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民法
第四章民法—总则
综合基础知识系统讲义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 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三)宣告失踪 1. 概念 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 其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2. 法律要件 (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 (2)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2 年。 (3)经利害关系人(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申请。 (4)由人民法院宣告(公告期间为 3 个月)。 3. 效力(财产代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述规定的人,或者前述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 指定的人代管。 4. 撤销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四)宣告死亡 1. 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推 定其死亡,宣告结束下落不明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2. 法律要件 (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 (2)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普通期间为 4 年;意外事件为 2 年;因意外事件下 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 2 年时间的限制。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 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 6 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民法讲义-5-民事责任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讲义第四章民法第五节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概述(一)种类1.违约责任(发生于合同生效之后)2.侵权责任3.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定立过程当中)(二)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三)对英雄烈士的保护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五)民事责任优先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二、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事前)和赔偿损失(事后)等。
“三包”:包修、包退、包换(二)适用定金罚则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实践性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注意: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民法 第四章 III 无权利能力社团
【案例】
商人甲与2008年12月1日委托诚信律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乙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 决其债务人丙支付拖欠货款50万元。甲将相关资 料交给乙。从资料中乙发现甲的债权到年底将经 过诉讼时效。由于工作忙碌,乙忘记了此事,直 到2009年3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丙提 出诉讼时效抗辩,甲因此败诉。
3、责任能力: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合伙
(一)定义 合伙是两个以上的人(自然人或法人)根据
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 非法人组织。 (二)法律特征 1. 人格相对独立 2. 财产相对独立 3. 利益相对独立 竞业禁止 4. 民事责任相对独立
(三)种类
A.甲、乙、丁分担5万元
B.甲、乙、丙、丁分担5万元
C.甲、乙、丙分担5万元
D.甲、乙、丙承担大部分,丁承担小部分
(2)退伙
指合伙人脱离合伙企业,丧失合伙人的资格。包 括法定退伙、强制退伙和自愿退伙。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他按照退伙时 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 产份额。
【案例】
甲、乙二人每人出资5万元合伙经营一家饭 店,因经营不善,对丙负债7万元,而合伙 所剩净资产仅为4万元。同时甲欠丁个人债 务1万元,丙、丁同时起诉要求甲偿还债务, 而甲个人资产为3万元。试分析甲应该如何 偿还债务?
6.入伙和退伙
(1)入伙 第三人入伙应当取得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
意。 在普通合伙企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
(三)种类
1. 非法人企业: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 业等;
2. 非法人经营体:如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个 人合伙、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分 支机构、筹建中的法人等;
民法总则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三、四、五节
幻灯片1第四章自然人幻灯片2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概念●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特征●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终止自然人死亡是否导致民事权利能力绝对终止幻灯片3本章主要内容●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的标准、目的和立法体例●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及其效力幻灯片4本章主要内容●第三节监护制度●监护的概念和特征●监护的目的和性质●监护制度和亲权制度●监护的种类●对未成年人监护对成年的精神病人的监护幻灯片5本章主要内容●第四节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根据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幻灯片6本章主要内容●第五节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住所的概念与确定标准●自然人住所的种类自然人住所的设定幻灯片7第三节监护制度一、监护的概念和特征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利益进行监督和保护。
