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民法(1-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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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2: • 2008年10月,山东新泰农民孙法武赴京上 访时,被镇政府抓回送进精神病院20余日, 签下不再上访的保证书后被放出。记者调查 发现,在新泰,因上访而被送进精神病院者 不是个别。家属反映,政府不经家属同意甚 至未通知家人,便送上访者入院,而当事者 坚称自己没病。 • 一位医生对孙法武说:“……我管你有没有 病,你们镇政府送来的,我就按精神病来 治。”
第四章 民法(1-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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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民法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行政主体参与市场行为也应遵循平等原则。 (二)公平原则 因重大误解及其他原因而显失公平的行为无 效或可撤销。 • 例1:将名贵古董误作普通工艺品出售。

• (四)等价有偿原则 • (五)诚实信用原则 • 例1:甲欠乙200元,一天他俩在公交车上遭 遇抢劫,甲连忙把身上的200元塞给乙,说: “我欠你的200元钱还给你了。”

• 例2: • 2005年10月28日经深圳市兆天房地产经纪 公司居间介绍,林小姐与陈先生达成《房屋 转让合同》,以100.5万元购买陈先生深圳 福田区沙嘴路金沙花园某房屋,付款方式: 定金2万元,首期款8.5万元,按揭贷款90万 元。合同约定有解约定金条款:如卖方在收 取定金后,不以合同条款将该物业售于买方, 则卖方须双倍返还定金予买方以弥补买方之 损失,唯买方不可要求卖方进一步赔偿或逼 使卖方履行此合约。

• 例2:在一家花生加工厂打工的张某左手不 慎被机器轧伤,加工厂老板杨某将其送医院 住院治疗,并承担了所花费用。出院后,双 方达成协议,张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其他 费用由杨某承担,杨再一次性赔偿张某 2500元,以后此事就与杨某无关。后来由 于病情加重,张某做了法医鉴定,结论是构 成重伤,属六级伤残。张某要求杨某增加赔 偿金,被杨某拒绝。张某遂告上法庭,要求 杨某赔偿各种费用35000元。

• 例2: • 广西北流市甘甲任和罗章惠诉卢小燕返还赠 与财产案。与罗章惠结婚多年的甘甲任于 1999年与卢小燕同居,为同居之便,由甘 甲任出资5万元购买住房一套,房屋产权以 卢小燕的名字登记。后卢小燕因情变提出与 甘分手,甘与其妻子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 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被告卢小燕归还 房屋或者返还5万元人民币。一审法院经过 审理,作出如下判决:驳回甘甲任和罗章惠 的诉讼请求;甘甲任为被告人卢小燕购买的 房屋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二审法院则判决 卢某返还甘某和罗某购房款5万元。

• 仲裁庭注意到,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 第一被申请人按约将定金支付给申请人,并 将首期款支付到银行监管账户中,申请人也 依约将房屋交付给第一被申请人使用,第一 被申请人已经将房屋进行了装修,现双方仅 差办理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因此,合 同是否继续履行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 仲裁庭认为,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 将对守约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且有违公平 原则,因此,双方的房屋转让合同应当继续 履行。同时,仲裁庭还注意到,该合同继续 履行,将涉及到银行的资金监管、贷款承诺、 款项支付、产权转移等一系列环节,因此, 申请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配合被 申请人办理相关事宜。

• 例3: • 美国纽约州埃尔默案(Riggs v. Palmer,也 有译称帕尔默案)。案中的被告因担心再婚 的祖父更改已经立下的把遗产留给自己的遗 嘱而把祖父毒死,而当时的法律却没有关于 遗嘱指定的遗产继承人谋杀立遗嘱人则丧失 继承权的规定,而且该遗嘱在遗嘱法上也无 任何瑕疵。但是,法院最终还是根据普通法 中所谓的任何人均不得利用自己的错误或不 义行为获利的原则,判决被告败诉。

•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就赔偿已达成协议, 但该协议显失公平。原告事后反悔,要 求对原赔偿协议变更的诉讼请求,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于重大误解或 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要求变 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的规定。

• (三)自愿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 (三)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 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 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 例1: • 2008年1月15日下午, 80岁高龄的徐老伯 与妻子乘坐公交车由莲花南路春申路站上车 前往莲花路地铁站。当车行驶至莲花路地铁 站时,徐老伯在车内摔倒受伤。今年3月, 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 “徐老伯因外力作用致左股骨粗隆骨折,评 定为九级伤残”。

