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债务重组会计准则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对《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的法律思考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和2006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一、总体要求①注:本应用指南适用于执行财政部2017年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企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本准则明确了债务重组的定义,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
债务重组方式主要包括采用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修改其他条款方式,以及上述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本准则规定,债务重组采用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或者采用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且导致债权人将债权转为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非金融资产应当以成本计量。
债务重组采用债务人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的,债权人应当首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受让的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然后按照受让各项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对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扣除受让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确认金额后的净额进行分配,并以此为基础分别确定各项资产的成本。
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人当期损益。
本准则规定,债务重组采用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的,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所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
债务人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计人当期损益。
债务重组采用债务人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的,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的确认金额之和的差额,应当计人当期损益。
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根据债务重组方式分组披露债权账面价值和债务重组相关损益,以及债务重组导致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增加额、该投资占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股份总额的比例。
债务重组免除债权的会计处理
债务重组免除债权的会计处理
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债务条款进行重新谈判,以减
少债务数额、延长偿还期限或改变偿还方式等方式来达成协议。
当
债务重组导致债权免除时,会计处理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确认债务重组损益,债务重组可能导致债务减少,这部分减
少的金额应被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
债务重组损益应该在债务重组
协议达成时确认,反映出债务人由于债务减少而获得的经济利益。
2.调整债务金额,债务重组协议达成后,债务人应根据新的协
议调整债务金额。
如果部分债务被免除,债务金额应相应减少。
3.调整利息支出,如果债务重组协议导致利率的变化,债务人
应根据新的利率调整未偿还债务的利息支出。
4.确认债务减记,债务重组协议达成后,债务人应确认债务减记,反映出免除的债务部分。
5.披露,债务人应在财务报表中充分披露债务重组协议的影响,包括债务减记的金额、债务重组损益的确认、以及对未来现金流的
影响等。
总的来说,债务重组免除债权的会计处理需要根据具体的债务重组协议和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
在处理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循会计原则和规定,确保信息披露充分准确,反映债务重组对债务人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注册会计师培训资料《会计》第19章 债务重组
一、本章概述(一)内容提要本章首先解析了债务重组的界定,继而案例展示了金融资产抵债、非金融资产抵债、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抵债、修改偿债条件方式抵债的会计处理以及混合方式抵债的会计处理。
本章概述(二)关键考点1.债务重组的界定;2.金融资产抵债的会计处理;3.非金融资产抵债的会计处理;4.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抵债的会计处理;5.修改其他条款的会计处理;6.组合方式抵债的会计处理。
二、知识点精讲【知识点】债务重组的定义和重组方式★★(一)债务重组的概念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拓展】1.如果出现第三方代偿债务或新建公司承接债务而形成的债务重组,应考虑债权、债务是否终止确认,再考虑债务重组;2.只要在不改变交易对手的前提下,修改了偿债时间、金额或方式的,均定义为债务重组,债权人不一定让步;【多选题】2018年7月31日,甲公司应付乙公司的款项420万元到期,因经营陷于困境,预计短期内无法偿还。
当日,甲公司就该债务与乙公司达成的下列偿债协议中,属于债务重组的有()。
A.甲公司以公允价值为410万元的固定资产清偿B.甲公司以公允价值为420万元的长期股权投资清偿C.减免甲公司220万元债务,剩余部分甲公司延期两年偿还D.减免甲公司220万元债务,剩余部分甲公司现金偿还『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甲乙之间的交易关系未发生改变,只要修改了偿债时间、金额或方式的,均应定义为债务重组。
3.债务重组所涉债权和债务,不包括合同资产、合同负债、预计负债,但包括租赁应收款和租赁应付款;4.债务重组中形成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合并准则;5.债务重组构成权益性交易的,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不确认构成权益性交易的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1)债务重组构成权益性交易的情形:①债权人直接或间接对债务人持股,或者债务人直接或间接对债权人持股,且持股方以股东身份进行债务重组;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的最终控制,且该债务重组的交易实质是债权人或债务人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接受了权益性投入。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2003-01-23国家税务总局现发布《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所得税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及债务条件修改的所有事项。
