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误解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主要裁判规则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主要裁判规则
在商业合同法律框架下,合同的订立是一项复杂而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行为。由于各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误解或理解不一致,导致的合同纠纷时有发生。特别是在涉及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合同的
裁判规则显得尤为重要和复杂。
重大误解的概念在法律上具有明确的界定。一般而言,指合同各
方在订立合由于语言表达、信息交流或者诚信原则等方面的问题,导
致彼此理解的内容存在显著差异,从而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重
大误解不同于简单的意见分歧或信息不对称,它涉及到合同当事人在
签署合同时基本认知的严重分歧,影响了双方的意思表示。
法院会审查合同的订立过程和相关证据,以确定误解的确存在,
并且是重大的。这一过程包括合同订立时的交流记录、陈述和行为,
以及当事人的实际意图等。通过对这些证据的分析,法院可以初步判
断合同是否因重大误解而存在瑕疵。
法律会关注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信息对称和信息披露原则。尤其是在商业合同中,合同双方往往处于不平等的信息地位,因此信
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显得尤为重要。法院会考虑是否存在一方故意隐
瞒重要信息或者误导对方的情况,以及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是否采取了
合理的尽调和信息核实措施。
第三,法院会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来评估当事人的行为。诚实信用
原则是合同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合同各方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
程中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如果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有意或无意地违反
了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误解合同内容或者产生重大误解,法院
可能会根据这一原则来裁定合同的效力和解释。
法院会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和约定来解释和裁定合同的效力。如
重大误解的案例
重大误解的案例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误解,有些误解可能只是小事,但有些
误解却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今天,我将和大家分享一个重大误解的案例,希望能引起大家的重视和警惕。
这个案例发生在一个小镇上,有一对年轻夫妇因为一场误会而闹得不可开交。
事情的起因是丈夫在外面加班,回家的时间比平时晚了一些。妻子因为担心丈夫出了什么意外,便给他打电话询问情况。可是丈夫因为工作繁忙,并没有及时接到电话。妻子等了很久也没有等到丈夫的回复,心生不快,便误以为丈夫在外面偷吃,于是大发雷霆。
而丈夫在回家后才知道妻子的误会,他很无奈地解释自己的工作原因,但妻子
却不听,认为他在撒谎。于是,这对夫妻因为这场误解而产生了嫌隙和矛盾,彼此之间的信任也受到了严重的破坏。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误解可能会因为一时的冲动而产生,但却可能会导致长期
的矛盾和伤害。如果当事人能够冷静地沟通和解释,或许就能避免这场误解的发生,避免不必要的伤害。
在生活中,我们也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误解,有些是因为信息不对称,有些
是因为语言沟通不畅,还有些是因为个人主观臆断。但无论是什么原因导致的误解,我们都应该学会用理性和沟通去解决问题,而不是盲目地相信自己的主观臆断。
除了在人际关系中,误解也可能在其他方面带来严重的后果。比如在工作中,
因为误解导致的冲突可能会影响团队的合作和工作效率;在法律案件中,因为误解导致的判断错误可能会影响司法公正和人身权益。
因此,我们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多一些理解和宽容,少一些主观臆断和冲动。当
遇到误解时,我们应该学会冷静分析和沟通解决,而不是一味地坚持自己的观点和
民法典重大误解案例
民法典重大误解案例
虽然我不能提供具体的案例,但是以下是一些关于民法典的重大误解:
1. 关于婚姻与家庭:民法典对婚姻与家庭的规定引发了一些争议。有人认为,民法典强调个人自由与平等,给予婚姻双方更多的自主权,例如容许离婚、禁止家庭暴力,但有些人认为这会对传统的家庭价值观产生冲击。
2. 关于个人财产与产权:民法典明确保护个人财产与产权,规定了财产保护的具体措施和程序。然而,一些人可能会有关于财产保护是否足够的顾虑,尤其是在处理复杂的财产关系时。
3. 关于契约合同:民法典对契约合同的规定着重于自由平等原则、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原则。然而,一些人可能会质疑这是否会对各方的合同自主权产生限制,以及如何处理合同纠纷。
这些是一些关于民法典的重大误解的例子,具体案例可能因地区、文化和法律环境而有所不同。如需了解更多详细信息,建议向法律专家咨询。
重大误解案例
重大误解案例
在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误解,有些误解可能只是小事,但有些却可能会带来重大的影响。今天,我将向大家介绍一个重大误解的案例,希望能够引起大家对误解的重视,并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多加留意,避免因误解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这个案例发生在一个公司内部,某位员工因为一次误会而被误解为不负责任的人。事情的起因是这位员工在一次重要会议上,因为临时有急事需要处理,所以提前离开了会场。然而,这个举动被误解为对会议不够重视,甚至有人认为他在逃避责任。而事实上,这位员工离开是因为公司突发的紧急情况需要他立刻处理,他并没有对会议不重视,反而是在尽自己的责任。
