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修改稿)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切实增强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目标考核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情况的考核。
考核对象为已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处于调试运行阶段的污水处理厂除外)。
城镇污水处理厂,是指城市、县城和建制镇以生活污水为主的污水处理厂,不包括工业污水处理厂和关停的污水处理厂。
省建设厅和省环保厅负责联合确定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污水处理厂名录,每年1月底前公布。
第三条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平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工作由各级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省建设厅、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实施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的考核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制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的考核工作。
第五条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由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达标率、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理、运营单位具备条件、信息公开及信息报送等5项指标构成,总分100分(考核评分标准附后)。
各设区市、县(市)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动态管理辖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按一厂一档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台帐和档案,为考核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
污水处理厂要按要求将有关运行数据信息公开,相关部门监管数据也要共享互通。
第六条考核工作分季度进行,考核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年3、6、9、12月份。
其中,6月份进行半年考核,12月份进行年度考核。
一季度和三季度考核内容适度从简,主要考核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达标率等相关指标。
半年考核在季度考核基础上,增加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比较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年度考核工作由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组织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评分标准,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座谈等方式,对全省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进行考核并量化评分。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陕建发[2010]271号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正文:----------------------------------------------------------------------------------------------------------------------------------------------------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陕建发[2010]271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城管局),西安市水务局,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环保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环保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办法》,结合《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系统》,现将2010年前三季度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情况通报如下:一、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截至2010年三季度,我省纳入全国污水处理信息系统已建成运营污水处理厂52座,污水处理能力达到197.35万立方米/日,实际已完成投资44.73亿元。
10个设市城市和杨凌示范区纳入全国污水处理信息系统已建成运营污水处理厂19座,污水处理能力148万立方米/日。
全省有31个县建成并运营的污水处理厂纳入全国污水处理信息系统,占县城总数的38.75%,处理能力达49.35万立方米/日。
按照省厅《关于加强2010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10]84号)的要求,我省今年的任务是建成污水处理厂50座,开工建设污水处理厂23座。
截至9月底,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系统》的统计,已投入运行17座,在建47座(其中有4座在建污水处理厂不在任务中),未开工20座。
在建的47座城镇污水处理厂,设计能力141.8万立方米/日,计划投资41.22亿元,配套管网长度1281.39公里,有21座处于联合试车阶段,26座处于土建施工和设备安装阶段。
二、建成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与污染物削减情况截至三季度,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累计处理水量38732.47万立方米,COD削减量15.86万吨。
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监督和考核,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和水环境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考核暂行办法。
第二条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的目的是评估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全面推进。
第三条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运行效果及运维维护等方面。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指标第四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面的考核指标包括:1、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划设计的合理性和科学性;2、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合规性和进展情况;3、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设备质量和技术性能;4、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资效益。
第五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方面的考核指标包括:1、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废水收集能力和传输效率;2、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监测及数据上报情况;3、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设备运行率和故障处理能力;4、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及维护水平。