第三条债务重组包括以下方式:(一)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三)债务转换为资本,包括国有企业债转股;(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五)以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方式组合进行的混合重组。
第四条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
第五条在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债权人(企业)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
第六条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解析关于债务重组的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变化
解析关于债务重组的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变化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新债务重组准则是在借鉴有关国际会计准则和结合我国债务重组会计实践的基础上起草的,与旧准则相比,新债务重组准则在债务重组的定义、债务重组中损益的确认处理方式、重组资产的计量属性、债务重组方式以及在报表中的披露事项等都有了一定的变化。
重新界定含义旧准则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根据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它表明,不论哪种债务重组形式,只要是修改了原定债务条件的事项,包括修改债务的金额和偿还时间,均作为债务重组。
也就是说,旧准则的债务重组既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
新准则则界定“债务重组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债权人根据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
新准则强调了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前提条件,同时突出了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实质条件。
因此以下几种状况不适用于债务重组准则:(1)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问题,或属于捐赠,使用其他准则;或重组债务未发生账面价值的变动,不必进行会计处理;(2)企业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有关的会计核算应遵循特别的会计准则;(3)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所进行的债务重组,假如债权人没有让步,而是采取以物抵账或诉讼方式解决,没有直接发生权益或损益变更,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也不必进行会计处理。
只有在让步的状况下才是新准则规定的债务重组,适用债务重组详细准则。
转变债务重组“一刀切”旧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并且,债权人一方亦不能确认重组收益。
应当说,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公正规则,少数企业将无法借债务重组达到操纵损益,哄骗利益相关人的目的。
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一、概述
1.1 本应用指南的目的是为了解释和说明《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具体应用,为企业实施债务重组提供操作指引。
1.2 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为解决债务危机而采取的法律行为,重新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过程。
二、债务重组的确认条件
2.1 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债务重组协议。
2.2 债务重组方案已获债权人内部权力机构批准。
2.3 债务重组方案所涉及的资产已转移或重新确定了权属。
2.4 债务重组导致债权债务之间的关系发生实质变化。
三、债务重组的主要方式
3.1 以资产清偿债务
3.2 以债权转为资本
3.3 修改其他债务协议条款
3.4 债务豁免
四、会计处理原则
4.1 公允价值原则
4.2 债权债务终止确认原则
4.3 债权债务重新计量原则
五、具体会计处理
5.1 以资产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
5.2 以债权转为资本的会计处理
5.3 修改其他债务条款的会计处理
5.4 债务豁免的会计处理
六、信息披露要求
6.1 披露债务重组的背景和原因
6.2 披露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
6.3 披露会计处理及其影响金额
6.4 披露与债务重组相关的其他重要信息
本应用指南旨在指导企业遵循会计准则的规定,规范地进行债务重组
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新会计准则下如何对债务重组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如何对债务重组进⾏相关的会计处理为⽅便理解《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有关会计处理,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修改后新准则。
按照有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与其他38项具体会计准则⼀样于2007年1⽉1⽇将在上市公司实施。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修改最⼤地⽅是引⼊了“公允价值”概念和改正了债务⼈因债务豁免⽽形成的债务账⾯价值与抵债资产公允价值之差计⼊当期损益。
⼀、以资产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把债务重组的⽅式主要分为四种情况。
本⽂将从其分类顺序探讨。
第⼀种情况是以资产清偿债务。
对于以资产清偿债务情况⼜分为以现⾦资产清偿债务和以⾮现⾦资产清偿债务两种⽅式。
第⼀种⽅式:以现⾦清偿债务⽅式。
以现⾦清偿债务⽅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对于债务⼈企业来说,债务⼈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价值与实际⽀付现⾦之间的差额,计⼊当期损益;对于债权⼈企业来说,债权⼈企业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余额与收到的现⾦之间的差额,计⼊当期损益。
债权⼈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以冲减的部分,计⼊当期损益。
例1:甲公司⽋⼄公司应付账款20万元,于3⽉21⽇到期。
⼄公司对甲公司⽋款已计提坏账准备3万元。
因甲公司财务困难,经甲⼄公司协商,达成重组协议:甲公司以转账⽀票⼀张,⾦额15万元,于3⽉21⽇偿还所⽋⼄公司全部债务。
甲公司分录:借:应付账款———⼄公司20贷:银⾏存款15营业外收⼊———债务重组收益5⼄公司分录:借:银⾏存款15坏账准备3营业外⽀出———债务重组损失2贷:应收账款———甲公司20上例中,若甲公司⽤18万元银⾏存款偿还所⽋⼄公司债务,其他条件不变。
会计分录如下:甲公司分录:借:应付账款———⼄公司20贷:银⾏存款18营业外收⼊———债务重组收益2⼄公司分录:借:银⾏存款18坏账准备2贷:应收账款———甲公司20第⼆种⽅式:以⾮现⾦资产偿还。
债务重组毕业论文
