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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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编共4章( )条

《民法典》继承编共4章( )条

《民法典》继承编共4章( )条《民法典》继承编共4章,分别是绪论、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和

遗赠遗产章节。这部编码共包含了继承的基本原理、继承权的行使、

继承的方式及继承的法律后果等内容。下面是对各章的简要概述。

第一章:绪论

绪论章节主要介绍了继承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明确了继承在法律

上的地位和作用。此章还探讨了继承的目的和原则,明确了人民的继

承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规定了继承的限制和条件。

第二章: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章节详细介绍了遗嘱继承的规定和要求。遗嘱继承是继

承的一种方式,通过遗嘱可以指定继承人和继承份额。此章规定了遗

嘱的有效条件、遗嘱的形式要求和遗嘱的撤销以及遗嘱的解释等内容。

第三章: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章节规定了在没有遗嘱情况下的继承规则。根据法定继

承的原则,继承人分为三类:直系继承人、旁系继承人和附属继承人。

此章详细规定了各类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份额和继承顺序,以及继承人的排除和剥夺等内容。

第四章:遗赠遗产

遗赠遗产章节规定了遗赠的规范和效力。遗赠是继承中的一种特殊方式,通过遗嘱将遗产指定给特定的继承人。此章详细规定了遗赠的有效条件、遗赠的解释和遗赠的撤销等内容。此外,对于遗嘱中附加条件的约束力也进行了规定。

以上是《民法典》继承编的主要内容概述。这部编码规范了继承的基本原则和方式,维护了人民的继承权益。继承是民法领域中的重要问题,关系到家族财产的传承和个人权益的保障。《民法典》的继承编通过明确规定继承的各项制度和要点,为人们的继承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这有助于确保继承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合法性,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社会公平正义。随着《民法典》继承编的实施,继承相关的法律问题将更加明确和规范,为人民的继承权益提供更好的保障。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民法讲义-5-民事责任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民法讲义-5-民事责任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讲义

第四章民法

第五节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概述

(一)种类

1.违约责任(发生于合同生效之后)

2.侵权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定立过程当中)

(二)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

当补偿。

(三)对英雄烈士的保护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自甘风险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

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五)民事责任优先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

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二、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

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

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事前)和赔偿损失(事后)等。

“三包”:包修、包退、包换

(二)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

款项。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

产生定金的效力。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实践性合同)

【学习】第4章民事权利民法

【学习】第4章民事权利民法
整理课件
民事责任
分类 (一)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是以一定财产的给付为内容,由责任人承担财产上的不 利后果,补偿受侵害方财产上损失的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 非财产责任是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由责任人承担的,补偿受侵 害方非财产利益损失的民事责任,如赔礼道歉。 (二)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须以其全部财产承担的民事责任,如公司应 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仅需以其一定范围或数额内的财产承担的民 事责任,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整理课件
民事权利的行使
含义:民事权利主体具体实施构成民事权利内 容的行为,实现其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民事权益
民事权利行使的方法:事实行为方法和法律行 为方法,区分标准在于是否包含意思表示要素
民事权利行使的限制:不得滥用权利、不得违 反诚实信用原则。
整理课件
民事权利的保护
含义: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民事权利在行使过程 中遇到障碍,妨害其实现时,法律给予的各种 强制性的救济措施,以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 的内容。
整理课件
民事权利的客体
民事权利的客体简称权利客体,是指民事权利 作用的对象。
在支配权的客体中,物是最重要的。 物是指有体的、占有一定空间的权利客体,包
括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定着于土地和地面之上的
物,如房屋、桥梁。 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如电脑、图书。

2022年军队文职公共科目考试讲义+真题练习:民法

2022年军队文职公共科目考试讲义+真题练习:民法

第二篇法律部分

第四章民法

第一节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信原则。

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6.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简称绿色原则)。

