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2003】9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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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07.24•【文号】发改价检[2003]781号•【施行日期】2003.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03]781号2003年7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财务局、教委: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一年来,各地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推进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落实,取得了一定成效。

由于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行时间还不长,一些地方贯彻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措施有待于落实,部分学校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方式需要完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9号)要求,结合各地贯彻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实际情况,现将做好2003年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认识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提高教育收费政策透明度,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巩固治理教育乱收费成果的制度性保障;是学生及家长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有效途径;是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在教育领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地要充分认识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克服困难,积极推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确保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今年秋季开学前得以全面实施。

二、严格按规定履行收费公示义务各级各类学校要在今年秋季开学前全面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采用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和文号)、收费范围、减免政策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有关情况调查审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有关情况调查审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有关情况调查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06.13•【文号】发改办价格[2003]347号•【施行日期】2003.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有关情况调查审核工作的通知(2003年6月13日发改办价格[2003]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为了进一步研究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水平,合理制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提高高等教育收费管理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03年起在全国开展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有关情况调查审核工作,并逐步建立高校教育成本调查审核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审核的范围全国共选择158所高等学校进行调查审核(详见附件1),其中1/3是中央部门(单位)管理高校,2/3是地方管理高校。

按照属地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负责组织开展对位于本地的高校调查审核工作。

二、调查的主要内容和审核的主要原则(一)调查的主要内容:高校的基本情况、收入、支出等(详见附件2),具体包括:1.学校基本情况。

包括系(院)、专业数,学生总人数及其结构,教职工总人数及其结构,固定资产总额及其结构等。

2.学校收入情况。

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及其结构、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及其结构、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基建拨款等。

3.学校支出情况。

包括教职工工资总额及其结构、福利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基建支出及其结构等。

(二)审核的主要原则1.学校基本情况、收入、支出等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杜绝数据错误、虚假、遗漏现象。

2.学校各项收入、支出项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法律规章要求及国家相关规定。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国中小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国中小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国中小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0.07.14•【文号】教监厅[2000]1号•【施行日期】2000.07.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国中小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年7月14日教监厅〔2000〕1号)中小学科季招生正在进行,新学年将于9月开始,现将《关于全国中小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防止和纠正一些地区中小学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关于全国中小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几年来,教育部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始终把治理中小学乱收费作为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了大量工作,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是,中小学乱收费在一些地区反响仍然比较强烈,必须引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不能有丝毫放松。

现根据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提出今后专项治理意见如下:治理中小学乱收费仍是今年全国教育系统加强廉政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

在“三讲”教育“回头看”工作中,教育部党组已把治理教育乱收费列入整改的重要内容之一,提出要继续全面贯彻落实国办发〔1996〕18号文件精神,巩固成果,防止反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宏观管理,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

今年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一个巩固,两项要求,三个重点”。

一个巩固:巩固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和解决京津沪渝四个直辖市及省会城市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问题所取得的成果。

两项要求:一是要把治理教育乱收费与贯彻“收支两条线”规定结合起来,有条件的地方都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不具备、无法完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地方,也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二是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把住春秋两季开学的关口,严格中小学校的收费管理工作,对顶风违纪的乱收费典型案件要坚决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5.09•【文号】教财[2005]10号•【施行日期】2005.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高等学校收费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高等学校的健康发展,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

近几年来,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规范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措施:一是经国务院批准,连续四年保持学费标准的基本稳定;二是为提高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教育收费决策过程的民主化,分别于2002年和2004年,建立起了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三是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逐步将学校收费收入全部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四是加强学校收费票据管理,统一使用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五是在不断规范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治理高等学校乱收费的工作力度,建立了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采取了一系列标本兼治的措施,组织了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

经过各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和高等学校的共同努力,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乱收费势头得到进一步遏制,对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当前,一些地方和高等学校对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够,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政策,仍然存在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在国家规定之外擅立收费项目等问题,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同时,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亟待研究和解决。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发文字号】教财[2005]10号【发布部门】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发布日期】2005.05.09【实施日期】2005.05.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高等学校收费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高等学校的健康发展,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

