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关于知识产权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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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豁免制度

论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豁免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是指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

知识产权是具有独占性的权利,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所以许多国家都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垄断法。

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有可能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滥用,因此许多国家对知识产权的豁免加以限制,即对不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仍然适用反垄断法。

本文从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入手,对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豁免制度进行研究。

一、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1.经济效益价值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反垄断法的一部分,其价值目标必然与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具有一致性,而反垄断法的最终价值目标之一是经济效益。

在美国,随着芝加哥学派取代哈佛学派在官方经济学中占据主导地位,经济效益转而成为美国反垄断法的首要价值目标。

芝加哥学派认为执法机关不应过多地限制大企业,企业的经营行为也不应根据其是否改变市场结构或是否对竞争者带来消极影响来认定,而只是根据其对经济效益的影响来认定,该学派中有人甚至公开撰文反对平等。

1981年,负责反垄断事物的美国司法副部长威廉?巴克斯特尔宣布,“反垄断的唯一目标就是经济效率”。

在司法实践中,分割微软公司的呼声虽然很高,但微软公司最终避免了被拆分的命运。

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美国已经把效益作为反垄断法的主要价值目标。

2.社会公益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来源于市场。

市场具备推动力的全部奥秘在于活动于市场中的经济主体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

然而社会中存在这样一些“公共产品”,他们对每个人的生活或对每个经济人生产经营来说都是必需的。

这些产品的生产就不能任由市场的调节,它们必须在国家的管制下由经济人垄断经营。

比如邮电、通讯、自来水、铁路、公用事业以及银行、保险等社会影响大的产业允许存在垄断状态,纯粹是出于“社会公益”价值考虑。

由于这些领域关系国计民生,需要稳健经营,如果过度竞争,在各市场主体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极易造成市场混乱,破坏国民经济稳定、健康运行的秩序,对人民生活造成损害。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解读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解读

之有形或无形, 并非指权利而言, 而系指权利控有之生活 资源 , 即客体 究竟有无外形。。 本文的作者认为 , 权利作为主体凭借法律实现其某 种利益所可 以实施行为的范围和界限, 基本是没有外在 实体之主观拟 制的; 知识产权与传统所有权 的本质区别, 不是所谓的该项权 利的无
形 性 , 是 其 客 体 即知 识 产 品 的非 物 质性 。 外 , 述 的 专 有 性 、 间 而 另 上 时 性和 地 域 性 , 知 识 产 权相 对 于其 他 财 产权 利 尤 其 是 所 有权 而 言 的 , 是 而并 非 都 是 知 识产 权 所 特 有 的 。 二 、 垄 断 法 的 基本 问题 概 述 反 ( ) 垄 断 法 所规 制 的 垄 断 一 反
承认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 是一种私权。 这是 因为知识产权所反映 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人与其他组织之 问的财产 关系和人 身关系 , 而这也正是民事权利的最本质特征。 对知识产权的 私权性质可从三个层面进 一步解读 : 首先, 它是处于平等地位的民事 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其次, 它是特 定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最后, 它是允许追求合法的个人利益 的权利。0 法和司法活动更是带有极强的政策性 , 同样的法条在不同的国家和相 同国家的不同时期 的执行情况就可 能有很大的差异。 第三 , 国家干预 性 。反垄断法在本质上就是现代 国家为弥补 民商法调整之不足而 自 觉地干预市场 。 以维护 自由、 公平 的竞争秩序和经济活力而制定的。 当然 , 反垄断法所体现的 国家干 预性 , 并不是对 民商法所确认的经营 自由和契约 自由的否定, 而是 为了更好地确保这种 自由。 正如博登海 默所言:任何 自由都容易为肆无忌惮 的个人和群体所滥用, “ 因此为了 社会福利, 自由就必须受到某些 限制 , 而这就是 自由社会 的经验。无 限制的经济 自由也会导致垄 断的产生 。 人们 出于种种原因。 通常都乐

论知识产权滥用及反垄断法规制

论知识产权滥用及反垄断法规制

论知识产权滥用及反垄断法规制摘要: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容易被复制和利用。

因此,对知识产品的创造者赋予合法的垄断权来激励他们对智力成果的创新和开发,并在客观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一旦知识产权被滥用,势必会造成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和对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权益的损害,而反垄断法基于其社会本位性、保护有效竞争、维护公正等特点,对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反垄断法一、知识产权滥用概述(一)知识产权滥用的定义当权力人以不公平、不适当的方式行使其权利时,即构成“权力滥用”,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知识产权滥用的构成要求具备四个条件:行为主体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滥用行为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不实施或者不正当地限制交易或采取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的行为,并且侵犯了他人或社会公众利益。