债务重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系别:财会系班级:xxxxxxxxxxxxx 姓名:关于新准则中债务重组的研究内容摘要: ...................................................................................................................... 4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 4(一) 债务重组的方式............................................................................................. 4(二)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5(三)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8(四)有关披露 ...................................................................................................... 10 二、新旧债务重组准则差异比较.................................................... ..................................11(一)概念差异 .......................................................................................................11(二)债务重组方式的变化................................................................................... (11)(三)会计处理的差异......................................................... ....................................11(四)损益处理方法的差异......................................................... ............................ 13 三、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影响分析........................................................... ..... 14(一)对损益的影响............................................................................................... 14(二)对企业风险的影响.................................................. ...................................... 15(三)对现金流的影响.............................................................. .............................. 15(四)对资产及负债的影响..................................................................................... 15 「参考文献」....................................................... ................................................. (15)内容摘要:债务重组是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运行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正确地处理该类问题对确认企业会计要素十分重要。
新会计制度主要有八大方面的变化(范文大全)
新会计制度主要有八大方面的变化(范文大全)第一篇:新会计制度主要有八大方面的变化新《会计制度》主要有八大方面的变化《会计制度》篇幅近5万字,通过详细规定会计科目使用及财务报表编制,规范了事业单位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
与原制度相比较,新《会计制度》主要有八大方面的变化:一是配套新增了与国库集中支付、政府收支分类、部门预算、国有资产管理等财政改革相关的会计核算内容;二是创新引入了“虚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三是明确规定了基建数据定期并入事业单位会计“大账”;四是着力加强了对财政投入资金的会计核算;五是进一步规范了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及其分配的会计核算;六是突出强化了资产的计价和入账管理;七是全面完善了会计科目体系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八是系统改进了财务报表结构和体系。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一般来讲,如果事业单位所处的行业存在国家统一规定的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则该事业单位适用特定的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如公立医院适用《医院会计制度》);没有国家统一规定的特定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都适用新《会计制度》。
关于新《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该负责人称,还有一个排除和一个另行规定需要注意:一是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新《会计制度》;二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适用问题,将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记者了解,随着各项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发布实施,明年财政部将研究行业事业单位对《会计制度》的适用问题。
基本原则是,如果行业事业单位可以适用或基本适用新《会计制度》,则不再修订相关的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原执行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将转为执行新《会计制度》。
第二篇:新企业会计制度的结构及其主要变化新企业会计制度的结构及其主要变化摘要: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将于2005年在工业企业全面实施。
和原分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在结构上将由《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三大部分组成。
债务更新与新债清偿法条
债务更新与新债清偿法条摘要:一、债务更新的概念和意义1.债务更新的定义2.债务更新的意义二、新债清偿法的相关规定1.新债清偿的概念2.新债清偿的法律依据3.新债清偿的具体规定三、债务更新与新债清偿的关系1.债务更新对新债清偿的影响2.新债清偿在债务更新中的运用四、债务更新与新债清偿法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1.案例背景2.案例分析3.案例结论正文:一、债务更新的概念和意义债务更新,是指债务人以其现有全部财产和未来收益为担保,向债权人重新确认和清偿原有债务的行为。
债务更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同时给债务人一个重新振作的机会。
在我国,债务更新制度在破产法、合同法等领域均有涉及。
二、新债清偿法的相关规定新债清偿,是指债务人在履行原有债务过程中,以其现有的全部财产和未来收益为担保,向债权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清偿新的债务。
新债清偿法主要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包括新债清偿的条件、程序、效力等方面。
三、债务更新与新债清偿的关系债务更新与新债清偿法在很大程度上是相辅相成的。
