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章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座垫及类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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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让学生打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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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是根据海关征税和海关统计工作的需要,分别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

这两个分类目录品目号列在第1-97章完全一致,均是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结合我国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的。

编码:01011100 改良用野马其中,章、税(品)目、五六位数级子目号列为《协调制度》原有的编码,七八位数级子目号列为我国增加的编码。

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第1章至第5章)第1章活动物本章包括所有活动物,但下列各项除外:(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税(品)目号0301、0306、0307)(二)培养微生物及税(品)目号3002所列其他产品。

(三)流动马戏团、动物园或其他类似巡回展出用的动物(税(品)目号9508)第2章肉及食用杂碎本章包括可供人食用的各种动物肉及食用杂碎,但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除外。

本章动物产品的加工程度仅限于鲜、冷、冻、盐腌、干制、熏制或在面上撒糖或糖水的。

若进一步加工,如经煮、蒸、烤、炸、炒等,一般就归入第16章。

第3章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这些动物可供直接食用、工业用(制罐头等)、产卵或观赏用。

水生无脊椎动物,均归入本章,其中最常见的包括海参、海蜇、海胆等。

常见的海蜇保存制作方法有两种:即用盐腌制或用明矾腌制。

用盐腌制的归入本章,用明矾腌制的归入子目号16059010。

第4章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第5章其他动物产品本章包括各种未加工或仅经简单加工的各种未列名的动物产品,通常不作为食品(但某些动物肠、膀胱、胃及动物血除外)。

归入本章的产品有,未加工的人发、猪鬃、马毛、骨、角、蹄、爪、壳及供配药用的动物产品等。

本章注释对“未加工的人发”做了说明,因此如已按发根和发梢进行过整理或已经除简单洗涤之外的加工的人发应归入第67章。

海关编码商品分类

海关编码商品分类
90章 91章 92章 第十九类 93章 第二十类 94章
95章 96章 第二十一类 97章 第二十二类 98章
活动物:动物产品 活动物 肉及食用杂碎 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 其他动物产品 植物产品 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食用水果及坚果;甜瓜或柑桔属水果的果皮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谷物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 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 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食品;饮料、酒及;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 糖及糖食 可可及可可制品 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杂项食品 饮料、酒及醋 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 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上述物 品 钟的表零及件其、零附件件 乐器及其零件、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杂项制品 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坐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名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 标志、发光名牌及类似品;活动房屋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 杂项制品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 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
60章 61章 62章 63章 第十二类 64章 65章 66章 67章 第十三类 68章 69章 70章 第十四类 71章 第十五类 72章 73章 74章 75章 76章 78章 79章 80章 81章 82章 83章 第十六类 84章 85章 第十七类 86章 87章 88章 89章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第四十章 橡胶及其制品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第四十章  橡胶及其制品

第四十章橡胶及其制品注释:一、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协调制度所称“橡胶”,是指不论是否硫化或硬化的下列产品:天然橡胶、巴拉塔胶、古塔波胶、银胶菊胶、糖胶树胶及类似的天然树胶、合成橡胶、从油类中提取的油膏以及上述物品的再生品。

二、本章不包括:(一)第十一类的货品(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二)第六十四章的鞋靴及其零件;(三)第六十五章的帽类及其零件(包括游泳帽);(四)第十六类的硬质橡胶制的机械器具、电气器具及其零件(包括各种电气用品);(五)第九十章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第九十二章乐器及其零件、附件;第九十四章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座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活动房屋或第九十六章杂项制品的物品;(六)第九十五章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的物品(运动用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及品目40.11至40.13的制品除外)。

三、品目40.01至40.03及40.05所称“初级形状”,只限于下列形状:(一)液状及糊状,包括胶乳(不论是否预硫化)及其他分散体和溶液;(二)不规则形状的块,团、包、粉、粒、碎屑及类似的散装形状。

四、本章注释一和品目40.02所称“合成橡胶”,适用于:(一)不饱和合成物质,即用硫磺硫化能使其不可逆地变为非热塑物质,这种物质能在温度18~29℃之间被拉长到其原长度的3倍而不致断裂,拉长到原长度的2倍时,在五分种内能回复到不超过原长度的1.5倍。

为了进行上述试验,可以加入交联所需的硫化活化剂或促进剂;也允许含有注释五(二)2及3所述的物质。

但不能加入非交联所需的物质,例如,增量剂、增塑剂及填料;(二)聚硫橡胶(TM);(三)与塑料接枝共聚或混合而改性的天然橡胶、解聚天然橡胶以及不饱和合成物质与饱和合成高聚物的混合物,但这些产品必须符合以上(一)款关于硫化、延伸及回复的要求。

