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础第四章
《民法》(第三版)教学资源 《民法》(第三版)习题 第四章 自然人
第四章自然人一、填空题1.自然人从时起到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以上不满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5.不满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6.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7.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为住所。
9.在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
10.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
二、单项选择题1.李某将户口从甲地迁往乙地,迁移途中经丙地时李某患急病被人送往丙地的一医院治疗,李某在该医院住了1年半,未能将户口到乙地落下。
甲的住所为()。
A.甲地B.乙地C.丙地D.应由法院确定2.某甲在其夫死亡后因经济原因抚养其未成年的儿子乙有一定困难,便将乙送给自己的叔叔丙寄养,但乙的祖父丁健在且有较强的经济实力。
乙的监护人为()。
A.甲B.丙C.丁D.甲、丙、丁3.下列自然人中,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
A.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B.两性人C.未成年人D.聋哑人4.在一般情况下,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的,该自然人下落不明须满()。
A.1年B.2年C.3年D.4年5.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A.无效B.有效C.可以撤销D.效力未定6.自然人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条件,但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申请宣告死亡而仅同意宣告失踪的,应当()。
A.宣告死亡B.宣告失踪C.由利害关系人协商后决定D.由法院根据情况决定7.小刘从小就显示出很高的文学天赋,九岁时写了小说《隐形翅膀》,并将该小说的网络传播权转让给某网站。
小刘的父母反对该转让行为。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司考题)A.小刘父母享有该小说的著作权,因为小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小刘及其父母均不享有著作权,因为该小说未发表C.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但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无效D.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有效8.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
第四章民法—总则
综合基础知识系统讲义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 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三)宣告失踪 1. 概念 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 其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2. 法律要件 (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 (2)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2 年。 (3)经利害关系人(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申请。 (4)由人民法院宣告(公告期间为 3 个月)。 3. 效力(财产代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述规定的人,或者前述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 指定的人代管。 4. 撤销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四)宣告死亡 1. 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推 定其死亡,宣告结束下落不明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2. 法律要件 (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 (2)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普通期间为 4 年;意外事件为 2 年;因意外事件下 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 2 年时间的限制。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 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 6 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民法讲义-5-民事责任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讲义第四章民法第五节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概述(一)种类1.违约责任(发生于合同生效之后)2.侵权责任3.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定立过程当中)(二)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三)对英雄烈士的保护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五)民事责任优先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二、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事前)和赔偿损失(事后)等。
“三包”:包修、包退、包换(二)适用定金罚则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实践性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注意: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民法 第四章 III 无权利能力社团
【案例】
商人甲与2008年12月1日委托诚信律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乙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 决其债务人丙支付拖欠货款50万元。甲将相关资 料交给乙。从资料中乙发现甲的债权到年底将经 过诉讼时效。由于工作忙碌,乙忘记了此事,直 到2009年3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丙提 出诉讼时效抗辩,甲因此败诉。
3、责任能力: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合伙
(一)定义 合伙是两个以上的人(自然人或法人)根据
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 非法人组织。 (二)法律特征 1. 人格相对独立 2. 财产相对独立 3. 利益相对独立 竞业禁止 4. 民事责任相对独立
(三)种类
A.甲、乙、丁分担5万元
B.甲、乙、丙、丁分担5万元
C.甲、乙、丙分担5万元
D.甲、乙、丙承担大部分,丁承担小部分
(2)退伙
指合伙人脱离合伙企业,丧失合伙人的资格。包 括法定退伙、强制退伙和自愿退伙。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他按照退伙时 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 产份额。
【案例】
甲、乙二人每人出资5万元合伙经营一家饭 店,因经营不善,对丙负债7万元,而合伙 所剩净资产仅为4万元。同时甲欠丁个人债 务1万元,丙、丁同时起诉要求甲偿还债务, 而甲个人资产为3万元。试分析甲应该如何 偿还债务?
