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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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绩管理办法
第一条:考绩为本公司考核公司人员成绩以作为奖惩、升职、加薪等依据。
第二条:员工考核为试用考核,平时考核,定期考核及专案考核四种:
一、试用考核:
试用人员试用期满时办理之。
二、平时考核:
1. 各级主管对所属员工就其平日工作能力、品德、学识、服
务精神及合作精神随时作严正之考核,以作为定期考核之
重要参考。
2. 员工平日有特殊功过者,由所属主管随时报请奖惩。
3. 人事单位对于员工平时勤惰动态应详载于考勤统计表,并
于每季统计汇总,以作为定期考核之依据。
三、定期考核:
1. 员工任职每半年考核一次定于六月、十二月,考绩记录表
在月底时送人事部门存查。
2. 人事部门将考绩表(如附表一、二)月初送各部门主管。
3. 各部门主管依据人事部门资料并参酌平时考核分别填妥
后送总经理审核。
四、专案考核:
临时发生重大功过事迹或有需要时办理之。
第三条:考核时应注意事项:
一、考核及受考核对象:凡入公司经试用合格者,自试用期满起
即接受本办法考核之,考核人员分为:
1. 一般职员,考绩由主管初核,考勤由行政部汇总,最后
由总经理核定。
2. 主管或总监,考绩以自评与部门员工评议相结合,考勤由
行政部汇总,最后由总经理核定。
第四条:定期考核奖惩办法:
1. 列优等者:记功一次。
2. 列甲等者:记嘉奖一次。
3. 列乙等者:一般考绩,不奖不惩。
4. 列丙等者:总经理约谈,口头警告或辅导之。
5. 列丁等者:总经理约谈,严重警告或辞退。
第五条:考绩之评定项目及评分方式:
一、主管级
1. 计算组织能力:二十分
2. 经营绩效成果:二十分
3. 联系协调表现:十分
4. 创新改进绩效:十分
5. 学验与品行:十分
6. 命令贯彻执行:五分
7. 人员培养教育:五分
二、一般职员级
1. 工作之质:二十分
2. 工作之量:二十分
3. 联系协调表现:十分
4. 学验与品行:十分
5. 创新改进绩效:十分
6. 命令贯彻执行:五分
7. 工作学习精神:五分
三、考绩九十五分以上为特优,九十~九十四分为优等,八十~
八十九分为甲等,七十~七十九分为乙等,六十~六十九分
为丙等,五十九分以下为丁等,考绩特优与丁等者,请别提
送事实核议。
第六条:缺勤扣分之规定如下:
1. 年休假不扣分。
2. 公休假不扣分。
3. 事假每日扣1.0分。
4. 病假每日扣0.3分。
5. 迟到每次扣0.2分。
6. 早退每次扣0.2分。
7. 旷工每日扣3分。
第七条:员工平日表现成绩列甲等并有记功以上之奖励者,方得列为优等。
第八条:员工于定期考核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考绩不得列为甲等。
1. 曾受记过以上处分,尚未抵销者。
2. 曾经旷职者。
3. 请事假日数合计超过六天者。
4. 请病假日数合计超过十天者。
5. 半年迟到早退合计超过十次者。
第十条:各级主管应秉公平、公正原则办理考评,因工作因素参与考绩之人员应严守秘密,并以客观立场评议,不得泄漏或徇私,违者分
别论处。
第十一条:员工考核表由主管人事部门密存,除董事长总经理、人事主管外,其他人员不得任意查阅。
第十二条:公司人员该年度之考绩系该员由定期之考核记录而来。
第十三条:各级人员之奖励惩罚,应由直接主管列举事实,人事单位查证呈报核定。
第十四条:奖惩事件关系两部门者,由有关部门会同签办。
第十五条:各项奖惩事件,应叙明事实书面通知本人,并摘录事项酌情公布通知。
第十六条:以上奖惩之计算,在每年年底总结算一次,增减其年终奖金,增减结果最低以不给付年终奖金,最高不限。
第十七条:人员奖惩事件裁定后,一份知会人事,并由人事公告之。
第十八条:各部门主管如发现其部属违反公司规章,于事实发生后当日内尚未呈报上级者,视为有袒护之嫌,应受同等处分。
第十九条:凡员工受惩诫,其过失主管应负监督不周之责任,得酌予连带处分。
第二十条:本办法经董事长核准后,自公布日起实行,修定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