(二)知识产权滥用的主要表现形式1、拒绝许可行为拒绝许可是指知识产权人利用自己对知识产权所拥有的专有权,拒绝授予其竞争对手合理的使用许可,从而排除其他人的竞争,以巩固和加强自己的垄断地位的行为。

2、搭售行为一些掌握核心知识产权的国外跨国公司,凭借自己在知识产权方面所占有的优势地位,或者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含有自己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产品捆绑成一种产品进行销售,以致消费者为了得到自己想要的产品就不得不同时购买其他产品;或者是在销售含有自己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产品或服务时就捆绑要求一些不合理的条件。

3、价格歧视价格歧视是指权利人在提供或接受产品或服务时,对不同的客户实行与成本无关的价格上差别待遇。

卖方对购买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的买方要求支付不同的价格,或者买方对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的卖方支付不同的价格。

4、不公平的价格行为其中包括两种类型:过高定价和掠夺性定价。

企业为了排除竞争对手或获得高额利润而进行的不正当的定价行为即不公平的价格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知识产权滥用的现行规定

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知识产权滥用的现行规定
用的反垄断法指导方 针》 取 代 了 19 年重新 颁布 的《 利和技术 ( 99 专 秘密许可协议中的反垄断法指导方针》 ; 鉴这些 国家的立法经 )在借
识产权 , 并在客观上导致 了排除、 限制竞 争的效果 时, 便触 犯 了反垄
断法。
当然,反垄断法》 《 第五十五条是对于垄断性知识 产权 滥用行为
其指 出了我国反垄断法在规 制知识产权 滥用方 面的基本原 则与 立
加具有可操作性。反垄断法作为调整市场竞 争秩序的公法 , 出 表现
极大 的国家意志和政策性 , 往往需要根据不 同的时间和地点适时调
整。因而我国的《 反垄断法》 在这方 面可 以说是 借鉴 了世界主要 国
家的先进立法经验 , 在反垄断法典 中仅仅对 于知识产权滥用的整体 规制原则作出 了规定 , 并无进行具体 的细化 。这就需 要我国 的反垄 断执法机构即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局根 据我国的《 反垄 断 法》 对于知识产权滥用 的原则性 规定 , 时 的制定更具有 可操作 性 适 的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 指南性 的规范性文 件。在之后 制定 的知 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指南性 的规 范性文件 中应当将《 反垄断法 》 第 五十五条 的原则性规定 详细 化、 具体 化 : 对知识 产权滥 用反垄断 规 制的原则 、 体系和方 法做 出准确 的、 切合 我 国反 垄断实 际的定义 和 解释 ; 将合法行使知 识产权 的行 为列 为反垄 断法 的适用除外 , 而将 采用“ 概括加列举 ” 的模式 。 在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指南规 范性文 件时 , 我们 可以充分借鉴美国、 本 以及欧盟等发到 国家 和地 区的成熟 的立 法 1 3 经验 。如美国司法部 的《 识产权 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 》20 年 发 知 ; " 07 布的《 反托拉斯执法与知识 产权 : 促进竞争 与创新》 的报告 ; 0 年 24 0

