交货期限、付款期限、装运港口等详细信息。
申请书经过银行审核后,银行会根据申请书的内容开立信用证,然后将信用证发送给卖方的银行。
卖方收到信用证后,根据信用证的要求进行生产和装运货物。
在货物装运后,
卖方将装运单据、发票等单据提交给自己的银行。
银行审核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如果符合要求,银行会向卖方支付货款。
之后,卖方的银行将单据发送给买方的银行。
买方的银行收到单据后,会再次审核单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果一切符合要求,银行会向卖方的银行支付货款。
最后,买方的银行将单据发送给买方,买方凭借单据领取货物。
在这个案例中,通过信用证的方式进行国际结算,保障了双方的权益,降低了
交易风险。
同时,银行在结算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监督和保障作用,保证了交易的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国际结算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不仅关乎到买卖双方的
利益,也关系到银行的信誉和国际贸易的稳定发展。
因此,在国际贸易中,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加强与银行的合作,对于双方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国际结算的流程和重要性。
国际结算案例信用证案例
国际结算案例信用证案例信用证案例:巴西农产品贸易背景:巴西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产品出口国之一,其主要农产品包括大豆、牛肉和咖啡等。
近期,一家巴西农产品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巴农公司)与中国进口商(以下简称中进公司)签订了一份大豆采购合同。
合同规定,巴农公司将向中进公司供应5000吨大豆,金额为1000万美元,交货期为30天,付款方式为信用证。
分析:信用证是一种保障交易双方利益的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应用广泛。
对于进口商来说,使用信用证可以确保供应商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交货义务,并确保其付款到位。
对于出口商来说,使用信用证可以确保收到合同约定的款项,并减少贸易风险。
中进公司决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的原因包括:一是购买大豆是一笔较大的交易,中进公司担心巴农公司不按时交货或者交货质量不合格,使用信用证可以作为一种保障措施;二是巴农公司是中进公司的新合作伙伴,中进公司对其信誉度还不够了解,使用信用证可以降低付款风险。
经过中进公司与巴农公司充分协商,双方决定使用银行作为信用证的第三方承兑行,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在签署合同的同一天,中进公司通过其合作银行提交了信用证开证申请。
中进公司向银行提供了以下文件:合同副本、发票、运输文件、装箱单、保险单等。
银行收到申请后,审核了所有文件,并与巴农公司确认了交货细节和金额等信息。
银行按照中进公司提供的要求开具了信用证,并将其发送给中进公司和巴农公司。
信用证中包括了巴农公司必须提交的文件清单,如装箱单证、发票、保险单、提单等,以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巴农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开始准备货物的装运和运输文件的备齐工作。
巴农公司安排了大豆的采购和装运,并按照信用证要求提供了相应的文件。
货物按照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期内准时运达中国港口。
中进公司验收货物后,将提单原件交给银行,并向银行提出付款请求。
银行按照信用证中的付款规定进行付款,将1000万美元转账至巴农公司的账户。
该信用证案例中的信用证付款方式确保了交易的顺利进行。
国际结算案例
2.询盘 ABC Trading Co.,Ltd. 6 Victory Avenue New York,USA. June 3, 2009 Dear Sirs, We are pleased to note from your fax of June 1 that as exporters of arts and crafts, you are interested in establishing business reLations with us, which is also our desire. At present, we are in the market for superior cotton colorful table cloth, and shall be glad to receive your best quotations for them, with indications of packing, shipment, CIF New York,including Our commission of 2%. We look forward to receiving your early reply. Yours faithfully, (signature)