第六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方面的考核指标包括:1、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达标率;2、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和处理能力是否稳定;3、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对周边水环境的影响及控制情况。
第七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维护方面的考核指标包括:1、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设备运行维护记录是否完整;2、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保养情况,设备更新和改造情况;3、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急预案及实施情况。
第三章考核流程及方法第八条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考核流程如下:1、设立考核组织机构,明确考核责任和权限;2、制定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内容、指标、要求和权重;3、开展考核工作,包括实地考察、数据审核及设施检测;4、对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和分析,形成考核报告;5、根据考核结果,制定相关整改措施,并跟踪检查落实情况。
第九条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采用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其中定量评估占总分的70%,定性评价占总分的30%。
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细则
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细则(试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1月·编制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细则(试行)编制说明1、为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规范运行管理,提高处理效益,保护城镇环境,特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重点对有效处理量、生产运行、设施设备、化验分析、安全管理、能耗及成本、其它等七个方面进行考核评分。
3、国家及相关部门已有标准规定的,如氯气、用电安全等,本《细则》不再另作规定,但对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执行情况应纳入考核,尤其是涉及安全的部分;4、本细则编制依据(1)CJJ60-94《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2)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3)鄂建[2009]114号《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通知(4)鄂建[2010]129号《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5)中国供水排水协会全国污水处理厂绩效考核标准(6)CJ/T51-2004《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7)GB11984-2008《氯气安全规程》(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9)GB 50334-2002《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10)CJ/T 249-2007《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泥质》(11)建城[2009]23号《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12)DL 408—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5、对不具备脱氮除磷工艺的污水厂,仍须按GB 18918-2002检测项目检测水质,其免于考核的指标,应由主管部门及环保部门给予批复。
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细则(试行)一、有效处理量(共15分)自评得分:分检查得分:分自评总得分:分检查总得分:分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细则(试行)二、生产运行管理方面(共17分)自评得分:分检查得分:分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细则(试行)三、设施设备管理方面(共15分)自评得分:分检查得分:分四、化验分析方面(共15分)自评得分:分检查得分:分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细则(试行)五、安全管理方面(共12分)自评得分:分检查得分:分六、能耗及成本方面(共10分)自评得分:分检查得分:分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细则(试行)七、其它方面(共16分)自评得分:分检查得分:分附表一:水质分析得分计算表附表二:泥质分析得分计算表附表三:污水处理厂运行成本分类单位:元附表四:相关岗位职责。
污水处理站考核制度
污水处理站考核制度引言概述:污水处理站是城市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行情况直接关系到环境质量和公众健康。
为了保障污水处理站的正常运行和提高其处理效果,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即考核内容、考核方法、考核指标、考核周期和考核结果的使用,详细阐述污水处理站考核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考核内容:1.1 运行管理:包括污水处理站的日常运行情况、运行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方面的考核。
1.2 设备维护:考核污水处理站的设备维护情况,包括设备维护记录的完善性、设备维修的及时性等。
1.3 安全管理:考核污水处理站的安全管理情况,包括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应急预案的完备性等。
二、考核方法:2.1 定期检查:定期派人对污水处理站进行检查,对运行管理、设备维护和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估。
2.2 抽样检测:抽取污水处理站的运行数据和设备维护记录进行检测和分析,以评估其运行情况。
2.3 随机抽查:随机抽查污水处理站的运行人员,了解其对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理解和执行情况。
三、考核指标:3.1 运行情况:包括污水处理站的处理效果、处理能力和运行稳定性等方面的指标。
3.2 设备维护:考核设备的完好率、维护记录的完整性和设备维修的及时性等指标。
3.3 安全管理:考核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等指标。
四、考核周期:4.1 日常考核:对污水处理站的运行情况、设备维护和安全管理等进行日常考核,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2 季度考核:每季度对污水处理站进行全面考核,评估其运行情况和管理水平。
4.3 年度考核:每年对污水处理站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其整体运行情况和管理效果。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5.1 管理改进:根据考核结果,对污水处理站的运行管理、设备维护和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改进和优化。
5.2 奖惩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秀和不达标的污水处理站进行奖励或处罚,以激励其改进和促进管理水平的提升。
陕西省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
陕西省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提高污水处理效率,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CJ/T51)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考核对象为设区市、县(区)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考核内容主要为部门职责、监督管理、污水处理厂运行和维护等。
