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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意外险赔偿标准

员工意外险赔偿标准

员工意外险赔偿标准员工意外险是企业为员工购买的一项重要保险,其赔偿标准直接关系到员工的权益保障和企业的经济负担。

为了明确员工意外险的赔偿标准,我们制定了以下具体规定:一、意外伤害赔偿标准。

1. 一般意外伤害。

对于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在确诊后,将按照伤残等级和工资标准进行赔偿。

具体赔偿标准如下:一级伤残,赔偿工资的10倍;二级伤残,赔偿工资的8倍;三级伤残,赔偿工资的6倍;四级伤残,赔偿工资的4倍;五级伤残,赔偿工资的2倍。

2. 交通意外伤害。

对于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意外伤害,将按照具体情况进行赔偿。

如果员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共交通工具所属单位负责赔偿;如果员工自驾车或骑车上下班,将按照工伤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二、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对于员工因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的,将按照死亡赔偿金的标准进行赔偿。

具体赔偿标准如下:死亡赔偿金为员工上一年度工资的10倍,最低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三、医疗费用赔偿标准。

对于员工因意外事故导致受伤需要医疗治疗的,将按照医疗费用的实际支出予以赔偿,具体赔偿标准如下:医疗费用赔偿以医疗费用发票为准,报销比例为90%。

四、其他赔偿标准。

除上述赔偿项目外,对于员工在意外事故中造成的财产损失,将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但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员工上一年度工资的3倍。

以上即为我司员工意外险的赔偿标准,希望各位员工能够加强安全意识,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同时也希望员工能够了解自己的权益,保护好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公司将一如既往地关心员工的健康和安全,确保员工能够在安全的工作环境中工作。

云建标661号文件

云建标661号文件

云建标[2005]661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将意外伤害保险、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列入建安工程造价的通知云建标[2005]661号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州、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和第三十八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规定》(建办[2005]89号)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六条的相关规定,现对《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如下:意外伤害保险、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列入建安工程造价。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凡2005年12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可继续按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附件:1.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计算方法2.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规定3.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表云南省建设厅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1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计算方法一、将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单列入规费。

二、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组成。

三、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的计算方法仍执行《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的规定。

四、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计算基数和费率为:(一)采用定额计价模式: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直接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管理费+利润)×0.2%(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0.2%(三)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适用于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房屋修膳工程。

(四)未参加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的施工企业不得计取此项费用。

附件2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规定一、根据《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规定》(建办[2005]89号)文的规定,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作为一项措施费用,由环境保护费、安全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组成,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外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和拆除工程。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是保障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和救治的一项重要制度。

下面从保险管理的原则、保险责任和保险理赔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保险管理的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每一位危险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2. 风险合理分摊原则: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中所面临的风险较高,因此,保险责任应根据不同职业的风险程度进行合理分摊。

3. 效益平衡原则: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应在保障危险作业人员权益的同时,保持保险机构的经济效益平衡,防止出现因赔付压力过大而导致保险机构无法正常运作的问题。

二、保险责任1. 意外伤害赔付: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应明确具体的赔付范围和标准,对于因工作所导致的身体伤害、残疾或死亡等情况,应提供相应的赔偿。

2. 医疗费用报销:对于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因意外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管理制度应提供相应的报销政策,并明确报销的范围和限制。

3. 伤残补偿金:对于因危险作业导致的伤残情况,保险管理制度应提供相应的伤残补偿金,并根据伤残程度进行合理补偿。

4. 家庭经济补偿:对于因危险作业导致的死亡情况,保险管理制度应向受害人的家属提供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以帮助其度过难关。

5. 紧急救援保障:对于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中突发意外情况,保险管理制度应提供紧急救援保障,确保伤者能够及时得到救治和转诊治疗。

三、保险理赔1. 理赔申请:危险作业人员或其家属在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及时向保险机构提交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医疗报告等。

2. 理赔审查:保险机构应对提交的理赔申请进行审查,核实事故发生的真实性和责任归属,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进行评估。

3. 理赔决定:保险机构根据审查结果做出理赔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或其家属,明确赔偿金额和付款方式。

