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基础知识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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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基础知识7

一、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指行为人至他人损害时,(法律预先)推定其有过错,行为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承担侵权责任。

该归责原则仍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特点:

1、仍以“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决定性要素,即构成要件之一;

2、过错推定责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例举常见情形:行政诉讼)

当事人一方负有的举证责任越多,其面临的败诉风险就越大。

举证责任倒置,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中,只是改变了对“过错”这一要件的举证分配。

问:

过错责任中,当事人需要证明四项内容:

过错推定中,当事人需要证明三项内容;

过错推定责任的构成要件(与过错责任相同)

A、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

B、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民法上的过错:故意和过失,该要件由法律预先推定,无需原告举证)

C、受害人受有损害后果;

D、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民法上的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

在《侵权责任法》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行为类型:

“产品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

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例如:啤酒瓶爆炸:消费者诉求生产者和销售在承担连带责任;

餐饮业用酒精灯烧伤他人……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案例介绍:

苯丙酮尿症是由于体内苯丙氨酸代谢异常引起的。

“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在新生儿出生后三日内采集“足跟血”,一般不超过28天,越早越好。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袭人事件”。

宁波动物园“老虎袭人时间”。

第七十八条“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重大过失减责、故意免责)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亦称无过失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

指损害发生后,不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要件的归责标准。

特点:1、不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要件;

2、受害人对加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不负举证责任;

3、加害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并非绝对责任;

4、加害人不能以“主观没有过错”抗辩或免责,但可以以“法定免责事由”抗辩或免责;

5、该原则,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下才能使用。

无过错责任原则所适用的侵权行为类型有:

1、产品责任;

2、环境污染责任;

3、高度危险责任;

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5、特殊主体责任:监护人责任、用工类责任。

三、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法定减免责事由)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过错相抵:

A、主要适用于过错责任中;

B、依据法律明确规定,可适用于无过错责任中;

C、也可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中。

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受害人的故意,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唯一原因。

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即: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的“中断”。

A、第三人是独立于“受害人”和“加害人(侵权行为人)”之外的;

B、致害结果主要是由第三人造成的;

C、特定情况下,第三人承担责任不考虑其过错。

例如:某甲将乙推向马路,这时骑车人某丙将某乙撞伤;

甲持刀追杀仇人丁,丁慌不择路被驾驶机动车的戊撞死;

A将B打伤,由于医生怠于治疗,使B不治身亡。

注意区分:一因一果、多因一果、一因多果。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三十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

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1、目的:保护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2、针对不法侵害行为;

3、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不得先发制人或事后报酬);

4、针对侵权行为人本人实施;

5、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不得以而为之);

6、防卫行为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本质:牺牲较小的利益保全较大的利益。

四、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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