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高桥保税区非保税区货物进区登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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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关于在外高桥保税区开展赋予区内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工作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关于在外高桥保税区开展赋予区内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工作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关于在外高桥保税区开展赋予区内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工作的操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6.30•【字号】沪经贸贸发[2003]672号•【施行日期】2003.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上海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关于在外高桥保税区开展赋予区内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工作的操作办法》的通知(沪经贸贸发[2003]67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在上海外高桥等四个保税区开展赋予区内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商贸秩函〔2003〕22号)的文件精神,现结合上海实际,制定印发《关于在外高桥保税区开展赋予区内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试点工作的操作办法》,并于7月1日起试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关于在外高桥保税区开展赋予区内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工作的操作办法根据国家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在上海外高桥等四个保税区开展赋予区内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商贸秩函〔2003〕22号)的文件精神,我委从7月1日起在外高桥保税区开展赋予区内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试点工作。

具体操作办法如下:一、进出口经营权的申请类型根据商务部文件精神和主管部门的解释,区内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分为:1、内资企业外贸流通经营权;2、内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3、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4、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自营进出口权。

二、进出口经营权的申请条件1、内资企业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基本条件为: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成立一年以上,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年检并通过年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按国家规定办理税务年检并通过年检。

2、内资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基本条件为: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或为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万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不低于100万元);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名称注册号资金数额万元经营者姓名联系电话是否有网站或网店□是□否类型名称网址行政许可情况许可文件名称有效期至资产状况信息(币种:人民币)营业额或营业收入万元□公示□不公示纳税总额万元□公示□不公示从业人数人其中:高校毕业生人数经营者人;雇工人不公示退役士兵人数经营者人;雇工人不公示残疾人人数经营者人;雇工人不公示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经营者人;雇工人不公示党建信息中共党员(包括预备党员)人数不公示党组织建制□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未成立党组织不公示经营者是否为党员□是□否不公示经营者是否为党组织书记□是□否不公示海关管理的个体工商户还需填报以下内容:注册信息英文名称英文地址开户银行开户账号税务登记号进出口企业代码特殊贸易区域经济区划海关业务联系人海关业务联系人固定电话海关业务联系人移动电话海关业务联系人电子邮箱海关业务联系人传真经营场所性质□自有□租赁□借用□其他是否实行会计电算化□是□否财务管理软件名称记账方式□自理记账□委托代理记账委托代理记账单位名称委托代理记账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代理记账单位地址委托代理记账单位联系人委托代理记账单位联系人电话经营补充信息最近三年是否连续亏损□是□否注:此表为个体工商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其登记机关报送的电子年度报告表填报须知:1、本表所填写内容应真实可靠,无虚假成份。

经营者应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2、本表一律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端正(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年报的除外)。

3、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变更登记决定后,报送年度报告。

4、表中“高校毕业生人数”是指报告期内录用的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5、表中“退役士兵人数、残疾人数、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数是指报告期内录用的退役士兵、残疾人、失业人员。

6、表中“行政许可情况”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取得的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完整版)保税区的报关流程

(完整版)保税区的报关流程

保税区的报关流程一、境外货物进区流程1.加工贸易所需进境料件、转口货物、仓储货物适用进境备案手续。

2.货物到达港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到预录入点办理进境货物备案清单预录入手续(加工贸易进境料件在加工企业预录入,仓储、转口货物在仓库预录入),预录入按“进出境备案清单填制规范”填写。

3.将预录入数据向海关发送申报,待接到接受申报回执后,打印进境货物备案清单4.在备案清单上签署报送员名字,并加盖报关章,随附报送员证、提单(包括小提单)、相关商业单证、运输单证、原产地证书、《进口信用证、托收承兑/付汇情况表》、审批单证及其他海关认为必要时需交验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到海关里书面交单申报手续5.海关接单后,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手续齐全有效的,予以放行,并在有关单证上加盖放行章或验讫章,将盖单证返还报关员办理提货手续6.货物须由海关监管车辆从码头(机场等)承运至保税区内二、区内货物出境流程:1.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适用出境备案手续2.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到预录入点办理出境备案清单预录入手续,预录入按“进出境备案清单填制规范”填写。

