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点详解:量刑情节
刑法中的量刑情节都有哪些
刑法中的量刑情节都有哪些刑法中量刑情节,是指由刑事法律规定或认可的定罪事实以外的,体现犯罪⾏为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的⼈⾝危险性⼤⼩,据以决定对犯罪⼈是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所应当或可以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
如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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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有以下⼏种:(⼀)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1、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法处罚的(第10条);2、有重⽴功表现的(第68条);3、正当防卫⾏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0条第2款);4、紧急避险⾏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1条第2款);5、中⽌犯(第24条第2款);6、胁从犯(第28条);7、犯罪后⾃⾸⼜有重⽴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
(⼆)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第17条第3款);2、限制⾏为能⼒的精神病⼈犯罪的(第18条第3款);3、未遂犯(第23条第2款);4、被教唆的⼈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5、有⽴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
(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1、⼜聋⼜哑的⼈或者盲⼈犯罪(第19条);2、预备犯(第22条第2款);3、从犯(第27条第2款);4、⾃⾸(第67条第1款)。
(四)法定免除处罚情节⾃⾸且犯罪较轻的(第67条第1款)。
(五)法定从重处罚情节1、教唆不满18周岁的⼈犯罪的(第29条第1款);2、累犯(第65条第1款)。
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对于犯罪分⼦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2016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大全【2】
2016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大全【2】共同犯罪一、必要共犯与任意共犯(一)对向犯:片面的对向犯只处罚一方(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二)聚众共同犯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只处罚首要分子的不是共同犯罪(三)集团共同犯罪:3人以上共同犯罪二、共同正犯三、间接正犯:强制他人犯罪、利用他人错误支配犯罪事实或者利用无身份的人(一)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利用他人责任阻却事由(二)利用他人无意志活动或者胁迫他人对第三人犯罪(三)利用他人不知情、过失、犯他罪故意(四)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五)利用被害人的行为四、狭义的共犯:实行犯、教唆犯与帮助犯(一)教唆犯:分则定为独立犯罪的不是共犯(二)帮助犯:分则定为独立犯罪的不是共犯五、事前有通谋的共犯与事前无通谋的共犯(承继共犯)六、片面共犯:一方认识到共同犯罪另一方未认识到共同犯罪。
处罚知情者七、不作为的共犯八、共犯与身份九、共犯的事实认识错误十、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十一、共犯处罚原则(一)主犯:承担全部责任(二)从犯:应从减免(三)胁从犯:应减免(四)教唆犯:作用,不满18重,未犯可从或减罪数一、单纯的一罪(一)继续犯(持续犯):危险驾驶罪、非法拘禁罪(二)法条竞合犯1、合同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2、滥用职权罪与徇私枉法罪3、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二、包括的一罪(一)连续犯:累计数额或者数罪并罚(二)集合犯:常习犯、营业犯与职业犯(三)吸收犯1、附随犯:杀人导致名牌服装损坏2、发展犯:购买毒药杀人3、盗窃之后损坏财物4、侵占保管物谎称被盗5、抢劫后出卖赃物(四)狭义包括的一罪:盗窃枪支后藏在家里、将伪造的货币出售、盗窃财物用来诈骗三、科刑的一罪(一)结合犯:绑架后杀人质、拐卖妇女后强奸、强奸后迫使卖淫(二)想象竞合犯:窃取国家秘密档案、非法拘禁后强迫劳动、偷药致人死亡(三)牵连犯:入户杀人、伪造证件招摇撞骗四、数罪并罚刑罚体系一、主刑(一)管制:3个月-两年数罪并罚3年应当同工同酬1、禁制令:管制或者缓刑可以适用禁制令管制最少3个月无言论自由缓刑最少2个月2、社区矫正: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二)拘役:1-6个月数罪并罚1年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每月可以回家1-2天(三)有期徒刑:6个月-15年数罪并罚35年以上25年,35年以下20年(四)无期徒刑(五)死刑: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审判时75周岁的人可以适用死刑1、死刑立即执行:最高院判决或核准2、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无故意犯罪减为无期,有重大立功减为25年有期徒刑❶限制减刑:有组织暴力性犯罪、死缓的累犯限制减刑可以判决同时决定限制减刑❷期间:死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有期徒刑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二、附加刑(一)罚金:受灾暂时不能缴纳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没收财产:仅限个人合法财产、保留家庭生活费,只能一次执行、不得减免民事优先:正当债务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附带民事赔偿优先(三)剥夺政治权利:1-5年管制同期同时执行死刑、无期徒刑终身减为有期3-5年1、适用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应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可以分则独立适用2、刑期计算❶独立适用从执行之日起计算❷管制同期同时计算、执行❸徒刑、拘役主刑期间当然实行,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❹死刑、无期徒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四)驱逐出境刑罚裁量一、量刑: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二、量刑情节(一)累犯:应当从重不适用缓刑不适用假释1、一般累犯:有期以上执行完或赦免后5年内再犯有期以上,未成年人与过失犯罪除外2、特殊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黑社会任何时候三选一(二)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犯罪较轻可免除1、一般自首:自动投案2、特别自首(准自首):被抓后供述新罪3、坦白:如