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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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996]38号文件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996]38号文件

保健食品的包装文字要求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上面的要求提供,下面是具体内容:产品说明书本品是由××、××为主要原料制成的保健食品,经动物和/或人体试食功能试验证明,具有××的保健功能(注:营养素补充剂无需标“动物和/或人体试食功能试验证明”字样,只需注明“具有补充××××的保健作用”即可)。

[主要原辅料](按配方书写顺序列出主要原、辅料。

)[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含量]每100g(100ml)含:(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的含量。

含量应为确定值。

营养素补充剂还应标注最小食用单元的营养素含量。

)[保健功能](按申报的保健功能名称书写。

)[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及食用量](每日××次,每次××量,如有特殊要求,应注明。

)[规格](标示最小食用单元的净含量。

按以下计量单位标明净含量:(1)液态保健食品:用体积,单位为毫升或ml。

(2)固态与半固态保健食品:用质量,单位为毫克、克或mg、g。

(3)如有内包装的制剂,如胶囊(软胶囊)等,其质量系指内容物的质量。

[保质期](以月为单位计)[贮藏方法][注意事项]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还应根据产品特性增加注意事项。

)应该是有规定的: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996年7月18日卫监发[1996]3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一切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用定义如下: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组分。

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合以及说明物、借以显示或说明食品的特征、作用、保存条件与期限、食用人群与食用方法,以及其它有关信息。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一切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用定议如下: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成分。

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说明书。

借以显示或说明食品的牲、作用、保存条件与期限、食用人群与食用方法,以及其它有关信息。

最小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小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

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积最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销售包装至少有一个表面可用作主要展示版面。

保健食品专用名称:表明保健食品的主要原料、产品物理形态、主要加工工艺等食品属性的名称。

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用于表明保健食品主要作用的名称部分。

保健作用声明短语:以短语形式,对保健作用的简单介绍或描述。

第四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应科学、通俗易懂,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

应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相似或相同。

不得以虚假、夸张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用。

第五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方式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保健食品标识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花。

所附的产品说明书应置于产品外包装内。

各项标识内容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标示于相应的版面内,当有一个“信息版面”不够时,可标于第二个“信息版面”。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保健⾷品标识管理规定》《保健⾷品标识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保健⾷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制定了《保健⾷品标识管理规定》,下⾯是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与收藏。

《保健⾷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条为了加强对保健⾷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品卫⽣法》(以下简称《⾷品卫⽣法》)和《保健⾷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在国内销售的⼀切国产和进⼝保健⾷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定义如下: 保健⾷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品。

即适宜于特定⼈群⾷⽤,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的的⾷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品中产⽣保健作⽤的组分。

⾷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品标签,包括⾷品包装上的⽂字、图形、符号以及说明物。

借以显⽰或说明⾷品的特征、作⽤、保存条件与期限、⾷⽤⼈群与⾷⽤⽅法,以及其它有关信息。

最⼩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的⾷品包装。

主要展⽰版⾯: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积最⼤的表⾯,⼀般的⾷品销售包装⾄少有⼀个表⾯可⽤作主要展⽰版⾯。

信息版⾯:是紧接“主要展⽰版⾯”右侧的包装表⾯。

如果因包装设计原因,紧接“主要展⽰版⾯”右侧的“信息版⾯”不能满⾜标签标⽰的要求(如折叠的包装袋)时,则“信息版⾯”可选择右侧版⾯右侧的下⼀个版⾯。

保健⾷品专⽤名称:表明保健⾷品的.主要原料、产品物理形态、主要加⼯⼯艺等⾷品属性的名称。

保健⾷品作⽤名称:在保健⾷品名称中,⽤于表明保健⾷品主要作⽤的名称部分。

保健作⽤声明短语:以短语形式,对保健作⽤的简单介绍或描述。

第四条保健⾷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保健⾷品名称、保健作⽤、功效成分、适宜⼈群和保健⾷品批准⽂号必须与卫⽣部颁发的《保健⾷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致。