3.将预录入数据向海关发送申报,待收到申报加执后,打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4.在备案清单上签署报关员名字,并加盖报关章,随附报关员证、相关商业单证、运输单证、审批单证及其他海关认为必要时需交验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到海关办理书面申报手续。

5.海关接单后,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手续齐全有效的。

予以放行,并在关单证上加盖放行章或验讫章,将盖章单证返还报关员办理货物装船出运手续。

6.货物须由海关监管车辆从保税区承运至码头(机场等)。

三、其它境外货物进区或货物出区流程1.除加工贸易进境料件、转口货物和仓储货物外的从境外运入保税区,或者从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或者从境外通过保税区报关直接运往非保税区的货物适用进出报送手续。

2.收(发)货人或其他代理人到预录入点办理进口报关单预录入手续,按“报关单填制规范”填写3.将预录入数据向海关发送申报,待接到接受申报回执后,打印进口报关单;4.在报送单上签署报关员名字,加盖报关章,随附报关员证、相关商业单证、运输单证、审批单证及其他海关认为必要时需交验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到海关办理书面交单申报手续;5.海关接单后,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手续齐全有效的,予以放行,并在相关单证上加盖放行章或验讫章,将盖章单证返还报关员输提货手续;6.入区货物须由海关监管车辆从码头(机场等)承运至保税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0.09.09•【文号】•【施行日期】1990.09.0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发布日期:1997年8月1日实施日期:1997年8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的建设,发展外向型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为海关监管区,海关在保税区内依法执行监管任务。

保税区与非保税区(指中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下同)分界线设置完善的隔离设施。

第三条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必须经由设有海关机构的出入口进出,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检查。

保税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生产、仓储企业应当持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海关登记备案。

第四条保税区进出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按规定交验有关单证。

第五条保税区内仅设立行政管理机构以及有关企业。

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

第六条保税区内行政管理机构和企业进口的供本机构、企业使用的货物仅限在保税区内使用,未经批准,严禁转让、销售非保税区。

保税货物必须复运出境或经加工后复运出境。

如遇特殊情况需将货物转让、销售非保税区的,则视同进口,应交验国家规定的进口许可证,并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产品税(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

第七条在保税区内设立国家限制和控制的生产项目,须经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运入、运出保税区。

目的在于销往非保税区的货物不得运入保税区。

第九条海关对保税区进出口的货物及有关场所,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进行检查。

各种保税物流区域

各种保税物流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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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物流学

出口加工区在管理手段等方面较之传统的 监管模式具有较大的优越性,海关在实行 24小时监管的同时,将简化现行手续,实 现出口加工货物在主管海关“一次申报, 一次审单,一次查验”的通关要求,满足 现代跨国型企业“零库存生产”的需要。
国际物流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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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27日,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由海关 监管的出口加工区。首批批准进行试点的有15 个,现有 57个出口加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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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物流学
国际物流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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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发展以电子信 息、精密机械为主 的出口型先进制造 业;结合青岛经济 技术开发区汽车整 车、船舶生产制造 业基地规划在周边 配套区域建设汽车 、船舶零配件专业 工业园,重点发展 汽车、船舶零配件 出口产业;在配套 产业区重点发展为 出口加工区生产上 游配套产品的生产 性企业和金融、法 律、物流、中介等 服务及生活配套服 务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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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税物流园区

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 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 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物流园区可以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
海关手续货物、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 和增值服务、进出口贸易及转口贸易、国际采购、 分销和配送、检测、维修、商品展示、和经海关 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近日(2007-9-20 ), 经国务院批准,全国 首批7个加工区叠加保 税物流功能试点单位 包括陕西西安、江苏 昆山、浙江宁波、上 海松江、北京天竺、 山东烟台及重庆7个出 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 物流功能,是指在目 前出口加工制造功能 基础上增加保税仓储、 物流、配送、国际贸 易和转口贸易、国际 物流分拨配送、检测 维修、国际商品展示、 进口设备售后服务、 设计研发等功能。

上海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指引

上海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指引

上海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指引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及有关法规,制定本指引。

一、预录入编号本栏目填报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预录入编号规则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

