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出席二审法庭应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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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高检发释字〔2021〕1号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高检发释字〔2021〕1号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已经2021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6月26日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高检发释字〔2021〕1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回避第三章受理第四章审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第三节调查核实第四节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第五章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第三节抗诉第四节出庭第六章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第七章对执行活动的监督第八章案件管理第九章其他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内容 (2)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内容 (2)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内容第一条: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原则是指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任何个人组织的非法干预。

司法独立的核心是法官和检察官的独立性,他们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1.1 法官独立性法官独立性是司法独立的基石。

法官应当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任何个人组织的干预。

法官应当坚持以法为准绳,依法裁判,保证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法官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规范,勇于担当、敢于抵制各种非法干预和压力,维护司法独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2 检察官独立性检察官独立性是司法独立的重要组成部分。

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检察权,承担着对社会安全和国家利益的维护责任。

检察官应当独立自主地履行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任何个人组织的非法干预。

他们应当依法依纪行使检察权,始终以法律为准绳,保证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第二条:禁止非法干预为了确保司法独立,有必要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干预。

非法干预是指以非法手段干涉司法机关的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2.1 行政机关的非法干预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主体,司法机关必须保持和行政机关的独立性,不能受到行政机关的非法干预。

行政机关不能通过任命、免职、上诉和再审等方式,对具体案件进行干预,更不能通过经济利益、人事安排等手段,干扰和影响法官和检察官的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2.2 立法机关的非法干预立法机关是国家立法活动的主体,司法机关必须保持和立法机关的独立性,不能受到立法机关的非法干预。

立法机关不能通过法律的颁布和修改,对具体案件进行干预,更不能通过特殊程序、特殊规定等方式,干扰和影响法官和检察官的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2.3 个人组织的非法干预个人组织包括个别官员、律师、律师事务所、非法组织等,司法机关必须保持和个人组织的独立性,不能受到个人组织的非法干预。

个人组织不能通过利益诱惑、威胁恐吓等手段,对具体案件进行干预,更不能通过非法活动、暴力犯罪等方式,干扰和影响法官和检察官的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考点:第二审程序的审理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考点:第二审程序的审理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考点: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司法考试刑诉法考点:第二审程序的审理。

我们小编为大家整理总结了司法考试培训之刑诉法考点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具体如下,希望能对同学们的备考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根据上述规定,第二审的审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开庭审理的方式,另一种是不开庭审理的方式。

(一)开庭审理的方式和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1款的规定,第二审案件必须开庭审理的有四类:(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期间,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交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查阅、摘抄或者复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接到开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查阅完毕。

自通知后的第二日。

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人审理期限。

检察人员在审查第一审案巷材料时,应当复核主要证据,可以提讯原审被告人。

检察人员出席第二审法庭前,应当制作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和出示、宣读、播放证据计划,并拟写答辩提纲。

刑事二审程序中检察机关的职能与地位方法

刑事二审程序中检察机关的职能与地位方法

刑事二审程序中检察机关的职能与地位要害词:刑事二审检察机关公诉职能审判监督职能内容提要:检察机关在我国刑事二审中是行使公诉职能,依然审判监督职能或者是二者兼而有之,一直是一个颇有争议的咨询题。

从二审的功能和结构瞧,公诉职能是检察机关在刑事二审中的应有职能。

正确的定位不仅可不能削弱检察机关的作用,反而能够加强检察机关在刑事二审中的作用。

刑事二审中检察机关的职能与定位是检察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也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要害。

1996年修定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二审应当以开庭审理为原那么,以不开庭审理为例外,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除检察机关抗诉的以外,大局部二审案件不开庭。

什么原因会出现这种情况?有人讲是检察机关不情愿出庭。

我们认为,这不是咨询题的全然,要害是检察机关在二审中的职能与地位定位不准。

现在死刑案件二审都要开庭,应当以此为契机对检察机关在二审中的职能与地位有一个理论上的正确熟悉,推动所有案件二审开庭,从而推动检察制度的进一步改革。

一、公诉依然审判监督———混乱的角色(一)对检察机关二审程序中职能、地位的不同熟悉我国检察机关在审判中是行使公诉权依然审判监督权或者是二者兼而有之,一直是一个颇有争议的咨询题,也是一个混乱的咨询题。

