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合肥市城乡建委关于集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合建质安[2013]56号
合肥市城乡建委关于集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城乡建委关于集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合建质安〔2013〕56号)各县(市)区和开发区住建(建设、建管、建发)局(建管中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打非治违”推进视频会议精神和省、市安委办暨省住建厅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合建【2013】31号)的贯彻落实。
现决定自今年6月起,用4个月时间,在全市集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一系列文件精神,集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及时发现和治理建筑施工现场生产安全和质量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我市建筑生产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成立合肥市城乡建委“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乡建委主任常先米任组长,市城乡建委副主任史先贵副组长,市城乡建委建筑业管理处、质量安全处,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市公用事业建设监察大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质量安全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
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
三、重点内容要以合建【2013】31号文件精神为依据,重点抓住文件规定的十项禁令,确实控制建筑安全生产形势。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合建[2014]51号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正文:----------------------------------------------------------------------------------------------------------------------------------------------------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合建〔2014〕51号)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为有效控制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落实企业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主体责任,严格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现对全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如下规定:一、严格禁止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行为1.严禁施工现场不按规定设置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主城区内围挡必须使用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2014年1月1日后新开工地不得使用各类砌筑墙体围挡)。
2.严禁架体外侧不按规定设置围网(脚手架外侧必须设置密目式安全网,悬挑脚手架底部必须使用硬质板材满铺,围护高度应超出操作层1.5 米)。
3.严禁车轮带泥出场(施工现场主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应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4.严禁不按规定频次洒水降尘(洒水频率不得低于《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
5.严禁不按规定现场搅拌(主城区内的建设工程应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6.严禁施工现场黄土裸露(出入口、主干道、作业区加工场、生活区、办公区必须硬化,裸露的场地必须绿化)。
7.严禁渣土、垃圾乱堆乱放(施工现场内堆放的渣土、建筑垃圾,必须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8.严禁凌空抛掷建筑垃圾(楼层内建筑垃圾必须采用密闭容器清运)以及使用鼓风式除尘设备(推广使用吸入式除尘器或吹吸一体化除尘设备)。
合肥市城乡建委继续实施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合肥市城乡建委继续实施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加强桩基工程检测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3]30号)2、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设[2003]79号)3、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市场和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合建设[2003]195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挖孔桩技术限用管理的通知(合建设[2006]261号)5、关于加强深基坑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合建设[2007]134号)6、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防雷设计和审查的通知(合建[2007]228号)7、关于开展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7]236号)8、关于排水检查井距与井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合建[2007]20号)9、关于印发《合肥市有线电视设施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合肥市建委合肥市广电局合广[2007]52号)10、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市政管线探测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合建[2007]13号)11、关于印发《合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合建[2007]17号)12、关于执行《合肥市道路运输车辆实载状况调查及桥梁设计汽车荷载的验算车辆荷载标准分析研究报告》中有关标准的通知(合建设[2007]265号)13、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合建设[2007]8号)14、关于印发《南方农村房屋灾后重建技术指导要点》的通知(合建设[2008]18号)15、关于印发《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地区建制镇供水设施灾后恢复重建技术指导要点》的通知(合建设[2008]19号)16、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做好损毁倒塌农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合建设[2008]20号)17、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的通知(合建设[2008]34号)18、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园区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指导性意见(试行)》的通知(合肥市建委合肥市规划局合建公[2008]50号)19、关于印发《合肥市居住小区智能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设[2003]124号)20、转发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通知(合建设[2004]193号)21、关于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建筑门窗使用技术的通知(合建设[2004]274号)22、转发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合建设[2005]185号)23、关于转发《安徽省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合建设[2005]259号)2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5]335号)25、关于发布《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设[2006]38号)26、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合肥市建筑节能设计软件》和《合肥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软件》的通知(合建科[2006]164号)27、关于认真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6]44号)28、关于开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宣贯培训、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7]2号)29、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公告》(第659号)的通知(合建设[2007]4号)30、关于发布实施《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设[2007]9号)31、