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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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票据案例分析及答案

国际结算票据案例分析及答案

1、案例分析题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

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答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为后手。

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

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

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2、案例分析题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

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

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

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

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

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

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答1天易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浙江某服装厂向建行浙江某分行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之间的一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

2在本案中存在以下几种非票据关系①票据原因关系。

国际结算案例解析汇总整编

国际结算案例解析汇总整编

第一章概述1.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在离港4小时后因触礁沉没。

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经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是否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答:卖方完全有权凭合同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而买方无权拒付。

因为:CIF合同不是卖方保证在目的港交货的合同,而是卖方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运往约定目的港船只,并支付运费和投买海上运输保险的合同。

只要卖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往目的港的船只,并付清运费和保险费,提供合同规定的提单、保险单、发票和有关单据,卖方就实行了他的义务,至于货物在装船以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均与卖方无关。

本案中,尽管货物在离港后4小时触礁沉没,卖方也不负任何责任。

只要卖方持有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买方就必须凭卖方提供的单据付款。

因此,买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付或拖延付款。

2.我出口大米一批,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当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后,发现相当部分货物因舱不清洁而发生严重污损,为此,客户向我方提出索赔。

试问:客户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答:客户的要求不合理,国为我出口大米的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即FOB船上交货并理仓,买方承担租船订舱的义务,卖方租的船应该适航、适货,我方的责任就是将大米装船并理舱,并无清洁船舱的责任。

所以因船舱不洁所致的货物污损,责任不在我方,在买方。

第三章单据1.天津ABC贸易公司日前出口英国Brown Brothers Import Co.一批仪器,数量为2000台,贸易双方商定的价格条件为CIFC5%London,单价为200英镑每台。

信用证规定"不得分批装运"。

天津ABC公司发运货物后可以出具的带有佣金的发票为:AmountGBP200/set CIF5% Londontotal:GBP400,000.00-5% commNet:GBP380,000.002.某公司按CIFC5对外成交一笔出口业务,总金额为100,000美元,但来证金额为95,000元,并在特殊条款中注明:5%CIF value to be deducted at negotiation and remitted to us for payment to the opener.据此,经办人又申请对外付佣4750USD。

国际结算习题(附答案)

国际结算习题(附答案)

国际结算习题(附答案)一、单选题(共30题,每题1分,共30分)1、福费廷业务中,如果出口商在票据上加注了“Without Recurse”字样就表明( )A、已将票据可能遭受拒付的风险转嫁给了包买商B、已由出口商承兑C、已由出口方银行担保D、进口方银行已同意放弃追索权正确答案:A2、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是( )。

A、商业银行B、工商企业C、工商企业D、商业银行正确答案:D3、银行在办理国际贸易结算时,要等到国外银行将票款贷记出口方银行账户的贷记通知书后,才将票款折成本国货币贷记出口商账户。

这种方式叫做( )。

A、定期结汇B、出口押汇C、收妥结汇正确答案:C4、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的提单上注明freight prepaid’,但不要求提交保险单,则该项商品交易双方是以( )成交的。

A、FOBB、CFRC、CIF正确答案:B5、汇票的付款期限的下述记载方式中( )必须由付款人承兑后才能确定具体的付款日期。

A、at x x days after dateB、at sightC、at x x days after shipmentD、at X X days after sight正确答案:D6、一张金额为30万美元的可撤销信用证,未规定可否分批装运受益人装运了价值为5万美元的货物后,即向出口地银行办理了议付。

第二天收到开证行撤销该信用证的通知此时,开证行( )A、对已办理议付的5万美元仍应偿付其余25万美元则失效B、对已办理议付的5万美元可以拒绝偿付,并指示议付行向受益人追索所议付的5万美元C、因撤销通知到达前,该证已被凭以办理部分议付故该信用证不能被撤销正确答案:A7、某笔信用证业务中,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

这增加的10%,是( )。

A、进口商自愿多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B、进口商的预期毛利润率C、保险公司向进口商提出的要求D、进口商想从保险公司多得到补偿正确答案:B8、根据我国的票据法,当票据上金额的大小写不一致时( )。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第一章法人导向下的中国银行业的全面开放2006年12月11日,加入WTO后的五年过渡期结束,中国银行业迎来了外资银行的全面开放。

依据此前颁布并于2006年12月11日正式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外资银行可以在中国境内注册成为当地的法人银行,全面从事人民币零售业务。

外资银行转为本地法人银行,经营范围与监管标准与中资银行趋同,意味着它与中资银行的竞争将进入白热化阶段。

基于不同的国籍、法律地位、监管责任和监管方式,对注册法人银行与外国银行分行采取差别化监管,并将注册法人银行监管与本国银行监管接轨,是有充分的理论依据的。

特别是零售银行业务,由于涉及到广大社会公众利益和金融稳定,东道国必须有能力和责任对经营银行进行有效的、全面的监管,并且必须纳入东道国的存款保险体系中,而这只有注册法人银行才符合条件。

因此,规定外国银行分行不得叙做零售银行业务特别是零售存款业务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从各国银行法的实践来看,注册法人银行并非中国监管部门的独创,而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准则。

无论是美国、欧盟和加拿大等发达国家,还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均实行了注册法人银行导向,赋予注册法人银行与本国银行基本一致的待遇,并应限制外国银行分行设立分支机构和开办零售业务。

印度尼西亚、尼日利亚、斯洛文尼亚等部分发展中国家甚至只允许外国银行采取合资银行的形式进入本国市场。

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当地注册法人银行导向,不仅兑现了中国加入WTO的承诺,而且完全符合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大趋势,也符合中国银行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将对中国银行业进一步改革开放产生积极影响。

