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酒店应支付拖欠的工资返还垫付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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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为单位垫付养老保险费用法律关系辨析(DOC)

劳动者为单位垫付养老保险费用法律关系辨析(DOC)

劳动者为单位垫付养老保险费用法律关系辨析一、基本案情申诉人:胡某被申诉人:某县糖业烟酒公司胡某于1976年进入县糖业烟酒公司(国有企业)工作,担任公司物价员,后来升为公司业务股副股长,1995年6月1日,公司和胡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

1997年12月,公司发给约200位员工《企业下岗职工登记表》和办理待岗证程序的通知,胡某并不在此列。

公司一直支付胡某工资至1998年1月,其中1995年2月至1997年1月期间的工资为不足额支付。

1998年2月至1999年3月胡某一直在岗,但公司没有发放工资。

1999年4月,公司在20个行政管理人员中,内定了8个“定编人员”按时发放工资,并对部分员工以借条名义补发了之前所欠工资款,而对除此8人之外的包括胡某在内的其他行政管理人员没有做任何处理,之后公司把胡某的办公桌送到家里,未做任何说明,没有通知胡某下岗,没有向胡某发送下岗通知书,也没有让胡某“内退”,胡某多次找公司协商未果,公司领导一直回避。

公司至今仍拖欠胡某1998年2月至退休期间的工资。

1995年2月之后,公司只在1999年9月,2000年7、8、9月,2001年1、3、5、8、12月为胡某缴纳了9个月的不足额养老保险费。

2002年3月,胡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由于公司未为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未能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胡某只得在2002年6月21日和2002年9月2日两次共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8152.43元,其中应由公司承担6565.93元。

补缴完相应的养老保险费,经过县社会和保障部门审核批准,胡某于2002年8月正式退休并开始领取退休金。

2002年8月,胡某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糖酒公司补发拖欠的工资,返还其垫缴的养老保险费,返还糖酒公司于1988年向胡某收取的抵押金700元。

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企业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是在企业制度改革和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对原告要求支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肖瑞平、瑞金市万合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锦绣东方会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肖瑞平、瑞金市万合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锦绣东方会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肖瑞平、瑞金市万合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锦绣东方会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9【案件字号】(2020)赣07民终12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昊昂沈象筠宋玉玲【审理法官】姜昊昂沈象筠宋玉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肖瑞平;瑞金市万合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锦绣东方会所【当事人】肖瑞平瑞金市万合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锦绣东方会所【当事人-个人】肖瑞平【当事人-公司】瑞金市万合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锦绣东方会所【代理律师/律所】刘继荣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继荣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继荣【代理律所】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肖瑞平;瑞金市万合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锦绣东方会所【本院观点】肖瑞平提交的瑞金市锦绣东方国际会所工程部交接班记录表、锦绣东方国际会所排班表,均为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查证,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肖瑞平提交的短信截图,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认定短信接收人员与瑞金市万合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锦绣东方会所的关系,不能达到肖瑞平的证明目的;肖瑞平提交的证据保全及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系肖瑞平自行制作,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关于本案仲裁程序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合同约定撤销胁迫证据保全证明对象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合法性证据不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仲裁程序问题。

瑞金市劳动仲裁委虽以“无具体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不予受理,但据肖瑞平的仲裁申请书内容,其在申请仲裁事项与一审诉讼请求基本一致,应视为本案已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瑞金市万合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锦绣东方会所认为本案未经仲裁前置程序的理由不能成立。

2023广东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2023广东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2023广东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发布时间:2023-04-27 16:52:1501唐某诉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不得将经营成本转嫁给劳动者基本案情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研发部主管。

科技公司发布管理制度规定,给办公经营场所设定用电额度,每月超出额度的电费由劳动者分摊。

科技公司依据该规定每月从唐某工资中扣除其应分摊的电费。

唐某以科技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克扣工资、规章制度违法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补发扣除的工资。

裁判结果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唐某不存在工作以外原因消耗公司电力的情形,科技公司从唐某应发工资中扣除办公场所的电费,不符合法律规定。

故判令科技公司将每月扣除的电费如数返还给唐某。

典型意义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节能减排、绿色发展为由将经营成本转嫁给劳动者,变相克扣劳动者报酬。

本案对保障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具有积极意义。

02某电子公司诉甘某劳动争议案——竞业限制期限内入职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需承担违约责任基本案情甘某原在某电子公司担任技术部门管理岗,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书。