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设[2007]13号)32、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合建设[2007]15号)33、关于发布实施《合肥市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设[2007]18号)3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建设[2007]95号)35、关于在合肥市建筑工程中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合建设[2008]11号)36、关于印发《合肥市胶粉聚苯颗粒、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饰面砖系统若干技术规定》(暂行)的通知(合建设[2008]24号)37、关于转发省地方标准《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导则》的通知(合建设[2008]33号)38、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科技进步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8]35号)39、关于贯彻执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合肥市建委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合建设[2008]170号)40、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要求的通知(合肥市建设委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建设[2008]180号)4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6]288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合建抗[2007]288号)43、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新办及延期有关事项的通知.doc(合建质安[2008]85号)4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合建质安[2008]10号)45、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工作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通知(合建质安[2008]11号)46、《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合建质安(2008)64号47、《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合建质安(2008)75号)48、《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合建质安(2008)79号)49、《关于在我市建设工程中开展“安全生产在工地、安全教育进班组”活动的通知》(合建质安(2008)83号)50、《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电梯井口安全防护工作加强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2008)84号)51、关于印发《合肥市胶粉聚苯颗粒、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保温饰面砖系统若干技术规定》(暂行)的通知(合建设[2008]24号)52、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住宅工程通病防治实施导则》的通知(合建设[2008]34号53、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管理暂行规定》和《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听证程序规则》的通知(合建拆[2005]293号)5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合肥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建委员合劳社秘[2007]96号)55、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垫付农民工工资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合肥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合劳社秘[2008]7号)56、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保障措施(试行)》的通知(合建办[2008]36号)57、关于印发《合肥市建委处置因拖欠戒备款和农民工工资引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合建[2008]184号)58、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索赔实施意见》的通知(合建建管[2008]55号59、《关于合肥市淘汰18门以下小轮窑经济补助实施意见》(合财建[2007]272号)60、《关于委托合肥市建设工程监测中心等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检验的通知》(合经贸技术[2004]163号)61、合肥市经委、建委、国土资源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乡镇企业管理局转发安徽省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在全省城镇逐步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意见通知》的通知(合经贸资源[2004]68号)62、合肥市经贸委关于批转《合肥市墙改办关于在合肥市规划区内停止生产粘土砖》的通知(合经贸办[2007]53号)63、关于印发《合肥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合墙组[2005]5号)64、《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及推广应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财建[2005]163号)需要修改65、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扶持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墙办[2005]28号)需要修改66、新建桥梁工程设置永久性控制监测点的暂行规定(合建城建[2008]73号)67、关于颁布《大建设路桥项目设计工程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城建[2007]25号)68、关于大建设项目设计工作的相关规定(合建城建[2007]7号)69、关于大建设道路设计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合建城建[2007]206号)70、关于下发《合肥市市政道路房屋拆迁认照实施意见》(合建城建[2006]83号)(备注:拆迁办正在进行修改)71、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施行)》的通知(合建城建[2006]115号)72、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建城建[2006]49号)73、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城建[2000]329号)74、关于在本市建城区内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合建[2008]175号)75、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建管[2009]50号)76、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建管[2009]51号)77、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及附属设施指导手册》的通知(合建城建[2009]30号)78、关于印发《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公[2009]4号)79、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数据建库标准》(试行)的通知(合建设[2009]11号)80、关于印发《合肥市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设[2009]31号)81、合肥市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合建设[2009]56号)82、关于印发《合肥市建委落实校舍安全工程责任实施方案》的通知(合建设[2009]60号)83、关于印发《市政工程庐州杯金奖评审办法》的通知(合建质安[2009]32号)84、关于印发《大建设路桥项目主要材料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2009]76号)85、关于印发《合肥市治理建设工程项目挂靠行为实施办法》的通知(合建[2009]107号)86、关于推广使用《合肥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合建[2009]120号)87、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合建质安[2009]156号)88、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建村[2009]9号)89、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控制要点》、《合肥市新型材料施工技术要点》等通知90、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建[2010]5号)91、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2010]11号)92、关于规范工程运输业务分包管理的通知(合建[2010]16号)93、关于印发《合肥市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