然而,由于没有及时澄清这个误会,这位员工的形象在公司内部受到了一定的影响。有些同事对他的态度开始有所变化,甚至在一些工作中对他故意刁难。这让这位员工感到非常委屈和无奈,因为他并没有做错什么,却因为一次误会而承受了不必要的压力和困扰。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误解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一旦产生误解,很容易导致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甚至会对个人形象和事业造成严重的影响。所以,我们在面对误解的时候,一定要及时澄清,尽量避免让误解持续扩大和深化。
另外,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在沟通中要更加细心和耐心。有时候,误解的根源并不是他人的恶意,而是因为我们在表达和理解上存在偏差。所以,我们在与他人交流时,要多听多想,尽量从对方的角度去理解,避免因为自己的主观臆断而产生误解。
总之,误解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我们无法完全避免。但我们可以通过更加细心的沟通和及时的澄清来减少误解带来的负面影响。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分享,能够引起大家对误解的重视,避免因为误解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困扰。让我们共
可撤销民事合同中的十大重大误解案例及剖析
可撤销民事合同中的十大重大误解案例及剖
析
民事合同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它规范着各方当事人之
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可撤销民事合同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一方当事人因误解或被迫等原因与对方达成的合同可以被取消的一种合同形式。然而,在可撤销民事合同中,常常存在着一些重大的误解案例,这给当事人们的合同权益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本文将详细分析和剖析可撤销民事合同中的十大重大误解案例,以提醒各方当事人加强对合同的认识与理解。
一、误解案例一:误解合同标的物的性质
在一起纠纷中,甲方与乙方订立了一份汽车买卖合同,合同明确规定交易标的
为全新汽车。然而,在交付之后,乙方发现所购买的车辆并非全新车辆,因此要求解除合同。此时,甲方却声称合同并未规定所购车辆必须为全新。根据判例,合同中关于标的物的约定应明确清晰,双方的意思表示要一致,因此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误解案例二:误解合同中附加的义务
在一份建筑合同中,甲方与乙方约定由乙方承担墙体粉刷的责任,但未明确约
定乙方要用特定品牌的油漆进行施工。甲方认为乙方使用的油漆未达到其期待的效果,因此要求解除合同。然而,根据合同法规定,甲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使用的油漆品牌。因无明确约定,甲方无权解除合同。
三、误解案例三:误解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
在某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甲方与乙方约定购房款以贷款方式支付,并且约定由
乙方办理贷款手续。然而,在办理过程中,银行无法向乙方提供贷款,因此乙方要求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时双方当事人必须达成一致意见,且所约定的内容应具体明确,因此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购房合同构成重大误解
一、案件背景
甲、乙双方于2020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位于某市某
区的一套住宅,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总价款为300万元。合同签订后,甲于2020年5月10日支付了首付款100万元。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发现房屋
的实际建筑面积仅为90平方米,与合同约定的100平方米不符。甲认为乙存在重
大误解,遂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100万元首付款。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是否构成重大误解,导致购房合同无效。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具体分析如下:
1. 甲对房屋面积存在重大误解。甲在签订合同时,误以为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而实际面积为90平方米。这种误解是基于甲对房屋面积的认知错误,属于重大误解。
2. 乙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到告知义务。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在本案中,乙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告知甲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导致甲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属于未尽告知义务。
3. 甲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甲在签订合同时,对房屋面积进行了审查,但并未发
现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在签订合同后,甲及时发现了房屋面积问题,并要求解除合同,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构成重大误解,合同无效。甲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100万元首付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四、案例分析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构成重大误解,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合同法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
英文回答:
Material Mistake in Contract Law.
