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民法(1-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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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础第四章

民法基础第四章

第四章自然人教学内容第一节自然人概述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三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四节监护第五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一节自然人概述一、自然人的概念指因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二、自然人的住所三、自然人与公民公民——一切具有中国国籍的人自然人——一切具有生命形式的人公民——用于公法领域自然人——用于私法领域民法中应使用自然人的概念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概念指自然人在民法上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资格。

二、特征(一)普遍性和平等性(二)不可转让性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一)出生的标准1、各国多采用全部露出说2、我国:必须脱离母体、保有生命(二)出生的证明1、户籍证明: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确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

2、医院证明:补充、推翻户籍证明。

3、其他证明(三)胎儿的保护1、我国只在继承法领域予以保护。

继承法规定胎儿有继承权,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2、大陆法系国家有总括保护的趋势。

3、我国民法典应采用总括保护主义。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一)死亡的认定标准不同,脑死亡说是趋势。

我国采用呼吸、心跳、脉搏停止、瞳孔放大的标准。

(二)死亡的证明1、医院的死亡证明2、无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簿上的死亡时间为准。

(三)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赵某是一名记者,生前多次报道何某虐待家人的情况,使何某对其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但一直没有合适的机会。

赵某死后,何某宣扬其与单位领导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伪造照片在其工作单位散发。

问:应否保护赵某的名誉权?对死者人格利益予以保护的理由:保护另一个民事主体继起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现实享有的权利。

死者的遗属基于特殊身份关系,对死者的人格利益拥有特定的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

第三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概念自然人能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划分的依据:年龄:社会活动经验精神健康状态:能理智地进行民事活动(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精神健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民法 第四章 III 无权利能力社团

民法 第四章 III 无权利能力社团

【案例】
商人甲与2008年12月1日委托诚信律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乙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 决其债务人丙支付拖欠货款50万元。甲将相关资 料交给乙。从资料中乙发现甲的债权到年底将经 过诉讼时效。由于工作忙碌,乙忘记了此事,直 到2009年3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丙提 出诉讼时效抗辩,甲因此败诉。
3、责任能力: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合伙
(一)定义 合伙是两个以上的人(自然人或法人)根据
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 非法人组织。 (二)法律特征 1. 人格相对独立 2. 财产相对独立 3. 利益相对独立 竞业禁止 4. 民事责任相对独立
(三)种类
A.甲、乙、丁分担5万元
B.甲、乙、丙、丁分担5万元
C.甲、乙、丙分担5万元
D.甲、乙、丙承担大部分,丁承担小部分
(2)退伙
指合伙人脱离合伙企业,丧失合伙人的资格。包 括法定退伙、强制退伙和自愿退伙。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他按照退伙时 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 产份额。
【案例】
甲、乙二人每人出资5万元合伙经营一家饭 店,因经营不善,对丙负债7万元,而合伙 所剩净资产仅为4万元。同时甲欠丁个人债 务1万元,丙、丁同时起诉要求甲偿还债务, 而甲个人资产为3万元。试分析甲应该如何 偿还债务?
6.入伙和退伙
(1)入伙 第三人入伙应当取得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
意。 在普通合伙企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
(三)种类
1. 非法人企业: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 业等;
2. 非法人经营体:如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个 人合伙、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分 支机构、筹建中的法人等;

第四章民法自然人的权力能力

第四章民法自然人的权力能力

自然人权力能力终止
民通9条:自然人的权利能
力终于死亡。
(三)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终止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死亡因方式不同可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2、终止时间


标准:心跳停止说;
呼吸停止说;
脑死亡说;
脉搏停止说;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一)死亡的意义
(二)死亡时间的证明 (三)同时死亡的推定
(3)在法定代理人确定的范
围内,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 (4)依法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A、范围 年龄:不满10周岁未成年人 智力状况: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 神病人 B、能力表现