强化练习

1.(单选)公民、法人等任何民事主体在市场交易和民事活动中都有权按照自己

的真实意愿独立自主地选择、决定交易对象和交易条件,建立和变更民事法律关系。这指的是我国民法中的()。

A.平等原则

B. 自愿原则

C. 公平原则

D. 诚实信用原则

2.(单选)下列原则中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是()。

A. 自愿原则

B. 平等原则

C.诚信原则

D. 权责统一原则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务的资格。

(二)开始与终止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

事义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

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基本知识

民法基本知识

第四章民法基本知识

第一节我国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平等”之内涵:主体以平等身份介入具体的社会关系

原则上:地位平等、适用规则平等、权利保护平等

例外:身份法领域中的监护关系、合同法领域的强制缔约、格式条款与对弱者(消费者)的特殊保护、不动产的征收征用的补偿

扩展:平等主体难以穷尽,亦可以反面举例“非平等主体”,例如行政合同

(二)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人格与身份关系

非财产性、专属性、人格关系的固有性(与生俱来)

(三)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

第二节民法定位及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

一、民法的定位

(一)民法系私法

(二)民法系市场经济(商品关系)的基本法

(三)民法系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四)民法系权利法

(五)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六)民法是平等者之法

二、民法与其他部门法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民法与商法

相对民商合一主义: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三)民法与行政法

私法与公法平等主体与非平等主体

(四)民法与经济法

(五)民法与社会法

跨越公法与私法的法律部门

(六)民法与民事诉讼法

第三节民法的渊源及适用

一、民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简称为法源,民法的法源指的是民是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

(一)法源:正式法源与非正式法源

1.正式法源: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司法解释、规章、习惯、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等

关于政策:政策本身不是法源,如果国家政策涉及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诸如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相关的内容,民事法律行为严重违反该政策将导致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的,则可以通过《民法典》第153条第二款作为认定民事法律事实无效的依据。即公序良俗就是政策、其他规范性文件进入法源的通道

第四章民法自然人的权力能力

第四章民法自然人的权力能力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第一,法定性; ◆第二,稳定性; ◆第三,平等性; ◆第四,统一性; ◆第五,不可转让性;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 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四、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二、分类 1、侵权责任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 (2)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A、现行法:有财产,由其承担;无财产,监护人 承担。 B、教科书:以在具体情形下是否具备认识其责任 所必要的理解力为判断依据 2、其他民事责任能力:债务不履行、缔约过失责 任等
自然人的住所
案例讨论:

甲和父亲带着12岁的儿子进山打猎, 遭遇雪崩,三人全部遇难。闻听此 讯,甲的妻子当即悲痛而死。甲的 母亲和甲的岳父料理完丧事后,为 争得甲父的12万元遗产和甲与妻子 共有的18万元财产发生了争执,请 问法院将如何判?
司法解释: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 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 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 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 的,推定辈份高者先死亡;几个 人如果辈份相同,则推定同时死 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 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A、范围 年龄:成年人 智力状况健全的人 B、能力表现 C、特殊规定

民法典 合同类型

民法典 合同类型

民法典合同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合同自愿订立、平等、自由

的原则,将合同分为多种类型。下面就几种常见的合同类型进行介绍。

一、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指卖方将某一物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给买方,买方支

付相应的货款的合同。买卖合同是最常见的合同类型,其适用范围涉

及到各行各业。

二、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其所有的或者一部分财产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相应的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既可以是固定资产的租赁,

也可以是不动产的租赁。

三、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条件、工资报酬等方面约定工

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地点等方面的合同。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是保护

劳动者权益的最基本保障之一。

四、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指出借人将一定数额的财物或者货币归还给借款人,借款人按照约定方式和期限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是一种比较简单的合同类型,一般适用于小额贷款。

五、保理合同

保理合同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保理公司与托收人签订的,保理公司购买托收人的商业应收账款,并为其提供相应的保理服务的合同。保理合同适用于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可以充分发挥企业的经济效益。

六、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在技术转移、合作研发、技术咨询等方面的合同。技术合同适用于科技领域,例如软件开发、工业设计等。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多种合同类型,企业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选择适合的合同类型,并在合同签订之前认真阅读、理解和确认各项条款,以免发生纠纷。同时,合同签订后,各方要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建立互信互利、公平公正、合作共赢的良好合同关系。