2010]27号)94、关于印发《合肥市混凝土运输实行公司化运营管理细则》的通知(合建[2010]28号)95、合肥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选办法(合建[2010]36号)96、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红黄”牌警告制度》的通知(合建[2010]47号)97、关于实行《合肥市混凝土车辆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合建[2010]53号)98、关于印发《合肥市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79号)99、关于印发《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诚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81号)100、关于加强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合建[2010]82号)101、关于加强排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合建[2010]93号)102、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检查井盖技术导则》的通知(合建[2010]94号)103、关于对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实行项目管理人员指模确认制度的通知(合建[2010]98号)104、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变更管理的通知(合建[2010]101号)105、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109号)106、关于贯彻落实《合肥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合建[2010]121号)107、关于印发《合肥市施工现场钢筋加工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190号)108、关于进一步规范烧洁砖类新型墙材企业生产销售行为的通知(合建[2010]212号)109、关于印发《合肥市烧洁类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合建[2010]213号)110、关于印发《合肥市小区室外排水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220号)111、关于规范我市地下电力管网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合建[2010]231号)112、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合建[2010]233号)113、关于印发《合肥市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建建管[2010]23号)114、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路桥和水环境治理重点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城建[2010]9号)115、关于合肥市城市道路下穿立交排水工程设计若干规定(合建城建[2010]55号)116、关于发布实施《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设[2010]23号)117、关于发布实施《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设[2010]24号)118、合肥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合建质安[2010]36号)119、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建设系统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实施意见(合建质安[2010]110号)120、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清洁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合建村[2010]1号。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规定(试行)-合建设[2014]19号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规定(试行)正文:----------------------------------------------------------------------------------------------------------------------------------------------------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规定(试行)(合建设〔2014〕19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工程勘察市场监管,杜绝恶性无序竞争,确保工程勘察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规范工程勘察市场(一)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勘察项目招标时应认真执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2002年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不得迫使工程勘察单位以低于成本价承揽业务。
(二)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勘察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禁止签订“阴阳合同”。
(三)工程勘察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标准规范,对勘察质量负责;必须在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接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勘察业务。
(四)省外工程勘察单位在合肥市承接勘察业务,应按照原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具体办法>的通知》(建设〔2008〕179号)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信用管理的通知》(建市函〔2013〕1382号)等相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取得相关备案证明。
二、落实工程勘察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一)建设单位要为工程勘察单位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周期,提供真实的勘察依据和资料。
同时,要加强勘察单位的勘察行为监督,确保工程勘察质量。
为确保勘察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真实、可靠,加强现场作业管理,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对勘察作业进行监理。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文件合建质安[2008]85号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新办及延期有关事项的通知在肥各建筑施工企业:根据省建设厅有关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下简称“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新的通知精神,为明确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条件,方便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考核事项再通知如下:一、新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注意事项1、合肥市建筑施工企业(不含中央在皖备案企业、外地进皖注册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对象,应由本人所在企业统一到合肥市建委指定的考核地点进行报考。
2、建筑施工企业在统一报考时,请出具本企业《建筑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和报考“三类人员”的《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登记核准表》(表格见附后),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彩色照片,并在表格中企业申报意见栏签署意见加盖企业公章。
3、“三类人员”A证:系指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技术负责人。
报考时需带一寸彩色照片二张。
企业法定代表人需带法人工商登记证书及公司任命书复印件和相关学历、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企业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和技术负责人需带单位的聘书或红头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和相关学历、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三类人员”B证:系指企业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建造师)。
报名时需带一寸彩色照片二张。
项目经理报名请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建造师报名需带建造师注册证及复印件;以及相关学历、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三类人员C证:系指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
报名时需带一寸彩色照片二张。