中国将鼓励外国银行设立或者将现有分行转制为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

外资法人银行可以经营各类客户的外汇和人民币业务。

外资法人银行及其下设分行的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与中资银行保持一致,外资银行确定存款或者贷款利率及各种手续费率、交存存款准备金、计提呆账准备金等,按照统一适用中、外资银行的法律、法规执行。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甲公司欲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甲公司开出一张远期汇票,以乙公司为付款人,丙公司为收款人,并将汇票交给丙公司,汇票经乙公司承兑后,甲公司并没有向乙公司交货。

丙公司持汇票向乙公司请求付款,以公司拒绝付款。

丙公司又去找甲公司,甲公司不予理睬,丙公司将甲、乙两公司告上法庭。

要求:根据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法院将如何作出正确的判决。

分析,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开出的远期汇票,基于正当的交易关系,属于有效汇票,并且经过乙公司承兑,根据《票据法》相关规定,付款人承兑后,即承担了绝对的付款责任,成为主债务人,出票人甲公司则成为从债务人,不承担票据的直接付款责任,只承担担保责任。

所以,乙公司拒绝付款是错误的,不能以甲公司未交货作为自己抗辩付款的理由,因为根据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的分离原则,甲公司未交货不能成为乙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

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票款,甲公司担保付款。

乙公司在支付票款后,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2、2005年5月4日,杰通电脑公司与本市声讯寻呼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杰通电脑公司供给声讯公司某品牌电脑价值60万元;交货时间为5月31日之前;按照合同约定,声讯公司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首批货款28万元。

2005年5月10日声讯公司从G银行开出一张面值28万元的银行汇票,杰通公司为收款人,付款日期为2005年6月25日。

声讯公司在汇票上加盖了“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印章。

杰通公司收到汇票后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交货,就将该汇票未经背书单纯交付转让给五金公司,五金公司持票在银行取得付款。

声讯公司在始终没有得到杰通公司履行合同,又没有退还汇票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杰通公司将汇票转让给五金公司的行为无效,并要求杰通公司与五金公司退还汇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被告承担。

要求:分析杰通公司转让该汇票的行为是否合法,分析,法院审理认为,杰通电脑公司的票据转让行为违法,根据《票据法》规定,在被书中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就使该汇票不得转让,发生禁止转让的效力。

国际结算

国际结算
4、我方公司与法国公司订立一份出口300公吨冻品合同,规定2010年4月至9月,每月平均交货50公吨, 即期信用证支付,来证规定货物装运前由出口口岸商品检验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议付的不可缺少的单据之一。4月至6月份交货正常,并顺利结汇。7月份因船期延误,拖延至8月5日才实际装运出口,海运提单倒签为7月31日,但送银行议付的商检证中填写船边测温日期为8月5日。8月7日出口人在同船又装运50公吨,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对这两批货物拒付货款。试分析开证行拒付的依据。
分析:同一船只、同一航次、同一卸货港不算分批
(1)7月的货物,商检证中的日期与其他单据不一致,单单不一致,因此银行拒付。
(2)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仍不作为分批装运。本例中,7月应出运的货物与8月出运的货物装在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不能视为分批装运,违反了信用证要求每月均装的要求,因此银行拒付。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开证行的确定付款承诺和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请求指定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本票:是一项书面的无条件的支付承诺,由一人做成,并交给另一人,经制票人签名承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支付一定数目的金钱给一个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
对开信用证:用于易货交易的一种结算方式,由于双方顾虑对方只使用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于是采取互相开立信用证的方法,把进口与出口连接起来
循环信用证:带有条款和条件,使其金额可以更新或复活,不用更改信用证
国际保理:是保理商为国际贸易记账赊销提供出口贸易融资,销售账务处理,收取应收账款及卖方信用证担保合为一体的金融服务
案例分析题:
1、 信用证特性1、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2、信用证是独立文件,与销售合同分离。3、信用证是单据化业务。(三点基本特性&不可撤销性)

《国际结算》考试试题

《国际结算》考试试题

《国际结算》考试试题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5小题,请任选其中两道题作答,每小题50分,总分100分)答题要求:在回答过程中,请大伙儿将课本知识与实务操作结合起来,先阐述该案例涉及到的知识点,在此基础上展开有条理的分析。

每道案例答题字数别低于300字。

案例一开证行拒付中国南方某公司与丹麦AS公司在2004年9月按CIF条件签订了一份出口圣诞灯具的商品合同,支付方式为别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AS公司于7月经过丹麦日德兰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

就在我方正在备货期间,丹麦商人经过通知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保险金额改为发票金额的 120%。

我方没有理睬,仍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物资装运后在信用证交单期和有效期内,向议付行议付货款。

议付行审单无误,于是放款给受益人,后将全套单据寄丹麦开证行。

开证行审单后,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别符为由拒付。

试咨询:开证行拒付是否有道理?为啥?答:按照国际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相关规定,信用证通过修改后,银行即受该修改后的信用证的约束。

出口商可自行决定修改内容或拒绝修改,但其应发出是否接受修改的通知。

当出口商告知其同意修改之前,原证对开证行接着有效,即原证的条款对出口商仍具有约束力。

但假如出口商未发出同意或拒绝的通知,而其提交的单据与原证的条款相符,则视为出口商拒绝其修改;假如出口商提交的单据与经修改后的信用证条款相符,则视为出口商同意了其修改。

从这时起,信用证就被视为差不多修改。

总之,出口商是否接受修改的信用证能够用在结汇提交单据时来表示。

在本案中,我公司在收到有关信用证修改的通知后,并未发出同意或拒绝修改的通知,而且在交单时向银行提交了符合原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受益人以其行为作出拒绝信用证修改的表示,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信用证的修改因未获得受益人的接受而无效。