幻灯片8第三节监护制度一、监护的概念和特征担任监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监护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社会组织。
幻灯片9第三节监护制度一、监护的概念和特征作为监护对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称为被监护人。
幻灯片10第三节监护制度一、监护的概念和特征民法上设置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财产和人身利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幻灯片11第三节监护制度一、监护的概念和特征监护制度具有以下特征:(1)被监护人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近年学术界探讨成年人监护制度。
幻灯片12第三节监护制度一、监护的概念和特征(2)监护人必须具有监护能力;十八周岁以下少女生育子女?有些国家规定一定超过年龄(75岁)的人不能担任监护人。
民法第4章
第四章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P57法人特征: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2、法人是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组织上的独立性、财产上的独立性、责任上的独立性法人应具备的条件:P58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那民事责任学理上法人的分类:P611、公法人与私法人。
依据的法规标准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法人成立的基础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与中间法人。
设立的目的4、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国籍法律上对法人的分类:P621、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总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外资企业法人2、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P63法人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比的特征: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互具有差异性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P64法人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比的特征: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存续使劲上是一致的2、范围受其目的和经营范围的限制3、是由法人机关或者代表人实现的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P66 特征:1、法人民事责任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2、法人民事责任能力是对其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对法人成立时就产生的不需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管理法人的食物,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
P67法人机关的法律特征:1、法人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法人机构。
第四章民法自然人的权力能力
自然人权力能力终止
民通9条:自然人的权利能
力终于死亡。
(三)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终止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死亡因方式不同可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2、终止时间
标准:心跳停止说;
呼吸停止说;
脑死亡说;
脉搏停止说;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一)死亡的意义
(二)死亡时间的证明 (三)同时死亡的推定
(3)在法定代理人确定的范
围内,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 (4)依法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A、范围 年龄:不满10周岁未成年人 智力状况: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 神病人 B、能力表现
第三节: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一、概念:自然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及
其他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意义:
①确定准据法的根据;
②确定民事案件管辖根据;
③确定失踪的根据;
④确定债务履行地;
⑤继承的地点; ⑥诉讼文书的送达地点;
设例:甲的原户籍所在地在杨村,2000年甲从杨村开出迁出
证,迁往李村。但在李村登记前,甲患病,在县城医 院住院1年零3个月,病愈后前往上海打工,并在某区 办理了暂住证,居住期限为6个月,现住在某区某街 道某号。问:甲的住所应确定为何处? A.杨村(对) C.县城医院 B.李村 D. 上海某区
第七节:自然人的住所
◆出生的条件:
(1)“出”:胎儿脱离母体存在,成为 不依赖母体而独立的生命体; (2)“生”:胎儿脱离母体时是有生命 的活体。 我国司法实践采用医学上公认的出生标 准。 ——出生是指胎儿完全脱离母体而独立 存在,并且能够独立呼吸。
民法基本知识
第四章民法基本知识第一节我国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平等”之内涵:主体以平等身份介入具体的社会关系原则上:地位平等、适用规则平等、权利保护平等例外:身份法领域中的监护关系、合同法领域的强制缔约、格式条款与对弱者(消费者)的特殊保护、不动产的征收征用的补偿扩展:平等主体难以穷尽,亦可以反面举例“非平等主体”,例如行政合同(二)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人格与身份关系非财产性、专属性、人格关系的固有性(与生俱来)(三)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第二节民法定位及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一、民法的定位(一)民法系私法(二)民法系市场经济(商品关系)的基本法(三)民法系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四)民法系权利法(五)民法主要是实体法(六)民法是平等者之法二、民法与其他部门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民法与商法相对民商合一主义: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三)民法与行政法私法与公法平等主体与非平等主体(四)民法与经济法(五)民法与社会法跨越公法与私法的法律部门(六)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第三节民法的渊源及适用一、民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简称为法源,民法的法源指的是民是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一)法源:正式法源与非正式法源1.正式法源: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司法解释、规章、习惯、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等关于政策:政策本身不是法源,如果国家政策涉及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诸如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相关的内容,民事法律行为严重违反该政策将导致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的,则可以通过《民法典》第153条第二款作为认定民事法律事实无效的依据。