具体考核量化标准见《陕西省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及评分方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县(市)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具体工作由省城市节约用水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程序第五条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住建厅对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进行考核;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组织市本级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考核的自查,并对所辖县(市)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进行考核。
第六条县(市)级自查。
每年8月底前,各县(市)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依据《陕西省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及评分办法》,完成县(市)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规范化管理考核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上报市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市级考核。
每年9月底前,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依据《陕西省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及评分办法》,完成市本级污水处理工作规范化管理考核的自查和对辖区内各县(市)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的考核。
每年10月15日前,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将本辖区污水处理工作的自查报告、考评结果、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书面材料报送省住建厅。
污水处理站考核制度
污水处置站考核制度调动操作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确保污水设施的有效运行,为确保污水设施的有效运行,体现奖惩分明,根据我本污水站的具体情况,特制订如下考核制度。
一、考核范围:污水站全部操作人员。
二、考核内容:从劳动纪律,工作表现能源消耗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评,平均百分考核制,根据考核结果,在绩效得分中扣减。
劳动纪律:1、严格遵守工厂的相关规章制度,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无故迟到或早退一次视情节扣3~5分。
2、严格执行换位考勤,中途不得无故离岗,如缺考勤一小时以内扣3分,二小时以上的扣8分并作半天事假处置,超过4小时以上的按一天事假处置。
3、上班时间不得干私活和与自己的工作不相关的情况(除临时布置的任务外),如发现一次扣3分。
4、有事需办理离好任何手续,特别情况没来得及办理的需及时补办手续,无故不上班又没任何手续的,按旷工处置。
工作表现:1、发扬团队精神,树立全局观点,工作中又互相推脱、扯皮,如因个人因素影响部门工作的,视情节扣8~10分。
2、客气学习和讨教,又能增加自身素质,提升自己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技术水平。
工作中有创新,又能改善工作方法,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提升工作效率,对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不能及时解决又不及时报告的,视具体情况扣5~8分。
3、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对无理取闹,值班期间脱岗、睡觉、酗酒,违反一次扣10分。
4、做好卫生责任区内的卫生,保持卫生,清洁整齐,物品摆放整齐,不合要求一次扣2~3分。
5、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员需提前10分钟上岗,双方当面检查交接班内容,并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名,如缺少一次扣3分。
6、按时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对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或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扣除当月的全部考核奖金和30%的当月工资。
三、能耗(运行成本)1、操作人员要随时观察调节池水位,到肯定的水位开机,避免频繁启动电器而影响电器接触点的使用寿命,尽可能水泵满负荷运行,降低电耗成本。
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考核,提高污水处理效率和水环境质量,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依据《城镇污水处理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考核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三条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情况;2.污水处理效率;3.污水处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管情况;4.污水处理工作的创新和技术推广;5.污水处理工作的环境效益;6.污水处理工作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考核方法考核方法主要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包括但不限于:1.报表分析;2.监测数据统计分析;3.巡查和检查;4.随机抽样调查;5.用户满意度调查。
第三章考核程序第五条考核周期考核周期为一年,从每年的1月1日到次年的12月31日。
第六条考核流程1.编制考核方案:根据考核指标和要求,制定当年的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方法等。
2.数据统计与分析:对各地区、各污水处理厂提交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
3.考核现场检查:组织考核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查看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管理情况等。
4.汇总评估:根据数据分析和现场检查等结果,对各地区、各污水处理厂进行综合评估。
5.发布考核结果:将考核结果向各地区、各污水处理厂公布,并提出改进要求和建议。
第四章考核标准第七条考核等级根据考核结果,将各地区、各污水处理厂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等级。
第八条考核奖惩措施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地区、污水处理厂给予奖励,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地区、污水处理厂进行批评和督促整改,并可相应降低其运行维护费用的补助。
第九条考核结果的使用考核结果将作为评估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用于评价该地区、该污水处理厂的绩效,并用于相关资金扶持和项目评估等决策。
第五章附件附件一: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方案附件二:考核报表样本附件三:污水处理设施现场检查表附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城镇污水处理法》:是我国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工作制定的法律,旨在加强城镇污水处理的管理和监管,保护环境和水资源。
邢台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考核办法