6.入伙和退伙
(1)入伙 第三人入伙应当取得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
意。 在普通合伙企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
(三)种类
1. 非法人企业: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 业等;
2. 非法人经营体:如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个 人合伙、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分 支机构、筹建中的法人等;
第四章民法自然人的权力能力
自然人权力能力终止
民通9条:自然人的权利能
力终于死亡。
(三)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终止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死亡因方式不同可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2、终止时间
标准:心跳停止说;
呼吸停止说;
脑死亡说;
脉搏停止说;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一)死亡的意义
(二)死亡时间的证明 (三)同时死亡的推定
(3)在法定代理人确定的范
围内,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 (4)依法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A、范围 年龄:不满10周岁未成年人 智力状况: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 神病人 B、能力表现
第三节: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一、概念:自然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及
其他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意义:
①确定准据法的根据;
②确定民事案件管辖根据;
③确定失踪的根据;
④确定债务履行地;
⑤继承的地点; ⑥诉讼文书的送达地点;
设例:甲的原户籍所在地在杨村,2000年甲从杨村开出迁出
证,迁往李村。但在李村登记前,甲患病,在县城医 院住院1年零3个月,病愈后前往上海打工,并在某区 办理了暂住证,居住期限为6个月,现住在某区某街 道某号。问:甲的住所应确定为何处? A.杨村(对) C.县城医院 B.李村 D. 上海某区
第七节:自然人的住所
◆出生的条件:
(1)“出”:胎儿脱离母体存在,成为 不依赖母体而独立的生命体; (2)“生”:胎儿脱离母体时是有生命 的活体。 我国司法实践采用医学上公认的出生标 准。 ——出生是指胎儿完全脱离母体而独立 存在,并且能够独立呼吸。
民法基本知识
第四章民法基本知识第一节我国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平等”之内涵:主体以平等身份介入具体的社会关系原则上:地位平等、适用规则平等、权利保护平等例外:身份法领域中的监护关系、合同法领域的强制缔约、格式条款与对弱者(消费者)的特殊保护、不动产的征收征用的补偿扩展:平等主体难以穷尽,亦可以反面举例“非平等主体”,例如行政合同(二)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人格与身份关系非财产性、专属性、人格关系的固有性(与生俱来)(三)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第二节民法定位及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一、民法的定位(一)民法系私法(二)民法系市场经济(商品关系)的基本法(三)民法系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四)民法系权利法(五)民法主要是实体法(六)民法是平等者之法二、民法与其他部门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民法与商法相对民商合一主义: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三)民法与行政法私法与公法平等主体与非平等主体(四)民法与经济法(五)民法与社会法跨越公法与私法的法律部门(六)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第三节民法的渊源及适用一、民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简称为法源,民法的法源指的是民是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一)法源:正式法源与非正式法源1.正式法源: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司法解释、规章、习惯、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等关于政策:政策本身不是法源,如果国家政策涉及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诸如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相关的内容,民事法律行为严重违反该政策将导致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的,则可以通过《民法典》第153条第二款作为认定民事法律事实无效的依据。
即公序良俗就是政策、其他规范性文件进入法源的通道2.非正式法源:法理、会议纪要等司法指导性文件、判决例(如指导性案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判决例:“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山东齐玉苓案裁判文书不得直接引用宪法裁决案件,但是宪法可以成为裁判中论证说理的依据,如果适用法律出现复数解释,可依据宪法的原则、价值、规则为依据,确定文本含义,作出合宪性解释(三)关于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1.习惯与习惯法。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自然人)
第四章自然人4.1 复习笔记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民事权利能力不同于民事权利,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它对自然人实现民事权利来说,还是一种可能性;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它是自然人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的,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得以实现的结果。