近几年来,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规范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措施:一是经国务院批准,连续四年保持学费标准的基本稳定;二是为提高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教育收费决策过程的民主化,分别于2002年和2004年,建立起了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三是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逐步将学校收费收入全部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四是加强学校收费票据管理,统一使用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五是在不断规范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治理高等学校乱收费的工作力度,建立了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采取了一系列标本兼治的措施,组织了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

经过各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和高等学校的共同努力,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乱收费势头得到进一步遏制,对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当前,一些地方和高等学校对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够,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政策,仍然存在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在国家规定之外擅立收费项目等问题,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同时,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亟待研究和解决。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01•【文号】发改价检[2010]1994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19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求,各地不断完善教育收费政策,连续多年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取得积极成效,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依法收费的意识增强。

但是,教育乱收费问题仍然存在,部分城市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问题仍很突出,一些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不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整顿工作不彻底等,群众反映仍很强烈。

为认真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按照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2010年工作安排,决定在新学期开学之际组织开展教育收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部署(一)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各级各类学校、地方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涉及教育的收费行为。

重点检查2010年秋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具有连续性的重大乱收费行为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专项检查从9月1日开始,至12月15日结束。

检查工作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处理整改三个阶段。

各阶段的实施时间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地方实际作出具体安排。

(三)专项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部署并组织实施。

各地专项检查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安排部署,具体检查工作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地可采取下查一级、交叉检查等有效方式,要避免重复检查。

二、工作重点专项检查要重点对以下政策落实情况和收费行为开展检查:(一)各级各类学校(民办学校除外)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政策落实情况;(二)未达到“四独立”标准并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改制学校,以民办学校名义乱收费的行为;不符合民办学校认定标准要求,执行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的乱收费行为;经清理整顿转回公办学校仍按民办学校标准高收费的行为;(三)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免除住宿费政策落实情况;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变相收取借读费的行为;免除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在公办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杂费、借读费政策落实情况;(四)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落实情况,在“三限”外以借读生、民办生等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的行为;(五)公办幼儿园(所)收费政策执行情况;严禁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为名收取安全管理费、电子识别卡费、门卡费、保安费等费用的政策落实情况;(六)高等学校扩大范围收取研究生学费,以热门专业等名义提高标准收费,继续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初次办理)、押金、保证金的行为;(七)高等学校未经法定程序审批,以中外合作办学、示范性软件学院、研究生收费体制改革等名义乱收费的行为;(八)学校违反自愿原则和非营利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或从中牟利的行为;(九)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向学校违规收取费用的行为;(十)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越权制定教育收费标准、违规下放教育收费审批权限等行为;(十一)各地在价格举报和近年来检查中发现的其它突出问题。

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公布日期】1989.05.19•【文号】[89]教财字第010号•【施行日期】1989.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89)教财字第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最近一段时间,各地一些中、小学校擅自向学生家长收取名目繁多的费用,或向学生家长所在单位摊派索要财物,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十分强烈。

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当中,各地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认真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划清合理收费和不应收费的界限,坚决纠正乱收费现象,为教育事业发展,教书育人,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社会生产力,振兴经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必须提高全民族素质,把发展教育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上来,使青少年受到良好的国民基础教育。

这是国家、社会和全体人民的共同责任。

根据我国的国情,办好中小学教育,除国家各级财政逐步增加教育经费外,还要继续鼓励社会自愿捐资助学和群众集资办学,同时需要学生家长依照规定缴纳一定项目的费用。

各地人民政府在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时,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制订收费标准和办法。

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地方,小学和初级中学免收学费,但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经过批准可适当收取杂费。