甘某离职后,电子公司一直按约定向甘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后电子公司调查发现,甘某在竞业限制期间入职存在竞争关系的某科技公司,认为甘某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请求甘某归还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01501.93元并支付违约金346485.72元。

裁判结果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甘某和电子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书中对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补偿金以及违约金进行了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甘某从电子公司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到存在竞争关系的科技公司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需向电子公司归还已经支付的补偿金201501.93元。

结合甘某离职前的工作岗位、工资水平及电子公司每月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甘某应向电子公司支付违约金346485.72元。

拖欠工资调解案例点评

拖欠工资调解案例点评

拖欠工资调解案例点评拖欠工资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设立了劳动仲裁和劳动法院等机构,专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下面列举了一些关于拖欠工资的调解案例,并进行点评。

1. 案例一劳动者小李在某公司工作,但公司经营不善,拖欠了小李2个月的工资。

小李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经过调解,公司同意支付小李拖欠的工资。

这个案例体现了劳动仲裁机构的重要作用,通过调解解决了劳动者的工资问题。

2. 案例二劳动者小王在某餐饮店工作,半年来一直没有拿到工资。

小王向劳动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餐饮店支付小王拖欠的工资,并处以相应的违约金。

这个案例显示了劳动法院的权威和公正性,维护了劳动者的利益。

3. 案例三劳动者小张在某家公司工作,公司突然倒闭,拖欠了小张3个月的工资。

小张选择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经过调解,劳动保障部门协助小张追回了拖欠的工资。

这个案例展示了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责和能力,为劳动者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劳动者小刘在某工厂工作,但由于工厂经营困难,多次拖欠小刘的工资。

小刘与工厂协商未果后,向媒体曝光了这一情况。

媒体的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最终迫使工厂支付了拖欠的工资。

这个案例反映了媒体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5. 案例五劳动者小陈在某公司工作,但公司多次以各种理由拖欠小陈的工资。

小陈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了公司拖欠工资的信息,引起了其他员工的共鸣。

最终,公司不得不支付了拖欠的工资。

这个案例说明了网络平台在曝光和传播拖欠工资问题方面的重要作用。

6. 案例六劳动者小林在某酒店工作,但酒店一直未按时支付工资。

小林向工会求助,工会与酒店进行了多次协商和谈判,并最终达成了一致,酒店支付了拖欠的工资。

这个案例体现了工会在代表劳动者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7. 案例七劳动者小赵在某快递公司工作,但公司多次拖欠小赵的工资。

小赵选择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经过调查和调解,劳动监察部门帮助小赵追回了拖欠的工资。

银川市金凤区皇茶苑商务宾馆、高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银川市金凤区皇茶苑商务宾馆、高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银川市金凤区皇茶苑商务宾馆、高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15【案件字号】(2022)宁01民终3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山山马云杨璐璐【审理法官】李山山马云杨璐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银川市金凤区皇茶苑商务宾馆;高某【当事人】银川市金凤区皇茶苑商务宾馆高某【当事人-个人】高某【当事人-公司】银川市金凤区皇茶苑商务宾馆【代理律师/律所】魏某宁夏矜群律师事务所;操某北京市德鸿(银川)律师事务所;袁某北京市德鸿(银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魏某宁夏矜群律师事务所操某北京市德鸿(银川)律师事务所袁某北京市德鸿(银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魏某操某袁某【代理律所】宁夏矜群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德鸿(银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银川市金凤区皇茶苑商务宾馆【本院观点】高某入住皇茶苑宾馆,皇茶苑宾馆即对高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高某入住房间内的床距离窗户很近,容易通过床翻掉出窗外,窗户亦未进行有效防护,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侵权鉴定意见质证罚款拘留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扣押冻结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高某入住皇茶苑宾馆,皇茶苑宾馆即对高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高某入住房间内的床距离窗户很近,容易通过床翻掉出窗外,窗户亦未进行有效防护,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高某在皇茶苑宾馆住宿时从楼上坠落,皇茶苑宾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高某一方饮酒后入住,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亦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审判决高某一方承担90%的责任、皇茶苑宾馆承担10%的责任,责任划分适当,本院予以维持。