实供述可从轻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可减轻(三)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1、一般立功: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罪行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他案件2、重大立功: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抓捕嫌疑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三、量刑制度(一)数罪并罚(二)缓刑制度:附加刑仍需执行1、适用:拘役、三年以下、轻、悔、无危、无重影2、不适用: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3、考验期限:拘役2个月-1年有期1-5年刑罚执行一、减刑:除死刑外,重大立功应减刑(一)重大立功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二)减刑限度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得少于1/22、无期徒刑不得少于13年3、限制减刑的死缓人,无期最少25年,25年最少20年(三)减刑程序:执行机关向中院提出建议合议庭悔改立功二、假释:假释后不得减刑(一)假释条件1、有期1/2以上,无期13年以上,最高院核准不受限制2、杀、强、抢、绑、放、爆、投、组暴10年、无期不得假释累犯不得假释3、应当考虑对社区影响(二)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有期徒刑为剩余刑期无期徒刑为10年(三)假释程序:执行机关向中院提出建议书合议庭。
法硕(非法学)考研知识点:量刑情节
法硕(非法学)考研知识点:量刑情节一、量刑情节的概念、特征和种类(一)量刑情节的概念量刑情节,又称刑罚裁量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
(二)量刑情节的特征1.它与定罪即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无关系。
2.它能够表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3.它对刑罚裁量的结果即处刑轻重或者是否免除刑罚处罚,具有直接的影响。
(三)量刑情节的种类量刑情节可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二、法定量刑情节(一)法定量刑情节概念和分类法定情节,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司法人员必须予以考虑的影响量刑的因素。
法定情节有从轻、从重、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
(二)法定量刑情节主要适用规则1.从轻处罚情节和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规则《刑法》第62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2.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规则《刑法》第63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该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免除处罚情节的适用根据我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免除处罚,是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
三、酌定量刑情节1.概念: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
2.种类:(1)犯罪的动机;(2)犯罪的手段;(3)犯罪的时间、地点;(4)犯罪侵害的对象;(5)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6)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7)犯罪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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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刑法知识点:量刑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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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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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知识要点】下列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总则:(1)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第29条第1款);(2)累犯(第65条)分则:重要条文归纳。
(1)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第171条第3款)(2)奸淫幼女的(第236条第2款)(3)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的(第279条第2款)而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是抢劫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
)(4)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的(第301条第2款,即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不是聚众淫乱罪的从重处罚情节,而是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只是在量刑上相对聚众淫乱罪而言,要从重处罚。
)(5)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第347条第6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6)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第353条第3款,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7)向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第364条第4款,传播淫秽物品罪)(8)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第384条第2款,挪用公款罪)(9)索取贿赂的(第386条,受贿罪)【相关法条】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刑法——量刑情节
第五十课量刑情节一、量刑情节的概念量刑情节,是指由刑事法律规定或认可的定罪事实以外的,体现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据以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所应当或可以考虑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
量刑情节具有以下特征:首先,量刑情节与犯罪构成事实无关,是犯罪构成事实之外的事实情况。
如果某种事实情况是犯罪构成必不可少的,那就不是量刑情节而是定罪情节。