第三节: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一、概念:自然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及
其他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意义:
①确定准据法的根据;
②确定民事案件管辖根据;
③确定失踪的根据;
④确定债务履行地;
⑤继承的地点; ⑥诉讼文书的送达地点;
设例:甲的原户籍所在地在杨村,2000年甲从杨村开出迁出
证,迁往李村。但在李村登记前,甲患病,在县城医 院住院1年零3个月,病愈后前往上海打工,并在某区 办理了暂住证,居住期限为6个月,现住在某区某街 道某号。问:甲的住所应确定为何处? A.杨村(对) C.县城医院 B.李村 D. 上海某区
第七节:自然人的住所

◆出生的条件:

(1)“出”:胎儿脱离母体存在,成为 不依赖母体而独立的生命体; (2)“生”:胎儿脱离母体时是有生命 的活体。 我国司法实践采用医学上公认的出生标 准。 ——出生是指胎儿完全脱离母体而独立 存在,并且能够独立呼吸。

民法基本知识

民法基本知识

第四章民法基本知识第一节我国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平等”之内涵:主体以平等身份介入具体的社会关系原则上:地位平等、适用规则平等、权利保护平等例外:身份法领域中的监护关系、合同法领域的强制缔约、格式条款与对弱者(消费者)的特殊保护、不动产的征收征用的补偿扩展:平等主体难以穷尽,亦可以反面举例“非平等主体”,例如行政合同(二)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人格与身份关系非财产性、专属性、人格关系的固有性(与生俱来)(三)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第二节民法定位及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一、民法的定位(一)民法系私法(二)民法系市场经济(商品关系)的基本法(三)民法系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四)民法系权利法(五)民法主要是实体法(六)民法是平等者之法二、民法与其他部门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民法与商法相对民商合一主义: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三)民法与行政法私法与公法平等主体与非平等主体(四)民法与经济法(五)民法与社会法跨越公法与私法的法律部门(六)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第三节民法的渊源及适用一、民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简称为法源,民法的法源指的是民是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一)法源:正式法源与非正式法源1.正式法源: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司法解释、规章、习惯、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等关于政策:政策本身不是法源,如果国家政策涉及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诸如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相关的内容,民事法律行为严重违反该政策将导致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的,则可以通过《民法典》第153条第二款作为认定民事法律事实无效的依据。

即公序良俗就是政策、其他规范性文件进入法源的通道2.非正式法源:法理、会议纪要等司法指导性文件、判决例(如指导性案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判决例:“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山东齐玉苓案裁判文书不得直接引用宪法裁决案件,但是宪法可以成为裁判中论证说理的依据,如果适用法律出现复数解释,可依据宪法的原则、价值、规则为依据,确定文本含义,作出合宪性解释(三)关于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1.习惯与习惯法。

民法总论第四章

民法总论第四章

权利能力的特征(通说)
平等性 普遍性(含外国人):第8条第2款 不可剥夺性:第9条(出生到死亡都具有),不 能剥夺。古代罗马法上有人格减等 不得转让性和不可抛弃性。
课后思考题
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参考资料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第315—316页;另 参见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 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0—91页;徐 国栋:《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 216页 权利能力与当事人能力(民诉)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通第9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 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 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无需履行任何法定手续。户籍登记 只是行政管理上的要求,并不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取得 的要件。 关于出生,存在着阵痛说、受孕说、断带说、出声说、独 立呼吸说等各种学说。我国通说认为,胎儿脱离母体并开 始独立呼吸为出生,即“活着出生”。 “活产”——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及随意肌收 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卫发[1992]第1号) 实务上关于出生时间的认定?见后述案例。
徐民总第213页课后思考案例外嫁女与户口迁入情形之补偿款分配杨丽娇等诉腾冲县腾越镇云山村民委员会大罗绮坪第四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2008腾民一初字第438号事实概要原告杨丽娇与四川籍的谢万军于2007年2月在腾冲县腾越镇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在瑞丽打工生活原告杨丽娇偶尔回娘家居住原告杨丽娇的户口至今仍在云山村民委员会大罗绮坪第四村民小组谢万军户口未迁入
一 自然人的概念
民法上的自然人概念,专指有自然生命的人并享 有法律上人格的人。 概念的历史沿革:自然人概念的全面形成,或者 说生物意义上的人得以被全面承认为权利主体, 经历了一个逐渐形成的过程。(罗马法→法国民 法典→德国民法典) 我国民法通则原则上承认一切生物意义上的人当 然为民事主体,但设定国籍限制,对外国人采取 有限制的承认。民通第8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关 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课本整理 第四章