债务更新为债务人提供了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而新债清偿法则为新债的产生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债务更新的过程中,债务人可以运用新债清偿法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债务协议,以实现债务的减免和重组。
四、债务更新与新债清偿法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以某公司为例,该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债务累累,面临破产危机。
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同时给公司一个重生的机会,债务人和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更新。
在债务更新的过程中,债务人以其现有全部财产和未来收益为担保,向债权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清偿新的债务。
通过新债清偿法,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了新的债务协议,实现了债务的减免和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一、总体要求①注:本应用指南适用于执行财政部2017年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企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本准则明确了债务重组的定义,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
债务重组方式主要包括采用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修改其他条款方式,以及上述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本准则规定,债务重组采用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或者采用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且导致债权人将债权转为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非金融资产应当以成本计量。
债务重组采用债务人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的,债权人应当首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受让的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然后按照受让各项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对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扣除受让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确认金额后的净额进行分配,并以此为基础分别确定各项资产的成本。
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人当期损益。
本准则规定,债务重组采用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的,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所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
债务人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计人当期损益。
债务重组采用债务人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的,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的确认金额之和的差额,应当计人当期损益。
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根据债务重组方式分组披露债权账面价值和债务重组相关损益,以及债务重组导致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增加额、该投资占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股份总额的比例。
新债务重组准则变化及会计处理
损益应为:换入房产公允价值-换出债权账面价值=500-500=0。此外,交易
所产生相关税费 10 万元,报表列报应计入“税金及附加”项目。
上述分析可见,在新债务重组准则下,因准则对债权人计算债务重组损益的
计量方法发生变动,对同类交易的损益计算金额,可能与原准则不一致。由
于新债务重组仅要求对 2019 年 1 月 1 日后发生的债务重组交易按新准则规定
一致。同样,由于新债务重组仅要求对 2019 年 1 月 1 日后发生的债务重组交
易按新准则规定处理,以前年度已发生的债务重组交易不需要追溯调整,因
此,新准则转换日,不会对债务人期初留存收益产生影响。
二、应用案例 在新债务重组准则下,对企业影响较大的修订主要包括两方面,即以资产(特 别是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下面举例说明。
案例背景:20×9 年 5 月,A 公司原持有 B 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500 万元。 其中,原值为 600 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 100 万元。经评估,该应收账款当 月公允价值为 550 万元。A 公司与 B 公司当月达成协议,B 公司以其持有的一 套房产抵偿对 A 公司的债务。B 公司原将该房产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当月账 面价值为 350 万元。其中,原值为 500 万元,已计提累计折旧 150 万元。经 评估,该房产当月公允价值为 500 万元。双方于当月完成该房产产权转移手 续。A 公司发生转入房产相关税费 10 万元,B 公司发生转出房产相关税费 15 万元。
少了公允价值计量的应用范围。 2.新债务重组准则下,与资产清偿债务不同,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涉及公 允价值计量。即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首选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权益工 具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再以清偿债务公允价值计量。 3.新债务重组准则将修改其他条款方式的债务重组,索引至金融工具准则。 与债权人的处理相对应,此类修改其他条款方式的债务重组中,债务人应按 金融确认和计量准则中有关“与交易对手方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等规定,以 及金融工具列报准则中有关“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之间的重分类”等规定进行 处理。 4.新债务重组准则删除修改条款设计或有应收金额相关规定。与债权人的处 理相对应,由于债务人持有债务工具属于金融工具准则范围,相关或有支付 应按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新债务重组准则明确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组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应分 别按新债务重组准则确定权益工具价值及所转让资产账面价值,相应确认债 务重组损益。此时,债务人首先应确定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其余资产按账 面价值结转。