因为犯罪构成事实的作用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而量刑情节只是对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是否立即执行刑罚具有影响。
因此,只有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事实才是量刑情节。
其次,量刑情节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具有影响作用。
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量刑的两大根据,这就决定了作为量刑情节的事实要么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要么影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既不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又不影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事实,自然不能成为量刑情节。
再次,量刑情节是在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罚时需要考虑的事实情况。
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需要考虑的事实情况很多,有的事实情况是定罪时需要考虑的,有的事实情况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只有后者才是量刑情节。
二、量刑情节的分类量刑情节的内涵丰富,外延广泛,性质各不相同。
根据不同的标准,对量刑情节可以作不同的分类。
一般而言,以刑法是否就量刑情节及其功能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将其分为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
1.法定情节法定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其具体内容、能够影响量刑轻重的事实情况。
它既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也包括刑法分则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
我国刑法共规定了以下四种法定情节:第一,从重处罚情节。
它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对有从重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从重处罚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依照刑法第60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不允许法外加刑、破格判刑。
否则,从重处罚就成了加重处罚;二是从重处罚是比没有这个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较重的刑罚。
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是指在量刑时对具体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所作出的、法律规定认可的可以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各种情形。
刑法中量刑情节有以下几种规定:一、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法定情节是刑法总则或者分则中明确规定的情节,如刑法中规定:正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从轻或者免于处罚。
又如: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等,都是法定情节。
酌定情节,是刑法没有作出量刑的具体规定,只是根据有关刑事政策和经验,由法官灵活作出的量刑适用情节。
如刑法规定,被判处罚金的,如果由于遭受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酌情减少和免除。
二、应当情节和可以情节应当情节,是指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如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这是量刑是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决定对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可以情节,是指在量刑时法官依法律许可或者法律授权在量刑时的先择性情节,如: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犯罪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从轻情节和从重情节从轻情节,是指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可以在规定的处刑幅度内从轻处刑的各种情形。
如: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人又主动投案自首、积极抢救被害人并赔偿其损失等,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其过失人在造成过失后的作为,即是减轻情节,主动中止犯罪,也具有减轻情节。
从重情节,与从轻情节相反,是指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在处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的各种情形,如过失致人死亡,本应主动投案自首,采取积极抢救措施,但过失人却逃离,致伤者死亡,依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过失人逃离,不抢救伤者的情节,就是从重情节。
四、单功情节和多功情节单功情节是仅有一种量刑情节的情节,如累犯,只有一种量刑情节从重。
多功情节是对量刑产生多种可能的情节,如初犯、偶犯、中止犯等都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重要量刑情节的适用标准并对十五种常见犯罪作出了详细的量刑指导
重要量刑情节的适用标准并对十五种常见犯罪作出了详细的量刑指导重要量刑情节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刑事法律原则,用于确定被告的刑罚幅度。
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法院在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主客观情节,确定是否存在重要量刑情节,并根据其情节程度适用轻重不同的刑罚。
一、主观情节的考量:1.犯罪动机和目的:考虑被告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是否良好,并对其做出判断。
2.行为的计划和准备程度:对于经过精心计划和准备的犯罪,判决应予以严格惩罚。
3.犯罪时机、地点:若犯罪在公共场所、重要时间结点等公众安全受到威胁的地点或时间,应予加重处罚。
4.犯罪手段和伎俩:对使用危险手段或复杂伎俩的犯罪行为,应予以严厉量刑。
5.犯罪态度:若被告对自己犯罪行为没有悔罪之意,对社会秩序危害严重,应作出重判。
二、客观情节的考量:1.犯罪后果:对于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的,应予以严厉惩罚。
2.犯罪手段和条件:对利用职务、职权等特殊条件犯罪的,应予以加重处罚。
3.犯罪情节的危害程度: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恶意杀人、严重伤害等,应予以重刑。
4.犯罪社会影响:若犯罪行为引起社会公愤,对社会造成较大不良影响,应加大处罚力度。