同时须出具中专以上学历证书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原件及复印件,安全科长报名时需同时携带单位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所在企业申报意见栏应填写申报种类及相对应的职务;复印件均用A4纸进行复印。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城镇燃气管线安全巡查维护工作的紧急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城镇燃气管线安全巡查维护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2.13•【字号】合建〔2018〕40号•【施行日期】2018.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关于切实加强城镇燃气管线安全巡查维护工作的紧急通知合建〔2018〕40号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局(建设局、建发局),瑶海区市政园林和绿化管理办公室、各燃气经营企业:近日,我市连续发生两起铸铁管网燃气泄漏事件,经积极处置,未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认真吸取事件教训,举一反三,有效控制各类城镇燃气管道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现就春节期间加强城镇燃气管线安全巡查维护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做好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深刻认识做好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工作部署,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做好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治理,努力减少和控制各类事故发生。
二、周密部署,加强燃气管线安全巡护工作各管道燃气企业要做好燃气管线设施的安全巡检工作,要重点加强对铸铁管网、穿箱涵管线的巡查工作,并进一步做好铸铁燃气管网的改造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管线设施要及时采取措施整改,暂时无法消除隐患的要加强运行监护,确保管线设施安全运行。
三、落实措施,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工作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认真做好防止突发燃气事故必要的应急物资准备,进一步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切实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要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抢险值班制度,对出现的各种突发事故和异常情况第一时间出警抢险,同时,必须按要求及时上报。
各燃气管理部门要做好春节期间应急值守工作,确保发生突发情况后第一时间有效处置。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2月13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变更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合建[2017]24号【发布部门】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2.28【实施日期】2017.0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变更管理的通知(合建〔2017〕24号)各有关单位: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变更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就我市设计变更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对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变更。
主要包括:建设单位认为施工图设计文件需要调整的;勘察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内容进行完善、优化;勘察设计单位因设计依据、现场施工环境、条件变化等改变而进行的设计修改。
二、涉及规划、消防、人防、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项目批准文件内容的变更,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同意后,勘察设计单位方可出具设计变更文件。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凡涉及以下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3)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及绿色建筑标准;(4)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四、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应将审查合格的设计变更文件及时报送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施工单位未按审查合格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施工的,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其进行整改。
建设单位应建立设计变更台账,并现场留存,随时备查。
设计变更台账应包含设计变更登记一览表(详见附件)、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图纸、审查意见等内容。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27•【字号】合建[2010]82号•【施行日期】2010.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合建〔2010〕82号)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业务的企业和从业人员,适用本意见。
二、市城乡建委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区(开发区)建设(建管、建发)局负责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内在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监督工作。
三、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切实提高质量意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依法承担责任。
勘察单位应加强对现场踏勘、现场作业、土水试验和成果资料审核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及时整理、核对勘察过程中的各类原始记录,不得虚假勘察,不得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保证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勘察工作内容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设计与施工的需要。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划许可条件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加强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严格图纸校审程序,保证设计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深度的要求;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严格执行《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等有关规定,进行优化及细化设计。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分流制地区雨污混接调查和整治工作中排水管网数据汇交相关要求》的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分流制地区雨污混接调查和整治工作中排水管网数据汇交相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24•【字号】合建〔2018〕198号•【施行日期】2018.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印发《分流制地区雨污混接调查和整治工作中排水管网数据汇交相关要求》的通知合建〔2018〕198号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为保证我市地下管线数据库的准确性和现势性,实现地下管线信息的动态更新,持续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以及应急防灾提供技术支撑,现将我市《分流制地区雨污混接调查和整治工作中的排水管网数据汇交相关要求》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7月24日分流制地区雨污混接调查和整治工作中排水管网数据汇交相关要求一、雨污混接调查阶段的数据汇交在雨污混接调查阶段,调查单位应按照合肥市《城市地下管线数据技术导则》(DBHJ/T 016-2018)和《城市地下管线测量技术导则》(DBHJ/T 017-2018)等技术标准要求,填写EXCEL表格和MDB表格(见附件),并形成EXCLE和MDB格式的排水管网调查成果电子数据资料。
各区(开发区)、市直相关部门每月应向市城乡建委提交一次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排水管网调查成果电子数据资料。
