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误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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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重要的错误称为“重大错误”,当事人因重大 错误而订立合同的,该合同对其无拘束力。(第23条)
《瑞士债法典》
倘若错误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基于此种错误 而提出的主张不应支持。特别是在合同相对方 被告知错误后,愿意按照发生错误一方对合同 的理解来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发生错误一方必 须接受合同的效力约束。(第25条)
崔建远 《合同法总论》(源自文库)
误解=“错误”
表意人所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思不 一致,而这种不一致是表意人为意思表示时所不 知或误认的。
重大误解是指误解人作出意思表示时,对 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 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人受到较大损失,以至 于根本达不到缔约目的。
崔建远《合同法总论》 误解的构成需要如下要件: 1、有意思表示的成立 2、表示行为与效果意思不一致 3、为表意人所不知或误认并归责于自己 《合同法新论:总则》
地
《瑞士债法典》
重大错误可以是“发生错误的一方根据诚实信用对在交 易中作为合同基础的特定事实发生的错误认识
“重大错误”包括: 对合同类型的认识错误、对合同标的和特定情况中合同
相对人身份的认识错误以及对给付和对待给付范围的 认识错误。(第24条第1款) 存粹的动机错误在法律上并不重要(第24条第2款) 若单纯的计算错误,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但应当对计 算错误予以更正(第24条第3款)
典型案例:舍伍德诉沃克案
《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152条的规定,受到不利影 响的一方想要以共同错误为由否认合同的有效性, 必须证明以下几点: 1、该错误涉及合同赖以订立的基本假设 2、该错误对于双方同意的履行的互换有重大影响 3、该方没有承担发生这种错误的风险
2、单方错误
单方错误只产生于一方当事人对事实的认识不正确的 情形。
如何判断是否存在对合同标的的根本 性质的错误
马尔切勒:即使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标的发生了 重大的性质错误,买卖也应有效。
彭波尼:双方当事人都产生对性质的认识错误 时买卖无效。
乌尔比安: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涉及物的性质或 本质的特征发生了认识错误,那么买卖无效。
《法国民法典》
第1107条规定: 因错误而订立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这种合同仅 产生请求宣告其无效或宣告其应予撤销的诉权。 第1108条规定: 合同有效成立有赖于负担债务当事人的同意 第1109条规定: 如同意系因错误所导致则无效,但存在限制 第1110条规定: 对合同标的的错误认识只有在涉及标的物性质时, 在法律上才是重要的。对合同相对方身份的认识 错误,只有在合同正在考虑到对方的特定身份才 缔结的情况下,在法律上才是重要的
特征错误
(第119条第2 款)对交易中 的重要的人或 物的特征发生 错误(价值构
成因素)
传达错误
(第120条)传 达人无意识地
不实传达
我国重大误解制度
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
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若错误是因为撤销合同一方疏忽造成的, 撤销合同一方应赔偿因撤销合同给对方造成的 损失,但对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此错误 的除外。(第26条)
在合同成立后,因为送信人或者其他人的 原因造成要约或者承诺传递错误,适用有关错 误的规定。(第27条)
《美国合同法》
错误一词在合同法中一般被用来指不正确的认识—— “与事实不一致的认识”
《民通意见》第七十一条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
