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国苏州 苏政办发〔2001〕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实行同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同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丛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
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既要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又要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并注意做好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劳动保障、财政、卫生、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一月二十日关于江苏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省政府批转省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1999〕83号),结合目前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医疗补助的原则(一)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二)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三)医疗补助办法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国家人事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问题的答复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问题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4.11.12
•【字号】劳社秘[2004]281号
•【施行日期】200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问题的
答复
(劳社秘[2004]281号)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执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合劳社[2004]179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1、2004年1月1日以后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不论工伤发生的时间,用人单位均应按《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支付了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此后的旧伤复发医疗费,原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承担。
此复。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12•【字号】粤府办[2000]108号•【施行日期】2000.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0]10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去年我省下发的《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粤府办[1999]104号)与《通知》规定精神基本一致,请各地一并结合贯彻实施。
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政策,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已经省医改领导小组核准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市,要加快组织实施;尚未制订好改革方案的市,应抓紧制订,尽快报省审核。
二、各统筹地区应在做好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施细则。
医疗补助经费总额,原则上应以上年度公费医疗发生数剔除不参加医改的人群的医疗费发生数、不合理开支因素后,减去统筹地区的单位筹资数并结合财政的承受能力确定。
三、《通知》关于医疗补助经费要用于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的规定中,该人员的具体范围和补助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九月十二日。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公务员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员工,他们在工作
中可能会因公受伤或患病,需要得到相应的医疗补助。
为了保障公
务员的健康权益,我国对公务员的医疗补助标准进行了规定。
首先,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包括医疗费用和住院补助两部分。
对于因公受伤或患病需要就医的公务员,其医疗费用将由单位支付。
医疗费用包括诊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品费等各项费用,具体
费用标准由国家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而对于因病住院
治疗的公务员,其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将按照规定标准由单位支付。
其次,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还包括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和交通
补助。
在接受医疗期间,公务员因病需要在医院住院治疗,其伙食
费将由单位按照规定标准进行补助。
此外,公务员因病需要前往医
院就医,其交通费用也将得到相应的补助。
再次,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还涉及到门诊医疗和慢性病管理。
公务员因病需要进行门诊治疗时,其门诊费用将得到相应的报销或
补助。
对于患有慢性病的公务员,国家还规定了相应的管理政策,
包括定期体检、药品补贴等,以保障其健康需求。
最后,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还包括医疗保险和特殊疾病补助。
公务员在工作期间参加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将得到相应的报销。
对于罕见病等特殊疾病,国家还规定了特殊的医疗补助政策,以保障患者的医疗需求。
总的来说,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是为了保障公务员在工作期间的健康权益,确保他们在受伤或患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补助。
各级单位和国家都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政策,保障公务员的医疗权益,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医疗保障。
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第一条根据《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市级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X政办发〔X〕4X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后,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内的人员不再享受大病医疗救助保险相关待遇。
大病医疗救助保险基金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合并使用。
第三条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一)全县党委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
(三)军队移交地方安置享受安置地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的退休干部。
(四)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医疗照顾人员: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享受厅级和副厅级在职和退休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副师级以上退休干部。
(五)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六)其他事业单位可自筹资金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四条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机关工资总额的2%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含已按工资总额1%列入预算的大病救助保险),由财政预算到单位部门预算,由单位向县社会保险经办中心缴纳,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专项经费,用于住院及门诊大病个人负担过重的补助。
今后根据省市政策调整以及我县财政负担能力和经费使用情况相应调整。
第五条公务员医疗补助项目及标准(一)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定点医院门诊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后个人负担超过X元以上部分,在职人员按85%的比例补助,退休人员按90%的比例补助。
(二)单次住院医疗费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后,个人负担超过X元以上部分,在职人员按85%的比例补助,退休人员按90%的比例补助。
(三)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和恶性肿瘤放化疗的门诊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X元以上的部分,按90%的比例补助。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是指在公务员医疗保险制度下,对于公务员在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确定,旨在保障公务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公务员的福利水平,确保公务员的身体健康。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医疗费用的实际情况,公务员的收入水平,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等因素。
目前,我国各地区的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般来说,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报销上限和报销范围等内容。
在确定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当地的医疗费用水平、公务员的实际收入情况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等因素,合理确定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和报销上限,确保公务员在享受医疗保障的同时,不至于给医疗保险基金造成过大的负担。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公务员的实际需求。
公务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需要保持较高的工作效率和健康状态。
因此,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应当能够覆盖公务员在常见疾病治疗和基本医疗保健方面的费用支出,确保公务员在生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尽快恢复健康,回到工作岗位上。
另外,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制定还应当注重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不合理可能导致医疗保险基金的浪费,也可能造成公务员在医疗保障方面的不公平待遇。