浅析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析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制竞争 的行 为 ,适 用本法 。
根 据权 利 滥用 构成 理论 和知 识产 权 滥用 的规 制实 践 。可 将知 识
3 司法 审查制 度 .
各 国的 反 垄 断执 法体 系 ,都 赋 予 反 垄 断执 法 机 构 极 大 的执 法
产 权 滥用 行 为 的构 成 大致 界定 为 以下 四个 方面 : ( 行 为主 体 为 权 。美 国 、 日本 等 国 的反 垄 断 法 执 法 机 关 都 有 准 立 法 权 、准 司 1)
人 或社 会 利益 的故 意 ; ( 客 观 上采 取 了不 适 时或 不 正 当地 限 制 3) 以保 证 反 垄 断执 法机 关 不 滥 用权 力 ,从 而 以 司法 权 制 衡 行政 权 。
交 易 、不 公正 的交 易等 不 正 当行使 行 为 ; ( 行 为人 的行 为损 害 我 国 在 完 善 竞争 法对 滥 用 商 业秘 密权 的 控 制 时也 应 建 立 司 法 审查 4) 制 度 ,可 以 在省 级 法 院 设 立 竞 争法 庭 ,对 反 垄 断案 件 进 行 管辖 。 了他 人或 社 会公 共利 益。 2规 制知识 产 权滥 用行 为的 必然 性 无论 是 为 了维护 国 内 自由公 平 的竞争 秩 序 ,还是 国际 经济 交往 制 的法律 制 度。 在 审 理 具体 案件 时 , 由与 案 件所 涉产 业 部 门 、学 科 归 属 有 关 的委 员提 出专 业 意见 ,保 证 在 处理 具体 案件 时 能 充分 考 虑 到 政 治 、经 程 度 上 取 决 于 因 限 制 竞 争 自 为 而 受到 侵 害 的第 二者 利 益 的保
因此建 立专 业化 的竞 争执 法机 构是 克服 反 垄断 法不 确定 性 的途径 之 2 0 年8 1 0 8 月 日正 式 实施 《 华人 民 共 和国 反 垄 断法 》 ( 中 以下 简称 反 垄 断法 不 同 于 一般 的法 律 ,它较 多地 体 现 了一 国 的竞 争 政 《 反垄 断法 》 ),并 将知识 产权 权利 滥 用行 为纳入 规制 范 围。 策 ,容 易受 到 国家产 业政 策和 政治 需要 的影 响 。这 对执 法机 构提 出 了更 高 的要 求。 同时 对垄 断和 限制 竞争 的 判断不 仅 需要 对法 律精 神 二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核心价值 目标的一致性 知 识 经 济 条件 下 的反 垄 断 法 其核 心 价 值 目标 在 于 ,确 保 竞 争 的领 悟 ,而且 需 要经 济学 的分 析 ,这更 要 求建立 一个 高 度权威 性 的

反垄断法视野下的知识产权滥用

反垄断法视野下的知识产权滥用

反垄断法视野下的知识产权滥用【摘要】在反垄断法视野下,知识产权滥用主要表现为借助知识产权实施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达成垄断协议以及经营者集中。

对反垄断法视野下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及如何规制问题进行探讨,有助于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制度。

【关键词】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具体表现为垄断行为,需对其行使必要的、合理的规制,因此用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具有重要的实现意义。

1.反垄断法律制度对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不足我国的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为规制借助知识产权滥用而实施的垄断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保护权利的合法行使,防止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

1.1适用反垄断法依据的模糊性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的规定,为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规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不利于实际操作。

首先,根据该规定的意思,只要是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就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在实践中,知识产权人即使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实行知识产权,也有可能产生严重限制、阻碍竞争的行为。

如不适用反垄断法,则违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其次,按照该条的规定,在具体判断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是否应当适用反垄断法,需要认定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该行为是一种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其二,该行为必须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据此得出,滥用知识产权是适用反垄断法的前提,与实际结论相悖。

在判断行使知识产权行为是否应当适用反垄断法的思维模式应当是:首先是有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其次这种行使行为超出了知识产权本身应有的权能,造成了排除、限制了竞争的结果;然后才是适用反垄断法,认定是滥用知识产权构成垄断行为,使相关责任主体承担反垄断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当然,这不足以导致我们否定该规定作为对知识产权行使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适用依据以及立法者的良好的立法意图。

1.2具体制度的缺失除了上述适用依据上模糊性之外,我国在反垄断法律制度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没有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

