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础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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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自然人
教学内容
第一节自然人概述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三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节监护
第五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一节自然人概述
一、自然人的概念
指因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二、自然人的住所
三、自然人与公民
公民——一切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自然人——一切具有生命形式的人
公民——用于公法领域
自然人——用于私法领域
民法中应使用自然人的概念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概念
指自然人在民法上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资格。
二、特征
(一)普遍性和平等性
(二)不可转让性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一)出生的标准
1、各国多采用全部露出说
2、我国:必须脱离母体、保有生命(二)出生的证明
1、户籍证明: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确
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
2、医院证明:补充、推翻户籍证明。
3、其他证明
(三)胎儿的保护
1、我国只在继承法领域予以保护。
继承法规定胎儿有继承权,应保留
胎儿的继承份额。
2、大陆法系国家有总括保护的趋势。
3、我国民法典应采用总括保护主义。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一)死亡的认定
标准不同,脑死亡说是趋势。
我国采用呼吸、心跳、脉搏停止、瞳孔放大的标准。
(二)死亡的证明
1、医院的死亡证明
2、无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簿上的死亡
时间为准。
(三)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赵某是一名记者,生前多次报道何某虐待家人的情况,使何某对其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但一直没有合适的机会。赵某死后,何某宣扬其与单位领导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伪造照片在其工作单位散发。
问:应否保护赵某的名誉权?
对死者人格利益予以保护的理由:
保护另一个民事主体继起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现实享有的权利。
死者的遗属基于特殊身份关系,对死者的人格利益拥有特定的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
第三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概念
自然人能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
事行为的能力。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划分的依据:
年龄:社会活动经验
精神健康状态:能理智地进行民事活动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
精神健全;
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能独自实施民事活动。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相适应的行为,其他活动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活动。
三、自然人无、限制能力的宣告
自然人为精神病人
利害关系人申请
——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四、无、限人可以单独实施的行为
小孙对其7岁的外甥允诺,若期末考试能在班里考第一名,就送一台游戏机。后外甥索要时以未成年人无订立合同的能力,赠与合同未成立为由拒绝。可否?
老李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将部分财产留给邻居照顾的2岁孤儿童童,可否?
(一)纯获利益的行为
(二)自由财产的处分行为
(三)日常生活中的定型化行为
第四节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
对无、限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
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二、监护人的设立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1、法定监护人
(1)父母是当然法定监护人
(2)父母双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
以上人员有顺序之分,但同一顺序中无人数限制。
2、其他监护人(其他亲属、朋友)
(1)本人愿意;
(2)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
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
3、协议确定监护人
4、指定监护人
(1)有关组织指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2)法院指定。
(1)是(2)的必经程序;
一经指定不得随意变更。
5、有关组织担任监护人
(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1、法定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
子女;有法定顺序。
2、其他监护人:经有关组织同意的
其他亲属朋友。
3、有关组织担任监护人
4、指定监护人
三、担任监护人争议的解决
包括争当监护人和互相推诿。
先由有关组织指定,不服的由法院在近亲属中指定。
监护人有法定顺序的,指定时应遵照。
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征求其意见。
甲是著名童星,收入丰厚。
其父乙欲从其收入中拿出1万元,资助甲生活困难的堂弟,可否?
其母用甲收入中的一小部分为甲的父亲买了一套楼房,该行为的效力如何?
四、监护人的职责
(一)照顾生活
(二)保护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利益
(三)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四)代理进行民事活动
(五)代理进行诉讼
(六)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
任
五、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致被监护人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有关人员和单位的申请,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资格。
六、监护的变更和终止
(一)监护的变更
1、自行协议变更
2、依法定程序变更
(二)监护的终止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行为能力
2、监护和被监护人的一方死亡
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监护人辞职
5、监护人被撤职
6、委托监护中委托关系消灭
七、特殊情形下的监护责任分配
甲乙是夫妻,有一子丙12岁。甲乙离异,丙随母乙生活,一天,丙致9岁的丁伤害,花去医疗费8万。如果:
乙有个人财产20万,甲有200万
乙有个人财产7万,甲有200万
乙有个人财产1万,甲有200万
上述情形下,二人如何承担责任?
(一)父母离婚后的责任分担
责任承担有先后之分:
1、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
担。
2、前者不能独立承担的,另一方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
(二)委托监护时的责任承担
甲有一子乙11岁,甲要出国学习1年,就委托其妹丙(乙的姑母)照看一年。二人约定:由甲每月支付给丙监护费2000元;若出现乙的侵权,甲、丙依2:8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6个月后,乙致同学丁受伤,花去医疗费1万元。丁的父母应如何主张该费用的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