民法+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民法+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第四章物与有价证券

第一节物

一、物的概念

物是能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

二、物的特征

(一)客观存在

(二)能被人支配与控制

(三)具有效用

三、物的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二)定着物与附着物

(三)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四)特定物与种类物

(五)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六)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

(七)有主物与无主物

(八)主物与从物(比较重要)

(九)原物与孳息(比较重要)

四、货币

第二节有价证券(看书,以后《证券法》详细讲)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一)民事法律行为是私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是表示行为

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须具备意思表示这一要素。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这个特征,使得民事法律行为与不追求民事法律效果的合法行为区别开来。

区别: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四)民事法律行为是由意思决定效果的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共同行为

(二)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三)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对于财产性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当事人是否因给付而取得对价,可以分为有偿和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难点)

在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中,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在意思表示之外,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可以把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

1.概念。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行为,它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是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因为有交物这个特点,又被称为要物行为

《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4-04《民法学》第四编 人格权 第四章

《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4-04《民法学》第四编 人格权 第四章
《民法学》编写组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 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第四编 人格权 第四章 肖像权
第一节 肖像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肖像权的权能 第三节 肖像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四节 对自然人声音保护的参照适用
第一节 肖像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一节 肖像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四编 第四章
《民法学》
第一节 肖像权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学》
第三节 肖像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四编 第四章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 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 像权人的肖像;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 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 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 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民法典》第1019条
《民法学》
第二节 肖像权的权能
二、积极利用权能
第四编 第四章
平等肖像权的积极利用的权能 主要包括制作、使用、公开及许可使用这四项权能。
制作肖像 使用肖像


肖像作为个人形象的再现,是自然人与生俱 来的人格利益。
肖像权是具有标表性的精神性人格权,体现 着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精神利益。

民法第四章权利主体法人

民法第四章权利主体法人

纳税义务
法人应当依法纳税,履行纳税义务。
社会责任
法人应当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 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 人合法权益。
04
法人的组织机构
法人组织机构的形式
法定代表人制度
董事会制度
监事会制度
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 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由董事会决策重大事项, 负责法人的日常管理。
由监事会监督董事会和 管理层的行为,确保其
分立程序
法人的分立需要经过内部决策、签订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通知债权人、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等程序。
03
法律后果
法人分立后,原法人的权利义务由新法人概括承受,除非另有特别约定
或法定情形。
06
法人的终止与清算
法人的终止原因
法人解散
法人的目的无法实现,或者法人因其他原因 终止。
破产
合法合规。
股东会制度
由股东会决定法人的重 大事项,选举董事会和
监事会成员。
法人组织机构的职权
01
02
03
04
决策权
法人组织机构有权对法人的重 大事项进行决策,如投资、融
资、担保等。
管理权
法人组织机构负责法人的日常 管理,包括人事、财务、业务
等方面的管理。
监督权
法人组织机构有权对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的行为进行监

民法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期限的法律要件 如何区分期限与条件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 期限的效力
第五节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是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 事法律行为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姿势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节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简称可撤销行为,是因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诉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意思表示的拘束力 意思表示拘束力的发生 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
意思表示的解释
意思表示瑕疵
民事行为能力瑕疵、标的瑕疵、意思表示瑕疵 意思表示无效、意思表示的撤销和效力待定 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共同要件
概说
民法基于自治原则,创设了法律行为附款制度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自考《法学(法律类)》复习重点考点串讲笔记

自考《法学(法律类)》复习重点考点串讲笔记

自考《法学(法律类)》复习重点考点串讲

笔记

第一章:法律的基本概念和法律制度

- 法律的概念

- 法律的特征和作用

- 法律的分类和层级

- 法律制度的基本要素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宪法和行政法

- 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 宪法的作用和原则

- 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

-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行政法规

第三章:刑法

- 刑法的概念和目的

-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刑事责任

- 刑法中的犯罪和刑罚

- 刑法的特殊制度和刑法理论

第四章:民法和商法

- 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行为

- 民法中的人格权和财产权

- 商法的概念和特点

- 商法中的商事行为和契约法

第五章:诉讼法和仲裁法

- 诉讼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 诉讼法中的诉讼主体和诉讼程序- 仲裁法的概念和仲裁程序

