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第四章债的移转与消灭
债的变更移转与消灭课件
土产公司与服装厂订立再生布购销合同, 交付方式为服装厂到土产公司仓库分批验收 自提。后来,服装厂与贸易公司达成债权转 让协议,由土产公司将货直接发到贸易公司 的仓库。合同订立后,服装厂通知土产公司 该批货物已经转让给贸易公司,请土产公司 直接将货于同年12月15日运到贸易公司。土 产公司未予答复。同年12月15日,土产公司 通知贸易公司前去提货。贸易公司于同年12 月31日将货提回,并同时付清了货款,经检 验发现该批货有质量问题,遂要求土产公司 退货,土产公司予以拒绝。于是贸易公司提 起诉讼,要求土产公司与服装厂承担违约责
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二十四页,本课件共有87页
从权利的移转
科利公司与刘某签订一份由刘某装裱50幅国画的合 同,刘某的好友孙某作为刘某的担保人。科利公司在刘 某装裱过程中,将50幅国画转让给利华公司,双方约定 由利华公司直接向刘某索取国画。科利公司在转让国画 时,没有告诉担保人孙某,仅告知了刘某。刘某的儿子 不慎将其中的两幅国画污染。装裱期满后,利华公司向 刘某索取国画,发现其中的两幅被污染,于是向刘某要 求赔偿,刘某称无力赔偿。利华公司于是向孙某要求承 担担保责任,孙某以利华公司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为 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利华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 承担责任。法院判决孙某向利华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再表示要支付装裱费用,最后甲将取画的收
据交给了乙。到期后,乙请求装裱店老板按
照自己的意图对所做的装裱略作改动,装裱
店老板不答应;乙则要求降低装裱费用,两
人相持不下。6个月后,装裱店老板将此画拍
卖,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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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继承而发生的债务移转
原告聂新民与被告张桂兰之夫王红波系朋友关系。 1995年7月16日,王红波向原告借现金7700元,写有欠条。 1995年底,王红波因工伤事故而死亡。此后,原告要求被 告偿还此款,被告以其不知道此事为由拒绝偿还。原告于 是向法院起诉。
债的转移与消灭PPT课件
①二者的性质不同 ②二者主体的变更不同 ③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
④第三人承担合同义务的方式 和范围不同
(1)须存在有效债务
(2)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 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
(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1)第三人作为债务人法律 地位的产生
(2)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 一并移转于承担人承担
(3)新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基 于债权债务关系所享有的抗辩权
1.债的概括承受的概念 2.债的概括承受的原因 3.债的概括承受的种类
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一方 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于第 三人。
(1)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当事 人之间可以签订合同约定债的概括 承受。这种债的概括承受叫做意定 概括承受。
第一,基于合同或法律的直接规定 第二,合同承受限于双务合同
第三,合同承受必须经对方当事人 同意
①企业合并的概念 ②企业合并,原债权债务依通知 或公告而发生效力。
③企业法人合并,其权利义务 由变更后的法人来享有和承担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 合并为一个企业。
一、债的消灭的概念
二、债的消灭的原因 三、债的消灭的法律后果
(2)法律的直接规定。根据法 律的直接规定也可以发生债的概括 承受。这种债的概括承受叫做法定 概括承受。
(1)合同承受 (2)企业合并
①合同承受的概念 ②合同承受的构成要件
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 方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合同权 利义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该第三 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由该第 三人承受合同地位,全部或部分地 享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①严格限制主义,即债务人同 意原则;
②自由主义,即债权自由让与 原则;
③折衷主义,即让与通知原则。
司考民法学讲义:债的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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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考民法学讲义:债的担保司考民法学讲义:债的保全司考民法学讲义:债的履行规则司考民法学讲义:债的发生一、债的移转的概念债的移转,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的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债权人、债务人,而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债权让与1、债权让与的概念即不改变债之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民事法律行为。
2、债权让与的要件(1)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让与不改变其内容。
以不存在或者无效的债权让与他人,或者以已消灭的债权让与他人,即为标的不能,受让人因此受到损害,让与人应予赔偿。
不过,已罹时效的债权尚有获得清偿的可能,因得撤销行为所产生的债权仍有存在的可能,所以仍允许让与。
(2)让与人和受让人订立债权让与协议,该协议不违反强制法的规定(3)让与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以不得让与的债权订立让与合同的,构成自始不能履行,合同无效。
△依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主要有:A、基于特别信任关系发生的债权,如基于雇佣合同发生的债权;B、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债权,如赡养费请求权;C、不作为债权;D、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转让,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能够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E、法律规定禁止扣押的债权。
