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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各级权限划分目录一、商务部审批权限(一)常规性企业审批投资总额3亿美元(含3亿美元,包括单次增资)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5000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的审批。

(二)特殊行业企业审批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后企业设立审批办理事项2、汽车品牌销售许可办理事项3、外商设立成品油、原油经营企业审批许可办理事项4、外商独资船务公司设立许可/分公司设立许可办理事项5、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设立办理事项6、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设立许可办理事项7、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设立许可办理事项8、外商投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或变更许可办理事项9、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设立审批办理事项10、外商投资光盘复制与生产企业审批办理事项11、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及变更办理事项(独资)12、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企业设立许可办理事项13、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设立审批办理事项14、外商投资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风险勘探许可办理事项15、外商投资陆上、海洋石油资源勘探、开发审批办理事项16、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合同、章程审批办理事项17、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设立许可办理事项18、外商投资从事特许经营审批办理事项19、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许可办理事项20、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审批办理事项(a、经营方式涉及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销售;b、分销商品涉及钢材、贵金属、铁矿石、燃料油、天然橡胶等重要工业原材料、成品油、药品、汽车等商品;c、从事零售业,单一店铺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超过3家或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超过30家;d、从事零售业,单一店铺营业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超过5家或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超过50家;e、通过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如果境内外企业被同一管理层说控制或其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者。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015年修正)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015年修正)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5.10.28•【文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施行日期】2004.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015修正)(2004年11月17日商务部令二○○四年第22号公布根据2015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促进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允许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

第二条本规定中投资性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一)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或者;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第四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

第五条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的,该外国投资者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外国投资者或关联公司的技术转让。

筹建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项目实施建议书

筹建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项目实施建议书

筹建金融租赁项目建议书目录一、金融租赁公司的市场分析1、金融租赁的定义与特点2、金融租赁的种类3、金融租赁的功能4、金融租赁业务的市场状况5、中国金融租赁市场运作机构分析二、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的市场前景1、总体框架2、市场定位(服务领域)3、主要服务容三、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发展1、业务流程2、业务发展目标与措施3、盈利模式四、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管理与控制1、风险分析与防对策2、风险管理办法五、拟设金融公司未来财务预测一、金融租赁公司的市场分析1、金融租赁的定义与特点1)金融租赁的定义金融租赁也称融资租赁,是将传统的租赁、贸易与金融方式有机结合后形成的一种新的交易方式。

根据我国《合同法》和《融资租赁法·草案》的定义,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最短租赁期限为一年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法·草案》规定,出租人限于依法取得融资租赁经营资格的企业,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机器设备等非消耗性资产,不适用于为个人、家庭消费目的使用租赁物。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定义,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根据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与传统租赁相比,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而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

2)金融租赁的特点根据以上的定义,可以看出,金融租赁具有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融资与融物相结合、以租金形式分期归还本息等主要特点。

具体而言,金融租赁的特点包括:(1)融资租赁至少涉与三方当事人,并至少由两个合同构成融资租赁的三方当事人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货方,三方之间需签订并且履行租赁合同与购货合同,从而构成一笔租赁交易的整体。

境外资金入境投资的七种模式

境外资金入境投资的七种模式

境外资金入境投资的七种模式一、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1。

概念及运营模式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中外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的公司.其运营模式为境外公司在境内收购或者成立子公司,海外股东以注入投资额的名义调动境外资金进入境内子公司,投资额包括资本金和投注差,境内子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利用资本金和投注差对境内项目进行投资。

2。

投资范围●投资性公司的投资范围包括向所投资企业提供代理、培训、协助寻求贷款及担保等服务;●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的可从事新产品或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技术成果及提供技术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目前不可以购买二级市场的证券产品。

根据商务部8号文的规定,投资性公司的投资范围不得涉及宏观调控行业,即房地产企业投资,但在实际操作中,投资性公司本身具有并购股权的职能,可通过与审批机构沟通,将收购债权包装成股权井购的形式实现。

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1.概念及运营模式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包括前海)〉等地试行的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的合伙企业,以股权的形式投资非上市公司。

其运营模式为境外公司作为海外控股股东,海外股东必须以合伙制的形式在境内收购或者成立子公司作为QFLP,由海外股东或海外股东关联公司的境内子公司作为GP 来管理,GP 的出资额不能超过QFLP 募集资金总额的5%。