二、雨污混接整治阶段的数据汇交在雨污混接整治阶段,各区(开发区)、市直相关部门应按照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强全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合建〔2016〕17号)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单位同步开展变动(含位置或属性变动)排水管网的覆土前测量。
未委托排水管网覆土前测量的项目不得开工,有变动(含位置或属性变动)的排水管网未经测量的不得覆土。
排水管网测量单位应按照合肥市《城市地下管线测量技术导则》(DBHJ/T 017-2018)和《城市地下管线数据技术导则》(DBHJ/T 016-2018)等技术标准要求,对整治的排水管网开展覆土前测量,填写控制点成果表和管线点成果表,并形成排水管网测量成果电子数据资料。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1.12•【字号】合建[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建[2010]5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我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二O一O年一月十二日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处理和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为加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含监测)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专家评审,其中,设计(含监测)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评审过程由直接负责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监督,通过评审并经修改完善的方案报送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由监督机构报市建委备案。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2.12•【字号】合建〔2019〕54号•【施行日期】2019.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规定》的通知合建〔2019〕54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工作,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我委于2011年11月印发了《合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规定》,对相关当事方规范工程计价行为、解决争议和矛盾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做好工程造价行政调解工作,我委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行政调解的规定,对该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规定>的通知》(合建〔2011〕178号)文件同时作废。
特此通知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9年2月12日(规范性文件登记号为:HFGS-2019-7)合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工作,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合政〔2012〕79号)、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纠纷调解规定>的通知》(造价〔2016〕20号)及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计价依据的解释,及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造价争议的调解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中计价依据解释是指对由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计价文件、价格信息和指标、指数等进行答疑与补充说明。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15•【字号】合建[2010]34号•【施行日期】2010.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合建[2010]34号)各县区(开发区)建设(建管、建发)局,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有关单位:据新闻报道,3月中旬以来深圳、贵阳两市建设工程接连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3月13日15时许,深圳市南山区汉京峰景苑工程的24层防护棚发生坍塌,造成9人死亡、1人重伤;3月14日11时30分左右,贵阳市国际会议展览中心工程的A2展馆至A3展馆之间过街通道模板支撑体系发生局部坍塌,造成7人死亡,1人重伤。
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我委“关于转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建质安[2009]66号)文件要求,强化对建设工程各类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管理。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供本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相关安全措施;施工、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建立本单位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在工程建设中狠抓制度的落实。
二、施工单位要针对本工程项目实际,认真编制安全生产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必须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建设、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方案实施;建设各方主体要进一步加强对深基坑(地下暗挖、人工挖孔桩和复杂环境下土方开挖)、高大模板、高层脚手架(升降式附着脚手架)、建筑起重吊装(塔吊、施工升降机)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全面检查,确保隐患排查不留死角。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禁粘、禁现”工作实施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禁粘、禁现”工作实施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18•【字号】合建〔2018〕118号•【施行日期】2018.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禁粘、禁现”工作实施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合建〔2018〕118号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局(建发局)、滨湖区及相关单位:为加强我市“禁粘、禁现”工作的开展,经研究决定,开展2018年度在建工程“禁粘、禁现”专项执法检查,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自查:2018年5月18日——5月25日;抽查:2018年5月29日——6月6日。
二、检查依据:(一)《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二)《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三)《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三、检查内容:(一)合肥市在建工程在报建、设计、审图、施工各环节落实“禁粘、禁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情况;(二)各方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尤其是项目经理、总监)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三)《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落实情况。
四、检查区域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包河区、瑶海区、蜀山区、庐阳区、滨湖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高新区、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
五、方法与步骤:(一)自查自纠阶段:1、各工程建设单位依据“禁粘禁现”政策要求进行自查,认真填报《合肥市2018年建筑工程“禁粘禁现”专项执法检查自查表》,对建设工程中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形成“合肥市2018年建筑工程‘禁粘禁现’专项执法检查自查自纠报告”,并于2018年5月25日前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2、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对各建设单位填报的《合肥市2018年建筑工程‘禁粘禁现’专项执法检查自查表》和“合肥市2018年建筑工程“禁粘禁现”专项执法检查自查自纠报告”进行汇总,并复查各工程整改情况,形成所在辖区专项检查报告,报告于2018年5月28日前报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建〔2019〕55号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建〔2019〕55号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建管、建发局(建管中心),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权益。