【重点法条】:《合同法》第79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4)债权让与必须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不发生效力3、债权让与的效力(1)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A、受让人取代让与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B、从权利随之移转C、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合同权利所必要的一切情况。
债的移转和消灭综述
民法第十六章债的移转和消灭第一节债的移转一、债的移转的概念债的移转,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的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债权人、债务人,而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法律事实。
-债的移转和债的变更虽然都是债的要素的改变,但前者改变的是债的主体,后者改变的是债的内容。
根据变更的主体的不同,债的移转分为债权人的变更和债务人的变更。
如果第三人同时承受债权债务,则构成债的概括承受。
债的移转,有的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如依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其包括债权在内的遗产即移转于继承人;有的基于法院.的裁决而发生;有的基于民事法律行为而发生,如遗嘱人以遗嘱将其债权转让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转让人与受让人订立转让合同而将债权转让。
其中,通过转让合同而转让债权的,称为债权让与;通过转让合同而移转债务的,称为债务承担。
二、债权让与(一)债权让与的概念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_转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其中的债权人称为转让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二)债权让与的要件根据债权让与的基本理论和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有关规定,债权让与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有效债权的存在,是债权让与的根本前提。
以不存在或者无效的“债权”让与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让与他人,都将因标的不存在或者标的不能而导致债权让与无效,让与人对受让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由于债权转让本质上是一种交易行为,从鼓励交易、增加社会财富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绝大多数债权能够被转让,只荽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
依据同法第79条的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包括:①棊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
②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
例如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
③不作为债权,如竞业禁止约定。
④属于从权利的债权,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债权总论-债的移转和消灭)
第二十四章债的移转和消灭24.1 复习笔记一、债的移转1.债的移转的概念和特征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
其特征有:(1)债的移转为债的主体的变更。
①债权人一方变更,债务人一方不变的,为债权移转,又称为债权让与。
②债务人一方变更而债权人一方不变的,为债务移转,又称为债务承担。
③若因债权人一方或债务人一方所参与的债都发生债权主体或债务主体变更而发生债的移转,则为债的概括移转。
(2)债的移转不改变债的内容与客体。
(3)债的移转是以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
(4)债的移转保持债的同一性,不引起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出现。
2.债的移转原因(1)法律行为。
债的移转可因双方的合意或单方法律行为而发生。
(2)法律的直接规定。
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债的移转,称为债的法定移转。
(3)法院的裁决。
债也可因法院的裁决而发生移转,此种原因发生的债的移转称为裁判上的移转。
3.债权让与(1)债权让与即债权移转,也就是债权主体变更。
①广义与狭义之分a.广义的债权让与,指债权人的债权由第三人承受,即第三人参与债的关系而成为新的债权人。
这种意义上的债权移转既包括因法律规定或裁判而发生的债权移转,也包括因当事人间的合意而发生的债权移转。
b.狭义的债权让与,指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债权移转,而不包括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债权移转。
②全部让与和部分让与a.债权的全部让与,指债权人将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于转让生效后,原债权人退出债权的关系,受让人成为债权人。
b.债权的部分让与,指债权人将债权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于转让生效后,原债权人并不退出债的关系,而是与受让第三人共同成为债权人。
(2)债权让与的要件包括:①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
②须有有效债权的存在。
③须所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即排除以下情形:a.依债权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
主要包括: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不得让与;以特定债权人为基础的债权不得让与;基于当事人间特别信任关系的债权,原则上不得让与;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不得单独让与。
第二十四章(债4) 债的移转和消灭
• (三)提存的效力 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 一经成立后发生三方面的效力。 • 1.在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提存后, 债因提存当然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 责任。 • 2.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间的效力。 • 3.在提存机关与债权人间的效力。
• 五、免除债务 • (一)免除债务的概念 • 债务免除,简称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 务人的债务而使债务消灭的意思表示。因 免除成立后,债务人自不再负担被免除的 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不再存在, • (二)免除债务的效力 • 免除的效力是使债消灭。债务全部免除的, 债即全部消灭;债务部分免除的,债即于免 除的范围内消灭。
• 4-2.甲从乙处借了5万元钱。甲的老友丙表 示愿意替甲偿还债务,并与甲签订了债务 承担协议。但是没有征得乙的同意。那么: • (1)债务承担协议有效吗? • (2)如果乙表示同意,但丙没有实际替甲 还款,那么乙应向谁主张责任?