民法课本整理 第四章

第四章:民事主体概述第一节:民事主体概念及形式结构一、民事主体概念及形式结构民法上的人即是那些在民法上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或者组织体,并将权利能力的拥有作为民事主体地位的标志与象征。

二元论:民法上仅有两类主体,要么是自然人,要么是法人,不存在第三类主体。

非法人团体不能成为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仅仅称为“无权利能力的社团”。

(德国学者多主张二元论)三元论:民法上的行使主体有三类:一为自然人,二为法人,三为合伙等团体组织形式。

(我国学者多主张三元论,但认为:合伙既没有独立于合伙人的意思机关、代表机关、执行机关,也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独立的责任,因此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

)二、民事主体的特征(一)平等性民法的基础是市民社会,而市民社会的最大特点就是其组成成员的平等性。

因此,可以说民事主体的平等性是民法赖以存在的基础,是民法体系构建的基石。

因此,民事主体的平等性是民法最基本的特征。

(二)意志的独立性意志的独立性应当是民事主体的重要特征之一,入股哦没有意志就不可能实行“意思自治”,也就不可能从事任何法律行为;同时,没有独立意志,也就不可能被过错归责而承担过错责任。

(三)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在民法上,只有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才有可能取得活动的结果,从而承担独立责任。

如果仅仅以他人的名义从事行为,从而使该他人取得活动结果,那么,行为人是否为民事主体就难以判断。

(四)权利与义务的独立性“自己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是法律承认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前提。

如果任何一个组织或者“人”仅仅从事行为而自己不承担后果,则不能认为是独立主体。

(五)抽象性无论民法上的自然人,还是法人,其实都是抽象的而非具体的。

在现实生活中,自然人之间是有较大差别的,但民法上的自然人却是唯一的,其被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统一并抽象,从而被认为是平等的。

法人也是如此。

第二节:民事主体的法律标志——权利能力一、权利能力的概念一般认为,权利能力是指一个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能力,也即作为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的能力(或称资格)。

民法总论第四章 民法的适用

民法总论第四章  民法的适用

二、新法优先于旧法原则
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即同一事项已有 新法公布施行时,旧法当然废止。 新法优先于旧法原则适用于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新法颁布后,旧法已经被废止,则 自然应当适用新法; 二是新法颁布以后,旧法没有被废止,则旧 法继续有效。如果两部法律所涉及的内容 相同或相似,则应当适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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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原则

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原则,是指在效力较
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效力较低的规范性 法律文件相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效力 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该原则主要适用于位阶具有高低之分的规 范。上位法和下位法的界定,主要是从三 个方面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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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民法的适用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解释 民法案例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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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所谓域内效力,就是指一国的法律效力可 以及于该国管辖的全部领域,而在该国管 辖领域以外无效。

域外效力,就是指法律在其制定国管辖领
域以外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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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就是民事法律规范对于 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一国法律的对人效力,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论: 一是属人主义,不论其处于国内或国外,只要该 人具有本国国籍,属本国国民即适用本国的法律;

民法+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民法+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第四章物与有价证券第一节物一、物的概念物是能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

二、物的特征(一)客观存在(二)能被人支配与控制(三)具有效用三、物的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二)定着物与附着物(三)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四)特定物与种类物(五)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六)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七)有主物与无主物(八)主物与从物(比较重要)(九)原物与孳息(比较重要)四、货币第二节有价证券(看书,以后《证券法》详细讲)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一、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一)民事法律行为是私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是表示行为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须具备意思表示这一要素。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这个特征,使得民事法律行为与不追求民事法律效果的合法行为区别开来。

区别: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四)民事法律行为是由意思决定效果的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共同行为(二)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三)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对于财产性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当事人是否因给付而取得对价,可以分为有偿和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难点)在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中,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在意思表示之外,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可以把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