因此,在制定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确保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总的来说,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公务员的实际需求,医疗费用的实际情况,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等因素,合理确定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报销上限和报销范围,确保公务员在医疗保障方面能够得到应有的支持,同时不至于给医疗保险基金造成过大的负担,保障公务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公务员的福利水平,确保公务员的身体健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09•【字号】豫政办[2002]70号•【施行日期】2002.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2]70号)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九月九日关于调整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意见为了进一步减轻省直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费负担,根据公务员医疗消费的实际水平、个人负担以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使用情况,现对《河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作如下调整:一、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其住院期间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在职人员85%,退休人员90%,副厅级(含已退休)人员补助95%、正厅级(含已退休)人员98%。
60岁以上正厅级人员患大病、重病住院期间的特殊用药和特殊检查可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制定)。
二、个人帐户铺底金补助由2年改为3年。
三、患大病、重病职工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后,当年个人医疗费负担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所在单位可以适当给予困难补助。
四、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用,由省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五、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06•【字号】辽政办发[2001]62号•【施行日期】2001.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6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辽宁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1年7月6日辽宁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
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补助水平要与各统筹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医疗补助办法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定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二)经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以及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三)经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一)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二)依照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的其他单位人员的医疗补助经费按原资金渠道筹措;(三)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1994〕2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1994年5月9日皖政〔1994〕27号)现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对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政府行政效率,巩固和发展机构改革成果,带动和推进企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安排,严格执行政策,积极稳妥地做好实施工作。
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组织、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要结合机构改革,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职位设置、非领导职务确定、人员过渡及选配等工作须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批准后进行。
尚未进行机构改革的单位,要积极组织实施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培训、交流、回避、退休等单项制度。
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过程中,严禁扩大实施范围、滥设职位、突击提职、转干,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坚决地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要组织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掌握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有关法规、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要注意掌握新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新问题,统筹安排好各项工作,保护社会稳定,保证国家公务员制度顺利实施和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
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78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省级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省级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17•【字号】浙政办函[2001]25号•【施行日期】2001.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省级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函(2001)25号2001年4月17日)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省省级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省级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2001年4月2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国办发(2000)3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14号)的有关规定,为保障省级单位公务员的合理医疗需求,做好省级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补助原则(一)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
(二)医疗补助的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省级财政的负担能力相适应。
(三)保证原有合理的医疗保障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以下各类在杭省级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经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12•【字号】皖政办[2004]19号•【施行日期】2004.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1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提出了《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积极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一条重要途径;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行优惠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支持,对于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着眼于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加强督查,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落实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三月十二日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二00四年三月五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一)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公务员医疗补助是指国家对公务员在享受医疗服务时给予的经济补贴,旨在保障公务员的基本医疗权益,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是对公务员医疗费用的一种规定,合理的医疗补助标准可以有效地保障公务员的医疗需求,是公务员福利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确定。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医疗费用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医疗政策的要求。
一般来说,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会根据不同地区的医疗费用水平进行调整,以保证公务员在不同地区都能够享受到相对公平的医疗补助待遇。
同时,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也会根据公务员的家庭状况和医疗需求进行差别化设置,以满足不同公务员的实际情况。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内容。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一般包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报销封顶线、报销范围、报销流程等内容。
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是指国家对公务员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一般来说,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会根据医疗费用的性质和公务员的实际情况进行设置,以保证公务员在医疗费用方面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支持。
报销封顶线是指国家对公务员医疗费用报销的最高限额,超过该限额部分的医疗费用需要由公务员自行承担。