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认识错误,使行为的 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 定为重大误解。
学说理论
谢怀栻 《合同法原理》 误解是对合同订立所依据的事实的不正确假
设,而不是对合同权利义务的误解。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1、对事实的不正确的假设; 2、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已存在的事实不正确假 设; 3、重大误解是使误解方遭受了重大损失的误解。
一般而言,法院不愿意允许一方当事人基于单方错误 而撤销合同。
现在很多法院放弃了这种观点,承认在一定限度内可 以基于单方错误主张撤销权
典型案例:建筑合同中总承包商在投标时错误的计算 出价的情形
《德国民法总论》
第119条 因错误而可撤销
(1)在做出意思表示时,就它的内容发生错误或根本 无意做出这一内容的表示的人,如须认为他在知道事情 的情况和合理地评价情况时就不会做出该表示,则可以 撤销[14]该表示
(2)关于在交易上被认为重要的人的资格[15]或物的特 性[16]的错误,也视为关于表示内容的错误。
《德国民法总论》
第120条 因误传而撤销 为传达而被使用的人[17]或机构所不实地传达的
意思表示,可以按照与依第119条撤销被错误地做出 的意思表示相同的要件,予以撤销。
[15]如人的信用度、支付能力、是否受过刑罚、健康 状况等,都属于人的资格
[16]如油画是否是原件、土地上可否建筑房屋、机器 的耐久性、钱币的含金量、二手汽车的年数等,都属 于物的特性。但物的价值或价格不是这里所说的物的 特性。
错误的分类
错误的分 类
内容错误
(第119条第1 款第1种情况 对表示的法律 含义发生错误
表示错误
(第119条第1 款第2种情况) 表示行为上错
误
❖ 国外的重大误解制度 ❖ 我国重大误解制度 ❖ 我国重大误解制度解析 ❖ 案例分析——重大误解概念辨析 ❖ 民法典编撰中关于重大误解的建议
国外重大误解制度
罗马法 《民法大全》的观点
只有意思表示达成合意,合同才能生效 (参见《学说汇纂》)
如果通过有关合同的解释推断出,当事人 未达成合意,或者是因为一方对合同标的发生 了认识错误,或者一方希望达成的是另一个交 易,也可能是一方对价格发生错误认识,那么 合同归于无效。
“一项不正确的认识不构成错误,除非该项不正 确认识涉及的是合同订立时的事实。对合同订立后可 能发生的事件或者存在的情形,作出失准的预测并不 能构成错误。”
1、双方错误 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具有实质相同的不正确认识 的情形下(如果双方发生错误,但他们的错误有重 大的不同,那么这种情形属于单方错误的一种类型)
《瑞士债法典》
倘若错误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基于此种错误 而提出的主张不应支持。特别是在合同相对方 被告知错误后,愿意按照发生错误一方对合同 的理解来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发生错误一方必 须接受合同的效力约束。(第25条)
崔建远 《合同法总论》(源自文库)
误解=“错误”
表意人所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思不 一致,而这种不一致是表意人为意思表示时所不 知或误认的。
重大误解是指误解人作出意思表示时,对 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 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人受到较大损失,以至 于根本达不到缔约目的。
崔建远《合同法总论》 误解的构成需要如下要件: 1、有意思表示的成立 2、表示行为与效果意思不一致 3、为表意人所不知或误认并归责于自己 《合同法新论:总则》
地
《瑞士债法典》
重大错误可以是“发生错误的一方根据诚实信用对在交 易中作为合同基础的特定事实发生的错误认识
“重大错误”包括: 对合同类型的认识错误、对合同标的和特定情况中合同
相对人身份的认识错误以及对给付和对待给付范围的 认识错误。(第24条第1款) 存粹的动机错误在法律上并不重要(第24条第2款) 若单纯的计算错误,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但应当对计 算错误予以更正(第24条第3款)
典型案例:舍伍德诉沃克案
《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152条的规定,受到不利影 响的一方想要以共同错误为由否认合同的有效性, 必须证明以下几点: 1、该错误涉及合同赖以订立的基本假设 2、该错误对于双方同意的履行的互换有重大影响 3、该方没有承担发生这种错误的风险
2、单方错误
单方错误只产生于一方当事人对事实的认识不正确的 情形。
如何判断是否存在对合同标的的根本 性质的错误