即公序良俗就是政策、其他规范性文件进入法源的通道2.非正式法源:法理、会议纪要等司法指导性文件、判决例(如指导性案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判决例:“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山东齐玉苓案裁判文书不得直接引用宪法裁决案件,但是宪法可以成为裁判中论证说理的依据,如果适用法律出现复数解释,可依据宪法的原则、价值、规则为依据,确定文本含义,作出合宪性解释(三)关于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1.习惯与习惯法。
民法总论第四章
权利能力的特征(通说)
平等性 普遍性(含外国人):第8条第2款 不可剥夺性:第9条(出生到死亡都具有),不 能剥夺。古代罗马法上有人格减等 不得转让性和不可抛弃性。
课后思考题
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参考资料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第315—316页;另 参见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 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0—91页;徐 国栋:《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 216页 权利能力与当事人能力(民诉)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通第9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 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 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无需履行任何法定手续。户籍登记 只是行政管理上的要求,并不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取得 的要件。 关于出生,存在着阵痛说、受孕说、断带说、出声说、独 立呼吸说等各种学说。我国通说认为,胎儿脱离母体并开 始独立呼吸为出生,即“活着出生”。 “活产”——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及随意肌收 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卫发[1992]第1号) 实务上关于出生时间的认定?见后述案例。
徐民总第213页课后思考案例外嫁女与户口迁入情形之补偿款分配杨丽娇等诉腾冲县腾越镇云山村民委员会大罗绮坪第四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2008腾民一初字第438号事实概要原告杨丽娇与四川籍的谢万军于2007年2月在腾冲县腾越镇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在瑞丽打工生活原告杨丽娇偶尔回娘家居住原告杨丽娇的户口至今仍在云山村民委员会大罗绮坪第四村民小组谢万军户口未迁入
一 自然人的概念
民法上的自然人概念,专指有自然生命的人并享 有法律上人格的人。 概念的历史沿革:自然人概念的全面形成,或者 说生物意义上的人得以被全面承认为权利主体, 经历了一个逐渐形成的过程。(罗马法→法国民 法典→德国民法典) 我国民法通则原则上承认一切生物意义上的人当 然为民事主体,但设定国籍限制,对外国人采取 有限制的承认。民通第8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关 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课本整理 第四章
第四章:民事主体概述第一节:民事主体概念及形式结构一、民事主体概念及形式结构民法上的人即是那些在民法上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或者组织体,并将权利能力的拥有作为民事主体地位的标志与象征。
二元论:民法上仅有两类主体,要么是自然人,要么是法人,不存在第三类主体。
非法人团体不能成为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仅仅称为“无权利能力的社团”。
(德国学者多主张二元论)三元论:民法上的行使主体有三类:一为自然人,二为法人,三为合伙等团体组织形式。
(我国学者多主张三元论,但认为:合伙既没有独立于合伙人的意思机关、代表机关、执行机关,也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独立的责任,因此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
)二、民事主体的特征(一)平等性民法的基础是市民社会,而市民社会的最大特点就是其组成成员的平等性。
因此,可以说民事主体的平等性是民法赖以存在的基础,是民法体系构建的基石。
因此,民事主体的平等性是民法最基本的特征。
(二)意志的独立性意志的独立性应当是民事主体的重要特征之一,入股哦没有意志就不可能实行“意思自治”,也就不可能从事任何法律行为;同时,没有独立意志,也就不可能被过错归责而承担过错责任。
(三)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在民法上,只有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才有可能取得活动的结果,从而承担独立责任。
如果仅仅以他人的名义从事行为,从而使该他人取得活动结果,那么,行为人是否为民事主体就难以判断。
(四)权利与义务的独立性“自己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是法律承认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前提。
如果任何一个组织或者“人”仅仅从事行为而自己不承担后果,则不能认为是独立主体。
(五)抽象性无论民法上的自然人,还是法人,其实都是抽象的而非具体的。
在现实生活中,自然人之间是有较大差别的,但民法上的自然人却是唯一的,其被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统一并抽象,从而被认为是平等的。
法人也是如此。
第二节:民事主体的法律标志——权利能力一、权利能力的概念一般认为,权利能力是指一个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能力,也即作为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的能力(或称资格)。
民法+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第四章物与有价证券第一节物一、物的概念物是能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
