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
上海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关于在外高桥保税区开展赋予区内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工作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关于在外高桥保税区开展赋予区内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工作的操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6.30•【字号】沪经贸贸发[2003]672号•【施行日期】2003.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上海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关于在外高桥保税区开展赋予区内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工作的操作办法》的通知(沪经贸贸发[2003]67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在上海外高桥等四个保税区开展赋予区内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商贸秩函〔2003〕22号)的文件精神,现结合上海实际,制定印发《关于在外高桥保税区开展赋予区内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试点工作的操作办法》,并于7月1日起试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关于在外高桥保税区开展赋予区内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工作的操作办法根据国家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在上海外高桥等四个保税区开展赋予区内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商贸秩函〔2003〕22号)的文件精神,我委从7月1日起在外高桥保税区开展赋予区内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试点工作。
具体操作办法如下:一、进出口经营权的申请类型根据商务部文件精神和主管部门的解释,区内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分为:1、内资企业外贸流通经营权;2、内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3、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4、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自营进出口权。
二、进出口经营权的申请条件1、内资企业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基本条件为: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成立一年以上,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年检并通过年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按国家规定办理税务年检并通过年检。
2、内资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基本条件为: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或为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万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不低于100万元);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沪外管委[2006]10号关于印发《“十一五”期间外高桥保税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保税区各行政职能部门、集团公司及直属开发公司:现将《“十一五”期间外高桥保税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二OO六年三月三日主题词:财政 补贴 通知抄送:浦东新区财税局 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办公室 2006年3月3日印发(共印17份)“十一五”期间外高桥保税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十一五”期间外高桥保税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意见》第一、二条中所称企业,是指拥有自有房屋或与房屋所有单位签订租赁协议并具备市场会员资格,专业从事贸易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意见》第三条中所称补贴办法,也适用于增资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专业从事生产加工业务的企业,其增资部分实现且能独立核算的增加值、利润总额给予补贴。
第四条 《意见》第四条中所称企业,在“十一五”期间继续享受补贴至税收优惠减半期结束。
第五条 《意见》第七、八条中所称营运中心,须经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组织认定,认定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新注册的营运中心比照《意见》第七条享受该政策。
第六条 《意见》第八条中所称存量部分,是指在认定为营运中心前一年度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增量部分,是指认定为营运中心,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超过存量的部分。
第七条 《意见》第九条中所称主办单位,是指主办不超过一年,展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展示交易会,能单独核算且取得收入形成保税区地方财力的单位;所称参加单位,是指参加展示交易会,能单独核算展示经营活动且取得收入形成保税区地方财力的单位;所称补贴,均按展示交易会期间实现的营业收入、增加值计算。
第八条 《意见》第十条中所称企业,是指专业从事保税产品的展示、演示、培训以及售后服务等经营活动一年以上,具备市场会员资格,展出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在公共展示区域内展出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须经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0.09.09•【文号】•【施行日期】1990.09.0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发布日期:1997年8月1日实施日期:1997年8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的建设,发展外向型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为海关监管区,海关在保税区内依法执行监管任务。
保税区与非保税区(指中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下同)分界线设置完善的隔离设施。
第三条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必须经由设有海关机构的出入口进出,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检查。
保税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生产、仓储企业应当持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海关登记备案。
第四条保税区进出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按规定交验有关单证。
第五条保税区内仅设立行政管理机构以及有关企业。
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
第六条保税区内行政管理机构和企业进口的供本机构、企业使用的货物仅限在保税区内使用,未经批准,严禁转让、销售非保税区。
保税货物必须复运出境或经加工后复运出境。
如遇特殊情况需将货物转让、销售非保税区的,则视同进口,应交验国家规定的进口许可证,并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产品税(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
第七条在保税区内设立国家限制和控制的生产项目,须经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运入、运出保税区。
目的在于销往非保税区的货物不得运入保税区。
第九条海关对保税区进出口的货物及有关场所,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进行检查。
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总体介绍