(2)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而且还指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它既可以称为权利能力,也可称为义务能力;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相独立或相互对等,并且互相是不可代替的。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它的内容和范围是直接由法律确定的;民事权利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它的内容和范围可以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也可以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4)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非依法律规定不能受限制或被剥夺,而且自然人自己也不能放弃或转让;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则是可以依法放弃和转让的。
在实体法中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当然具有诉讼法上的当事人能力,即具有成为诉讼中的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的资格。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1)普遍性与平等性。
(2)不可转让性。
民事权利能力不可转让,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1)立法规定《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学说就如何确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在民法学界主要有三种学说,即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独立呼吸说。
(完整版)民法习题——第4章
第四章法人一、单项选择题1.依法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人。
A.法定代理B.法定代表C.指定代理D.法定代理和法定代表2.王某向某建材厂订购二万块砖,并预先付款,约定于一周后取砖。
谁知一周后,建材厂分为砖厂和水泥厂。
王某遂到砖厂取砖,但遭拒绝,而水泥厂又无砖可供,于是涉讼。
此案应由()承担责任。
A.原某建材厂的主管机关B.砖厂独自C.水泥厂独自D.砖厂和水泥厂按划分时的比例共同3.企业法人从()之日起,方为终止。
A.进行清算B.申请破产C.注销登记D.主管机关的决定4.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根据()产生的。
A.主管机关指派B.法律规定C.法人章程的规定D.法律规定或法人章程规定5.企业法人应当在()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A.董事会讨论决定B.主管机关批准C.企业章程规定D.核准登记6.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A.企业成员B.企业所有C.企业成员和企业所有D.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7.法人的出资人的有限责任,是指()A.法人出资人仅以其出资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B.法人出资人在法人破产时,对法人的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民事责任C.法人的出资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D.法人的出资人,仅以其自身有限的财产对法人的债务承担部分民事责任8.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订立的合同()A.一律无效B.部分有效C.经追认后有效D.应继续履行9.甲企业驾驶人员乙在运货途中超速行使,撞伤在公路上违章骑自行车的丙。
其法律责任应由()A.丙自行承担B.乙自行承担C.乙和丙分担D.甲企业和丙承担lO.下列()为财团法人。
A.某科研所B.基金会C.某合作社D.某公司11.下列法人中,其设立无须登记的是()A.自然人自愿组建的事业单位B.企业法人C.机关法人D.社会团体法人12.下列关于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B.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的时间一致C.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受法人的经营范围限制D.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法人机关或代表人实现13.法人在清算期间()A.不能从事任何民事活动,因为法人的主体资格已经消灭B.不能从事任何民事活动,因为法人的主体资格即将消灭C.可以从事任何民事活动,因为法人的主体资格并未消灭D.只能从事清算范围内的各项民事活动,虽然法人资格未消灭,但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已受到清算目的的限制二、多项选择题1.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的,除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外,对其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回避【民法讲义】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第四章)
第1页 第四章 回避
考点一 回避的对象、条件和方式
《民诉法》
第44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考点二 回避的申请与决定
《民诉法》第45条-47条
提示: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1)提出时间:开始审理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自行回避没有时间限制。
(2)决定的主体: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由审委会决定;审判长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3)决定作出期间和复议期间:决定作出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暂停参与本案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如保全程序、证据保全)的除外;复议期间,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4)法院集体回避的后果是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BT学院】2020年法考 民法 民总编:第四章 人格权与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节 Th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四、其他特殊问题(新增) (一)器官捐献 1. 允许自主捐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赠其人体细胞、人体组 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欺诈、利诱、胁迫其捐赠。同意捐赠的,应 当采用书面形式或有效的遗嘱形式。 2. 禁止买卖器官: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买卖行 为无效。