马尔切勒:即使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标的发生了 重大的性质错误,买卖也应有效。
彭波尼:双方当事人都产生对性质的认识错误 时买卖无效。
乌尔比安: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涉及物的性质或 本质的特征发生了认识错误,那么买卖无效。
《法国民法典》
第1107条规定: 因错误而订立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这种合同仅 产生请求宣告其无效或宣告其应予撤销的诉权。 第1108条规定: 合同有效成立有赖于负担债务当事人的同意 第1109条规定: 如同意系因错误所导致则无效,但存在限制 第1110条规定: 对合同标的的错误认识只有在涉及标的物性质时, 在法律上才是重要的。对合同相对方身份的认识 错误,只有在合同正在考虑到对方的特定身份才 缔结的情况下,在法律上才是重要的
特征错误
(第119条第2 款)对交易中 的重要的人或 物的特征发生 错误(价值构
成因素)
传达错误
(第120条)传 达人无意识地
不实传达
我国重大误解制度
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
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若错误是因为撤销合同一方疏忽造成的, 撤销合同一方应赔偿因撤销合同给对方造成的 损失,但对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此错误 的除外。(第26条)
在合同成立后,因为送信人或者其他人的 原因造成要约或者承诺传递错误,适用有关错 误的规定。(第27条)
《美国合同法》
错误一词在合同法中一般被用来指不正确的认识—— “与事实不一致的认识”
《民通意见》第七十一条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
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认识错误,使行为的 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 定为重大误解。
学说理论
谢怀栻 《合同法原理》 误解是对合同订立所依据的事实的不正确假
设,而不是对合同权利义务的误解。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1、对事实的不正确的假设; 2、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已存在的事实不正确假 设; 3、重大误解是使误解方遭受了重大损失的误解。
一般而言,法院不愿意允许一方当事人基于单方错误 而撤销合同。
现在很多法院放弃了这种观点,承认在一定限度内可 以基于单方错误主张撤销权
典型案例:建筑合同中总承包商在投标时错误的计算 出价的情形
《德国民法总论》
第119条 因错误而可撤销
(1)在做出意思表示时,就它的内容发生错误或根本 无意做出这一内容的表示的人,如须认为他在知道事情 的情况和合理地评价情况时就不会做出该表示,则可以 撤销[14]该表示
(2)关于在交易上被认为重要的人的资格[15]或物的特 性[16]的错误,也视为关于表示内容的错误。
《德国民法总论》
第120条 因误传而撤销 为传达而被使用的人[17]或机构所不实地传达的
意思表示,可以按照与依第119条撤销被错误地做出 的意思表示相同的要件,予以撤销。
[15]如人的信用度、支付能力、是否受过刑罚、健康 状况等,都属于人的资格
[16]如油画是否是原件、土地上可否建筑房屋、机器 的耐久性、钱币的含金量、二手汽车的年数等,都属 于物的特性。但物的价值或价格不是这里所说的物的 特性。
错误的分类
错误的分 类
内容错误
(第119条第1 款第1种情况 对表示的法律 含义发生错误
表示错误
(第119条第1 款第2种情况) 表示行为上错
误
❖ 国外的重大误解制度 ❖ 我国重大误解制度 ❖ 我国重大误解制度解析 ❖ 案例分析——重大误解概念辨析 ❖ 民法典编撰中关于重大误解的建议
国外重大误解制度
罗马法 《民法大全》的观点
只有意思表示达成合意,合同才能生效 (参见《学说汇纂》)
如果通过有关合同的解释推断出,当事人 未达成合意,或者是因为一方对合同标的发生 了认识错误,或者一方希望达成的是另一个交 易,也可能是一方对价格发生错误认识,那么 合同归于无效。
“一项不正确的认识不构成错误,除非该项不正 确认识涉及的是合同订立时的事实。对合同订立后可 能发生的事件或者存在的情形,作出失准的预测并不 能构成错误。”
1、双方错误 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具有实质相同的不正确认识 的情形下(如果双方发生错误,但他们的错误有重 大的不同,那么这种情形属于单方错误的一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