上海外高桥保税物Biblioteka 园区总体介绍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以下简称物流园区)是2003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首家“区港联动”试点区域,是上海外高桥保税区10平方公里的组成部分和上海市“十五”期间重点规划的三大物流基地之一。2004年4月15日物流园区通过国家海关总署联合验收小组封关验收,7月15日进入试运作。
保税我物流园区享有保税区政策优势和港口区位优势,具有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等四大功能,重点引进国际知名航运企业、跨国采购中心和第三方物流企业,鼓励发展仓储和现代物流产业,促进国际港航产业和现代物流产业的联动发展。
经过两年多的试点,物流园区业务经济总量快速增长、国际采购配送功能日趋成熟,区港运作一体化推进取得实质进展,监管模式得到不断创新,物流园区正成为跨国企业在亚太地区贸易链的重要节点、特殊经济区域政策综合试点的重要试验田、上海“四个中心”建设加快推进的重要载体,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截止今年6月,园区累计监管进出区货物17.4万票,货值146.3亿美金。特别是今年物流园区业务呈现快速增长态势,1-6月共监管进出区货物8.1万票,同比增长234.7%,实现货值67.14亿美金,同比增长217.4%。完成海关关税及代征税6.22亿元,完成集装箱处理量31万TEU。与全国其它主要保税物流园区相比,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经济总量优势明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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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
知
【法规类别】保税区与保税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4]117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一)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4.09.13
【实施日期】2004.09.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与外高桥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国办函
〔2003〕81号)同意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与外高桥港区联动试点,在外高桥港区内划出1.03平方公里土地进行封闭围网,作为外高桥保税区的物流园区(以下简称保税物流园区)。
现将保税物流园区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上海外高桥物流保税园区优惠政策
上海外高桥物流保税园区优惠政策招商政策关于推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和外高桥港区联动发展的试点意见为了充分发挥保税区政策优势和港口区位优势,促进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以下简称”物流园区”)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与外高桥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03]81号)的要求,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之前,现提出推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和外高桥港区联动发展的试点意见如下:一、海关监管1、物流园区是海关实施封闭管理的特定区域。
海关在物流园区设立机构,对进出物流园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园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
2、物流园区内可设置行政管理机构、仓储物流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物流中心、专为仓储物流提供服务的运输企业、贸易企业,但不得设立生产加工型企业。
除安全保卫人员和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园区内居住,不得建立营业性的生活消费设施。
3、物流园区具有国际中转、国际分拨配送、国际采购和国际转口贸易等功能。
4、区内注册的中资企业享有进出口经营权。
5、物流园区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和海关稽查制度。
区内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电子计算机管理数据库。
海关对企业实行电子帐册管理。
6、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主管海关备案。
7、海关对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从毗邻物流园区的港区进出的,直接通过海关设立在连接物流园区和港区之间的自动卡口进出办理海关手续;从非毗邻园区的港区进出的,运抵物流园区办理海关手续。
跨关区货物,按照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
8、物流园区内的仓储物流企业如需开展进口货物的分拨配送,经海关核准,可按”凭担保分批出区、集中报关”的程序操作。
9、从区外运入物流园区的货物视同出口,予以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如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
10、对从区外进入物流园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包装物料、建造基础设施以及行政管理部门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并签发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外高桥保税区注册公司优惠政策
外高桥保税区注册公司优惠政策近些年,上海设立了多个自贸区,许多创业者纷纷选择在自贸区注册公司,那么究竟是什么让创业者纷纷选择在保税区注册公司呢?这些优惠政策是主要原因:一、关税优惠政策: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械.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2、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3、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4、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予以免税;5、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储存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管理。
二、进出口管理政策:1、经批准成立的保税区内企业,都具有在保税区内开展国际贸易的经营权;可以自由地与国外和国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开展国际贸易和转口贸易。
2、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3、国内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在办结海关手续后,视同出口。
企业可办理除出口之外的结汇、外汇核销、加工贸易核销等手续。
三、功能性政策:1、保税区内可以设立外商独资、中外合资或内资企业的贸易公司。
享有与境外直接开展国际贸易和与国内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开展贸易的经营权。
同时,也可在保税区内开展仓储、展示、商业性简单加工等经营活动。
2、区内加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生产除国家禁止进出口和需被动配额及特别敏感和有污染环境、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产品外,原则上不受加工品种和范围以及产品和产业导向的限制。
3、保税区内开展加工贸易,实施全额保税的办法,可以不按内外销比例征税,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不收保证金,加工时间不受限制。
4、鼓励区内企业开展以出口为导向的加工贸易。
同时也允许区内企业加工成品后销往国内市场。
5、允许加工企业开展工序性的外发加工。