• 因多次与巴士公司协商未果,徐老伯诉至 法院称,当天,公交车行至莲花路地铁站时, 车辆变道进站刹车较急导致自己摔倒受伤。 徐老伯说,为了尽快得到诊治,妻子无奈按 照巴士公司工作人员的要求在其拟定内容的 文稿上签字。现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 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7万余元并要求 巴士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 巴士公司认为徐老伯所述不属实。公司称, 当时车辆系正常停泊,徐老伯因年纪大了从 座位上起身时自己跌倒,并非由于紧急刹车 造成。为证明无责,巴士公司向法庭提交了 由徐老伯妻子签名的便条,内容大致为:徐 老伯于2008年1月15日乘车到莲花地铁站准 备下车,站起来时因没拉好而摔倒。巴士公 司表示,该便条是在医院书写的。因为徐老 伯不方便书写,因此该便条的内容是其员工 书写的。当时徐老伯明确表示事故与巴士公 司无关但要求公司员工送其就医,故出具了 便条让徐老伯的妻子签字。

• 法院认为,公司提供的由其员工拟写事发经 过、由徐老伯之妻签名的便条,尽管在内容 上似乎明确了事发原因,但从实际分析,此 便条形成于徐老伯受伤后、送医院就诊前, 根据徐老伯当时所受伤害较重急需就治且与 妻均年事已高的实际情况,公司以此种方式 强调其无过错显然有违人道,也有趁人之危 嫌疑,故对该份便条的证明力不予采信。 • 巴士公司作为公交车承运人,有将乘坐其车 辆的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对在运输 过程中旅客的伤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例2:李某提前下班回家,却发现妻子林某与熟人 江某正在床上搂搂抱抱,随即大怒,把江某揪下 床来拳打脚踢。林某赶忙阻拦,愤怒的李某打了 林某一个耳光。江某见状连忙向李某下跪求饶, 对李某说:“大哥别打了,不行我给钱”。李某 便让江某打一张10万元的欠条,并让江某马上借 钱。江某当场打电话向亲友借钱。因江某多次要ຫໍສະໝຸດ Baidu求妹妹汇款,也不说明原因,江某妹妹认为事有 蹊跷,随即报警。民警当日下午赶到李某家中将 江某解救。 • 密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 有为目的,强行索要公民财物,数额巨大,构成 敲诈勒索罪。因并未拿到10万元钱,属于犯罪未 遂,所以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 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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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主体 内容(权利义务) 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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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关于宣告死亡及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例 例1: 二零零一年四月一日,我海军航空兵中队长 王伟在跟踪监视美机的任务中,所驾飞机被 美军撞毁后跳伞落海,经多方组织搜救十余 天,王伟同志仍然下落不明。四月十四日, 搜救工作宣告结束。海军党委做出批准王伟 同志为革命烈士的决定。

• 在强制收治事件中,“精神病人”实际上陷 入了法律的盲区。“无行为能力,知道那是 什么吗?你所有的意见都可以不被尊重,你 所有的要求都可以认为不是真实意图,你不 懂得为自己好,你所有的意见可以被违背, 因为你不懂得保护自己。你说什么,我可以 认为是不对的,因为我是你的监护人,我也 是你的主人,我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你好。”

• (六)保护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七)公序良俗原则 • 例1: • 四川泸州成年男性公民黄永彬生前立下遗嘱,将其 遗产赠与婚外同居者张学英。该遗嘱在纳溪区公证 处得到公证。黄去世后,张学英向黄的妻子蒋伦芳 主张根据遗嘱的内容分配财产,遭到拒绝后,张学 英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至泸州市纳溪区人 民法院。纳溪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遗赠人黄永彬的 遗赠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行为不 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法律原则和精神, 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 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张学英不服一审判决, 向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 后,以与一审法院同样的理由,当庭作出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 签约后,林小姐如约支付了定金(托管于中 介),监管了首期款,取得了银行按揭承诺 并为陈先生垫付佣金、赎楼担保款,12月 28日陈先生将房屋交付林小姐居住使用至 今,期间林小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履约过 程中,房屋先后两次被陈先生债权人申请法 院查封,导致合同履行两次被迫中断。虽然 涉案房屋的二次查封已于2007年1月解除, 但由于房价暴涨,陈先生迟迟不予告知,拖 延履行合同。2007年6月林小姐突然接到深 圳仲裁委通知,得知陈先生已提起仲裁,要 求解除合同(房屋时价已过250万)退还房 屋,并由林小姐赔偿居住期间的房租损失和 其聘请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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