进出口商品归类知识_94-97章

进出口商品归类知识_94-97章


(二)本章所列商品零件的归类: 本章只包括税号94.01至94.03及94.05所 列货品的零件,不论是否为坯件,根据 其形状或其他特征可确定为专用于或主 要用于上述税号所列家具的零件,如果 没有其他更为具体列名的税号,它们应 归入本章。



三、重点商品归类介绍 (一)家具 本章所称家具共分为三个税目,其中税目9401所含商品 为各种坐具及其零件,如折迭椅、躺椅、扶手椅、各类 凳子、各种沙发等;税目9402所含商品为医疗、外科、 牙科或兽医用的家具、坐椅及理发用座椅等及其零件; 税目9403所含商品为除税目9401和9402列名外的其他家 具,包括通用家具(如书桌、组合写字台、书柜、橱柜、 陈列柜、组合柜、各类床、衣架、梳妆台等)和特殊家 具(如电脑桌、花木架、显微镜台、实验室的工作台、 无绘图仪器的绘图台等)。 注意,机械设备用的家具应归入设备零件中。
税则第九十五章介绍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一、本章所含商品的范围与排列结构 本章包括各种玩具(不论其供儿童还是供成人娱乐用),户内 及户外游戏用设备,运动、体操、竞技用具及器械,某些钓鱼、 狩猎或射击用具,旋转木马和其他游乐场用的娱乐设备。 本章有8个品目,其排列结构为:
各种玩具………………………………………………9501~9503 游戏娱乐用品…………………………………………9504~9505 体育用品………………………………………………9506~9507 游乐场用娱乐设备、流动马戏团和剧团等…………9508
进出口商品归类知识 94-97章
天津海关归类分中心 天津报关协会
归类知识
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



包括: 94章 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 座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 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 品;活动房屋 95章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 附件 96章 杂项制品

2023年进出口规范申报目录及释义 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

2023年进出口规范申报目录及释义 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
材料包裹
7
用途
指对于尿布和尿裤,填写"婴儿用"或"成人用"
杂项制品
8
品牌(中文或
指制造商或经销商加在商品上的品牌标志,实际需要申报中文或外文品牌名称,例如,税目96.19项下婴儿纸尿
外文名称)
片中"Fl。WerS(花王)""MamyPok。(妈咪宝贝)""Pampers(帮宝适)”等品牌。
9
型号
该草顼卜不同产品的型号有不同的含义和表小方式。该章项下的型号主要指商品的款式,款式不同,型号不同。
进出口规范申报目录及释义(第二十类杂项制品)
第九十四章
1
用途
指商品的应用对象或应用领域。例如,机动车辆用、办公室用等;娱乐用、体育活动用、体育竞赛用等;机器用、香
水喷雾器用等;对于尿布和尿裤,填写"婴儿用"或"成人用"
2
材质
指构成商品的材料种类。若由多种材质构成,应将所有材质--报出。子目9401.06项下商品的框架材质指木框架坐具的木材品种,该框架为单一木材的应填报出木材树种中文和拉丁文名,例如,大果紫檀制,PierocarpusmacrocarpusKurzo税目94.04项下商品,指商品的包面材质及内部填充物材料,填报时要将其一列出;子目9403.3至子目9403.6项下木制家具应填报木材树种中文和拉丁文名。
15
系列
按实际情况填写
10
包装规格
指税目96.19项下卫生巾、尿布等的包装中所含片数。例如,可填报"12片/包"。
11
码数
指尿布或尿裤的大小尺寸。
12
每包重量
指卫生巾、尿布等每包的重量