报销范围是指国家对公务员医疗费用报销的具体项目范围,一般来说,报销范围会根据国家医疗政策的要求进行设置,以保证公务员在医疗费用方面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助。
报销流程是指公务员在享受医疗服务时需要进行的医疗费用报销程序,一般来说,报销流程会根据国家医疗政策的要求进行规定,以保证公务员在医疗费用报销方面能够得到便利的服务。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意义。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确定对于保障公务员的基本医疗权益、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的医疗补助标准可以有效地保障公务员在享受医疗服务时的经济权益,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满意度,有利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
同时,合理的医疗补助标准也有利于促进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和谐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长期利益。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市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市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8•【字号】市政办发[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市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07〕9号)市直机关各单位,部、省属在邵各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市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八日关于实施市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为保障我市公务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90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1999〕36号)、《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02〕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现就我市实施市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提出如下意见。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应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衔接,医疗补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采取财政负担为主和单位适当补助的方式,由市财政、参保单位和公务员个人合理分担医疗费用,并随经济发展逐步进行调整完善。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和退休人员。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18•【字号】皖政办[2000]95号•【施行日期】2000.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0〕95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同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十一月十八日关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二000年十月二十日)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补助水平要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
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皖政〔1994〕27号)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安徽省各级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发〔1995〕16号)规定,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的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或经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共中央组织部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大常委会、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根据省人事厅《关于行使行政职能、使用事业编制单位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发〔1996〕77号)精神,经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根据省委组织部皖组字〔1996〕28号文件精神,经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省委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 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
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0(000)021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
【总页数】3页(P12-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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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2003年1月8日财会[2003]1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规范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的会计核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有关单位,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按照本规定执行;由其他机构经办的离休干部医药费,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会计处理规定附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会计处理规定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人员医药费统筹资金的会计核算,现规定如下:一、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一)会计核算原则由经办机构经办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二)会计科目设置设置“101现金”、“102收入户存款”(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103支出户存款”、“104财政专户存款”、“111暂付款”、“211暂收款”、“301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401公务员医疗补助收入”、“501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等科目。
公务员医保补助标准
公务员医保补助标准公务员医保补助标准是指国家对公务员在医疗保障方面给予的经济补助标准。
公务员作为国家的行政管理人员,其医疗保障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国家对其医保补助标准进行了规定和调整。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公务员医保补助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公务员医保补助标准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公务员的基本医疗保障,由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缴纳。
大病医疗保险是针对罕见病、特殊病种和高额医疗费用的保障,可以有效减轻公务员在重大疾病治疗方面的经济压力。
补充医疗保险则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可以扩大公务员的医疗保障范围,提高医疗待遇水平。
其次,公务员医保补助标准的调整是根据国家医疗保障政策和公务员工作特点而进行的。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医疗费用的不断上涨,国家不断完善公务员医保补助标准,以适应公务员的实际需求。
同时,公务员的工作特点也决定了其在医疗保障方面需要更加全面和优质的服务,因此医保补助标准的调整也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务员的医疗需求。
再次,公务员医保补助标准的具体标准是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的。
一般来说,公务员医保补助标准会根据公务员的工作性质、工作地点、家庭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以确保公务员在医疗保障方面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助。
同时,国家也会根据医疗费用的变化和公务员的实际需求对医保补助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以保障公务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最后,公务员医保补助标准的落实需要公务员本人和所在单位的共同努力。
公务员需要认真了解和掌握医保补助标准的相关政策,合理规划自己和家人的医疗保障,并积极配合单位做好相关手续和申报工作。
同时,公务员所在单位也需要加强对医保补助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为公务员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确保医保补助政策的顺利落实。
综上所述,公务员医保补助标准是国家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基本医疗需求而进行制定和调整的。
公务员和其所在单位需要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落实医保补助标准,确保公务员在医疗保障方面得到应有的补助和待遇。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运行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社[2012]1849号【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2.10.18【实施日期】2012.10.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运行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1849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运行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0月18日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运行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 2012〕98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县级公立医院(包括综合医院和中医院,以下简称为“医院”)公益性,落实政府保障政策,规范医院管理,促进医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医院财务制度》(财社〔2010〕306号)、《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医院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医疗服务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政府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四条医院要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医院预算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分析和考核等制度。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医院运行补偿管理。