在刑事二审中,那个咨询题变得更加突出。

一种瞧点认为,检察机关在刑事二审中的职能是审判监督。

例如,在抗诉引起的二审程序中,抗诉活动本身确实是基本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实行审判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在上诉引起的二审程序中,支持公诉的任务差不多完成,二审程序也就没有支持公诉的任务。

出席二审法庭的检察人员,确实是基本要关心和监督二审法院,维护法律的正确而有效实施。

【1】我国是将检察机关提起的抗诉作为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内容,而不是将其作为一审检察机关刑事控诉职能的延伸。

【2】第二种瞧点认为,检察机关在二审中既有公诉职能,又有法律监督职能。

如提起第二审程序,诉讼活动将接着进行,这种诉讼活动结束往常,就不能认为支持公诉的任务差不多完成。

二审出庭检察人员诉讼职能之辨析方法

二审出庭检察人员诉讼职能之辨析方法

章“贪污贿赂罪”,共有 15 条,均规定有死刑。

而在台湾地区的刑法里并没有规定,但是依“贪 污治罚条例”第 4 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1.盗卖、侵占或窃取公用器材、财物者。

2.盗卖、 侵占或窃取公粮者。

3.藉势或藉端勒索、勒征、强占或强募财物者。

4.建筑或经办公用工程、或购 办公用品、物品,浮报价额数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5.以公用马匹、驮兽、船艇、舟 车或航空器装运违禁物品或漏税物品者。

6.对违背职务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 利益者)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除死刑外,得并科十万元以下罚金。

由上述 可见,海峡两岸对于死刑的执行在经济及财产方面观念上有很大的差异。

台湾地区的刑法学者也有死刑存废之争, 惟大部分学者赞成废除, 但是大部分民众基于治安日 益败坏,不赞成废除死刑,因此,台湾当局在众怒难犯之下,不敢贸然废除死刑。

[6]虽然两岸都有死刑,而且存在死刑合作的事实 [7],但是毋庸讳言,近年来,台湾地区的死刑 立法和司法改革已经明显走在了大陆的前面。

三、未来展望1.如何看待港澳的死刑天堂在海峡两岸的立法大量存置死刑的情形下,香港澳门废止死刑已逾十年,无疑成为“死刑天 堂”。

死刑天堂意味着,死刑(对于一切犯罪,在任何时期)已经被立法彻底废止,而且也无可能被 恢复;不仅香港澳门的居民免受死刑的恐怖,而且在港澳生活的其他中国公民、外国人也可能因为 死刑犯不引渡(不移交、不协助)原则而免于一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成为“无死刑 区”,其意义是多重的:对于本地居民的意义自不待言;而对于全中国而言,这标志着中国的死刑11废止事业取得了局部性的胜利。