第三节 肖像权★★★★
【BT法考·应试技巧】 Q:肖像权,题目常考:让你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侵害肖像权。 A:木木教你一招,快速破题:判断是否侵犯肖像权的破题线索在于:是否满足“未 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这个条件。具体来说,侵犯肖像权的表现有:
(1)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肖像权; (2)未经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未经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 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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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人格权与精神损害赔偿
【本章学习方法】 为了减轻同学们的学习负担,对于人格权这一章的内容,木木结合历年考题,总结了每 一个人格权的破题思路及线索,提炼成了类似“数学公式”的等式,同学们只需要熟悉并 记忆,做题时按照公式一个个套入,符合则构成侵权,不符合则不构成侵权,这样一来将 大大降低这一章的学习难度。 【本章学习要求】 重点掌握每一种人格权的破题线索,能够准确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第三节 肖像权★★★★
【答案】D 【解析】A选项:侵犯肖像权是说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的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 本题中,整容整的和人家一样不是使用他人肖像。要不然范冰冰要去起诉多少整容的人侵 犯她肖像权?因此,A错误。B选项:整容后我去参加模仿秀也不是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 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B错误。C选项:理由同上,C错误。D选项:张某整容之后从事的一 系列行为并没有使用他人的肖像来挣钱,因此不构成对赵某人格权的侵犯,D正确。
魏振瀛《民法》(第7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四章 自然人【圣才出品】
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死者既不是民事主体,也不享有民事权利。我国
司法实践中对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利益的保护,是对死者近亲属利益的保
护。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 格。 (1)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 ①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判断自己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 能力为基础。 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通过意思表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
概念:住所与居所、住所与户籍
自然人的住所 法律意义
自
确定住所的标准
然
人
种类:意定住所、法定住所、拟制住所
概念与目的
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条件与程序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宣告失踪
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宣告失踪的效力 失踪人的财产管理
失踪人的义务履行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失踪宣告的撤销:撤销情形、程序、效力
概念与目的
条件与程序
②保护胎儿的赠与利益。
③对胎儿健康利益的保护问题,学理上存有争议,但实务中一般予以支持。
④对胎儿身份利益的保护问题,学理上存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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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胎儿的生存利益和人格利益问题,实务中多持否定观点。 (2)“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的法律意义: ①保留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可要求胎儿的生母 返还胎儿的应继份。 ②接受赠与的财产,如已占有或控制的,应予返还,赠与人也可依不当得利主张返还; 未转移的,不享有赠与财产的请求权。 ③对胎儿人身受害所获人身伤害赔偿金及抚慰金,视情况处理,存有争议。对胎儿是否 受害无法查明,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应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④胎儿因父亲受害死亡所获抚养费和抚慰金,支付人可依不当得利主张返还。 (3)受胎期间的确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 1062 条规定,从子女出生日回溯第 181 日起至 302 日止为受胎期间。能证明受胎回溯在前项 302 日以前者,以其期间为受胎 期间。此规定可供参考。 5.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民法总则》第 13 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1)生理死亡 ①生理死亡,又称自然死亡、真实死亡或者绝对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②对于生理死亡时间的确定,有不同的学说。我国以往临床经验判断死亡的标准是心脏 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为零。随着医学的发展,已有较多的国家承认以脑活动停止 (脑死亡)为标准。 《民法总则》第 15 条规定,自然人的死亡时间以死亡证明为准,没有死亡证明的,以 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 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民法典第四章合同便 学习心得
民法典第四章合同便学习心得《民法典第四章合同编学习心得篇一》学习民法典的合同编,就像是在一个庞大而复杂的商业丛林中找到了一张精准的地图,不过这张地图刚开始看的时候,真让我有点头疼,就像看天书似的。
以前,我觉得合同嘛,不就是两个人商量好了写个条子,签个字就完事儿了。