1.概念。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行为,它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是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因为有交物这个特点,又被称为要物行为。

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仅有意思表示,行为还不算成立,只有当按照该意思表示完成标的物交付时,行为才告成立,才能发生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效果。

补充:主要的实践合同:(1)定金合同(《担保法》第90条)(2)借用合同(《民法通则意见》第126条)(3)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合同法》第210条)(4)保管合同(《合同法》第367条)注意: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5条)属于诺成合同(五)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实施的行为。

民法 第四章

民法 第四章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第一节犯罪概念一、犯罪概念和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概念,是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概括。

《刑法》第13条中,重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社会危害性,即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特性。

我国《刑法》第13条通过列举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揭示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各个方面的表现。

概括起来,它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1)对于社会主义的国体、政体和国家安全的危害;(2)对于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3)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危害;(4)对于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危害;(5)对于社会主义制度下各种财产权利的危害;(6)对于社会秩序的危害;(7)对于国防利益、军事利益的危害;(8)对于国家机关行政、司法秩序及公务活动的连接性的危害。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形式违法性犯罪是一种违法行为,但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触犯刑律的违法行为,是刑事违法行为。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形式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

(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犯罪是适用刑法的前提,刑法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不应受惩罚和不需要惩罚并非一回事。

二、犯罪概念的意义刑法书28-29页,特别特别特别重要重要。

第二节犯罪构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依照《刑法》第236条和第17条第2款得规定,构成抢劫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主观上具有抢劫的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3)客观上实施了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截取公私财物的行为;(4)抢劫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权。

2、犯罪构成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例,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2)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3)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4)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民法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

民法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

民法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特征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的合称。

(1)人格关系包括物质性人格和精神性人格。

物质性人格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

精神性人格包括荣誉权和名誉权。

(2)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婚姻法中的财产关系等等。

2、这种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仅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

平等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处于平等地位的当事人。

拆迁、征收、上下级管理关系均不是平等主体间关系。

二、民法的特征——区分同其他部门法间的关系(一)民法是身份平等的阶层的法律——平等主体间的法律(二)民法为属地法(国内法)——同国际私法相区别(三)民法为实证法法律部门(主要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同民事诉讼法相区别(四)民法为私法体现在:1、权利本位2、身份平等3、自主独立(五)民法以选择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为主(六)纠纷可以调解(七)民事责任的同质救济性即直接救济,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权利的原状为宗旨,只有在不能恢复时才转化为金钱性赔偿。

第二节民法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了解)一、民法与私法的关系在民法与私法的关系上,如从“民商合一”的角度看,私法就是民法;如果从“民商分立”的角度看,私法则包括民法与商法。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与主流学理看,是实行“民商合一”的体例,民法是商法的基础,但从教学与理论上看,仍然实行“民商分立”的教学与科研制度。

二、民法与商法的关系(了解)(一)主张民商合一的理由1、上发在中世纪的出现时因为有商人阶层,而今天商人阶层已经不存在。

2、“民商分立”难以避免民法典与商法典的矛盾和冲突,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3、特定交易关系可以采取特别法规的方式,不宜在民法典之外再制定商法典。

4、有些“民商分立”的国家,如法国等,学者也提出建立“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民法_第一编_第四章_民法的适用范围_百度文库.

民法_第一编_第四章_民法的适用范围_百度文库.

第四章民法的适用范围非重点搞清楚三个维度如何适用即可(时间、空间、人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

是指民法发生效力的范围, 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指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效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领域:我国旅领土、领空、领海,还包括根据国际法规定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领馆, 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的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

