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法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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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概述

民法学概述

主体:
1
2
3
自然人
法人
其他 组织
调整对象: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ຫໍສະໝຸດ 特点: 1、法律地位平等 2、意思表示自由
比较:下列关系中哪些是平等主体? 1、财政部处罚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 2、公安局临时租用甲的房屋作办公楼。 3、婚姻登记机关与某一方当事人
4、婚姻登记之双方当事人
三.民法的多种含义

民法和商法一般有两种立法模式: 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

1、民商分立

民商分立,是指一国在民法典之外制定有 商法典,民法与商法为私法中并行的两个 部门法。


民商分立体制的形成并非出于理性的认识和 选择,而是由于历史传统的既成事实,即欧 洲大陆各国在资本主义早期发展中形成的商 人特殊阶层及其特殊利益,以及商人阶层自 身创造的商事习惯法和商事法庭。 民商分立制始于法国。1673年法国国王路易 十四颁布的《陆上商事条例》是第一部由国 家制定的商事法。1807年继《法国民法典》 之后制定《法国商法典》,确立了民商分立 的立法模式。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经济关系)

财产关系:亦称经济关系,指人与人之 间因财产利益所发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 社会关系。
特点: 以经济利益为内容。其利益可转让、可继承。
• 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财产归属关系:包括物质财产的归属关 系和非物质财产的专有关系; 2、财产流转关系:包括商品交换关系、投 资及盈利分配关系、劳动工资及劳动保险关 系、遗产继承关系



我国古代没有民法的概念。中华法系的突出 特征之一便是民刑不分。 对于客观存在的民事法律体系,历朝各代大 多以田、土、钱、债、户的律例加以调整, 但也仅以用刑罚制裁为限,其实质仍属于刑 法规范。 学界一般认为,我国的民法是从日本继受而 来。

民法学

民法学

民法学第一部分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民法学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新中国的民事立法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准则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第二节民事法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第三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第二节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三节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第四节监护第五节宣告失踪第六节宣告死亡第七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八节个人合伙第四章法人第一节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第二节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三节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四节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第五章民事权利的客体第一节物第二节行为第三节人格利益第四节智力成果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第三节附条件和夫妻显得民事法律行为第四节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代理概述第二节代理权第三节无权代理第四节代理关系的消灭第八章时效第一节时效概述第二节取得时效第三节诉讼时效第四节除斥期间第五节期间和期日第二部分第九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的本质第二节物权的类型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物权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第五节物权的民法保护第十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所有权的内容第三节所有权的取得第四节所有权的变更与消灭第五节物权的民法保护第十一章共有第一节共有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共同共有第三节按份共有第十二章相邻关系第一节相邻关系概述第二节相邻关系的基本准则第十三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的概述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第五节地役权第六节典权第七节探矿权和采矿权第八节取水权第九节渔业养殖权第十四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第二节抵押权第三节质权第四节留置权第五节让与担保权第十五章占有第一节占有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占有的内容第十六章债权总论第一节债的概念与法律特征第二节债的类型第三节债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第十七章合同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第二节合同的类型第三节合同的订立第四节合同的效力第五节合同的履行第六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第七节合同的终止第八节合同的担保第九节合同的解释第十八章人身权第一节人身权的概述第二节人格权第三节身份权第十九章民事责任第一节民事责任概述第二节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三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第四节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第五节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民法学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新中国的民事立法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准则1、民法基本特征 4:1:2、民法学基本内容7:1:民法总论2:物权制度3:债权制度4:人身权制度5:知识产权制度6:继承权制度7:民事责任制度3、调整对象2:1:财产关系2 人身关系4、基本准则6: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等价有偿原则4:诚实守信原则5: 公平原则6:禁止权力滥用原则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第二节民事法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1、民事法律关系内容2:1:民事权利2:民事义务2、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3):1) 1:财产关系2:人身关系2) 1:绝对关系2:相对关系3)1:物权关系2:债权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1}1:自然人2:法人3:社会组织2)1:权利主体2:义务主体4、民事法律关系客体:1:物2:行为3:智力结果4:人身利益和权力民事权利能力1:一般民事权利能力2:特殊民事权利能力1:生理死亡2:宣告死亡民事行为能力类型: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的设立方式:1:法定监护2:遗嘱监护3:指定监护监护终止的类型:1:自然终止2:诉讼中止法人的特征表现:1:社会组织2:程序法定3: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4: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的分类:1:公法人私法人2:社团法人财团法人3:公益法人营利法人4: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物的分类:1:不动产与动产2:特定物种类物3:主物从物4:原物孳息:1:自然孳息2:法定孳息5:流通物不流通物行为:1:给付行为2:劳务与服务行为人格利益的类型:1:生命权2:健康权3:身体权4:姓名权5:名称权6:肖像权7:名誉权8:隐私权智力成果的类型:2:专利3:商标4:技术秘密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1:诺成性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2:单务民事行为双务民事行为3:单方民事行为双方民事行为4:要式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代理的类型:1:法定代理2:委托代理3:指定代理诉讼时效的分类:1:普通诉讼时效2:特殊诉讼时效: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民法基础知识》课件