案例2 凭副本运输单据付款 I 银行开立了一不可撤消自由议付信用证,该证经由A行通知给了受益 人。货物装运后,受益人将单据提呈给通知行要求议付,并称,由于进出 口港距离较近,正本提单已直接寄给申请人,请通知行发电开证行,征求 其凭副本提单议付的授权,同意后再进行议付。A行审查单据未发现其他不 符,同意发电I行征询意见。I 行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I行邃电 复通知行同意授权凭副本提单议付,通知行即对受益人付了款,并寄单开证 行索偿。两天后,I行收到了A行的单据,发现除未提供正本提单外,其他 一切条件均符合信用证规定。于是I行贷记了A行的帐,借记了申请人的帐。 次日,申请人要求I行出具提货担保以便提货。因为货物已到港,而正本提 单尚未收到。I行鉴于已对A行偿付并且已借记申请人之帐,于是出具了提 货担保,申请人以银行担保提走了货物。 一星期后,I行忽从另一银行X行收到了一套托收单据,其中的提单恰 好是上述信用证下的正本提单,托收委托人却是一家不知名的商人并非原 信用证受益人,而付款人则仍为原信用证的申请人。但I行已无法找到付款 人,只得回复托收行并称保留单据听候托收行意见处理。 托收行X行将此情况通知其客户,并请求其客户指示。 托收委托人告知X行,A行已开立提货担保,申请人已据此提走了货物。 既然作为物权凭证的正本提单仍在他手里,开证行无权任意处理,如收不 到货款,将向船公司索赔货款。当托收行将情况通知开证行时,开证行才 恍然大悟受了诈骗,但I行认为,它已代表申请人支付了货款,不能要求它 对同一批货物再次付
国际结算重要案例
1. 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1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简述理由.答:我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该保兑外资银行交单,要求付款.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与开证行同为第一性付款人,对受益人就要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未经受益人同意,该项保证不得撤销.只要受益人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将符合L/C规定的单据递交保行,保兑行必须议付,付款.2. 我某外贸企业与某国A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商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外贸企业径向A商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答:代收行凭信托收据将单据借给进口人,未经委托人授权,到期进口人失去偿付能力应由代收行负责.因此,我出口企业不能接受代收行要我迳向A商索取货款的建议,而应通过托收行责成代收行付款.3. 我某出口企业与非洲某商成交货物一批,到证按合同规定9月装运,但计价货币与合同规定不符,加上备货不及,直至11月对方来电催装时,我方才向对方提出按合同货币改证,同时要求展延装效期.次日非商复电:"证已改妥",我方据此将货发运.但信用证修改书始终未到,致使货运单据寄达开证行时遭到拒付.我方为及时收回货款,避免在进口地的仓储费用支出,接受进口人改按D/P,T/R提货要求.终因进口人未能如约付款使我方遭受重大损失.试就我方在这笔交易中的处理过程进行评论.答:(1)合同规定的装期过早;(2)要求改证过迟;(3)修改书未到,先行发货不妥;(4)进口人电告信用证已修改,但修改书迟迟未到,说明进口人有欺诈可能,在此情况下再同意改按D/P,T/R由进口人凭信托收据借单提货是不应该的.5. 我国某外贸公司受国内用户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作为买方与外国一家公司(卖方)签订了一项进口某种商品的合同,支付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在履行合同时,卖方未经买方同意就直接将货物连同全套单据都交给了国内的用户,但该国内用户在收到货物后遇到财务困难,无力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国外卖方认为,我国外贸公司在该合同中是以自己名义作为买方签订合同的,我国外贸公司的身份是买方而不是国内用户的代理人,因此,根据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要求我国外贸公司支付货款.问:我国外贸公司是否有义务支付货款理由是什么答:我外贸公司无付款义务.理由是:合同的支付条款是采用付款交单的方式付款.它要求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买方才有义务凭单付款.在上述案例中,由于卖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而是向国内用户交了单据,所以,外贸公司作为买方就没有义务付款.6. 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就某商品按cif,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一项数量较大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11月装运,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因该商品市场价格趋降,外商便拖延开证.我方为防止延误装运期,从10月中旬起即多次电催开证,终于使该商在11月16日开来了信用证.但由于该商品开证太晚,使我方安排装运发生困难,遂要求对方对信用证的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进行修改,分别推迟一个月.