附件1:邢台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办法为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全面提高其运行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发挥减排效益,促进水环境质量的改善,依照环保部关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核查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办法.一、考核范围和依据(一)考核范围全市已通过环保验收,投入正式运行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二)考核依据:1、《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2、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2009〕88号)3、《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157号)4、《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5、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通知(建城[2009]23号)6、《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城〔2010〕136号)7、《邢台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2号)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9、《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标准》(CJ247-2007)二、考核时间和程序考核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四次考核结果汇总即为该年度考核结果。
考核具体分为县(市、区)自查和市核查两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
纳入考核范围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按照有关要求,对照《邢台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考核评定标准》完成自查工作,并填写《邢台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考核登记表》,一式三份,县(市、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须经当地政府盖章、市区生活污水处理厂须经主管部门盖章后,统一报市环保领导小组办公室.(二)核查阶段。
邢台市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依据《邢台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办法》,组织有关部门对县(市、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并根据检查情况,审核《邢台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考核登记表》,考核结果统一报送市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村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村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0.11.19•【字号】京水务郊[2010]188号•【施行日期】2010.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村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水务郊〔2010〕188号)各有关区县水务局:为进一步调动村镇地区污水处理设施管理主体的积极性,提高设施运行率,减少水污染物排放,保护饮用水源,改善水环境,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北京市水务局制定了《村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考核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村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考核暂行办法北京市水务局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村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村镇地区污水处理设施管理主体的积极性,提高设施运行率,减少水污染物排放,保护首都饮用水源,改善水环境,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建科〔2007〕159号)、《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结合我市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十个郊区县的村镇公共污水处理设施考核奖励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三条村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考核内容如下:(一)计量设施安装使用情况;(二)设施达标运行情况;(三)运行记录和运行费用落实情况;(四)运行安全情况。
第四条每年12月底前,各区(县)水务局将本区(县)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名单上报市水务局。
第三章设施运行考核第五条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设施管理单位记录运行情况、管水员监督、区(县)水务局监查、市水务局抽检、第三方社会监督等形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推进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和达标排放,改善城镇水环境质量,规范污泥处理处置,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城〔2017〕1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城市、县城(以下简称“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考核。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各设区市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进行考核。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城镇污水处理效能、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污泥处置、监督管理、进步鼓励等五个方面。
考核结果采用百分制记分,每半年组织一次工作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排名,不定期通报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情况。
第五条考核指标数据主要来源于“广西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信息平台”,同时以日常监管、现场核查及重点— 1 —抽查情况作为辅助考核依据。
第六条各设区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评内容除考核指标外,还应包括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排水许可制度落实情况、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经营绩效评价情况、污水处理收费、污水处理水质监测、重大安全事故等情况。
第七条考核评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详见附件)执行,评分细则每年动态更新调整,于每年1月底前公布当年评分细则。
设区市考核结果低于80分的,当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需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限期整改。