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

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

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第1章活动物第2章肉及食用杂碎第3章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第4章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第5章其他动物产品第二类植物产品第6章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第7章食用蔬菜、根及块茎第8章食用水果及坚果;甜瓜或柑桔属水果的果皮第9章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第10章谷物第11章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第12章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第13章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第14章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第三类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第15章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第四类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第16章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第17章糖及糖食第18章可可及可可制品第19章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第20章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第21章杂项食品第22章饮料、酒及醋第23章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第24章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第五类矿产品第25章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第26章矿砂、矿渣及矿灰第27章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第六类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第28章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第29章有机化学品第30章药品第31章肥料第32章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类似胶粘剂;墨水、油墨第33章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第34章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塑型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第35章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第36章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第37章照相及电影用品第38章杂项化学产品第七类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第39章塑料及其制品第40章橡胶及其制品第八类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品;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第41章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第42章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第43章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第九类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第44章木及木制品;木炭第45章软木及软木制品第46章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第十类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第47章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第48章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第49章书籍、报纸、印刷图画及其他印刷品;手稿、打字稿及设计图纸第十一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第50章蚕丝第51章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第52章棉花第53章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及其机织物第54章化学纤维长丝;化学纤维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第55章化学纤维短纤第56章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第57章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第58章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花边;装饰毯;装饰带;刺绣品第59章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工业用纺织制品第60章针织物及钩编织物第61章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第62章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第63章其他纺织制成品;成套物品;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物第十二类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第64章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第65章帽类及其零件第66章雨伞、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第67章已加工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第十三类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第68章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第69章陶瓷产品第70章玻璃及其制品第十四类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第71章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第十五类贱金属及其制品第72章钢铁第73章钢铁制品第74章铜及其制品第75章镍及其制品第76章铝及其制品第77章(保留为协调制度将来所用)第78章铅及其制品第79章锌及其制品第80章锡及其制品第81章其他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第82章贱金属工具、器具、利口器、餐匙、餐又及其零件第83章贱金属杂项制品第十六类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第84章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第85章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第十七类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第86章铁道及电车道机车、车辆及其零件;铁道及电车道轨道固定装置及其零件、附件;各种机械(包括电动机械)交通信号设备第87章车辆及其零件、附件,但铁道及电车道车辆除外第88章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第89章船舶及浮动结构体第十八类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第90章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第91章钟表及其零件第92章乐器及其零件、附件第十九类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第93章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第二十类杂项制品第94章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坐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名牌及类似品;活动房屋第95章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第96章杂项制品第二十一类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第97章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第二十二类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第98章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是进出口商品归类的基本依据。

第四章:进出口商品分类--第三组

第四章:进出口商品分类--第三组

顾名思义
油蜡之辨

动植物蜡为动物、植物 或矿物所产生的油质, 具有可塑性
食品;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 品
1.以动物产品为原料的食品 2.以植物产品为原料的食品 3.饮料、烟、酒、醋 4.食品工业的残渣及配制的动物饲料 5.烟草及其制品
九、十类之区别以木材为原料制成纸浆, 目前以使用木浆为主, 约占纸浆量的90%以上。 木浆不只用于造纸,也 广泛地用于其他工业部 门。
第二十一类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第九十七章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1)某种艺术品的原件 (2)邮票、印花税票及类似票证 (3)具有动物学、植物学、矿物学等意 义的收集品及珍藏品 (4)超过100年的古物
第二十二类 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
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 专为统计需要而设。 第九十八章 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 本章包括:未分类商品,是指数量零星、单 项金额较小、逐项归类难度大、且非税、非证 的进口商品;出口的计算机软件及军品(特殊 交易品) 第九十九章 (无标题) 本章仅包括以出顶进的新疆棉和内地棉。

没有设一级或二级子目的品目,商品编码的 第五位或第六位数码为0,如0501.00。 作为未列名商品的第五位或第六位数码用数 字9表示,不代表它在该级子目中的实际序 位,其间的空序号是为在保留原有编码的情 况下,适应日后增添新商品而设立的。
谢谢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统计商品目录 之 简介(上)