第二章核定收支第六条医院应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原则编制预算。
医院预算要以核定收支为基础,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七条医院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教项目收入和其他收入。
公务员大病补贴标准
公务员大病补贴标准公务员大病补贴是指国家对公务员及其家属因罹患特定疾病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补贴的政策。
此项政策的实施,旨在保障公务员及其家属在面对重大疾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减轻其经济负担,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
根据相关规定,公务员大病补贴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补贴对象范围。
公务员大病补贴的对象主要包括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及其家属,具体包括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对于特定疾病患者的补贴范围,一般是由国家卫生健康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规定和调整。
二、补贴标准。
公务员大病补贴标准一般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但是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具体的补贴标准一般包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报销封顶线、报销范围等内容。
在一般情况下,公务员大病补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较高,可以达到80%以上,而且报销封顶线也相对较高,能够覆盖大部分治疗费用。
三、申请流程。
公务员大病补贴的申请流程一般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者卫生健康部门进行指导和审核。
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的医疗证明、费用清单等资料,经过审核后方可获得补贴。
在申请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延误。
四、补贴范围。
公务员大病补贴的范围一般包括医疗费用、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内容。
在特定疾病治疗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均可在一定范围内得到补贴。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需要转院治疗、购买进口药品等,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补贴。
五、政策保障。
公务员大病补贴的政策保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和封顶线等方面的保障,二是对于特定疾病的认定和补贴范围的保障。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执行,确保公务员及其家属在面对大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
总的来说,公务员大病补贴标准是一项重要的政策,对于保障公务员及其家属的健康权益,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政策的落实和执行,让更多的公务员受益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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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医疗补助经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纳入财政专 户,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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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并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项内 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 管理;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财政专户管 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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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补助的范围。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安徽省国家公务员 制度实施方案》(皖政〔1994〕27号)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 休人员;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安徽省各级机关参照试行〈国 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发〔1995〕16号)规定,列入 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的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或经中共中央办公厅、 中共中央组织部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大常委会、政协机关、各 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 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根据省人事厅《关于行使行政 职能、使用事业编制单位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发〔 1996〕77号)精神,经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 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根据省委组织部皖组字〔1996〕28号文件精神,经省 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省委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国 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 件 号】皖政办[2000]95号 【颁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颁布时间】2000-11-18 【实施时间】2000-11-18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二 000年十月二十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 疗补助意见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现对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补助水平要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 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六、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 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各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 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所需的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渠道筹措。 原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医疗补助资金由单位自行安排;对少数资金确有困难的 事业单位,由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财政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三、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需要财政负担的医疗补助 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公务员医疗补助具体筹资标准由各地根据近 年来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以及当地财政的承受能力等 情况合理确定。
四、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1、超封 顶线以上医疗费用补助。各地可按照建立医疗救助金的意见,从公务员医疗补助 经费中按医疗救助金的筹资标准直接划拨到医疗救助金帐户,用于基本医疗保险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 范围及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2、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 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3、中央和省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就 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
七、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层次由各地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 次确定。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 的规定,制定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实施办法,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在 肥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地 税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驻肥以外省直机关公务员执行各统筹地区确 定的医疗补助办法。资金按原渠道筹集。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由省卫生厅会同省劳动保障厅、省 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在基本医疗保险 制度完善之前,其管理工作暂由卫生部门负责。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补助的具体实 施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委保健办、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 准后执行。
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是涉及国家公务员切身利益的大事,各级人民 政府要加强领导,劳动保障、财政、地税、卫生、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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