所以,开证行审单后,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别符为由拒付是别合理的。

国际结算 经典案例分析题

国际结算 经典案例分析题

1,某代收行收到托收委托书,按指示装运后30天付款交单,照此委托书,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付款,进口商称交易合同条款是30天承兑交单,并要求代收行按承兑交单办理。

请问,代收行应怎么办?这样处理的依据是什么?答; 根据承兑交单的特点,代收行应先向进口商先承兑一下,因为承兑交单跟远期付款交单差不多,可以在装运后的30天付款2,我国A商向法国B商出口货物,A交货后开立了一张令法国银行付款的汇票与商业单据,一起交银行结汇。

问:该汇票的出票,付款行为适用于哪个票据法?为什么?答:适用于《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的范围,即出票地,付款地分出不同的国家,该票据中出票地是我国,而付款来自于法国的银行,属于不同国家。

3,出票人A,收款人B,A在出票时记载了担当付款人C,预备付款人D。

问:(1)B向谁提示承兑?为什么?(2)B提示承兑遭拒,能否行使追索权?答:(1)向A提示承兑,A作为第一付款人,承担票据的承兑与付款责任。

C 作为担当付款人并不是票据的债务人,而D作为预备付款人为第二付款人只有在第一付款人遭拒付才向D提示承兑。

(2)不能。

向D提示承兑,D作为预备付款人,在第一付款人未承兑或未付款时,持票人可向其提示承兑。

4,有一份国外开立的即期信用证,又经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

当受益人按规定向保兑行交单要求付款时,保兑行称:开证行已无力偿付,所以保兑行不能履行付款义务,但可代出口商办理托收向进口方收款。

问:(1)受益人是否该接受保兑行的说法?为什么?(2)如果你是受益人会怎么做?请说明理由。

答:UCP600规定,保兑行与开证行都负第一性付款责任,所以保兑行的解释不对,而不能推卸议付货款的责任,该受益人有保兑换行提交的单据是符合信用证各项要求的,保兑行应当执行第一付款的责任。

5,王某捡到票据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对理由谎称是自己劳务所得,因担心去银行兑现时被银行扣从前的其欠款,故以3万元的要价转给李某,李某受让了支票,后凭支票到商场购物的5万元的商品,支票为商场所有。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票据案例票据案例一票据案例二案例案例三案例案例四案例1对于支票期限的理解某甲开立100英镑的支票给乙,授权乙向丙银行取款,乙拿到支票后拖延很久不去取款,恰在此时,丙银行倒闭,甲在丙银行帐户里的存款分文无着。

乙在未获支票款项的情况下,找到了甲,要甲负责。

甲以支票已过期为由拒绝对乙负责。

案例1分析:甲可以对乙拒绝负责,但理由并不是因为支票过期。

支票不同于即期汇票,即期汇票的持票人如不在合理的时间内向付款人提出付款,出票人和所有背书人均得解除责任。

但支票的持票人如不在合理时间内提示付款,出票人仍必须对支票负责,除非持票人的延迟提示而使出票人受了损失。

在上例中,由于乙的晚提示致使甲受了损失。

那么甲就可不对该支票负责,因为乙如果及时去取款,甲就不会受到损失,所以他可对支票不负责任。

如果丙银行倒闭清理时,所有债权人尚能分到一定比例的偿付金,那么,甲作为存户债权人应把所分到的偿付金付还给乙,如甲按30%的比例分到了偿付金,他应按同样的比例付给乙,而对其余的70%可不负责任。

启示:支票虽为见票即付的银行汇票,但其在票据过期追索权行使方面却与汇票不一样,但即使是这种宽泛的规定也必须符合一定的原则,即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出票人的正当权益。

案例2汇票金额大小不一致A银行向B银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受益人交单后B银行通过快递将单据寄交A 银行,A银行审单后发现下述不符点,遂对外拒付。

汇票上小写金额为USD905000.00,大写金额为HONG KONG DOLLARS NINE HUNDRED AND FIVE THOUSAND ONLY,金额不一致。

收到A银行的拒付电后,B银行认为所述不符点仅是打字手误,非实质性不符点。

案例2分析1930年6月7日日内瓦《统一汇票票法公约》第二章第一节第6条规定:“汇票金额同时以文字及数字记载者,于两者有差异时,文字记载之数额为付款数额。

” “汇票金额以文字或数字记载在一次以上,而先后有不符时,其较小数额为付款数额。

归纳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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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1、中国G公司(进口商)与新加坡H公司(出口商)签订进口一批纤维板的合同,金额为800万美元,分八批交货,每批100万美元,使用远期汇票付款。

合同订立后,新加坡出口商按时发来第一批货物,同时开立了八张远期汇票,每张汇票金额为100万美元。

但中国进口商的的开户银行S银行将八张汇票全部承兑并退还给新加坡出口商。

此后,新加坡出口商不再发货,同时将全部汇票转让给美国花旗银行。

汇票到期后,花旗银行作为汇票的持票人要求S银行付款。

该案导致中国G公司巨额损失。

该案损失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涉案的各方对金融票据缺乏应有的知识。

答:对于远期汇票付款是指出票完成后不能马上要求、而只能在规定的日期内要求票据权利的票据。

而且远期汇票承兑后不可撤销,而G公司在H公司发第一批货物就对其全部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导致了必须对承诺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才造成了巨额损失。