1、《民法总论》第 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

特殊:1 澳门:参照葡萄牙民法典制订了澳门民法典。

2 香港:新界甚至适用大清民律草案, 每个男丁分一块宅基地。

——港英政府在新界这一租借地,上述规定是根据《大清民律草案》制定的。

3 台湾:《中华民国民法典》4 少数民族地区的变通执行(大的方针原则不能相违背 e.g. 青海的草原习惯法。

牧民流传下来的习惯传统。

部族间冲突造成死亡的,按照血亲复仇、同态复仇的做法进行报复。

e.g. 林芝地区墨脱县原始的做法。

同态复仇, 死亡后有一年的谈判时间。

e.g. 纳西族的走婚现象。

母系社会形态。

e.g. 一女嫁两男。

5 地方性法规:按照法律关系发生地的法规。

e.g. 交通事故赔偿数额有差别,按照发生地的法规执行。

地方性法规与全国性法规相冲突时适用全国性法规。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是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 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1. 生效的时间:1 颁布就生效;2 颁布后一段时间才生效。

(让社会学习法律, 让法官做好司法工作展开的准备。

e.g. 《民法通则》 1986.4.12颁布, 1987.7.1生效。

德国民法 1896颁布, 1900生效。

2. 关于追溯力:1 一般是没有追溯力的, 不然就丧失了行为自我评判能力, 限制了人们的行为自由。

我国民事法律规范, 贯彻法律无溯及既往的原则, 一般没有溯及力。

民法1--3章

民法1--3章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发展
• • • • • 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1、绝对所有权原则; 2、契约自治原则; 3、过失责任原则。 19世纪以来,由于社会的发展,使法国 民法的三大原则受到了限制。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 • • • • 1、体现民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精神; 2 、是民事立法和适用的依据 ; 3、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 本依据。
第一章思考题:
名词解释:民法 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平等原则、 公平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 民事法律事实、民 事权利、民事义务。
问答题: 1、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2、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3、民法中自愿原则的内容和意义是什么?
论述题:怎样理解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讨论题:如何构建我国的民法体系?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概念:是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和民事规范
始终的的根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和进行 民事活动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 现,是最一般的民法价值的判断准则。
其特点: 根本性、统率性、抽象性、非规范性、强行性。
我国民法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此处还有守法原则(也称合法原则)
第二节 平等原则
• 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 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所有具有民事 主体资格的双方,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 均应遵循这样的准则。 具体表现为: • 1、资格平等; • 2、地位平等; • 3、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实用法律基础》第四章 民法

《实用法律基础》第四章 民法
11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三、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即民
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 律事实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
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基于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民事法律事实 可以分为事件与行为两大类。事件是出生、 死亡、自然灾害等客观现象;行为则是指 人有意识的行为。
民法调整的范围是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在物质资料生产、分 配、流转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 以财产为直接内容的经济关系。人 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 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5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
平等,任何一方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
当事人的约定行使权利,不得将自己的意志 非法强加给对方。在民事活动中,无论当事 人的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有无差异,法律 地位都是平等的。
6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自愿是指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决定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 法干预。当事人在受胁迫、受欺诈的情况下所表达的意 思均无效。
第四章 民法
实用法律基础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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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述 物权法 合同法 知识产权法 婚姻法 继承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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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法概述
• 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 民事权利
• 民法的基本原则
•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民法》第四章自然人

民法》第四章自然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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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中止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二)胎儿利益的保护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胎儿具有权利能力 胎儿以出生为条件,溯及胎儿时期,具有权利能力 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保护胎儿利益,旨在保护未来民事主体的利益
其他亲友
单位
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
其他亲友
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
当然监护
法定监护义务
双方同意
最后补充
1、父母不能担任监护人
2、近亲属、其他亲友协商
3、协商不成,“单位”指定
4、“单位”指定不服,法院指定——顺序性
5、无近亲属、其他亲友,单位监护
设置程序——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3、婚姻关系终止
注意:死亡宣告与事实不一致,以事实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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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目的和性质
(一)概念
(二)目的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设置监督、保护人的制度
1、监督、保护
2、法定代理
法律
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
法律规定的权利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二)条件与程序
利害关系人:(1)亲属关系——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财产关系——债权人、债务人
四、监护的变更和终止
(一)监护的变更
1、原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第四章 民法(1-3节)

第四章 民法(1-3节)

