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复议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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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新旧条文对照表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构同时组织办理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应诉事项。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发布行政复议指导性案例。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第六条国家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2023年行政复议法修改对照表

2023年行政复议法修改对照表

2023年行政复议法修改对照表近年来,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不断完善,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和公正性,2023年行政复议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

下面是对照表,详细列出了2023年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内容。

一、修改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行政复议制度在维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现行行政复议法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复议程序繁琐、复议决定执行难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2023年行政复议法进行了修改。

二、修改内容1. 简化复议程序为了提高复议效率,2023年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程序进行了简化。

首先,取消了复议申请书的书面形式要求,允许公民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提出复议申请。

其次,缩短了复议期限,一般情况下不超过30个工作日。

最后,增加了复议决定的公告制度,对于同类案件可以公告一次性作出决定,提高了复议效率。

2. 强化复议决定的执行力度为了解决复议决定执行难的问题,2023年行政复议法对复议决定的执行力度进行了强化。

首先,规定行政机关必须按照复议决定的内容和期限执行,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其次,对于不执行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包括罚款、行政拘留等。

最后,对于复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建立了行政复议决定执行情况公开制度,公民可以通过互联网等途径查询复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3. 加强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为了保障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2023年行政复议法对复议机关的组织和运行进行了规定。

首先,明确了复议机关的独立地位,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的干预。

其次,规定复议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最后,加强了复议机关的人员培训和考核,提高了复议机关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质量。

4. 扩大复议范围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2023年行政复议法扩大了复议范围。

除了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复议外,还可以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复议。

2023新修订行政复议法解读

2023新修订行政复议法解读

2023新修订行政复议法解读一、修订背景和意义行政复议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复议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切实解决行政复议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决定对行政复议法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背景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满足人民群众新需求,解决行政复议领域新问题,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效率。

3. 完善行政复议制度,规范行政复议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强社会公信力和政府执行力。

二、修订重点内容1. 扩大行政复议范围,明确抽象行政行为可以纳入行政复议范围。

2. 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明确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 加强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明确申请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情况和办理结果。

4. 完善行政复议证据规则,明确申请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证据材料,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5. 增加调解和解规定,明确申请人可以与被申请人就涉案行政行为进行调解和解,并规定调解结果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自行和解。

6. 加强公众参与,明确申请人可以书面征求第三人意见,并可以邀请公众参与听证和质证。

7. 规范行政复议决定类型和程序,明确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被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加强行政复议监督和责任追究,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修订亮点解析1. 扩大行政复议范围,明确抽象行政行为可以纳入行政复议范围,这是本次修订的一个亮点。

过去,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导致一些针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无法得到及时处理。

新行政复议法新旧对比

新行政复议法新旧对比

新行政复议法新旧对比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新行政复议法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取代了旧行政复议法。

新旧行政复议法在程序、范围和效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下面将对新旧行政复议法进行对比分析。

一、程序方面在程序方面,新行政复议法相对于旧行政复议法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首先,新行政复议法明确了行政复议的程序,规定了复议申请的递交、受理、审查和裁决等环节,增加了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其次,新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强调了行政复议的争议解决功能,允许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一改革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新行政复议法加强了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和工作程序,防止了行政复议机关的滥用职权和不公正行为。

二、范围方面在范围方面,新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新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适用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行政性质的行政行为,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行政性质的行政行为。

而旧行政复议法则未明确规定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导致了行政复议的适用不确定性和混乱。

新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明确了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为行政复议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效力方面在效力方面,新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效力进行了明确规定。

新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旧行政复议法则未明确规定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导致了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问题。

新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明确了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为行政复议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新行政复议法相对于旧行政复议法在程序、范围和效力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

新行政复议法明确了行政复议的程序,增加了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规定了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为行政复议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明确了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为行政复议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在2024年,行政复议法经历了一次全面的修订,以应对社会发展和治理环境的变化。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在不同方面进行了调整和改进,以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规范政府行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对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进行对比分析,探讨其在程序、范围、机构、权限等方面的变化和影响。