2、中国青岛M公司与韩国F公司签订了一笔服装交易合同,贸易条件为FOB,金额为3万多美元,并约定信用证付款。

但F公司迟迟未开来信用证,在M公司的多次催促下,F公司答应改为银行支票付款,在装运港一手交货,一手交支票。

在M公司已备妥装运货物准备装船时,F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

对此出口商予以拒绝。

同时,F公司也对货物包装提出新的要求,并要求将海运改为空运,答应立即寄来支票原件。

当出口商改换包装后准备空运时,要求F公司前来验货,但F公司以该批货物价格过高为由拒绝验货,最终导致出口商遭受巨大损失。

答:我方因坚持用信用证付款,这样可以降低损失同时支票只能开出一张,而F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违背了支票的原则,同时看不到F公司的诚意。

M公司在看到这种情况就因该停止与F公司的合作。

而不是按照F公司的要求将海运改为空运,是我方一为的退让导致了合同的失败。

3、2006年6月12日,A企业与B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双方约定货款以本票支付。

合同生效后,B企业按时向A企业发货,A向其开户银行申请开立了银行本票,并转交B作为货款。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

此证虽属假远期信用证,但审度证中有关词句的含义,实际上是远期加利息的条款;如我接受,则在不能贴现的情况下势必要等到 60天后才能收汇,且 60天后汇价涨跌如何,也难预计;故应让买方改证,等其明确远期汇票能即期付款并由开证行或付款行负责贴现,而且一切贴息和费用归买方承担后,我方可接受;6、我某出口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简述理由;7、某单位出口一批货物,合同和来证均规定为空运;发货人托运后,取得 3月 1日签发的空运单,其上注明实飞日期为 3月 17日;出口单位于 3 月 23 日持空运单向议付行办理议付时,遭拒付;问这是为什么8、我向美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 8 月份装船,后国外来证将装船期改为不得晚于 8 月 15 日;但 8 月 15 日前无船去美,我立即要求外商将装船期延至 9 月15 日前装运;随后美商来电称:同意船期展延,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于 9 月10 日装船完毕,15日持全套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但银行拒绝收单;问银行能否拒收单据、拒付货款为什么9、我某外贸公司向日本商人以 D /P 见票即付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我方接受 D /P 见票后 90 天付款条件,并通过他指定的 A 银行代收货款则可接受;请分析日方提出此项要求的出发点;10、.有一份信用证 letter of credit规定“数量为 6000吨,1至 6月份分批装船,每月装运 1000 吨”;该信用证的受益人在 1至 3月份,每月装运 1000 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第四批货物原订 4月 25日装运出口,但由于台风登陆,第四批货物延迟至 5月 2日才装船运出;当受益人凭 5月 2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遭银行拒付;后来受益人又以“不可抗力”为理由要求银行付款,亦遭银行拒绝;试问在上述情况下,银行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11、某银行以电报开出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电文中并未声明“以邮寄文本为准”的字句;受益人按照电报信用证的文本已将货物装运,并备好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向当地通知行议付货款时,当地通知行出示刚收到的开证行寄到的“邮寄文本”,并以电开文本与邮寄文本不符为由拒绝议付,后经议付行与开证行联系,开证行复电亦称“以邮寄文本为准”而拒绝付款;问:在这种情况下开证行有无拒付的权利12、中方某外贸企业与某国A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商因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外贸企业径向A商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13、中方某公司以CIF价格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的签订日期为6月2日;到6月28日由美国花旗银行开来了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金额为35000美元,证中规定装船期为7月份,偿付行为日本东京银行;我中国银行收证后于7月2日通知出口公司;7月10日,我方获悉国外进口商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倒闭;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14、日本某银行应当地客户的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的自由议付信用证,出口地为上海,信用证规定单证相符合后,议付行可向日本银行的纽约分行索偿;上海银行议付了该笔单据,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开证行,同时向其纽约分行索汇,五天后议付收回款项;第二天开证行来电提出单据有不符点,要求退款;议付行经落实,确定本行失误,该不符点成立,但又从受益人处得知开证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未用提单将货取走,且受益人现持有该批货通关的证据;试问:议付行是否可以凭受益人提交的通关证据回复开证行,拒绝退款15、我方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你认为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理16、中方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商人在2004年1月份按CIF条件签订一出口10万码法兰绒合同,支付方式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加拿大商人于本年5月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10%;我方正在备货期间,加拿大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投保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15%;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问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对否17、某外资企业出口货物一批,买卖合同与信用证均规定为CIF 条件,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在向轮船公司支付全额运费后,取得了由船公司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但制单人员在提单上漏打了“Freight Prepaid”字样,当时正遇市场价格下跌,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意见,以所交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试分析此案;。

《国际结算案例》解析完整

《国际结算案例》解析完整

《国际结算案例》解析(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国际结算》案例解析国内某公司以D/P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单证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

后来得知丙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证却毫无结果,请问托收银行应付什么责任?分析:托收银行不负任何责任。

理由如下: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只作为卖方的受托人行事,为实现委托的指示,托收银行可选择委托人指定的银行或自行选择或由别的银行选择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可直接或间接通过别的银行寄给代收行。

但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文件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报、电传、或电子通迅系统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暴动、内乱、战争或其他所不能控制的任何其它原因致使业务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所以,在本案例中,托收银行只要尽到“遵守信用,谨慎从事”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错,包括代收行倒闭致使委托人货款无法收回且单据也无法收回,不负何法律责任。

天津M出口公司出售一批货给香港G公司,价格条件为CIF 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30天付款,M出口公司同意G公司指定香港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M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G公司收取货款。

五天后,所装货物安全抵达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G公司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

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即下跌,G公司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拒绝付款。