但外商拒不同意,并以我方未能按期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也就此作罢.试分析我方如此处理是否适当,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答:我方处理不恰当.应吸取的教训有:(l)在合同中未规定信用证开到日期不妥;(2)按惯例即使合同未规定开证期限,买方也应于装运月前开到信用证,买方未及时开到信用证,我方应保留索赔权;(3)对于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时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不能就此作罢.7. 我外贸E公司以FOB中国口岸价与香港W公司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FR釜山价售给韩国H公司.港商来证价格为FOB中国口岸,要求货运釜山,并在提单表明"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试分析港商为什么这样做我们应如何处理答:港商是为了简化向韩商的交货手续或企图将运费转嫁给出口方.若运至釜山的运费由港商负担可以接受.具体做法可采取①港商将运费汇交我公司;②或在信用证内加列允许受益人超支运费条款另③由港商将运费迳付船公司,并从船公司得到确认后,我方照办.8. 甲公司向了国A公司买进生产灯泡的生产线.合同规定分两次交货,分批开证,买方(甲公司)应于货到目的港后,60天内进行复验,若与合同规定不符,甲公司凭所在国的商检证书向A公司索赔.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申请银行开出首批货物的信用证.A公司履行装船并凭合格单据向议付行议付,开证行也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对议付行偿付了款项.在第一批货物尚未到达目的港之前,第二批的开证日期临近,甲公司又申请银行开出信用证.此刻,首批货物抵达目的港,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甲公司当即通知开证行,称"拒付第二次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并请听候指示".然而,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来的第二批的单据,审核无误,再次偿付议付行.当开证行要求甲公司付款赎单时,该公司拒绝付款赎单.试分析此案中(1)开证银行和甲公司的处理是否合理为什么 (2)甲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此事答:(1)开证行要求甲公司付款赎单完全有理,而甲公司拒绝付款赎单纯属无理.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证行在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表面相符的情况下,必须承担付款责任.(2)在丁国A公司提交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的情况下,甲公司应根据合同规定,向A公司提出索赔.甲公司无权指令开证行拒付.9. 天津M出口公司出售货物一批给香港G商,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后30天付款,M出口公司并同意G商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M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G商收取货款.五天后,所装货物安全运抵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G商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即下跌,G商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时拒绝付款,你认为M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并说明理由.答:(1)M公司应通过中行要求香港汇丰银行付款;(2)理由:香港汇丰银行在未经委托人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允许G商凭信托收据借单先行提货,这种不能收回货款的责任,应由代收行(汇丰银行)负责.10. 我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请意大利共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我方在电传中声明:要求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幢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意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发盘.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5月20日意供应商因钢材市价上涨,发来电传通知撤销他5月5日的发盘.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盘.于是,双方为能否撤销发盘发生争执.及至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意供应商我方接受该商5月5日的发盘.