但深入学习合同编之后,我才发现自己真是太天真了,这简直就是一个充满规则和智慧的世界。
合同编里提到了各种类型的合同,就像一个超级大超市里摆满了各种各样的商品,琳琅满目。
比如说买卖合同,这可太常见了。
我就想起我之前在网上买东西的经历。
我以为我点击了“购买”,付了钱,就万事大吉了。
但其实这里面涉及到好多合同编里规定的内容呢。
从商家对商品的描述,到发货时间、质量保证,再到售后服务,这每一个环节都是合同关系里的一部分。
我之前有一次买了个小电器,收到货发现有点小毛病,我就想换货。
当时还和商家扯了半天,要是我早知道合同编里对于这种情况有明确规定,我可能就不会那么被动了,直接拿着法律条文和商家讲道理,多霸气!还有租赁合同,我有个朋友曾经就吃过这方面的亏。
他租了个房子,和房东只是口头约定了一些事项,没有签书面合同。
结果房东突然要涨房租,他都没地儿说理去。
要是按照合同编的规定,把租赁的期限、租金、维修责任等等都白纸黑字写清楚,哪会有这种糟心事呢?这就好比盖房子没有打好地基,风一吹就倒了。
不过呢,我也觉得合同编有些地方可能有点太细致了,对于我们这些非法律专业的人来说,理解起来有点费劲。
就像在荆棘丛中找路,一不小心就会被刺到。
但也许这就是法律的严谨性吧。
它要考虑到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把每一个漏洞都补上。
我在想,能不能有一些更通俗易懂的解释或者案例呢?就像把那些高深的法律条文变成一个个生动有趣的小故事,这样大家学习起来就轻松多了。
总之,学习合同编让我大开眼界,虽然有点难啃,但就像吃核桃一样,虽然壳硬,但里面的果仁很有营养。
我觉得这不仅是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更是对我们日常生活的一种保护。
051第四章肖像权(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
第四章肖像权一、肖像权的概念与特征(一)肖像权的概念1018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肖像反映肖像者的真实形象和特征,与特定的人格不可分离。
肖像可是一般的照片、画像,也可以是其他艺术形式的再现物,或艺术摄影、雕塑等。
肖像权是指法律规定的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加以制作、复制、维护、使用、处分的权利。
(二)肖像权的特征1、肖像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肖像权也是自然人专有的权利,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成为肖像权的主体。
2、肖像权不仅终生享有,而且权利延续到肖像权主体去世后最高院《关于周海婴诉绍兴越王珠宝金行侵犯鲁迅肖像权一案应否受理的答复意见》答复:“公民死亡后,其肖像权应依法保护。
任何污损、丑化或擅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死者肖像构成侵权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肖像权的内容是自然人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的集合肖像权最主要表现为一种精神利益。
肖像是对一个人外在形象的视觉再现,任何一副肖像都与自然人的尊严、品格等密切相关,非法毁损、玷污他人肖像,相当于毁损、玷污他人的形象。
肖像权中还包含着一定的物质利益。
肖像的物质利益在商业广告中体现的最为明显,商家之所以喜欢选择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人做广告,是因为使用名人的肖像做广告不仅仅是在用一幅照片吸引社会公众,还由于该肖像与该自然人的个人魅力、个人品格等相联系,从而增加了该商家所售商品或服务的商业价值。
因此,肖像能够带来一定的利益,其本身就体现着一定的物质利益。
二、肖像权的内容(一)肖像制作权与复制权肖像权人有权自己制作自己的肖像,同时特定条件下他人也有权制作其肖像。
(二)维护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及物质利益的权利维护肖像所体现出的精神利益及物质利益,表现在1019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司考民法4—6习题与解析.doc
司考民法4-6习题与解析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下列情形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A.甲将乙的手表据为己有B.乙订立遗嘱c.丙发明了一项专利D. 丁家池塘的鱼因涨水流入戊家2.村民赖某与某信用社签订一份借款合同。
约定:若赖某种植棉花欠收,信用社则借给赖某一万元。
合同签订后,赖某游手好闲,疏于对棉花耕作管理。
结果棉花毫无收成。
赖某与某信用社的借款合同()=A.条件成就,信用社应履行义务B.条件成就,但信用社不必履行义务c.条件不成就,信用社可拒绝履行义务D.条件不成就,双方借款合同不生效力3.甲、乙订立运输合同,甲为乙运送一批货物,后甲因为车辆检修不能如期运送,甲遂委托同样为乙运货的丙,请丙告知乙需要延期运送,后丙因去外地送货,忘记告知乙该消息,致使乙因运输延期造成货物损失,则该损失应由()A.甲承担B.丙承担c.甲和丙负连带赔偿责任D.甲和丙各承担一半责任4.甲去某浴池洗澡,洗浴后离开时被前台服务人员拦住,要求加收10元,理由是在甲洗浴时,浴池工作人员给甲擦了皮鞋,甲应交擦鞋费,甲拒绝,认为自己并未要求擦鞋,则A.基于无因管理,甲应付10元B.基于合同关系,甲应付10元c.基于不当得利,甲应付10元D.甲无须支付10元5.甲、乙双方约定:松花江一解冻,乙方租给甲一条渔船,甲、乙之间的租赁行为属于()。
A.附消极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B.附积极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c.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D.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二、多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6.一日凌晨,瓜农张老汉挑着一担西瓜进城出售,走到城郊一路口,被吴法、吴天两青年拦住。
吴法、吴天手持木棒,强迫张老汉以十分低廉的价格出让该担西瓜。
张老汉出于无奈,被迫同意。
为此,张老汉有权请求法院()oA.确认该买卖行为无效B.责令对方赔偿损失c.变更该行为,责令对方补齐差价D.变更该行为,但法院可依据案情,对该行为予以撤销7.关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中的“条件”,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条件必须具有或然性,是将来不确定发生的事实B.条件具有未来性,是将来发生的,附有既成条件的视为不附条件C.条件具有合法性,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损害社会利益、侵害他人权利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D.一方恶意阻止或促成条件实现的,不发生法律效力8.某机关工作人员王青峰看中了同事李小强的一套房屋,遂向李小强表示:我要购买你这套房屋,若不同意,我将检举你收受贿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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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自然人教学内容第一节自然人概述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三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四节监护第五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一节自然人概述一、自然人的概念指因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二、自然人的住所三、自然人与公民公民——一切具有中国国籍的人自然人——一切具有生命形式的人公民——用于公法领域自然人——用于私法领域民法中应使用自然人的概念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概念指自然人在民法上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资格。