6、区内保税仓库可以储存除国家禁止进出口外的所有产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和外高桥港区联动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和外高桥港区联动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5.14•【字号】•【施行日期】200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和外高桥港区联动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近期,市发展改革委、市外经贸委、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外管局上海分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等九部门制定了《关于推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和外高桥港区联动发展试点意见》。
经市政府办公厅批转,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推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和外高桥港区联动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1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〇〇四年五月十四日附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推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和外高桥港区联动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17号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市外经贸委、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外管局上海市分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关于推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和外高桥港区联动发展的试点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六日关于推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和外高桥港区联动发展的试点意见为了充分发挥保税区政策优势和港口区位优势,促进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以下简称“物流园区”)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与外高桥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03]81号)的要求,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之前,现提出推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和外高桥港区联动发展的试点意见如下:一、海关监管1、物流园区是海关实施封闭管理的特定区域。
“十一五”期间外高桥保税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一五”期间外高桥保税区财政扶持政策《“十一五”期间外高桥保税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市场会员;(2)有自有房屋或与房屋所有单位签订租赁协议;(3)专业从事贸易业务。
具体的会员财政扶持政策如下:1、对在保税区内新办的贸易类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
2、对在保税区内注册经营的贸易类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补贴。
3、对在保税区内新办的从事加工业务的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50%补贴。
4、对在保税区内“十五”期间开办的从事加工业务的企业,其利润总额补贴未享受新区财政补贴,“十一五”期间可按其实现的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补贴至期满。
5、对在保税区内新办的营运中心,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给予50%补贴;营业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补贴。
个人所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
6、对在保税区内注册经营的企业,经认定成为营运中心的,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的增量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形成新区地方财力的存量部分给予50%补贴。
营业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补贴。
个人所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
Incentive Tax Police of Waigaoqiao Free Trade Zone duringthe “Eleventh Five-Year Plan”1、For trading enterprises newly built in the Free Trade Zone, the part of their added value and total profitsrealized constituting local financial resources of the New Area will be granted 100% subsidies within two years. In other years, 50% subsidies will be granted.2、For newly-built enterprises engaged in processing businesses in the Free Trade Zone, the part of theiradded value realized constituting local financial resources of the New Area will be granted 100% subsidies within two years; the part of total profits constituting local financial resources of the New Area will be granted 100% subsidies within two years while in other years, 50% subsidies will be granted. 3、For storage logistic enterprises registered in the Free Trade Zone with an additional registered capitalexceeding US$ 1 million, the part of their business revenue and total profits realized constituting local financial resources of the New Area will be granted 50% subsidies.4、For operation centers newly established in the Free Trade Zone, the part of their added value and totalprofits realized constituting local financial resources of the New Area will be granted 100% subsidies within three years, and 50% subsidies will be granted for other parts; the part of business revenue constituting local financial resources of the New Area will be granted 50% subsidies. The part of individual income (senior managerialpersonnel of the company) constituting local financial resources of the New Area will be granted 100% subsidies within three years ,and 50% subsidies in other years.5、The part of business revenue realized through holding short-term exhibitions in the Free Trade Zone bysponsoring bodies and constituting local financial resources of the New Area will be granted 100% subsidies. The part of added value realized for exhibiting enterprises and constituting local financial resources of the New Area will be granted 50% subsidies.6、11. For newly-built enterprises in the animation and other relevant industries in the Free Trade Zone, thepart of their added value, business revenue and total profits realized constituting local financial resources of the New Area will be granted 100% subsidies within three years, and 50% subsidies in other years. 7、13. For enterprises with a registered capital exceeding US$ 10 million in the Free Trade Zone andengaged in equipment leasing, the part of their business revenue and total profits realized constituting local financial resources of the New Area will be granted 50% subsidies within three years.。