• (六)保护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七)公序良俗原则 • 例1: • 四川泸州成年男性公民黄永彬生前立下遗嘱,将其 遗产赠与婚外同居者张学英。该遗嘱在纳溪区公证 处得到公证。黄去世后,张学英向黄的妻子蒋伦芳 主张根据遗嘱的内容分配财产,遭到拒绝后,张学 英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至泸州市纳溪区人 民法院。纳溪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遗赠人黄永彬的 遗赠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行为不 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法律原则和精神, 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 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张学英不服一审判决, 向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 后,以与一审法院同样的理由,当庭作出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 巴士公司认为徐老伯所述不属实。公司称, 当时车辆系正常停泊,徐老伯因年纪大了从 座位上起身时自己跌倒,并非由于紧急刹车 造成。为证明无责,巴士公司向法庭提交了 由徐老伯妻子签名的便条,内容大致为:徐 老伯于2008年1月15日乘车到莲花地铁站准 备下车,站起来时因没拉好而摔倒。巴士公 司表示,该便条是在医院书写的。因为徐老 伯不方便书写,因此该便条的内容是其员工 书写的。当时徐老伯明确表示事故与巴士公 司无关但要求公司员工送其就医,故出具了 便条让徐老伯的妻子签字。
• 例2: • 2008年10月,山东新泰农民孙法武赴京上 访时,被镇政府抓回送进精神病院20余日, 签下不再上访的保证书后被放出。记者调查 发现,在新泰,因上访而被送进精神病院者 不是个别。家属反映,政府不经家属同意甚 至未通知家人,便送上访者入院,而当事者 坚称自己没病。 • 一位医生对孙法武说:“……我管你有没有 病,你们镇政府送来的,我就按精神病来 治。”
• 签约后,林小姐如约支付了定金(托管于中 介),监管了首期款,取得了银行按揭承诺 并为陈先生垫付佣金、赎楼担保款,12月 28日陈先生将房屋交付林小姐居住使用至 今,期间林小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履约过 程中,房屋先后两次被陈先生债权人申请法 院查封,导致合同履行两次被迫中断。虽然 涉案房屋的二次查封已于2007年1月解除, 但由于房价暴涨,陈先生迟迟不予告知,拖 延履行合同。2007年6月林小姐突然接到深 圳仲裁委通知,得知陈先生已提起仲裁,要 求解除合同(房屋时价已过250万)退还房 屋,并由林小姐赔偿居住期间的房租损失和 其聘请律师费用。

第四章 民法

第四章  民法

第四章民法地位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日常生活的根本大法一、民法概述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基本原则定义:是其效力贯穿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民法根本准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1、公民(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制度:法定监护、指定监护、遗嘱监护例:2006年受理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的机关是:A.民政机关B.司法行政机关C.人民法院D.公证机关例:作品被收集、出版发行的9岁的小画家是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D.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条件:a依法成立。

b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d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人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种类:2006年题:中国摄影协会所属的法人类别是:A.机关法人B.事业单位法人C.社会团体法人D.企业法人3、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定义:又称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特点: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组织,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种类: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三、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1、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特征:a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b 是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目的的合法行为;c 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事实。