酒店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酒店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酒店经营中的合同法律风险管理》课件配套案例选编以下十个案例是与PPT配套的案例,请注意,我国不是判例法制度,加之影响案件结果的因素较多,因此,案例仅仅作为参考,不可一律照搬。

案例一:违约金与定金不可并用2004年5月,甲与乙公司签订《某花园立约定金合同》一份,约定,在乙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甲向乙公司购得某花园房屋一套,合同签订之日甲向乙公司支付定金3万元,若乙公司在2004年8月1日前不能取得预售许可证,乙公司应当按定金罚则退还甲支付的定金,并应对支付的定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向甲支付资金占用费。

2004年8月1日,乙未取得预售许可证。

甲要求乙公司退还定金3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52元,乙公司同意并付款。

后甲又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再返还定金3万元。

法院经审理驳回甲的诉请。

点评:当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时,守约方可择其一维权,本案中甲已经选择适用违约金约定并已执行完毕,因此不得再要求适用定金条款。

违约金和定金条款应在签订合同前进行衡量比较。

案例二:合同约定不明确遭受经济损失案情:2005年,甲餐厅与乙商贸公司订立酒水饮料供应销售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交付商品时,甲方配合接货并出具正式的入库单,每月底双方凭单对账,每月3号甲方向乙方结清上月全部货款;如甲方故意拖欠乙方货款,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货款银行同期利息的违约金,合同有效期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3万元进店费,甲方当日开具了收据。

此后,乙方向甲方提供酒水饮料,甲方共开具15张入库单。

此后,因甲方没有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停止供货。

乙方索要货款无果后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甲方支付所欠货款及违约金、退还进店费3万元。

法院认为:前两项请求合同上有非常明确的约定,甲方拖欠货款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理由合理时,应予支持。

但关于进店费,由于合同中未对进店费所担保的事项和履行中纠纷的处理没有约定,缺乏合同依据,不能按照乙方要求全部退还。

刘任年、岳阳市南湖宾馆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任年、岳阳市南湖宾馆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任年、岳阳市南湖宾馆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1【案件字号】(2020)湘06民终14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立春许进余立根【审理法官】蒋立春许进余立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任年;岳阳市南湖宾馆【当事人】刘任年岳阳市南湖宾馆【当事人-个人】刘任年【当事人-公司】岳阳市南湖宾馆【代理律师/律所】张核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彭国光、黄阳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核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彭国光、黄阳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核彭国光、黄阳【代理律所】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任年【被告】岳阳市南湖宾馆【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合同约定反证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刘任年于2018年底以红日机械厂为用人单位补缴了社会保险。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基本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刘任年是否于2007年5月14日出具过要求不参加社会保险的保证书;2、岳阳市南湖宾馆是否为刘任年缴纳了失业保险,是否应赔偿刘任年失业保险损失;3、岳阳市南湖宾馆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要支付是否应向刘任年支付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关于第1个焦点,刘任年明确否认2007年5月14日其未向南湖宾馆出具要求不参加南湖宾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的保证书。

故该保证书是否系刘任年出具存疑,应通过笔迹鉴定方能确定。

但鉴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系用人单位和个人均应尽到的义务,不能通过约定以向劳动者支付补贴的形式排除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故即使刘任年出具了该保证书,保证书亦无效。

贵州林中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吉腾彬、蔡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林中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吉腾彬、蔡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林中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吉腾彬、蔡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2【案件字号】(2020)川10民终2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中明马晋川夏飞【审理法官】何中明马晋川夏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贵州林中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吉腾彬;蔡建忠【当事人】贵州林中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吉腾彬蔡建忠【当事人-个人】吉腾彬蔡建忠【当事人-公司】贵州林中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拯华贵州本昊律师事务所;奉永健贵州本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拯华贵州本昊律师事务所奉永健贵州本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拯华奉永健【代理律所】贵州本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贵州林中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吉腾彬;蔡建忠【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林中月酒店与吉腾彬之间是否成立借贷关系,如借贷关系成立,利息如何计算。

在实践中,有的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往往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以加盖的不是备案的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

蔡建忠虽在法定上诉期内提出了上诉,但因未交纳上诉费本院已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追认表见代理民事权利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交换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撤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林中月酒店与吉腾彬之间是否成立借贷关系,如借贷关系成立,利息如何计算。