二、海关编号本栏目填报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海关编号。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在海关H883/EDI通关系统向H2000通关系统过渡期间,后9位的编号规则同H883/EDI通关系统的要求,即1-2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的后2位),第3位为海关接受申报公历年份4位数字的最后1位,后6位为顺序编号。

在海关H883/EDI通关系统向H2000通关系统过渡期间,后9位的编号规则同H883/EDI通关系统的要求。

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在不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调拨、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所在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四、备案号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备案审批等手续时,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电子账册及其分册(以下统称《加工贸易手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或其他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上海三大保税区及其管理体制介绍

上海三大保税区及其管理体制介绍
上海三大保税区及其管 理体制介绍
2020/10/31
上海三大保税区及其管理体制介绍

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作为上海市政府的派出机构,统 一管理洋山保税港区、外高桥保税区(含外高桥保税物流园 区)及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的行政事务。
上海综合保税区三区联动,实现了政策、资源、产业和功 能的联动互补,集聚效应大大增强,凸显了三区作为海关特 殊监管区域的整体优势。上海综合保税区将积极探索,锐意 创新,建设具有自由贸易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使区域 功能更丰富、成本更低廉、运作更顺畅、企业更便利,实现 1+1+1>3的放大效应,形成资源优化整合、区域联动发展的 新格局,成为上海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核心区域、国际贸易 中心的重要载体、国际金融中心的重要突破点。
上海三大保税区及其管理体制介绍
上海三大保税区及其管理体制介绍
上海三大保税区及其管理体制介绍
统一规范的管理机制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洋山保税港区 管理办法》、《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为区域发展提供了稳定、可靠的政策支持。
上海三大保税区及其管理体制介绍
013年2月份上海综合保税区洋山、外高桥港区集装箱量统计 数据
上海三大保税区及其管理体制介绍
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作为我国目前政策最优惠、功能最齐全的海关特殊监 管区之一,始终致力于功能创新和先行先试,全面运作以来,区域产业功 能实现多举突破并快速发展:建成了国内首家融资租赁展示馆和综合服务 平台,融资租赁业呈现集聚化、规模化、多元化发展态势;依托浦东机场 航运资源优势与区港一体化发展机遇,逐步形成了电子元器件、工业零部 件、医疗器械及高端商品四大类具有高附加值特点的空运产品分拔中心; 进一步拓展国际中转、高端商品贸易展示、航空培训服务、维修检测等临 空服务业,打造临空功能服务的先导区,成为上海航运中心建设的新亮点

五类特殊监管区域及退(免)税政策

五类特殊监管区域及退(免)税政策
五类特殊监管区域及退(免)税政策
1、保税区:根据国税发[2000]165号规定,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 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 关手续的,保税区外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仓储企业 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办理退税。除此情况外,保税区外的企业不论 以何种贸易方式销售给保税区内企业的货物,一律按内销征税。 2、出口加工区:根据《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55 号)规定,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 的国产设备、材料以及基建物资等才可以凭有关凭证办理退(免)税。出口报关 单运输方式栏全称为“出口加工区” 。 根据苏国税函〔2007〕437号文件的规
58号批准的保税物流园区还有青岛、宁波、大连、张家港、厦门象屿、深圳盐
田港、天津保税区。
4、保税物流中心(B 型):根据《保税物流中心(B 型)税收管理办法》(国 税发〔2004〕150号)的规定,物流中心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 的,或物流中心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境外企业后,境外企业将货物运入物流中心 内企业仓储的,物流中心外企业才可以凭有关凭证办理退(免)税,出口报关单 运输方式栏为“物流中心” 。根据上述规定及省局的有关要求,区外企业必须销 售给区内企业或境外企业,且货款必须是购买方支付,区外企业才可以凭有关凭 证申报办理退(免)税。目前已经批准设立并通过验收的保税物流中心(B 型) 包括: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和南京龙潭港保税物流中心(B 型)。 5、出口监管仓库:根据《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即予退税暂行管理办法》(署 加发[2005]第 39号)的规定,对符合条件并由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文中列明 的出口监管仓库实行入仓退税的政策,其他非列明的出口监管仓库,待货物实际 离境后,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办理退(免)税。 对出口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的备案规定 1、出口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其票流、物流、资金流必须一致。企业必须 在第一笔业务发生后到主管退税分局(第八、九、十分局)进行备案,按规定填 写《特殊监管区备案表》,同时附报一笔业务下的外销发票及合同、打单发票、