以下是对十五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1.故意杀人罪:严重程度根据故意杀人的手段、动机、对象和后果考虑,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抢劫罪:严重程度根据抢劫的手段、情节和后果考虑,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抢夺罪:严重程度根据抢夺的手段、情节和后果考虑,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强奸罪:严重程度根据强奸的手段、情节和后果考虑,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故意伤害罪:严重程度根据伤害的手段、情节和后果考虑,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盗窃罪:严重程度根据盗窃的金额、手段和情节考虑,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7.贩卖毒品罪:严重程度根据贩卖的类型、数量和情节考虑,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8.走私罪:严重程度根据走私的类型、数量和情节考虑,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法律硕士刑法复习攻略之量刑.doc
第一节量刑的概念和原则问题:决定免于刑罚处罚、决定宣告缓刑的活动,是否属于量刑?二、量刑的原则1、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的含义法定刑幅度以内;中间线的否认;相对于无从重、从轻处罚的情节而言2、减轻处罚的含义(63)二种情形:法定减轻、酌定减轻注:不存在加重处罚3、免除处罚的含义三、量刑的根据(5、61)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第二节量刑情节一、概念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的区分(251、264)二、分类1、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问题:民愤是否酌定情节?如何看待媒体对量刑的影响?关键:民愤是否由犯罪行为本身所引起2、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3、案中情节与案外情节第三节量刑制度一、累犯(一)一般累犯犯罪性质的限定、刑罚程度的限定、相隔时间的限定(二)特殊累犯(三)累犯的法律后果:应当从重处罚二、自首(一)自首的概念与自首制度的根据人身危险性降低、利于司法机关办案(二)普通自首的条件1、犯罪后自动投案问题:投案后又潜逃的,是否属于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问题:a.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但是拒不退赃的,是否自首?b.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但谎称犯罪时不满18岁的,是否自首?c.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但审判时又翻供的,是否自首?(二)准自首的条件(67-2)1、主体的特定性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问题:其他罪行的范围?(三)自首与坦白的区别(四)自首的法律后果:可以从轻或减轻三、立功四、数罪并罚(一)数罪并罚原则:混合原则1、死刑与无期徒刑:吸收原则问题:数个无期徒刑可否并罚为死刑?2、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限制加重原则3、附加刑:并科原则(二)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2、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先并后减3、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并罚:先减后并12第一节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一、抢劫罪(一)概念与构成要件(普通抢劫)1、客体要件(法益):是否必须侵犯人身权利?2、客观要件(1)手段行为暴力(使其不能反抗):足以抑止被害人反抗胁迫(使其不敢反抗):以暴力威胁,且须当场实现其他(使其不知反抗):药物、酒精、麻醉等(2)目的行为:当场强取财物/转移占有注:手段行为、目的行为须有因果关系问题:a.行为人以抢劫故意对被害人事实暴力,被害人在逃跑中遗落钱包,行为人捡拾的,是否抢劫?b.出于其他原因把被害人打倒后,当场发现并取走财物的,如何处理?3、主体要件4、主观要件:非法占有的目的例外情形:289(二)事后抢劫:269犯盗窃、诈骗、抢夺罪问题:是否要求数额较大、主体年龄?结论: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可能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即可(未遂也可)2、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3、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问题:行为人误以为第三人知道自己犯盗窃等罪欲抓自己,而对其当场使用暴力的,如何处理?(三)刑事责任:8种情形1、入户抢劫问题:经营场所与住宅不分的场合;入户时是否要求抢劫的故意?是否要求主观认识?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问题:何为公共交通工具?3、抢劫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客户的资金、运钞车等4、多次抢劫:何为1次?时间、场所的连续性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手段行为、目的行为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7、持枪抢劫持:使用,非单纯持有二、抢夺罪(一)、概念与构成要件错误:乘人不备正确:规范与事实的不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具有致人伤亡可能性的行为。
【法考】刑罚裁量——重点知识点
第拾壹期刑罚裁量——重点知识点|「量刑原则」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法定量刑情节」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必须要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
常见的有:1.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
2.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1)防卫过当;(2)避险过当;(3)胁从犯;(4)中止犯。
3.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2)预备犯;(3)自首。
4.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犯。
5.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重大立功;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
|「酌定量刑情节」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侵害的对象、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
|「量刑情节的分类」量刑情节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
1.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