参考答案 • 1.(1)丙不能以债务人的身份代替甲向乙偿 款。丙代替甲偿还甲的1万元债务,属于债务 的承担。根据《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债 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 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甲将自己的还款 义务全部转移给丙,应该得到乙的同意方有 效,现在由于甲没有将协议通知给乙,因而 债务的移转无效,丙不能成为债关系的新债 务人。 • (2)发生法律效力。丙在这种情况下处于并 存的债务人的地位,丙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
• (2)如果丙答应替甲还5 000元,甲只将这一 协议通知乙,而未取得乙同意,是否发生法律 效力? • (3)如果乙已同意甲丙之间的协议,那么丙的 提存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4)乙最晚应于何时领取该笔钱,提存利息归 属如何? • (5)如果,乙尚欠丙8 000元,丙能否主张抵 销,主张抵销应具备什么条件?
《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债的移转和消灭
⼀、债的移转债的移转是指债的主体发⽣变更,⽽债的内容保持同⼀性的⼀种法律制度。
因变更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债权⼈的变更和债务⼈的变更。
债的移转在法律上主要分为三种情形:1.债权让与。
2.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般应当具备这样⼀些条件:(1)必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2)被转移的债务应是具有可转移的特点;(3)第三⼈必须与债权⼈或者债务⼈就债务的移转形成合意;(4)债务的承担必须得到债权⼈的同意。
3.债的概括承受。
所谓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主体⼀⽅将⾃⼰的债权和债务⼀并移转给第三⼈。
⼆、债的消灭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即为债的消灭。
债的消灭⼀般可以有以下原因引起:1.清偿。
清偿是指当事⼈实现债权⽬的的⾏为。
2.抵消。
抵消是互负同类给付债务的双⽅将⾃⼰的债务与对⽅债务按对等数额充抵,以相互消灭债的⾏为。
3.提存。
提存是债务⼈或第三⼈因债权⼈的原因⽽⽆法履⾏债务的情况下,将债的标的物提交给有关机关,以消灭债的⾏为。
提存应当具备这样⼀些条件:(1)须有因债权⼈的原因使债务⼈⽆法履⾏义务的客观情况(债权⼈迟延受领、债权⼈下落不明、债权⼈死亡或丧失⾏为能⼒⼜没有继承⼈或监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提存的标的物应当是便于保管的有体物。
(3)须有清偿⼈提出提存。
(4)须在履⾏地有关机关提存。
在法律上,提存的效⼒在于:⾃提存之⽇起,债务⼈的债务归于消灭;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的孳息归提存受领⼈所有。
除当事⼈另有约定外,提存费⽤由提存受领⼈承担。
4.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向债务⼈放弃债权,使合同关系全部或部分终⽌的单⽅⾏为。
5.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归于⼀⼈的事实。
【例题】甲⽋⼄6000元劳务费,⼄因请甲修理汽车⽋甲5000元。
则⼆⼈的债务适⽤( )。
A.清偿B.混同C.抵销D.免除答案:C解析:抵销是互负同类给付债务的双⽅将⾃⼰的债务与对⽅债务按对等数额冲抵,以相互消灭债的关系的⾏为。
甲与⼄之间互负同种性质的债务,可以抵销。
债的移转和消灭(修订)
代为履行的效力
免除债务人的履行义务
01
第三人代为履行后,债务人的履行义务被免除,债权人不得再
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合同义务。
债权人享有对第三人的请求权
02
债权人对第三人有请求权,可以要求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以
实现自己的权利。
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权
03
债务人对第三人有抗辩权,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债务
债的移转和消灭(修 订)
目录
• 债的移转 • 债的消灭 • 债的更新 • 代为履行 • 债务的免除和混同
01
债的移转
合同承受
01 合同承受的概念
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 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承受其地 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02 合同承受的生效要件
合同承受必须经过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同意,并且 应当在原合同的有效期内进行,同时,承受的第 三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特定承受
特定承受的概念
特定承受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一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由该第三 人承受其部分地位,特定承受可以是全部权利义务的转移,也可以是部分权利义务的转移 。
特定承受的生效要件
特定承受应当经过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同意,并且应当在原合同的有效期内进行,同时,承 受的第三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代为履行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债 务,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已经成立 并生效的合同关系。
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
债务人因各种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导致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
第三人愿意代为履行
第三人愿意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以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实现。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的履行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的履行,是代为履 行的必要条件之一,否则不构成代为 履行。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分析:债的移转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分析:债的移转【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分析:债的移转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
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政法干警考纲资料。
债的转移债的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或债务由第三人予以承受,包括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债权的转移除依继承和行政命令(见行政命令之债)而转移者外,一般都必须由原债权人与新债权人达成协议。
债权的转移从原债权人与新债权人达成协议时起生效,通常并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
因为债务人向谁履行义务对他来说性质一样。
但债权转移之后必须及时通知债务人,以便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其义务。
这种通知可以由原债权人向债务人进行;也可以由新债权人向债务人进行,但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
如果这种通知没有及时发出,而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了义务,原债权人也接受了履行,债即归消灭,新债权人无权再向债务人请求履行,而只能向原债权人进行追偿。
债权转移生效后,新债权人即取得原债权人的一切权利,不仅包括原债所规定的权利,而且也包括原债的一切从属权利,如违约金、保证、抵押等(见债的担保)。
债权转移后,原债权人对新债权人就债权的真实、合法、有效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原来的债权不真实、不合法、全部或部分无效,新债权人有权向原债权人追偿并要求赔偿一切损失。
但原债权人对债务人能否履行义务一般不承担责任。