政策和实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

政策和实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
与保税港 区基本相 同。
与保税港 区基本相 同。
保税物流中 心(B型) 报关制
报关制
单报关
与保税港 区基本相 同。
单报关
与保税港区 基本相同。
不设存储 期限。
❖ 存储 期限 为2 年,
保税仓库 报关制
出口监管 仓库
报关制 (出境)
报关制 报关制 (进口)
双报关
与保税港 区基本相 同。
单报关
与保税港 区基本相 同。
综合保税区
❖ 区内企业不 实施加工贸 易银行确保 金台账和协 议核销制度 。区内企业 应该自开展 业务之日起 ,定时向海 关报送货品 旳进区、出 区和储存情 况。(因为 综保区目前
保税区
区外
❖ 实施备案制 ❖ 对采用
,H2023 电子账
系统中不设 册管理
账册。
模式旳
联网企
业,由
主管海
关按实
际监管
需要拟
国际采购配送
Global Distribution Center
客户 Customers
综保区 IFTZ
供给商 Vendor
海外 Overseas
中国 China
货品流 Material Flow 发票 Invoice 订单/结算 Order/Payment
货品结转及出口退税
Shipment Transit and VAT Rebate for Exports
无要求 须具有仓储经营权
只能是加工贸易企业
一、基本概念、种类(保税仓库旳优势)
操作便捷
建设成本小。与保税物流中心 和综合保税区相比,保税仓库 旳建设门槛低,投入成本小
优势
仓储费用低。一般是 保税物流中心或综保 区旳50%-70%

6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区别

6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区别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功能说明及对比自1990年为适应我国不同时期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简称特殊区域)以来,已先后批准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在国发[2012]58号文件上提出)。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所在地区提升产业水平、扩大就业,促进外贸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

目前,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本覆盖了沿海、沿江、沿边、内陆地区的重要港口和中心城市。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基本特征:一是经过国务院审批,设立在我国境内,纳入国家级开发区范畴,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二是采取封闭围网管理,对基础设施和监管设施验收有严格的标准;三是都具有一线和二线的通关特征;四是具备保税功能,境外货物进入园区,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区内可开展保税货物的加工、仓储、转口、展示等业务(统称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两大类业务)。

下面分别介绍六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以及相应的政策一、保税区保税区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全国15个。

1990年6月,经中央批准,在上海创办了中国第一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

1992年以来,国务院又陆续批准设立了14个保税区和一个享有保税区优惠政策的经济开发区:天津港、大连、张家港、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福州、海口、厦门象屿、广州、青岛、宁波、汕头、深圳盐田港、珠海保税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产业功能:保税区作为我国最早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功能设置是较为宽泛的,主要有:1、国际贸易、2、保税仓储、3、转口贸易、4、出口加工5、商品展示,并且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者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相关政策:1.货物入区保税2.区内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3.国内货物入区不退税,离境可退税4.区内加工产品不收增值税5.全部使用境外料件加工的制成品出区按进口制成品征税6.用含有境外料件加工的制成品出区按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7.货物入区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8.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9.区内建设及业务开展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等,地区内进口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免税10.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二、出口加工区出口加工区是设立在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和外高桥港区联动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和外高桥港区联动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和外高桥港区联动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5.14•【字号】•【施行日期】200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和外高桥港区联动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近期,市发展改革委、市外经贸委、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外管局上海分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等九部门制定了《关于推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和外高桥港区联动发展试点意见》。

经市政府办公厅批转,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推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和外高桥港区联动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1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〇〇四年五月十四日附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推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和外高桥港区联动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17号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市外经贸委、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外管局上海市分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关于推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和外高桥港区联动发展的试点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六日关于推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和外高桥港区联动发展的试点意见为了充分发挥保税区政策优势和港口区位优势,促进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以下简称“物流园区”)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与外高桥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03]81号)的要求,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之前,现提出推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和外高桥港区联动发展的试点意见如下:一、海关监管1、物流园区是海关实施封闭管理的特定区域。

