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误解制度.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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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不正确的认识不构成错误,除非该项不正 确认识涉及的是合同订立时的事实。对合同订立后可 能发生的事件或者存在的情形,作出失准的预测并不 能构成错误。”
1、双方错误 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具有实质相同的不正确认识 的情形下(如果双方发生错误,但他们的错误有重 大的不同,那么这种情形属于单方错误的一种类型 )
典型案例:舍伍德诉沃克案
《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152条的规定,受到不利影 响的一方想要以共同错误为由否认合同的有效性, 必须证明以下几点: 1、该错误涉及合同赖以订立的基本假设 2、该错误对于双方同意的履行的互换有重大影响 3、该方没有承担发生这种错误的风险
2、单方错误
单方错误只产生于一方当事人对事实的认识不正确 的情形。 一般而言,法院不愿意允许一方当事人基于单方错 误而撤销合同。 现在很多法院放弃了这种观点,承认在一定限度内 可以基于单方错误主张撤销权 典型案例:建筑合同中总承包商在投标时错误的计 算出价的情形
如何判断是否存在对合同标的的根 本性质的错误
马尔切勒:即使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标的发生 了重大的性质错误,买卖也应有效。
彭波尼:双方当事人都产生对性质的认识错 误时买卖无效。
乌尔比安: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涉及物的性质 或本质的特征发生了认识错误,那么买卖无 效。
《法国民法典》
第1107条规定: 因错误而订立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这种合同仅 产生请求宣告其无效或宣告其应予撤销的诉权。 第1108条规定: 合同有效成立有赖于负担债务当事人的同意 第1109条规定: 如同意系因错误所导致则无效,但存在限制 第1110条规定: 对合同标的的错误认识只有在涉及标的物性质时, 在法律上才是重要的。对合同相对方身份的认识 错误,只有在合同正在考虑到对方的特定身份才 缔结的情况下,在法律上才是重要的
若错误是因为撤销合同一方疏忽造成的, 撤销合同一方应赔偿因撤销合同给对方造成的 损失,但对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此错误 的除外。(第26条)
在合同成立后,因为送信人或者其他人的 原因造成要约或者承诺传递错误,适用有关错 误的规定。(第27条)
《美国合同法》
错误一词在合同法中一般被用来指不正确的认识—— “与事实不一致的认识”
在法律上重要的错误称为“重大错误”,当事人因重大 错误而订立合同的,该合同对其无拘束力。(第23条)
《瑞士债法典》
倘若错误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基于此种错误 而提出的主张不应支持。特别是在合同相对方 被告知错误后,愿意按照发生错误一方对合同 的理解来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发生错误一方必 须接受合同的效力约束。(第25条)

《瑞士债法典》
重大错误可以是“发生错误的一方根据诚实信用对在交 易中作为合同基础的特定事实发生的错误认识 “重大错误”包括: 对合同类型的认识错误、对合同标的和特定情况中合同 相对人身份的认识错误以及对给付和对待给付范围的认 识错误。(第24条第1款) 存粹的动机错误在法律上并不重要(第24条第2款) 若单纯的计算错误,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但应当对计 算错误予以更正(第24条第3款)
重大误解制度
• 国外的重大误解制度 • 我国重大误解制度 • 我国重大误解制度解析 • 案例分析——重大误解概念辨析 • 民法典编撰中关于重大误解的建议
国外重大误解制度
罗马法 《民法大全》的观点
只有意思表示达成合意,合同才能生效 (参见《学说汇纂》)
如果通过有关合同的解释推断出,当事人 未达成合意,或者是因为一方对合同标的发 生了认识错误,或者一方希望达成的是另一 个交易,也可能是一方对价格发生错误认识, 那么合同归于无效。
错误的分类
错误的分 类
内容错误
(第119条第1 款第1种情况 对表示的法律 含义发生错误
表示错误
(第119条第1 款第2种情况) 表示行为上错

特征错误
(第119条第2 款)对交易中 的重要的人或 物的特征发生 错误(价值构
成因素)
传达错误
(第120条)传 达人无意识地
不实传达
我国重大误解制度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
《德国民法总论》
第11Baidu Nhomakorabea条 因错误而可撤销
(1)在做出意思表示时,就它的内容发生错误或根本 无意做出这一内容的表示的人,如须认为他在知道事情 的情况和合理地评价情况时就不会做出该表示,则可以 撤销[14]该表示
(2)关于在交易上被认为重要的人的资格[15]或物的特 性[16]的错误,也视为关于表示内容的错误。
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 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 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 得撤销。
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 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设; 3、重大误解是使误解方遭受了重大损失的误解。
崔建远 《合同法总论》(上)
误解=“错误”
表意人所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思不 一致,而这种不一致是表意人为意思表示时所 不知或误认的。
《德国民法总论》
第120条 因误传而撤销 为传达而被使用的人[17]或机构所不实地传达的
意思表示,可以按照与依第119条撤销被错误地做出 的意思表示相同的要件,予以撤销。
[15]如人的信用度、支付能力、是否受过刑罚、健康 状况等,都属于人的资格
[16]如油画是否是原件、土地上可否建筑房屋、机器 的耐久性、钱币的含金量、二手汽车的年数等,都属 于物的特性。但物的价值或价格不是这里所说的物的 特性。
《民通意见》第七十一条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
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认识错误,使行为 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 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学说理论
谢怀栻 《合同法原理》 误解是对合同订立所依据的事实的不正确假
设,而不是对合同权利义务的误解。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1、对事实的不正确的假设; 2、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已存在的事实不正确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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