香港澳门的实践也再一次证明了死刑的无益, 证明了中华文化背景 下废除死刑的可行。

大陆与香港澳门在死刑政策与制度上的冲突是一国两制框架下的法律冲突, 尤其表现为跨区域 的死刑案件管辖的冲突,例如多年前的张子强案件、李育辉案件等的管辖问题。

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

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

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2013年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证据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检察委员会审议第二编控告检察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信访第一节管辖第二节受理第三节分流第四节办理第五节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第六节交办和督办第七节信访案件的终结第三章举报第一节举报线索的管理第二节举报线索的审查第三节实名举报的答复第四节举报保护第五节举报奖励第三编刑事申诉检察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刑事申诉第一节管辖第二节受理第三节复查第四节公开审查第五节执行第三章国家赔偿第一节立案第二节审查决定第三节复议第四节赔偿监督第五节执行第六节其他规定第四章刑事被害人救助第一节救助范围第二节提起方式第三节审查与报批第四节救助金的发放与监管第五节其他规定第四编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强制措施解除与变更第三章初查和立案第一节初查第二节立案第四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第四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五节勘验、检查第六节搜查第七节查询、调取、查封、扣押、冻结第八节鉴定第九节辨认第十节申办特殊侦查措施第十一节侦查终结第五章侦查指挥与协作第一节侦查指挥第二节侦查协作第三节涉港澳刑事个案协查第四节涉外刑事司法协助第六章安全防范第一节办案人员安全防范第二节司法警察看管与押解第七章职务犯罪预防第五编侦查监督工作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审查逮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逮捕条件第三节讯问第四节审查批准逮捕第五节本院移送审查决定逮捕第六节下级院报请审查决定逮捕第七节备案第三章侦查羁押期限变更第一节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第二节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第四章立案监督第五章侦查活动监督第六章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第七章核准追诉第六编公诉工作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审查起诉第一节管辖第二节审查第三节侦查活动监督第四节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第五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处理第六节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第三章要求侦查机关(部门)提供材料、退回补充侦查、退回侦查机关(部门)处理第四章提起公诉第五章不起诉第一节条件及程序第二节公开审查第六章出席第一审法庭第一节出庭支持公诉第二节追加、变更、撤回起诉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刑事审判活动监督第七章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第八章二审检察第一节二审案件审查第二节出席第二审法庭第九章再审检察第十章备案第七编死刑复核检察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案件办理第三章提出检察意见第四章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八编监所检察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监狱检察第一节收监检察第二节出监检察第三节减刑、假释检察第四节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第五节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检察第六节禁闭检察第七节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检察第三章看守所检察第一节收押检察第二节出所检察第三节羁押期限检察第四节教育管理活动检察第五节留所服刑检察第四章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第五章监外执行检察第一节交付执行检察第二节监管活动检察第三节收监执行检察第四节减刑检察第五节终止执行检察第六章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第七章劳教检察第一节入所检察第二节出所检察第三节劳教变更执行检察第四节禁闭检察第五节教育管理活动检察第八章事故检察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被监管人死亡检察第九章案件办理第一节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第二节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第三节办理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第四节受理控告、举报和申诉第十章其他规定第九编民事行政检察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受理第三章立案第四章审查第五章提请抗诉第六章抗诉第七章出庭第八章检察建议第十编刑事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第四节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合法权益保护第五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第六节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申诉检察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十一编案件管理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案件受理第三章办案流程管理第四章接待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第五章案件质量评查第六章案件统计信息管理第十二编其他规定第一章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第二章案件请示第三章立卷归档第一节材料收集第二节整理装订第三节归档第四章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第一节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第二节监督责任主体和监督职责第三节监督措施和监督方式第五章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责任追究范围第三节责任追究程序第六章人民监督员监督第七章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渎职行为的法律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第1·1条为了规范检察人员执法行为,保障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民事二审开庭注意事项

民事二审开庭注意事项

民事二审开庭注意事项民事二审开庭是指民事案件在一审判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并经上级法院审查受理后,重新审理案件的程序。

以下是关于民事二审开庭的注意事项。

首先,要提前了解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法律规定。

在开庭前,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详细阅读上级法院受理案件的裁定书以及上诉状、答辩状、证据清单等材料,对案件的事实、争议点、证据等进行全面了解和准备。

其次,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和辩护材料。

二审审理案件时,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交新的证据和辩护材料。

因此,在开庭前,应认真审查一审判决书和庭审笔录,找出不合理和错误的地方,并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和辅助材料,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再次,要准备好开庭辩论的论据和论证思路。

在开庭时,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案件事实、证据以及上诉理由或答辩意见,提前准备好辩论的论据和论证思路,以便在庭审过程中能够清晰、有力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

此外,要尊重法院和庭审纪律。

在开庭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循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尊重法院和法官,不得干扰庭审秩序。

在发言时,应注意文明用语,不得使用辱骂、诽谤等不当言辞,以维护庭审的公正和尊严。

最后,要注意法院的审判档案和裁判文书。

在庭审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应主动了解法院的审判档案和裁判文书,认真核对庭审笔录和判决书等文书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果发现有错误或遗漏,应及时向法院提出疑义或申请更正。

总之,民事二审开庭是一次关键的诉讼环节,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非常重要。

因此,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准备好相关证据和辩护材料,熟悉开庭辩论的论据和论证思路,并且要尊重法院和庭审纪律,维护庭审的公正和尊严。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争取自己的权益和合法诉求。

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是2009年9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文件。

下面由店铺给大家整理了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到大家!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全文(2009年9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正确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忠诚、公正、清廉、文明。

第三条检察官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在履行职责、行使检察权的各个方面和职务外活动中恪守职业道德要求。

第四条对模范践行检察官职业道德,品德高尚,业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予以批评谴责,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法律和检察人员纪律规定予以惩戒。

第二章忠诚第五条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第六条尊崇宪法和法律,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第七条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民生,服务群众,亲民、为民、利民、便民。

第八条热爱人民检察事业,珍惜检察官荣誉,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制约,维护检察机关的形象和检察权的公信力。

第九条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坚持检察工作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统一,努力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十条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严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第十一条保持高度的政治警觉,严守政治纪律,不参加危害国家安全、带有封建迷信、邪教性质等非法组织及其活动。