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规制
2 1 4月 00年 第2 4卷 第 2期
山东工商学院学报
J un l fS a d n n t ueo sn s n e h oo y o r a h n o gIsi t f o t Bu ie sa d T c n lg
Ap .2 1 r 00 Vo . 4 No 2 12 .
得实施 专有 知识产 权 。立 法 之所 以赋予 知识 产 权
知识产权与《 反垄断法》 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 具有互补性 。虽然《 知识产权法》 反垄断法》 与《
分别 归属 于 私法 和公 法 范 畴 , 是 二 者 在 维 护 消 但
专有性特征 , 目的或者功能在于激励科技创新 、 其 维护公平竞争和增进社会利益 , 知识产权在其维 护公平竞争和增进社 会利益 目的或者 功能上 与
补性 , 二者 目的 是 相 同 的 。但 是二 者 分 别隶 属 私
法与公法的范畴 , 注定了在实现立法 目的的方法
上具 有 冲突性 。 ( ) - 方法 上 的冲突性
垄断的手段促进竞争 ;反垄断法》 《 则侧重运 用对 垄断行为进行规 制的方法促进竞 争, 维护竞争 自
由, 保护社会利益和消费者权益。但是, 知识产权 用其不当势必 同样会造成 限制竞争 的结果 , 企业
费者权益上却是殊途 同归。知识产权无论是从科 技创新推动公平竞争 , 进而增进社会利益方面, 还 是从具体侵犯知识产权 的责任落实方 面, 可以 都 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反垄 断法> 无论是 采结构主义立法模式的国家还是采行为主义立法 模式的国家 , 均通过对垄断地位 的利用侵害消费 者权益的行为予 以严 厉禁止 , 以免处于垄断地位 的企业通过滥用其垄断地位形成垄断价格或者其

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兼评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

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兼评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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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规制问题 , 那么任何专有性 的私权 的行使 都有 “ 垄断” 的可能 , 而这并非反垄 断法上 的“ 垄断” 固
思想 、 同一构思 , 会有不同的创作人 , 只要是作者独 立创作完成 , 非抄袭、 剽窃 , 都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作品, 既然如此 , 市场经营者可以有选择地 、 有替代 地决定从相关众多作品的作者中获得许可 , 对作品


知识产 权的“ 垄断” 特性
实施 的一项基本经济政策和法律制度 , 其核心 目标 是确保竞争机制在相关市场发挥作用 , 从而提高生
产率 和资 源 配置效 率 , 增 进 消费者 福利 。
诸 多著述 、 教 材 在 谈 及 知识 产权 的特 性 时 , 都
将“ 垄断性” 作为其 中特征之 一, 或将知识产权界
是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法上的垄断主要指经济垄断即大行为给予规制的条款其基本理论依据在于知识产企业等市场经营者借助其经济实力单独或合谋在权是一种法定的垄断权权利人对于其权利的生产流通服务领域限制排斥或控制经济活动的行使有造成垄断的可能性故应受反垄断法的规行为
2 0 1 3年 第 3期 2 0 1 3年 6月
对这 种干 扰 市场正 常竞 争秩 序 , 损 害 消费者 利益 和 社会 公共 益 的经济 行为 , 国家 以法 的手段 予 以宏 观 调控 , 反 垄断 法 即是各 国为 保护 和促 进市 场竞 争而
行为给予规制的条款 , 其基本理论依据在于知识产 权是一种法定 的“ 垄断权” , 权利人对于其权利 的
[ 关 键词 ]反 垄断 法 ; 知识 产权 ; 权 利 滥用
[ 作者简介]张敏 , 山东政法学院经济贸易法学院副教授 , 法学硕士, 山东 济南 2 5 0 0 1 4 [ 中图分类号]D 9 2 3 . 4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1 6 7 2 — 2 7 2 8 ( 2 0 1 3 ) 0 3— 0 1 4 3一 O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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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关于知识产权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作者:李朝辉
来源:《黑龙江教育·理论与实践》2015年第11期
摘要:知识产权并非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权。

作为民法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与反垄断法并没有交叉或者重叠的关系。

因此,尽管知识产权法中既有公法规范,又有私法规范,但作为私权利的知识产权,不受经济法或者说是反垄断法的规制。

反垄断法中对知识产权的豁免制度仅仅针对的是知识产权所有人在实现其权利时所为的能够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场垄断的行为,并非限制的是知识产权这一权利。

关键词: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垄断;豁免制度
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这是一种被普遍接受的观点。

因为知识产权保护了权利人的智力成果,能够促进新技术的开发和新产品的革新,对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有积极作用。

因此,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关于知识产权的豁免制度。

当然,也有一些学者对此持有反对意见。

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或者说是专有性使得其本身容易与垄断相混淆,但这并不能够说明知识产权本身就是一种垄断。

使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也并一定就能构成垄断行为。

我们应该要厘清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

但是,在此之前,我们应当先要明确垄断或者垄断权的确切含义以及知识产权的概念。

一、垄断、垄断权和知识产权
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垄断被解释成为一种个人或者公司通过被授予一种专有的权利或者实力从而能够单独支配市场上某项产品或者服务的领域的结构形式。