《民法基础知识》课件
性进行分类。
物与财产的法律性质不同,物是实体物 本身,而财产是权利,可以独立于实体 物存在。例如,当一栋房屋的所有权转 移时,房屋本身并未转移,但房屋所有
权这一财产权利已经转移。
05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 果的行为。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制度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 法权益。
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 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的能力。
机等。
物具有客观实在性,是存在于 人体之外的客观物体。
物具有有用性,即能够满足人 们生产或生活的需要。
物具有可支配性,即民事主体 可以对其行使民事权利。
财产
财产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具有经济 价值的权利的总称,包括物权、债权 、知识产权等。
财产具有可转让性,民事主体可以通 过法律行为将其财产权利转让给他人 。
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 服务机构等。
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04
物与财产

01
02
03
04
物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支配或 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 质实体。如房屋、汽车、电视
B

民法学讲义

民法学讲义

《民法学》讲义第一讲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效力贯穿民法始终,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集中反映了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针,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是民事立法、执法、守法及研究民法的总的指导思想。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认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其中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自愿原则反映了民法的法规特性;公平原则意在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平;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则对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以及个人利益与国家、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发挥双重调整功能。

本章着重介绍民法基本原则的相关基本问题.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我国的民事立法上,确立了以下几项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

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

只有在地位独立、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

自愿原则同样也是市场经济对法律所提出的要求。

在市场上,准入的当事人被假定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因此,民事主体自愿进行的各项自由选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障,并排除国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预。

王利明民法总论第一章

王利明民法总论第一章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 民法一词的来源
• 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第四,民法学
民商法
民法通则
单行民事法律
商法
公司法 证券法 票据法
海商法…
物权法 合同法
继承法
婚姻法…
•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有两种:
• 1、罗马式
2、亲属权:民事主体因血缘、收养等 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3、亲权与亲属权的区别
亲权
权利主体 权利主体的相 对人 父母 未成年子女 管教、保护、代理、财 产代管 不平等
亲属权
父母、子女、亲属 子女、父母、亲属
权利内容
当事人的地位
抚养、赡养
平等
案例1:评丑就是侵害名誉权——“网上评丑”案
法院认为:
学生参加高考,录取与否由学校有关政策 决定,原被告之间不构成民事赔偿的权利义务 关系。因而裁定驳回起诉。这个裁定否定了学 生与高校之间的入学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 关系。
学生与公立高校的入学关系应属于行政关 系。这对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学生,另一方则包 括高校及其相应的教育行政机关。
思考题
第一章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概述第一节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第二节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第三节民法的民法的特点特点第四节第四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第五第五节节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第六第六节节民法的适用民法的适用第七第七节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民法一词的来源民法一词的来源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案例2:我国首例高校招生案