第八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发现有瞒报、谎报和造假行为的,将取消考核成绩,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依纪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0.07.02•【文号】建城函[2010]166号•【施行日期】2010.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城函[2010]16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海南省水务厅、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要求,推进城镇减排工作,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建设和运行的监管,我们制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城建司联系。
联系人:毛联华章林伟联系电话:************(兼传真)************附件: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考核。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务厅(局)、市政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
第四条考核采取日常监管、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考核指标主要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污水处理率、处理设施利用效率、污染物削减效率以及监督管理指标。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每年5月前,对上一年度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每年3月前完成上一年度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自查报告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污水处理考核办法
污水处理管理考核办法(初稿)为加强污水处理班组安全管理杜绝伤亡事故,执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激励员工创新创造工作,提高员工自觉专研提升业务知识水平,提升操作技能和综合素质,同时为矿区生产用水提供保障,努力做好各项工作,制定本考核办法。
—、考核方式及用途。
本考核办法以班组为考核单元,依据员工各项表现对班组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季度、年度先进集体、个人等荣誉评选(科区、矿、公司)的惟一参考内容。
二、考核范围Q本考核办法用于生活污水处理及矿井污水处理全部职工,由技术员(班长)及相关业务人员负责组织实施。
三、劳动纪律。
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班, 不允许未经请假批准离开岗位。
上岗期间严禁脱岗、睡岗。
严禁在程控室电月颯嗑瓜子等带壳食物。
严禁在车间内抽烟,严禁女士披发、穿高跟鞋进入车间。
四、交接班工作。
每天早上10点钟开始由交、接班带班组长组织交接班工作。
接班人员必须于交接班前15分钟(9:45)到达,接班人员未按时到齐,由接班带班组长负责及时联系未按时到达接班的人员,掌握原因。
交接班完毕后交班人员方可离开。
交接班记录里要详细记录当班期间浮现的问题,以引起接班人员的注意,提早防范准备。
五、操作运行。
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坚持技操作规程运行操作。
每天由班长组织召开班前会,传达上级领导要求事项及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布置安排当天的工作任务,包括生产任务、巡检工作、安全隐患排查、安全培训学习、设备维护保养、卫生保洁以及排泥等注意事项的工作,同时做好各项记录工作。
各项记录要规范填写,子细认真,不得乱涂乱画,随意撕页,保持整洁。
班长当班布置的工作任务,在不违反〃三违"内容的前提下所有人员必须无条件执行并保证完成当班作业任务,同时于下午17 : 00前班长对班前会布置的当班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考核。
技术员定期检查各项记录登记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正。
对班长布置安排的当班任务以各种理由拒绝、不服从管理的班组人员,第一次赋予警告提醒,第二次直接请示物业经理调离相关人员;因不服从管理造成上级领导、部门检查考核影响相关达标工作的第一次直接请示物业经理调离相关人员。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考核指标及评分方法(上传)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考核指标及评分方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考核指标及评分方法1、概述1.1 背景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成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为了推动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的全面发展,并提高其质量和效果,制定本考核指标及评分方法。
1.2 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对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相关单位进行评分,以激励和促进其持续改进工作。
2、考核指标2.1 排水设施建设2.1.1 排水管网包括城市排水及污水管网的建设、改扩建情况、管网覆盖面积及截污能力等指标。
2.1.2 排水设施完好率包括排水设施的维护和保养情况、设施的完好率等指标。
2.1.3 排水水质达标率包括排水水质的监测和达标情况、水质指标的合格率等指标。
2.2 污水处理2.2.1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包括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改扩建情况、处理能力等指标。
2.2.2 污水处理效率包括污水处理厂处理效果、出水水质指标达标情况等指标。
2.2.3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包括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运行维护情况等指标。
3、评分方法3.1 考核得分计算根据考核指标的权重设置,对各指标进行评分,并计算得到总体的考核得分。
3.2 权重设置根据各指标的重要程度和实际情况,对各指标的权重进行合理设置。
3.3 等级划分按照考核得分的不同,划分出不同的等级,以评价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附件:1、市排水管网规划图纸2、市污水处理厂设计图纸法律名词及注释1、城镇化:指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过程,包括人口聚集、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城市化发展等方面。
2、排水管网:指城市排水系统中的管道网络,用于收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等。
3、污水处理厂:指对生活污水、工业污水等进行处理的设施,使其达到环境排放标准。
市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各区、市(县)、先导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按时限上报数据及自查报告。对在考核工作中发现瞒报、谎报和造假情节严重的,取消考核成绩,并予以通报批评。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大连市城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大连市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附件:
大连市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一、考核总分计算
考核指标包括:城镇污水处理效能、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污泥处置、信息系统管理、奖励方面。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总分为各项考核指标分值之和。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
城镇人均污染物排放基准浓度,数据源自国家污染源普查结果;该城镇污水处理总量,数据源自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值大于时,按计。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籜葦。