案涉《借条》及《还款计划》由蔡建忠签字,林中月酒店加盖公章予以认可。

北京瀚金佰九号国际温泉酒店与漆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瀚金佰九号国际温泉酒店与漆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瀚金佰九号国际温泉酒店与漆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0【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41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茵蒙瑞杜丽霞【审理法官】刘茵蒙瑞杜丽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瀚金佰九号国际温泉酒店;漆勇【当事人】北京瀚金佰九号国际温泉酒店漆勇【当事人-个人】漆勇【当事人-公司】北京瀚金佰九号国际温泉酒店【代理律师/律所】刘芳北京市致尚律师事务所;覃院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芳北京市致尚律师事务所覃院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芳覃院【代理律所】北京市致尚律师事务所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北京瀚金佰九号国际温泉酒店【被告】漆勇【本院观点】结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中争议焦点为:一、漆勇与瀚金公司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二、瀚金公司应否支付漆勇工资、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结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中争议焦点为:一、漆勇与瀚金公司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二、瀚金公司应否支付漆勇工资、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十大典型劳动争议案件

十大典型劳动争议案件

十大典型劳动争议案件欧阳学文一、社保折现无效,解除经济补偿不能少案例:张某系外地农民工,于8月入职某餐饮公司,从事后厨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工资为4000元。

同时,双方订立了一份《社保补偿协议》,其中约定,因本人原因,张某不要求餐饮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餐饮公司将每月社保费用折现为500元支付给张某,张某自行承当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法律后果等。

工作至7月,张某以餐饮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餐饮公司认为,张某本人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在却反过来要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还要经济补偿金,其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故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发生争议,张某遂向某区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张某与餐饮公司所订立的《社保补偿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后经过仲裁委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张某将每月所得500元社保补偿返还给餐饮公司,餐饮公司依法为张某补缴社会保险费,并向张某支付部分经济补偿金。

评析:依法缴纳社保义务不可规避。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负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本案中,餐饮公司与张某签订了《社保补偿协议》,张某每月获得了更多的工资,餐饮公司也可以少承担一些社保费用,似乎两者都有利,但却存在张某在生病、生育、年老等情况下,无法获得相应社会保障的巨大风险,从而最终损害个人、用人单位乃至社会利益。

本案中,虽然张某有违“诚信”原则,但由于《社保补偿协议》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且用人单位有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成立,故在张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餐饮公司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符合休假条件,新入职当年即可休年休假案例:王某于6月1日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月工资为5000元。

2023年欠薪赔偿案例

2023年欠薪赔偿案例

2023年欠薪赔偿案例2023年欠薪赔偿案例是指在2023年发生的因企业未按时支付员工工资而引发的赔偿案件。

以下是十个符合标题内容的案例,详细描述每个案例的背景和赔偿结果。

案例一: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某公司在2023年期间拖欠了员工三个月的工资。

员工多次催促公司支付工资,但公司一直未能履行。

员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最终仲裁结果显示,公司应向员工支付未支付的三个月工资并按照法定利息进行赔偿。

案例二:私营企业欠薪一家私营企业在2023年停业后拖欠了员工两个月的工资。

员工们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该企业支付欠薪并赔偿员工因拖欠工资而遭受的精神损失。

案例三:外资企业拖欠工资一家外资企业在2023年突然宣布关闭分公司,导致员工无法领取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员工集体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该外资企业支付欠薪并加倍赔偿员工的损失。

案例四:劳务派遣公司未支付工资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在2023年未按时支付员工工资。

员工通过律师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支付欠薪并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

案例五:餐饮行业欠薪一家餐饮企业在2023年因资金链断裂而拖欠员工工资。

员工们组织维权团队,与企业进行协商无果后,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监察部门要求企业支付欠薪并罚款,最终员工们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案例六:建筑公司欠薪一家建筑公司在2023年因项目停工而拖欠员工工资。

员工们联名向工会投诉,并与工会一起进行谈判。

最终,建筑公司同意支付欠薪并与工会签订协议,明确未来按时支付工资。

案例七:电子厂拖欠工资一家电子厂在2023年突然停工,导致员工无法领取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员工们向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并最终获得仲裁结果:厂方应支付欠薪并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

案例八:快递公司未支付加班费一家快递公司在2023年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员工的加班费。