但意商坚持该发盘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而我方则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对此,双方争执不下,遂协议提交仲裁.试问,如你为仲裁员,将如何裁决说明理由.答:如果我是仲裁员,将裁决如下:合同已成立,理由是:(1)意大利与中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之缔约国,双方当事人交换的电传也未排除《公约》,因此本案应受《公约》制约;(2)意商发盘是不可撤销的:①我方询盘中已明确告知对方我方邀请发盘的意图;②意方知悉我方意图后向我方发盘,我方有理由相信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该项信赖行事,参与了投标;③该项发盘未规定有效期,应视为合理时间有效,本例合理时间应为开标后若干天;(3)意商5月20日来电撤销发盘,我方立即拒绝,撤销不能成立.《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并已本着该项信赖行事,该项发盘不能撤销;(4)我方中标后立即通知意方接受,接受生效,双方合同成立.。
国际结算案例15
事先,Y公司也曾通过媒体的报道了解到国际市场的乳胶手套价 格急剧下滑,但考虑有合约在先,开始并不同意J公司的要求, 后Y公司再三考虑: 夏季已到,乳胶手套在LA的码头上的集装箱内暴晒,温度 过高会老化、发粘; 就地转卖他人,整个市场行情不看好,难以成交; 如果运回,国内没有市场,而且将得不偿失。
案例1 后T/T汇付结算方式的风险 浙江某五金进出口公司Z,与俄罗斯E公司签约出口2个 TEU的后入水的水龙头。合同约定分两次装运,交货的 时间间隔为30天;付款方式为装运后30天的T/T方式 (Payment by T/T within 30 days after shipment of goods);还约定Z公司收到T/T后将单据通过快递 寄给E公司(宁波港至St.Petersburg的航程为45天左 右)。看来万无一失,Z公司并无太大的风险。 Z公司如约安排生产,并按装期将第一个TEU的货物从宁 波港装船,此后向E公司发出了S/A,30天付款的日子眼 看快到了,Z公司发电文催E公司汇付货款,开始E公司 还敷衍称自己只是进口代理,会敦促其客户付款,后来 干脆就回避,最后索性连电话也不接、电文也不回了。
案例2 预付品质保证金的欺诈案 深圳某服装F公司与南非N公司签约出口服装。 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如下: 合同总价为400万美元,货物分8次装运,每次 50万美元;款式由N公司提供图样生产;部分 面料由N公司在国际市场代为采购;签约后的 1O日内,双方分别对开信用证用于购买原料和 服装;在货物装运前5日,N公司质检员前往产 地进行质检,验收合格后由来员签发“质量检 验报告”(C/I),并作为议付的单据之一; 签约后的2O日内,F公司需要向N公司预付合同 总金额2.5%的质量保证金,在第一批货物装 运后5日内退回。
国际结算汇票案例
国际结算汇票案例假设有一家中国家具制造商(甲方)与美国家具批发商(乙方)进行贸易业务。
甲方向乙方出口一批家具,并要求乙方在货物发运后30天内进行付款。
为了确保付款的安全和准时到账,双方决定使用国际结算汇票进行交易。
第一步,甲方向乙方发货,并将发票和其他相关文件一并寄给乙方。
乙方在收到货物后核对数量和质量,确认无误后,开始处理结算程序。
第二步,乙方收到货物后填写一张国际结算汇票,包括汇票金额、付款日期、付款地点等信息,并将其发送给甲方。
在这个案例中,汇票金额为100,000美元,付款日期为货物发运后的30天,在乙方所在地的银行办理。
第三步,甲方收到国际结算汇票后,确认汇票信息无误,并将其提交给中国自己的银行(甲方银行)。
甲方银行将对国际结算汇票进行验证,并在甲方账户中保留相应的款项,以确保乙方能够按时收到款项。
第四步,甲方银行通过国际结算系统将汇票发送给乙方银行进行验票和背书。
乙方银行确认汇票信息无误,并背书汇票,表示乙方同意支付该笔款项。
第五步,乙方银行将背书后的汇票发送给甲方银行进行确认。
甲方银行再次验票并确认背书无误后,将款项划拨到乙方银行的账户上。
第六步,乙方银行通知乙方国际结算汇票已获得付款确认,并要求乙方在付款日期前足额支付。
乙方根据汇票上的付款日期,准时支付款项。
第七步,乙方银行将款项划拨到乙方账户上,并向甲方银行发送汇款确认。
通过以上的交易流程,甲方可以安全地收到乙方的付款,避免了货款收回的风险。
乙方也能够获得货物的所有权,并在货物收到后有一定的时间来处理付款事宜,减轻了付款的压力。
然而,国际结算汇票也存在一些风险和注意事项。
如甲方和乙方必须确保交易中的信息准确无误,避免出现任何纠纷。
另外,乙方需要预留足够的时间处理付款事宜,并确保在指定时间内足额支付款项。
此外,甲方和乙方在选择使用国际结算汇票时,应该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和金融制度,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国际结算汇票作为一种常用的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国际结算案例
国际结算案例
嘿,咱来聊聊国际结算案例吧!你知道不,这国际结算啊,就好像一场
刺激的冒险!比如说,有一家中国企业要和美国的一家公司做生意。
中国企业生产了超级棒的产品,美国公司呢,特别想要购进这些产品。
这时候,货币的结算就成了关键!
中国企业这边的王老板就着急啦,“哎呀呀,这美元和人民币汇率老变,可咋整呀!”他赶紧找来财务主管商量。
财务主管说:“王总,别慌呀,咱可以用一些国际结算的办法呀。
”
“啥办法?快说快说!”王老板着急地问。
“咱可以搞个远期外汇合约呀,锁定汇率,这样不就不用担心汇率波动啦。
”财务主管解释道。
你看,这不就像给这笔交易上了一道保险嘛!