Under contract law, a material mistake is a misconception about a fact that is fundamental to the agreement and that would have prevented the party from entering into the contract if they had known the truth. The law distinguishes between two types of material mistakes: unilateral mistakes and mutual mistakes.
Unilateral Mistake: A unilateral mistake occurs when one party to a contract is mistaken about a material fact, but the other party is not. This type of mistake will generally not void the contract unless the other party knew or should have known about the mistake.
Mutual Mistake: A mutual mistake occurs when both parties to a contract are mistaken about a material fact.
服装购销合同重大误解案6篇
服装购销合同重大误解案6篇
篇1
服装购销合同是指服装生产企业与服装销售商之间签订的一种合同,约定了双方在服装销售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然而,在实际的交易中,由于双方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差异,往往会产生一些纠纷。本文将通过一个服装购销合同重大误解案例来探讨该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一、案情介绍
某服装生产企业与某服装销售商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了生产企业向销售商提供一批服装,并约定了货款支付方式、交付时间等具体条款。然而在实际交易过程中,生产企业发现销售商未按时支付货款,并且将部分货物以低于合同约定价格出售给其他商家,导致生产企业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二、问题分析
1. 对于货款支付方式的理解不一致:在购销合同中,双方约定了货款支付方式,但由于双方对于支付方式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销售商未按时支付货款。
2. 对于货物转售与价格调整的约定不清晰:在购销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销售商是否可以将购入的货物转售给其他商家,也没有规定
价格的调整方式,导致销售商以低于合同约定价格出售货物,给生产
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
三、解决方案
1. 加强合同约定的明确性:在签订购销合同时,双方应加强对于
各项条款的理解,并在合同中尽量详细地列出各项权利和义务,避免
因为理解不一致而导致纠纷。
2. 设立违约责任条款:在购销合同中,可以设置违约责任条款,
约定一旦违反合同约定将会承担何种责任,以此来约束双方履行合
同。
3. 建立双方业务联络机制: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避免因为误解而导致争端。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服装购销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误解
民法总则第152条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总则第152条的规定有哪些?
关于民法总则的问题我们在2017年的时候对民法的相关法条进行了修改,主要是针对民事行为能力这一问题而言,而针对于民法总则的撤销权问题而言我们可以根据重大误解的相关资料来进行理解,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民法总则第152条的规定有哪些吧。
关于民法总则的问题我们在2017年的时候对民法的相关法条进行了修改,主要是针对民事行为能力这一问题而言,而针对于民法总则的撤销权问题而言我们可以根据重大误解的相关资料来进行理解,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民法总则第152条的规定有哪些吧。
▲一、重大误解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构成重大误解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件:
1、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2、误解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误解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误解是由误解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这也是误解和欺诈、胁迫及乘人之危的主要区别之一。即误解人的错误认识不是源于对方当事人的遗错行为,而是由于自己的不谨
慎。
4、误解是误解人的非故意行为。在此不允许当事人以重大误解为借口,而实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来撤销合同。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误解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申请其撤销合同。另外,撤销权的行使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如果对方未反对撤销权人作出的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由于可撤销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误解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变为有效的合同。
如何区分清重大误解和错误认识
如何区分清重⼤误解和错误认识
依据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因重⼤误解签订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所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时,对重⼤误解的认定就显得⾮常重要,重⼤误解认定的情形有很多,那么怎样对重⼤误解和错误认识进⾏区别?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如何区分清重⼤误解和错误认识