如债务人不履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行义务或无力履行,新债权人无权向原债权人追偿,因为债务人的履行信用和能力,应该由新债权人在接受债权转移时加以考察和判断。
《债的移转和消灭》课件
02 03
案例分析
在案例中,甲、乙两人之间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已经终止,涉及到了合同 解除、债务履行等法律问题。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分析,可以理解债的消 灭的基本原则和操作流程。
案例结论
在本案中,由于合同权利和义务已经终止,因此甲、乙两人之间的法律 关系已经不存在了。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应当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 意,并且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抵销
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 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 在对等额内消灭。
免除
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免除债务人所承 担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提存
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 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 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债的消灭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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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消灭的效力是指债的关系消灭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债的消灭是原债权人和原债务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消灭,而债的移转则是将原债权人 和原债务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转移给新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在债的消灭中,原债权人和原债务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自消灭原因发生时起即行消灭, 而在债的移转中,新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则自移转协议生效时起成立。
案例结论
在本案中,由于合同权利和义务已经发生了转移,因此甲、乙、丙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已 经发生了变化。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让应当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并且 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案例二:债的消灭案例
01
案例概述
本案例主要涉及债的消灭,即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通过一个具体的
合同纠纷案例,展示了债的消灭的基本原则和操作流程。
02
债的消灭
Chapter
债的消灭的定义
2013本科第二十一章 债的转移和消灭
二、债权让与
(一)债权让与的概念 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
系的内容, 债权人将其债权转 移与第三人享有的法律事实。 其中的债权人称为转让人,第 三人称作受让人。
(二)债权让与的条件
1、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转让人受让人) 2、须有有效债权的存在。 3、须所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注意不得让与的债权
1、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2、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 提存部门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 3、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 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 用后归国家所有。 《合同法》104条
Hale Waihona Puke 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 债权人将其债 权转移与第三人享有的法律事实。其中的债权人称为转让人, 第三人称作受让人 所谓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 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 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 解析:AB 本题考察债权转移、债务承担的概念与条件。《合 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法》第八十四 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 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让与通知 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债务人仍然可以依法向 受让人主张抵销。
三、债务承担
(一)债务承担的概念 所谓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 前提下,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 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 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 免责的债务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
2015年司法考试钟秀勇民法知识点之债的移转
第一篇文章2015年司法考试钟秀勇民法知识点之债的移转债权让与债的移转债务承担(主体变动)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债的变更(广义)债的变更(狭义)(债的内容变动)一、债权让与1: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1)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2)被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不得转让的债权:①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具有信任关系产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专为特定人利益产生的债权;不作为债权;从债权。
②有特别约定③法律有特别规定:如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合同法》第79条)(3)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让与达成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4)债权让与须通知债务人考点:已签订协议而未作通知的债权让与(只产生内部效力)2:债权让与的效力(1)内部效力(2)外部效力:对债务人;抗辩权转移【例题】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甲与丙达成债权转让协议,但未通知乙。
(习题演练)问1:债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问2:丙能否向乙主张债权?问3:履行期届至,乙向甲清偿,发生何种法律后果?问4:乙清偿后,甲、丙之间如何处理?问5:若甲将债权让与的情况通知了乙,乙仍向原债权人甲进行了清偿,产生什么法律后果?二、债务承担两种订立债务承担协议的方法: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协议;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协议(需征得债权人同意)。