4. 理赔支付:保险机构应按照决定的赔偿金额和付款方式进行支付,确保赔款及时到达申请人或其家属的手中。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区别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区别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有何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实施意外伤害保险与工伤保险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首先必须了解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区别之一:定义及内涵不同: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上述概念包含以下两层含义:工伤发生时劳动者本人可获得物质帮助;劳动者因工伤死亡时其遗属可获得物质帮助。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有三层含义: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被保险人必须因客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残废的结果;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区别之二:被保险人的范围不同:工伤保险被保险人的范围是确定的,指是施工企业内全部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是不确定的,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

危险作业的范围难以确定的原因有:危险作业本身是一相对模糊的概念。

作业就本质来说不存在安全与危险区别。

危险作业的司法解释暂时没有,因而危险作业的解释难以统一。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范本(二篇)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范本(二篇)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危险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本保险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保险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危险作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进行高空作业、火焰作业、化学品作业等可能存在人身伤害风险的工种。

第三条本保险管理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为危险作业人员提供经济保障,减轻因意外伤害所带来的损失。

第四条本保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机构为公司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保险的购买、理赔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五条公司将为危险作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其发生意外伤害时的医疗费用、伤残津贴及身故保险金。

第六条保险期限为每年一次,公司将在每年年初为危险作业人员购买保险,并在每年年底终止。

第七条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任务范围内的一切工作相关的意外伤害。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八条保险金额由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第九条保险金额应能覆盖危险作业人员可能发生的一切意外伤害风险,确保其在意外事故后能够获得足够的赔偿。

第十条保险金额的具体数额应在每年的保险购买前进行评估并确定,确保保险金额能与风险程度相匹配。

第四章保险理赔第十一条危险作业人员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及时向所属部门报告,并由所属部门将其情况上报给人力资源部。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将协助危险作业人员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后,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危险作业人员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第十四条若危险作业人员的理赔申请被保险公司拒绝,人力资源部将协助危险作业人员进行申诉,并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第十五条保险理赔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将由人力资源部向危险作业人员进行说明并协助操作。

第五章保险费用支付第十六条保险费用由公司承担,不得向危险作业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公司将根据每年购买的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算出保险费用,由财务部按时支付给保险公司。

安全生产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安全生产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安全生产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和救助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本文将从制度背景、保险范围、保险责任、理赔流程等多个角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制度背景安全生产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企业的基本责任。

然而,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职工的安全隐患依然存在,意外伤害的发生时有发生。

为了更全面地保护职工的安全权益,各个国家纷纷建立了安全生产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二、保险范围安全生产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保险范围应该覆盖所有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包括但不限于工厂、建筑工地、矿山等高风险行业。

保险的对象应该包括所有合法就业的职工,无论其性别、民族、年龄等身份属性。

三、保险责任安全生产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保险责任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意外伤害保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保险机构应承担相应的实际支出,包括医疗费用、治疗费用等,并根据不同的伤情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

2. 工伤残疾补偿:对于因工作造成的永久性伤残,保险机构应给予一定的补偿,以弥补职工因伤残而带来的生活和工作上的不便。

3. 生命保险金支付: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职工死亡的情况,保险机构应支付一定额度的生命保险金,以对职工家属提供一定的经济安抚和帮助。

四、理赔流程安全生产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流程应该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报案:职工在发生意外伤害后,需要及时向保险机构报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等。

2. 审核:保险机构对职工报案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和规定,确认职工是否符合理赔条件。

3. 赔偿:一旦审核通过,保险机构将根据保险责任和相关条款,按照约定的赔偿金额和方式进行赔偿。

4. 监督:保险机构在赔偿过程中,应做到公平、公正,确保职工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同时,保险监管部门也需要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监管,确保其依法履行赔偿职责。

五、保障措施为了更好地实施安全生产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需要采取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包括:1. 宣传教育:加强对职工的意外伤害保险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职工对保险制度的认识和了解。

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3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从九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

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内容如下: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

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

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保险费应当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2篇)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2篇)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是一项重要的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时的权益和经济赔偿。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的内容:1. 保险责任范围:明确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中遭受的意外伤害范围,包括身体伤害、久病、失能、伤残、死亡等。

2. 保险责任金额:确定保险公司向危险作业人员提供的赔偿金额,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残疾补偿金等。

3. 保险费用和支付方式:规定危险作业人员和雇主的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可以是由雇主全额承担或由危险作业人员按一定比例缴纳。