二、物的特征(一)客观存在(二)能被人支配与控制(三)具有效用三、物的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二)定着物与附着物(三)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四)特定物与种类物(五)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六)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七)有主物与无主物(八)主物与从物(比较重要)(九)原物与孳息(比较重要)四、货币第二节有价证券(看书,以后《证券法》详细讲)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一、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一)民事法律行为是私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是表示行为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须具备意思表示这一要素。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这个特征,使得民事法律行为与不追求民事法律效果的合法行为区别开来。
区别: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四)民事法律行为是由意思决定效果的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共同行为(二)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三)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对于财产性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当事人是否因给付而取得对价,可以分为有偿和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难点)在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中,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在意思表示之外,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可以把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
1.概念。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行为,它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是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因为有交物这个特点,又被称为要物行为。
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仅有意思表示,行为还不算成立,只有当按照该意思表示完成标的物交付时,行为才告成立,才能发生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效果。
补充:主要的实践合同:(1)定金合同(《担保法》第90条)(2)借用合同(《民法通则意见》第126条)(3)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合同法》第210条)(4)保管合同(《合同法》第367条)注意: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5条)属于诺成合同(五)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实施的行为。
第四章 民法(7节)
第四章 民法概论
李爱玲主讲
法学概论
11
▲四、民事法律关系
(一)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 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 会关系。 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 内容所构成的。 内容所构成的。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 消灭
李爱玲主讲 法学概论 31
答题要点:法院会支持童童父亲的诉讼要求。民事法律 法院会支持童童父亲的诉讼要求。
行为的有效条件是:( ) 行为的有效条件是:(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2)意思表示必须真实(3)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童童 )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 只有8岁 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民事活动(例如买东西) 只有 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民事活动(例如买东西)应 由其法定代理人(他的父母)代理。由于缺乏这一有效条件, 由其法定代理人(他的父母)代理。由于缺乏这一有效条件,买 卖游戏机这一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因此, 卖游戏机这一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法院会支持童童父 亲的诉讼要求。 亲的诉讼要求。
第三章 民法概论
李爱玲主讲
法学概论
1
我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40个战役, 我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40个战役, 40个战役 滑铁卢会战摧毁了那么多的胜利。 滑铁卢会战摧毁了那么多的胜利。 但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 但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会永远 存在的,是我的民法典。 存在的,
——拿破仑 ——拿破仑
李爱玲主讲
李爱玲主讲
法学概论
19
▲
二、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 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 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民法典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实用法律基础》第四章 民法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三、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即民
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 律事实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
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基于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民事法律事实 可以分为事件与行为两大类。事件是出生、 死亡、自然灾害等客观现象;行为则是指 人有意识的行为。