上海几大园区优惠政策及入驻企业
来自 94 个国家和地区的 10242 个工程, 上海惠华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实验区)
其中,世界 500 强企业中有 111 家入驻 上海众美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1.区内企业进行保税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仅需使用保税手册备案登记,不实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产品出口或国内保税 转移无任何额外税务支出。
保税区。累计吸引投资总额 160.6 亿美 上海扎努西电气机械有限公司
2.生产型企业的产品出口或区内保税转接,不征收加工环节增值税。
3.税后利润,可 100%换汇并向海外汇出,不征收利润汇出税。 六、外汇经管:
1.区内企业可开设外汇帐户和人民币帐户,资本帐户和贸易结算帐户合二为一。
2.区内企业和非保税区企业之间允许以外汇或人民币结算。区内企业收取的外汇可
100%现汇留存,不实行强制结汇制度。
( 1) "二免三减半 ":经营期 10 年以上的外商投资生产性工程,获利头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所得税
( 2)先进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三年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3)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
70%以上的,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在保税区投资的全部企业,其进口的所有物品包括机械设备、办公用品 辆除外 )。
(包括二手物品 )均可 100%享受免税政策 (交通车
2.加工产品的内外销比例、关税税率与经济特区的政策相同。
外高桥保税区
截止 2008 年 12 月底,保税区累计批准 日旭精密机械(上海)有限公司
三、货物保税加工:
1
(自由贸易
元,合同外资 74.1 亿美元,实际利用外 三菱汽车(上海)有限公司荣耀汽车制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2.19【实施日期】1997.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1996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国际贸易,促进经济繁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国际自由贸易区通行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对外译称自由贸易区),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外高桥地区,是设有隔离设施的实行特殊管理的经济贸易区域。
货物可以在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自由出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免验许可证件,免于常规的海关监管手续,国家禁止进出口和特殊规定的货物除外。
第三条保税区主要发展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加工贸易、货物储存、货物运输、商品展示、商品交易以及金融等业务。
第四条保税区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领导,海关实施海关业务监管。
第五条保税区内的企业、机构、个人及其相关的经济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六条保税区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管理与服务机构第七条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统一管理保税区的行政事务,实行独立核算的财政收支管理。
管委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任命。
第八条管委会行使以下职责:(一)负责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在保税区的实施,制定和发布保税区的具体管理规定;(二)制订保税区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负责保税区的计划、规划、国有资产、投资、对外经济贸易、财政、地方税务、统计、工商行政、公安、劳动人事、外事、运输、基础设施、土地房产、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公用事业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四)协调保税区内海关、国家税务、金融、商品检验等部门的工作;(五)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前款第(三)项行政管理工作中涉及核发证照的,由市有关主管部门委托管委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区内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暂行规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区内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12.16•【字号】沪国税退[1996]55号•【施行日期】199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区内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暂行规定(沪国税退[1996]55号1996年12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
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时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可按本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现根据外高桥保税区的实际情况,对外高桥保税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作如下暂行规定:一、准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区内企业必须是在保税区内经批准从事国际贸易的内资企业和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符合本补充规定第一条的区内企业应持有关文件于工商营业执照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退税登记,经审核批准后才能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未办理退税登记的,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税。
三、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一条的区内企业应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沪国税退[1995]56号《关于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管理实施办法》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退税登记。