二、特征(一)普遍性和平等性(二)不可转让性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一)出生的标准1、各国多采用全部露出说2、我国:必须脱离母体、保有生命(二)出生的证明1、户籍证明: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确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
2、医院证明:补充、推翻户籍证明。
3、其他证明(三)胎儿的保护1、我国只在继承法领域予以保护。
继承法规定胎儿有继承权,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2、大陆法系国家有总括保护的趋势。
3、我国民法典应采用总括保护主义。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一)死亡的认定标准不同,脑死亡说是趋势。
我国采用呼吸、心跳、脉搏停止、瞳孔放大的标准。
(二)死亡的证明1、医院的死亡证明2、无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簿上的死亡时间为准。
(三)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赵某是一名记者,生前多次报道何某虐待家人的情况,使何某对其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但一直没有合适的机会。
赵某死后,何某宣扬其与单位领导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伪造照片在其工作单位散发。
问:应否保护赵某的名誉权?对死者人格利益予以保护的理由:保护另一个民事主体继起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现实享有的权利。
死者的遗属基于特殊身份关系,对死者的人格利益拥有特定的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
第三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概念自然人能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划分的依据:年龄:社会活动经验精神健康状态:能理智地进行民事活动(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精神健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能独自实施民事活动。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相适应的行为,其他活动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活动。
三、自然人无、限制能力的宣告自然人为精神病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四、无、限人可以单独实施的行为小孙对其7岁的外甥允诺,若期末考试能在班里考第一名,就送一台游戏机。
后外甥索要时以未成年人无订立合同的能力,赠与合同未成立为由拒绝。
可否?老李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将部分财产留给邻居照顾的2岁孤儿童童,可否?(一)纯获利益的行为(二)自由财产的处分行为(三)日常生活中的定型化行为第四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对无、限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二、监护人的设立(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1、法定监护人(1)父母是当然法定监护人(2)父母双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
以上人员有顺序之分,但同一顺序中无人数限制。
2、其他监护人(其他亲属、朋友)(1)本人愿意;(2)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
3、协议确定监护人4、指定监护人(1)有关组织指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
(2)法院指定。
(1)是(2)的必经程序;一经指定不得随意变更。
5、有关组织担任监护人(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1、法定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有法定顺序。
2、其他监护人:经有关组织同意的其他亲属朋友。
3、有关组织担任监护人4、指定监护人三、担任监护人争议的解决包括争当监护人和互相推诿。
先由有关组织指定,不服的由法院在近亲属中指定。
监护人有法定顺序的,指定时应遵照。
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征求其意见。
甲是著名童星,收入丰厚。
其父乙欲从其收入中拿出1万元,资助甲生活困难的堂弟,可否?其母用甲收入中的一小部分为甲的父亲买了一套楼房,该行为的效力如何?四、监护人的职责(一)照顾生活(二)保护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利益(三)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四)代理进行民事活动(五)代理进行诉讼(六)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五、监护人的法律责任致被监护人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有关人员和单位的申请,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资格。
六、监护的变更和终止(一)监护的变更1、自行协议变更2、依法定程序变更(二)监护的终止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行为能力2、监护和被监护人的一方死亡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监护人辞职5、监护人被撤职6、委托监护中委托关系消灭七、特殊情形下的监护责任分配甲乙是夫妻,有一子丙12岁。
甲乙离异,丙随母乙生活,一天,丙致9岁的丁伤害,花去医疗费8万。