两种债务承担类型:免责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必征得债权人同意)1:构成要件(1)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3)第三人与债权人或债务人签订债务承担协议;2:债务承担的效力:(1)第三人成为债务人:(2)抗辩权主体移转:(3)从债务随主债务移转,有人身专属性的从债务除外:【例题】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丙再转让给丁,乙均不知情。
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
丁要求乙履行债务,乙以其不知情为由抗辩。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13题,单选)A.甲将债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B.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C.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无效D.如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例题】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分析:债的移转(2)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分析:债的移转(2)【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分析:债的移转债权转移后,一切从属权利都随之转移;债务转移后则相反,一般情况下,从属权利并不随之转移。
如第三人对于债务所设定之保证及质押,在债务转移时均随之失效。
这是因为第三人的保证和质押都是基于对原债务人的信任或密切关系才设定的。
只有在保证人或出质人明确表示愿意继续负担保责任时,原来的保证和质押才能对新债务人继续有效,而这实际上等于是由新的协议产生了新的担保。
债务转移条件一般债务均可转移,但某些人身性质的债务则不能转移。
如著作、演出、特定的承揽等债务一般不能转移,因为它是与特定的作者、演员、承揽人特有的水平、风格、声誉等紧密相联的。
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债务转移,和债权转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移一样,必须以不影响国家计划的完成为前提,否则无效。
债务转移形式债务转移的形式,也和债权转移一样,如原债是以书面或兼经公证或鉴证设定的,则此种转移亦须具备同样形式,方为有效。
债务加入债务加入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对债权人的债务,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在性质上属于利他性契约,在实务上对债权人权利的事项和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义务承担关系甚大。
债务加入的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1、以原债务的有效存在为前提;2、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同一内容的债务;3、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4、原债务人所享有的对债权的抗辩,第三人亦得以之对抗债权人。
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的区分标准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债务承担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承担。
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负责任为标准,可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转移)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二者就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分析来看是不同的。
马工程民法学--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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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当得利
受益人返还的不当利益的范围依其取得利益是否 善意而不同:
(1)受益人为善意,即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其 取得利益无合法根据的,则受益人以现存利益为限负返 还义务;取得的利益已不存在的,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
在无因管理之债中,自管理开始,管理人应当以符合本 人意思且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同时,在能够通 知且有必要通知时,管理人应及时将开始管理的事实通 知本人。在管理终止后,管理人需将管理事务获得的各 种利益移交给本人。无因管理行为以管理人没有法定的 或约定的义务为前提,但在管理过程中, 本人对管理人 的管理行为予以追认的,则无因管理之债转化为委托合 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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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债 的 分 类高等教Βιβλιοθήκη 出版社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按照债的设定方式以及债的内容是否依据当事人 的自由意志确定,可以将债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 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以及债的内容均由法律 予以确定的债。法定之债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 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其特点在于发生 与否非基于当事人自由意志,而是由法律直接规 定。
债法可从下列方面来理解: 1.债法是财产法。 2.债法是任意法。 3.债法具有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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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债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 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其有人身关 系法和财产关系法两个主要部分,债法和物权法 同为财产关系法的重要支柱。物权法主要规范物 的归属和利用关系,而无论是物的归属关系还是 物的占有利用关系,都是静态的财产关系,物权 法即以调整静态的财产关系为主。债法主要调整 物的流通或交易关系,并建立财产与人身受到不 法侵害时得以救济的规则,重点在于维护动态财 产关系的安全。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完 善的今天,债法较之于物权法之地位更显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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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 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 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采用自由转让、通知生效的原则(又称通 知对抗要件模式)。
•债权让与是债权人对其权利的处分,债权让 与合同是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于移转债 权的合同,债务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因此 其同意与否,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1)原因关系根本不存在时,债权债务不 得转让。
•(2)原因关系无效直接影响到转让的效力。
•此为我国学界通说,即债权让与为债权让 与合同生效的结果。
(二)债权让与的条件 ✓1.债权的有效存在。 •下列债权仍可作为让与合同的标的: ➢(1)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2)因可撤销民事行为而产生的债权; ➢(3)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等。 ✓2.债权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让与达 成合意。
•思考:如何理解《民法通则》第91条的规定, 合同的转让不得牟利?