重⼤误解和错误认识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重⼤误解和错误认识都是基于⽆意的误解,包括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对合同的内容产⽣误解等。因重⼤误解⽽订⽴的合同⼀般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误解⼀般是因受害⽅当事⼈⾃⼰的过错造成的,⽽不是因为受到他⼈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这类合同多是由于当事⼈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交易经验⽽造成的,从⽽导致合同与当事⼈⾃⼰的真实意思相违背。
(2)当事⼈的误解必须是要对合同的主要内容构成重⼤误解。如果仅仅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发⽣误解且并不影响当事⼈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应作为重⼤误解。同时,对订约动机的判断错误也不应构成重⼤误解。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误解,并导致了合同的订⽴;同时,误解还必须是重⼤的。所谓重⼤的确定,既要考虑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个⽅⾯的因素,⼜要考虑因此给当事⼈造成的不利后果。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合同⼀旦履⾏,将会使误解⽅的利益受到损害。
(4)重⼤误解与合同的订⽴或合同条件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这种误解,当事⼈将不会订⽴合同或虽订⽴合同但合同的条件将发⽣重⼤改变。与合同订⽴和合同条件⽆因果关系的误解,不属于重⼤误解的合同。
重大误解的起诉状
重大误解的起诉状
[法院名称]
[案件编号]
原告:[原告全名]
[原告地址]
[原告联系方式]
被告:[被告全名]
[被告地址]
[被告联系方式]
起诉状
尊敬的法官:
原告[原告全名]因与被告[被告全名]之间的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现将有关情况陈述如下:
一、案件事实与理由
1. 合同签订情况:原告与被告于[签订日期]签订了编号为[合同编号]的合同,合同内容涉及[合同主要内容]。
2. 重大误解发生情况: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因[具体误解原因],对合同的[具体条款或内容]产生了重大误解,导致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遭受了[具体损失或影响]。
3. 误解的发现:原告在[发现误解的时间],通过[发现误解的方式],意识到了合同中的误解,并立即通知被告。
二、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合同编号]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而无效或可撤销。
2.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款项[具体金额],并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具体金额]。
3.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证据清单
1. 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
2. 误解发生和发现的证据材料。
3. 原告损失的证据材料。
4. 其他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
四、附则
原告保留进一步补充证据和调整诉讼请求的权利。
此致
[法院名称]
原告:[原告全名]
[原告签名]
[日期]
[附件:证据材料清单]
请注意,以上内容为模板性质,具体案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重⼤误解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合同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项合同想要⽣效,必须当事⼈意思表⽰真实,主体适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重⼤误解违背了当事⼈的真实意思表⽰,那么,重⼤误解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重⼤误解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重⼤误解,必须符合⼀定的条件才能构成并产⽣使合同撤销(或者变更)的法律后果。⼀般情况下,重⼤误解由以下要件构成:
(1)必须是表意⼈(即作出意思表⽰的当事⼈)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先,表意⼈要将其意思表⽰表达出来(体现在合同条款中),否则⽆从评价其是否存在着误解问题。其次,表意⼈作出的意思表⽰必须是因为误解所造成的,即表意⼈的错误认识与其作出意思表⽰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了重⼤误解。重⼤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了重⼤误解,并导致了合同的订⽴,从⽽使当事⼈能主张撤销合同。在法律上,⼀般的误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销。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误解才构成重⼤误解。因为在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误解的情况下才可能影响当事⼈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能使误解的⼀⽅的订约⽬的不能达到。
如果对如下情况发⽣错误认识,⼀般则不能认为构成误解:
①对订⽴合同的动机发⽣错误认识。当事⼈订⽴合同都具有各种不同的动机,如购买电脑是为学习所⽤,在该合同中购买是⽬的,学习是动机,如果事实上学习本⾝是⼀个错误,则属于动机的错误,不应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否则将会严重影响到交易的安全。当然,如果当事⼈将其订约的动机以条件的形式订⽴于合同中,则动机的错误有可能影响到合同的效⼒。
重大误解经典案例
重大误解经典案例
1. 哥伦布发现美洲:传统观念认为,哥伦布是第一个欧洲人到达美洲的人,但实际上,许多考古证据显示,维京人在哥伦布之前就已经到达过北美洲。此外,还有一些证据表明,中国的郑和船队可能也曾到达过美洲。
2. 牛顿的苹果:有一个常见的错误认为,牛顿发现万有引力的原理是因为苹果掉在他的头上。实际上,苹果只是一个启发,帮助牛顿开始思考万有引力的概念。他通过多年的观察和实验证明了万有引力的存在。
3. 爱因斯坦的相对论:一些人错误地认为,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是完全否定牛顿力学的。事实上,相对论是对牛顿力学中某些假设的修正和扩展,它并没有完全颠覆牛顿力学的基本原理。
4. 辛普森悖论:在辛普森悖论中,人们常常错误地认为,一个整体的比例关系也适用于该整体的各个组成部分。实际上,这是一个误解,因为一个整体的比例关系并不能推导出其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比例关系。