应科学、通俗易懂,不得利⽤封建迷信进⾏保健⾷品宣传。

应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的⽂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某⼀保健⾷品或保健⾷品的某⼀性质与另⼀产品的相似或相同。

保健食品标志规定

保健食品标志规定

保健食品标志规定保健食品标志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一切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用定义如下: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组分。

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说明物。

借以显示或说明食品的特征、作用、保存条件与期限、食用人群与食用方法,以及其它有关信息。

最小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小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

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积最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销售包装至少有一个表面可用作主要展示版面。

信息版面:是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包装表面。

如果因包装设计原因,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信息版面"不能满足标签标示的要求(如折叠的包装袋)时,则"信息版面"可选择右侧版面右侧的下一个版面。

保健食品专用名称:表明保健食品的主要原料、产品物理形态、主要加工工艺等食品属性的名称。

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用于表明保健食品主要作用的名称部分。

保健作用声明短语:以短语形式,对保健作用的简单介绍或描述。

第四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应科学、通俗易懂,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

应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相似或相同。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一切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用定义如下: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组分。

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说明物。

借以显示或说明食品的特征、作用、保存条件与期限、食用人群与食用方法,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最小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小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

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积最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销售包装至少有一个表面可用作主要展示版面。

信息版面:是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包装表面。

如果因包装设计原因,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信息版面不能满足标签标示的要求(如折叠的包装袋)时,则信息版面可选择右侧版面右侧的下一个版面。

保健食品专用名称:表明保健食品的主要原料、产品物理形态、主要加工工艺等食品属性的名称。

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用于表明保健食品主要作用的名称部分。

保健作用声明短语:以短语形式,对保健作用的简单介绍或描述。

第四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须符合下列基本原则: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应科学、通俗易懂,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

应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相似或相同。

不得以虚假、夸张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用。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健食品标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销售和使用于中国境内的保健食品的标
识管理。

第三条 保健食品标识应当遵循真实、明示、准确的原则,不
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第四条 保健食品标识应当是中文标准,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
对保健食品标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如发现保健食品标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对于情节严重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____年____月____日颁布的____(填写原标识管理办法名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有。

表格示例
以下是一个表格示例:
序号内容项数
1 保健食品标示 100
2 标识管理办法 120
3 相关法规 150
以上即为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的内容,供参考使用。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一切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用定义如下:保健食品:系指讲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组分。

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讲的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讲明物。

借以显示或讲明食品的特点、作用、储存条件与期限、食用人群与食用方法,以及其它有关信息。

最小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小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

要紧展现版面: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现面积最大的表面,一样的食品销售包装至少有一个表面可用作要紧展现版面。

信息版面:是紧接“要紧展现版面”右侧的包装表面。

假如因包装设计缘故,紧接“要紧展现版面”右侧的“信息版面”不能满足标签标示的要求(如折叠的包装袋,时,则“信息版面”可选择右侧版面右侧的下一个版面。

保健食品专用名称:讲明保健食品的要紧原料、产品物理形状、食品属性的名称。

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用于讲明保健食品要紧作用的名称部分。

保健作用声明短语:以短语形式,对保健作用的简单介绍或描述。

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应科学、通俗易明白,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

应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相似或相同。

不得以虚假、夸张或欺诈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动用。

第五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讲明书的标示方式必须符合以下差不多原则:保健食品标识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

所附的产品讲明书应置于产品外包装内。

各项标识内容应按本方法的规定标示于相应的版面内,当有一个“信息版面”不够时,可标于第二个“信息版面”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讲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清晰、醒目、直观,易于辨认和识读。

52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52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颁布单位】卫生部【颁布日期】 19960718【实施日期】 19960718【文号】卫监发(1996)第38号【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一切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用定义如下: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组分。

