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第五章债的变更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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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 王瑞霞
三、债务承担
(一)债务承担的概念
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其负担 的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于第三人承担。 广Hale Waihona Puke Baidu的债务承担包括
• 免责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地位而承担全部 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狭义) • 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并存,而由第三 人加入到债的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债务承 担方式。
–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承担债务,可能构成免责债务承担,也 可能构成并存债务承担,关键看债权人对原债务人有没有免责 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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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务承担
(二)债务承担的原因
1、法律直接规定,如债务限定继承 2、合同约定
• 可由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也可由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
(三)债务承担的要件
• 专属于让与人自身的从权利并不随之转移(如:合同解除权)
(3)让与人应将证明合同权利的证明文书交付于受让人, 并告知受让人行使权利所必要的一切情况。 (4)让与人对其让与的合同权利应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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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权让与
(三)债权让与的效力 2、外部效力——对债务人的效力
(1)让与人--债务人:二者脱离债的关系 (2)受让人--债务人
【问题】本案中,甲中心将其对乙公司的债权让与给丙贸易中心是否生 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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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权让与
(三)债权让与的效力
1、内部效力――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
(1)法律地位的取代。 (2)从权利随之移转。
• (1)担保物权;(2)保证债权;(3)定金债权;(4)优先权(例如职 工工资的优先受偿权等);(5)形成权(如选择权、催告权等);(6) 利息债权;(7)违约金债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 3、须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就债务承担达成协议 4、经债权人同意
• ③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
• ④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不得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 通说认为当事人的约定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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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二
2000年11月2日,甲视觉企划设计中心与乙投资顾问公司签订平面设 计合同。该协议约定,甲中心为乙公司设计制作公司简介画册,设计 费及加工费共计4.27万元,乙公司预付2.52万元,余款于收货并验收 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协议签订后,甲中心与乙公司各自履行了自己的 义务。甲中心如期交付了工作成果。乙公司收货后,将公司简介画册 向客户发放过程中,有客户反映在画册中有些地方未使用规范字。由 此,乙公司和甲中心产生纠纷,余款1.75万元乙公司未付给甲中心, 并要求甲中心重作画册。2001年3月8日,甲中心将乙公司欠其的加工 费1.75万元债权转让给丙贸易中心,并向乙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因 此,丙贸易中心向乙公司主张债权。乙公司认为,由于丙贸易中心无 法履行甲中心应当履行的承揽义务,若甲中心将其债权转让给丙贸易 中心,必然损害其合法权益,因此,不同意丙贸易中心的主张。
• 债的主体变更,即债的移转,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 的前提下,债的主体发生变化。包括债权让与、债 务承担以及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 债的内容变更,狭义的债的变更,指在不改变债的 内容的前提下,债的主体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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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权让与
(一)债权让与的概念和特征
债权让与是指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债权移转,一般 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与第三 人的协议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2、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让与达成合意 3、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4、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生效的条件)
–没通知债务人的, 债务人仍得向原债权人履行而清偿债务。 –债权让与通知原则上的例外:证券化债权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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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债权不得让与:
(1)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 ①根据特殊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 • ②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
1.本案中,债权让与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2.若甲向丙支付了l万元款项后,乙发现所购光盘八成非系正版, 并经由法院撤销了与丙的买卖。可否要求撤销债权让与由甲再次 向自己支付l万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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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权让与
(二)债权让与的条件(双方法律行为)
1、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撤销合同所生的债权等效力不完备的 债权也可以让与,但债权人让与时应明确告知对方,让与人没 有告知的,受让人可以请求撤销债权让与合同。
• ①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 ②抗辩权之延续(对债权人→对受让人) • ③抵销权之延续(对债权人→对受让人) • 债务人主张抵销应符合三个条件:
–一是债务人接受通知之前,对于让与人已有债权存在 –二是债务人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 –三是债务人主张抵销的债权与被让与的债权属于同种类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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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债的变更和消灭
节次
第一节 第二节 债的变更 债的消灭
重难点
债权让与的要件与效力 债务承担的条件与效力 债的消灭的原因
• • • • 抵销 提存 免除 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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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债的变更概述
债的变更
债的变更,指债的主体或内容基于一定的法律 事实而发生变化。
• 包括债权的全部让与和部分让与
债权让与的特征:
• • • • 1、债权让与是合同行为,合同的主体是债权人和受让人 2、债权让与并不改变合同债权的内容,保持债的同一性 3、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 4、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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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一
甲向乙借款1万元,约定还款期为1年。半年后,乙到丙处, 发现全套张国荣纪念光盘,十分珍贵,欲购买之。丙保证 该套光盘全由当年发布的歌曲和电影组成,绝对正版。经 多次协商,丙以1万元价格出售该套光盘于乙。恰好此时, 甲的借款已经到期,乙丙遂协商,将甲对乙的1万元债权 转让给丙。乙通知了甲,但末取得甲的同意。现出现下述 事情,请予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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