✓3.让与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合同法》第79条规定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一般包括:
A。以人格信赖为基础、劳务性或特殊技能债 权。
B。不作为债权。思考:竞业禁止的债权可否 转让?
C。从权利债权。从权利债权不能单独让与 ; 从权利随主权让与 ,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 自身的除外。
C.抗辩权的援引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 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合同法》 第82条)
D.抵销的主张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 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 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 让人主张抵销。(《合同法》第83条)
E.时效中断的效力。
✓(三)债权让与的通知 ✓1。债权让与的通知的效力 •(1)债权让与通知的立法例:自由主义; 通知主义;债务人同意主义。
•(2)我国的立法规定与选择 •《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 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 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以债务人的同意作为债权让与生效的要件。
✓4。债权让与通知的例外: ➢(1)证券化债权。 ➢(2)特殊债权的转移应办理登记手续。
(四)债权让与的效力
•债权让与合同一经生效,债权即转移给受让 人。
✓1。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 ➢(1权人应交付债权证明文件并告知主 张债权的必要情况。
➢A。通知不是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
➢B。债权转让协议非经通知不能当然约束债 务人。
✓2。债权人转让的通知人为债权人。 思考:受让人是否可为通知人? 问题:多重转让的情况下,哪一受让人的利 益能得到保护?
•以通知的先后顺序来决定对受让人的保护。 ✓3。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 同意的除外。
练习
•[例]刘某欲将其对许某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王某,该 债权附有房产抵押并有其他专属于刘某自身的从权 利。关于这一行为,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1999年试卷三第46题) A。刘某转让其债权,应当通知许某 B。刘某转让其债权,有关从权利亦当然转移给王某 C.由于房产抵押转让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因而只有 在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后,该债权转让行为才 生效 D.在债权转让后,如果刘某事前对许某履行债务不 符合约定,许某可对王某主张因刘某履行不符合约 定所产生的抗辩
•1。分离说。
• (1)债权让与具有处分行为性
•债权让与从性质上说是一种准物权契约。
•(2)无因性
•债权让与一经生效,不因债的契约无效而受到 影响。
✓2。结合说。转让合同与基础合同关系是结 合在一起的,不可分离的。
•在法国等权利变动采纳意思主义的国家, 基础合同关系与转让的事实在法律上不作区 分,将权利的移转直接归诸基础合同的效力。
民法学第四章债的移转与消灭
一、债的移转的概念
不改变债的内容(或者说不失其同一性),而将 债由原主体转移于他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不失其同一性包括:效力不变;利益不受影响; 瑕疵不受影响;从属的权利继续存在等。
•债的移转原因:有的基于法律规定;有的基于裁 判;有的基于民事行为。
•债的移转类型:变更债权人的,称为债权让与; 变更债务人的,称为债务承担;债的一方主体将 其债权、债务整体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的,称为 债的概括承受。
•[例]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甲已先给付货物, 乙尚未付款10万元。9月1日甲与丙达成协议, 将甲对乙的债权让与丙。甲于9月5日当面通 知乙。9月6日丙请求乙付款,乙欣然付之。 后甲告知乙自己受了丙的欺诈才让与债权给 丙。问:乙对甲的债务是否消灭?甲应如何 办?
•▼B.表见让与的效力。当债权人将债权让 与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 未发生或者该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让与 事实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 效。
二、债权让与
(一)债权让与的概念与特征
➢债权让与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 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受让人的法律制度。
•[例]甲欠乙1万元,后来乙与丙约定,将乙对 甲的债权转让给丙,而由丙成为甲的债权人。
甲
乙
丙
•思考:债权让与合同与债的契约的关系?
•[例]甲与乙订立电视机的买卖合同,甲将收款 的权利转让给丙。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与丙 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如果基础合同关系无效,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如何?
•此外,契约的解除权、撤销权及终止权也不得 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但为保证交易的安全,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 三人。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如《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 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已废除)
•注意比较:《物权法》第204条规定:最高 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 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除外。
➢(4)让与人不负担保债务人支付能力的责 任。
➢(5)让与人对其让与的债权应负瑕疵担保 责任。
✓2.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A.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以债权让与 通知为准。 [判断题]债权转让的,债权人必须通知债务 人,未经通知的,转让无效。
•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转让的 ,债权人必须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 债务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债权转让 并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