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说明物。

借以显示或说明食品的特征、作用、保存条件与期限、食用人群与食用方法,以及其它有关信息。

最小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小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

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积最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销售包装至少有一个表面可用作主要展示版面。

信息版面:是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包装表面。

如果因包装设计原因,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信息版面”不能满足标签标示的要求(如折叠的包装袋)时,则“信息版面”可选择右侧版面右侧的下一个版面。

保健食品专用名称:表明保健食品的主要原料、产品物理形态、主要加工工艺等食品属性的名称。

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用于表明保健食品主要作用的名称部分。

保健作用声明短语:以短语形式,对保健作用的简单介绍或描述。

第四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应科学、通俗易懂,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

应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相似或相同。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是指保健食品在包装上所需标注的信息和要求。

以下是一些通常适用的规定:
1. 产品名称与类别:保健食品的包装上应标明清晰明确的产品名称,并注明其所属类别,如维生素、矿物质、蛋白质等。

2. 产品成分:包装上应明确标示产品所包含的主要成分和营养成分含量。

3. 保健功能:包装上应标明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即食用该产品对身体健康有何种有益影响。

4. 食用方法:包装上应标明适宜的食用方法和食用建议,包括每日摄入量等。

5. 注意事项:包装上应标明不宜食用的人群、不宜长期食用的情况,以及可能的副作用或过敏反应等。

6. 批准文号:保健食品需要经过国家药监部门批准后才能上市销售,包装上应标明批准文号。

7. 生产企业信息:包装上应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8. 有效期和贮藏方法:包装上应标明保健食品的有效期,并注明贮藏方法。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具体要求可能因国家或地区而有所不同。

在购买和使用保健食品时,消费者应仔细阅读并理解包装上的标识信息,遵循使用说明与剂量,以确保安全有效的食用。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保健食品市场日益繁荣。

然而,市场上保健食品标识不规范、虚假宣传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

为了加强保健食品标识管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一、保健食品标识的定义和范围保健食品标识,是指保健食品包装上印刷、粘贴、标注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说明书等内容。

它不仅包括产品名称、成分、功效、适宜人群、食用方法等基本信息,还包括生产企业、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重要信息。

二、保健食品标识的基本要求1、真实性保健食品标识所标注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消费者的信息。

例如,不能随意夸大产品的功效,不能将保健食品宣传为具有治疗疾病的作用。

2、准确性标识的内容应当准确无误,包括产品的成分、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任何模糊不清或者容易引起误解的表述都是不允许的。

3、完整性保健食品标识应当包含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必要信息,不得遗漏重要内容。

消费者通过标识应当能够全面了解产品的特性、用途和注意事项。

4、清晰易懂标识上的文字、图形应当清晰可辨,使用的语言应当通俗易懂,便于消费者理解和阅读。

避免使用过于专业、晦涩的术语和符号。

5、合法性标识的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要求。

三、保健食品标识的内容规定1、产品名称应当准确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使用通用名称,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或者混淆的名称。

2、成分表详细列出产品所含的全部成分,包括主要成分和辅料,并标明其含量。

3、功效声称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声称,不得超出批准的功能范围。

同时,功效声称应当有科学依据支持。

4、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明确标注产品适合食用的人群和不适合食用的人群,以便消费者根据自身情况做出正确选择。

5、食用方法和食用量清晰说明产品的正确食用方法和建议的食用量,确保消费者能够安全、有效地食用。

6、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让消费者能够了解产品的新鲜程度和有效期限。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保健⾷品标识管理规定》《保健⾷品标识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保健⾷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制定了《保健⾷品标识管理规定》,下⾯是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与收藏。

《保健⾷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条为了加强对保健⾷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品卫⽣法》(以下简称《⾷品卫⽣法》)和《保健⾷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在国内销售的⼀切国产和进⼝保健⾷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定义如下: 保健⾷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品。

即适宜于特定⼈群⾷⽤,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的的⾷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品中产⽣保健作⽤的组分。