还有一次啊,另一企业在和国外客户结算的时候遇到了大麻烦。
对方付
的货款居然被卡在中间银行了,迟迟到不了账。
这可把企业急坏了,员工们
都担心得不行,“这钱要是没了可咋办呀!”老板也是急得团团转,“赶紧去弄清楚咋回事啊!”最后一查才发现是一些手续出了问题。
这多惊险啊,差点就造成大损失了!
国际结算里这样的故事可多啦,每次都跟坐过山车一样,充满了未知和挑战。
所以啊,做国际生意的大家可得把这国际结算重视起来呀,要不稍不注意就能出大乱子呢!它可不只是简单地数钱付钱,这里面的门道可复杂着呢!咱一定要谨慎再谨慎,细致再细致,才能在这场国际结算的冒险中稳操胜券呀!我的观点就是国际结算真的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必须得高度重视和认真对待才行!。
国际结算的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国际结算成为连接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纽带。
然而,由于不同国家法律体系、货币制度以及商业习惯的差异,国际结算过程中常常出现法律冲突。
本文将分析一个典型的国际结算法律冲突案例,即美国与中国的跨境支付纠纷。
二、案例概述某美国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与中国一家企业(以下简称“中国企业”)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约定以美元结算。
合同履行过程中,中国企业按照约定完成了货物交付,但美国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货款。
随后,中国企业向美国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但美国公司仍未支付。
中国企业遂将美国公司诉至中国法院,要求其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在美国公司答辩中,其提出以下抗辩理由:1. 美国公司所在地的法律规定,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2. 美国公司的银行账户在中国被冻结,导致其无法支付货款。
中国企业则认为:1. 根据合同约定,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2. 美国公司的银行账户被冻结是由于其自身原因,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法律冲突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冲突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违约金数额的法律冲突2. 银行账户冻结的法律冲突(一)违约金数额的法律冲突美国公司主张按照其所在地的法律,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而中国企业则认为按照合同约定,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这一争议体现了不同国家法律对违约金数额的规定存在差异。
美国法认为,违约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数额。
而中国法则允许当事人约定违约金,且违约金可以高于实际损失。
因此,在违约金数额的法律冲突中,中国法院更倾向于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二)银行账户冻结的法律冲突美国公司认为,其银行账户在中国被冻结是其无法支付货款的主要原因。
这一争议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对银行账户冻结的处理方式。
美国法认为,银行账户冻结应当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如需冻结,必须获得法院的判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UCP600中对于时间的规定①“在或大概在(on or about)”将被视为规定事件发生在指定日期的前后五个日历日之间,起迄日期计算在内。
②“至(to)”、“直至(until,till)”、“从……开始(from)”、“在……之间(between)”等词用于确定发运日期时包含提及的日期,使用“在……之(before)”及“在……之后(after)”时则不包含提及的日期。
③“从……开始(from)”及“在……之后(after)”等词用于确定到期日时不包含提及的日期。
④“前半月”是指一个月的1日到15日,“后半月”是指第16日到该月的最后一天,起迄日期都包括在内。
⑤一个月的“上旬(beginning)”、“中旬(middle)”和“下旬(end)”分别是指该月的1日到10日、11日到20日、21日到该月的最后一天,起迄日期包括在内。
【案例】一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一批货物,采用信用证支付结算方法,其中信用证中关于装运的条款是这样规定的:“……Shipment from C to D before September 14,20--”(于20--年9月14日之前将货物装上从C港起运至D港的船上)。
出口商A是9月12日安排装运的并取得9月14日的提单,当A提单连同其他单据一起通过议付行交至开证行,并要求其付款的时候,开证行提出如下不符点:开证行认为,根据信用证中装运条款的规定,提单的日期应该是“9月14日之前(before)”,也就是说,提单上的日期最迟不能晚于9月13日,因此单证不符,开证行拒付。