《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实用版)目录1.债务重组的定义与特征2.债务重组的方式3.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4.债务重组的应用指南5.债务重组的实施范围正文《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旨在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本文将从债务重组的定义与特征、债务重组的方式、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债务重组的应用指南和债务重组的实施范围五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债务重组的定义与特征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债务重组的特征主要包括:1)债务重组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2)债权人作出让步,即同意债务人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方式清偿债务;3)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
二、债务重组的方式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以下方式,或以下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1)调整债务本金;2)调整债务利息;3)调整债务还款期限;4)变更债务担保方式;5)债权人豁免部分或全部债务;6)其他不影响交易对手方权益的方式。
三、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1)债务重组的会计确认;2)债务重组的会计计量;3)债务重组的相关信息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债务重组涉及的金融工具应按照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进行会计处理。
四、债务重组的应用指南1.债务重组的应用指南适用于执行财政部 2017 年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企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2.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的规定,对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进行详细披露。
3.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债务重组方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债务重组-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二、修改其他条款
重新计算的该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考虑的因素: 1.折现率的选择: (1)应当根据将重新议定或修改的合同现金流量按债权原
实际利率折现的现值确定; (2)购买பைடு நூலகம்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重组债权,应按经信
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2.成本或费用: 对于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所产生的成本或费用,债权人应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或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5.债权人将受让的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债务人以资产或处置组清偿债务,且债权人在取得日未将 受让的相关资产或处置组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核算, 而是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债权人应当在初始计量时, 比较假定其不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情况下的初始计量金额和公 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以两者孰低计量。
当调整修改后的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并在修改后重组债权的 剩余期限内摊销。
三、组合方式
0 债务重组采用组合方式进行的,一般可以认为对全部债权的合同条款做
出了实质性修改,债权人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条款,以公允价值初始计量新 的金融资产和受让的新金融资产,按照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各项资产在 债务重组合同生效日的公允价值比例,对放弃债权在合同生效日的公允价 值扣除受让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当日公允价值后的净额进行分配,并以此
二、修改其他条款
债务重组釆用以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的,如果修改其他条款
导致全部债权终止确认,债权人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条款以公允
价值初始计量新的金融资产,新金融资产的确认金额与债权终 止确认日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如果修改其他条款未导致债权终止确认,债权人应当根据 其分类,继续以摊余成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 综合收益,或者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后 续计量。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权,债权人应当根据重新议 定合同的现金流量变化情况,重新计算该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 并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新会计准则中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解析
新会计准则中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解析[摘要]从2007年1月1日起,财政部决定在上市公司正式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
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在债务重组的定义、债务重组中损益的确认处理方式、债务重组方式以及在报表中的披露事项等都有了一定的变化。
[关键词]债务重组;资本公积;公允价值1 新准则对债务重组的新规定1.1 债务重组的定义不同新准则的债务重组定义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
”与旧准则的债务重组界定相比,新准则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
比较这两个定义可以看出,新旧准则下的债务重组,无论是内涵,还是外延,都有质的不同。
新准则强调债务人必须是发生了财务困难,处于财务困难的情况下才谈得上有债务重组的可能;而旧准则中,只要是修改了原定的债务条件——包括修改债务的金额和偿还时间,均作为债务重组。
也就是说,旧准则中,债务重组可以发生在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的条件下。