我委于2016年6月发布了《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建[2016]86号)规范性文件,对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有效解决竣工结算周期长和久拖不结的问题,提高投资效益,预防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继续做好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工作,我委依据有关工程造价法律法规和备案信息系统最新功能设置,对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原《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建[2016]86号)文件同时作废。
特此通知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9年2月12日(规范性文件登记号为:HFGS-2019-6)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和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工程价款久拖不结而引发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合肥市装配式建筑样板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合肥市装配式建筑样板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15•【字号】合建产〔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规范合肥市装配式建筑样板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建产〔2019〕2号各县(市)、区、开发区建筑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建局、建发局(建管中心),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发挥样板房在装配式建筑建设过程中的示范引领作用,统一我市装配式建筑样板房的制作标准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均应制作样板房。
二、装配式建筑工程开工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编制装配式建筑工程样板房实施方案,明确样板房的制作地点、制作内容和标准要求。
实施方案应当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法人章),并经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查签字盖章后,方可实施。
三、工程监理单位应编制装配式建筑工程样板房监理细则,并对样板房制作关键环节进行旁站监理。
四、装配式建筑工程样板房应在实施项目首个单体工程首层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前制作完成(标准要求见附录)。
由建设单位(工程投资及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工程总承包单位(设计、施工、构件生产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进行实体验收,必要时可邀请装配式建筑专家参加,形成书面验收意见。
对验收不合格的样板房,工程总承包单位应重新制作和验收。
建设单位应在样板房验收前,将相关信息报告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五、经验收合格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样板房,应作为施工现场技术交底、实体质量验收、安全教育、技能考核等实物标准和依据,所发生相关费用应据实列入工程计价范围。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工程样板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混凝土企业搅拌站环境整治工作督查的通知-合建建管[2014]21号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混凝土企业搅拌站环境整治工作督查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混凝土企业搅拌站环境整治工作督查的通知(合建建管〔2014〕21号)各县、区、开发区建设(管、发)局,各混凝土生产企业:为了落实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合肥市环境保护局4月3日召开《合肥市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环境整治工作方案》的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环境整治工作开展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对象1、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2、全市各混凝土生产企业。
二、督查组织市城乡建委建筑业管理处负责牵头组织全市督查工作。
三、督查依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合肥市人民政府《合肥市空气质量达标阶段性工作方案》、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合肥市建设工程污染防治暂行规定》、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合肥市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环境整治工作方案》等4个规范性文件。
四、督查内容1、各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是否把省住建厅、合肥市政府、市直相关部门的文件所确定事项贯彻落实到位。
2、各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是否严格履行对混凝土搅拌站环境整治工作的监管主体责任。
(一)是否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本部门日常管理目标范围;(二)是否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辖区混凝土企业搅拌站环境整治工作进度计划;(三)是否设立专门的临时监督工作机构或人员,是否建立了有效的信息档案;(四)是否对辖区混凝土企业搅拌站环境整治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和指导;(五)是否在初审混凝土企业申报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资质时,对搅拌站环境整治方案进行审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2.12•【字号】合建〔2019〕53号•【施行日期】2019.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合建〔2019〕53号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建管、建发局(建管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管理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公布前,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下列依据编制的投标人最高报价。
(一)国家、省、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价定额、计价办法、计价文件;(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三)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四)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五)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七)其他相关资料。
二、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实施。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备案工作由合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
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中心)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备案工作由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施工图设计文件调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施工图设计文件调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13•【字号】合建设〔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施工图设计文件调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我市施工图设计文件调审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合肥市施工图设计文件调审管理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8月13日合肥市施工图设计文件调审管理规定(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调审行为,提高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设计和审查质量,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关于加强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合建【2010】8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调审范围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完成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案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一)投诉、举报反映问题较多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接的勘察设计项目。