QFLP 引入境内或者境外企业作为LP,资金以GP 和LP 认缴出资的形式入境,再由QFLP 作为投资平台投资项目.2. 投资范围QFLP 的投资范围包括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以全部自由资金新设企业、向已己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己设立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所投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经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根据发改委2012 年发布的《关于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GP 是外资、LP 是内资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应按照外资政策法规进行管理,其投资项目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有哪些融资租赁经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和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

那么融资租赁的经营范围有什么呢?下面店铺就为大家解开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希望能帮到你。

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是金融、贸易、产业的资产管理与服务。

附注:1.融资租赁是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2.融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不转移。

3.融资租赁公司作为租赁资产的购置、投资和管理机构,可以是金融机构,也可以是非金融机构。

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性质在我国的现行管理体制下,融资租赁公司作为租赁资产的购置、投资和管理机构,可以是金融机构,也可以是非金融机构。

有的人认为,融资租赁既然是在为承租人提供以物为载体的融资服务,融资租赁公司就应该是金融机构;还有的人认为,融资租赁是一种促进租赁物流通销售的交易行为,融资租赁公司应该属于非金融的贸易机构。

融资租赁业务本身确实具有融资服务和贸易服务的两种市场功能。

以融资租赁业务具备的市场功能来界定融资租赁公司是从事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还是从事促进租赁物流通销售的非金融的贸易机构,显然都不太合适。

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债券投资业务对承租人来说就是融资服务,具有金融服务的性质。

但是并不是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就一定是金融机构。

融资租赁公司本身是否是金融机构,完全由公司的股东背景和公司依照市场准入标准的相关法规取得的经营范围来确定。

如果其股东背景为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等金融机构并达到一定的持股比例,或公司是依据金融主管部门颁布的市场准入的相关法规设立,除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以外,还可以从事吸收存款、贷款、同业拆借等其他金融业务,那么,这个融资租赁公司就是金融机构性质的租赁资产投资和管理机构。

如果其股东背景是制造商或是一般工商企业、非金融的投资机构设立的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企业经营范围也不介入吸取存款等其他金融业务,那么,这个融资租赁公司显然不应界定为金融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9.27•【文号】汇综复[2012]80号•【施行日期】2012.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2]8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你分局《关于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SPV境内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问题的请示》(上海汇发[2012]7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经银行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或金融租赁公司按照《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0]2号)设立的融资租赁项目公司,如果其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的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按规定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二、金融租赁公司应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及相关文件办理债权人集中登记。

承租人应凭出租人出具的支付外币租金的通知书和其他证明文件,自行到银行办理对出租人的租金支付和购汇手续。

三、金融租赁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可以进入自身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办理结汇。

四、融资租赁采用回租结构的,出租人应当以人民币形式向承租人支付租赁设备价款。

五、金融租赁公司或其融资租赁项目公司借用的国内外汇贷款或经批准借用的外债,不得结汇使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2012年9月27日。

融资租赁公司名单(金融租赁、内资融资租赁、外商投资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公司名单(金融租赁、内资融资租赁、外商投资融资租赁)

金融租赁、内资融资租赁、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名单我国目前存在着三种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

(1)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继承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和监管。

(2)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继承外经贸部)或其下设机构审批和监管。

(3)内资试点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试点。

这三类融资租赁公司遵守同样的交易规则、同样的会计准则、按同样的方式纳税,因此从融资租赁的市场地位来讲,这三类融资租赁公司没有区别。

中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为第二种:商务部批准监管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1、金融租赁公司截至2014年10月,全国共有26家金融租赁公司。

详见后文。

其中2014年获批成立的四家分别是,北京银行发起成立的北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发起成立的哈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农商行发起成立的渝农商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农商银行发起成立的珠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另外已发布公告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宁波银行拟设立注册资本为10亿的金融租赁公司、中石化和太平集团拟设立注册资本为50亿的中石化太平金融租赁、洛阳银行拟设立注册资本为6亿的农机金融租赁公司。

(这部分可能不全,我找到会继续补充)2、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截至2014年10月,全国共有152家内资融资租赁公司。