这又分为两种情况:(1)在刑法规定的刑罚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就是判处低于该条文规定的量刑幅度最低刑的刑罚。
(2)在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刑罚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2.法外减轻处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一般累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犯罪人。
1.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前后罪都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
这里的指的是主刑执行完毕。
(1)被假释的罪犯在考验期内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对于被假释的罪犯,要在假释期满之后刑罚才执行完毕。
(2)累犯后不适用缓刑,缓刑后也不适用累犯。
4.消极条件,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适用累犯。
|「特别累犯」指犯过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人。
量刑情节的概念和分类
第三节量刑情节的概念和分类一、量刑情节的概念量刑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量刑时,据以决定是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的各种客观存在的事实情况的总称。
量刑情节作为诸种事实情况具有两个特征:其一,它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
因此,虚构的、伪造的、杜撰的东西不能作为量刑情节。
其二,它必须与量刑直接有关,对量刑有影响。
有的事实情况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与案件无关,或者虽与案件有关但不直接影响量刑,也不是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与定罪情节不同。
定罪情节,是指刑法分则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成立的特殊构成要件。
定罪情节既可以表现为具体的内容,如特定的犯罪目的、时间、地点、方法、加重结果、数额等,也可以表现为综合性的情节。
[1] 可见,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定罪情节起着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作用;而量刑情节起着影响对犯罪分子是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的作用。
《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
“数额较大”、“多次”是盗窃罪的定罪情节,而在“数额较大”的范围内,具体盗窃数额和次数的多少,就是量刑情节。
二、量刑情节的分类对量刑情节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和依据进行划分。
(一)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
按照量刑情节是否有法律明文规定为标准,将其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两大类。
1.法定量刑情节。
即指法律明文规定应当或者可以从宽、从严处罚的情节。
对于法定量刑情节,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并在判决书、裁定书中将有关的法律条文予以明确引用。
法定量刑情节分散在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中,总则中规定的情节适用于绝大多数犯罪,而分则中规定的量刑情节则适用于某种特定的犯罪。
2.酌定量刑情节,是指法定量刑情节以外的由审判人员根据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灵活掌握的情节。
根据立法精神、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刑法理论将酌定量刑情节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是否卑鄙、恶劣,表明犯罪分子主观恶性的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
量刑情节知识点总结
量刑情节知识点总结1. 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的具体情节是量刑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因素。
在确定刑罚的过程中,法官会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例如,如果犯罪是故意行为,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高,那么犯罪嫌疑人所受的刑罚可能会比较严厉。
而如果犯罪是过失行为,后果较轻,社会危害程度较低,那么犯罪嫌疑人所受的刑罚可能就会比较轻。
2. 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除了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也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法官会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教育程度、家庭状况、健康状况等因素。
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年纪较小,受教育程度较低,家庭贫困,那么法官可能会在量刑时适当考虑这些因素,对其判刑时可能会相对宽大一些。
3. 刑法的规定和司法解释:在量刑的过程中,法官需要严格依据刑法的规定和司法解释来确定犯罪嫌疑人所受的刑罚。
刑法和司法解释对犯罪的种类、情节、后果、社会危害程度等都有明确的规定,法官在量刑时需要参考这些规定,保证判决的合法合理。
4. 量刑的灵活性:在量刑的过程中,法官需要有一定的灵活性,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决定。
虽然刑法和司法解释对犯罪的刑罚有一定的规定,但在具体情况下,法官仍需要根据犯罪的特殊情节和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进行权衡和判断。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官可能会根据刑法的规定适当放宽或者加重对犯罪嫌疑人的刑罚。
5. 量刑的公正公平:量刑的过程需要做到公正公平,不能存在任何歧视或者偏袒的情况。
法官在量刑时需要客观公正地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和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不能因为个人喜好或者其他不当因素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不公正的判决。
同时,量刑的过程也需要透明公开,确保社会各界对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有所了解。
6. 刑罚的目的和效果:量刑的过程需要明确刑罚的目的和效果,即要达到惩罚犯罪、恢复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量刑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等因素,确保刑罚能够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不能有过轻或者过重的情况发生。
2016年法律硕士刑法知识点解析:第二章犯罪.