第十二条初任检察官、检察官晋升,应当进行宣誓,牢记誓词,弘扬职业精神,践行从业誓言。

民事诉讼法再审案件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法再审案件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法再审案件的规定是怎样的⽣活中,发⽣民事纠纷的时候特别多,⽽⼀般解决不了的我们就喜欢向法院起诉。

所以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率也很⾼。

民事案件通常在⼀审或⼆审的时候就会产⽣合理的判决,但在判决⽣效后也会出现有当事⼈不服的情况,然后就需要申请再审了。

那么民事诉讼法对再审案件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民事诉讼再审的规定有哪些《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各级⼈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民法院对地⽅各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民法院对下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民法院再审。

第⼀百九⼗九条当事⼈对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数众多或者当事⼈双⽅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申请再审的,不停⽌判决、裁定的执⾏。

第⼆百条当事⼈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书⾯申请⼈民法院调查收集,⼈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员没有回避的;(⼋)⽆诉讼⾏为能⼒⼈未经法定代理⼈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因不能归责于本⼈或者其诉讼代理⼈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三)审判⼈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的。

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再审由检察院以哪个部门派员出庭再审人民检察院出庭

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再审由检察院以哪个部门派员出庭再审人民检察院出庭

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再审由检察院以哪个部门派员出庭再审人民检察院出庭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再审由检察院以哪个部门派员出庭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

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刑诉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对接到开庭通知后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启动再审程序,抗诉书交给哪一级法院?有哪一级检察院出庭支持抗诉?如果是一审判决生效的,由一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提出抗诉,也就是说抗诉书交给一审的上一级法院,稜出庭支持抗诉时一般上级检察院委托一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

如果是二审判决生效的,则由二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提出抗诉,也就是说抗诉书交给二审的上一级法院。

一审的检察官再审时还能出庭公诉吗? 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请问,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刑事案件的再审时,应当于几天之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出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应当进行下列工作:(二)将再审决定书 申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三十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六十日前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其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七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中申诉人不到庭应如何处理所谓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

刑诉法:二审全面审查原则

刑诉法:二审全面审查原则

目录刑诉法:二审全面审查原则刑事诉讼法立案管辖部分的重点提示司法考试刑诉考点:死刑停止执行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20条意思分解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18条意思分解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9条意思分解刑诉法:二审全面审查原则全面审查原则(解释246、247、248、249、260、261、262)。

1、全面审查原则是指二审法院需要对收到的上诉、抗诉案件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对第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也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2、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248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

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此外,被告人之一死亡并非属于二审法院可以决定发回重审的情形。

3、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256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没有提出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

4、根据该《解释》第252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刑事诉讼法立案管辖部分的重点提示立案管辖是刑事诉讼法特有的,因此,属于常规考点。

关于立案管辖的划分,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如下: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1. 贪污贿赂犯罪即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注意:(1) 贪污贿赂犯罪中的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他罪均为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尽管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犯罪主体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应当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

论公诉人出席法庭辩论的规范要求_辩论赛_

论公诉人出席法庭辩论的规范要求_辩论赛_

论公诉人出席法庭辩论的规范要求法庭辩论,是公诉人和当事人、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互相辩论的过程。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关于论公诉人出席法庭辩论的规范要求,欢迎借鉴参考。

客观公正义务与指控追诉职能有机统一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不仅是一项普遍认可的国际准则,而且在中国大陆也具有完备的法律依据,其基本内涵是坚持客观立场,忠实于事实真相,实现司法公正。

具体包括: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全面审查和忠于事实真相、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提供证据、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等。

指控追诉职能的内涵在中国大陆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中被明确规定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客观公正义务和指控追诉职能是辩证统一、有机结合的关系:一方面,客观公正义务是公诉人履职的基本准则,应当贯穿于公诉人履行指控追诉职能的始终;另一方面,正确履行指控追诉职能也是客观公正义务的实现,二者辩证统一、有机结合。

公诉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是指控犯罪追诉职能的当然体现,但是如果与实现客观公正义务相脱离,则难以取得良好的出庭效果。

实践中容易出现片面追求指控犯罪忽略指控客观公正性,或者在法庭上片面强调罪轻证据甚至放弃积极指控主张的情形,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未能处理好客观公正义务与指控追诉职能二者关系。

客观公正义务在法庭辩论中具体体现为:有罪的、罪重的、罪轻的证据和事实、法律适用意见均应当在法庭辩论中有所体现;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无论法定还是酌定量刑情节均应当表述;注重听取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吸收其合理成分。