5. 巴拿马运河利润:一些人错误地认为,巴拿马运河一直是一个有利可图的企业。事实上,巴拿马运河在其建造初期和管理阶段并没有取得很大的经济利润,直到后来转交给巴拿马政府并进行一系列改革后,才开始盈利。
以上是一些重大误解的经典案例,这些案例提醒我们在面对历
史事件和科学理论时要保持客观、深入地研究,避免对事实的错误理解和解读。
十个可撤销民事合同中的重大误解典型案例及剖析
十个可撤销民事合同中的重大误解典型案例
及剖析
民事合同是个人或者单位之间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一旦成立
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然而,由于各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对法律常识的了解程度不同,常常会出现一些误解。本文将介绍十个可撤销民事合同中的重大误解典型案例,并剖析其中的原因。
一、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某房地产交易中,卖方未向买方披露存在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纠纷的情况,导
致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买方发现无法正常使用房屋。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当事方有义务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尽到披露义务的一方,对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违约责任。
二、误解违约金的支付方式
在某建筑合同中,甲方责成乙方提前完工,约定若提前完工,则乙方支付违约金。双方在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方式时,由于未明确表示违约金支付方式,导致合同成立后双方对违约金的支付方式产生争议。合同当事方在约定违约金时应清晰明确违约金的支付方式。
三、未单独约定价格能否调整
在某国际采购合同中,由于双方未约定价格能否随市场行情变动进行调整,导
致合同生效后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甲方要求调整合同价格,乙方拒绝。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价格是否可调整,对此类合同而言,推导方法不如明确约定明晰可靠。四、误解合同解除的条件
在某劳务合同中,甲方要求解除合同,乙方未尽到合同义务,甲方认为有正当理由解除合同,但乙方不同意。甲方以为只要有正当理由即可解除合同,而未仔细阅读合同中关于解除条件的约定。合同当事方应仔细阅读合同,了解解除条件的具体约定。
五、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在某借贷合同中,甲方违约,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然而,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导致乙方难以主张违约赔偿。为避免此类纠纷,合同当事方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并约定对方的违约所产生的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
重大误解名词解释
重大误解名词解释
重大误解是指在思想、观念、事实理解等方面存在严重错误或错误的理解。它指的是对某个事物、概念、事件等的理解出现了严重的偏差或错误,导致对其本质或实质认识的错误。重大误解可能是由于缺乏相关知识或信息、主观臆断、偏见、片面认识、语言障碍等原因造成的。重大误解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并且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为避免重大误解,人们需要保持开放的思维态度,善于倾听和多角度思考,同时注重获取准确的信息和知识。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重大误解是可撤销行为的一种。重大误解是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定撤销事由,除了重大误解之外法定撤销事由还有:欺诈、显失公平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是在民法意思表示中仅可撤销的行为,是基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销权而产生的。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对这四种行为行使撤销权。因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得该项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其原理在于当事人所撤销的是该项行为。所谓的撤销是原本存在的可撤销的行为归于消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重大误解与公平原则
误解,又称错误,是指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与其内心真意不相一致的行为。这种不一致原因是由于行为人在意思表示时的不知或误认。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大事项存在认识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所以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是因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合同关系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用来衡量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合同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及其承担的民事责任等。公平原则是一种道德情态,我国《民法通则》将其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主要是针对合同关系而提出的要求。《合同法》明确将其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足以显示其重要性,设立此原则之目的,在于要求兼顾市场交易各方的利益并为“情事变更”、“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树立判断标准。公平原则是民法精神的集中体现,它要求合同主体有同等的机会进行交易活动,行使和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合同主体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具有对应性,不得显示公平;在承担违约责任时,责任与违约行为损害程度相适应;当实际情况发生显著变化已导致不能维持合同法律效力时,合同内容也应得到相应的变更,情事变更原则,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可变更或撤销原则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重大误解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具体到合同法上重大误解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当事人针对同一物订立合同,但对合同标的物本质或性质认识错误,可以构成重大误解。比如将出租误认为出卖,将借贷误认为赠与,将镀金的物品当成是纯金的,不过,当事人自愿承担错误的风险的,不宜按重大误解处理。