(二)施工图审查中发现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较多的或质量控制较差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接的勘察设计项目。
(三)《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中明确的专项治理范围内项目。
(四)列入年度专项检查计划范围内的项目(五)保障性住房、大型公共建筑和超限高程项目。
二、调审内容(一)勘察设计单位是否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勘察设计业务;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超越资质范围进行审查。
(二)勘察设计单位、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设计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三)超限高程项目是否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超限高层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要求。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合肥市雨污混接调查和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合建〔2018〕38号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合肥市雨污混接调查和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通报
正文:
---------------------------------------------------------------------------------------------------------------------------------------------------- 合肥市雨污混接调查和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合建〔2018〕38号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单位:为切实抓好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突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分流制排水系统雨污混接调查和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50号)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单位应对辖区内雨污水管网错接、漏接等问题开展全面调查和整治,并在2018年12月底取得明显成效。
自2018年1月份开始,我委将对该项工作的进展情况按月进行通报(1月份进展情况详见附件)。
请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调度推进,确保按照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及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时限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附件:合肥市雨污混接调查和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一览表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2月12日
——结束——。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安全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2014]43号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安全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2014〕43号)各县(市)区住建(建设、建管)局、各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包括暂设性的生活区、办公区用房,工地值班室、工地围挡围墙及大门等建筑物)安全管理工作,杜绝出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盲区”,为职工提供安全、舒适的生产、生活环境,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等有关标准规范,结合实际,提出如下重点管理要求:1、建设单位应及时足额给付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经费,开工前应统一划定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区域,不得随意变更。
施工过程中确需新重调整区域的,应由建设单位承担费用;施工单位要保证安全经费的投入,做到专款专用,搭建合格、标准、安全牢固的临时建筑设施;监理单位对专项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理。
2、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审核签字后实施,临时建筑设施应根据本地气候条件,采取抵抗风、雪、雨、雷电等自然灾害的措施。
3、办公区、生活区和施工作业区应分区隔离设置,导向、警示、定位、宣传等标识明确醒目,办公区、生活区不得位于建筑物的坠落半径和塔吊等机械作业半径之内,与架空明设的用电线路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布置在高压走廊范围内;厨房、卫生间宜设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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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合建建管[2010]36号
关于安徽九九商品砼有限公司
违反交规行为的处理通报
在肥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混凝土生产企业:2010年3月29日晚20时01分,安徽九九商品砼有限公司驾驶员吴成维驾驶的皖A02201混凝土搅拌车,在滨湖新区庐州大道与万泉路交口时,发生一起当场致1人死亡交通事故。
据交警部门对事故的初步调查,事故发生时的车辆行驶速度为每小时62公里(为企业GPS系统记录数据),属于超速行驶,驾驶员应当负主要以上责任(现已经刑事拘留)。
事故发生后,安徽电视台等媒体披露了事故发生相关情况,在社会产生恶劣影响,引起省、市领导的高度重视,要求进行严肃查处。
为巩固我市“三车”整治已经取得成效,规范混凝土运输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关于印发强化“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的意见
(试行)的通知》(合政(2010)11号)和《关于印发“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工作五项制度(试行)的通知》(合交安联[2010]2号)以及我委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安徽九九商品砼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并予全市通报:
一、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1次,将该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重点监管期限为3个月(至6月30日止),责成包河区建设局依据《合肥市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合建[2010]27号)第七条第六款规定,扣除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分30分,并将扣分情况书面告知该企业。
二、责令企业停产整顿5天,暂扣企业资质证书1个月。
资质证书暂扣期间,企业不得承揽新的工程业务。
三、鉴于该企业驾驶员吴成维已经有两次违规记录,责令安徽九九商品砼有限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对其做出解雇处理,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本起事故企业相关责任人的安全责任。
四、其他行政处罚待交警部门最终认定事故责任后,另行作出。
我委要求,全市各混凝土企业要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发挥GPS系统控制功能,混凝土运输车辆严格按限速规定行驶,即:二环内不得超过50公里/小时,二环外不得超过60公里/小时,有交通限速标志的严格按规定限速标志执行;委切实抓好对驾驶员经常性安全教育,确保不流形式,不走过场,切实把市政府以及我委此前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
处。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严厉打击各种混凝土运输车辆交通安全违规行为,有效
控制并减少交通违章行为的发生,重罚发生运输安全死亡责
任事故企业和个人,决不能手软,坚决杜绝混凝土运输车辆
交通安全死亡责任事故发生,维护混凝土行业整体形象,为
大建设营造良好交通秩序氛围,根本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
安全,为全国第四届体育大会在我市顺利召开创造良好社会
环境。
二O一O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违规处理通报
报:吴存荣市长,卢仕仁副市长,李红副市长
抄:市“三车”办,市安监局,市交警支队,三县、四区、开发区建设、建发局,本委有关处室、单位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0年3月31日印发
共印7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