⾷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品标签,包括⾷品包装上的⽂字、图形、符号以及说明物。

借以显⽰或说明⾷品的特征、作⽤、保存条件与期限、⾷⽤⼈群与⾷⽤⽅法,以及其它有关信息。

最⼩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的⾷品包装。

主要展⽰版⾯: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积最⼤的表⾯,⼀般的⾷品销售包装⾄少有⼀个表⾯可⽤作主要展⽰版⾯。

信息版⾯:是紧接“主要展⽰版⾯”右侧的包装表⾯。

如果因包装设计原因,紧接“主要展⽰版⾯”右侧的“信息版⾯”不能满⾜标签标⽰的要求(如折叠的包装袋)时,则“信息版⾯”可选择右侧版⾯右侧的下⼀个版⾯。

保健⾷品专⽤名称:表明保健⾷品的.主要原料、产品物理形态、主要加⼯⼯艺等⾷品属性的名称。

保健⾷品作⽤名称:在保健⾷品名称中,⽤于表明保健⾷品主要作⽤的名称部分。

保健作⽤声明短语:以短语形式,对保健作⽤的简单介绍或描述。

第四条保健⾷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保健⾷品名称、保健作⽤、功效成分、适宜⼈群和保健⾷品批准⽂号必须与卫⽣部颁发的《保健⾷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致。

应科学、通俗易懂,不得利⽤封建迷信进⾏保健⾷品宣传。

应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的⽂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某⼀保健⾷品或保健⾷品的某⼀性质与另⼀产品的相似或相同。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卫生监发[1996]第38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一切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用定义如下: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组分。

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说明物。

借以显示或说明食品的特征、作用、保存条件与期限、食用人群与食用方法,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最小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小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

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积最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销售包装至少有一个表面可用作主要展示版面。

信息版面:是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包装表面。

如果因包装设计原因,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信息版面”不能满足标签标示的要求(如折叠的包装袋)时,则“信息版面”可选择右侧版面右侧的下一个版面。

保健食品专用名称:表明保健食品的主要原料、产品物理形态、主要加工工艺等食品属性的名称。

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用于表明保健食品主要作用的名称部分。

保健作用声明短语:以短语形式,对保健作用的简单介绍或描述。

第四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应科学、通俗易懂,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

应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相似或相同。

不得以虚假、夸张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用。

[保健食品标签管理规定]保健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标签管理规定]保健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标签管理规定]保健食品标签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标识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颁布实施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一切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用定义如下: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组分。

最小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小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

保健食品专用名称:表明保健食品的主要原料、产品物理形态、食品属性的名称。

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用于表明保健食品主要作用的名称部分。

保健作用声明短语:以短语形式,对保健作用的简单介绍或描述。

第四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应科学、通俗易懂,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

应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相似或相同。

不得以虚假、夸张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动用。

第五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方式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保健食品标识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

所附的产品说明书应置于产品外包装内。

各项标识内容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标示于相应的版面内,当有一个“信息版面”不够时,可标于第二个“信息版面”。

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清晰、醒目、直观,易于辨认和识读。

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牢固、持久,不得在流通和食用过程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健食品标识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健食品的标识应当真实、准确、明确、合法,不得误导或者欺骗消费者。

第三条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者应当对标识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明确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四条保健食品的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规格型号;(三)生产许可证(备案)编号;(四)产品批号;(五)配料表及营养成分表;(六)主要功能或者适宜人群;(七)使用方法、使用量;(八)保质期限;(九)生产日期;(十)贮存条件;(十一)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十二)标识制定日期。

第五条标识应当采用易于辨认、清晰、不易褪色的方式印刷或打印,不得在标识上作任何形式的涂改。

第六条生产、销售者在标识中不得使用下列内容:(一)虚假或者夸大保健食品的功效;(二)以虚假、夸大或者容易引起误解的广告语言、图形等宣传方式进行宣传;(三)获得不实或者不准确的科学奖项、评比结果、所属部门等;(四)生产地点、生产年代等或者失实的内容;(五)与保健食品的成分、功能或者适宜人群不符合的内容;(六)忽略或者缩小与保健食品禁忌症状、不良反应、食用量等有关的警告。