员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结果显示公司应支付加班费并赔偿员工的经济损失。

案例九:互联网公司欠薪一家互联网公司在2023年因资金问题拖欠员工工资。

陶于珍、厦门东方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陶于珍、厦门东方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陶于珍、厦门东方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0【案件字号】(2020)闽02民终3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向毅【审理法官】许向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陶于珍;厦门东方酒店有限公司【当事人】陶于珍厦门东方酒店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陶于珍【当事人-公司】厦门东方酒店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余水生福建贵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余水生福建贵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余水生【代理律所】福建贵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陶于珍【被告】厦门东方酒店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东方酒店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东方酒店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例赋予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

据此,东方酒店在陶于珍即将年满50周岁时通知陶于珍:“你2月份到了退休年龄,先提前通知你,请于本月来酒店办理退休的相关手续",系表示与陶于珍终止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

而陶于珍在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下是愿意退休的,故其提交了离职申请书,双方办理了离职手续,劳动合同实际终止。

之后陶于珍在厦门社保机构办理退休手续未果,无法领取养老金,系由于《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女年满55周岁"方可办理退休手续,不应归责于东方酒店隐瞒、欺骗。

广州市白云区南美休闲会馆大酒店、卞九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市白云区南美休闲会馆大酒店、卞九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市白云区南美休闲会馆大酒店、卞九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5【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5264、152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逸思【审理法官】肖逸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南美休闲会馆大酒店(有限合伙);卞九州【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南美休闲会馆大酒店(有限合伙)卞九州【当事人-个人】卞九州【当事人-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南美休闲会馆大酒店(有限合伙)【代理律师/律所】杨满玉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曾花花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何浩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满玉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曾花花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何浩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满玉曾花花何浩【代理律所】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南美休闲会馆大酒店(有限合伙);卞九州【本院观点】关于南美休闲大酒店与卞九州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加班费、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的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在此不再赘述。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合同自认罚款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庭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并未提交有效证据。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南美休闲大酒店与卞九州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加班费、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的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在此不再赘述。

北京金帝宾馆有限公司与恒祥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金帝宾馆有限公司与恒祥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金帝宾馆有限公司与恒祥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6【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16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慧【审理法官】张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金帝宾馆有限公司;恒祥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北京金帝宾馆有限公司恒祥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北京金帝宾馆有限公司恒祥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金小兵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李洋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段志敏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代理律师/律所】金小兵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李洋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段志敏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代理律师】金小兵李洋段志敏【代理律所】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北京金帝宾馆有限公司【被告】恒祥基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侵权支付违约金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均认可金帝宾馆公司承租的涉案房屋在2018年10月21日至10月23日、2018年11月27日至12月4日存在停电事实,金帝宾馆公司主张停电原因系因恒祥基业公司断电所致,并由此给金帝宾馆公司造成损失,金帝宾馆公司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现金帝宾馆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均不足以直接证明停电系因恒祥基业公司所致,亦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得出唯一的结论以证明金帝宾馆公司的主张,故金帝宾馆公司的主张难以得到支持,一审法院根据金帝宾馆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刘光宇、深圳市京基一百大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光宇、深圳市京基一百大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光宇、深圳市京基一百大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7【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79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俞红吴春泷邓媛【审理法官】俞红吴春泷邓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光宇;深圳市京基一百大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日盛发福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当事人】刘光宇深圳市京基一百大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日盛发福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光宇【当事人-公司】深圳市京基一百大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日盛发福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林佳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陈夏琳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陈楚萍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佳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陈夏琳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陈楚萍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佳峰陈夏琳陈楚萍【代理律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光宇【被告】深圳市京基一百大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日盛发福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针对刘光宇上诉请求及事实与理由,本院对二审争议焦点逐一分析如下:一、关于刘光宇与京基一百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刘光宇提交的签到表、照片、京基一百公司庭审陈述等,可以认定刘光宇在京基一百公司处从事劳务工作。

酒店员工滑倒摔伤工伤赔偿案例分析

酒店员工滑倒摔伤工伤赔偿案例分析

酒店员工滑倒摔伤工伤赔偿案例分析案例背景及概述在酒店行业,员工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其中酒店员工滑倒摔伤属于常见的工伤事故之一。

本文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对一位酒店员工滑倒摔伤后的工伤赔偿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并探讨其相关法律依据和判决结果。

案例分析某酒店的员工小李在执行清洁任务时,因地面湿滑而不慎滑倒,导致腰部受伤。

小李随即向酒店提出了工伤赔偿要求,要求酒店承担医疗费用、伤残补偿金、误工费等相关费用。

工伤赔偿的法律依据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工伤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职工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职业病。