民法调整的范围是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在物质资料生产、分 配、流转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 以财产为直接内容的经济关系。人 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 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5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
平等,任何一方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
当事人的约定行使权利,不得将自己的意志 非法强加给对方。在民事活动中,无论当事 人的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有无差异,法律 地位都是平等的。
6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自愿是指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决定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 法干预。当事人在受胁迫、受欺诈的情况下所表达的意 思均无效。
第四章 民法
实用法律基础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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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述 物权法 合同法 知识产权法 婚姻法 继承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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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法概述
• 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 民事权利
• 民法的基本原则
•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第四章 民法(1-3节)
• (六)保护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七)公序良俗原则 • 例1: • 四川泸州成年男性公民黄永彬生前立下遗嘱,将其 遗产赠与婚外同居者张学英。该遗嘱在纳溪区公证 处得到公证。黄去世后,张学英向黄的妻子蒋伦芳 主张根据遗嘱的内容分配财产,遭到拒绝后,张学 英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至泸州市纳溪区人 民法院。纳溪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遗赠人黄永彬的 遗赠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行为不 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法律原则和精神, 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 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张学英不服一审判决, 向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 后,以与一审法院同样的理由,当庭作出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 巴士公司认为徐老伯所述不属实。公司称, 当时车辆系正常停泊,徐老伯因年纪大了从 座位上起身时自己跌倒,并非由于紧急刹车 造成。为证明无责,巴士公司向法庭提交了 由徐老伯妻子签名的便条,内容大致为:徐 老伯于2008年1月15日乘车到莲花地铁站准 备下车,站起来时因没拉好而摔倒。巴士公 司表示,该便条是在医院书写的。因为徐老 伯不方便书写,因此该便条的内容是其员工 书写的。当时徐老伯明确表示事故与巴士公 司无关但要求公司员工送其就医,故出具了 便条让徐老伯的妻子签字。
• 例2: • 2008年10月,山东新泰农民孙法武赴京上 访时,被镇政府抓回送进精神病院20余日, 签下不再上访的保证书后被放出。记者调查 发现,在新泰,因上访而被送进精神病院者 不是个别。家属反映,政府不经家属同意甚 至未通知家人,便送上访者入院,而当事者 坚称自己没病。 • 一位医生对孙法武说:“……我管你有没有 病,你们镇政府送来的,我就按精神病来 治。”
• 签约后,林小姐如约支付了定金(托管于中 介),监管了首期款,取得了银行按揭承诺 并为陈先生垫付佣金、赎楼担保款,12月 28日陈先生将房屋交付林小姐居住使用至 今,期间林小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履约过 程中,房屋先后两次被陈先生债权人申请法 院查封,导致合同履行两次被迫中断。虽然 涉案房屋的二次查封已于2007年1月解除, 但由于房价暴涨,陈先生迟迟不予告知,拖 延履行合同。2007年6月林小姐突然接到深 圳仲裁委通知,得知陈先生已提起仲裁,要 求解除合同(房屋时价已过250万)退还房 屋,并由林小姐赔偿居住期间的房租损失和 其聘请律师费用。
【法考】民法通关笔记四章民事法律行为真题+解析(009-011)
2019年民法通关笔记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真题+解析(009-011)1.13-03-53(多选题)甲、乙之间的下列哪些合同属于有效合同?A.甲与丙离婚期间,用夫妻共同存款向乙公司购买保险,指定自己为受益人B.甲将其宅基地抵押给同村外嫁他村的乙用于借款C.甲将房屋卖给精神病人乙,合同履行后房价上涨D.甲驾车将流浪精神病人撞死,因查找不到死者亲属,乙民政部门代其与甲达成赔偿协议【参考答案】AD【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解析】《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无效民事行为和无效合同的类型。
参见《民法通则》第58条以及《合同法》第52条。
如果不存在上述法定事由,一个合同不能被认定为无效。
A中,离婚当事人转移财产,在《婚姻法》中有明确规定,参见《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婚姻对方不能主张保险合同无效。
A当选。
根据《物权法》第184条第(2)项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用于抵押,B 不当选。
根据《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为能力。
甲将房屋出卖给精神病人乙,若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若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乙间的合同效力待定。
C不当选。
D中,流浪精神病人被撞死,民政部门作为社会救助的主要机构,可以代其与肇事者签订赔偿协议,且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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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MAN ARE CREATED EQUAL )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一个人就是一个国家
____孟德斯鸠
• 作为民事主体,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案例:最近,某服装厂将原来的简易厕所
扩建为200多人公用的永久性厕所(10个蹲 位),距我家住房很近,严重影响全家人 的身体健康。我家多次向该厂提出,要求 解决。厂方以“我们是全民企业,个人不 得干涉”为由,置之不理。我该怎么办?