你认为M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并说明理由。

分析:M公司应通过中行要求香港汇丰银行付款。

这是因为,香港汇丰银行在未经委托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允许G 商凭信托收据先行提货,这种不能收回货款的责任,应由代收行(汇丰银行)负责。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第一篇:国际结算案例分析国际结算模拟案例分析4.1 案例一4.1.1 案例介绍某年初,国内某出口商B公司委托当地出口保理商叙做一笔出口保理业务。

在获得进口保理商批准的10万美元信用额度后,出口保理商即与出口商签订了《出口保理业务协议》及《保理融资扣款授权书》。

同年4月和5月,出口商先后向出口保理商提交了两张发票,金额总计10万美元。

出口保理商随即将这两张发票先后转让给了进口保理商,并根据出口商的申请,向其提供了8万美元的出口保理融资。

8月5日,出口保理商收到进口保理商发来的争议通知,告知出口保理商,该年初出口商以托收方式发给进口商的货物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海关扣留,致使进口商不能提取该批托收项下已付货款的货物,进口商A公司因此拒付该出口商保理项下两笔应收账款。

进口保理商同时随附了一份进口海关的证明书。

出口保理商立即将有关争议情况通知了出口商,出口商承认托收项下货物确有问题,并正在与进口商交涉。

为了资金安全,出口保理商根据与出口商签署的《保理融资扣款授权书》及《出口保理业务协议》的有关条款规定,于8月11日将保理融资款项极其利息费用从出口商账上冲回,出口商对此未提出任何异议。

然而,在这之后直至次年7月进口商倒闭,买卖双方始终未能协商解决保理项下这起因反索引起的贸易纠纷。

其后第3年3月5日,出口商以“出口保理商冲回保理融资侵犯了出口商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出口保理商赔偿人民币100多万元,后又认为起诉理由不当而主动撤诉,并另以“保理业务项下贸易合同未出现任何质量争议,出口保理商却以质量争议为由扣划保理融资款项是严重侵犯出口商权益”起诉出口保理商。

4.1.2 案例分析1.应解决反索是否构成贸易纠纷的问题。

反索,是指进口商因与出口商另外一笔交易的结果导致进口商向出口商提出索赔而引起的争议。

在本案中,由于出口商最初发给进口商托收项下的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从而导致进口商拒付出口商保理项下两笔应收账款,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反索。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1、中国G公司(进口商)与新加坡H公司(出口商)签订进口一批纤维板的合同,金额为800万美元,分八批交货,每批100万美元,使用远期汇票付款。

合同订立后,新加坡出口商按时发来第一批货物,同时开立了八张远期汇票,每张汇票金额为100万美元。

但中国进口商的的开户银行S银行将八张汇票全部承兑并退还给新加坡出口商。

此后,新加坡出口商不再发货,同时将全部汇票转让给美国花旗银行。

汇票到期后,花旗银行作为汇票的持票人要求S银行付款。

该案导致中国G公司巨额损失。

该案损失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涉案的各方对金融票据缺乏应有的知识。

答:对于远期汇票付款是指出票完成后不能马上要求、而只能在规定的日期内要求票据权利的票据。

而且远期汇票承兑后不可撤销,而G公司在H公司发第一批货物就对其全部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导致了必须对承诺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才造成了巨额损失。

2、中国青岛M公司与韩国F公司签订了一笔服装交易合同,贸易条件为FOB,金额为3万多美元,并约定信用证付款。

但F公司迟迟未开来信用证,在M公司的多次催促下,F公司答应改为银行支票付款,在装运港一手交货,一手交支票。

在M公司已备妥装运货物准备装船时,F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

对此出口商予以拒绝。

同时,F公司也对货物包装提出新的要求,并要求将海运改为空运,答应立即寄来支票原件。

当出口商改换包装后准备空运时,要求F公司前来验货,但F公司以该批货物价格过高为由拒绝验货,最终导致出口商遭受巨大损失。

答:我方因坚持用信用证付款,这样可以降低损失同时支票只能开出一张,而F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违背了支票的原则,同时看不到F公司的诚意。

M公司在看到这种情况就因该停止与F公司的合作。

而不是按照F公司的要求将海运改为空运,是我方一为的退让导致了合同的失败。

3、2006年6月12日,A企业与B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双方约定货款以本票支付。

合同生效后,B企业按时向A企业发货,A向其开户银行申请开立了银行本票,并转交B作为货款。

国际结算票据案例分析及答案【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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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题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

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答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为后手.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

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

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2、案例分析题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

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

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

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

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

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答1天易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浙江某服装厂向建行浙江某分行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之间的一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 2在本案中存在以下几种非票据关系①票据原因关系.将套取的资金用于非法借贷是本案中一系列出票、承兑等票据行为的真正原因它们在本案中是以各种合同关系体现出来的。

国际结算考试题及答案

国际结算考试题及答案

国际结算考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国际结算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信用证B. 汇票C. 托收D. 现金交易2. 信用证的开立银行被称为:A. 发起银行B. 通知银行C. 受益人银行D. 付款银行3. 在国际贸易中,D/P(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是指:A. 付款交单B. 承兑交单C. 电汇D. 信汇4. 以下哪种情况不属于信用证的不符点?A. 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符B. 发票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C. 货物提前装运D. 所有单据均符合信用证条款5. 托收结算方式中,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以下哪项是正确的?A. 托收银行必须代为支付B. 托收银行可以要求发货人支付C. 发货人可以要求托收银行代为追索D. 发货人只能自行追索...(此处省略剩余选择题)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 简述信用证的基本功能和作用。