一、程序在程序方面,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申请复议的程序进行了简化和便利化。

首先,新法规定申请复议的条件更加宽松,不再要求申请人必须直接受到行政行为的影响,任何因行政行为而产生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复议。

其次,新法规定申请复议的程序更加简化,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省略了过多的手续和材料的要求,加速了复议的办理时效。

另外,新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在受理申请后一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受理申请后一定时限内作出复议决定,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相比之下,旧版本的行政复议法对申请复议的条件和程序要求更为严格,导致了一些符合复议条件的案件无法得到有效的复议,加大了申请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限制了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效力。

二、范围在范围方面,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扩大了复议的适用范围。

新法规定凡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都可以申请复议,包括而不局限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合同、行政处分等。

与此同时,新法还规定除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外,政府内部文件、规章、制度等也可以申请复议,随着政府的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的提高,这些内容往往会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影响,值得进行复议。

因此,新法的修订扩大了复议的适用范围,更好地保护了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相比之下,旧版本的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的适用范围设定较为狭窄,多数只限于行政行为的复议,政府内部文件、规章、制度等内容难以进行复议,造成了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益的保护不足。

三、机构在机构方面,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复议机构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法规也需要与时俱进,以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

行政复议法作为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对行政复议法进行修订显得至关重要。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相较于之前的版本,在一些关键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和改进。

下面将分别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程序规定、复议机构等方面进行详细对比。

一、立法目的旧版行政复议法主要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监督行政行为为主要目的,但在实际执行当中,对行政机关的约束力不够。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立法目的更加明确为优化行政复议程序,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提高行政效率等,从根本上提高行政复议的效果。

二、适用范围旧版行政复议法对适用范围的界定较为模糊,往往导致部分行政行为无法有效申请复议。

而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不仅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还将纳入行政合同、行政不作为等内容,提高了行政复议法的适用范围。

三、申请条件在旧版行政复议法中,对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未做具体规定,导致有些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也能够提出复议。

而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了申请条件,包括申请人须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行政行为未能及时提出申请等情形,进一步规范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

四、程序规定在程序规定方面,旧版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程序并未做出详细规定,导致程序不够严谨、合理。

而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程序规定进行了细化、详细化,包括行政复议的接受期限、复议决定的发布期限等,使得行政复议程序更加规范和公正。

五、复议机构旧版行政复议法中,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并未明确规定,导致行政复议机构的运作效率较低。

而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复议机构的设置和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各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及权限,提高了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效率。

总的来说,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相较于旧版行政复议法在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程序规定、复议机构等方面都进行了重大调整和改进,更好地适应了当前社会需求,提高了行政复议法的实效性和适用性。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善,行政复议法作为维护公民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也随之进行了新的修订。

2024年行政复议法的新修订相比以往有哪些变化?这些变化将对公民的权益和司法环境产生怎样的影响?本文将对2024年行政复议法的新修订作一详细的对比分析,以期更好地了解法律变化对社会的影响。

首先,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于立案受理的条件和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旧法中,对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较为宽松,导致了一些不合理、情理上应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难以得到受理。

而新修订的法律在此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行政复议的立案条件和程序做出了更为严格和细致的规定,从而有效地减少了不合理、无理由的行政复议申请,提高了行政复议的效率。

其次,新的行政复议法对于行政机关的调查和裁定程序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

在旧法中,对于行政机关的调查和裁定程序的规定较为宽泛,导致一些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存在不规范的情况。

而新的修订法律在此方面做出了更为明确和细致的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在调查和裁定程序中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程序要求,从而更好地保障了公民的权益和利益。

再次,新的行政复议法对于行政复议的结果和执行程序做出了更为明确和严格的规定。

在旧法中,对于行政复议的结果和执行程序的规定较为宽泛,导致了一些行政复议结果难以得到有效执行的情况。

而新的修订法律在此方面作出了更为明确和严格的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复议的结果和裁定,并且对于不执行的情况做出了相应的惩罚和制裁措施,从而更好地保障了公民的权益和利益。

