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刑法 危害国家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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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叛逃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09条的规定,犯本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13 条第2款,犯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此外,根据《刑法》第56条规定, 14 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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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间谍罪★
2. 本罪的行为方式: 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委派的任务;为敌 人指示轰击目标。无论是实施其中一种行为或者多种行为, 都只成立间谍罪一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是本国人、港澳地区的居 民、外国人、多国籍人还是无国籍人,都符合间谍罪行为 主体的构成要件。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不以特定的动机或目的为必 要的构成要件。动机和目的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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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罪★(11)
(一)相关罪名总结 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本罪)
第111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 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 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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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七)
资助对象:旧的规定是,资助对象只是境内组织或个人; 新的修订是,资助对象:既包括国内组织或个人,也包括 境外组织或个人。 行为只限于资助,如果参加实施,就是共同犯罪。 资助时间:既可以在6种犯罪实施前,犯罪过程中,也可 在犯罪之后。 2.本罪客观方面的核心在于资助行为。这里“资助”仅限 于一定的物质性帮助,而不包括精神上或心理上的鼓励、 刺激与抚慰。 3.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境内外的组织,也 可以是境内外的自然人。 对于机构、组织实施犯罪的,只将其实施犯罪的成员以自 然人处罚。 8
5、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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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21章)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征
1.本类罪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即是指国家独立、国家领土完整 和安全、国家团结统一、国家政权、国家基本制度以及国家其 他基本利益安全的总称。 2.本类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 全的行为。即第102条至112条规定的11个条文,12种具体的犯 罪。 3.本类罪的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 4.本类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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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叛逃罪(九)
②“境外叛逃”,即行为人叛逃前处于在境外履行公务的 状态,叛逃行为只改变了行为人的政治地位而并未直接改 变其所处的地理位置,行为人从境外履行公务的一国向第 二国叛逃的行为,也属于“境外叛逃”,其行为本质上也 只改变了其政治地位。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与“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两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从事公共事务管 理和执行的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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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叛逃罪(九)
第109条【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 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 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 规定从重处罚。(本条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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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21章)
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分类 (一)危害国家安全、颠覆政权的犯罪 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 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 害国家安全罪。 (二)叛变、叛逃的犯罪 投敌叛变罪,叛逃罪。 (三)间谍、资敌的犯罪 间谍罪,资敌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 家秘密、情报罪。
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相关罪) 第398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3、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相关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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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叛逃罪(九)
(三)叛逃罪的认定 本罪与投敌叛变罪的区别: (1)行为方式对象的限定不同。投敌叛变罪有明确的方向 要求,投靠的势力必须是境外敌对势力。 (2)主体范围不同。
叛逃罪的行为主体必定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 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投敌叛变罪则只要是中国公民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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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间谍罪★
(三)间谍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10条的规定,犯本罪,处10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 期徒刑。根据《刑法》第113条,犯本罪,对国家和人民 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可以并处 没收财产。此外,根据《刑法》第56条规定,犯本罪的,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罪数问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及接 受间谍的任务,触犯叛逃罪(第109)和本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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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间谍罪★
第110条【间谍罪】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一)间谍罪的概念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 人委派的任务,或者为敌对势力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二)间谍罪的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一)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概念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的机构、组织 或者个人资助境内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 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 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二)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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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叛国家罪
(四)背叛国家罪的处罚 第102条、第113条第1款: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 处死刑。第56条和第113条第2款: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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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七)
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 助实施本章第102条(背叛国家罪) 、第103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 国家罪) 、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105条(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本条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正)
(一) 概念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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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叛国家罪
2.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两个层面:“勾结”与“危害”。 “勾结”是一种具体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中国公民。 (三)背叛国家罪的认定 1.本罪是行为犯。
2.本罪中的勾结对象具有两种不同的类型:
一种是旧政治势力,包括对中国持敌视态度的外国政府、 政党或国家联盟; 另一种是对中国持仇视态度的境外组织。这里的“境外的 机构和组织”可以是官方的,也可以是非官方的。
甲系海关工作人员,被派往某国考察。甲担心自己放纵走 私被查处,拒不归国。为获得庇护,甲向某国难民署提供 我国从未对外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关于 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构成叛逃罪
B.甲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C.对甲不应数罪并罚
D.即使《刑法》分则对叛逃罪未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也 应对甲附加剥夺1年以上5年以下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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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七)
(四)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处罚
《刑法》第107条的规定,犯本罪,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 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13条第2款,犯本罪,可以 并处没收财产。第56条规定,犯本罪的,除单独判处剥夺 政治权利的以外的,都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一)叛逃罪的概念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 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 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二)叛逃罪的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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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叛逃罪(九)
2.行为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 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1、1979年《刑法》规定的反革命罪,1997年《刑法》改为 《危害国家安全罪》,即第102条至112条规定的11个条文, 12种具体的犯罪; 重点罪名有五个: 1、背叛国家罪 2、叛逃罪 3、间谍罪★
4、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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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21章)
一、背叛国家罪
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 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背叛国家罪的概念
背叛国家罪,是指中国公民,勾结外国或者勾结境外机构、 组织、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权、破坏国家 领土的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二)背叛国家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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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是C。 分析:根据第109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 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构成叛逃罪。叛 逃后,又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作为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在境外叛逃,并向境外机构提供我国从未对 外国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分别构成叛逃 罪、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应当数罪并罚, 因此,A、B项说法正确,C项错误。根据刑法第55条、第 56条的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附夺政 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通常为1年以上5下以下 (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无期 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除外),因此,D项说法正确。
二、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七)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他人实施危害国家安 全的犯罪而予以资助,并且具有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目 的。 (三)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从客观形式上,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行为, 具有较为明显的共同犯罪和帮助行为的基本特征; 从主观心理上,资助人明知被资助人会实施特定犯罪而 协助其犯罪,因而具有同被资助人相同的犯罪故意。但 是,成立本罪的实施行为本身还具有其独立的目的,也 就是说,资助行为还包含着共同犯罪中帮助行为所无法 包含的行为内容,因此,资助人与被资助人之间并不成 立共同犯罪。
(1)旧的规定是,成立犯罪要求造成“危害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安全的”实害结果;
新的规定删除这一要求,将本罪从实害犯变为危险犯。这 样,单纯逃往境外也有可能构成本罪。 (2)叛逃方式:叛逃境外和在境外叛逃。 (3)本罪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① “叛逃境外”,即叛逃发生前,行为人处于在境内履 行公务的状态,叛逃行为直接改变了行为人所处的地理位 置和政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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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罪★(11)
第282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相关罪)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 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