2. 什么是远期汇票?它在国际贸易中有何作用?3. 描述一下托收结算方式的流程。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25分,共50分)1. 假设你是某出口公司的国际结算部经理,公司收到了一份信用证,但发现信用证中有几处与合同不符。

请分析你将如何处理这种情况,并给出你的建议。

2. 某公司采用D/P方式出口了一批货物,但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发现买方拒绝付款。

分析可能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四、论述题(共30分)论述在当前国际贸易环境下,国际结算中的风险管理策略及其重要性。

答案:一、选择题1. D. 现金交易2. A. 发起银行3. A. 付款交单4. D. 所有单据均符合信用证条款5. D. 发货人只能自行追索二、简答题1. 信用证的基本功能是确保卖方在满足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能够收到款项,同时为买方提供货物与单据相符的保障。

它的作用包括减少贸易风险、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等。

2. 远期汇票是一种在特定日期支付的汇票,买方在汇票到期时支付款项。

它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是为卖方提供延期收款的便利,同时为买方提供资金周转的时间。

国际结算试题及答案详解

国际结算试题及答案详解

精简练习题一、名词解释1、国际结算:指为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而发生在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货币收付活动。

2、签字样本:是银行列示的每个有权签字人的有权签字额度、有权签字范围、有权签字组合方式以及亲笔签字字样,是代理行用以核对对方发来的电报、电传真实性的凭证。

3、背书:是汇票持有人在汇票背面加注签章并将汇票交给被背书人的行为.4、顺汇、逆汇:顺汇又称汇付,指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本国银行,委托该银行通过某种结算工具的使用将汇款汇付给国外债权人或者收款人。

逆汇是指债权人通过出具票据委托本国银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汇票金额的结算方式,结算工具的流向和资金的流向相反。

5、付款交单托收:指代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清票款后,才将商业单据包括提单交给进口商的一种交单方式,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6、承兑交单托收:指代收行在付款人承兑远期汇票后,就把商业单据交给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日由付款人付款的一种交单方式。

7、跟单信用证:银行(开证行/进口地银行)应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承诺在受益人提交全套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商品单据或金融单据的条件下,支付一定金额货币的书面凭证。

8、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9、通知行:应开证行的要求向受益人传递信用证的银行,通常是开证行的联行或代理行。

10、承兑行:在承兑信用证业务中,应开证行指定,在确认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后,承兑受益人提交的远期汇票,并在该汇票到期时履行付款责任的银行。

11、保兑行:应开证行的请求,为其开立的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12、偿付行:由开证行指定或授权的,对付款行、承兑行或议付行进行偿付的银行.13、议付行:在议付信用证业务中,接受开证行的授权,在确认受益人提交全套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后,对受益人议付买单,垫款给受益人的银行。

14、背对背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以原证为保证,要求一家银行开立以实际供货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其使用背景是因为中间商或代理商的存在。

国际结算 章节案例分析及答案

国际结算 章节案例分析及答案

案情:A国的进口公司向B国的出口公司进口机器设备。

他们决定用第三国货币支付。

但在实际支付货款时,发现两国的银行在第三国没有碰头行,在支付货款过程中延误了不少时间。

国际结算中,从支付清算的便利角度来说,在选择支付货币时应该分析哪些因素?分析: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付款货币不同,所涉及的要素就有所不同。

有的货币的收付不用通过票据交换所,有的必须通过票据交换所。

(1)付出口国货币。

进口国的某银行在出口国某银行总行开有出口国货币的存款账户。

出口国账户行在其来账上划转(借记),或通过交换进行转账。

前者不涉及出口国的票据交换所,而后者要涉及出口国的票据交换所。

(2)付进口国货币。

出口国的某银行在进口国某银行总行开有进口国货币的存款账户。

进口国银行可直接收进(贷记),或通过交换收进。

前者不涉及进口国的票据交换所,而后者要涉及进口国的票据交换所。

(3)付第三国货币。

如果进出口国的银行同在第三国同一家银行开有当地货币的存款账户,就形成了碰头行转账结算。

由第三国银行直接借记进口国的第三国货币存款,转而贷记出口国的第三国货币存款,不用通过票据交换所转账。

如果进出口国的银行在不同的代理行开立了存款账户,而没有碰头行,那么就要通过第三国的货币清算中心的票据交换所转账,完成收付。

启示:在选择结算货币时,除了考虑汇率因素外,还应考虑银行结算的便利性,必要时可以向有业务关系的银行咨询银行之间开立账户的情况,尽可能选择支付便利的货币,提高贸易结算的效率。

案例2:案情:我国某出口商出口货物,结算货币为美元,结算方式为托收。

货物出运后,出口商将全套的单据送给A 银行,委托其办理托收,在托收指示中,出口商指定B银行为代收行。

A 银行在接到托收指示后,发现其与B银行没有账户关系,但A 银行的纽约分行与B银行同为CHIPS的参加行。

于是A 银行在给B银行的托收委托书中写明如下指示:“When collected, please remit the sum to our New York Branch via CHIPS ( ABA: ) for credit of our account( UID: ) with them.”那么,CHIPS是怎么运作的?什么是ABA号码?什么是UID 号码?分析:CHIPS是一个贷记清算系统。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1、中国G公司(进口商)与新加坡H公司(出口商)签订进口一批纤维板的合同,金额为800万美元,分八批交货,每批100万美元,使用远期汇票付款。