最后,新的行政复议法对于行政复议的诉讼程序和审判程序做出了更为明确和细致的规定。

在旧法中,对于行政复议的诉讼程序和审判程序的规定较为模糊和不明确,导致一些行政复议案件在诉讼和审判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和不合理的情况。

而新的修订法律在此方面作出了更为明确和细致的规定,对于行政复议的诉讼程序和审判程序做出了更为严格和细致的规定,从而更好地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修正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四条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一节申请人第五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第六条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第七条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行政复议法也需要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需要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024年,行政复议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对比之前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彻底的改变。

本文将对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进行对比分析,以及对其影响和意义进行探讨。

一、审理范围的扩大在之前的行政复议法中,对于行政机关的审理范围较为狭窄,仅限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

但是在2024年的新修订中,审理范围得到了显著的扩大,不仅包括了行政行为,还包括了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决定等。

这意味着公民可以对更多种类的行政行为提起复议,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申请条件的放宽在之前的行政复议法中,对于申请条件的限制较为严格,要求申请人必须直接受到行政行为的损害或者利害关系明确。

而在2024年的新修订中,申请条件得到了放宽,不再限定申请人必须直接受到损害,而是扩大了受理范围,公民只需对行政行为有合理的利害关系即可提起复议申请。

这样一来,更多的公民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审理程序的简化在之前的行政复议法中,审理程序繁琐,需要经过多层审批,时间周期较长。

而在2024年的新修订中,对审理程序进行了简化,取消了一些繁琐的程序和环节,加快了审理的速度。

此外,还加强了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避免了一些不公正的现象的发生。

这样一来,公民可以更快地得到合理的解决,提高了行政复议的效率。

四、复议机关的权力加强在之前的行政复议法中,复议机关的权力相对较弱,往往只能对行政行为进行简单的审核,而无法对行政机关进行深入的调查和追究。

但是在2024年的新修订中,复议机关的权力得到了加强,可以对行政机关进行更深入的调查和审查,提高了复议的效力和公正性。

这样一来,行政机关的行为将受到更严格的监督,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

五、责任追究的加强在之前的行政复议法中,对于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比较模糊,往往不能有效地追究行政机关的责任。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随着社会进步和法律体系不断完善,行政复议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也需要不断调整和修改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2024年的行政复议法修订对比之前的版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审理程序的简化、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申请复议的条件和程序、复议决定的执行以及行政复议程序的公开与透明化等方面。

首先,2024年的行政复议法对审理程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简化。

与之前相比,新增了一些简化审理程序的条款,减少了复议的时间和程序,使得当事人可以更快获得复议决定。

同时,加强了行政复议机构的专业化和高效性,提高了复议决定的质量和效率。

其次,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增加了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方面的内容。

对于行政机关的不合法行为或不当行使职权的情况,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增加了行政机关的违法成本,减少了滥用行政权力的可能性,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增强。

2024年的行政复议法扩大了复议机构的监督范围,增加了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监督力度,加强了行政机关的督促执行,提高了复议决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四,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申请复议的条件和程序做出了一些调整。

对复议申请的条件和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增加了当事人的复议申请权利,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复议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五,复议决定的执行也得到了新的规定。

对于行政机关不执行复议决定或者拖延执行的情况,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保障了复议决定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最后,2024年的行政复议法增加了行政复议程序的公开与透明化的规定。

加强了复议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了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综上所述,2024年的行政复议法新修订相较于之前的版本在审理程序的简化、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申请复议的条件和程序、复议决定的执行以及行政复议程序的公开与透明化等方面做出了一些重要的调整和修改。

行政复议法修改的亮点论述题

行政复议法修改的亮点论述题

行政复议法修改的亮点论述题行政复议法作为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的审查,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复议法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本次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具有以下几个亮点:一、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扩大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将一些新型的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

这一变化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够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

通过扩大受案范围,行政复议制度将能够更加全面地覆盖行政领域,为公民提供更加有效的救济途径。

二、优化行政复议管辖体制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管辖体制进行了优化。

取消了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行使。

这一变化有利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管辖不明确、推诿扯皮等问题,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

