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分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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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实施细则(试行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贯彻落实《河北省职业学校试行学分制的原则意见》,深化我校教育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在教学过程中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在教学管理中贯彻以人为本原则,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加强职业教育与其他类型教育的沟通和衔接,促进终身教育体现和学习型社会的建立,制定本细则。

第2条:我校的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来计算学生的学习质量和成效,衡量学生能否毕业,同时又要求学生修满规定年限的教学管理制度。它把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满足人才培养基本规格的要求;它提供多种学习途径和形式,允许学生选择,体现弹性教学制度;它将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综合评价学生,体现管理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第3条:本细则从2005年在职高部开始试行,适用于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和普通中专。

第二章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

第4条:教学计划

教学计划是组织教学工作的实施方案,是指导和管理教学工作的重要文件。为保证各专业学生的培养规格和质量,实施学分制的专业按照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要求和学分制管理要求及企业用人的实际需要,制定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并报教务处审批后执行,新开专业的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应在新生入学前报批。

本次学分制改革是以数、语、外等基础课为先导,在各专业全面铺开。各教研组(专业组)在每学期开始前制定本学期的教学计划,每月上报一次月计划。

第5条:课程设置

学分制实施弹性教学计划,将课程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简称限课)和任意选修课(简称任选课)及综合社会实践课和实习。

1、必修课指为保证人才培养基本规格,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必修课为专业

基础课程(各专业不同)。

2.限选课指学生在学校提供的选修课范围内,按相关规定选修的课程。为保证专门化方向的人才培养基本规格,以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包括专业提高课和基础课程(包括德育、语文、数学、外语、计算机应用和体育等),采用“模块式“课程组形式,由学生选修。

3.任选课指扩大学生知识面,培养、发展学生个性特长和潜能的课程。包括拓宽知识技能为主的课程和深化提高专业知识技能为主的课程和创新意识的

课程。低年级的任选课以培养兴趣、发展个性的人文、社科、艺术、管理类课程为主;高年级的任选课一般以提高和发展应用能力为主。学校在每学期其中后向学生公布下学期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的课目。

第6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文化基础课与专业课程的课时比例一般为4:6,专业课程中的实践课教学比例一般为50%。对技能型紧缺性人才的专业教学计划和课时比例另行规定。

第7条:必修课、限选课应按课程的内在关系在各学期均衡设置,任选课应由全校统一集中开设,供各专业学生选修(可跨专业)。

第三章学分管理

第8条:学分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和成效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学分可分为:基础学分、绩点学分、奖励学分、操行学分。

第9条:基础学分的确定与计算

1.基础学分是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中开设的每一门课程和各种实践性环节所规定的学分,它直接与必修、选修科目的课时总量挂钩,规定了学生在学科学习中必须取得的最低学分,体现的是学生的学习总量。

2.学分计算以学期为单位时间,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跨学期开设的课程,按各学期分别计算学分。一般课程为16——18个课时为1学分,全学期开设的课程以其实际周课时计算学分,课程的周课数即为该课程的学分数。独立开设的实践课、军训、毕业实践、综合实习等以一周为一个基础学分;公益劳动、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社会调查等以32课时为一个基础学分。

3.学生只要修满该课程规定课时,并经考试合格(及格以上)即可获得该科目基础学分。

4.学生毕业应修满的总基础学分不低于160学分。通过课程学习可修80-140学分;通过实习可修20-80学分。

第10条绩点的确定与计算

1.绩点是一门课程的成绩系数,是计算学生学习优秀程度的单位,是确定学

生综合素质是否优秀的重要依据。

2. 绩点与考试分数及考核等级的关系

注:补考合格的成绩均以60分计,绩点一律按0计。

3.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课程的绩点×课程的学分数

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学期所得各课程的学分绩点/∑学期所得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能在总体上反映学生在一学期中学习的质量和数量情况,它是评优、评先、评定奖学金、优先推荐就业、继续升学的依据。

第11条奖励学分的确定

1.各类竞赛

主要指学科、操作技能、体育、文艺、艺术等竞赛,具体奖励基础学分情况

2.

主要指由学校团委、学生会组织的学生社团正常开展的活动及学科组织的兴趣小组活动,如文学社、运动队、舞蹈队、器乐队、学生党校等,学期初应有计划,有训练或活动记录,且经学校考核合格,可奖励基础学分1学分/32课时。

3.学生实习一个学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完成实习计划,成绩评定合格给予20个学分,如未参加全部实习活动,按每32课时为1个学分。

4、荣誉称号

对获校及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优秀学生给予基础学分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①原有学业基础或各方面表现较差,但经过自身努力取得明显进步者,由班主任或任课教师填写学分奖励申报表,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给予适当的基础学分奖励,并在班级中公示.

②其他值得奖励的行为和事例,班主任\任课教师均可向教务处书面申请奖励,其奖励分值按具体情况确定。

第12条扣减学分的确定

1.

3.

观,可由班主任或任课教师提出并填写学分扣减申报表,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适当扣减基础学分。如:课堂纪律、出勤、作业、考试、宿舍管理、损坏公物、同学相处、仪容仪表、违规上网等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第四章成绩考核

第13条学生所修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成绩及格(60分以上),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考试课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也可采用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级制记分。

1.各学科按模块进行学分制评定(分若干模块教学经考试合格获得相应学分),每个模块1—2学分。

2.必修课(专业基础课)一定是考试课,限选课(专业提高课和文化基础课)可以是考试课或考查课.(注:考试课采用百分制,考查课可采用等级制)

核算方法如下:

评价必须规范公正。

4.每门课程考核成绩、学分和绩点均应填写在学生成绩登记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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