合同订立后,新加坡出口商按时发来第一批货物,同时开立了八张远期汇票,每张汇票金额为100万美元。

但中国进口商的的开户银行S银行将八张汇票全部承兑并退还给新加坡出口商。

此后,新加坡出口商不再发货,同时将全部汇票转让给美国花旗银行。

汇票到期后,花旗银行作为汇票的持票人要求S银行付款。

该案导致中国G公司巨额损失。

该案损失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涉案的各方对金融票据缺乏应有的知识。

答:对于远期汇票付款是指出票完成后不能马上要求、而只能在规定的日期内要求票据权利的票据。

而且远期汇票承兑后不可撤销,而G公司在H公司发第一批货物就对其全部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导致了必须对承诺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才造成了巨额损失。

2、中国青岛M公司与韩国F公司签订了一笔服装交易合同,贸易条件为FOB,金额为3万多美元,并约定信用证付款。

但F公司迟迟未开来信用证,在M公司的多次催促下,F公司答应改为银行支票付款,在装运港一手交货,一手交支票。

在M公司已备妥装运货物准备装船时,F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

对此出口商予以拒绝。

同时,F公司也对货物包装提出新的要求,并要求将海运改为空运,答应立即寄来支票原件。

当出口商改换包装后准备空运时,要求F公司前来验货,但F公司以该批货物价格过高为由拒绝验货,最终导致出口商遭受巨大损失。

答:我方因坚持用信用证付款,这样可以降低损失同时支票只能开出一张,而F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违背了支票的原则,同时看不到F公司的诚意。

M公司在看到这种情况就因该停止与F公司的合作。

而不是按照F公司的要求将海运改为空运,是我方一为的退让导致了合同的失败。

3、2006年6月12日,A企业与B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双方约定货款以本票支付。

合同生效后,B企业按时向A企业发货,A向其开户银行申请开立了银行本票,并转交B作为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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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后,新加坡出口商按时发来第一批货物,同时开立了八张远期汇票,每张汇票金额为100万美元。

但中国进口商的的开户银行S银行将八张汇票全部承兑并退还给新加坡出口商。

此后,新加坡出口商不再发货,同时将全部汇票转让给美国花旗银行。

汇票到期后,花旗银行作为汇票的持票人要求S银行付款。

该案导致中国G 公司巨额损失。

该案损失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涉案的各方对金融票据缺乏应有的知识。

答:对于远期汇票付款是指出票完成后不能马上要求、而只能在规定的日期内要求票据权利的票据。

而且远期汇票承兑后不可撤销,而G公司在H公司发第一批货物就对其全部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导致了必须对承诺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才造成了巨额损失。

2、中国青岛M公司与韩国F公司签订了一笔服装交易合同,贸易条件为FOB,金额为3万多美元,并约定信用证付款。

但F公司迟迟未开来信用证,在M公司的多次催促下,F公司答应改为银行支票付款,在装运港一手交货,一手交支票。

在M公司已备妥装运货物准备装船时,F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

对此出口商予以拒绝。

同时,F公司也对货物包装提出新的要求,并要求将海运改为空运,答应立即寄来支票原件。

当出口商改换包装后准备空运时,要求F公司前来验货,但F公司以该批货物价格过高为由拒绝验货,最终导致出口商遭受巨大损失。

答:我方因坚持用信用证付款,这样可以降低损失同时支票只能开出一张,而F 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违背了支票的原则,同时看不到F公司的诚意。

M 公司在看到这种情况就因该停止与F公司的合作。

而不是按照F公司的要求将海运改为空运,是我方一为的退让导致了合同的失败。

3、2006年6月12日,A企业与B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双方约定货款以本票支付。

合同生效后,B企业按时向A企业发货,A向其开户银行申请开立了银行本票,并转交B作为货款。

由于B先期拖欠C企业的款项,其与该本票金额相当,于是B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了C。

但C没有按时向银行支取该本票款项,直到9月才向银行请求支付本票金额。

但银行以该本票已经过期为由拒付。

于是C转向B要求支付款项,但遭到拒绝。

多次交涉无果后,C向法院起诉B和银行,要求它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思考:法院应如何处理C企业的起诉,答:法院因支持C公司对银行的起诉,而对B企业不进行起诉,因为B已经将本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而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制票人和受款人所以B公司已经没有责任,对银行,由于C公司本票合法法院要求银行进行付款但是C公司没有按时向银行支取该本票款项所以有一部分的损失由C自行承担,银行将会扣除耽误的时间所存在的价值。

4、H公司与G公司签订了一笔贸易合同。

卖方H出具了一张期限为3个月、付款人为Y银行的远期汇票作为要求买方付款的凭证。

H获得Y银行承兑后将该汇票转让给了W银行。

汇票到期后,W要求Y付款,该银行拒付,其理由是该银行已经接到G通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要求停止支付汇票。

W与Y和H多次协商无果,于是W向法院起诉Y和H,要求其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并赔偿其延期付款的损失和有关费用。

答:Y银行要支付损失和有关费用,因为远期汇票一旦做了承兑则主债务人发生了变化即为承兑人就是Y银行而不是H公司,又因为远期汇票做了承兑即不可撤销,则需要对其汇票进行承兑,所以银行Y停止支付汇票是不正确的。

5、中国香港K公司与大陆D公司达成买卖镀锌铁皮交易,并同意2个月付款。

K开立了一张期限为2个月的汇票,其付款人是D,但受款人是大陆C公司。

该汇票经D承兑,C于汇票到期时向D要求支付款项,但D以K没有向其发货为理由拒付汇票金额。

思考:本案中,汇票的主债务人是谁,C应不应该获得汇票款项,为什么,答:主债务人因是D;C应该获得汇票款项;因为远期汇票一旦做了承兑则主债务人发生了变化即为承兑人就是D而不是香港K公司,又因为远期汇票做了承兑即不可撤销,则需要对其汇票进行承兑,所以C应该获得汇票款项6、中国H公司向新加坡K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转运德国。