而该条例第九条进一步明确了工伤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费用补助金等。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员工有权获得经济赔偿。

案例判决结果及法律解读根据该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法院认定酒店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员工的工伤进行赔偿。

具体判决如下:1. 医疗费用赔偿:根据小李的医疗记录和费用明细,酒店被判决支付小李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等。

2. 伤残补偿金赔偿:小李因此次工伤导致了一定程度上的伤残,酒店被判决支付一定比例的伤残补偿金。

3. 误工费赔偿:由于小李工伤期间无法工作,酒店也被判决支付相应的误工费。

总结本案例中,酒店未能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员工滑倒摔伤。

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法院判决酒店承担了小李的医疗费用、伤残补偿金和误工费等。

这再次提醒酒店在员工安全保障方面的重要性,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权益。

工伤事故的发生不仅给员工造成身体上的伤害,也给用人单位带来了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因此,用人单位应该高度关注员工的安全保障工作,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通过本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工伤赔偿案件的判决结果是基于法律依据和相关证据的分析,因此,用人单位在面对工伤赔偿案件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合理保全工作场所的安全环境,以避免类似的工伤事故的发生,从而减少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劳动法中的工资支付与纠纷案例分析

劳动法中的工资支付与纠纷案例分析

劳动法中的工资支付与纠纷案例分析工资是劳动报酬的一种形式,对于劳动者来说,工资支付是他们努力工作的动力和对劳动所得的期待。

对于雇主来说,合理支付工资是维护员工稳定性和企业信誉的重要因素。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工资支付问题在劳动关系中时有发生。

下面将通过分析几个工资支付与纠纷案例,探讨其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案例一:企业违规拖欠工资甲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该公司在招聘员工时承诺每月15日支付工资,然而,最近几个月,甲公司频繁延迟支付工资。

员工对此情况非常不满,一些员工甚至要求离职。

问题分析:该案例涉及到工资支付的延迟问题,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并且在劳动者离职时一次性结清工资。

解决方案: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投诉,要求甲公司支付欠薪,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

同时,员工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案例二:用人单位克扣工资乙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该公司在员工合同中规定,若员工没有完成既定目标,则可以扣除部分工资。

乙公司经常以员工工作不达标为由扣除工资。

问题分析:该案例中,乙公司存在在没有合理的事实和依据的情况下克扣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

解决方案: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投诉,要求乙公司恢复被扣除的工资,并进行合理赔偿。

同时,员工还可以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案例三:工资支付不规范丙公司是一家小型企业,该公司没有统一的工资支付制度,导致工资支付混乱,经常出现漏发或者错发工资的情况。

问题分析:该案例中,丙公司没有建立健全的工资支付制度,导致工资支付的不规范,违反了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

解决方案:丙公司应该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制度,确保工资支付按时、准确进行,避免出现错误和漏洞。

同时,员工可以协商要求丙公司对漏发或者错发的工资进行补发或修正,且要求支付误餐费等相关费用。

在工资支付与纠纷中,劳动者有权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泰安一滕开元名都酒店有限公司等与汪建雄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泰安一滕开元名都酒店有限公司等与汪建雄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泰安一滕开元名都酒店有限公司等与汪建雄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6【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44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付辉孙京周易【审理法官】付辉孙京周易【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泰安一滕开元名都酒店有限公司;刘文兵;汪建雄;吴小飞;北京洲际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泰安一滕开元名都酒店有限公司刘文兵汪建雄吴小飞北京洲际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刘文兵汪建雄吴小飞【当事人-公司】泰安一滕开元名都酒店有限公司北京洲际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柴根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李霏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柴根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李霏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柴根修李霏【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泰安一滕开元名都酒店有限公司【被告】刘文兵;汪建雄;吴小飞;北京洲际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一滕公司将一滕开元名都酒店装修工程发包给汪建雄,汪建雄将木工劳务分包给吴小飞,吴小飞雇佣刘文兵从事木工装修施工。