详见后文。

截至到目前,国家商务部和税务总局批准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共十二批,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共153家,其中在第三批获得内资试点资质的中国铁路工程机械租赁中心已经被取消资格,因而目前全国共有152家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其中第十二批是2014年7月7日获批成立的,共29家,其中包括中水电发起成立的中水电融通租赁有限公司,中海集团发起成立中海集团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地铁发起成立的上海地铁租赁有限公司,中建投发起成立的中建投设备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等。

3、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截至2014年6月,全国约有1202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最新版本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条为促进外商投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租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适用木办法。

第三条外商投资租赁业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从事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0第四条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其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商务部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管理部门。

第五条木办法所称租赁业务系指出租人将租赁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系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财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六条木办法所称租赁财产包括:(一)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三)本条(一)、(二)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1、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美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中外合资者外方的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目前政策倾向于扶持注册资本 1 亿人民币以上的融资租赁公司。

)2、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融资租赁业从业经验。

3.外国及境内公司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4.专业人员的简历及从业工作证明。

申请设立需满足的条件:1、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2、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3、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4、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股东的要求:1、境内股东:(1)最近 3 年连续盈利;(2)最近 1 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 30%;(3)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 80%以上;(4)信用记录良好;(5)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 2 年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境外股东:(1)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 500 万美元。

(2)可用于长期投资的净资产规模大于本次投资额。

(3)最近 1 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 30%审批权限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管理。

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核、管理。

前海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申报程序设立(含并购、再投资等)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申请人应按照《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准备材料并向拟注册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2级开发区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_条据书信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_条据书信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月21日商务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xx年3月5日起施行。

下文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条为促进外商投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租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外商投资租赁业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从事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第四条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其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1 / 7商务部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管理部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租赁业务系指出租人将租赁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系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财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租赁财产包括:(一)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三)本条(一)、(二)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

“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资格及程序

“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资格及程序

主管部门及试点推荐单位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商务部“三定”规定,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有关租赁行业的管理职能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职能划归商务部,今后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涉及原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管理职能均改由商务部承担。

2、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及行业监管工作继续按照商务部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

3、商务部将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

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

试点企业条件及营业税政策适用通知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3、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4、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5、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通知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融资租赁试点企业除应上报推荐函以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公司章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文件;4、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5、近两年没有违法违规纪录证明;6、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资历证明。

7、本通知第二、三条所列的融资租赁公司(即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享受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政策。

上海融租管理办法最新公布,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或呈新趋势

上海融租管理办法最新公布,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或呈新趋势

上海融租管理办法最新公布,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或呈新趋势前言2021年8月3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正式公布了《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上述暂行办法将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延续了前期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本市注册的内资租赁企业申请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或者本市注册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变更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按照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相关规定办理。

”文本将结合该条内容,就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变更为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驱动因素、具体变更步骤等问题作出简要分析。

一、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前世今生在2018年5月8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印发前,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部门的不同,融资租赁公司主要包括以下三类:1. 由银监会(已撤销)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主要的监管依据是《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2. 由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监管依据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已废止)、《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3.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由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主要监管依据是《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于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股东要求,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难度等问题,长期以来,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是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及存续的主要形态。

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多于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原因分析笔者理解,过去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多于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原因可能包括:1. 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流程更为复杂,且审批数量有限,设立难度大于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2. 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新设立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7亿元,高于各地区普遍采用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设立要求。

商务部融资租赁管理办法

商务部融资租赁管理办法

商务部融资租赁管理办法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

商务部对融资租赁有什么规定?下文是商务部融资租赁管理办法最新版,欢迎阅读!商务部融资租赁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

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第五条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本办法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直接租赁等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强资产管理综合能力,开展专业化和差异化经营。

第二章经营规则第八条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关于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可行性报告

关于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可行性报告

关于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可行性报告一、背景分析和市场前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设备和资金需求量不断增加,传统融资方式已经难以满足企业的需求。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具有灵活、便捷的特点,能够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和设备租赁服务,所以在当前和未来市场都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二、市场竞争环境目前,在我国融资租赁市场中竞争对手相对较少,市场规模较小,但随着企业对融资租赁日益重视,市场竞争将会不断加剧。

然而,在我国融资租赁业的普及和加强中,市场机会仍然不断涌现。

通过适时的进入市场,我们能够占据先机,抢占市场份额。

三、产业分析及品牌优势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我们将以核心竞争力为基础,通过创新的业务模式和品牌战略,打造具有差异化的产品和服务。

