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核准办理依据
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4
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4
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4
可参考以下答案:
一、总则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法》及其实施条
例的规定,由企业投资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备案项目”,是指投资项目审批权限范围外需经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
二、核准项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投资项目核准管理范围:
1、总投资额(含建设用地购置或使用费)超过三千万元的;
2、总投资额(含建设用地购置或使用费)低于三千万元,但需就其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投资规模中纳入核准范围的;
3、涉及国家发展战略、安全、保密、重大公共利益、重大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应依法经国务院或其批准的有关主管部门核准;
4、就其在国家重点支持的投资领域、重点领域及重点产业投资活动
具有重要影响的,应依法经全国发展委员会核准;。
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2017年2月1日施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全文及解读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
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
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项目申请书示范文本,明确项目申请书编制要求.第八条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企业可以通过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称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项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核准机关。
项目核准办理依据
项目核准办理依据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第二条)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和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
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
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各级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都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
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
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
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1—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煤矿建设项目核准依据、条件、程序的相关要求
一、项目核准的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等二、项目核准程序和相关条件(一)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企业投资建设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矿项目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一般煤矿项目应报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矿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三)煤矿项目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省级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委、经贸委应与发展改革委联合报送)。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煤矿项目申请报告,提交时要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煤矿项目申请报告时,需按照有关规定附送以下文件:1、煤井田储量1亿吨(含)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含)以上,由国土资源部出具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其余由国土资源部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国土资源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管理部分核发的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3、省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4、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环境保护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7号公告);5、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由水利部出具水土保持意见;其余煤矿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水土保持意见(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6、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项目取水意见(国务院第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7、县级以上供电公司出具的供电协议;8、煤炭产品销售协议;9、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企业自有资金承诺函(证明材料)、投资协议等;1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八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 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 5 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 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15/3/16 11:3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 以发布,自 2014 年 6 月 14 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 2014 年 5 月 14 日
属于国务院核准权限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的意见出具项目核准 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初审机关。
第二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强化自我约束,制定并严格遵守内部《工作规则》,明确 受理申请、要件审查、委托评估、征求行业审查意见、内部会签、限时办结、信息公开等办 事规则,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核准工作效率。
(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 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参与专家评议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受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开展评估或者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的, 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撤 销该项目核准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 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属于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但未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 目,以及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 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 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核准目录》规定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按照 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 2014 年 6 月 14 日起施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19 号令)同时废止。
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
“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 分析”的编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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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等,是加强 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核准企业投资项 目的重要依据。 应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的角度,论 证项目建设的目标及功能定位是否合理,是否符 合与项目相关的各类规划要求,是否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等规定,是否 满足行业准入标准、优化重大布局等要求。
“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 分析”的编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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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展规划方面,应阐述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 规划、城镇体系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等 各类规划中与拟建项目密切相关的内 容,对拟建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划的要 求、项目建设目标与规划内容是否衔接 和协调等进行分析论证。
“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 分析”的编写说明
第四章 节能方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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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阐述拟 建项目为了优化用能结构、满足相关技 术政策和设计标准而采用的主要节能降 耗措施,对节能效果进行分析论证。
“节能方案分析”的编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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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解 决能源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 节约优先的方针,大力推进节能降耗,提高能 源利用效率。为缓解能源约束,减轻环境压 力,保障经济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按 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企业投资涉及能源消 耗的重大项目, 尤其是钢铁、有色、煤炭、电 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及 高耗能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应重视从节能的 角度进行核准,企业上报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 括节能方案分析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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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业政策方面,阐述与拟建项目相关 的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发展方向、产业 空间布局、产业技术政策等内容,分析 拟建项目的工程技术方案、产品方案等 是否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的要 求,如贯彻国家技术装备政策提高自主 创新能力的情况等。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2017年3月8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
——阿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国令[2016]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索引号:000014349/2016-00242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其他发文机关:国务院成文日期:2016年11月30日标题: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发文字号:国令第673号发布日期:2016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6年11月30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
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11.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6年11月30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活动,特制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四年九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制订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并颁发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指导企业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5/3/16 11:3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 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4年5月14日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予以公开。
第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建立项目核准管理在线运行系统,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施行日期】2017.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3月8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活动,特制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四年九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制订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并颁发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指导企业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国家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大量增加。
为了科学规划和统筹资源,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合理性、完整性和可行性,需要建立健全的审批核准制度。
二、工程建设项目的分类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可以将其分为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地方重点工程项目和一般工程项目。
其中,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重点工程计划进行审批核准,地方重点工程项目由地方政府进行审批核准,一般工程项目由各县市区政府进行审批核准。
三、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1.项目申报阶段:申请人向主管部门递交工程建设项目申请书,包括项目建设规模、投资金额、地点、用地情况等相关资料。
2.初审阶段: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规定的将进行进一步审批。
3.评估审核阶段:主管部门成立专家评审组对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审核,评估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环境影响等。
4.公示公告阶段:将审批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建议。
5.核准发证阶段:主管部门签发工程建设项目核准证书,项目正式立项、实施。
四、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
五、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监督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过程需进行监督,确保审批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主要监督机构包括审批部门、审批机构、审批委员会等。
六、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改革为了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减少审批环节,各级政府部门陆续推出了一系列审批改革措施,如实行一口受理、一窗受理、网上审批等。
七、结语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制度是国家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可以有效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审批监督和内部管理,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项目核准重大变更规定和条件及变更备案