同时,保留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等特定领域的行政复议职责,以保障特定领域行政复议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三、增加行政复议申请便民举措为了方便公民申请行政复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增加了多项便民举措。

例如,允许申请人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降低了申请门槛;同时,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和义务,增强了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强调行政复议在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

通过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加强行政复议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等措施,提高行政复议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鼓励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与申请人进行调解、和解,以更加灵活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五、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机制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完善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机制。

明确了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和范围,避免了重复审查和资源浪费;同时,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出庭应诉义务,强化了行政复议机关的责任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新旧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新旧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新旧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自2000年颁布实施以来,行政复议法经历了多次修订,不断完善和发展。

下面将对新旧两个版本的行政复议法进行对照,以便更好地了解其变化和发展。

首先,新旧两个版本的行政复议法在适用范围上有所不同。

旧版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适用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新版行政复议法则扩大了适用范围,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作为行为以及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为。

这一变化使得行政复议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更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其次,新旧两个版本的行政复议法在行政复议的程序上也有所不同。

旧版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调解、决定等环节,而新版行政复议法则增加了调查取证、听证、陈述申辩等环节。

这一变化使得行政复议的程序更加完善,更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新旧两个版本的行政复议法在行政复议的期限上也有所不同。

旧版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的期限为三个月,而新版行政复议法则将行政复议的期限缩短为二个月。

这一变化使得行政复议的期限更加紧迫,更能促使行政机关及时作出决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新旧两个版本的行政复议法在行政复议的效力上也有所不同。

旧版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执行,而新版行政复议法则明确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具有强制执行力,行政机关不得拒不执行。

这一变化使得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更加有力,更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新旧两个版本的行政复议法在适用范围、程序、期限和效力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新版行政复议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更好地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然而,我们也应该认识到,行政复议法的完善和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的过程,需要不断地与时俱进,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2024年,中国国家立法机构对行政复议法进行了新的修订。

本文将对2024年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与之前的版本进行对比,并重点探讨新修订所带来的变化。

一、审批权限的调整在旧版本的行政复议法中,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批权限主要由国家行政复议机关行使。

然而,在2024年的修订中,对审批权限进行了一定的调整。

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批权限将更多地下放到地方行政复议机关。

这一调整旨在减轻国家行政复议机关的负担,加快案件的审理速度,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

二、复议程序的简化在旧版本的行政复议法中,复议程序相对复杂,流程繁琐,审理时间较长。

2024年修订后,行政复议程序得到了进一步的简化。

新增的修订规定,在一些简单的行政复议案件中,可以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这一调整使得程序更加简便,提高了行政复议的效率。

三、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在旧版本的行政复议法中,对于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一些行政复议决定难以得到有效执行的问题。

2024年修订后,行政复议法对复议决定的执行进行了明确规定。

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得到行政机关的主动履行,如有拒不执行的情况,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保证行政复议决定的权威性和实际效力。

四、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在旧版本的行政复议法中,并未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导致了行政复议机构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受到质疑。

2024年修订后,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规定,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确保行政复议机构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并规定了行政复议机构的具体职责,包括对行政行为的复议、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审查等。

这一调整增强了行政复议机构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确保了行政复议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行政复议救济范围的扩大在旧版本的行政复议法中,对行政复议救济范围的规定相对狭窄,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需求。

行政复议法的修订及其对行政执法的影响

行政复议法的修订及其对行政执法的影响

行政复议法的修订及其对行政执法的影响一、概述近年来,我国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行政执法工作日益规范化和专业化。

而行政复议法作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法律,其修订对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行政复议法的修订及其对行政执法的影响展开探讨。

二、行政复议法的历史与现状1. 行政复议法的历史演变行政复议法有着较为悠久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初。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化,行政复议法也经历了多次修订,其中最为重要的是2003年和2014年的两次修订。

2. 行政复议法的现状目前,《行政复议法》已经成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催生了对行政复议法的修订需求。