第一部分民法学

第一部分民法学

第一部分民法学第一章民法总论(一)民法概述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性质4.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5.民法的法律渊源6.民法的适用范围(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法基本原则概述2.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3.平等原则4.意思自治原则5.公平原则6.诚实信用原则7.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8.绿色原则(三)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原理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3.民事法律事实(四)自然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3.监护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5.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6.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五)法人1.法人制度概述2.法人的成立3.法人的民事能力4.法人的分类5.法人的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6.法人的变更和消灭(六)非法人组织1.非法人组织概述2.非法人组织的设立3.非法人组织的财产责任4.非法人组织的解散(七)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2.民事权利的分类3.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八)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和特征2.民事法律行为分类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4.意思表示5.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6.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九)代理1代理制度概述7.代理权8.复代理9.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10代理关系的消灭(十)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概念和分类2.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3.民事责任的免除4.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民事责任5.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十一)时效制度和期间1.时效制度概述2.诉讼时效制度3.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4.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和延长5.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后果6.期间与期日第二章物权(一)物权编概述1.物权概述2.物权法概述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4.物权的行使与保护(二)物权变动1物权变动模式5.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6.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7.动产登记8.动产交付(三)所有权概述1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9.所有权的权能10所有权的取得11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四)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2.专有权3.共有权4.共同管理权5.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五)相邻关系1.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2.相邻关系的种类3.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六)共有1.共有概述2.按份共有3.共同共有4.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债权债务5.共有财产的分割(七)用益物权总论1用益物权概述2.准用益物权(八)土地承包经营权1.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5.土地经营权(九)建设用地使用权1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5.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别规则(十)宅基地使用权1.宅基地使用权概述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3.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H)居住权1.居住权概述2.居住权的设立3.居住权的效力(十二)地役权1.地役权概述2.地役权的取得3.地役权的效力4.地役权的消灭(十三)担保物权总论1.担保物权概述2.担保合同3.担保物权的消灭(十四)抵押权1.抵押权概述2.抵押权的设立3.抵押权的效力4.抵押权的实现5.不动产抵押权的特别规则6.动产抵押权的特别规则7.浮动抵押权的特别规则8.最高额抵押权的特别规则(十五)质权1.质权概述2.动产质权3.权利质权(十六)留置权1.留置权概述2.留置权的成立3.留置权的效力4.留置权的实现(十七)担保物权之间及其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与协调1.竞存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顺位规则2.不动产抵押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规则3.不动产上抵押权与利用权的冲突与协调4.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责任顺序与责任分担(十八)占有1.占有概述2.占有的分类3.占有的取得、变更与消灭4.占有的效力5.占有的保护第三章债权(一)债的一般原理1.债的概念及特征2.债的要素3.债的分类4.债的法律适用(二)合同与合同法导论1合同的概念与特征5.合同关系6.合同的分类7.合同法的概念、特征与调整对象(三)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拘束力2.要约3.承诺4.特殊形式的要约与承诺5.强制缔约6.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7.缔约过失责任(四)合同的内容和形式1.合同的内容概述2.格式条款3.免责条款4.合同的形式(五)合同的履行1.合同的履行概述2.履行的具体规则3.涉他合同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六)合同的保全(七)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合同的变更2.债的移转(八)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的消灭的一般原因3.合同解除(九)违约责任1.违约责任概述2.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十)典型合同1.买卖合同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3.赠与合同4.借款合同5.保证合同6.租赁合同7.融资租赁合同8.保理合同9.承揽合同10.建设工程合同11.运输合同12.技术合同13.保管合同14.仓储合同15.委托合同16.物业服务合同17.行纪合同18.中介合同19.合伙合同(十一)准合同1.无因管理2.不当得利第四章人格权(一)人格权概述1.人格和人格权的概念2.人格权与其他权利3.自然人死亡后人格权的保护(二)一般人格权1.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2.一般人格权中的价值内涵3.一般人格权的功能4.一般人格权的司法适用(三)具体人格权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2.姓名权、名称权3.肖像权4.名誉权、荣誉权5.隐私权6.其他人格利益(四)人格权的保护1.人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2.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及其保护3.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第五章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与基本原理1侵权责任法基本问题2.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3.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承担4.减轻与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二)损害赔偿1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与损害赔偿概述5.人身损害赔偿6.精神损害赔偿7.财产损失赔偿(三)关于责任主体特殊规定1.监护人责任2.用人者责任概述3.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5.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四)过错侵权责任1.医疗损害责任2.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五)无过错责任1.产品责任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3.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5.高度危险责任参考书目:1.《民法学》编写组:《民法学》(第一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

民法学讲义(总论部分)汇总

民法学讲义(总论部分)汇总


二 平等原则
•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 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 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 具有平等的地位; • (3)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 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 给对方;
二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 因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 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 承担的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 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 (二)公平原则
• 公平原则主要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的
权利和义务应当对等。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
平的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 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 诚实信用原则

•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
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 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 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 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 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 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学1