4. 保险期限和续保:确定保险的期限,一般按年度进行保险,同时制定续保机制,保证危险作业人员在变更工作单位或继续从事危险作业时能够继续享受保险保障。

5. 保险理赔流程:明确保险公司和危险作业人员之间的理赔流程,包括意外事故的报告、申请理赔、索赔材料的提供等。

6. 保险纠纷解决机制:设定保险纠纷解决机制,例如协商解决、仲裁或诉讼等。

7. 监督和管理机构:确定负责监督和管理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机构,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可能因地区、行业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期间的安全以及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危险作业人员,并涵盖一切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第三条保险费用及其管理遵循公司有关的财务制度规定。

第四条安全防护措施对危险作业人员进行明确的告知和培训,以预防和减少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保险内容第五条本保险包括以下几种保险内容:1.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2.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3. 意外伤害伤残或功能障碍补偿;4. 意外伤害后遗症补偿。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六条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是一项保障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保险赔付的制度。

该制度的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险购买:雇主或相关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购买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确保每位危险作业人员都能够享受到保险保障。

2. 保险赔付:当危险作业人员发生意外伤害时,应即时报告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应及时审核、核实伤害情况,并根据保险合同内容给予赔付。

3. 保险理赔补偿:根据危险作业人员的实际伤害情况,保险公司应提供相应的赔偿金额,以支付医疗费用、伤残补偿、住院津贴等费用。

4. 保险费用支付:保险费用通常由雇主或相关单位承担,将其纳入企业的成本费用中。

保险费用的支付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

5. 保险管理责任:相关部门或人员应对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管理负责,包括保险购买、保险理赔、保费支付等方面的工作。

总之,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有利于保障危险作业人员的权益,减少工作风险对个人和单位造成的损失,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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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工程团体意外险标准)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工程团体意外险标准)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工程团体意外险标准)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即建工意外险,由于是团体保险形式,也称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

建工意外险,是指建设工程相关人员在建设施工区域内施工、检查工作等活动中,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伤残、死亡等安全事故,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范围内负责支出医疗费用、伤残保证金、死亡保证金赔付的安全生产保险。

2023年《建筑法》修订前,建工意外险在我国建设工程实务中长期作为一种强制险存在,是各大建设工程项目必投的工程保险之一,尤其对于涉及高危作业的工程项目,能够很大程度满足建设施工人员的风险保障需求。

当然,随着2023年《建筑法》重新修订,关于建工意外险的规定,从“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变为“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即从法律上来说,目前,建工意外险已不再是一项强制险。

只是在法律实务中,我国各地方性的法律规范等相关文件尚未作相应修订,因此在执行上,许多地方的建工意外险依旧被视作强制险种,非投保不予以准许开工。

因此,在国内建筑市场不断扩展的当下,充分了解建工意外险的保险特征,区分建工意外险同其它安全生产保险差异有着重要意义。

建工意外险的基本特征实务中,建工意外险通常由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购买投保,当建设工程相关人员在工程施工范围内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投保方式分为:1.按工程造价不记名投保;2.按建筑面积不记名投保;3.按施工人员记名投保。

保费费率建工意外险的保费计算方式分为:1.保费=工程造价X费率;2.保费=总建筑面积X每平方价格。

费率采取差别费率与浮动费率。

差别费率会依据工程项目的不同类型、风险程度等因素差别制定,而浮动费率则考量企业的过往工程业绩、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系数,不同级别上下浮动费率。

保险期限建工意外险的保险期限与工程期限相同,保障期间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之日,且交费后的次日(或约定起保日)零时起,到工程竣工之日24时止。

意外事故赔偿标准

意外事故赔偿标准

意外事故赔偿标准意外事故是指在日常生活或工作中,突发的、非本意的、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在我国,意外事故赔偿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的,主要包括人身伤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两个方面。

下面将分别对这两个方面的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人身伤害赔偿标准是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情况来确定的。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医疗费用,包括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康复费等。

受害人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和费用清单,保险公司或责任方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偿。

2. 误工费,如果受害人因意外事故导致无法正常工作,需要计算受害人因此而产生的工资损失,以及由此导致的家庭生活支出增加等费用,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3. 伤残赔偿金,对于因意外事故导致永久性伤残的受害人,可以根据伤残程度给予一次性伤残赔偿金。