三、行政复议法修订的背景与目的1. 问题与挑战随着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不断推进,行政执法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部门权力过于集中、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较大等。

2. 修订的背景与目的行政复议法的修订旨在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四、行政复议法修订的主要内容1. 增加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根据实际情况,扩大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包括对行政行为的复议范围扩大、对复议程序的优化完善等。

2. 强化行政复议的审查力度增加行政复议的审查力度,加大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 加强行政复议的效力保障加强行政复议的效力保障,包括对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力度加大、对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强化等。

五、行政执法的影响1. 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行政复议法的修订将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部门的法治意识,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有效防止行政执法滥用的问题。

2. 提升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能够促进行政执法部门的公开透明,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复议法二稿修改

行政复议法二稿修改

行政复议法二稿修改一、引言行政复议法是我国行政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行政复议法也需要不断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本文将介绍行政复议法二稿修改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二、行政复议法二稿修改的主要内容1. 扩大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在原行政复议法中,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相对较窄,很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案件未能纳入行政复议程序。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法二稿修改扩大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将更多的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程序。

2. 完善行政复议的审理程序原行政复议法在审理程序上存在一些不足,如审理期限过长、审理方式单一等。

为了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和质量,行政复议法二稿修改完善了行政复议的审理程序,包括缩短审理期限、增加审理方式等。

3. 加强行政复议的监督机制原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监督机制相对较弱,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为了加强行政复议的监督机制,行政复议法二稿修改增加了对行政复议机构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如建立监督机制、加强信息公开等。

三、行政复议法二稿修改的意义1. 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通过扩大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和加强监督机制,行政复议法二稿修改能够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

2. 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和质量通过完善审理程序和提高审理效率,行政复议法二稿修改能够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和质量,使当事人能够更快地得到公正的裁决。

3. 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建设通过加强监督机制和完善相关制度,行政复议法二稿修改能够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建设,推动政府行为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四、结论行政复议法二稿修改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之一,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扩大受案范围、完善审理程序和加强监督机制等措施,行政复议法二稿修改能够更好地发挥其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推动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法治化进程。

行政复议法新旧对比讲解

行政复议法新旧对比讲解

行政复议法新旧对比讲解
行政复议法是指国家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一项法律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修订,新旧对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适用范围扩大:新法对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大。

旧法规定行政复议仅适用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新法除了适用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外,还适用于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以及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

2. 复议申请人范围扩大:新法对复议申请人的范围进行了扩大。

旧法规定只有直接受到行政行为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申请行政复议,而新法将复议申请人的范围扩大到了行政行为可能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 复议期限缩短:新法对复议期限进行了缩短。

旧法规定行政复议期限为六个月,而新法将复议期限缩短为三个月。

这样可以加快行政复议的进程,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复议决定具有强制执行力:新法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具有强制执行力。

旧法对复议决定的执行没有明确规定,而新法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强制执行力,行政机关和其他有关方面应当按照决定予以执行。

5. 引入行政复议委员会:新法引入了行政复议委员会。

旧法没有设
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而新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由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和专家组成,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查和裁决。

新的行政复议法在适用范围、复议申请人范围、复议期限、复议决定执行力和引入行政复议委员会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和改进,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和公正性。

人民法院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人民法院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人民法院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改前后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改前后对照表一、修改前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1989年通过并颁布实施,是对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规范性法律。

2. 在法律规定下,行政复议的主体是行政复议机关,而行政复议机关由政府设立。

3. 在行政复议前,申请人可以书面、口头或者跟公众宣称自己的利益。

4. 对于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申请人可以自己或者请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修改后1.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作出了修改,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法治环境的需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改后,明确了行政复议机关的组成和职责,并规定行政复议机关的设立、调查和复议程序。

3. 申请人要求行政复议的理由和依据,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否则会视为无效。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改后,对行政复议裁决的效力、期限和执行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

结论从修改前后的对比可以看出,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环境的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也随之作出了相应的修改,以便更好地规范行政复议的程序和实施。