2、对当事人特定身份的误解。如将甲公司误认为乙公司而与之订立合同,尤其在以信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信托、信贷、委托、寄存等;在以感情及特殊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等;在以特定人的技能为基础的合同中,如演出,在上述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当事人的误解更是属于重大误解。而在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如现实买卖,有时对当事人的误解不会给误解者造成损失,甚至不会造成较大损失,则不构成重大误解。对要求特定履约能力的合同(某些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对身份发生认识错误也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特定履约能力是一个很难把握的问题,一般应指当事人拥有某种特定技术、特定设备、能够完成特定的行为。比如,甲方欲获得乙方的某项专有技术的实施许可,而丙方的单位名称与乙方相近,故甲方与丙方订立了专有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丙方虽然也拥有该项专有技术但实施条件太差,且没有后续开发能力,履行的后果将使甲方遭到惨重的损失,此时甲方可以对主体产生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3、对标的物的误解。对标的物的误解,包括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误解。
(1)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误把轧铝机当作轧钢机购买,将二锅头当作茅台酒购买等。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会使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属重大误解。
(2)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原作购买,将钻石当作普通石头出卖等。倘若标的物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或重大利益,则产生误解时,必使误解者的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者使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故应作为重大误解对待。非此情况,则应认为一般误解。
(3)对标的物规格的误解,如误把千吨水压机当作万吨水压机等。这种误解也可以视为对标的物品种、质量的误解,在给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时,构成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的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会给误解者造成重大损失时,也构成重大误解。
三、构成重大误解的条件
1、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合同条件存在着因果关系。
误解,导致了合同的订立,没有这种误解,当事人将不订立合同或虽订立合同但合同条件将发生重大改变。与合同订立和合同条件有因果关系的误解,才属于协议错误,构成重大误解。否则,不构成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如果一方的误解是由另一方欺诈造成的,误解不是合同订立的直接原因,而应认为欺诈导致合同的订立,对这类合同应按欺诈处理。一方的错误陈述可以导致另一方的误解,在英美法里,误解分为欺诈性的和非欺诈性的。对非欺诈性误解致另一方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可以构成我们所说的重大误解。
2、误解是合同当事人自己的误解
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构成了合同,因此误解应当是当事人自己误解。第三人的误解或错误(如误传)可导致合同不成立,但不能导致合同的撤销,如果
第三人的错误转化为当事人的错误时例外。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过失,才可构成合同上的错误。这种错误可以是单方错误,也可以是双方错误,在大多数情况下,必须是双方错误才可导致合同撤销,对某些特定的合同,单方错误(对当事人特定身份的认识错误)也可导致合同的撤销。
第三人的错误可使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发生误解,如邮电局工作人员将甲方当事人的要约内容译错,乙方接电后予以承诺,受《德国民法典》的影响,多数学者主张,对第三人造成的误解,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对合同予以撤销。笔者认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误解,不是我国《合同法》所说的重大误解,不应按可撤销的合同处理。以发电报误译电报稿为例,甲方发电要约,其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愿是一致的,乙方表示承诺是因为看了内容错误的电文,应以意思表示不一致认定合同未成立(甲方对乙方的承诺不表示反对时除外)。因为,承诺人并未受领要约人的意思表示,双方的意思表示无从取得一致。这与重大误解是有区别的,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与真实意愿是不一致的,但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上取得了一致。
3、误解必须是重大的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可能发生各种各样的误解。如果存在误解就否认合同效力,那么,有违合同法维护交易安全和公正的要求。
只有构成重大误解,才能使当事人产生变更和撤销合同的诉权。重大误解是对与合同履行后果有密切联系的合同基本条件的错误理解。上述观点中的“基本条件”,也就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
误解是否“重大”应当从两个方面来考察:其一,对什么产生误解,如对标的物本质或性质的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对合同无关紧要的细节的误解不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