如果说公正是法庭辩论的价值追求,那么理性就是法律人在法庭辩论中应当秉持的职业精神,特别是在一些大要案件的出庭公诉中,公诉人秉持公正、理性,坚持客观公正义务与积极指控追诉的有机统一,显得尤为重要。

浅论检察人员出席死刑第二审案件庭审的任务、法律地位和作用

浅论检察人员出席死刑第二审案件庭审的任务、法律地位和作用

对 抗 诉 的 死 刑 第 二 审 案 件 , 一 审 法 若
刑 判 决 的公 正 和 慎 重 。依 据 刑 诉 法 规 定 , 据 ,以 重 点 突 破 的 方 式 协 助 法 庭 全 面 、 彻 院 认 定 事 实 没 有 错 误 , 适 用 法 律 错 误 或 但 作 为 法 律 监 督 机 关 的 人 民检 察 院对 死 刑 底 地 查 明 起 诉 指 控 而 在 一 审 判 决 中未 予 量 刑 明 显 不 当 的 , 应 首 先 肯 定 一 审 法 院 则 第 二 审 案件 进 行 审 查 和 派 员 出席 法庭 , 不 认 定 的 犯 罪 事 实 , 一 审 判 决 已认 定 而 上 对 事 实 的正 确 认 定 , 或 同时 针 对 适 用 法 律 错 仅 是 人 民 检 察 院 的 权 利 , 是 人 民检 察 院 诉 人 在 上 诉 中 予 以 否 认 的犯 罪 事 实 , 明 误 或 量 刑 明 显 不 当 的 问题 ,依 据 法 律 , 也 查 进
务 、 律 地 位 和 作用 。 法

段 , 依据确实 、 要 充分 的证 据 进 行 举 证 、 质
( ) 对 一 审 判 决 、 定 , 事 求 是 证 , 分 阐述 抗 诉 理 由 , 确 指 出 错 误 所 二 针 裁 实 充 明
审法 庭 依 法 作 出正 确 的 裁 判 。二 审 法庭 开 法作 出正 确 的裁 判 。
维普资讯

宋俊毅
检 人出死第审件审 情 节 。在 开 庭 之 前 , 察 人 员 通 过 审 阅 案 建 议 法 庭 对 被 告 人 不 判 处 死 刑 或 改 判 死 是省 人 检 院 照事 察员席刑二案庭 , 指 级 民察 依 刑诉 检
讼 法 的 规 定 指 派 检 察 员 出 席 同 级 人 民 法 件 材 料 , 审 原 审 被 告 人 , 核有 关证 据 , 缓 ; 审 法 庭 仍 未 查 清 的 量 刑 情 节 , 果 提 复 二 如 院按 照 抗 诉 程 序 、 诉 程 序 开庭 审 判 死 刑 已全 面 熟 悉 了 案 情 和 案 件 的 主 要 争 议 问 该 情 节 可 以 查 清 的 , 上 应建 议 发 回 重 审 或 二

二审 注意事项

二审 注意事项

二审注意事项
二审是指对一审案件进行复审。

在进行二审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二审应该在一审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提起。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的起诉必须在宣告一审判决后十日内提起。

如果错过了这个期限,二审将无法进行。

其次,二审需要提交二审申请书和相应的证据资料。

在申请二审时,需要书面提交二审申请书,并提供一审的判决书、证据、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

这些材料将用于复审案件,重新评估一审的判决是否正确。

第三,二审应该在规定的法律程序下进行。

二审过程中,相关人员,包括原告、被告和辩护律师,都有权利参与,并发表意见和陈述。

法庭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庭审,听取双方的陈述,对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审理。

第四,二审应该依法独立、公正地进行。

作为复审程序,二审应该独立于一审,并根据法律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在二审中,法庭应该公正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一方,依法裁决并维护司法公正。

第五,二审的判决具有终审性。

一旦二审判决作出,它具有终审性,即不能再上诉。

所以在二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必须慎重对待,提出充分的意见和证据,以确保二审的判决能够符合自己的利益。

总之,二审是一个对一审判决进行复审的过程,需要注意时间限制、材料准备、法律程序、独立公正和终审性等方面。

在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应该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确保二审判决的公正性和正确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6.09.21•【文号】法释[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9.25•【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3年4月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于2006年8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8次会议、2006年9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2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6年8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8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6〕8号为依法准确惩罚犯罪,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确保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开庭审理。