办理退税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1.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签发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3.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4.企业章程(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合同);5.退税主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准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区内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规模大小,设置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经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办法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9.10•【字号】•【施行日期】1990.09.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办法(一九九○年九月十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国际经济合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国务院批准设置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
保税区位于上海市浦东外高桥地区,是一个封闭式的综合性对外开放区域。
第三条保税区主要发展对外贸易和转口贸易、港口、仓储、出口加工以及金融服务等业务。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保税区内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税区内的公司、企业、办事机构、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但本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保税区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实行统一管理。
管委会的主要职权是:(一)制订和修改保税区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和发布保税区的各项管理细则。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保税区内的投资项目。
(四)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保税区内有关环保、土地、工商行政及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五)行使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在保税区封闭线的出入境处和进出非保税区的通道处设立海关、边防检查站。
为处理保税区内的有关事务,在区内设立海关、税务、公安等管理机构。
第七条设立保税区开发公司,从事保税区内市政设施建设和房地产经营;为保税区内企业提供生活服务;协助投资者兴办企业,并帮助联系水、电、煤气及通信设施等的供应工作。
第三章投资及经营管理第八条除经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外,保税区内出口加工企业的产品应当全部外销。
第九条转口贸易的货物在保税区内储存不超过一年。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介绍及进出库流程
Sales & Marketing
Warehouse Oprn
Warehouse Oprn
Warehouse Oprn
Operation
XIAN Branch
Air Export Ocean Import Warehouse
Air Import Ocean Export Transportation
<上海保税区>
Extrans 仓库介绍
1. 业务介绍
进出口代理服务 (报关, 报检等)
根据客户需求提供 包装、贴标等服务
货物由专业人员进 行 保管,整理,派送 (Extrans具备货代 资质)
Extrans仓库介绍
仓库
2. 内部
办公室
Extrans 客户
Extrans 仓库特色
Extrans Global
2. 组织
HONG KONG HQ
HONG KONG Branch
SHEN ZHEN Branch
GUANGZHOU Branch
SHANGHAI Branch
TIANJIN Branch
Administration
Customer Svc
Customer Svc
Customer Svc
谢谢
2007年 4月
公司沿革 2007年 9月 2007年10月 2008年 1月 2008年 9月 2008年11月 2009年 1月 2010年 5月 2010年 8月
LG香港公司/韩国公司正式选定EXTRANS代理进出口等业务
开设深圳分公司 香港国泰航空公司正式选定EXTRANS代理进出口等业务 UNIQUEST正式选定EXTRANS代理进出口等业务 FLEXTRONICS 南京公司/香港公司正式选定EXTRANS代理进出口等业务 开设天津分公司 PEAK PLASTIC正式选定EXTRANS代理进出口等业务 开设苏州分公司 开设西安分公司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域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域综合用地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域(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保税区域)建设,聚焦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推进自贸试验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完善区域功能和配套设施,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上海市城市更新办法》、《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自贸试验区中上海市域范围内的外高桥(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洋山保税港区)、浦东机场(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三个片区范围内的综合用地规划和土地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综合用地是指包含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两类或两类以上功能用途,且具体用途和比例需经研究协商确定的用地。
第四条(基本原则)按照“业态引领、用途引导、节约集约”的原则,促进工业研发、商务贸易、金融服务等复合业态的土地开发利用,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的质量和效益。
(一)坚持业态引领的原则。
根据自贸试验区保税区域产业类型和特点,综合考虑区域环境、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等因素,合理规划布局,划分功能分区,引导用途混合、设定比例结构等。
(二)坚持用途引导的原则。
编制用途引导表,在符合规划、安全、环保和卫生等要求的前提下,兼顾相邻用地单位的意见,在区域建设总规模和用地结构控制范围内,鼓励按规划实施不同用途土地的混合利用和建筑的复合使用。
(三)坚持节约集约的原则。
科学统筹区域综合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开发强度,促进产业融合、布局优化和转型发展,提升区域品质,提高区域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及要求)自贸试验区保税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综合用地的,其规划控制要求如下:(一)结合现状发展条件及区域发展总体设想,合理划分功能分区。
上海浦东外高桥保税区外汇管理施行细则
上海浦东外高桥保税区外汇管理施行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1.09.01•【字号】•【施行日期】199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税务综合规定,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上海浦东外高桥保税区外汇管理施行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1991年8月1日批准)第一条为促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的建设、发展,根据《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税区内的企业(不含中、外金融机构)以及行政管理机构和个人的外汇收支均按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保税区内有外汇收支活动的企业,应在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上海市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件副本,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进行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对保税区内企业、行政机构和个人的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包括用于加工、组装、出口等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制成品、副次品、边角余料等)出入保税区,应以外币计价结算。
非保税货物出入保税区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五条保税区内从事生产、仓储和进出口等业务的企业之间保税货物的往来(买卖、存储、保管、运输等),均以外币计价,并通过银行结算。