有效条件: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必须合法形式必须合法无效的民事行为(绝对、相对)即违法的或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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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2: • 广西北流市甘甲任和罗章惠诉卢小燕返还赠 与财产案。与罗章惠结婚多年的甘甲任于 1999年与卢小燕同居,为同居之便,由甘 甲任出资5万元购买住房一套,房屋产权以 卢小燕的名字登记。后卢小燕因情变提出与 甘分手,甘与其妻子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 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被告卢小燕归还 房屋或者返还5万元人民币。一审法院经过 审理,作出如下判决:驳回甘甲任和罗章惠 的诉讼请求;甘甲任为被告人卢小燕购买的 房屋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二审法院则判决 卢某返还甘某和罗某购房款5万元。
第四章 民法(1-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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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民法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行政主体参与市场行为也应遵循平等原则。 (二)公平原则 因重大误解及其他原因而显失公平的行为无 效或可撤销。 • 例1:将名贵古董误作普通工艺品出售。
• 法院认为,公司提供的由其员工拟写事发经 过、由徐老伯之妻签名的便条,尽管在内容 上似乎明确了事发原因,但从实际分析,此 便条形成于徐老伯受伤后、送医院就诊前, 根据徐老伯当时所受伤害较重急需就治且与 妻均年事已高的实际情况,公司以此种方式 强调其无过错显然有违人道,也有趁人之危 嫌疑,故对该份便条的证明力不予采信。 • 巴士公司作为公交车承运人,有将乘坐其车 辆的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对在运输 过程中旅客的伤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例2:李某提前下班回家,却发现妻子林某与熟人 江某正在床上搂搂抱抱,随即大怒,把江某揪下 床来拳打脚踢。林某赶忙阻拦,愤怒的李某打了 林某一个耳光。江某见状连忙向李某下跪求饶, 对李某说:“大哥别打了,不行我给钱”。李某 便让江某打一张10万元的欠条,并让江某马上借 钱。江某当场打电话向亲友借钱。因江某多次要 求妹妹汇款,也不说明原因,江某妹妹认为事有 蹊跷,随即报警。民警当日下午赶到李某家中将 江某解救。 • 密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 有为目的,强行索要公民财物,数额巨大,构成 敲诈勒索罪。因并未拿到10万元钱,属于犯罪未 遂,所以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 缓刑二年。
• 在强制收治事件中,“精神病人”实际上陷 入了法律的盲区。“无行为能力,知道那是 什么吗?你所有的意见都可以不被尊重,你 所有的要求都可以认为不是真实意图,你不 懂得为自己好,你所有的意见可以被违背, 因为你不懂得保护自己。你说什么,我可以 认为是不对的,因为我是你的监护人,我也 是你的主人,我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你好。”
• 巴士公司认为徐老伯所述不属实。公司称, 当时车辆系正常停泊,徐老伯因年纪大了从 座位上起身时自己跌倒,并非由于紧急刹车 造成。为证明无责,巴士公司向法庭提交了 由徐老伯妻子签名的便条,内容大致为:徐 老伯于2008年1月15日乘车到莲花地铁站准 备下车,站起来时因没拉好而摔倒。巴士公 司表示,该便条是在医院书写的。因为徐老 伯不方便书写,因此该便条的内容是其员工 书写的。当时徐老伯明确表示事故与巴士公 司无关但要求公司员工送其就医,故出具了 便条让徐老伯的妻子签字。
• 例2: • 2008年10月,山东新泰农民孙法武赴京上 访时,被镇政府抓回送进精神病院20余日, 签下不再上访的保证书后被放出。记者调查 发现,在新泰,因上访而被送进精神病院者 不是个别。家属反映,政府不经家属同意甚 至未通知家人,便送上访者入院,而当事者 坚称自己没病。 • 一位医生对孙法武说:“……我管你有没有 病,你们镇政府送来的,我就按精神病来 治。”
• (四)等价有偿原则 • (五)诚实信用原则 • 例1:甲欠乙200元,一天他俩在公交车上遭 遇抢劫,甲连忙把身上的200元塞给乙,说: “我欠你的200元钱还给你了。”
•பைடு நூலகம்例2: • 2005年10月28日经深圳市兆天房地产经纪 公司居间介绍,林小姐与陈先生达成《房屋 转让合同》,以100.5万元购买陈先生深圳 福田区沙嘴路金沙花园某房屋,付款方式: 定金2万元,首期款8.5万元,按揭贷款90万 元。合同约定有解约定金条款:如卖方在收 取定金后,不以合同条款将该物业售于买方, 则卖方须双倍返还定金予买方以弥补买方之 损失,唯买方不可要求卖方进一步赔偿或逼 使卖方履行此合约。
• 签约后,林小姐如约支付了定金(托管于中 介),监管了首期款,取得了银行按揭承诺 并为陈先生垫付佣金、赎楼担保款,12月 28日陈先生将房屋交付林小姐居住使用至 今,期间林小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履约过 程中,房屋先后两次被陈先生债权人申请法 院查封,导致合同履行两次被迫中断。虽然 涉案房屋的二次查封已于2007年1月解除, 但由于房价暴涨,陈先生迟迟不予告知,拖 延履行合同。2007年6月林小姐突然接到深 圳仲裁委通知,得知陈先生已提起仲裁,要 求解除合同(房屋时价已过250万)退还房 屋,并由林小姐赔偿居住期间的房租损失和 其聘请律师费用。
• 例2:在一家花生加工厂打工的张某左手不 慎被机器轧伤,加工厂老板杨某将其送医院 住院治疗,并承担了所花费用。出院后,双 方达成协议,张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其他 费用由杨某承担,杨再一次性赔偿张某 2500元,以后此事就与杨某无关。后来由 于病情加重,张某做了法医鉴定,结论是构 成重伤,属六级伤残。张某要求杨某增加赔 偿金,被杨某拒绝。张某遂告上法庭,要求 杨某赔偿各种费用35000元。