1.2 债务重组的方式不同由于新准则中债务重组界定的范围缩小了,随之重组的方式也有所改变:一是将旧准则中“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合并成了“以资产清偿债务”;这种修改不是实质性的变革,新准则在语言表述方面更加简洁、概括,易于理解和记忆。
二是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这一方式上,旧准则包括“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而新准则仅包括“减少债务本金和减少债务利息等”。
1.3 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不同新准则对于债务重组当事人双方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修改,旧准则规定,对于债权人的让步,即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或所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债务人应当直接将其确认为资本公积,而不作为债务重组利得。
新准则规定对于债权人的让步,应当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是以转让非现金资产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则债务重组利得是以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来确定的,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转让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债务更新与新债清偿法条
债务更新与新债清偿法条
摘要:
一、债务更新与新债清偿法条的概念
二、债务更新的种类
三、新债清偿法条的适用范围
四、新债清偿法条的实施效果
五、新债清偿法条对我国债务处理制度的影响
正文:
债务更新与新债清偿法条是债务处理领域的两个重要概念。
债务更新是指在原有债务基础上,通过一定的方式修改债务条件,形成新的债务关系。
新债清偿法条则是指在债务更新过程中,为了保证债权人的权益,制定的法律规定。
债务更新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贷款重组,指债务人和债权人协商,通过延长还款期限、降低利率等方式修改债务条件;二是债务转移,指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担偿还责任;三是债务抵消,指债务人和债权人协商,通过互相抵消彼此的债务,达到减少或消除债务的目的。
新债清偿法条的适用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新债务的清偿顺序进行规定,确保新债务在旧债务之前得到清偿;二是对债务更新过程中债权人的知情权、同意权等进行保护;三是对债务更新的程序进行规范,防止恶意债务更新行为。
新债清偿法条的实施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维护了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降低了债权人的风险;二是促进了债务的有序清偿,避免了债务的积压和恶性循环;三是为我国债务处理制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新债清偿法条对我国债务处理制度的影响深远。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和2006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一、总体要求①注:本应用指南适用于执行财政部2017年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企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本准则明确了债务重组的定义,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
债务重组方式主要包括采用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修改其他条款方式,以及上述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本准则规定,债务重组采用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或者采用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且导致债权人将债权转为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非金融资产应当以成本计量。
债务重组采用债务人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的,债权人应当首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受让的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然后按照受让各项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对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扣除受让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确认金额后的净额进行分配,并以此为基础分别确定各项资产的成本。
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人当期损益。
本准则规定,债务重组采用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的,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所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
债务人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计人当期损益。
债务重组采用债务人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的,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的确认金额之和的差额,应当计人当期损益。
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根据债务重组方式分组披露债权账面价值和债务重组相关损益,以及债务重组导致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增加额、该投资占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股份总额的比例。
债务更新与新债清偿法条
债务更新与新债清偿法条引言债务更新与新债清偿是债务法中的重要内容,它涉及到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权益关系调整、债务的延期和清偿方式等问题。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务更新与新债清偿法条得以制定和实施。
本文将对债务更新与新债清偿法条进行全面、详细、完整和深入的探讨。
一、债务更新法条的意义与目的债务更新法条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解决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问题,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根据债务更新法条的规定,与债务人重新协商债务的清偿方式和期限,以达到债务的更新和调整的目的。
债务更新的法条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为债务人提供了一定的缓解和帮助。