(二)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分)
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污染物削减效率分值按不同污染物削减效率的得分总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届嬌。
二、考核指标分值计算
(一)城镇污水处理效能(分)
.污水处理率(分)
城镇污水处理率得分 ×
其中:
:指统计区域内城镇污水厂处理总量;
:指统计区域内其他设施污水处理量;
:指上一年度同期城镇污水排放总量。
考虑到污水处理率统计的复杂性,可根据全省城镇污水处理率的实际情况,对本项指标最高得分作适当调整。本项得分超过分时,按分计。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
:指≤去除效率<对应的污水处理总量;
:指≤去除效率<对应的污水处理总量;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7.23•【字号】建城函[2010]684号•【施行日期】2010.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城函〔2010〕684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宿州市城管局,铜陵市水务局: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城函〔2010〕16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建设和运营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旨在进一步推进城镇减排工作。
今年是“十一五”最后一年,我省污染减排任务十分艰巨,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管局、水务局)要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建设和运营监管,确保完成今年的减排任务。
我厅将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对各市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进行考核和通报。
二、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信息上报工作。
“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既是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也是国家和省安排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资金的重要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每季度通报一次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各地信息报送情况,并进行考核评分和排名。
根据建设部《关于做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07〕805号)要求,在建项目信息由项目所在地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于每季度10日前在网上填报上季度的建设情况;在建项目完成并投入运营后,由运营单位每月10日前在网上填报上一月运营信息;各地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对在建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对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填报的信息进行核查,对本地区信息报送工作负总责。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12.04•【字号】陕建发[2013]365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建发[2013]365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西安市水务局,咸阳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工作,确保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提高处理效率,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CJ/T51)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省厅制定了《陕西省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厅城建处。
联系人:任炜郭延联系电话:029-******** 87291687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12月4日陕西省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提高污水处理效率,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CJ/T51)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考核对象为设区市、县(区)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考核内容主要为部门职责、监督管理、污水处理厂运行和维护等。
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推进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和达标排放,改善城镇水环境质量,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城市和县城(以下简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考核。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
第四条考核采取日常监管、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考核指标主要为城镇污水处理效能、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污泥处置、监督管理、进步鼓励5方面指标。
考核结果采用百分制记分,并按季度进行通报。
第六条按照各省(区、市)所在的降雨分区分别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方法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详见附件)。
第七条对城镇污水处理效能、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污泥处置、监督管理4方面考核指标进行评分排名,与上一年度同期同口径相比,总分、排名有进步的予以鼓励。
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于每年5月底前,对上一年度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自查报告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自查内容除考核指标外,还应包括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和执行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合同执行情况、监管制度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污水处理水质监测、重大安全事故等情况。
第九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发现瞒报、谎报和造假的,取消考核成绩,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建城函〔2010〕166号)同时废止。
附件: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评分细则附件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评分细则一、考核总分计算考核指标包括:城镇污水处理效能、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污泥处置、监督管理、进步鼓励5方面。
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