• 仲裁庭注意到,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 第一被申请人按约将定金支付给申请人,并 将首期款支付到银行监管账户中,申请人也 依约将房屋交付给第一被申请人使用,第一 被申请人已经将房屋进行了装修,现双方仅 差办理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因此,合 同是否继续履行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 仲裁庭认为,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 将对守约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且有违公平 原则,因此,双方的房屋转让合同应当继续 履行。同时,仲裁庭还注意到,该合同继续 履行,将涉及到银行的资金监管、贷款承诺、 款项支付、产权转移等一系列环节,因此, 申请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配合被 申请人办理相关事宜。
• (六)保护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七)公序良俗原则 • 例1: • 四川泸州成年男性公民黄永彬生前立下遗嘱,将其 遗产赠与婚外同居者张学英。该遗嘱在纳溪区公证 处得到公证。黄去世后,张学英向黄的妻子蒋伦芳 主张根据遗嘱的内容分配财产,遭到拒绝后,张学 英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至泸州市纳溪区人 民法院。纳溪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遗赠人黄永彬的 遗赠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行为不 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法律原则和精神, 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 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张学英不服一审判决, 向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 后,以与一审法院同样的理由,当庭作出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 例3: • 美国纽约州埃尔默案(Riggs v. Palmer,也 有译称帕尔默案)。案中的被告因担心再婚 的祖父更改已经立下的把遗产留给自己的遗 嘱而把祖父毒死,而当时的法律却没有关于 遗嘱指定的遗产继承人谋杀立遗嘱人则丧失 继承权的规定,而且该遗嘱在遗嘱法上也无 任何瑕疵。但是,法院最终还是根据普通法 中所谓的任何人均不得利用自己的错误或不 义行为获利的原则,判决被告败诉。
• 因多次与巴士公司协商未果,徐老伯诉至 法院称,当天,公交车行至莲花路地铁站时, 车辆变道进站刹车较急导致自己摔倒受伤。 徐老伯说,为了尽快得到诊治,妻子无奈按 照巴士公司工作人员的要求在其拟定内容的 文稿上签字。现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 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7万余元并要求 巴士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就赔偿已达成协议, 但该协议显失公平。原告事后反悔,要 求对原赔偿协议变更的诉讼请求,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于重大误解或 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要求变 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的规定。
• (三)自愿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 (三)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 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 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 例1: • 2008年1月15日下午, 80岁高龄的徐老伯 与妻子乘坐公交车由莲花南路春申路站上车 前往莲花路地铁站。当车行驶至莲花路地铁 站时,徐老伯在车内摔倒受伤。今年3月, 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 “徐老伯因外力作用致左股骨粗隆骨折,评 定为九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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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主体 内容(权利义务) 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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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关于宣告死亡及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例 例1: 二零零一年四月一日,我海军航空兵中队长 王伟在跟踪监视美机的任务中,所驾飞机被 美军撞毁后跳伞落海,经多方组织搜救十余 天,王伟同志仍然下落不明。四月十四日, 搜救工作宣告结束。海军党委做出批准王伟 同志为革命烈士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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