公司将成为资金、设备和服务的综合供应商,提供全面、专业的融资租赁解决方案。

同时,我们将与合作伙伴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开展业务,提升品牌价值和市场竞争力。

四、市场需求分析目前,我国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还处于较初级的阶段,但随着企业对融资需求的增加和融资租赁的法律法规逐渐完善,市场需求将会不断增长。

特别是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面临的困难,融资租赁为其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具有巨大的潜力和发展空间。

五、可行性分析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可行性:1.市场需求:当前我国融资租赁市场规模相对较小,但需求不断增长,尤其是中小企业对融资的需求日益迫切,市场前景广阔。

2.竞争优势:作为新进入市场的企业,我们可以通过创新的业务模式和策略,打造差异化的产品和服务,从而在市场中获得竞争优势。

3.团队优势:我们拥有一支经验丰富、专业素质高的管理团队和员工队伍,具备丰富的融资租赁业务经验和行业资源。

4.资金支持:通过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我们能够获得充足的资金支持,提供给客户灵活的融资租赁方案。

六、经营策略和风险控制1.优化业务模式:通过与设备供应商和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实现资金优势、设备供应和服务能力的协同,提供一体化的融资租赁解决方案。

融资租赁公司开办条件

融资租赁公司开办条件

如何开办一家融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开办条件
如果你想在金融行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那么开办一家融资租赁
公司或许是你的一个不错的选择。

但在开始之前,你需要知道开办一
家融资租赁公司的条件。

1. 注册资本
根据《融资租赁条例》,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0
万元人民币,而且应由金融机构单独或合伙出资建立。

2. 经营范围
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租赁物的购置、租赁及回租,融资租赁及其它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金融服务与咨询”。

3. 物业要求
融资租赁公司的物业要求比较高,首先需要具有商业用途的产权
或租赁合同,其次需符合融资租赁公司安全、保密等方面的要求。

4. 资质证书
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取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融资
租赁业务资格证书》,并向住所地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5. 人员要求
融资租赁公司还需要拥有一支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并且经验丰富的
队伍,包括高级管理人员、融资租赁业务专业人员、风险控制人员等。

总的来说,开办一家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专
业知识,需要日夜兼程地为公司的发展而努力。

(图解)外商、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异同

(图解)外商、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异同

外商、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同异比较一、融资租赁公司的分类1. 因监管机构与出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金融系统的租赁公司、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2.因资金来源及经营目的不同,可分为厂商类融资租赁公司和独立类融资租赁公司。

以下重点介绍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成立条件、设立程序及监管要求,这是新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考察的两种形式。

二、融资租赁公司的成立条件、审批流程、及监管要求三、监管部门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核要点(1)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名称中须注明“融资租赁”字样,名称及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金融租赁”字样。

(2)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与租赁交易相关的担保业务,但不得为主营业务,且企业名称中不得有“担保”字样。

(3)应要求境外投资者如实披露实际投资人的背景信息,严格审查其境外资产情况。

(4)合营合同/章程无需规定“投资总额”,批复文件及批准证书中也无“投资总额”项;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5)外商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

(6)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外方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认缴出资额的15%,且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在实缴投资额未达到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前,外方投资者不得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7)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四、投融资渠道对比(1)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现行外汇管理政策中,给予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融资渠道主要包括外债、对外债权、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三种。

(见图一)●首先,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可在“净资产×10-风险资产”的外债额度内,向境外融通低成本信贷资金。

对于刚起步的租赁公司,其风险资产近乎于零,因此可借用的外债规模约等同于净资产或实缴注册资本的10倍;但对于随项目分次借入外债的租赁公司,其可使用外债额度的边际递减率会加速上升。

●其次,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可在所有者权益的30%限额内对境外关联机构进行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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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1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365 1,项目名
称: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
2,审批依据:1、《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2、《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贸部令[1995年第1号]);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五年第6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1号)。

3,申报条件:1、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2、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
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二)符合外商投资企
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4、设立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5、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以下。

4,申报材料:1、申请书原件;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合同、章程原件(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4、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或身份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6、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委派书原件;7、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9、申请成立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5,审批流
程:
1、责任人审查;
2、窗口主任审批;
3、上报。

6,承诺时限:
即办。

7,收费依
据和标
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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