如果:乙有个人财产20万,甲有200万乙有个人财产7万,甲有200万乙有个人财产1万,甲有200万上述情形下,二人如何承担责任?(一)父母离婚后的责任分担责任承担有先后之分:1、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
2、前者不能独立承担的,另一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委托监护时的责任承担甲有一子乙11岁,甲要出国学习1年,就委托其妹丙(乙的姑母)照看一年。
二人约定:由甲每月支付给丙监护费2000元;若出现乙的侵权,甲、丙依2:8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6个月后,乙致同学丁受伤,花去医疗费1万元。
丁的父母应如何主张该费用的请求权?A、向甲主张2000元、向丙主张8000元B、向甲、丙任何人主张1万元C、向甲主张1万元,而后甲向丙主张8000元D、向丙主张1万元,而后丙向甲主张2000元原则上由监护人(委托人)承担。
委托双方另有约定的,由监护人承担,后可依约向受托人追偿。
受托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确有过错的,由委托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三)监护人不明时的责任承担未成年人甲的父母于5月8日死亡,5、9日甲打伤乙,需花费5万元。
经查、甲的祖父母有财产10万元,外祖父母家徒有四壁,其成年哥哥丙有个人财产20万。
问:谁承担5万元的赔偿责任?甲的祖父母顺序不明时的责任承担规则: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四)擅自变更监护人的责任承担甲12岁,父母新亡。
其父所在单位指定甲的祖父乙为监护人,而后乙和甲的外祖父母丙、丁协议由后者担任监护人。
第二天,甲实施了侵权行为,须承担责任。
问,谁承担?擅自变更的,由变更前后的人承担连带责任(五)学校的监护责任某甲的13岁儿子乙,在学校上学期间与同学丙追逐嬉戏中将丙击伤。
对于丙遭受的损害应由谁负责?A、甲进行赔偿,学校承担连带责任B、甲赔偿,如果学校有过错承担连带责任C、甲赔偿,如果学校有过错适当赔偿D、学校赔偿,如果甲有过错适当赔偿甲乙均是幼儿园的孩子,一日课间,二人一直打闹,突然甲将乙推到在地,乙顺手拿起热炉钩子向甲的头部砸去,致使甲被严重烫伤。
此时老师一直在教室的角落里专心打电话,直到听到甲惨烈的哭声才跑来予以制止。
问,由谁对甲的损失予以赔偿?A、全部由乙的父母赔偿B、乙和甲的父母分担损失C、全部由幼儿园赔偿D、乙的父母和幼儿园一起赔偿应由行为人的法定监护人承担。
学校等有过错的,在过错范围内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第五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一)概念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作用:维护自然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二)宣告失踪的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2年从音讯消失\事故发生\战争结束的次日起计算。
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近亲属及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人。
无先后顺序之分。
3、经人民法院宣告受理法院: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公告期为3个月。
阿洪2006年8月1日乘船轮渡时不幸逢翻船事故,与其他乘客一起生死不明。
其妻欲提起宣告失踪的请求,问最早应在哪一天?A.2008年8月1日B.2008年7月31日C.2008年8月2日D.2008年8月3日(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代管人为失踪人的近亲属及亲友;无顺序,人数的限制;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
2、财产代管人的职责权利:履行债务,行使债权。
诉讼地位:直接以自己名义参与涉及失踪人的诉讼。
法律责任:职责不履行或履行不当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失踪人重新出现经被宣告失踪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撤销失踪宣告。
财产代管人交付代管的财产及收益,提交财产收支账目。
二、宣告死亡(一)概念自然人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已经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是对法律事实的确认;宣告死亡是对死亡事实的法律推定。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间下落不明满4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
2、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有法定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未提出死亡宣告的申请的,其他人不能提出;同一顺序的人,有的申请宣告失踪,有的申请宣告死亡的,应宣告死亡;撤销死亡宣告时不受法定顺序的限制。
死亡宣告是为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3、人民法院宣告一般情况下,公告期为1年。
在意外事件中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还的,公告期为3个月。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
在以被宣告死亡人的住所地为中心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全部消灭。
被宣告死亡人实际上生存于他方的,当地的法律关系不受宣告死亡的影响。
(四)死亡宣告的撤销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1、财产方面的后果:获得再现人财产的人,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适当补偿;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无返还义务。
利害关系人隐瞒事实,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并获得财产的,除返还财产外还应给予赔偿。
2、人身方面的后果(1)婚姻关系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动恢复;若配偶再婚且婚姻关系依然存续的,其效力不受撤销死亡宣告的影响;若配偶已再婚,即使再婚后离婚或丧偶,夫妻关系也不能自动恢复;(2)子女关系若子女已被收养,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无效的,一般不准许;但收养人、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甲于2006年3月5日被宣告死亡。
4月10日,遗产被妻子、子女共5个法定继承人继承完毕。
经查,甲实际上是2006年4月28日死亡的,并曾于4月20日自书遗嘱,规定遗产留给其子丙。
问:甲与妻子乙的婚姻关系是否自然解除?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