民法学1

2、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以人身利
益为内容的、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
关系,它又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种。
人身关系的特点如下:
第一,主体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和等 级关系;
第二,与人身不可分离,基于人身利益所享 有的人身权不可抛弃和不得被剥夺; 第三,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但有时可转化 为财产利益。
“我的光荣不在于打 胜了四十个战役,滑 铁卢会摧毁这么多的
胜利……,但不会被
任何东西摧毁的,会
永远存在的,是我的
民法典。”
2、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
该法以《学说汇簒》为基础,分五编, 共2285条。 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 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 继承法。
《德国民法典》立法技术高超,体系合理、条理清 晰、逻辑严密,这一特点一直为人们所称道。 法典创造性地设“总则”一编,对整部法典的基本 制度和原则作出概括性规定,后面各编则是对总则 的扩充和具体化。 这一立法思路极具特色,为后世各国立法所效仿。
民 法 学
学习民法,不仅在于学习一门重要的法律
科目,亦非纯为准备考试,乃在培养获得法律
思维、理性判断事物的能力,并能精要的汇融
了解规范债之关系、物权、亲属、继承等社会 生活的基本原则,更深刻地认识以人为本的司 法秩序,及其所要维护、促进、实践之人的尊 严、价值及自由、平等的理念。
——王泽鉴
第一编 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其中第三表至第八表属于民法规范。 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罗马法大全,它由四个 部分组成,即《优帝法典》、《学说汇纂》、 《法学阶梯》、《优帝新律》。
罗马私法除诉讼法部分外,实体法分人 法和物法两部分:

第一章-民法基础知识ppt课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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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7年10月社会主义革命后,在苏联新经济政策的历史 背景之下,在列宁同志的亲自主持制定之下,1922年颁 布了《苏俄民法典》,它是社会主义时期商品交换的最 一般的行为规则。我国现阶段的《民法通则》以及未来 将制定的《民法典》,是我国民事行为最一般的规则。
• 民法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 身关系。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 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 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 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 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全部范围或部分区域有效。 地方性法规的基本特征在于:立法主体只能是地方国家 机关,任务是解决地方问题;有更多的关系需要处理, 比中央立法更复杂、具体;具有从属与自主两重性;城 市地方性法规在整个地方性法规中逐渐占据重要位置。 地方性法规的作用主要有:使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大政方针得以有效实施;解决中央法律、法规不能 独力解决或暂时不宜由中央解决的问题;自主地解决应 由地方性法规解决的各种问题。地方性法规要坚持两条 基本原则:一是体现地方特色。二是与宪法、法律、行 政法规不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 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 三、民事法律关系
• 1.概念
• 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即为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 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 (1)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例如物权关 系,其是人与人之间因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 民法的基本原则实际就是商品交换的最基本的要求。商 品要进行交换,则双方当事人就必须处于平等的地位, 平等、自愿地进行商品交换;商品交换的最大特点就是 等价有偿,所以等价有偿就成为了民法的基本原则;这 样一种商集体、公民合法利益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 原则。

《民法总论》提要

《民法总论》提要

《民法总论》提要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及解释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概念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

二、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法1、社会可以分为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法。

市民社会,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指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社会。

市场上发生的各种交易,均为市民社会关系,市民就是市场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商人是最典型的市民,包括商会,我国已经建立;第二层次是指各种社团组织发展起来了,社团制定自己的规章以自律,知识人中形成了各种自由职业者,他们可以自由择业,行业自律,是脱离国家政治关系的市民社会的一部分。

这一层次的市民社会,我国正在形成中;第三层次是不受国家支配的各种社团有效地决定并影响国家的政策,国家的政治活动以市民的利益、意志为导向,一个真正民主的社会建立起来,在一切专制社会条件下形成的各种本末倒置的关系被彻底颠倒过来了。

这是我国市民社会的发展方向。

我国民法就是调整上述市民关系的法。

2、从社会发展历史看,“民法”不仅源于罗马“市民法”,而且市民社会的存在及发达程度决定民法的存在及发达程度“民法”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Juscivil),日本学者明治前后将西方的市民法译为民法,系因当时日本尚不是市民社会,只有相对于天皇的封建臣民。

但维新后形成市民社会,日本民法的目标是建立和发展日本的市民社会,因此,民法的本质是市民法。

我国清未变法,民法一词传入我国,起草了大清民律,特别是国民党政府于1928—1930年间制定并公布实施《中华民国民法》各编。

古罗马是商品经济社会,是市民社会,因此民法发达,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后两法融合为《罗马法大全》。