这些修改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有着重要的意义。

个人观点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修改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为公民提供更加规范、公正的行政复议程序。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法律能够更加贴合社会的实际需要,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环境的不断完善,行政复议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要求改变或撤销行政行为的一种程序性救济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作出了修改,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法治环境的需要,为行政复议提供了更加规范、公正的程序和实施。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可以进一步探讨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及其意义。

行政复议法的修改明确了行政复议机关的组成和职责。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中国政府对行政复议法进行了新的修订。

本文将对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前后进行对比分析,以了解法律的变化和对社会的影响。

一、修订的背景及意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是在原有法律基础上进行的调整和改进,旨在更好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增强国家治理能力。

修订后的法律更加贴近社会需求,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二、立法目的和原则修订前的行政复议法主要目的是规范行政机关行为,保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行政监督,促进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而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则更加注重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推动政府行政服务向市场化、法治化、依法行政方向发展。

三、程序和途径的变化在程序和途径方面,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增加了适用范围,并对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

修订前,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相对狭窄,往往只限于特定类型的行政行为,而修订后的法律则将适用范围拓展到更多的领域,如土地征收、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

此外,新修订法对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做出了更为严格和细化的规定,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据,以更好地保障法律的公平公正。

四、案件审理和裁决的规定在案件审理和裁决方面,修订前的行政复议法在程序和时间上存在一定的弹性,审理周期较长,裁决结果也较为随意。

而新修订的法律则对案件审理和裁决做出了更为明确和严格的规定,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审理周期和裁决程序,并对裁决结果做出了更加公正和客观的要求。

此外,新修订法还加强了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约束,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保障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五、执行和监督的改进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在执行和监督方面也进行了一定的改进。

原有的法律对于行政复议裁决的执行和监督比较宽泛,对于执行行政复议裁决的机制和程序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而新修订法则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裁决的执行程序和执行机制,并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更为严格和有效的监督,以确保行政复议裁决的有效执行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行政复议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行政复议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行政复议法》修改前后对照表标题:《行政复议法》修改前后对照表一、引言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向行政机关提起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变更或确认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程序,提高行政复议效率和公正性,我国于2000年颁布实施了《行政复议法》。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实践的需要,对《行政复议法》进行了若干修改,以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行政复议工作。

二、《行政复议法》修改前后对照表下面是《行政复议法》修改前后的对照表:修改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复议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行政复议权,维护行政法制,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下列行政行为,依照本法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三、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作为行为和其他缺失行为;四、行政机关应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复议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及时进行。

第四条行政复议应当有以下情形:一、申请人明确提出行政复议请求的;二、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请求作出书面答复后,申请人不服的;三、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和其他缺失行为不服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设立,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足够的行政复议人员;二、有必要的工作条件、设施和经费;三、有专门的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四、有行政复议文书的印章。

第六条行政复议机关行使行政复议职权,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查申请人的请求和行政机关的答复,查清事实,适用法律、法规,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从速处理,不得拖延。

第八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申请人和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不得侵犯申请人和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是行政行为,依法履行职责,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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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复议法的修改摘要我国《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颁布以来,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其缺陷也是不言而喻的,而这些缺陷已经从根本上影响了其功能的正确发挥,降低了公众的信心,大大挫伤了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

伴随着改革与发展的主旋律,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已基本达成共识。

而在不断的试错过程中也发现,对《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应当是回应社会需求与呼声的整体、全面的修改,涉及其功能定位、复议范围以及复议机制、程序等各个方面,力图构建一个真正公正、高效的救济机制。

关键词行政复议复议范围复议机构复议程序作者简介:尹培培,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1级法律(法学)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129-03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照复议程序受理和处理行政争议案件的制度。

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层级监督关系或法律的规定,通过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为受到行政行为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

①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的所为的行为,具有司法机关所无可比拟的优点,如:行政机关本身具有很强的专业知识、机关效率较高,处理及时。

然而,这些优点也伴生出了相当多的不足之处如:复议过程缺乏独立性,透明度低,往往有失公正、程序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等。