(三)民事法律事实
1 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终止
的客观现象。 2、分类 (1 (2
• 甲家的鱼池与乙家鱼池相连,因暴雨甲家鱼池中
的鱼进入乙家鱼池中,这一法律事实属于( )
• A.事件
• B.事实行为
• C.民事行为
• D.民事法律行为
• 本题涉及对上述相关概念的理解问题。事件是与
人的意志无关的,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 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事实行为 是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 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 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且发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故本题选项应为A。
compensation for equal value, honesty and credibility
(三)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 保护原则The lawful civi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tizens and legal persons shall be protected by law; no organization or individual may infringe upon them
• D.房屋与房屋上的门窗
• 本题涉及对从物的理解问题。母鸡下的蛋是原物
与孳息的关系,西装的上衣与裤子是独立物的关 系,房屋与房屋上的门窗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只有船舶与船桨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故本题正 确选项为B。
• 下列属于原物与孳息的关系的是( )
• A.母鸡与其所下的蛋
• B.鸡蛋孵出的小鸡
例:自然人甲死亡后,依照我国现行法他享有 ( )A.财产权B.隐私权C.著作署名权
D.肖像权
死亡的标准
我国于二00三年起草脑死亡的诊断标准,二00四年颁布,但迄 今为止,脑死亡尚未立法.传统的死亡概念是心脏和肺的功 能丧失。1966年国际医学界正式提出了“脑死亡”的概念。 我国推出的《中国脑死亡诊断标准(成人)》对脑死亡定 义为: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技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 其核心在于脑干死亡。直接以立法形式承认脑死亡为宣布 死亡的依据,如芬兰(世界上最早)、美国、德国、罗马尼 亚、印度等10多个国家; 没有制定正式的法律条文承认脑死亡,但在临床实践中已 承认脑死亡状态,并以之作为宣布死亡的依据,如比利时、 新西兰、韩国、泰国等数十个国家; 脑死亡的概念为医学界所接受,但由于缺乏法律对脑死 亡的承认,医生缺乏依据脑死亡宣布个体死亡的依据(我 国)。
• “雅乐”天天奏邻居不领情昆明打
起“扰民钢琴”官司
• 成都“麻将扰民官司”
案,原告余涌军女士
“发帖权”与“删帖权”之辩
• 本市网民单志东却因此将网站告上法庭,
指称网站侵犯了他的“言论自由权”。这 也是国内首位为自己争取“网络言语权” 的网民。黄浦法院公开审理了这一新型案 件。 单志东陈述在上海热线上发的帖子是 “几上几删”,网站还封了他的帐号:去 年8月,他在上海热线BBS上以adshan1的 帐号发布了某豆奶使用霉变豆粉生产豆奶 的帖子。
第四章 民法
Civil Law
第一节 概述
• 一、民法的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civil subjects with equal status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 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德国民法典》German Civil code
一女子脱衣不够拿不走皮大衣 状告 商场败诉 2004-10
只要当众脱成“三点式”,女顾客就可免费随意挑 选一件衣服。这样的促销“噱头”在西安上演.不 过,渝北一商场早就搞过这样的促销,当时脱衣 上阵的女顾客张丽(化名)在3楼柜台拿了件价 值千多元的貂皮大衣。但在商场出口却被保安拦 下,说她的内衣不是“三点式”,不能拿走大 衣。 ,她状告商场违约。请求法院判令商场兑现 给付大衣并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法庭认为,商 场的确向顾客承诺,只要脱剩“三点式”内衣就 能获赠衣服,但商场如此承诺违背了《民法》的 公序良俗原则和立法精神,虽无主观故意,但仍 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张丽很后悔,丢了面子不说, 还耗了官司成本。
汉交付了两头牛,乙老汉支付了相应价款,乙老 汉在宰杀该两头牛的过程中,发现一头牛中有牛 黄并得款8000元,对该牛黄款的归属( )
• A.归甲老汉
• B.归乙老汉
• C.由甲老汉与乙老汉按份共有
• D.由甲老汉与乙老汉共同共有
• 本题涉及孳息的归属问题。依我国合同法规定,
孳息自交付时起转移,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本 题中,正确选项应为B。
三、民事法律关系
(一)概念: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 会关系
(二)要素 1、主体:权利义务当事人、法律关系参加者 2、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物/行为/
智力成果) 3、内容:权利义务本身
• 下列财产中,属于不动产的是( )
• A.林木
• B.土地使用权
• C.池塘中的鱼
• D.临时搭建的展览棚
• 本题涉及对不动产的理解问题。不动产在我国主
要为土地和建筑物,法律有规定的另依法律规定。 不动产具有永久性和登记性,因此,“临时搭建 的展览棚”不为不动产,“池塘中的鱼”亦不为 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为权利,故本题选项应 为A。
• 下列物中属于从物的有( )
• A.母鸡下的蛋
• B.船舶与船桨
• C.西装的上衣与裤子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完全 限制
无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 人
平等主体
法人
财产关系
知识产权
人身关系
物权 债权 继承权
民事法 律关系
主体 客体 内容
民事法律 事实
有效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
事件
效力有暇疵
无效\相对无效\效力待定
代理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Parties to a civil activity shall
(五)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 乱社会经济秩序。 Civil activities shall have respect for social ethics and shall not harm the public interest, undermine state economic plans or disrupt social economic order.