2016年法律硕士刑法知识点解析:第二章犯罪第二章犯罪【重点法条】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第15、22~24条。
【意思分解】1.本条规定的是犯罪故意的内容。
犯罪故意的内容或者说构造应当从两个方面来把握:一是认识因素方面——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有无认识和认识的程度如何,二是意志因素方面——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结果的态度怎样。
2.犯罪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其中,直接故意是第22条~第24条规定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存在的前提条件,其他罪过形式(包括间接故意)都不存在这些未完成犯罪形态问题。
间接故意的问题主要在于其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
3.明确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是掌握本条的关键。
二者的区别在于:一者在认识因素方面,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虽然都有认识,但认识的程度不同:直接故意一般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但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二者在意志因素方面,即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则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即无所谓、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
4.特定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支配下的危害行为定罪是不同的:对于直接故意而言,法定的特定结果发生与否是其既遂的标志,而对间接故意而言,则是成立何种罪行或构成犯罪与否的标志。
如同样是开枪射击他人的行为:如果是出于直接故意,则不论是否导致他人死亡或受伤,都构成故意杀人罪(只不过在未死亡的情形下属于故意杀人未遂而已);如果是出于放任的间接故意,则定性问题应具体分析:若击中他人并导致死亡的,成立故意杀人罪;若击中但未导致死亡而仅是受伤的,则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若未击中则不构成犯罪。
【重点法条】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简论法定刑及量刑情节之依据
简论法定刑及量刑情节之依据【摘要】法定刑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对犯罪行为所规定的刑罚种类和程度,是对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规范性刑罚。
量刑情节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是判决的一个重要指标。
法定刑主要有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要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没收财产等。
法定刑不仅能够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同时也能够起到震慑犯罪行为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量刑情节是刑法规定,指的是法院在判决的时候考虑犯罪主观和客观方面情节的情况。
依据法律规定的量刑情节,包括情节加重、情节减轻、情节并罚、情节不予处罚等。
在司法实践中,法定刑和量刑情节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考虑,以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关键词】法定刑、量刑情节、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判决、依据、重要性、定义、种类、公正。
1. 引言1.1 法定刑的概念法定刑,顾名思义即为法律规定的刑罚。
在司法实践中,法定刑被认为是对犯罪行为所规定的具体的刑罚种类和刑罚程度。
法定刑的设定旨在保障司法公正,防止司法滥用权力,使司法裁判的结果更加稳定和可预见。
法定刑的确立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还能够对罪犯起到威慑作用,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法定刑的设定主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
主刑是对犯罪行为所规定的具体刑罚,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而附加刑则是对犯罪行为所附加的额外刑罚,如罚金、没收财产等。
通过设定不同种类和程度的法定刑,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进行量刑,并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性。
1.2 量刑情节的重要性量刑情节是在刑事审判中考虑被告人犯罪情节的一种重要因素。
量刑情节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帮助法官更完整地了解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从而更准确地确定刑罚的轻重。
量刑情节可以包括犯罪的动机、手段、后果,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方面的因素。
通过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法官可以更客观、公正地判决被告人的罪行,并确定适当的刑罚范围。
量刑情节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2016年法律硕士刑法知识点解析 第三章刑罚
2016年法律硕士刑法知识点解析:第三章刑罚第三章刑罚【重点法条】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意思分解】1.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发生竞合时的先后顺序,“先民后刑”,目的在于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2.注意本条适用的范围,不仅仅在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竞合,关键在于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包括了财产刑责任,而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罚金刑数额或直接被判处没收财产之时。
【重点法条】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相关法条】本法第75、84、43条。
【意思分解】1.管制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几项法定义务以及与其他服刑罪犯不同的权利(即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2.管制犯的刑罚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而非基层组织等单位。
【不要混淆】1.管制犯所遵守的几项法定义务与第75条规定的缓刑犯、第84条规定的假释犯应遵守的法定义务不要弄混,因为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都属有一定人身自由的不在监执行刑罚的罪犯,其在行刑期间所应遵守的法定义务具有极大的相似性:本条款的第(一)、(三)、(四)、(五)项内容与第75条、第84条基本一致,而最大的不同在于本条款的第(二)项是后二条所没有的,也就是说,言论等“六大自由权”是否被剥夺是管制犯与缓刑犯、假释犯义务相区别的地方。