欧洲中世纪以农业经济为基础,商品经济不发达,有相应的日尔曼法,没有民法典。

资本主义是市场经济,是市民社会,各国均有先进的民法,大陆法系各国有民法典,英美法系有财产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

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承认商品经济的存在,有民法典,但民法实际是落实国家计划的工具,基本不存在市民社会,民法不发达。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讲义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绪论一.民法的概念和含义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以法律调整的主体地位的不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近代民法一词,不是我国的本土语言,是一个舶来品,源头来自罗马法的Jus civil,(即市民法之意),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前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

公元三世纪后,罗马帝国对居住在罗马境内的所有人均赋予市民权,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分就消失了。

Jus civil一语遂成为罗马法的总称,此后欧洲各国即以此命名各国的民法。

19世纪时,日本引进西方的法律文明,日本学者根据荷兰语译为民法。

我国历史上属于中华法系,没有法律领域之分,即所谓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也不具备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

一直到清朝末年,准确地说是光绪28年,即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

1907年,光绪帝派修律大臣到日本考察,邀请日本法律学者帮助起草民法典。

1911年,民法典起草完成,称为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

这部民法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构成,共1569条,基本上是照搬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内容。

但这一部民法典未及正式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四.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体系就是民法的规定或者法律条文以什么方式组合在一起。

民法的体系结构因不同的法系而有很大的不同。

现看一下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结构严谨的民法典,每一条民法条文都是以一个概念为基础形成的,不同的条文根据基础性的概念组成规范群,一个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各个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整个民法典。

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有两种基本的类型。

一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编式的构造体系,称为法学阶梯式,即法典分为人、物、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三编。

(完整word版)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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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一、名词解释:1、Kii: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渊源:是民專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简答题:♦民法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人身关系:与人身不町分离,基丁•彼此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财产关系:民爭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眾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半主体的合法民爭权利;民法的规范冬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罪全然是私法,因为民法总则中关丁•人格和身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人的介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而规定的,属于强行法,即公法。

但民法人部分规定仍属于町以以当爭人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真有自利性。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它是鍛典型的成文法。

(包括民法典、其他有权机关的民爭立法文件)2、习惯:己经在社会中出现并经长期反复适用,为一般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的行为规范。

3、判例:公开的、只令先例拘束性、彼普遍化的,由校高级别法院制定或认町的法院判决。

4、学理:经法院采用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的观点。

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确定出弔人权利义务关系之依据的有关卞实本身的规定。

同法族的外国法:占罗马法以及现代人陆法系诸国的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右•规泄而适用国际惯例。

民法的适用范用:民法的适用范闱指民法的效力。

1、对人的适用范围: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合伙。

2、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我国驻外使馆和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民法学资料

民法学资料

《民法学》指导(1)第一部分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德国学者冯·图尔说:“权利是私法的核心概念,同时也是对法律生活多样性的最后抽象。

”权利构建了民法的核心内容,整个民法就是以权利为中心而构建的体系。

学习民法就是学习民事权利体系。

对民事权利分类及其各自特征的掌握是我们学习民法的起点。

与民事权利紧密相列的概念是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三者的逻辑联系在于:有民事权利,必有相应的民事义务,反之亦然;违反民事义务,必然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三个概念及其分类,即是学习民法的基本概念,也是民法的基本常识。

基于认识问题的逻辑顺序,我们先从民事权利及其基本的分类开始讲起一、民事权利及分类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法律赋予主体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实际上是确定人们享有利益和实现某种利益行为的范围或限度。

在法定限度内,权利主体可以依自己的意志享有某种利益,或者依自己的意志去实现某种利益,由此表现出权利的意志因素,反映出权利人的行为自由。

㈠.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这是以权利内容的性质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不具有专属于性;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具有专属性。

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

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㈡.绝对权与相对权这是以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所作的分类。

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莫过于债权。

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世权。

民法学基础整理(一)

民法学基础整理(一)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的客体。

3、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

4、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 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5、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6、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独立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7、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违约行为以及其他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9、宣告失踪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处理某财产关系的一种制度。

10.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自然人失踪达一定期间后, 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以便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11、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2、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13、合伙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14、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志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15、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16.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的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的行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