第六章:经济法和知识产权法

- 经济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 经济法中的市场经济和竞争法

-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和保护措施

第七章: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 劳动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 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 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和保障制度

第八章:环境法和能源法

- 环境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 环境法中的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 能源法的概念和能源发展

第九章:国际法和国际私法

- 国际法的概念和国际法的主体

- 国际法中的国际关系和国际合同

- 国际私法的概念和国际私法关系

以上是《法学(法律类)》的复习重点考点串讲笔记,希望对你的复习有所帮助!

民法典物权

民法典物权

民法典物权

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四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四十二条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百四十五条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

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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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车险条款规定:经保险人同意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第三者的抢救费、 施救费、仲裁及诉讼费、律师费赔偿的总数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 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7、有线电视《用户须知》规定:用户必须按规定自觉向本台缴纳收视维 护费,不得拖欠或拒付。1至3月份为年度收费时间,逾期三个月不交 费者,切除信号,又需重新使用者,必须另行申报,缴纳开通手续费 50元。
例:自然人甲死亡后,依照我国现行法他享有 ( )A.财产权B.隐私权C.著作署名权
D.肖像权
死亡的标准
我国于二00三年起草脑死亡的诊断标准,二00四年颁布,但迄 今为止,脑死亡尚未立法.传统的死亡概念是心脏和肺的功 能丧失。1966年国际医学界正式提出了“脑死亡”的概念。 我国推出的《中国脑死亡诊断标准(成人)》对脑死亡定 义为: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技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 其核心在于脑干死亡。直接以立法形式承认脑死亡为宣布 死亡的依据,如芬兰(世界上最早)、美国、德国、罗马尼 亚、印度等10多个国家; 没有制定正式的法律条文承认脑死亡,但在临床实践中已 承认脑死亡状态,并以之作为宣布死亡的依据,如比利时、 新西兰、韩国、泰国等数十个国家; 脑死亡的概念为医学界所接受,但由于缺乏法律对脑死 亡的承认,医生缺乏依据脑死亡宣布个体死亡的依据(我 国)。
compensation for equal value, honesty and credibility
(三)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 保护原则The lawful civi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tizens and legal persons shall be protected by law; no organization or individual may infringe upon them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完全 限制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 人
平等主体
法人
财产关系
知识产权
人身关系
物权 债权 继承权
民事法 律关系
主体 客体 内容
民事法律 事实
有效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
事件
效力有暇疵
无效\相对无效\效力待定
代理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Parties to a civil activity shall
• 张家为其孙子张名的出生日期犯愁。其母
记得是8月27日傍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 薄记载的是8月28日,医院的出生证上记载 的是8月29日,其户口薄上记载的是8月30 日。依法,张名的出生日期为 ?
(2)死亡
自然人死亡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自然人 不享有民事权利,但特别法有规定的应以 特别法的规定为准。