项目核准重大变更规定和条件及变更备案一、《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所谓行政许可变更,是指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内,行政主体对已生效行政许可内容作出改变的行为。
对于被许可人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情形,应当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变更:《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拟变更已核准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依据上位法规定,进一步明确存在“(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二)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四)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情形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特别提示,部分地方政府对于项目发生的某些变更情形,规定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如《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已核准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建设地点、项目法人拟发生变更的;(二)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拟发生较大变化的;(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四)对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其他内容拟进行重大调整的。
原核准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三、核准权限下放后仍应由原核准机关实施变更近年来,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力度的加大,许多行政审批事项由省级下放至市、县级。
煤矿建设项目核准依据、条件、程序的相关要求
一、项目核准的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等二、项目核准程序和相关条件(一)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企业投资建设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矿项目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一般煤矿项目应报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矿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三)煤矿项目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省级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委、经贸委应与发展改革委联合报送)。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煤矿项目申请报告,提交时要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煤矿项目申请报告时,需按照有关规定附送以下文件:1、煤井田储量1亿吨(含)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含)以上,由国土资源部出具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其余由国土资源部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国土资源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管理部分核发的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3、省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4、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环境保护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7号公告);5、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由水利部出具水土保持意见;其余煤矿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水土保持意见(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6、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项目取水意见(国务院第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7、县级以上供电公司出具的供电协议;8、煤炭产品销售协议;9、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企业自有资金承诺函(证明材料)、投资协议等;1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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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核准办理依据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第二条)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和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
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
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各级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都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
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
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
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消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1773号)1、严格执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投资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
要坚持外商投资先核准项目,再设立企业的原则,防止设立空壳公司。
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项目、外商购并境内企业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含通过境外上市而转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和再投资项目等,均要实行核准制。
2、加强对外商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审查。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项目时,要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等核定项目总投资,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注意把握并监控境外资金的流向,严格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与资本金的差额管理,落实融资方案,需要对外举债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境外投资者背景和资信情况的审查,对背景不明、资信达不到要求或材料不完整的,要严格审查,防止无真实投资背景的外汇资金流入。
3、落实外商投资项目分类分级管理制。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下放。
4、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严格各项项目核准条件。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精神,严格规范新开工外商投资项目条件。
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涉及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的,应附送相关文件。
有关文件办理事项,要执行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权限。
要严格限制严重污染环境和高能耗、高物耗、资源消耗大的项目,未按要求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和节能评估等文件的项目,以及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委第22号令)核准要求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核准。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与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外经贸)、外汇管理、海关和税务等部门加强沟通,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健全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联动机制。
5、加强对已核准项目的监督检查。
在做好外资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的同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强化监督检查。
对于未经合规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或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的项目,或不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已调入境内的资金不用于建设项目的,应及时纠正,严重违规的,可依法撤销项目核准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
存有上述问题的项目,一经发现,不得享受采购设备税收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对其上市或发债的申请不予支持。
三、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工作的通知(陕发改外资…2007‟164号)1、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的范围和方式按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法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项目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必须按核准办法规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
外商投资项目的管理一律采用核准方式,不适应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规定。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依据与国内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不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的依据是国务院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2002年第346号),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下简称“中西部目录”)。
以上两个目录,国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并公布。
当前执行的两个目录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04年修订的。
三、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的要求及项目核准权限核准办法和《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通知》(陕发改外资…2005‟1065号)已明确了外商投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的要求及省级和市级(指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下同)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权限,请严格按照核准办法和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省政府同意,不得随意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
属于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权限范围内的外商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按核准办法规定进行核准;超出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权限的,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对于应当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在上报核准的申请文件时,应当按照核准办法规定认真进行审核,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核准文件的相关内容,并明确初审意见。
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是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审查,除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项目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审核外,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审核。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进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时,应准确把握以上原则,具体按照核准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
5、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文件应当包括的内容为便于掌握外商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根据外商投资项目的特点和年度计划编制要求,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投资方基本情况,包括投资(各)方的名称、登记(注册)所在国家或地区名称;(2)项目投资方式,指合资、合作、独资等;(3)投资项目名称及建设地址;(4)项目建设的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国家有技术标准要求的应明确采用的工艺或技术);(5)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构成,包括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应注明投资(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及所占比例)及其他资金来源等(对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项目,按规定可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需要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应当在核准文件中明确项目购置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的数量及金额,且必须与项目申请报告中包含的设备清单的数量及金额一致);(6)项目建设期(建设起止年限);(7)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原则与项目建设期一致);(8)其他需要核准的事项。
对于符合《外商投资目录》鼓励类条目和《中西部目录》中我省相应条目的项目,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在此类项目的核准文件中,必须注明项目所适用目录的名称,并明确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6、完善信息反馈制度为便于掌握全省外商投资情况,各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工作的同时,应认真做好本级行政区域内项目核准统计和数据报送工作。
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附表(Excel)格式要求,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工作的有关处(科)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按时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四、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通知陕发改外资[2008]1336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级有关部门,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管委会,各扩权试点县发展改革委(局):为了进一步转变职能,充分发挥各市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决定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凡属于外商投资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各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权限由1000万美元以下调整到省级权限的1亿美元以下;15个扩权试点县发展改革部门可比照执行;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的核准权限建议享有市级核准权限,具体由各市确定。
对涉及到进口设备减免税和国产设备退税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出具或向国家申请出具确认书。
利用外资项目核准权限调整后,原省发展改革委下发的陕发改外资…2005‟102号文和陕发改外资…2005‟1065号文对各市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按新规定执行。
国家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扩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在外商投资项目核准中,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陕发改外资…2005‟10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工作的通知》(陕发改外资…2007‟164号)和《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陕发改外资…2008‟1032号)的要求,切实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