17、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学 第一章PPT课件

民法学 第一章PPT课件

(一)平等主体
1、主体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国家)
2、平等
机会平等(形式平等) 结果平等(实质平等)
16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财产:对人具有经济价值的事物。
有形财产:物 无形财产:智慧财产,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
财产关系:基于财产的支配与流转而形成的社 会关系。
财产支配关系: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 而发生的社会关系(静态) 。
答案:ABC
19
以下哪些为民法所调整?
1. 王某因非法印刷商标被罚款 2. 专利局对张某的发明专利予以宣告无效 3. 某市人民政府罢免该市某局局长职务 4. 甲乙两村因某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 5. 甲邀请乙一起旅行,后来甲取消了旅行计划 6. 公民甲与公司乙签订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 7. 甲乙两公司之间发生的租赁合同纠纷
答案:4、6、7
20
以下哪些为民法所调整?
8. 张某与其弟弟之间因继承发生的纠纷 9. 李某与任职的公司之间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 10. 林某与某交警队因罚款数额发生的纠纷 11. 税务局多收个体工商户甲500元税款 12. 工商局吊销某公司的营业执照 13. 甲收养了9岁的露露 14. 李某将自己的自行车赠与给好友王某
《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 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与人身关系。”
《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 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4
二、民法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15
以是否仅表现为民法典为标准。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法考基础课讲义1(第一章之一)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法考基础课讲义1(第一章之一)
• 消法、劳动法 • 格式合同法律规制
三、自愿原则
• 《民法典》第5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 表述为“意思自治”或“私法自治”更佳 • 民法最基本的理念,由民法的私法属性所决定 • 不仅表现为民事主体的自主决定,更应强调法 秩序(公权力)对此种决定的尊重
2021 民法基础课
2021年元月4日起 持之以恒,水滴石穿
说在前头
民法基础课程的基本内容(课程结 继承法 人格权法
基础课对应的规范体系
• 《民法典》
• 七编基本与民法学的体系相吻合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 围绕《民法典》的民事类司法解释 • 2020年12月,司法解释清理工作概览
• “平等主体”及平等原则(民总第4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 律地位一律平等)
• 关于公法、私法区分的一般理论介绍
• 利益说;主体是否平等;决定是否自由等 • 公法:法无授权,(公权力)不可为;法不禁止,(私主体)皆可
为 • 私法:私法自治(契约自由;尊重当事人自治);权利救济(而非
制裁)
• 《九民纪要》“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会议认为,合同 是市场化配置资源的主要方式,合同纠纷也是民商事纠纷的 主要类型。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坚持鼓励交易原则,充分尊重当 事人的意思自治。 ”
(二)实质民法 • 调整私法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
• 法律渊源问题
《民法总则》第10条
• 《民法总则》第10条:处理民事关系,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 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序良俗。
• 《民法总则》第6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 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民法学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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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参考资料第一篇总论1、平等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因为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必然要求法律赋予主体地位平等的地位。

平等原则的主要表现有: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这既包括主体的主体资格平等,也包括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各自独立;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平等保护;4民事主体的责任平等。

2、民法的适用的原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3.例外法规定排除一般规定4.具体规定优于一般性条款。

3、监护人的职责?⑴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⑵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⑶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⑷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4、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具有以下特征:有益性;客观性;法定性。

物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

具有下列特征:须存在于人身之外;须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须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其特征:⑴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⑵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⑶有价证券的支付义务人有单方的见券即付的履行义务。

5、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抵销权)6、★滥用权利,是指权利人不正当地行使权利,损害社会利益或他人利益。

其构成条件:⑴行为人有权利;⑵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损害了他人或社会利益;⑶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7、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特征:⑴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⑵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⑶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

第一章 民法学基础

第一章 民法学基础

第一章民法学基础第一节民法的概念1、概念: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词源古罗马法中的jus civile(市民法)和jus gentium(万民法)法国民法典driot civil(市民法)日本学者翻译为“民法”清末《大清民律草案》1929《中华民国民法典》3、民法的含义1)法律部门2)民法典3)民事法律规范4)民法学第二节民法的起源大陆法系的渊源——罗马法编纂罗马城邦国家间的贸易往来使商品生产高度发达,和一批优秀的法学家的存在,导致罗马法成为“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立法”。

6世纪罗马帝国的法典编纂《罗马法大全》(又称《国法大全》、《民法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新律》)罗马私法的体系资本主义民法的产生中世纪封建制度对个人权利的漠视导致私法的倒退近代资本主义民法的产生背景1、封建制的崩溃和资产阶级的兴起,要求人身独立、保护私有财产、经济自由2、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私法自治有代表性的资本主义民法典1)法国民法典(1804)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失责任三大原则2)德国民法典(1896)创立“五编制”3)日本民法典(1898)拿来主义4)瑞士民法典(1907)民商合一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大陆法系起源于罗马法,以民法典为中心(民法法系),制定法为法的主要渊源。