试分析此案例中,开证行的拒付有没有道理?分析:根据UCP600第3条的规定,使用“在……之前(before)”时不包含提及的日期。
因此,本案例中出口商提交的提单日期最迟不能晚于9月13日,开证行有权拒付。
【案例】二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一批货物,分两批交付,分别开立两份信用证,其中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规定如下:进口商B有权在货到目的港后对货物进行复验,如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凭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出口商A索赔。
这笔交易开始时非常顺利,进口商B向开证行C为第一批货物申请开证,出口商发货。
在第一批货物到达目的的港之前,进口商B又根据合同的规定开立第二份信用证。
但是当第一批货物到港后,进口商B发现此批货物与合同严重不符,随即要求开证行拒付第二张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但是遭到了开证行的拒绝。
开证行在审核议付行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无误后,将款项支付给议付行。
当开证行向进口商B提示付款时,遭到了他的拒绝。
试问:进口商B有无理由拒付?为什么?分析:在本案例中,进口商B没有理由拒付。
案例的重点在于必须明确认识开证行的主要职责以及合同与信用证之间的关系。
首先,根据UCP600中对开证行责任的描述,开证行仅对信用证表面做到单单一致和单证一致,而不对货物进行处理。
只要出口商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向出口商履行付款责任。
其次,信用证以合同为基础开立,但一经开立就独立于原合同,银行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而对于交货品质方面的争议应由进口商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向出口商进行索赔。
因此,进口商没有理由向开证行拒付。
【案例】三出口商A与进口商B达成一笔出口合同,合同中关于包装的条款是这样规定的:“木板或胶合板包装,内部可以采用蜡纸或硫酸纸包装。
”但是当出口商A接到进口商B的开来的信用证的时候,在证中采用下述规定的:“采用木板包装,内部包装是硫酸纸。
”由于信用证并没有与合同相冲突,于是出口商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装货。
正当即将把货物装船之际,在1月20日进口商通过原开证行开来了信用证修改书,其中对包装条款进行了修改:“采用木板包装,内部包装是蜡纸。
”但由于此时出口商已经没有时间重新包装了,即使有时间更改包装,其损失也是巨大的,出口商决定不接受信用证的修改。
并于1月24日仍由原来的信用证规定的情况装船,并于第二天向议付行办理议付,并将信用证修改书退了回去。
但是开证申请人却去电提出异议,认为出口商这样做是没有道理的,并要求赔偿由于包装的问题所导致的所有损失。
其理由如下。
按照国际惯例的规定,卖方收到修改书的3天内未提出不接受的意见,应认为是默认接受。
出口商接到修改书是1月20日,但是在1月24日才装船出运,期间已经超过3天,应该被认为是默认接受这种修改。
而出口商仍然按照原有的情况装船出运,明显是违约的举动,因此,出口商应该为此承担所有的责任。
试分析,出口商A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分析:根据UCP600第10条的规定,默认不等于接受。
关于这一条的规定与原UCP500关于默认的规定是大相径庭的。
在UCP600未出台前,本案例中的出口商应承担所有的责任,但UCP600的新规定使其不必承担所有的责任。
因此,进出口商必须在合同中就所采用的惯例的版本予以明确,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解和争执。
【案例】四某银行电报开出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电文中并未声明“以邮寄文本为准”的字句。
受益人按照电报信用证文本已将货物装运,并备好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向当地通知行议付收款时,当地通知行出示刚收到的开证行寄到的“邮寄文本”,并以电开文与邮寄文本不符合为由拒绝议付,后经议付行与开证行联系,开证行复电称“以邮寄文本为准”而拒绝付款。
试问:在这种情况下,开证行有无拒付的权利?分析:根据UCP600第11条a分条的规定,开证行以电讯传递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修改信用证,该电文应被视为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且无须再以邮件确认,如邮寄证实书终究被发出,则该邮寄证实书也是无效的,通知行也没有义务将邮寄证实书与通过电讯方式传递受到的有效信用证文件或修改进行核对。
本案例中,开证行并未声明“以邮寄文本为准”的字句,因此电开文本是有效的,邮寄文本应被不予理会。
所以,开证行无拒付的权利。
【案例】五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一批黄豆米,很快就收到了进口商所在地的开证行开来的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出口商A的有关业务员经审查信用证后,即通知储运部门按信用证要求办理装运手续,并于3月15日按时依据信用证规定提供所要求的单据向议行交单办理了议付。