6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区别

6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区别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功能说明及对比自1990年为适应我国不同时期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简称特殊区域)以来,已先后批准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在国发[2012]58号文件上提出)。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所在地区提升产业水平、扩大就业,促进外贸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

目前,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本覆盖了沿海、沿江、沿边、内陆地区的重要港口和中心城市。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基本特征:一是经过国务院审批,设立在我国境内,纳入国家级开发区范畴,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二是采取封闭围网管理,对基础设施和监管设施验收有严格的标准;三是都具有一线和二线的通关特征;四是具备保税功能,境外货物进入园区,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区内可开展保税货物的加工、仓储、转口、展示等业务(统称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两大类业务)。

下面分别介绍六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以及相应的政策一、保税区保税区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全国15个。

1990年6月,经中央批准,在上海创办了中国第一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

1992年以来,国务院又陆续批准设立了14个保税区和一个享有保税区优惠政策的经济开发区:天津港、大连、张家港、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福州、海口、厦门象屿、广州、青岛、宁波、汕头、深圳盐田港、珠海保税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产业功能:保税区作为我国最早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功能设置是较为宽泛的,主要有:1、国际贸易、2、保税仓储、3、转口贸易、4、出口加工5、商品展示,并且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者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相关政策:1.货物入区保税2.区内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3.国内货物入区不退税,离境可退税4.区内加工产品不收增值税5.全部使用境外料件加工的制成品出区按进口制成品征税6.用含有境外料件加工的制成品出区按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7.货物入区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8.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9.区内建设及业务开展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等,地区内进口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免税10.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二、出口加工区出口加工区是设立在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2.19【实施日期】1997.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1996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国际贸易,促进经济繁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国际自由贸易区通行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对外译称自由贸易区),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外高桥地区,是设有隔离设施的实行特殊管理的经济贸易区域。

货物可以在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自由出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免验许可证件,免于常规的海关监管手续,国家禁止进出口和特殊规定的货物除外。

第三条保税区主要发展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加工贸易、货物储存、货物运输、商品展示、商品交易以及金融等业务。

第四条保税区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领导,海关实施海关业务监管。

第五条保税区内的企业、机构、个人及其相关的经济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六条保税区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管理与服务机构第七条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统一管理保税区的行政事务,实行独立核算的财政收支管理。

管委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任命。

第八条管委会行使以下职责:(一)负责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在保税区的实施,制定和发布保税区的具体管理规定;(二)制订保税区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负责保税区的计划、规划、国有资产、投资、对外经济贸易、财政、地方税务、统计、工商行政、公安、劳动人事、外事、运输、基础设施、土地房产、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公用事业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四)协调保税区内海关、国家税务、金融、商品检验等部门的工作;(五)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前款第(三)项行政管理工作中涉及核发证照的,由市有关主管部门委托管委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区内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暂行规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区内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暂行规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区内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12.16•【字号】沪国税退[1996]55号•【施行日期】199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区内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暂行规定(沪国税退[1996]55号1996年12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

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时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可按本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现根据外高桥保税区的实际情况,对外高桥保税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作如下暂行规定:一、准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区内企业必须是在保税区内经批准从事国际贸易的内资企业和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符合本补充规定第一条的区内企业应持有关文件于工商营业执照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退税登记,经审核批准后才能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未办理退税登记的,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税。

三、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一条的区内企业应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沪国税退[1995]56号《关于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管理实施办法》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退税登记。

办理退税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1.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签发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3.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4.企业章程(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合同);5.退税主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准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区内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规模大小,设置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经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办法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办法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9.10•【字号】•【施行日期】1990.09.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办法(一九九○年九月十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国际经济合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国务院批准设置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

保税区位于上海市浦东外高桥地区,是一个封闭式的综合性对外开放区域。

第三条保税区主要发展对外贸易和转口贸易、港口、仓储、出口加工以及金融服务等业务。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保税区内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税区内的公司、企业、办事机构、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但本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保税区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实行统一管理。

管委会的主要职权是:(一)制订和修改保税区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和发布保税区的各项管理细则。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保税区内的投资项目。