沧州渤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陈凤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沧州渤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陈凤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沧州渤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陈凤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8【案件字号】(2020)冀09民终28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梅余志刚李悦萍【审理法官】张梅余志刚李悦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沧州渤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陈凤英【当事人】沧州渤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陈凤英【当事人-个人】陈凤英【当事人-公司】沧州渤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丽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孙雪飞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丽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孙雪飞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丽孙雪飞【代理律所】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沧州渤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被告】陈凤英【本院观点】经一审庭审核实,被上诉人陈凤英2018年12月13日主动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上诉人沧州渤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批准,双方自此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新证据罚款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经一审庭审核实,被上诉人陈凤英2018年12月13日主动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上诉人沧州渤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批准,双方自此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一审根据被上诉人陈凤英2018年11月、12月份出勤天数和约定工资标准,认定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工资29032元,认定无误,上诉人应予支付。

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因被上诉人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辞职而给其造成损失及损失的具体数额,其请求被上诉人赔偿18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沧州渤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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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应支付拖欠的工资返还垫付的社会保险费
案例:
郭某原系某酒店的大客车司机,自2009年3月至2011年5月在该酒店工作,双方未签订,此酒店未给郭某参加社会保险。

2011年5月该酒店以酒店人员调整为由不再用郭某,故双方产生争议,郭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

要求单位支付2009年3月至2011年5月期间的养老、医疗、金;支付2011年5月工资1500元。

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酒店向郭某支付2011年5月的工资1500元,驳回了郭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郭某对该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服,遂上诉至地方法院。

郭某在上诉中诉称,我自2009年3月至2011年5月在该酒店工作,在2009年3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月工资为800元/月,2006年11月后的工资为每月1000元,2010年5月提高至每月1200元,2010年12月起调整为每月1500元。

现要求被告支付我2009年11月至2011年5月已由我本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金;支付我2011年5月的工资1500元。

被告单位辩称:我单位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单位只愿意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只支付原告2011年5月的工资1500元。

在庭审中,原告郭某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009年11月至2011年11月的社保缴费明细查询单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折,欲证明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

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案例分析: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按月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8年5月工资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同意支付,且原告该主张于法有据,故对此依法予以确认。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案被告未按照国家规定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自行缴纳了社会保险。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11月至2011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本院将根据现有证据及原告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依法酌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郭某2011年5月份工资一千五百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郭某2009年11月至2011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七千一百四十二元六角四分。

本案中关于支付5月份工资的争议,处理起来较为简单,被告方并无异议,只是未及时结清而引发争议。

但涉及返还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问题,则存在较多的不确定性,处理起来较为复杂,很多方面值得研究和借鉴:
首先,本案具有积极的示范性,在一些单位还存在不参加社会保险的死角。

单位应尽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同时又将复杂案件简单化处理,保持相对的公平性,最后的结果应由单位承担。

其次,社会保险争议问题存在许多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缘于社会保险尚未立法、社会保险具有渐进性和其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所决定,需要通盘考虑,处理时要保持谨慎。

(一)参保范围与法律的强制性问题,因不同的保险具有不同的适用范围,事业单位自身并未参加所有的社会保险,事业单位参保本身具有渐进性,强制力度不够,同时《劳动合同法》执行前后对于社会保险的强制性要求应该有所不同;(二)户口性质与参保方式问题,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不同,城镇户口的参保渠道也不尽相同,在职介中心参保采取邮局扣缴的与以单位名义参保的政策也不同;(三)缴费标准、赔偿标准、实际损失、比照标准的不同与不确定性问题,以单位名义参保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上年月平均收入确定,以个人名义在职介中心参保的,自身可以选择缴费基数,同时缴费总比例低8%,对单位缴费部分负担的额度不同;按照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单位未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造成损失的,要给予赔偿,但无具体赔偿标准;实际损失因在职职工并未退休,不缴纳保险肯定造成损失,但具体损失是多少,因职工缴费年限、未来社平工资水平、实际退休年龄、个人账户额度等方面都不确定,也难以计算;单位未缴纳养老保险,职工自己出资缴纳,单位按照职工自己缴纳的额度进行赔偿并无法律依据;(四)受案的不确定性问题,即社会保险争议包括哪些具体范围等。

如,不参保的,未足额的,未出资的,有损失的等情形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

第三,在审理中和判决论述中还可再精确细致一些,比如职工的户口性质、各年实际月平均水平及确定的历年的缴费基数水平,以及个人实际缴纳保险的实际额度,尤其是应该由单位负担的额度应予以明晰。

总之,涉及社会保险问题,要依法、公平公正、要考虑历史政策沿革和社会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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