第二章生产要求第七条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或者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生产。

第八条生产者应当对生产设备、生产环境、原材料等进行严格管理和监控,确保保健食品的安全性、质量性。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制订并实施标识管理制度,并建立标识材料档案,确保标识的真实、准确、明确、合法。

第十条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产品标识,并注明生产日期、使用方法、使用量、保质期限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者不得在保健食品标识中作、失实或者夸大保健食品功效等虚假宣传。

第十二条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基本药物的生产资质,并严格执行有关药品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生产者不得生产、销售已被国家禁止生产、销售或者尚未获得生产许可证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规范保健食品市场,国家对保健食品的标识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以下是对保健食品标识的规定:
首先,在保健食品的标识上必须明确标注“保健食品”字样,以区别于普通食品。

这样可以让消费者在购买时能够迅速辨认出来,防止误判。

其次,在保健食品的标识上必须注明产品的名称、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有效期。

这样可以方便消费者查询产品信息,并保证产品的质量与安全。

另外,对于保健食品的主要功能成分,也需要在标识上进行明确地标注。

例如,如果产品的主要功能成分是维生素C,标识上需要清晰地标注“富含维生素C”等字样,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功能。

同时,对于保健食品的功能,也要在标识上进行准确的描述和说明。

例如,如果产品的功能是增强免疫力,标识上需要详细说明产品如何通过什么成分来实现增强免疫力的效果,以让消费者了解清楚。

此外,保健食品标识上还需要注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对于使用方法,应详细说明每日建议的用量和使用频率;对于注意事项,应标明谁不适宜食用、是否需要饭后服用等,以保障消费者的使用安全。

最后,对于保健食品标识的文字和图案,应该清晰易懂,字迹清晰可辨认。

同时,标识的尺寸和位置也应与产品的包装相适应,不得模糊不清或太小而导致消费者无法辨认。

总之,保健食品标识的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同时规范市场秩序。

遵循这些规定,可以使消费者更加信任,并能够明确了解保健食品的功能和使用方法。

同时,也对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了约束,保证了产品质量和安全,促进了保健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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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一切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用定义如下:
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组分。

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合以及说明物。

借以显示或说明食品的特征、作用、保存条件与期限、食用人群与食用方法,以及其它有关信息。

最小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小交货单元交付给消毒者的食品包装。

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积最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销售包装至少有一个表面可用作主要展示版面。

信息版面:是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包装表面。

如果因包装设计原因,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信息版面”不能满足标签标示的要求(如折叠的包装袋)时,则“信息版面”可选择右侧版面右侧的下一个版面。

保健食品专用名称:表明保健食品的的主要原料、产品物理形态、主要加工工艺等食品属性的名称。

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用于表明保健食品主要作用的名称部分。

保健作用声明短语:以短语形式,对保健作用的简单介绍或描述。

第四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应科学、通俗易懂,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

应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相似或相同。

不得以虚假、夸张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用。

第五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方式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保健食品标识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所附的产品说明书应置于产品外包装内。

各项标识内容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标示于相应的版面内,当有一个信息版面”不够时,可标于第二个“信息版面”。

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清晰、醒目、直观、易于辨认和识读。

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牢固、持久,不得在流通和食用过程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

必须以规范的汉字为主要文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内容有直接的对应关系,并书写正确。

所使用的汉字拼音或外国文字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计量单位必须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第六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必须标示本《办法》附件1所规定的各项内容,其标示方式必须符合本《办法》附件1所规定的相应要求。

第七条凡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标示内容或标示方式不符合本《办法》者,依照《食
品卫生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处罚。

第八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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