而这些缺陷在现有规定之下都是其自身难以克服的,因此必须加以全面的修改和完善。

一、行政复议制度定位错误及其重塑认清事物的定位是深入探讨其他相关问题的前提。

行政复议与是现代法治社会中解决行政争议的方法之一,它与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同属行政救济,是行政相对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制度之一。

②《行政复议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我们首先强调的是该制度的内部监督和纠错功能,而所谓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救济只是在监督和纠错过程中的次生功能,实为本末倒置。

此外,在《行政复议法》的立法过程中,起草者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定位也出现了重大的认识偏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行政复议法》所作的立法起草说明中就表明了该法起草的指导思想,即“体现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特点,不宜、也不必搬用司法机关办案的程序,使行政复议‘司法化’。

③这种定位上的根本性错误直接导致了复议机关的设置、复议程序等各个方面都紧紧围绕内部监督功能这个核心来展开,其结果必然囿于这种“内部性”使得行政复议制度变成走过场,导致复议机关领导不重视、复议程序不透明,不公正,复议制度本身的功能得不到发挥、公民的权利得不到救济。

这一点从我国行政复议居高不下的维持率就可以看出来。

而无救济就无权利,面对强大的行政权,公民必须有相应的救济制度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人类的权利必须始终与救济相联系,才能得到保障。

此外,上述国务院法制办向全国人大所作的立法说明中片面强调避免行政复议的司法化。

笔者认为,对“行政化”亦或是“司法化”做严格的区分其实意义不大。

因为无论是行政化还是司法化,都是一种手段,其最终都是为实现该制度的目的服务的,而决定一项制度目的的是该制度的定位,而不是手段。

由于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定位的错误,导致片面强调其行政化,盲目拒绝作为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的保障,使得行政复议本身的功能发挥大打折扣,大量争议法外解决。

因此,当务之急是扭转观念,重新定位。

行政复议制度是出于解决行政争议的现实需要而产生的,在这个过程中,复议机关应当作为一个中立的裁判者,客观的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裁决,并作出最终的处理决定。

也就是说,只有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有异议,然后依程序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程序才得以启动。

所以,如果没有纠纷,如果公民的权利无需救济,那么这种制度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因此,对该制度的定位必须是以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目标,在这个过程中次生出内部监督的功能。

二、增强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引入行政复议委员会一个机构是否能够独立处理事务直接决定了其做出决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这种独立包括经费保障、人事任免、奖惩考核等各方面的独立。

《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负责复议工作的仅仅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内设的法制机构,这些机构不仅没有独立的地位,甚至连复议结果也要听命于所属机关及其首长。

在这种情况下,又怎能保证复议结果的公正呢?况且,这些机构在日常工作中,不仅仅要处理复议案件,还担任着起草法律文件、进行法制宣传、执法等多项法律相关的工作,加上现实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那就是负责法律事务的很多都是“非法”出身,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和素养。

在复议机构不独立、人员匮乏、职能繁多、专业知识及经验不足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情况就可想而知了。

此外,与这种异常繁忙的状况相对应的是,有些机关每年审理的复议案件屈指可数,还不到两位数,这严重影响了相对人权益的救济。

基于以上这些情况,《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提出,“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进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

(一)“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基本单位,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将本辖区内的行政复议案各件交由其管理。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不再单独设立复议机构,以符合机构精简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和专业性。

同时,行政复议委员会实行经费独立,单独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被挪用挤占,从财政上保证委员会的独立性。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由于其行政事务涉及较强的专业性,因此应在其内部设立复议委员会,专门负责本系统的复议案件,但应明确规定,部门首长必须对复议结果予以尊重,不得进行不正当的干预和否认。

(二)加强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的专业性建设明确规定复议委员会人员的任职资格,打造出高素质的职业化的行政复议机构。

如:规定必须是法科出身的才可以担任,或者必须具备一定年限的法律工作经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等。

在人员组成方面,可以效仿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除了配备一定的专职人员之外,吸收适当比例的法学专家、技术专家参与进来,建立专家库,以备更加专业和公正的审理复议案件。

