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中小学禁止体罚学生的消极作用及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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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禁止体罚学生的消极作用及原因分析

夏清河

前几年,在时不时有学生被教师伤害的情况下,为了保护末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是顺乎民意,政府部门对教师体罚学生下达了禁罚令,并且写进了法律。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有些地方对违反此规定的教师最严厉的处罚措施是开除公职。现如今,“体罚学生”这几个字的影响力犹如“嫖宿幼女”,容易挑起媒体和公众的敏感神经,只要哪个学校发生了这种事便臭名昭著,做这件事的教师更是禽兽不如。如此一来,体罚学生这件事成了教师不敢碰的高压线,一旦接触这条高压线,结果没有任何胜算的机会,在它面前教师成了彻底的弱者。于是乎,教师对哪些屡教不改的学生只能敬而远之,否则稍微严厉一点,不幸擦枪走火,被扣上体罚的大帽子,便只有挨整的份了。教师对于学生的教育在应该作为的情况下,出现了不敢作为的现象,这就是禁罚令带来的消极作用。

“体罚”这个词容易使人联想到“暴力”、“虐待”、“伤害”等行为,这样的行为之于学生当然是不人道的、错误的,我完全反对在教育中有这样的行为发生,但“惩罚”、“惩戒”则是不同的处理方式,在教育中是不应该被禁止的。“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正是有关部门没有在学理上区分“体罚”、“惩罚”、“惩戒”这些词的不同含义,也没有考虑到教师工作中面对学生的不同情况,只是下一条禁令束缚住了教师的手脚,但同时也给教育工作带来显而易见的消极作用。

具体来说,中小学禁止体罚学生的消极作用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禁罚令限制了教师正常的教育权

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教师要履行好自己的教育职责就应有一定的教育权。教师代表国家和社会对学生实施教育,为了要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达到国家规定的培养目标,教师教学过程中要保证对学生施加影响的有效性,这种有效性的实现有时要依靠强制的办法,否则就完不成教书育人的任务。批评教育和惩罚就是属于强制的方法。在学校教育中,教师为了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在不造成伤害的前提下,对难以管教的学生采取一些批评和惩罚的措施,是不应该被追究责任的。因此,从教师的工作性质方面分析,批评教育和惩罚学生的权利应该天然隐含在教师的工作权利中。

当今世界上很多国家允许教师对犯错的学生实施体罚或惩戒。2006年,英国出台一项新法律《教育和检查法》,规定老师有权通过身体接触管束不守规矩的学生。这是英国历史上第一次在法律上赋予老师“体罚”学生的权力。法国历来对体罚持许可态度,包括很多家长在内的社会各界认为老师打耳光和打屁股是具有“教育意义的”。韩国教育人力资源部于2002年6月26日公布了一项名为“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的方案,规定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教师可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一定程度的体罚。这成为韩国2002年教育改革的三大热点之一。日本《学校教育法》第11条明文规定:“校长和教员认为在教育上有必要时,可以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对学生和儿童进行惩戒,但不得体罚。”美国的50 个州中有21个州是允许体罚的。这21 个州在法律上保护教育工作者对学生进行体罚的合法性,而对学生体罚最常见的方式是用木板打学生的屁股。

在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和法规中,对于教师职责、权利的规定是有的,但让人感到难以理解的是,在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的条文中,没有一处规定写明“教师可以批评教育学生”,仅有一处能够“批评教育”

学生的条文,是在《义务教育法》第三章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此条文规定,“批评教育”学生的主体竟然不是教师,而是学校!可见,我国的教育法律本来就没有光明正大的赋予教师批评教育学生的权利。禁罚令出台后,由于批评跟体罚是沾边的,使得教师轻易不敢对犯错的学生进行批评,唯恐一不小心碰到禁罚令的高压线。

现实中由于遗传和家庭的原因,学校中总有一定比例难管教的孩子,并且随着单亲家庭和留守儿童的增加,这种孩子有不断增多的趋势。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实施后,在说教无效的情况下,教师再没有其它的办法可用,只好任其发展。由此看来,本意是保护学生免受伤害的禁罚令,成了学生做错事的护身符,使教师对待学生时小心翼翼,噤若寒蝉,无法对学生施加强有力的教育影响。

二、禁罚令使教师在师生关系中处于不利地位

我国教育法规定禁止体罚学生,这本无可非议,就像世界上也有些国家是禁止体罚的,比如奥地利、芬兰、德国、挪威、瑞典、丹麦、冰岛、乌克兰和罗马尼亚。问题是“体罚”这个词的内涵非常不明确,法律也没有事先加以定义,这就必然带来理解上的岐义。正是不同的人可以对“体罚”有不同的理解,使得学生和家长获得了一种自由裁量权,只要教师对学生身体有“体罚”的倾向,家长都可以拿出禁罚令的大棒挥向教师。于是,不可思议的一幕出现了:有教师因让学生站了几分钟而被家长上告体罚;有教师因学生上课说话向讲桌扔了一颗粉笔头,反弹到了学生脸上,家长要借故体罚打教师耳光;有教师严厉批评了学生几句,学生直接叫嚷要到教育局告教师体罚……这些事件的起因都是因为禁罚令不明不白,对什么样的行为是体罚,什么样的行为是变相体罚,没有规定清楚,给了人可乘之机。

正如有个别禽兽不如的教师,社会上也存在匪气十足的无赖家长,往往扛着“禁止体罚”的法律大旗恫吓、讹诈教师和学校。在媒体对体罚事件的夸张报道下,教育主管部门担心出丑,总是一边倒地站在学生和家长一方,用牺牲教师权益的方式息事宁人,使教师成为学生和家长的随意处罚的对象。教师一旦被诬陷,自感尊严扫地,脸面无存,作教师的自豪感顷刻就会化为乌有,今后他对待教育的责任感,对待学生的行为方式,可能都会颠覆。

由此可见,本意是出于保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规定,因太过于概括和简略,在规范教师行为方面不仅不具操作性,反而成了教师履行教育职责的绊脚石,和个别家长侵犯教师权益的借口。

我们都懂得对孩子要关爱但不能溺爱的道理,如果在学校中担心孩子的身心受到伤害,就要由着他们我行我素,不能采取严厉一些的教育措施,这跟溺爱有什么区别呢?其实对学生严格管教与健康成长并不冲突,就像一颗小树苗的成长过程中,如果对它的斜枝歪叉下不了剪刀,那么它就不可能长成参天大树。我国的中小学教师面对的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学生,他们大都是独生子女,身上的优点很多,缺点也不少,比如任性、自私、承受挫折能力差等。因为是独生子女,家长大都对他们爱护有余管教不足,如果在学校中教师不能采取严厉一些的措施来弥补家庭教育的缺失,那么我们是在眼睁睁地错过教育良机。因此,国家在对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要求不断加强的同时,也应该赋予他们必须的教育权利,否则就像分给一个人工作任务,却又绑住他的手脚,只能令其“望洋兴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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