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修改稿)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切实增强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目标考核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情况的考核。
考核对象为已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处于调试运行阶段的污水处理厂除外)。
城镇污水处理厂,是指城市、县城和建制镇以生活污水为主的污水处理厂,不包括工业污水处理厂和关停的污水处理厂。
省建设厅和省环保厅负责联合确定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污水处理厂名录,每年月底前公布。
第三条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平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工作由各级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省建设厅、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实施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的考核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制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的考核工作。
第五条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由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达标率、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理、运营单位具备条件、信息公开及信息报送等项指标构成,总分分(考核评分标准附后)。
各设区市、县(市)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动态管理辖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按一厂一档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台帐和档案,为考核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
污水处理厂要按要求将有关运行数据信息公开,相关部门监管数据也要共享互通。
第六条考核工作分季度进行,考核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年、、、月份。
其中,月份进行半年考核,月份进行年度考核。
一季度和三季度考核内容适度从简,主要考核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达标率等相关指标。
半年考核在季度考核基础上,增加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比较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年度考核工作由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组织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评分标准,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座谈等方式,对全省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进行考核并量化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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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考核。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务厅(局)、市政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
第四条考核采取日常监管、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考核指标主要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污水处理率、处理设施利用效率、污染物削减效率以及监督管理指标。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每年5月前,对上一年度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每年3月前完成上一年度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自查报告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自查内容除考核指标外,还应包括城镇污水处理规划编制和执行、城镇污水处理监管制度和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污水处理水质监测、重大安全事故等情况。
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考核评分细则,具体评分细则参见附件。
考核结果采用百分制记分,分为优(≥85分)、良(<85分,≥70分)、中(<70分,≥60分)、差(<60分)四个等级。
对考核结果为优的将给予表彰,对考核结果为差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并给予通报。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30天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做出书面报告,并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第八条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和造假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对直接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自治区、直辖市城镇污水处理考核评分细则一、考核总分计算考核指标包括:设施覆盖率、城镇污水处理率、处理设施利用效率、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和监督管理指标。
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总分为各项考核指标分值之和。
二、考核指标分值计算(一)设施覆盖率(25分)设施覆盖率分值按所辖设市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设施建成率加权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0.3 0.30.70.325=⎡⎤⎛⎫⎛⎫⨯+⨯⎢⎥ ⎪ ⎪⎝⎭⎝⎭⎢⎥⨯+⨯⨯⎢⎥⎢⎥⎢⎥⎣⎦设施覆盖率分值已建成投运污水已建成投运污水只有在建项目只有在建项目 + 处理厂的城市数处理厂的县城数的城市数的县城数城市总数县城总数所辖市县设施建设情况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二)城镇污水处理率(20分)城镇污水处理率分值计算公式如下:20=⨯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其它设施污水处理量城镇污水处理率分值污水排放总量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本年度数据;其它设施污水处理量和污水排放总量依据《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上一年度数据。
考虑到污水处理率统计的复杂性,可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率的实际情况,对污水处理率最高得分作适当调整。