伤残程度的评定通常由医院或相关部门进行,赔偿标准也会根据伤残程度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4. 智力损害赔偿金,对于因意外事故导致智力损害的受害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智力损害赔偿金。

智力损害的程度通常由专业医生或评估机构进行评定。

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财产损失赔偿标准是指在意外事故中受损的财产所能获得的赔偿。

财产损失主要包括车辆损坏、财物损失等,赔偿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车辆损失,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的情况,保险公司或责任方将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和修复费用进行赔偿。

受害人需要提供车辆损坏的证明和修复费用清单。

2. 财物损失,对于因意外事故导致财物受损的情况,受害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财物价值证明和损失清单,保险公司或责任方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偿。

3. 住宅损失,对于因意外事故导致住宅受损的情况,受害人需要提供相关的住宅损失证明和修复费用清单,保险公司或责任方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偿。

总结。

在意外事故赔偿中,赔偿标准是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情况来确定的。

受害人在申请赔偿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清单,以便保险公司或责任方进行赔偿。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1]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1]

不安全作业人员意外损害保险管理制度1. 引言不安全作业人员意外损害保险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不安全作业人员的安全与权益,适时应对意外损害事件,为相关人员供给必要的经济赔偿和医疗救助。

本文档旨在规范不安全作业人员意外损害保险的管理流程和责任分工,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2.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标是确保不安全作业人员在工作中的意外损害得到适时和妥当的处理,最大限度地保障他们的安全和利益。

本制度适用于全部从事不安全作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采矿、建筑施工、高空作业等高危职业。

3. 职责和义务3.1 企业责任•设立专门的安全保障部门,负责不安全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和保险事务。

•合理布置不安全作业人员的工作,确保其工作环境符合安全要求,并供给必要的安全装备和工具。

•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不安全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定期进行不安全作业工艺和设备的安全检查,适时修复或更新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

•购买有效的不安全作业人员意外损害保险,确保保险责任的到位。

3.2 不安全作业人员责任•遵守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保护设备和工具。

•参加企业组织的相关安全培训和演练,加强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发觉安全隐患时,适时向相关部门或上级报告,并实行必要的安全措施以避开事故的发生。

3.3 保险公司责任•依据协议商定,为不安全作业人员供给意外损害保险。

•在保险范围内,对不安全作业人员的意外损害情况进行核实,并适时履行赔偿义务。

4. 基本保险范围和保险责任不安全作业人员意外损害保险的基本保险范围重要包括以下情况:•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损害。

•工作地点内外往还途中发生的意外损害。

保险责任重要包括:•医疗费用赔偿:对因意外损害导致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残疾赔偿:对因意外损害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赔偿。

•身故赔偿:对因意外损害导致的身故情况进行赔偿。

5. 保险事故处理流程5.1 报案和受理•不安全作业人员在发生意外损害后,应立刻报告所属企业的安全保障部门,并供给认真的事故经过和损害情况。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危险作业人员的保险管理,保证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减少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招用的危险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中所称危险作业人员是指因工作关系,从事工矿企业、建筑施工、石油化工、电力输配电、火力发电、天然气运输、铁路、航天航空、采矿、交通运输等行业中有一定危险性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本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危险作业人员制订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并且建立及时有效的应急救援系统,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危险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保险内容第五条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对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给予保险赔偿。

(二)意外伤害医疗期满后的康复保险:对于危险作业人员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残疾,给予康复费用保险赔偿。

(三)意外伤害致死保险:对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死亡给予保险赔偿。

(四)意外伤害伤残保险:对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给予保险赔偿。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在危险作业人员参加工作之日起购买该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期限应与工作合同期限一致。

第七条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具体保额和保险金额应根据危险作业的性质、风险等级、风险评估结果来确定,并经过协商确定最终金额。

第三章保险费用第八条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得向危险作业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保险费用按照每年保额的比例进行缴纳,具体比例为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用的50%,危险作业人员自行缴纳保险费用的50%。

第十条用人单位每月应按照保险费用比例计算当月应缴纳的保险费用,并及时将保险费用转交给保险公司。

第四章保险理赔第十一条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伤害时,应立即报警并将伤情报告给用人单位。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收到伤情报告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济南市关于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率