(五)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 乱社会经济秩序。 Civil activities shall have respect for social ethics and shall not harm the public interest, undermine state economic plans or disrupt social economic order.
• 任何学校都应该尊重法律赋予学生的基本公民权利。任何
学校的校规校纪都不可以和法律相违。现有的校规校纪都 应该以法律为准。
(四)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 定的,应当尊重国家政策。
Civil activities must be in compliance with the law; where there are no relevant provisions in the law, they shall be in compliance with state policies.
德规范管理条例》草案。明确地规定着:起床后折叠被褥, 宿舍物品整齐排放,不叫外卖,不打闹,不影响他人休息 等等。禁止大学生在校内牵手、搂腰、拥抱、接吻以及女 生穿低胸露背装等,否则将以扣分形式对违例学生进行处 罚,凡扣满30分者将被勒令退学。该《条例》草案一经公 布,受到了国内众多媒体的热烈跟踪 人民日报以“大 学生可以“结婚”,不能牵手吗?”为题对“深大事件” 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第四章 民法
Civil Law
第一节 概述
• 一、民法的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civil subjects with equal status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 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德国民法典》German Civil code
• C.空调放出的冷气
• D.山羊身上的羊毛
• 本题涉及对天然孳息的理解问题。孳息必须是原
物的出产物,且与原物相分离,孳息是相对于原 物而言的,它不是原物的转化物或原物的功能。 鸡蛋孵出的小鸡是转化物的问题,空调放出的冷 气是功能问题,山羊身上的羊毛未与原物相分离, 故本题选项应为A。
• 甲老汉与乙老汉订了一买牛合同。甲老汉向乙老
六旬妇索要亡母悼念权
• 凤凰卫视消息:据人民网报道,年过六旬
的德女士到母亲墓地拜祭时,发现塔灵上 了锁,而且塔灵玻璃里侧贴着的子女名单 中,她不在其列。在向69岁的长兄索要塔 灵钥匙未果后,德女士以侵犯悼念权为由 将其长兄告上法庭。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 了此案。
大学生“禁吻令”,汝今能持否?
• 2003年5月18日,深圳大学公布了该校新的学生《行为道
大学校园竟然出现“卖座一族”
新华网 “占座——图书馆自习室,每桌(4个座位)每天2元,每月50 元。联系电话13×××××××××。”帮同学占座成了有偿服务, 这样的广告近日张贴在大连某高校校园内的宣传栏中。
据这所高校经济管理系大三学生小利反映,现在学校里的自习室很紧张, 每天到图书馆去上自习都是人满为患,没有人坐的座位也都摆放着许 多书本,表示已有人预先占有了。想去图书馆上自习,就得每天六点 前到图书馆外去排队,或是打广告上的电话,拿钱买座。
• 本题涉及对不动产的理解问题。不动产在我国主
要为土地和建筑物,法律有规定的另依法律规定。 不动产具有永久性和登记性,因此,“临时搭建 的展览棚”不为不动产,“池塘中的鱼”亦不为 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为权利,故本题选项应 为A。
• 下列物中属于从物的有( )
• A.母鸡下的蛋
• B.船舶与船桨
• C.西装的上衣与裤子
中国消费者协会点评“2004年度十大不平等
格式条款”
1、开发商已预先在本应由双方决定的空栏内打上“×”,不准消费者选择。 2、商品房《认购书》规定:甲(经营者)、乙(消费者)双方洽谈不成
或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由甲方将已收取的预定金退还给乙方,并按预 定金的100%收取手续费。 3、物业管理规定:物业公司将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捆绑收取,对拒绝缴 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物业有权停水、停电。 4、电信卡过期余额视为“自动放弃”。 5、车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 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赔付,被保 险人应提起诉讼或仲裁。
上海王徐英女士改名事件
浦东新区法院判决认为,派出所依法享有对其辖区内居 民更改姓名作出决定的法定职权;公民依法享有姓名 权,但姓名的更改必须符合本市的户籍政策和户口登 记机关的相关规定。 判决指出,王徐英以“柴岗家惟一的儿媳”作为 更名的依据,不符合上海市相关规定;且王徐英认为 本名谐音有损人格,是封建迷信,更不符合规定。另 外公民随意更改姓名,将对稳定的社会秩序造成不良 影响。因此驳回王徐英的诉讼请求。
(三)民பைடு நூலகம்法律事实
1 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终止
的客观现象。 2、分类 (1 (2
• 甲家的鱼池与乙家鱼池相连,因暴雨甲家鱼池中
的鱼进入乙家鱼池中,这一法律事实属于( )
• A.事件
• B.事实行为
• C.民事行为
• D.民事法律行为
• 本题涉及对上述相关概念的理解问题。事件是与