保税区内除上款规定以外的货币支付,均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外籍职员的工资可按规定支付外汇兑换券。
第六条保税区内企业出口、对外提供劳务、服务等所得外汇收入应及时调回,存入其境内金融机构的外汇帐户。
其正常业务所需外汇可从该帐户支出,并接受开户金融机构的监督。
第七条保税区内中资企业经营业务所得的外汇收入,可保留现汇,周转使用。
年终净外汇收入按国家对贸易外汇和非贸易外汇的规定办理结汇和留成。
第八条非保税区企业可向保税区以外汇或人民币进行投资。
因正常经济活动需要,外汇资金及人民币资金均可汇入保税区,也可从保税区汇至非保税区。
外国投资者可以外汇或经批准以投资分得的人民币利润向保税区投资。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新区分局关于明确外高桥保税区各海关卡口及洲海路(新建通车路段)区域治安管辖范围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新区分局关于明确外高桥保税区各海关卡口及洲海路(新建通车路段)区域治安管辖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浦东新区分局•【公布日期】2012.07.19•【字号】沪公浦发[2012]372号•【施行日期】2012.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浦东新区分局关于明确外高桥保税区各海关卡口及洲海路(新建通车路段)区域治安管辖范围的通知(沪公浦发[2012]372号)分局各单位:为适应外高桥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海关卡口、围网的调整及部分道路建设,根据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原则,现就明确保税区各海关卡口及洲海路(新建通车路段)区域治安管辖范围通知如下:一、保税区海关卡口管辖保税区除各海关卡口以外,所有管辖划分均以海关隔离围网为分割,围网内为综合保税区公安处管辖,围网外由各属地派出所管辖。
(一)保税区2、3、4号门:以杨高北路、基隆路(2号门)、杨高北路、日京路(3号门)及杨高北路、华申路(4号门)的保税区卡口为分界线,分界线内(含卡口)由综合保税区公安处管辖,分界线外由高桥派出所管辖。
(二)保税区5号门:以洲海路、台北西路以及台南西路卡口移门、围网为分界线,分界线(含移门、围网)以内的区域由综合保税区公安处管辖,分界线以外的区域由属地派出所管辖。
(三)保税区6号门:以日樱北路停车线(不含两侧上街沿)与航津路为分界线,分界线南侧的区域由综合保税区公安处管辖,分界线北侧(含卡口北侧的日樱北路停车线两侧上街沿)的区域由高东派出所管辖。
(四)保税区7号门:以五洲大道、日樱南路(东至围墙、西至上街沿)为分界线,分界线北侧的区域由综合保税区公安处管辖,南侧的区域由杨园派出所管辖。
(五)保税区8号门:以申江路、英曼路保税区8号门卡口为分界线,分界线东侧(含卡口)由综合保税区公安处管辖,分界线西侧由杨园派出所管辖。
二、洲海路(新建通车路段)管辖(一)设置于洲海路的保税区各卡口及围网(含卡口、围网)内区域由综合保税区公安处管辖。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分送集报政策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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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保税区与保税管理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6.12.19
【实施日期】1997.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
(1996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国际贸易,促进经济繁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国际自由贸易区通行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对外译称自由贸易区),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外高桥地区,是设有隔离设施的实行特殊管理的经济贸易
区域。
货物可以在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自由出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免验许可证件,免于常规的海关监管手续,国家禁止进出口和特殊规定的货物除外。
第三条保税区主要发展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加工贸易、货物储存、货物运输、商品展示、商品交易以及金融等业务。
第四条保税区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领导,海关实施海关业务监管。
第五条保税区内的企业、机构、个人及其相关的经济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六条保税区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管理与服务机构
第七条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统一管理保税区的行政事务,实行独立核算的财政收支管理。
管委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任命。
第八条管委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在保税区的实施,制定和发布保税区的具体管理规定;
(二)制订保税区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保税区的计划、规划、国有资产、投资、对外经济贸易、财政、地方税务、统计、工商行政、公安、劳动人事、外事、运输、基础设施、土地房产、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公用事业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四)协调保税区内海关、国家税务、金融、商品检验等部门的工作;
(五)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前款第(三)项行政管理工作中涉及核发证照的,由市有关主管部门委托管委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第九条保税区海关对保税区实施特殊的监管方式: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物品以及保税区内流转的货物实行备案、稽核制度;对保税区与国内非保税区(以下简称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运输工具、物品实施常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外高桥港区与保税区实行一体化管理,由港口管理机构负责港口管理。
第十一条受管委会委托的保税区开发公司,应当承担保税区内的市政建设和管理,为保税区企业、机构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保税区可以依法设立报关、检验、劳务、公证、律师等机构,为保税区企业、机构提供服务。
第三章企业设立
第十三条投资者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可以申请在保税区设立企业。
禁止在保税区内设立污染环境、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
第十四条投资者在保税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管委会提出申请。
管委会应当在收到齐全、合法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申请文件)之日起二十日内,会同有关部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在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三日内,由管委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
投资者在保税区设立其他企业,应当向管委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管委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登记的决定。
对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管委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核权限以外的申请,应当报管委会审批。
管委会对审批权限以外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转报市主管部门审批。
企业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办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商品检验等登记手续。
投资者应当按期出资,并履行验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