第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上诉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庭审理:(一)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需要开庭审理的;(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开庭审理情形的。

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复核监督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复核监督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复核监督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8.03.31•【文号】高检发诉二字[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3.3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死刑复核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复核监督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高检发诉二字[20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复核监督工作指引(试行)》已经2018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3月31日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复核监督工作指引(试行)(2018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死刑第二审案件办理以及死刑复核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案件与工作范围】本指引所称死刑第二审案件,是指因上诉或者抗诉而进入第二审程序的下列案件:第一审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一审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被告人应当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或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提出抗诉的。

本指引所称死刑复核监督工作,是指下列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监督;省级人民检察院对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未上诉且未抗诉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监督;省级人民检察院对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监督。

第三条【刑事政策】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复核监督工作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严格把握刑法规定的死刑适用条件,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高检发刑字[1991]12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高检发刑字[1991]12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1991年12月10日高检发刑字〔1991〕121号)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业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原则通过,现印发试行,在试行中遇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告我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1991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原则通过)第一章通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的实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刑事检察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专门业务,其任务是:履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职责,追究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刑事检察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原则:(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忠实于事实真象,忠实于法律,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三)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四)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五)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四条刑事检察工作的业务范围包括:(一)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二)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免予起诉;(三)对需要延长羁押期限或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是否延长或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四)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出席公诉案件第一、二审和再审案件法庭;(六)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七)审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八)对执行死刑实行临场监督;(九)结合办案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刑事审判二审程序有什么审判原则

刑事审判二审程序有什么审判原则

Albert Einstein: Logic will get you from A to B. Imagination will take you everywher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刑事审判二审程序有什么审判原则既要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又要审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无错误;2.既要审查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又要审查没有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

相比之下,可能刑事诉讼中更容易进入二审程序吧,毕竟刑事判决结果生效之后,对当事人的影响还是很大的。

而进入刑事审判二审程序的,也有一定的审判原则。

那到底刑事审判二审程序有什么审判原则呢?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全面审查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全面审查原则要求:1、既要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又要审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无错误;2、既要审查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又要审查没有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

3、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或者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

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或裁定。

4、审理附带民事纠纷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如果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处理。

如果第一审判决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抗诉。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刑事二审程序的功能与检察机关的作用

刑事二审程序的功能与检察机关的作用

【二审抗诉程序】刑事二审程序的功能与检察机关的作用文章来源:中顾网作者:佚名点击数:1004 评论:0条更新时间:2010-6-10 21:45:20本文主要介绍了刑事第二审程序,是对初审法院未生效的裁定和判决提起上诉或者抗诉而由上级法院进行审理的程序的内容,并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

推荐阅读:抗诉程序二审抗诉程序刑事二审程序的功能与检察机关的作用刑事第二审程序,是对初审法院未生效的裁定和判决提起上诉或者抗诉而由上级法院进行审理的程序。

二审终审制是我国基本诉讼制度,同时也是国际刑事司法的基本制度之一。

我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5项规定:“凡被判定有罪者,应有权由一个较高级法庭对其定罪及刑罚依法进行复审。

”这项规定通常被认为是赋予被告人包括上诉权在内的请求复审权。

设立二审甚至三审终审的刑事司法体制,也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的立法通例。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中二审程序的设置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是认真体会刑事二审程序的精神与功能、合理定位检察机关在二审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于完善二审的诉讼构造、提高我国人权保障水平和推动刑事司法改革有着积极意义。

一、刑事第二审程序的功能刑事诉讼法是被告人权利的大宪章,刑事第二审程序提供了对公民人身权利的救济和最终保障,这是刑事二审的首要功能。

同时我们认为,刑事二审程序还兼有防止错误裁判、统一司法和安抚劝慰功能。

(一)权利救济与保障。

首先 刑事二审对一审中被告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提供救济机会。

古罗马法谚道:无救济则无权利。

从程序法原理来看,只有赋予被告人上诉权以获得上级法院审查与救济的机会,当事人重要的实体性和程序性权利在一审中得到保障才成为可能。

不论上诉权的范围还是行使的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都体现出这一点。

从内容上看,被告人上诉的上诉范围是比较广泛的。

被告人对一审法院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一审判决和重要裁定可以提起上诉 要求上级法院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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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二审出庭检察人员诉讼职能定位》(载《检察日报》2008年4月28日)一文中,对二审出庭检察人员的诉讼职能定位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那么,检察人员在二审出庭活动中如何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就成为随之需要回答的问题。