济南市关于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率

济南市关于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根据济南市有关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规定,现将具体费率细则及注意事项公布如下:1. 费率范围及核定原则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率适用于济南市内从事危险性较高的工作的各类雇主和个人,包括建筑工地、化工厂、高空作业等场所和行业。

济南市将根据不同行业的风险程度、历史伤害发生率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对不同企业或个人核定不同的保险费率。

2. 保费计算方法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率以所投保的风险程度和工作类型为依据,采用每万元保额对应的保费金额来计算。

具体保费计算方法为:保费 = 保额 ×费率。

3. 费率档次及调整标准济南市关于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根据不同的危险作业类型和风险程度划分为六个档次,分别为A、B、C、D、E、F档,其中A档的费率最低,F档的费率最高。

费率的具体数值会根据市场和风险情况进行定期调整,但调整范围不得超过10%。

4. 保险费率调整程序(1)市场调研:济南市将定期进行市场调研,了解不同行业的风险程度和保险费率的实际情况。

(2)数据分析:根据市场调研结果和历史伤害发生率数据,对各个行业的保险费率进行分析和对比。

(3)费率调整建议:基于市场调研和数据分析结果,制定对各个行业不同风险程度的调整建议。

(4)公示和审核:将费率调整建议公示,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建议。

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费率调整建议进行审核和批准。

(5)费率调整实施:经过审核和批准后,新的保险费率将正式实施。

5. 注意事项(1)保险费率的调整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危险作业从业人员的权益和安全,保险费的支付是每个企业和个人的法定义务。

(2)建议企业或个人在购买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前,对不同保险机构的保险费率进行比较和评估,选取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3)保险费率调整后,企业或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保险机构缴纳相应的保险费,以确保得到有效的保险保障。

以上是济南市关于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具体规定和注意事项。

济南市关于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率

济南市关于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率

济南市关于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率一、背景介绍1.1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的定义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突发不可抗拒的意外因素,导致员工身体受伤或者逝去,公司为员工或其家属提供相应的保险赔偿。

这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2 济南市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的重视作为山东省的省会城市,济南市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劳动者的保险权益。

在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方面,济南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危险作业人员的保护。

1.3 保险费率的重要性保险费率是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经营和运营。

合理的保险费率不仅可以保障劳动者的利益,也能保障保险公司的可持续经营。

二、济南市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调整2.1 调整原因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工业生产的普遍增加,危险作业意外伤害的风险也在增加。

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济南市决定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进行调整。

2.2 调整方式在调整保险费率时,济南市政府充分考虑了各行业的特点和风险程度。

针对不同行业的危险作业人员,制定了不同的保险费率标准,以更好地满足各行业的需求。

通过这种差别化的调整方式,可以更加公平合理地为劳动者提供保险保障。

2.3 调整效果经过保险费率的调整,济南市的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覆盖范围得到了进一步扩大,保险保障的水平也得到了提高。

在万一意外伤害发生时,劳动者和其家属能够得到更好的赔偿和补偿,从而更好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济南市关于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调整,我持支持态度。

这种差别化的调整方式更好地照顾了不同行业的特点和风险程度,能够更公平合理地为劳动者提供保险保障。

这也能够促进各行业的发展,增强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我相信,随着保险费率的调整,济南市的劳动者保险保障将会得到更好的提升。

总结与回顾通过对济南市关于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调整,我们不仅更好地了解了该政策的背景和实施情况,更加深入地探讨了保险费率调整对劳动者和企业的影响。

企业意外保险死亡赔偿标准

企业意外保险死亡赔偿标准

企业意外保险死亡赔偿标准企业意外保险是为了保障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伤亡或残疾时,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和保障。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企业意外保险死亡赔偿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1. 基本死亡赔偿金:企业意外保险通常会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位和薪资水平来确定基本死亡赔偿金。

通常情况下,基本死亡赔偿金为被保险人年薪的若干倍,如2倍或3倍。

2. 意外伤残赔偿金:如果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中导致身体部位的功能完全或部分丧失,企业意外保险通常会提供一定的伤残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的标准通常根据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规来确定,如根据劳动能力等级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