因此,只有保证复议机构独立的对复议案件进行审理,保证一批具有专业素养的人员参与审理,才能使复议结果更加公正和可接受。

三、复议范围过窄及其完善行政复议范围,是指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重新审查的行政行为的范围。

复议范围的宽窄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障范围,影响社会矛盾解决的范围。

众所周知,现代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极其复杂,这种情况之下,各种冲突也随之产生。

在20世纪以前,受亚当·斯密的自由经济理论的影响,人们普遍认为,管的最少的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因此,政府只是在消极的充当着“守夜人”的角色。

而20世纪之后,伴随着一场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大萧条,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经济理论逐渐取代了自由经济理论占据主导地位,各国为挽救本国的危机,政府纷纷从幕后走到台前,开始对个人和社会的生产生活进行全面干预,国家权力重心从议会转向政府,行政权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扩张。

在个人与政府打交道的过程中,由于之间地位的不对等性,政府这一明显的强势方也经常有意无意的、不可避免的会侵害到弱势方的权利,而这些侵害可能涉及各个方面,并且多种多样。

因此,出于更加全面的保护公民权益的目的,应当尽可能赋予公民更大范围的救济。

而当前,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过窄,显然与实际的需求是不符的。

如:1.第六条的第8、9、10三项仅列举了部分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但在现实生活中,行政事务异常复杂,倘若行政机关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法条所列举事项以外的请求束之高阁,那么势必会影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由于法律规定的疏漏,相对人似乎也无法得到救济。

因此,应当将行政机关普遍的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纳入到复议范围中来,做概括规定即可。

同时也有助于扭转行政机关的官僚主义作风,改变行政机关不作为甚至借机敲诈勒索的“坏习惯”。

2.第七条规定了可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

规定可以对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提出审查申请,但是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不可单独提出。

抽象行政行为因其具有普遍适用性即适用对象的不确定性因而会影响到相当大的范围内的公共利益,而具体行政行为则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影响到的是特定的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利益。

既然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影响“小利”的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那么抽象行政行为这种影响范围更大的行为就更加有理由被单独纳入复议范围了。

更重要是的,就行政规定的审查制度而言,我国目前的法制在很多时候基本属于虚置状态,而这也直接导致大量违法的“红头文件”成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因此,将抽象行政行为单独纳入行政复议范围还可以加强公众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更加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

3.第八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它人事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本条明确将内部行政行为排除于行政复议之外,笔者认为缺乏合理性,不利于对公务员的救济。

我国将公务员的救济排除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外是受到大陆法系的“特别权力关系”的理论影响。

④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特别权力关系在德国的根基开始动摇,传统特别权力关系下的若干行政争议开始进入了行政诉讼程序。

⑤如:将公务员中的任命、退休、免职等归类于行政处分。

在深受德国影响的日本,公务员对于人事院的人事裁定也是可以走司法程序,提起撤销之诉的。

因此笔者认为,为了更好的保护公务员的权利,给予其救济,我们也应当突出重围,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

4.目前的行政主体理论将没有法律法规授权但又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排除于主体范围之外,其做出的行为不被纳入复议范围。

传统行政法认为,行政行为必须由公权力来实施。

然而,“基于现代行政需求之复杂、多样及其专门技术性之要求,此等生活照顾任务之提供,由受严格预算会计制度及僵化认识制度制约之国家机关为之,并不合适。

将之委由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以外之公社、公团、事业团等独立于国家机关之外并受国家一定程度监督之特殊法人来执行之倾向,已成为各国共通之现象。

”⑥这种发展趋势使得各种行业组织自治组织等“私”主体越来越多的介入到行政活动中来,如“治安责任协议”、委托公司拖吊违规车辆等。

“这种以私法实现行政目的的方式目前还是游走于公、私法的边缘,成为公、私法都不能尽心照顾的“流浪儿”,因此,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应当将在这类行政活动中引起的争议通过立法纳入行政救济的范围,以防止行政“遁入私法”而失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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