笔者认为,由于二审程序本身的特殊性以及检察人员在二审程序中的特殊地位,二审出庭检察人员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应当依法进行,也就是在法律关于二审程序及相关问题所做规定的范围内,对一审裁判是否确有错误做出分析并形成结论,进而对抗诉和上诉理由是否成立表明态度,做出回应。

质言之,二审程序并非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它是因检察机关或当事人针对一审裁判提出抗诉或提出上诉而发生,不仅该程序的启动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规则,而且该程序的运行特别是庭审活动也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规则。

就二审出庭检察人员来讲,其在庭审活动中应当依法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遵守以下四项原则。

一、检察人员出席二审抗诉法庭应当遵守不抗不主张原则控审分离、不告不理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和原则,它不仅适用于一审程序,而且也适用于二审程序,它不仅是对审判人员的要求,而且也对其他诉讼参与人员包括一、二审出庭检察人员具有约束力。

刑事二审程序只有在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或当事人依法提出上诉的情形下才能发生,就是该诉讼原理和原则在二审程序中的贯彻和体现。

仅就抗诉而言,刑事诉讼法将提出抗诉的权利赋予一审程序中提出公诉的检察机关,要求其“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并且应当在法定的抗诉期限内提出。

由此表明,原审公诉机抗诉的提出,不仅决定了二审抗诉审判程序的启动,而且也决定了二审抗诉程序的审判范围(不是审查范围),还决定了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抗诉庭前做好准备、庭上表明态度的范围。

因此,在二审抗诉庭审中,出庭检察人员应当紧紧围绕抗诉书提出的问题进行有关诉讼活动,对于抗诉书没有提出的问题即所谓“漏抗”问题,即使确实存在,也不应当在庭审中提出主张。

正因为如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0条对于出席二审抗诉法庭的检察人员的诉讼任务确定为“支持抗诉”。

而“支持抗诉”意味着只能对原审检察机关已经依法提出的抗诉,在二审法庭上表明支持的态度和理由,而不是提出新的抗诉意见。

笔者在调研中了解到,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漏抗”的问题。

对此二审检察人员的态度和做法因地而异、因人而异。

有人认为,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

那么,检察人员对于“漏抗”问题在二审法庭上应当提出来。

有的检察人员也确实是这样做的,但受到出庭辩护人的反对,认为超出抗诉范围提出新的抗诉意见,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提出抗诉的有关规定。

当然,也有检察人员认为,二审出庭检察人员对于“漏抗”问题不应提出来,因为这样做一是违反诉讼原理,二是造成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不能充分、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笔者同意并支持这种观点。

因为提出“漏抗”的做法,从根本上动摇了“不告不理”的诉讼原理和原则,也使刑事诉讼法关于原审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有关规定形同虚设,使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抗诉的态度和立场始终处于不确定、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境况下,这将对司法公正形成极大的冲击。

其实,对于“漏抗”问题的有效解决不是在提出抗诉后允许二审出庭检察人员再提出新的抗诉意见,而是应当在正式提出抗诉之前,上下级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做好沟通工作。

对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条第2款规定得很明确:“上一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而没有提出抗诉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这就要求下级检察机关拟提出抗诉的,应当在抗诉期限内及时报告上级检察机关,从而对一审裁判进行全面、充分的审查,形成上下一致的抗诉意见后再正式提出抗诉,而不是在正式提出抗诉以后再报告上级检察机关,此时即使发现“应当提出抗诉而没有提出抗诉”的问题,也难以纳入到已提出的抗诉案件之中了。

显然,不允许对“漏抗”问题在二审抗诉程序中提出,对于促使原审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加强工作责任心,提高办案质量,强化诉讼监督,也是有积极意义的。

当然,即使工作再到位,恐怕也难以完全避免应当提出抗诉而没有提出抗诉,或者虽然已经提出抗诉而存在“漏抗”问题。

对此,虽然不应当在已进行的二审程序中提出,但完全可以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二、检察人员出席二审上诉法庭应当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二审程序的重要原则,它对于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上诉权,对于上级人民法院通过二审程序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及其裁判结果依法进行审判监督,进而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一原则不仅是对二审审判机关、审判人员的要求,而且也对没有提出抗诉而只参与二审上诉的检察人员具有约束力。