非义务教育的高级中学应收学费和杂费。

中小学的杂费,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公共性的杂项费用。

高级中学的学费,是学生在校期间所需的部分培养费用。

杂费、学费标准和收取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群众经济收入水平和承受能力,研究制订方案,报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5.18•【文号】财综[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切实保障教育经费,不断加大教育投入力度,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特别是在教育收费专项治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但也要清醒地看到,一些地区教育乱收费问题仍然存在,个别地区还相当突出。

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会议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印发的《关于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财[2010]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切实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教育收费审批管理,切实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与教育、价格等部门密切配合,继续清理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

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批准,各地一律不得设立新的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要坚持学生免试就近入学,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杂费、借读费等,不得将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学校接受的捐资助学收入应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

公办普通高中除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和择校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

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收取择校费后不得重复收取学费。

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降低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比例和收取择校费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除按照规定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5.12•【文号】教财[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改委、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财务司(局)、教育司(局):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经有关方面共同努力,高校收费管理工作不断加强,收费行为日趋规范,乱收费势头得到一定遏制。

但是,高校收费工作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不断深化,一些新的教育、教学形式的收费政策尚不明确;高校为学生提供服务的收费和代收费等收费行为缺乏必要的规范;部分地方和高校仍存在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标准等违规收费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维护高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一)学费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普通、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以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学习的本科阶段的学生;自费来华留学生;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自考助学班、应用型自考大专班学习的学生等收取学费。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审计署,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16•【文号】教办[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五部门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完善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机制,不断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教育公平公正,切实解决教育收费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保障教育领域综合改革顺利进行,现就做好2014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一)集中治理中小学补课乱收费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治理中小学补课乱收费与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实现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有机结合,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教育部将在全国范围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各地要以省(区、市)为单位统筹制订治理工作方案,作出统一部署。

2014年要把“课堂内容课外补”、学校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教师在社会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学校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变相开展有偿补课、以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组织有偿补课等问题作为治理工作重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治理补课乱收费纳入教育专项督导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作为对学校办学行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监管;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出台标本兼治的治理措施。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部分省市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教财厅[1994]9号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部分省市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教财厅[1994]9号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部分省市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部分省市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教财厅[1994]9号1994年10月24日)近年来,各地按照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关于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对中小学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整顿,不少地方中小学校乱收费现象已逐步得到纠正。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贯彻国务院关于稳定物价的会议精神,国家教委于1994年9月21日至9月24日在上海市召开了部分省市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座谈会,会议研究的情况和问题有一定的普遍性,提出的一些政策和措施也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对各地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具有指导作用。

现将《部分省市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狠抓落实,我委也将在最近对各地的贯彻执行情况专项进行检查。

部分省市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1994年9月21至24日,国家教委在上海市召开了部分盛市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座谈会,国家监察部、国家教委财务司、监察局、基础教育司、上海市人民政府纠风办、教卫办有关领导,北京、上海、辽宁、河北、陕西、河南、山东、江苏、湖南、贵州、四川、重庆等十二省市教委、教育局的有关负责同志,新华社、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等有关新闻单位参加了会议。

会上各省市同志交流了自1993年在武汉市召开的部分盛市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座谈会以来各地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情况与经验。

北京市、上海市重点介绍了两市加强收费管理,坚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的情况,重庆市介绍了取消社会各方面向学校收费、摊派的情况与做法。

国家计委关于明确高等院校收费检查中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明确高等院校收费检查中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明确高等院校收费检查中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1996.04.19•【文号】计价检[1996]749号•【施行日期】1996.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国家计委关于明确高等院校收费检查中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检[1996]749号1996年4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在对全国高等院校的收费检查中,各地遇到了一些政策界限的问题。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关于对毕业生收取补偿费问题。

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就此已专题请示国务院,待国务院批准后,按规定执行。

二、关于军训费问题。

组织学生进行军训,是国家规定的教学内容,所需经费应由学校从教育经费中支出,除伙食费和服装费外,不应向学生收取其他名目的军训费。

三、关于保险费问题。

由学校组织或教职人员个人代办向学生收取人身意外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均视为强制保险性质。

