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价值与幸福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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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自我价值的实现

摘要:自我价值是人生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生实现幸福的关键一步,自我价值的确立也是现在和将来幸福的写照。自我价值是人生观的重要内容,也是人生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我价值的实现是指个人的实践活动、道德行为对社会、他人的需要所具有积极意义以及社会对个人的需要的满足和对他的整个活动肯定的评价。

关键词:自我价值人生价值幸福观

正文:人生价值是人类特有的一种自我意识或自我判断,它具体体现为人的才能、创造与贡献。人们在审视和判断自己的价值时,“人”已经成为价值对象—客体了。这也同判断其他客体一样,总是以自己的需要为根据的。

人生价值是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

人生价值体现为社会价值与自我价值两方面。社会价值作为客体的人满足作为主体的社会需要的关系,也是人的生命活动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了社会的物质和精神的需要,人对社会作出了多少贡献。这是衡量一个人的人生价值大小的标志,也是人生价值的本质所在。个人的自我价值则是自己对自我需要的满足与肯定。任何人都有自我需要,都会在一定需要的支配下来确定目标并从事自己的活动。

因此,个人的价值在于自身能否或在多大程度上满足社会的需要,在于他对人民的利益和社会的进步所作的贡献,在于他对社会所从事的创造性劳动和为人类谋幸福的实绩。从这个意义上讲,个人的价值取决于他满足社会需要。个人必须把自我与社会紧密结合起来,才能

获得或实现自我价值。个人的需要是整个社会需要的一部分。因此, 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人生价值是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统一

人生价值亦有其内在价值,即一个人所具有潜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创造力,任何人都有一定的需求,对社会、他人又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这种责任心、义务感就体现着人生的内在价值。这种内在价值使人具有人格尊严,使人能够进行。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活动。如果一个人毫无内在的潜在价值,那么他的人生便毫无价值。

人生除了有内在价值外,还有外在价值,即人的内在价值外化为社会价值。即一个人潜在的知识、才能和品德,通过社会实践创造了物质财富或精神财富,便转化为对他人、社会作出了贡献,内在价值便转化为外在价值了。正如黑格尔说的:“外与内首先是同一个内容。凡物内面如何,外面的表现也如何。反之,凡物外面如何,内面也是如何。”

人生的内在价值必然表现于外的,永远不表现于外的内在价值是不存在的。人类的知识、社会的原则、行为规范、价值目标等等被个人接受,转化为个人的知识、才能、品德、信念、价值目标,又通过他的实践活动,转化为对他人、社会的贡献,于是内在价值转化成了现实的外在的社会价值了。

人生价值是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辩证统一。

无论自我价值,还是社会价值,都是人的本质力量的表现,即都是人的知识、智慧、才能和品质对象化的结果。任何人的人生价值都

是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二者互为存在的前提,失去一方面,另一方面也就不存在了。如果没有索取,一个人也不可能对社会、他人作出贡献,反之亦然。

人生的自我价值是实现其社会价值的必要条件。任何人的自我价值实现,都必须有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为基础。人有物质生活资料的生存需要,有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的享受需要,有使人的智力、创造才能得到全面的高级的发展需要。如果不能满足人的这些需要,那么他们就不可能对社会作出贡献。

人生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虽然都很重要,但是,社会价值却是人生价值的最重要的方面。如果把索取视为人生价值的主要方面,那么,人类社会就会衰败,直至灭亡。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生价值在于奉献,在于创造,而不在于索取”的看法,无疑是正确的。它正确地反映了社会价值在人生中,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自我价值的实现可以划分为三个环节:价值能力、价值形成和价值实现。

首先, 把价值能力的积累与提高看成是实现人生价值的首要前提, 这就会使人们懂得,为要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就必须努力培养和锻炼自己的价值能力。只有具备了这种能力,才谈得上形成和实现自身的价值。能力越强, 形成和实现人生价值的可能性就越大。但是,有了能力并不会自然而然地形成和实现人生价值。如果断定有了能力就当然有了人生价值,能力越强人生价值就越大, 那就会导出这样的错误结论能力强而不作贡献的人, 反比能力相对差些但全心全意做

贡献的人具有更大的人生价值。

其次, 把个人对社会尽职尽责、做出积极贡献确定为价值形成的根本内容, 这就会使人们懂得, 为了增大自身的价值, 不仅要培养和锻炼自己实现人生价值的能力, 而且要使自己的能力沿着积极的方向发挥出来, 把个人的自我完善真正溶化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事业中去。如果自恃有能力而孤芳自赏, 或把能力当作沽名钓誉、向社会讨价还价的资本, 那么,人生价值只不过是一种自以为是的感觉而已。

最后, 把社会对个人的贡献做出正面反应看成是人生价值的实现, 这就会使人们懂得,人生价值只有通过社会的检验与认可, 才是实实在在的东西。因此, 人们应当自觉地把社会的需要当成自己行为的目标, 为社会做出尽可能多的有益的贡献, 不做那些徒劳无功甚至妨碍社会的事情。在社会主义条件下, 个人为社会做贡献与社会给个人以认可, 在一般情况下是同步的、对等的, 但又不可否认它们的非同步、非对等现象的存在。我们从理论上区分价值形成与价值实现的概念的目的, 就在于使人们充分自觉地从个人与社会两个方面来为人生价值的实现创造良好的条件。

但是, 对人生价值实现的实质进行这种分解开来的剖析, 还只是解决了认识上的问题。在实践中, 人生价值实现的过程要复杂得多。这是因为, 价值能力、价值形成与价值实现这些环节总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交互发生的, 人们很难在具体人生价值实现的过程中明显地划分出它们的时空界限。

以价值能力与价值形成的关系而论, 个人形成自身的价值固然要具备一定的能力, 但这种能力恰恰是在为形成价值所付出的努力之中获得的。以价值形成与价值实现的关系来说,个人只有对社会做出贡献, 才能得到社会的尊重与满足然而, 今日的贡献, 又往往是以昨日的尊重与满足为动力的。

可见, 无论是在自我价值实现的全过程中, 还是在它实现的个别环节上, 都存在着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正是这一对矛盾, 推动着整个自我价值的实现。

幸福观念是自我价值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因。

从理论上说,幸福范畴是历史发展的结果,是社会生活条件在人们思想和情感中的反映。所谓幸福,就是处于一定社会关系和历史环境中的人们,在为美好生活条件的奋斗中,由于感受和理解到目标或理想的实现而在感官或精神上得到的满足感。幸福既以主观的生活目标和生活理想为前提,又以客观的生活过程和生活条件为基础。

所以,幸福是人的客观存在状况和主观精神感受的和谐统一,其内涵也是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而不断演变和丰富着的。幸福的结构和组成要素都很复杂,比如,物质的幸福与精神的幸福;感性的幸福与理性的幸福;个人的幸福与社会的幸福;高尚的幸福与俾俗的幸福等。幸福的要素有美貌、健康、爱情、地位、荣誉、艺术等。从现实看,任何人都不可能占有幸福的整体,而只能占有幸福的某个部分。由于每个人的需要不同,评价幸福的标准不同,感受幸福的能力也不同,这就使得幸福观念和幸福体验的相对性成为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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