在只有上诉而没有抗诉的二审法庭上,检察人员对于原审判决量刑偏轻甚至畸轻,或者由于认定事实不当而导致对被告人轻判的案件,是否应当在法庭上提出来并要求二审法院进行改判,笔者在调研中了解到,大多数检察人员认为不应该提出或者没有必要提出,因为即使这些问题确实存在,法院不可能、也不应该据此对原审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那是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的。

但也有少数检察人员认为,虽然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不可以直接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检察人员还是应该提出这些问题,建议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这也是检察机关及其检察人员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

笔者认为,在上诉程序中,上诉不加刑是不可动摇的原则。

即使确实存在原审判决量刑偏轻甚至畸轻的问题,出庭检察人员也不应该提出这些问题并建议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7条对上诉不加刑原则涉及的各种情形都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因此,在只有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情况下,出庭检察人员不应在法庭上直接或间接提出一审判决量刑过轻甚至畸轻的意见。

如果确实存在这一问题需要纠正,应当在二审终结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加以解决。

当然,最好是原审检察机关在一审判决后法定抗诉期内充分关注这一问题,必要时依法提出抗诉,而不是在被告人提出的上诉程序中,试图提出并解决这一问题。

三、检察人员出席二审法庭在不违背不抗不主张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前提下,应当遵守客观义务原则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负有客观义务,这是理论界、司法界包括检察界已经形成的共识,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各国检察官的共性所在。

客观义务原则要求“检察机构在履行追诉职能的同时,要注意尊重事实真相和维护法律尊严,而不应象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那样,为达到胜诉和击败被告人的目的而不择手段或不惜一切代价”。

[1]具体到二审出庭的检察人员,要求其应当遵守客观义务原则,是指在不违背前述不抗不主张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前提下,应当跳出“公诉人”的立场,摆脱“控诉职能”的影响,以法律正确实施的维护者的立场和态度参加二审诉讼活动,发表意见。

笔者在调研中了解到,参加二审程序的检察人员对于出席二审抗诉法庭,态度比较积极,对于出席二审上诉法庭,态度则比较消极。

特别是对于那些上诉意见正确,检察人员内心也同意、认可的案件,他们往往感到在法庭上不好表态,处境尴尬,甚至有的检察人员提出上诉案件我们是否可以不出庭。

某检察人员参加一起上诉案件时,发现该案被告人上诉有理,应改判无罪,便请示领导拟在法庭上建议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无罪,但有关领导不同意。

其实,这种情况在上诉案件中并不少见。

实践中多数检察机关、检察人员采取的态度是默认上诉意见但不明确表示支持。

有的稍进一步,“建议法庭查清事实,公正处理”。

当然,也有公开表示支持上诉,希望二审法院纠正原判错误的情形。

例如某市检察院派员办理一起故意伤害上诉案件时,发现该案系意外事件,经检委会研究,同意出庭检察员在上诉法庭上提出建议二审法院对被告人改判无罪的意见。

在调研中,不少检察人员表示,我们不能一味地追求打击犯罪,还要重视保护人权,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对于正确的上诉意见,出庭检察人员应当公开表示支持。

北京一位从事了22年起诉和出庭工作的老检察官表示,对正确的上诉意见公开表示支持,也是“维护公平正义”的要求和体现。

其实这种认识近年来已成为不少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办案的实践活动。

据报载,2006年7月1日——2007年2月底,江西省检察院出席死刑案件二审开庭的检察人员,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情节的基础上,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遵循客观义务原则,对于正确的上诉意见表示同意或给予支持,最后二审法院对19人改判了死刑,其中由死刑改判死缓的18人,由死刑改判无期徒刑的1人。

同时,也积极支持抗诉,使原判死缓的2人改判为死刑。

[2]可见,客观义务原则完全能够为二审出庭检察人员接受和实践。

四、检察人员出席二审法庭应当遵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赋予其具体职责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对于法庭审判活动的监督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但是如何了解、发现法庭审理活动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其赋予出席一、二审法庭的检察人员,其中对于二审出庭检察人员,《规则》第360条第(四)项的规定是:“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记明笔录”;《规则》第394条进一步规定:“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

人民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

可见,对人民法院庭审活动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进行监督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而不是出庭的检察人员。

但是在庭审活动中出庭检察人员具有“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记明笔录”的职责和对已发生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在庭审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的职责。

二审出庭检察人员应当依照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注释:[1]陈瑞华:《问题与正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页。

[2]参见2007年3月14日《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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