学校及其教职人员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学生交纳各种保险费。

如学生需要保险,可本着自愿的原则,自行到当地保险机关办理。

四、关于代收代支问题。

除课本及实行公寓化管理的公寓内学生必需生活用品外,学校不得强制采取代收代支办法为学生购买其他学习或生活用品。

五、关于住宿管理费问题。

学校在按规定收取住宿费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收取住宿管理费。

六、师范、农林、体育、航海等专业招收的学生,应按国务院国发[1989]19号文件的规定,免交学杂费。

七、若已并轨的本科院校中,专科生未实行并轨的,今年可仍按原办法执行,继续招收自费生、委培生。

八、关于对个别培养费用较高的专业加收学杂费问题,应按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计价格[1995]101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和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计价格[1994]132号文件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2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2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近年来,公办中小学进行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教育经费筹措渠道,利用社会资金促进了教育发展。

但是,一些地方在进行公办中小学体制改革试点过程中,存在办学性质不清、改制行为不规范、收费过高等问题,甚至简单地出售、转让公办学校,偏离了教育宗旨和办学体制改革方向,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广大群众反映强烈。

为全面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领导要求,现就做好中小学改制学校及其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各地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和新的改制学校收费标准。

二、对现有改制学校的有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

主要包括:改制学校的主要形式、师资来源及经费收支情况,改制学校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改制中小学的数量、在校学生人数、收费标准,以及清理整顿改制学校的建议等。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改制学校的收费情况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调查研究。

清理整顿改制学校及其收费的具体政策措施将在2006年另行制定下达。

四、请各地将改制学校的调查情况于2006年2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教育部(财务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结束——。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03.02•【文号】发改价格[2005]309号•【施行日期】2005.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二00五年三月二日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第四条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5.04.25•【文号】•【施行日期】1995.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财务制度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1995年4月25日)根据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国家教委党组决定,今年继续把制止中小学乱收费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力求取得阶段性成效。

近两年来,国家教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始终把治理中小学乱收费作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就制止中小学乱收费问题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并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清理整顿。

在此基础上,国家教委明令取消了全国中小学21个收费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报经省级政府批准,也陆续公布了本地区取消的收费项目共计783项,清退乱收费金额合计1.2亿元。

经过前一段治理工作,多数中小学乱收费的势头得到了遏制。

但从全国范围看,中小学乱收费问题尚未得到很好解决。

当前突出的问题,一是有的地方和学校还没有切实清理和纠正乱收费问题;二是择校生问题已由高中阶段波及到义务教育阶段的初中和小学;三是把社会对学校的乱摊派转嫁到中小学生头上;四是代收费项目过多过滥。

因此,今年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任务更加繁重和艰巨,工作的难度也更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提高认识,突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工作。

现据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今年纠风工作部署实施意见的报告》(国纠办报〔1995〕2号)的要求,就制止中小学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建立办事机构,落实责任制。

为继续把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抓好、抓实、抓出阶段性成效,国家教委党组决定建立国家教委清理中小学收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清理工作。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12.30•【文号】财综[2003]94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近年来,一些地方反映,基层政府或有关部门挤占、截留、平调学校学杂费等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统筹用于教育行政开支;有些学校将收费资金私设“小金库”、滥发奖金、津贴、组织公费旅游,甚至用于购买股票和开发房地产,导致学校经费运转困难,影响教育事业正常发展。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9号)和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决纠正挤占、截留、平调、统筹、挪用学校收费资金行为,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确保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发展教育事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学校收费资金管理范围。

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规定和近几年学校收费改革政策,学校收费资金管理范围为:(一)各级政府举办的各类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小学、初级中学(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初级职业中学和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的杂费(含实行“一费制”学校的杂费)、借读费、住宿费收入。

(二)各级政府举办的各类普通高级中学,包括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的学费、择校费、住宿费收入。