3. 身故赔偿金继承人的规定:在确定身故赔偿金时,企业意外保险通常会确定受益人或继承人。

通常情况下,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家属,如配偶、子女等。

一般企业意外保险会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合法的受益人,则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进行赔偿。

4. 身故赔偿金支付方式:企业意外保险中的身故赔偿金可以根据受益人的需求来选择支付方式。

常见的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

一次性支付通常会在受益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后进行,而分期支付则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进行支付。

5. 身故赔偿风险免除条款:企业意外保险中通常会包含一些风险免除条款,这些条款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不予以赔付的情况。

常见的风险免除条款包括自杀、酒后驾驶、涉及违法犯罪等。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内容仅为企业意外保险死亡赔偿标准的参考内容,具体的赔偿金额和规定可能会根据每个保险公司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因此,在选择企业意外保险时,建议员工和雇主都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其中的具体条款和赔偿标准,以确保得到合适的保障。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3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从九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事故保险工作提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明确了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

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内容如下:1.建筑事故保险范围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

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2.施工事故保险的保险期限保险期应涵盖从项目开工日期到项目竣工验收日期的期间。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建筑事故保险金额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

最低保险金额应能确保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赔偿。

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4.建筑事故保险费保险费应包含在建筑安装工程成本中。

保险费应当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与保险公司应当平等协商,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

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

云建标661号文件

云建标661号文件

云建标661号文件云建标[2005]661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将意外伤害保险、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列入建安工程造价的通知云建标[2005]661号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州、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和第三十八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规定》(建办[2005]89号)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六条的相关规定,现对《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如下:意外伤害保险、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列入建安工程造价。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凡2005年12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可继续按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附件:1.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计算方法2.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规定3.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表云南省建设厅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1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计算方法一、将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单列入规费。

二、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组成。

三、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的计算方法仍执行《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的规定。

四、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计算基数和费率为:(一)采用定额计价模式: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直接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管理费+利润)×0.2%(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0.2%(三)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适用于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房屋修膳工程。

(四)未参加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的施工企业不得计取此项费用。

附件2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规定一、根据《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规定》(建办[2005]89号)文的规定,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作为一项措施费用,由环境保护费、安全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组成,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外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和拆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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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计算方法1.将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单列入规费。

2.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金组成。

3.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的计算方法仍执行《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的规定。

4.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计算基数和费率为:(1)采用定额计价模式: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直接工程费十措施费十其他项目费十管理费十利润)×0.2%(2)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分部分项工程费十措施费十其他项目费)×0.2%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适用于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房屋修膳工程。

6.未参加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的施工企业不得计取此项费用。

农民工工伤保险新缴纳办法改按工期计算,欲将所有农民工纳入其中,以杜绝监管空白,全市建筑工地今起被排查本报讯(记者左林)昨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北京市建委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建筑业工伤保险缴纳办法改按人头计算为按工期计算,将所有农民工包括在内。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建筑业农民工约有90万人,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仅为21.8万人。

现状施工现场九成人员无工伤保险“施工现场约90%的工作人员都没有工伤保险”,昨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石处长介绍,由于建筑行业具有人员流动的特点,部分建设单位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只为从事管理的单位自有职工上工伤保险,而不为后期进入施工现场的农民工上工伤保险。

石处长表示,新缴纳办法改按工期计算,将所有农民工包括在内,杜绝监管空白。

办法开工前作为专款一次性缴纳建设项目中的施工队伍随着工程的进度不断变化,而一个工程每个月的农民工人数又不尽相同,为使工伤保险缴费更适应建筑业的用工特点,《通知》对建筑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方式进行了改革,将整个工程期间施工的所有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需缴纳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由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新开工项目须采用新办法缴纳工伤保险,已开工企业也可采用新办法,将剩余工期折合后一次性缴纳。

按照《通知》,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含改、扩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办理开工手续前一次性拨付到建筑项目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保障在这个建设项目中所有施工企业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资金能够得到落实。

比较新办法缴纳金额较少石处长介绍,对建筑企业来说,按工期缴纳比按人头缴纳费用少,鼓励已开工的建筑企业改用新办法缴纳。

石处长还透露,从今日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对全市所有建筑工地进行逐一排查,“不缴费的建筑企业肯定能排查出来。