人的意志无关的,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 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事实行为 是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 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 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且发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故本题选项应为A。
出租座位的其实是一些专门给别人占座收取费用的校园“卖座一族”。 他们每天早早起床,到图书馆外排队,等门一打开就冲进自习室用手 里的书本、椅垫等物品抢占座位。“卖座一族”之所以出现还是有其 市场需求的。小利说:“以前我们都是自己来占座,可是由于竞争太 激烈了,起床的时间越来越早。有一阵,刚刚4点多图书馆外就已经 有人在排队了,最后我们只好去买座了。”
一女子脱衣不够拿不走皮大衣 状告 商场败诉 2004-10
只要当众脱成“三点式”,女顾客就可免费随意挑 选一件衣服。这样的促销“噱头”在西安上演.不 过,渝北一商场早就搞过这样的促销,当时脱衣 上阵的女顾客张丽(化名)在3楼柜台拿了件价 值千多元的貂皮大衣。但在商场出口却被保安拦 下,说她的内衣不是“三点式”,不能拿走大 衣。 ,她状告商场违约。请求法院判令商场兑现 给付大衣并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法庭认为,商 场的确向顾客承诺,只要脱剩“三点式”内衣就 能获赠衣服,但商场如此承诺违背了《民法》的 公序良俗原则和立法精神,虽无主观故意,但仍 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张丽很后悔,丢了面子不说, 还耗了官司成本。
• D.房屋与房屋上的门窗
• 本题涉及对从物的理解问题。母鸡下的蛋是原物
与孳息的关系,西装的上衣与裤子是独立物的关 系,房屋与房屋上的门窗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只有船舶与船桨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故本题正 确选项为B。
• 下列属于原物与孳息的关系的是( )
• A.母鸡与其所下的蛋
• B.鸡蛋孵出的小鸡
have equal status.
(ALL MAN ARE CREATED EQUAL )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一个人就是一个国家
____孟德斯鸠
• 作为民事主体,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案例:最近,某服装厂将原来的简易厕所
扩建为200多人公用的永久性厕所(10个蹲 位),距我家住房很近,严重影响全家人 的身体健康。我家多次向该厂提出,要求 解决。厂方以“我们是全民企业,个人不 得干涉”为由,置之不理。我该怎么办?
汉交付了两头牛,乙老汉支付了相应价款,乙老 汉在宰杀该两头牛的过程中,发现一头牛中有牛 黄并得款8000元,对该牛黄款的归属( )
• A.归甲老汉
• B.归乙老汉
• C.由甲老汉与乙老汉按份共有
• D.由甲老汉与乙老汉共同共有
• 本题涉及孳息的归属问题。依我国合同法规定,
孳息自交付时起转移,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本 题中,正确选项应为B。
8、宣传海报:本店(商场)对促销活动内容拥有最终解释权。
9、消费场所告示:物品损坏高价甚至天价赔偿。 10、摄影中心取件包装袋上声明:“如遇意外事故损坏或遗失胶卷,只
赔同类同量胶卷,不负责其他损失”。
(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 原则voluntariness, fairness, making
• “雅乐”天天奏邻居不领情昆明打
起“扰民钢琴”官司
• 成都“麻将扰民官司”
案,原告余涌军女士
“发帖权”与“删帖权”之辩
• 本市网民单志东却因此将网站告上法庭,
指称网站侵犯了他的“言论自由权”。这 也是国内首位为自己争取“网络言语权” 的网民。黄浦法院公开审理了这一新型案 件。 单志东陈述在上海热线上发的帖子是 “几上几删”,网站还封了他的帐号:去 年8月,他在上海热线BBS上以adshan1的 帐号发布了某豆奶使用霉变豆粉生产豆奶 的帖子。
三、民事法律关系
(一)概念: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 会关系
(二)要素 1、主体:权利义务当事人、法律关系参加者 2、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物/行为/
智力成果) 3、内容:权利义务本身
• 下列财产中,属于不动产的是( )
• A.林木
• B.土地使用权
• C.池塘中的鱼
• D.临时搭建的展览棚
四、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Natural Person 1、民事权利能力Capacity for Civil Righ
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资格
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1)出生 胎儿是民事主体吗?
• 关于出生,有多种标准,主要有“受
孕说”、“阵痛说”、“断带呼吸说”等。 我国采用了“断带呼吸说”。也就是说, 胎儿离开母体谓之生;断脐带后独立呼吸 谓之“生”。简言之,胎儿活着离开母亲 的身体,谓之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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