德国民法典的极端理性化与瑞士民法典的概括抽象化。

大陆法国家判例的作用▪普通法系(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核心,不存在民法典。

民法由财产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构成。

普通法国家的制定法的作用我国民法的产生发展1922年苏俄民法典(总则、物权、债、继承)中国的民事立法史1、古代民刑不分。

商品经济不发达、中央集权、以礼代法2、近代民事立法: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1929年《中华民国民法》3、解放区和建国初期民事立法:婚姻法、土地法、废除伪法统4、新中国民法典起草过程:第一次1954-1956;第二次1962-1964;第三次1979-1982;第四次1998-2002.12.17(民法草案提交九届人大审议);第五次20XX《物权法》、20XX《侵权责任法》为标志第三节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权利法1)民法是权利宣言书,以保障民事权利为内容“权利和权力”2)民法是以权利为中心的规范体系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方式、权利的分类(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权利的保护.3)民法以权利为本位“权利和义务”2、民法是私法1)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利益说、意思说、主体说)2)划分公私法的意义:尊重意思自治,尊重私权、明确法律责任的性质3、民法是市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1)独立的主体——经济人、市民阶级2)所有权关系——商品所有者3)债权关系——商品交换第四节1、民法的调整对象2、民法的调整方法. .第五节1、传统民法的体系2、传统民法的体系-23、我国现行民法的体系1、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2、民事主干法:《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担保法》、《收养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单行法,以与《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道路交通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规范3、民事特别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4、商事特别法:《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海商法》等缺点:缺乏一部系统的基本法——《民法典》,导致民法法律体系不够严谨、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不协调,民法和商法的关系也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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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学基础
第一章民法学基础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1、概念: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词源
古罗马法中的jus civile(市民法)和jus gentium(万民法)
法国民法典driot civil(市民法)日本学者翻译为“民法”
清末《大清民律草案》1929《中华民国民法典》
3、民法的含义
1)法律部门
2)民法典
3)民事法律规范
4)民法学
第二节民法的起源
大陆法系的渊源——罗马法编纂
罗马城邦国家间的贸易往来使商品生产高度发达,和一批优秀的法学家的存在,导致罗
马法成为“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立法”。

6世纪罗马帝国的法典编纂《罗马法大全》(又称《国法大全》、《民法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新律》)
罗马私法的体系
资本主义民法的产生
中世纪封建制度对个人权利的漠视导致私法的倒退
近代资本主义民法的产生背景
1、封建制的崩溃和资产阶级的兴起,要求人身独立、保护私有财产、经济自由
2、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私法自治
有代表性的资本主义民法典
1)法国民法典(1804)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2)德国民法典(1896)创立“五编制”
3)日本民法典(1898)拿来主义
4)瑞士民法典(1907)民商合一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
大陆法系起源于罗马法,以民法典为中心(民法法系),制定法为法的主要渊源。

德国民法典的极端理性化与瑞士民法典的概括抽象化。

大陆法国家判例的作用
▪普通法系(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核心,不
存在民法典。

民法由财产法、合同法、侵权
行为法等构成。

普通法国家的制定法的作用我国民法的产生发展
1922年苏俄民法典(总则、物权、债、继承)中国的民事立法史
1、古代民刑不分。

商品经济不发达、中央集权、以礼代法
2、近代民事立法: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1929年《中华民国民法》
3、解放区和建国初期民事立法:婚姻法、土地
法、废除伪法统
4、新中国民法典起草过程:第一次1954-1956;第二次1962-1964;第三次1979-1982;第四次1998-2002.12.17(民法草案提交九届人大审议);第五次2007年《物权法》、2009年《侵权责任法》为标志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权利法
1)民法是权利宣言书,以保障民事权利为内容“权利和权力”
2)民法是以权利为中心的规范体系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方式、权利的分类(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权利的保护
3)民法以权利为本位“权利和义务”
2、民法是私法
1)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利益说、意思说、主体说)
2)划分公私法的意义:尊重意思自治,尊重私权、明确法律责任的性质
3、民法是市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1)独立的主体——经济人、市民阶级
2)所有权关系——商品所有者3)债权关系——商品交换
第四节
1、民法的调整对象
2、民法的调整方法
第五节
1、传统民法的体系
2、传统民法的体系-2
3、我国现行民法的体系
1、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
2、民事主干法:《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担保法》、《收养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单行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道路交通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3、民事特别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
4、商事特别法:《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海商法》等
缺点:缺乏一部系统的基本法——《民法典》,导致民法法律体系不够严谨、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不协调,民法和商法的关系也不明确。