”算法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如何算计算公式: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总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60%×保险期(合同工期总天数÷30天)×月平均预计农民工缴费人次(见附件)×缴费费率1%.工伤保险费计算的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例如,某住宅公寓建设项目,2006年12月开发商与某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工期为180天,北京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734元,那么,该建设项目整个工期内应提取和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总额为:2734÷20.92×60%×(180÷30)×2520×1%=11856元。

我市建筑业农民工将全部参加工伤保险来源:北京日报日期:2006-12-13新开工的建设项目,总承包企业不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不提交《社保登记证》和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缴费凭证及证明,市建委将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这是12月12日从全市贯彻落实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会议上获悉的。

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确保农民工在首都经济建设中因工负伤后的社会保障全面落实,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联合出台《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以下简称《通知》),并专门召开会议在全市进行部署。

《通知》从参保资金的落实、参保方式的改革以及管理服务的效能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

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单独列项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建筑业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含改、扩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办理开工手续前一次性拨付到建筑项目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总承包单位”),以保障在这个建设项目中所有施工企业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资金能够得到落实。

简化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征缴手续建设项目中的施工队伍随着工程的进度不断变化,而一个工程每个月的农民工人数又不尽相同,为了使工伤保险缴费更适应建筑业的用工特点,《通知》对建筑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方式进行了改革,将整个工程期间施工的所有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需缴纳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由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建设项目提取和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是按照不同工程项目分类的月平均农民工人次和工期综合考虑,具体计算公式为: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总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60%×保险期(合同工期总天数÷30天)×月平均预计农民工缴费人次(见附件)×缴费费率1%。

工伤保险费计算的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可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工伤发生率和基金收支状况进行调整。

关键字“公式”:例如,某住宅公寓建设项目,2006年12月开发商与某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工期为180天,我市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734元,那么,该建设项目整个工期内应提取和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总额为:2734÷20.92×60%×(180÷30)×2520×1%=11856元。

建设项目农民工全部覆盖在工伤保险范围总承包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在整个施工工期内,所有在该项目施工的农民工即为全部参保,一些刚进场工作、还未来得及申报人员信息的农民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的,只要是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样按参保农民工对待。

外地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如果在注册地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在京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后同样按参保人员对待。

以建设项目趸缴工伤保险费的保险期限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工期截止之日止。

当建设项目合同工期延长时,总承包单位要在合同到期30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建设项目竣工后有保修期的,总承包单位应持保修合同于项目竣工后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只要总承包单位按要求进行了备案,工伤保险期限将有效顺延。

工伤保险费用趸缴后,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有关单位依法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持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及时到原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工伤保险期限随之变更。

取得建设项目《社保登记证》后才允许报批开工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提交的“有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材料中,应当包括注明建设项目名称和总承包单位名称的《社保登记证》和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缴费凭证及证明,不提交上述材料的,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规定限额以下不需要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工程,建设单位也应当将建设项目整个工期施工的所有企业需给农民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拨付给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后才可以开工。

建设项目农民工的工伤证有别于其他工伤人员凡属于以建设项目趸缴工伤保险费的建筑业农民工受到伤害后,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有关材料,要增加总承包单位发给注有建设项目名称和总承包单位名称的《社保登记证》复印件,认定工伤的予以核发《建筑业工伤证》。

建筑业农民工在《建筑业工伤证》有效期内到工伤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工伤部位时,提交了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当月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便由工伤医疗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结算医疗费用。

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工享受终身保障没有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1-4级工伤农民工和因工死亡农民工供养亲属,工伤待遇不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的限制,由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持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建筑业工伤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社会化发放管理手续,长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5-10级和未达到等级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有效;如果工伤农民工随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转入到本市其他参保建设项目的,需办理相应变更手续,继续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建筑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将被处罚以建设项目趸缴工伤保险费的,总承包单位要在工地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劳动保障部门对辖区内建设项目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实施监察,对未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业企业,责令其限期参保,依法进行查处。

建设单位不按照本规定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拨付总承包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拨付的专项费用不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委对有关责任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将相关信息记入建设行业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相关链接:1、背景材料:当前我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保情况前一阶段我市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截止到10月底,已有113.8万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但是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却一直不容乐观,据调查建筑业农民工约有90万人,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仅为21.8万人。

2、建设项目月平均预计农民工缴费人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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