(三)处理设施利用效率(20分)处理设施利用效率分值按不同运行负荷率对应的实际处理水量加权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A B 0.9C 0.8D 0.6E 0.4F 0.2G 020A B C D E F G+⨯+⨯+⨯+⨯+⨯+⨯=⨯++++++处理设施利用效率分值其中:A :运行负荷率≥75%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B :70%≤运行负荷率<75%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C :65%≤运行负荷率<70%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D :60%≤运行负荷率<65%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E :50%≤运行负荷率<60%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F :30%≤运行负荷率<50%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G :运行负荷率<30%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运行负荷率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四)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20分)污染物削减效率分值按不同的污染物削减效率的削减总量加权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A B 0.9C 0.8D 0.6E 0.4F 0.2G 020A B C D E F G+⨯+⨯+⨯+⨯+⨯+⨯=⨯++++++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分值其中:A :COD 削减量≥300mg/L 的COD 削减总量(吨)B :250mg/L ≤COD 削减量<300mg/L 的COD 削减总量(吨)C :200mg/L ≤COD 削减量<250mg/L 的COD 削减总量(吨)D :150mg/L ≤COD 削减量<200mg/L 的COD 削减总量(吨)E :100mg/L ≤COD 削减量<150mg/L 的COD 削减总量(吨)F :50mg/L ≤COD 削减量<100mg/L 的COD 削减总量(吨)G :COD 削减量<50mg/L 的COD 削减总量(吨)主要污染物削减量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五)监督管理指标(15分)监督管理指标分值按“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上报分值和水质化验管理分值加和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监督管理分值=数据上报管理分值+水质化验管理分值1、数据上报管理分值(9分)数据上报管理分值=在建项目分值+运行项目分值50%3(0050%-=⨯在建项目上报率在建项目分值 计算结果小于时,按计) 80%6(0020%-=⨯运行项目上报率运行项目分值 计算结果小于时,按计) 其中,上报率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2、水质化验管理分值(6分)水质化验管理分值计算公式如下:3COD 2+BOD 1SS 1 NH -N 1+TN 0.5+TP 0.5⨯⨯+⨯+⨯⨯⨯水质化验管理分值=上报率上报率上报率上报率上报率上报率 其中,上报率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取各指标项实报期数与应报期数之比。
3、在专项检查、抽查中,发现上报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每一项扣3分,直至将总分15分全部扣净。
附件2:36个大中城市污水处理考核评分细则一、考核总分计算考核指标包括:设施覆盖率、污水处理率、处理设施利用效率、污染物削减效率和监督管理指标。
除设施覆盖率外,其他考核项目均按市本级污水处理数据评价。
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总分为各项考核指标分值之和。
二、考核指标分值计算(一)设施覆盖率(10分)设施覆盖率按下辖县(县级市)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县(县级市)占全部县(县级市)的比例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10=⨯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县(县级市)数量设施覆盖率分值县(县级市)总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二)污水处理率(25分)污水处理率计算公式如下:25=⨯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其它设施污水处理量污水处理率分值污水排放总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量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其它设施污水处理量和污水排放总量依据上一年度《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数据。
考虑到污水处理率统计的复杂性,可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率的实际情况,对污水处理率最高得分作适当调整。
(三)处理设施利用效率(25分)处理设施利用率分值按不同运行负荷率的实际处理水量加权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A B 0.9C 0.8D 0.6E 0.4F 0.2G 025A B C D E F G+⨯+⨯+⨯+⨯+⨯+⨯=⨯++++++处理设施利用效率分值 其中:A :运行负荷率≥75%的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B :70%≤运行负荷率<75%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C :65%≤运行负荷率<70%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D :60%≤运行负荷率<65%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E :50%≤运行负荷率<60%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E :30%≤运行负荷率<50%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F :运行负荷率<30%的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运行负荷率数据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四)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20分)污染物削减率分值按不同的污染物削减效率的削减总量加权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分值=COD 削减效率分值+NH 3-N 削减效率分值 1.A B 0.9C 0.8D 0.7E 0.6F 0.5G 0.25COD 15A B C D E F G+⨯+⨯+⨯+⨯+⨯+⨯=⨯++++++削减效率分值 其中:A :COD 削减量≥300 mg/L 的COD 削减总量(吨)B :250 mg/L ≤COD 削减量<300 mg/L 的COD 削减总量(吨)C :200 mg/L ≤COD 削减量<250 mg/L 的COD 削减总量(吨) D :150 mg/L ≤COD 削减量<200 mg/L 的COD 削减总量(吨)E :100 mg/L ≤COD 削减量<150 mg/L 的COD 削减总量(吨)F :50 mg/L ≤COD 削减量<100 mg/L 的COD 削减总量(吨)G :COD 削减量<50 mg/L 的COD 削减总量(吨)2.3A B 0.5C 0NH N 5A B C+⨯+⨯-=⨯++削减效率分值 其中:A :NH 3-N 削减量≥20 mg/L 的NH 3-N 削减总量(吨)B :10 mg/L ≤NH 3-N 削减量<20 mg/L 的NH 3-N 削减总量(吨)C :NH 3-N 削减量<10 mg/L 的NH 3-N 削减总量(吨)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五)监督管理指标(20分)监督管理指标分值按数据上报管理分值和水质化验管理分值加和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1、数据上报管理分值(12分)数据上报管理分值=在建项目分值+运行项目分值其中:50%40050%-=⨯在建项目上报率在建项目分值 (计算值小于时,按计) 80%80020%-=⨯运行项目上报率运行项目分值 (计算值小于时,按计) 其中,上报率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2、水质化验管理分值(8分)水质化验管理分值计算公式为:3=COD 2.5+BOD 1.5+SS 1.5+NH -N 1.5+TN 0.5+TP 0.5⨯⨯⨯⨯⨯⨯水质化验管理分值上报率上报率上报率 上报率 上报率上报率 其中,上报率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取各指标项实报期数与应报期数之比。
3、在专项检查、抽查中,发现上报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每一项扣5分,直至将总分20分全部扣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