议付行审查单据后认为单据相符向开证行寄单。
但是于3月25日收到了开证行的拒付通知,其拒付的理由如下:信用证中规定的货物重量采用的是公吨,但是包装单上确以公斤为单位,即在信用证上是15000公吨,但是包装单上是15000公斤,从而构成不符点。
出口商A根据开证行上述复电对照UCP的规定并与议付行研究,认识到单据确实存在某些缺点。
通过买方反复进行工作,最后降价处理而结案。
试通过上述案例的陈述,我们可以得到什么样的教训?分析:必须按照信用证的规定缮制单据,并保证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尤其对于品名、数量、单价等重要内容一定要保持单据和信用证之间的统一。
【案例】六某出口商A与进口商B达成一笔买卖合同,采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在信用证中明确要求包装单一式两份。
出口商A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在装运后备齐所有的单据,其中包装单中的一份用打字机打印,另一份用复写纸套印出来,并于3月12日向议付行办理议付。
但于3月25日,出口商接到了开证行的来电,认为信用证中已经明确要求提交两份包装单,但其中没有正本包装单。
因为两份都没有表明正本字样,所以开证行认为出口商A没有提交正本单据违反了信用证的要求。
试问:出口商A制作的包装单,有没有违反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应不应该付款?为什么?分析:根据本条b分条的规定,只要单据注明为正本,如必要时已加签字,银行也将接受影印、自动、电脑处理或按复写方法制作的单据,或者看来是按照这些方法制作的单据作为正本单据。
只有当用影印、自动或电脑处理或者复写方法制作的正本单据上面才需要注明为“正本”,如果一份正本单据采用的是原始手写或者原始打字的单据,这样在这份单据上不需注明“正本”字样。
本案例中,出口商A以打印方式出具的单据可视为正本,而采用复写纸套印方式出具的单据必须注明“正本”,否则视为副本处理。
但是,同时根据该条款第e分条的规定,如果信用证使用诸如“一式两份”、“两份”、“两套”等用语要求提交多份单据,则至少提交一份正本,其余使用副本即可满足要求,除非单据本身另有说明。
因此,在本案例中,出口商只要提交了一份正本单据即可,并没有违背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必须付款【案例】七我国的进出口公司A向国外的B贸易公司出口一批货物,采用空运方式,信用证对部分条款要求全套正本空运单,以B贸易公司为收货人,并且注明信用证号码,而且信用证没有明确规定重量证明必须是单独的单据。
A进出口公司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取得空运单连同其他单据向议付行交单议付。
数日后,开证行提出了如下的单证不符的异议:(1)信用证要求提交全套的正本空运单,但是A进出口公司所提交的一份空运单的最末标明“3rd original”,既然有三份正本空运单,就应该有第一份与第二份。
由于只提交了一份正本,所以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2)运输单据上只有重量声明,没有提交重量证明。
试分析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是否有道理,为什么?分析:根据UCP600的第23条有关规定,所谓的全套正本只要是受益人将自己的一联正本提交给银行即可。
此外,原信用证没有明确规定重量证明必须是单独的单据,所以运输单据只有重量声明是可以的。
因此,开证行提出的两个不符点没有道理。
【案例】八某国A出口商向另一国的B进口商出口一批货物,B国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规定:需要提交注明“运费预付”和“清洁已装船”的海运提单。
A出口商在信用证规定日期内装运完毕,并按信用证要求缮制各种单据向指定银行议付,单据寄达开证行后,开证行提出异议:信用证中规定提单注明“运费预付”和“清洁已装船”,但A出口商所提交的提单上只注明有:“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并未注明“Clean on Board”(清洁已装船)的词句,因此与信用证规定不符,银行拒付。
试分析开证行的拒付理由是否充分?为什么?分析:根据UCP600第27条规定,只要运输单据上没有“瑕疵”或“不清洁”的批注,那么就认为运输单据是清洁的,不需要再单据上做出清洁批注。
因此,本案中开证行的拒付理由不充分。
【案例】九我国A贸易公司向国外的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
在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中有关保险条款规定:“Insurance policy covering W. A.and war risks as per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 of P.I.C.C. dated1/1/1981.”(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保险单,投保水渍险和战争险。
)贸易公司A在3月14日进行了装运,并取得了3月14日签发的提单和3月15日签发的注有“This cover is effective at the date of loading on board.”声明的保险单,并于3月16日交单议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