(三)各级政府举办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职业高中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附设的各种职业高中班,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培训班培训费收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财综[2003]48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06.26
【实施日期】2003.06.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
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综[2003]48号2003年6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公安部,卫生部,民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烟草局,劳动保障部: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
通知》(国办[2003]49号),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免交登记类和管理
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为切实落实国办发[2003]49号文件精神,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
创业和灵活就业,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4.02.24•【文号】发改价格[2004]360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的通知(2004年2月24日发改价格[2004]3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为规范政府教育收费决策听证行为,提高教育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教育收费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决定在全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行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的重要意义。

教育收费决策听证是指制定(包括调整,下同)重要的教育收费标准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请社会有关方面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是规范政府决策程序和行为的重要措施,是各有关方面直接参与教育收费决策,促进教育收费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重要形式;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有利于增强教育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充分体现教育收费决策公正、公开、客观和效率的原则。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采取措施,尽快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以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教育收费决策听证的范围。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政府举办的小学、初中的杂费,高中的学费,普通高等学校专科。

本科的学费,应当实行听证,纳入地方听证目录。

制定其他教育收费标准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听证。

三、教育收费决策听证的形式。

教育收费决策听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

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在降低教育收费标准或者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涉及面较小的情况下,听证会可采取简易程序。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3.07•【文号】发改价格[2007]534号•【施行日期】2007.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教育乱收费在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存在,有些乱收费与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不力、管理不严有着密切的关系。

有的地区对国家已明令取消的“专升本”等收费没有及时取消,有的取消后没有在教育机构收费许可证上及时注销;有些地区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流于形式,应当变更项目的没有及时变更,应当取消的收费没有及时取消;有的地区违反国家规定,把不应纳入的项目纳入到“一费制”收费范围,增加了学生的负担;个别地区批准同意学校向学生预收几年的学费等。

各地要高度重视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要把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提高到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规范行政行为,缓解群众反映强烈的“上学贵”的矛盾。

一、严格规范义务教育收费。

农村地区小学和初中免收学杂费后,只允许学校按“一费制”标准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和住宿费,严禁收取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费等各项代收费,严禁收取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等各项服务性收费。

城市小学和初中收取的杂费,要纳入到国家规定的“一费制”中。

要稳定“一费制”收费标准,不得将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项开支,以及为实施素质教育按照教学计划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费用纳入“一费制”收费范围。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06.23•【文号】国办发[2003]59号•【施行日期】2003.06.2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二00三年六月四日)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关于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提出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

一、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各司其责、齐抓共管,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重点、严格标准、强化监督、健全制度、狠抓落实。

坚决遏制教育乱收费现象蔓延的势头,使学校乱收费的案件数量、乱收费金额明显下降。

(一)全面清理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现行教育收费政策,立即全面清理审定本地区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的教育收费项目,凡需要保留的,必须于2003年8月底之前报教育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审批;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自行制定的教育收费项目要一律废止。

清理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批准执行的收费项目和重新审定的收费标准报送教育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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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
备工作的通知
财综【2003】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
近年来,公办中小学进行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教育经费筹措渠道,利用社会资金促进了教育发展。

但是,一些地方在进行公办中小学体制改革试点过程中,存在办学性质不清、改制行为不规范、收费过高等问题,甚至简单地出售、转让公办学校,偏离了教育宗旨和办学体制改革方向,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广大群众反映强烈。

为全面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领导要求,现就做好中小学改制学校及其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各地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和新的改制学校收费标准。

二、对现有改制学校的有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

主要包括:改制学校的主要形式、师资来源及经费收支情况,改制学校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改制中小学的数量、在校学生人数、收费标准,以及清理整顿改制学校的建议等。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改制学校的收费情况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调查研究。

清理整顿改制学校及其收费的具体政策措施将在2006年另行制定下达。

四、请各地将改制学校的调查情况于2006年2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教育部(财务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教育收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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