六旬妇索要亡母悼念权
• 凤凰卫视消息:据人民网报道,年过六旬
的德女士到母亲墓地拜祭时,发现塔灵上 了锁,而且塔灵玻璃里侧贴着的子女名单 中,她不在其列。在向69岁的长兄索要塔 灵钥匙未果后,德女士以侵犯悼念权为由 将其长兄告上法庭。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 了此案。
大学生“禁吻令”,汝今能持否?
• 2003年5月18日,深圳大学公布了该校新的学生《行为道
出租座位的其实是一些专门给别人占座收取费用的校园“卖座一族”。 他们每天早早起床,到图书馆外排队,等门一打开就冲进自习室用手 里的书本、椅垫等物品抢占座位。“卖座一族”之所以出现还是有其 市场需求的。小利说:“以前我们都是自己来占座,可是由于竞争太 激烈了,起床的时间越来越早。有一阵,刚刚4点多图书馆外就已经 有人在排队了,最后我们只好去买座了。”
中国消费者协会点评“2004年度十大不平等
格式条款”
1、开发商已预先在本应由双方决定的空栏内打上“×”,不准消费者选择。 2、商品房《认购书》规定:甲(经营者)、乙(消费者)双方洽谈不成
或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由甲方将已收取的预定金退还给乙方,并按预 定金的100%收取手续费。 3、物业管理规定:物业公司将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捆绑收取,对拒绝缴 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物业有权停水、停电。 4、电信卡过期余额视为“自动放弃”。 5、车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 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赔付,被保 险人应提起诉讼或仲裁。
6、车险条款规定:经保险人同意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第三者的抢救费、 施救费、仲裁及诉讼费、律师费赔偿的总数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 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7、有线电视《用户须知》规定:用户必须按规定自觉向本台缴纳收视维 护费,不得拖欠或拒付。1至3月份为年度收费时间,逾期三个月不交 费者,切除信号,又需重新使用者,必须另行申报,缴纳开通手续费 50元。
德规范管理条例》草案。明确地规定着:起床后折叠被褥, 宿舍物品整齐排放,不叫外卖,不打闹,不影响他人休息 等等。禁止大学生在校内牵手、搂腰、拥抱、接吻以及女 生穿低胸露背装等,否则将以扣分形式对违例学生进行处 罚,凡扣满30分者将被勒令退学。该《条例》草案一经公 布,受到了国内众多媒体的热烈跟踪 人民日报以“大 学生可以“结婚”,不能牵手吗?”为题对“深大事件” 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大学校园竟然出现“卖座一族”
新华网 “占座——图书馆自习室,每桌(4个座位)每天2元,每月50 元。联系电话13×××××××××。”帮同学占座成了有偿服务, 这样的广告近日张贴在大连某高校校园内的宣传栏中。
据这所高校经济管理系大三学生小利反映,现在学校里的自习室很紧张, 每天到图书馆去上自习都是人满为患,没有人坐的座位也都摆放着许 多书本,表示已有人预先占有了。想去图书馆上自习,就得每天六点 前到图书馆外去排队,或是打广告上的电话,拿钱买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