二、债务更新法条的适用范围债务更新法条适用于以下情况: 1. 债务人因经济困难无力偿还债务; 2. 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希望通过更新债务的方式解决债务问题; 3. 债务人提供了足够的担保措施,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三、债务更新法条的程序与要求债务更新法条的程序与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债务人向债权人提出债务更新的申请; 2.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和担保措施的评估; 3.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达成债务更新协议,并签订书面合同; 4. 债务人按照债务更新协议的约定履行债务; 5. 债务人和债权人共同监督债务的履行情况。
四、债务新债清偿法条的意义与目的债务新债清偿法条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债务的清偿方式和期限,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债务新债清偿法条为债务人和债权人提供了一种合法、公平、公正的解决债务问题的途径,确保债务能够按时清偿。
五、债务新债清偿法条的适用范围债务新债清偿法条适用于以下情况: 1. 债务人无力按原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清偿债务; 2. 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提出的新债清偿方式; 3. 债务人提供了足够的担保措施,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六、债务新债清偿法条的程序与要求债务新债清偿法条的程序与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债务人向债权人提出新债清偿申请; 2.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和担保措施的评估; 3.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达成新债清偿协议,并签订书面合同;4. 债务人按照新债清偿协议的约定履行债务;5. 债务人和债权人共同监督债务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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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会计准则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对《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的法律思考内容提要债务重组在当下的中国经济生活中具有显著的意义, 但却潜藏着破坏市场信用的道德风险。
完善的市场、会计与法律规则,是债务重组顺利进行所必不可少的制度配置。
在上述三个方面,我国目前仅会计准则初见端倪。
然而,从法律的视角对会计准则进行的理论分析表明, 现行债务重组的会计准则未能对债权人的利益给予必要的关注, 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债务人寻求债务重组的利益驱动。
对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个案研究,同时揭示了通常被视为技术规程的会计准则所具有的显明的法律属性。
一、问题的提出债务重组, 即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 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 [1], 调整其原有债权债务关系的活动, 在当下的中国经济生活中具有显著的意义, 它对于改善我国企业不合理的债务结构, 减轻企业, 特别是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担有积极的作用, 同时又避免了破产程序费时耗资, 社会震荡等消极因素. 然而, 90年代以来我国所进行的一系列债权重组的尝试, 暴露出许多问题, 对债权人利益的忽视, 对债务人的利益的过度保护, 导致了原本就缺乏市场经济基本要素-- “信用” 的中国经济呈现滑向“赖帐经济”的危险。
[2] 人们将原因归结于“中国的法律系统、会计制度和资本市场都不成熟”,认为债务重组的制度配置尚未建立。
[3]债务重组涉及到市场、会计与法律的制度配置。
上述评价或许反映了与债务重组相关的法律要素与市场要素的现状, 但它显然忽略了我国近年来悄然进行的会计准则制订工作已经提供了债务重组的会计基础------《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颁布已近两年时间。
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不为人知, 是否意味着债务重组的会计制度与人们的期望不一致? 会计规范的经济后果是一个不争之事实, 债务重组的核心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重新进行的利益分配, 而利益的确定与分配又建立在财务会计对相关利益的确认与计量的基础上。
那么,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是否体现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利益的均衡配置呢?本文试图从法律的视角对《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进行分析, 并揭示其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不同影响。
需要说明的是,这是一个研究会计准则的新视角, [4] 作为一种研究思路的新尝试,其方法的有效性尚待进一步的验证,因此,本文的结论恐怕并不比问题的提出更有意义。
在下文中,笔者将首先说明从法律的视角研究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意义以及研究的基本思路,并基于这一思路分析修改债务条件下重组新债权的计量方法以及债转股下重组损益的确认两个问题,最后是对实践中两个表面看来构成前述理论分析的悖论的例子给予的解释。
二债务重组过程中会计规则的法律意义(一)债务重组的法律属性与会计属性从本质上说, 债务重组是一项法律活动, 旨在改变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原有合同关系的过程, 例如, 以资产清偿方式进行的重组, 是双方当事人变更债务合同并依约履行的行为; 以债权转股权方式的重组, 将当事人之间的债务合同关系转变为股权投资关系; 以修改债务条件方式进行的重组, 则是对原有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变更。
至于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重组协议及其履行过程, 其法律属性更是毋庸置疑的。
另一方面, 债务重组这一缔约过程的核心是双方间重新进行的利益分配, 而利益的分配又建立在对相关利益的准确计量的基础上。
在债务重组过程中, 债权人与债务人必须就债权人作出的让步进行量化, 否则不可能确定清偿债务的方案. 因此, 对当事人重组过程中的利益得失以及重组后债权价值的货币计量, 是债务重组必不可少的技术支撑. 财务会计由于其所具有的核算功能, 理所当然地承担起这一任务。
由此凸现了债务重组的会计属性。
可以说, 会计上确立的重组债务的核算规则, 直接影响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重新缔约的效率, 并决定着新的法律关系的公平性, 它是债务重组这项法律行为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
实践中, 债务重组的实践都是与相关的会计法规或者准则的出台联系在一起的, 例如, 美国70年代中期银行业的房地产融资由于房地产市场的滑落, 房地产开发商普遍陷入财务困难而发生危机,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及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相继制订了对有关债务重组的实践指南以及准则. 在我国, 针对90年代以来企业进行债务重组, 化解债务危机的迫切需要, 财政部于1998年6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二)我国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法律意义与同样具有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功能的破产程序相比,困难债务重组体现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谈判与协议的过程, 法律干预程度较低,与破产程序的“法定准则” 及“司法主导” 两大特征形成鲜明的对比。
