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第四章债的移转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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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
•[例]刘某欲将其对许某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王某,该 债权附有房产抵押并有其他专属于刘某自身的从权 利。关于这一行为,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1999年试卷三第46题) A。刘某转让其债权,应当通知许某 B。刘某转让其债权,有关从权利亦当然转移给王某 C.由于房产抵押转让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因而只有 在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后,该债权转让行为才 生效 D.在债权转让后,如果刘某事前对许某履行债务不 符合约定,许某可对王某主张因刘某履行不符合约 定所产生的抗辩
➢A。通知不是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
➢B。债权转让协议非经通知不能当然约束债 务人。
✓2。债权人转让的通知人为债权人。 思考:受让人是否可为通知人? 问题:多重转让的情况下,哪一受让人的利 益能得到保护?
•以通知的先后顺序来决定对受让人的保护。 ✓3。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 同意的除外。
二、债权让与
(一)债权让与的概念与特征
➢债权让与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 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受让人的法律制度。
•[例]甲欠乙1万元,后来乙与丙约定,将乙对 甲的债权转让给丙,而由丙成为甲的债权人。



•思考:债权让与合同与债的契约的关系?
•[例]甲与乙订立电视机的买卖合同,甲将收款 的权利转让给丙。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与丙 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如果基础合同关系无效,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如何?
•[例]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甲已先给付货物, 乙尚未付款10万元。9月1日甲与丙达成协议, 将甲对乙的债权让与丙。甲于9月5日当面通 知乙。9月6日丙请求乙付款,乙欣然付之。 后甲告知乙自己受了丙的欺诈才让与债权给 丙。问:乙对甲的债务是否消灭?甲应如何 办?
•▼B.表见让与的效力。当债权人将债权让 与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 未发生或者该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让与 事实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 效。
➢(4)让与人不负担保债务人支付能力的责 任。
➢(5)让与人对其让与的债权应负瑕疵担保 责任。
✓2.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A.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以债权让与 通知为准。 [判断题]债权转让的,债权人必须通知债务 人,未经通知的,转让无效。
•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转让的 ,债权人必须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 债务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债权转让 并非无效。
•(1)原因关系根本不存在时,债权债务不 得转让。
•(2)原因关系无效直接影响到转让的效力。
•此为我国学界通说,即债权让与为债权让 与合同生效的结果。
(二)债权让与的条件 ✓1.债权的有效存在。 •下列债权仍可作为让与合同的标的: ➢(1)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2)因可撤销民事行为而产生的债权; ➢(3)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等。 ✓2.债权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让与达 成合意。
•对比: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 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 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采用自由转让、通知生效的原则(又称通 知对抗要件模式)。
•债权让与是债权人对其权利的处分,债权让 与合同是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于移转债 权的合同,债务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因此 其同意与否,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此外,契约的解除权、撤销权及终止权也不得 单独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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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但为保证交易的安全,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 三人。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如《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 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已废除)
•注意比较:《物权法》第204条规定:最高 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 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除外。
C.抗辩权的援引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 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合同法》 第82条)
D.抵销的主张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 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 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 让人主张抵销。(《合同法》第83条)
E.时效中断的效力。
✓4。债权让与通知的例外: ➢(1)证券化债权。 ➢(2)特殊债权的转移应办理登记手续。
(四)债权让与的效力
•债权让与合同一经生效,债权即转移给受让 人。
✓1。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 ➢(1)债权由原债权移转于受让人。 ➢(2)从权利随之移转。 ➢(3)债权人应交付债权证明文件并告知主 张债权的必要情况。
民法学第四章债的移转与消灭
一、债的移转的概念
不改变债的内容(或者说不失其同一性),而将 债由原主体转移于他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不失其同一性包括:效力不变;利益不受影响; 瑕疵不受影响;从属的权利继续存在等。
•债的移转原因:有的基于法律规定;有的基于裁 判;有的基于民事行为。
•债的移转类型:变更债权人的,称为债权让与; 变更债务人的,称为债务承担;债的一方主体将 其债权、债务整体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的,称为 债的概括承受。
•1。分离说。
• (1)债权让与具有处分行为性
•债权让与从性质上说是一种准物权契约。
•(2)无因性
•债权让与一经生效,不因债的契约无效而受到 影响。
✓2。结合说。转让合同与基础合同关系是结 合在一起的,不可分离的。
•在法国等权利变动采纳意思主义的国家, 基础合同关系与转让的事实在法律上不作区 分,将权利的移转直接归诸基础合同的效力。
•思考:如何理解《民法通则》第91条的规定, 合同的转让不得牟利?
✓3.让与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合同法》第79条规定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一般包括:
A。以人格信赖为基础、劳务性或特殊技能债 权。
B。不作为债权。思考:竞业禁止的债权可否 转让?
C。从权利债权。从权利债权不能单独让与 ; 从权利随主权让与 ,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 自身的除外。
✓(三)债权让与的通知 ✓1。债权让与的通知的效力 •(1)债权让与通知的立法例:自由主义; 通知主义;债务人同意主义。
•(2)我国的立法规定与选择 •《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 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 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以债务人的同意作为债权让与生效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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