新加坡商人向当地银行购买了一张银行即期汇票寄给H公司作为货款,但该汇票的付款货币是欧元。

H 公司向中国银行提示,因中国银行不代垫头寸,收妥结汇及汇票的货币为欧元,还需等待中国银行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德国某银行,除了正常的邮程,加上各银行的合理工作时间,该笔货款在4个多月后才到达中国H公司。

答: 适当的选择结算的工具,根据本国的情况选择这样才能迅速的收到货款,避免资金积压,而该案例中H公司结算工具货币的选择错误导致了即期汇票相当于变成了远期汇票,因此,不同程度上地存在资金积压的问题,不利于高效使用效率。

7、某出口商遇到一位俄罗斯客户,俄罗斯客户要求出口商发货,结汇方式是OPEN BILL,不知这是什么结汇方式,答:OPEN BILL就相当于O/A。

对此一定要小心。

没有足够的把握就不能同意这种结算方式。

出口商也可以向中国信用保险公司申请短期信用险额度,如果不被批准,说明这笔生意风险极大,不能发货。

8、某出口商与孟加拉进口商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总价为14600美元,向孟加拉出口黑白电视机零配件。

付款条件一半是电汇,一半是信用证方式。

电汇时间是在发货前。

可是信用证开到了两个月,电汇款也没到。

该出口商不敢发货,但信用证里的装效期全过了,预定的舱位也一推再推。

出口商很矛盾,马上发货但电汇款未到,不发货还得承担空舱费。

这该怎么办,答:出口商应该致电给孟加拉进口商协商电汇货款的未到的缘由,同时要求信用证装期延期,要求孟加拉进口商先将电汇货款打入出口商的银行账户,再将货物进行装运,同时让进口商重新开立信用证以保证货物的顺利装运。

9、我某出口公司在广交会上与一外商签订一笔出口合同,并凭外商在广交会上递交的以国外某银行为付款人的金额为5万美金的支票在2天后将合同货物装运出口。

随后,我出口公司将支票通过我国内银行向国外付款行托收支票时,被告知该支票为空头支票,由此造成钱货两空的损失。

试分析该案中我出口公司应接受的教训。

答:(1)要有风险意识,在选择客户尤其是大额交易时,一定要先考虑客户的(2)最好对第一次交易的对象选择汇票进行支付手段,而不是支票(3)资信;在合同洽谈时应尽可能确定代收行,选择历史较悠久、熟知国际惯例并信誉卓著的银行作为代收行;10、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签订出口合同,支付方式为D/P 90 DAYS AFTERSIGHT。

中国C银行将单据寄出2个月后尚未收到款项,遂应A要求指示德国D 银行退单,但到D回电才得知,单据已凭进口商B承兑放单。

几经交涉,B以种种理由不付款,进出口商之间交涉无果。

中国C认为是德国D错误放单造成出口商货款损失,要求D承担责任,但D对中国C的催收拒不答复。

又过了2个月,D告知中国C进口商已宣布破产,并随附法院破产通知书,致使出口商款货两空。

答:选择远期D/P时,出口商应把握的要点(1)要有风险意识,在选择客户尤其是大额交易时,一定要先考虑客户的资信;(2)在合同洽谈时应尽可能确定代收行,选择历史较悠久、熟知国际惯例并信誉卓著的银行作为代收行;(3)尽量避免远期天数与航程时间间隔较长;(4)在托收业务中最好选择CIF贸易条件;(5)D/P远期在一些南美国家被视为D/A,应事先有所准备。

11、国内某公司以D/P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单据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

后来得知丙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据却毫无结果。

请问托收银行应付什么责任,理由如下: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只作为卖方的受托人行事,为实现委托的指示,托收银行可选择委托人指定的银行或自行选择或由别的银行选择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可直接或间接通过别的银行寄给代收行。

但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文件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电报、电传、或电子通迅系统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暴动、内乱、战争或其他所不能控制的任何其它原因致使业务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所以,在本案例中,托收银行只要尽到“遵守信用,谨慎从事”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错,包括代收行倒闭致使委托人货款无法收回且单据也无法收回,不负何法律责任。

12、天津M出口公司出售一批货给香港G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30天付款,M出口公司同意G公司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M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G公司收取货款。

五天后,所装货物安全抵达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G公司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

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即下跌,G公司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拒绝付款。

你认为M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并说明理由。

答:M公司应通过中行要求香港汇丰银行付款。

这是因为,香港汇丰银行在未经委托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允许G商凭信托收据先行提货,这种不能收回货款的责任,应由代收行(汇丰银行)负责。

13、中国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成交一批货物,共15000套,装1500箱。

贸易条件为CIF,采用信用证方式结汇,并订明可分批(期)装运,每批500箱,分别于7、8、9月装运。

出口公司与7月份装运了500箱,顺利结汇,第二批如期装运,但数量为480箱,当出口公司向银行结汇时遭到拒付。

于是出口公司以电讯方式要求买方接受480箱,买方迟迟不做答复。

此时第三批货物亟待装运。

在未获买方对第二批货物是否同意接受的情况下,出口公司将第三批货物按期按数装船,但第三批货物的货运单据又遭银行拒付。

请问:银行的两次拒付是否有理由, 答:有,因为在信用证条件下银行的付款是有条件的,银行只是在符合条件下才履行付款责任,这个条件就是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即单证相符;反之,开证行是有权利拒付的。

在该案例中方中国某出口公司第二装运为480箱、第三批装运为500箱少于合同所订立的货物的数量所以均为按照合同的条款进行装运,所以银行有权利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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