但是,债务重组既然是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活动,也应当贯彻、体现法律对缔约过程所要求的平等、自愿、互利诸原则,以均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由于债务重组本身意味着债权人作出了让步, 遭受一定的利益损失, 这就更需要人们关注如何在这一协议过程中实现利益均衡的问题。
在缺乏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指南的情形下, 债务重组的会计准则客观上成为当事人之间进行债务重组过程中最主要的,也是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它不仅为当事人计量有关的权利义务提供了技术方法, 而且对当事人感受并确定其权利义务有一种诱导性的效应,它不是单纯地、被动地记录当事人的交易引起有关会计要素变动的结果, 而是积极地介入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配置的过程中, 在一定程度上约束着重组债务的当事人设定他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由度。
从这个意义上说, 债务重组的会计准则不单纯是一种技术规范, 同时也是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规范, [5] 具有法律规范的规范与引导作用。
相关会计准则的制订并不仅仅是一个行业主管部门的活动, 而是实质意义上的立法活动。
这就要求债务重组的会计准则应尽可能体现法律关于缔约过程的一般性原则。
它意味着, 在界定重组损益以及重组后债权的入帐价值问题上, 会计准则应对均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给予特别的关注, 为债权人的利益提供适度的保护。
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 同时也是一个会计问题; 它不仅与债权人利益相关, 而且也有助于公正地反映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下文将从“债权人利益的合理保护“这一思路分析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关于重组债权的计价以及债转股中重组损益确认的规则。
在此之前,需要先对这一研究路径作出两点限制: 第一, 由于债务重组本身就意味着债务人因债权人的让步而获得好处, 债务重组中的利益不对称是必然的。
合理界定债权人的利益并不意味着将债权人完全置于与债务人利益均等的地位; 第二, 会计中性, 或者说会计准则的制订不应出于达到特定的经济目标的, 是会计界对会计准则的基本态度, [6] 因此,对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法律分析尽管需要引入了权利义务对称或者公平的概念,但不应当对基于纯粹法律意义上的公平的目标而牺牲了会计规则的特质,否则就不是会计准则而是一般的法律制度了。
三对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法律分析(一)、在修改债务条件的重组方式下,重组债权入帐价值应如何确定?1、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及其效果以修改债务条件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包括延长债务偿还期限,降低债务的利息率,豁免原债务的累计利息,豁免部分债务,或者上述方式的组合。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第8项规定: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 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 减记的金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 计入当期损益”。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指南将“将来应付金额” 解释为包括将来应付债务的面值和利息. [7] 相应地, 在这种债务重组方式中, 债权人应将债权的帐面余额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 减记的金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 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第14项)。
将来应收金额包括重组后债权的面值与利息。
由此可见,现行会计准则对于新债权的入帐价值的规定主要是两点:第一,重组后债权的入帐价值是将来支付总额,不折合为现值;第二,将来支付总额包括未来应计利息。
用例示说明如下:假定A公司欠B银行三年期贷款100万元,年利率10%。
由于A公司陷入财务困难,到期本息130万元均不能偿还。
双方达成延期还款,降低利率的债务重组安排,B银行同意给予A公司两年的宽限期,利率降为5%(同期市场利率为8%),并豁免原贷款的累计利息。
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A公司来说,重组后债务的入帐价值为将来应付总额110万元,即100万元本金与两年利息10万元),与原债务的帐面价值130万元相比,债务人实现重组收益20万元;另一方面,B银行将将来应收总额110万元作为重组后债权入帐,其与原债权的帐面价值130万元之差20万元确认为重组损失。
上例显示,在现行会计准则下,银行的两项损失未能得到充分确认:第一,所豁免的债务人原三年贷款利息30万元的一部分(即10万元)。
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是重组后债权的入帐价值被规定为“将来支付总额”,包括“将来应计利息”。
由于原贷款的利息损失与新贷款安排下的应计利息相互抵消,因此只有两项利息的差额部分被确认。
第二,新的贷款安排下协议利率5%与现行市场利率8%之间的利差所隐含的市场利率损失。
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是重组后债权的入帐价值是将来支付总额,不折合为现值。
2、未来应付利息入帐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以修改债务条件为形式进行的重组债务, 是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变更其原有合同关系, 确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活动。
重组后形成的新债权(债务)的入帐价值, 一方面以货币的方式揭示了债权人所作的让步, 另一方面也是双方当事人预期未来可得利益或者付出的坐标。
它应当准确地反映在重组后双方之间存在的新的合同关系, 并为会计上进一步确认重组债务对双方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奠定可靠的基础。
然而,未来应付利息计入重组后新债务价值的规定显然与这一思路相背离。
从债权人一方来看, 重组后债务的未来利息实际上是新的合同关系下, 债权人可以预期取得的未来收益。
将这笔未来应付利息计入重组后债务的帐面价值, 虚增了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实际获得的利益对价, 减少了债权人应确认的重组损失的数额, 未能充分反映债权人所作的让步。
另一方面, 当债权人日后实际收到利息时, 直接冲减债权帐面价值, 不能反映债权人的利息收入, 歪曲了债权人的财务状况。
从债务人一方来看, 将重组后债务的未来应付利息计入帐面价值, 债务人减少了重组收益的确认, 减轻了相关的税负. 同时, 债务人日后支付利息时,直接冲减债务面值, 不会发生利息等财务费用, 未能真实反映债务人的筹资成本。
由此可见, 将重组后新债务的未来利息计入债务的帐面价值,一方面掩盖了债权人让步的幅度, 另一方面, 也使债权人/ 债务人未来的融资关系未能得到真实而公允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