4、我国民法草案的体系
2002年底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民法草案》共分九编,共有1209条。

第一编总则
第二编物权法
第三编合同法
第四编人格权法
第五编婚姻法
第六编收养法
第七编继承法
第八编侵权责任法
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第六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法与商法
1、商法的起源:中世纪商人之间的习惯法
2、两者间联系:私法性、普通法与特别法
3、两者间区别:主体、调整对象、具体制度
4、民商分立(法、德、日、西、葡、荷、比)和民商合一(瑞士、意、俄、中)
二、民法与经济法
1、经济法含义的变迁纵横统一说、经济行政法说、社会经济法说(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消费者法等)
2、两者间区别:性质、主体、社会关系、方法、目的
三、民法与劳动法
1、劳动法与民法的分离
2、两者的区别:性质、目的、调整对象、调整原则和方法、内容
3、劳动合同和民法上的雇佣合同
第六节民法的渊源
法律的渊源指法律的来源或法律的表现形式。

我国民法的渊源
一、制定法
1、宪法中的民事规范(私有财产所有权、婚姻自主权、受教育权等)
2、民事法律(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担保法、继承法、收养法等)
3、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房屋拆迁条例、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
4、地方立法机构和政府根据宪法授权制定的地方法规(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二、司法解释
立法机关授权最高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等
三、习惯
经过最高人民法院认可的民间习惯。

日本“民事裁判有成文法者,依成文法;无成文法者依习惯;无习惯者,应推考条理裁判之。


四、法理和判例
法理包括学说和判例,通过法院判决体现出来的法理是判例法的基础。

我国判例的意义:1)有助于法官正确适用法律;
2)有利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五、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七节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对人的效力
属地主义:中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均适用中国的法律,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外交豁免权问题
属人主义:中国人在国外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一定情况下可以适用中国法律。

如婚姻关系
我国采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为辅(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二、空间效力
全国性法律适用于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被视为我国领域的我驻外使领馆、公海上航行的我国船舶和航空器。

地方法规仅适用于其管辖区域。

三、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溯及效力。

原则上新法没有溯及力。

(合同法解释)
第八节民法适用的原则
1、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
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规章
2、新法优先于旧法
3、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
例:合同法优先于民法通则
4、制定法优先于法律解释
5、强行法优先于任意法
民法规范适用的三段论
大前提:完全的法律规范
法律适用首先需要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
小前提:实际发生的案件事实
其次,对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
构成进行分析
结论:对该案件赋予大前提的法律效果
最后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将法律效果适用于具体案件
例:A公司在与苹果公司合作中得知其将要推出的Ipad的规格,其员工将该信息透露给了B公司,B公司得以在苹果公司Ipad推出之前仿制了一批山寨Ipad,给苹果公司造成损失。

苹果公司是否可以要求A、B公司赔偿?
合同法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8民法的解释与适用
一、民法的解释
对民事法律规范进行说明和补充,寻找可以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法律规范。

二、民法解释学的任务
1、寻找可以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法律规范
2、没有可适用的法律规范或法律规范不完整
时进行漏洞补充
3、法律规范的适用结果导致不公平时进行变通适用
4、法律规范不确定时进行价值补充
1.8民法的解释与适用
三、民法解释学的方法
1、文意解释:按照字面含义进行解释
2、关联解释:按照内在逻辑和体系进行解释,包括体系解释、反面解释、类推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等
3、历史解释:立法的社会环境,立法的动机
4、目的解释:符合法的客观目的
5、合宪解释:宪法的效力优先
1.9民法学的学习方法
1、掌握基本理论
民法内容博大精深,必须掌握民法的体系和基本原理才能事半功倍。

理解比死记硬背重要。

2、熟悉法律条文
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在学习方法上的不同:演绎和归纳,法条和案例
3、案例分析
学会运用理论分析具体社会关系和事件,确定正确的法律关系,选择适用正确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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