2.注意管制犯与拘役犯在参加劳动时劳动报酬上的权利有所不同:前者是“同工同酬”,而后者是“可以酌量发给报酬”(43条)。
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情节包括什么
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情节包括什么⼀、法定量刑情节
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犯。
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犯罪较轻且⾃⾸的。
3、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防卫过当;
避险过当;
胁从犯;
犯罪后⾃⾸⼜有重⼤⽴功表现的。
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犯。
5、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
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有重⼤⽴功表现的。
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
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聋⼜哑的⼈或者盲⼈犯罪;
预备犯。
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
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为能⼒的精神病⼈犯罪的;
未遂犯;
被教唆的⼈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
⾃⾸的;
有⽴功表现的。
11、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教唆不满18周岁的⼈犯罪的;
累犯。
⼆、酌定量刑情节
1、犯罪的⼿段。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
3、犯罪的对象。
4、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
5、犯罪的动机。
6、犯罪后的态度。
7、犯罪⼈的⼀贯表现。
8、前科。
2016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知识点解析:立功与数罪并罚
2016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知识点解析:立功与数罪并罚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使其他案件侦破的行为。
立功种类:一般立功、重大立功。
一、一般立功、重大立功的认定1.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2.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3.犯罪分子检举、揭发、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5.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重大)突出表现二、立功犯的刑事责任1.一般立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重大立功可以减轻、免除处罚3.自首+ 重大立功应当减轻、免除处罚一、定义数罪并罚:人民法院对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法定并罚原则、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数罪并罚的“实质”:解决或协调行为人所犯数罪的宣告刑与执行刑间的关系。
二、数罪并罚原则数罪并罚原则:数罪并罚制度的核心、灵魂。
1.并科原则(相加原则):将行为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处罚。
2.吸收原则:犯罪人所犯罪行应受的较重刑罚吸收较轻的刑罚,按较重刑罚执行。
3.限制加重原则(限制并科原则):以行为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刑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
中国“限制加重原则”特点:1)采用双重限制加重2)合并处罚刑期,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可能突破有期自由刑的法定最高刑3)不得将同种有期自由刑升格。
3.折中原则(混合原则):以某种原则为主,其他原则为辅。
三、中国数罪并罚原则特征中国数罪并罚原则特征: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吸收原则、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全面兼顾各种并罚原则,包括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
各种原则均无普遍适用效力,每一原则仅适用于特定刑种。
限制加重原则居主导地位,并科原则、吸收原则处于辅助地位。
吸收原则与限制加重原则相互排斥,并科原则相对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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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凯程考研集训营,资料获取、课程辅导咨询凯程老师
第 1 页 共 1 页 201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点详解:量刑情
节
一、量刑情节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一)量刑情节的概念
量刑情节,又称刑罚裁量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
(二)量刑情节的特征
1.它与定罪即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无关系。
2.它能够表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3.它对刑罚裁量的结果即处刑轻重或者是否免除刑罚处罚,具有直接的影响。
(三)量刑情节的种类
量刑情节可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二、法定量刑情节
(一)法定量刑情节概念和分类
法定情节,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司法人员必须予以考虑的影响量刑的因素。
法定情节有从轻、从重、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
(二)法定量刑情节主要适用规则
1.从轻处罚情节和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规则
《刑法》第62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
2.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规则
《刑法》第63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
该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
3.免除处罚情节的适用
根据我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免除处罚,是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
三、酌定量刑情节
1.概念: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
2.种类:
(1)犯罪的动机;
(2)犯罪的手段;
(3)犯罪的时间、地点;
(4)犯罪侵害的对象;
(5)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
(6)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
(7)犯罪后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