(四)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保税区内有关环保、土地、工商行政及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五)行使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在保税区封闭线的出入境处和进出非保税区的通道处设立海关、边防检查站。

为处理保税区内的有关事务,在区内设立海关、税务、公安等管理机构。

第七条设立保税区开发公司,从事保税区内市政设施建设和房地产经营;为保税区内企业提供生活服务;协助投资者兴办企业,并帮助联系水、电、煤气及通信设施等的供应工作。

第三章投资及经营管理第八条除经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外,保税区内出口加工企业的产品应当全部外销。

第九条转口贸易的货物在保税区内储存不超过一年。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介绍及进出库流程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介绍及进出库流程

Sales & Marketing
Warehouse Oprn
Warehouse Oprn
Warehouse Oprn
Operation
XIAN Branch
Air Export Ocean Import Warehouse
Air Import Ocean Export Transportation
<上海保税区>
Extrans 仓库介绍
1. 业务介绍
进出口代理服务 (报关, 报检等)
根据客户需求提供 包装、贴标等服务
货物由专业人员进 行 保管,整理,派送 (Extrans具备货代 资质)
Extrans仓库介绍
仓库
2. 内部
办公室
Extrans 客户
Extrans 仓库特色
Extrans Global
2. 组织
HONG KONG HQ
HONG KONG Branch
SHEN ZHEN Branch
GUANGZHOU Branch
SHANGHAI Branch
TIANJIN Branch
Administration
Customer Svc
Customer Svc
Customer Svc
谢谢
2007年 4月
公司沿革 2007年 9月 2007年10月 2008年 1月 2008年 9月 2008年11月 2009年 1月 2010年 5月 2010年 8月
LG香港公司/韩国公司正式选定EXTRANS代理进出口等业务
开设深圳分公司 香港国泰航空公司正式选定EXTRANS代理进出口等业务 UNIQUEST正式选定EXTRANS代理进出口等业务 FLEXTRONICS 南京公司/香港公司正式选定EXTRANS代理进出口等业务 开设天津分公司 PEAK PLASTIC正式选定EXTRANS代理进出口等业务 开设苏州分公司 开设西安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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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保税区货物进区登记单
出口经营单位:十位数编码:区内收货企业:
视同出口货物进区核扣表
视同出口进区登记单规范及流程:
一、此单填制内容由区内收货仓储企业(进仓库)或者区内收货人(进手册)电脑打印完成。

当所填商品数少于登记单最多能填商品数,由此产生空行
时,空行内容一律用“/”填充;
二、货名填制时其品名应与报关单申报品名主体一致且顺序一一对应(若货名相同允许合并填制但仍需与出口申报品名顺序保持一致);重量填制时应注
明计量单位;具体件数后应注明包装形式(如3纸箱);
三、出口经营单位栏填写出口经营单位名称;十位数编码栏填写出口经营单位企业代码;区内收货企业填写区内仓储企业名称或者区内收货人名称(进
手册)。

四、区内仓储企业或区内收货人(进手册)须在区内企业同意接收货物确认栏内加盖本企业公章,然后以传真或其他方式传递给出口经营单位。

五、出口经营单位收到进区登记单,经确认无误后须在出口经营单位发货确认栏内加盖本企业正本公章,然后随货发往保税区。

六、当货物抵达保税区进行卡口确认时,卡口关员在海关验讫栏里加盖海关验讫(圆)章以及签注确认进区日期。

若在卡口货物确认时发现进区登记单
填制内容与实际货物有所不符,允许现场人员手写修改进区登记单内容,但需卡口关员加盖验讫(扁)章予以确认后方为有效。

七、当货物实际进入保税仓库或手册对应的监管仓库后,须由区内仓储企业或区内收货人(进手册)填写仓库号或区内手册号,在区内企业收货确认栏
内加盖企业正本公章予以确认收货,随附于出口报关单一起用以视同出口申报。

八、若该进区登记单在出口申报时剩有余量需要核扣,应事先在制单环节于登记单背面打印核扣表格;出口报关时分别手写填入日期、货名、核扣数量、
剩余数量和报关单号。

(限扣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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