而这种结构形式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自身的调节作用具有滞后性,因此,国家制定反垄断法以弥补市场调节的这一缺陷。

在反垄断法中,国家具体规定了很多禁止性的垄断行为以及一些概括性的概念以便于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能够判定具体的垄断行为。

而关于垄断权,我国法学界并没有赋予它确切的含义。

然而又有许多学者用到这一词。

如果非要给垄断权一个解释的话,我认为应该是权利人能够凭借某种特权或者特别优势在某一项业务或贸易领域内进行单独支配的一种权利。

而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19世纪之前,知识产权被看作是一种“特权”,19世纪以后,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的观点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提出,与此同时也逐渐被大众接受。

在我国,处理关于知识产权问题,大多数情况下适用的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

尽管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又有公法规范,但这些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

因此,我认为知识产权法属于私法的范围。

但是,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一个分支,而经济法又是公法,反垄断法自然就归属到公法的范畴内,所以,二者从逻辑上讲并没有交叉或者重叠的关系。

按照法律部门的标准来划分的话,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一个法律部门,作为民法中的特别法优先适用。

而反垄断法,是经济法体系中的一
个法律部门。

经济法和民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之间是并列关系,而不是交叉关系。

因此,知识产权本身应该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而不受反垄断法的规制。

那么《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也并非针对的是知识产权这一私权利,我认为,它主要规制的是能够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场垄断的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

二、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
所谓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触犯了法律,而对他人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并且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反垄断法中规制的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而不是具有垄断性的知识产权这一民事私权利。

而且我国《反垄断法》第三条也明确规定了什么是垄断行为,即“(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那么就是说,知识产权本身不能产生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明确市场是反垄断审查的基础,鉴定市场支配力在其中的作用也很重要,尽管如此,我们却没有十足的理由认定知识产权能够产生市场支配力。

但是知识产权所有人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就有可能构成反垄断法中所规定的垄断行为。

知识产权一旦被滥用,就会成为权利人谋取不当利益的手段和工具,从而限制市场竞争,阻碍技术进步,不利于新产品的开发与研究,进一步扰乱市场的正常秩序。

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可以最大程度保护创作者和产权人的创新权益,而且在补偿创作成本的基础上还可以获得额外的利益。

正是因为如此,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能够激励人们不断创新,从而推动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对市场经济起到推动作用。

与此同时,也正是因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给权利人带来额外的收益,才会导致一些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在市场上形成垄断,以此来扩大自己的收益。

而我国通过在反垄断法中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限制,正好补充了在保护知识产权过程中的这一缺陷,从而保护到他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三、厘清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垄断之间关系的意义
无论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是反垄断制度的完善,对于我国的经济建设都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为推动创新型经济发展提供核心动力,也为“经济新常态”下的企业注入不竭能源。

在我国,伴随“十二五规划”的要求,知识产权保护必定要飞速发展起来,这些必将决定于一系列逐步完善的顶层制度设计。

并且随着上海、天津和福建自贸区的建立,必定会吸引众多的外国企业进入到中国的市场。

外国经营者的进入,带来的不仅仅是机遇,同时也会是挑战。

自贸区的建立,除了要求我国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同时,也要非常关注健全反垄断机制。

我国《反垄断法》是2008年8月1日通过的。

与西方的一些反垄断法比较发达的国家相差了一百多年,因此,我国的反垄断机制还是很不健全的。

而且,通过上述的内容,我认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

概括来讲,知识产权虽不由反垄断法来调整和规制,但是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规制恰恰弥补了知识产权法中的缺陷。

而明确知识产权并非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这一点,对我国在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反垄断法的完善等方面都有很重大的意义。

通过对比其他各国反垄断法规制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以及其发展历程,并结合我国目前国情,分别从立法、司法和执法等方面完善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以及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规制的法律法规。

这样不仅能够推动我国的创新型经济发展以及自贸区建设,而且还能达到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市场经济良性发展,保障市场有效竞争和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的目的,进一步推进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参考文献:
[1]赵启彬.对我国《反垄断法》知识产权除外条款的质疑[J].东方法学,2011,1.
[2]杨紫煊,徐杰.经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27-36.
[3]白云.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4.
[4]王芳.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2.
[5]庄智博.知识产权并非垄断权[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02-12.
编辑/岳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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