2)二级子目。即将二级子目“龙虾”、“大螯虾”、 “小虾及对虾”、“蟹”、“其他”进行比较,归 入“蟹”。

3)三级子目。即将两个三级子目“种苗”与“其他” 进行比较后归入“种苗”。 所以正确的归类(重点是子目)是03062410。

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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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第1章活动物第2章肉及食用杂碎第3章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第4章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第5章其他动物产品第二类植物产品第6章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第7章食用蔬菜、根及块茎第8章食用水果及坚果;甜瓜或柑桔属水果的果皮第9章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第10章谷物第11章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第12章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第13章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第14章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第三类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第15章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第四类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第16章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第17章糖及糖食第18章可可及可可制品第19章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第20章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第21章杂项食品第22章饮料、酒及醋第23章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第24章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第五类矿产品第25章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第26章矿砂、矿渣及矿灰第27章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第六类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第28章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第29章有机化学品第30章药品第31章肥料第32章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类似胶粘剂;墨水、油墨第33章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第34章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塑型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第35章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第36章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第37章照相及电影用品第38章杂项化学产品第七类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第39章塑料及其制品第40章橡胶及其制品第八类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品;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第41章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第42章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第43章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第九类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第44章木及木制品;木炭第45章软木及软木制品第46章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第十类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第47章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第48章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第49章书籍、报纸、印刷图画及其他印刷品;手稿、打字稿及设计图纸第十一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第50章蚕丝第51章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第52章棉花第53章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及其机织物第54章化学纤维长丝;化学纤维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第55章化学纤维短纤第56章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第57章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第58章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花边;装饰毯;装饰带;刺绣品第59章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工业用纺织制品第60章针织物及钩编织物第61章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第62章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第63章其他纺织制成品;成套物品;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物第十二类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第64章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第65章帽类及其零件第66章雨伞、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第67章已加工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第十三类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第68章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第69章陶瓷产品第70章玻璃及其制品第十四类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第71章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第十五类贱金属及其制品第72章钢铁第73章钢铁制品第74章铜及其制品第75章镍及其制品第76章铝及其制品第77章(保留为协调制度将来所用)第78章铅及其制品第79章锌及其制品第80章锡及其制品第81章其他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第82章贱金属工具、器具、利口器、餐匙、餐又及其零件第83章贱金属杂项制品第十六类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第84章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第85章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第十七类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第86章铁道及电车道机车、车辆及其零件;铁道及电车道轨道固定装置及其零件、附件;各种机械(包括电动机械)交通信号设备第87章车辆及其零件、附件,但铁道及电车道车辆除外第88章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第89章船舶及浮动结构体第十八类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第90章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第91章钟表及其零件第92章乐器及其零件、附件第十九类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第93章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第二十类杂项制品第94章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坐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名牌及类似品;活动房屋第95章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第96章杂项制品第二十一类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第97章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第二十二类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第98章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是进出口商品归类的基本依据。

进出口商品目录大类

进出口商品目录大类

进出口商品目录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第一章活动物第二章肉及食用杂碎第三章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第四章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第五章其他动物产品第二类植物产品第六章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第七章食用蔬菜、根及块茎”第八章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橘属水果或甜瓜的果皮第九章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第十章谷物第十一章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第十二章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第十三章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第十四章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第三类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第十五章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第四类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第十六章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第十七章糖及糖食第十八章可可及可可制品第十九章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第二十章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第二十一章杂项食品第二十二章饮料、酒及醋第二十三章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第二十四章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第五类矿产品第二十五章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第二十六章矿砂、矿渣及矿灰第二十七章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第六类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第二十八章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第二十九章有机化学品第三十章药品第三十一章肥料第三十二章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类似胶粘剂;墨水、油墨第三十三章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第三十四章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塑型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第三十五章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第三十六章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第三十七章照相及电影用品第三十八章杂项化学产品第七类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第三十九章塑料及其制品第四十章橡胶及其制品第八类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第四十一章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第四十二章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第四十三章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第九类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第四十四章木及木制品;木炭第四十五章软木及软木制品第四十六章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第十类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第四十七章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第四十八章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第四十九章书籍、报纸、印刷图画及其他印刷品;手稿、打字稿及设计图纸第十一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第五十章蚕丝第五十一章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第五十二章棉花第五十三章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及其机织物第五十四章化学纤维长丝;化学纤维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第五十五章化学纤维短纤第五十六章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第五十七章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第五十八章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花边;装饰毯;装饰带;刺绣品第五十九章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工业用纺织制品,第六十章针织物及钩编织物第六十一章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第六十二章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第六十三章其他纺织制成品;成套物品;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物第十二类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第六十四章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第六十五章帽类及其零件第六十六章雨伞、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第六十七章已加工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第十三类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第六十八章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第六十九章陶瓷产品第七十章玻璃及其制品第十四类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第七十一章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第十五类贱金属及其制品第七十二章钢铁第七十三章钢铁制品第七十四章铜及其制品第七十五章镍及其制品第七十六章铝及其制品第七十七章 (保留为税则将来所用)第七十八章铅及其制品第七十九章锌及其制品第八十章锡及其制品第八十一章其他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第八十二章贱金属工具、器具、利口器、餐匙、餐叉及其零件第八十三章贱金属杂项制品第十六类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第八十四章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第八十五章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第十七类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第八十六章铁道及电车道机车、车辆及其零件;铁道及电车道轨道固定装置及其零件、附件;各种机械(包括电动机械)交通信号设备第八十七章车辆及其零件、附件,但铁道及电车道车辆除外第八十八章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第八十九章船舶及浮动结构体第十八类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第九十章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第九十一章钟表及其零件第九十二章乐器及其零件、附件第十九类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第九十三章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第二十类杂项制品第九十四章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坐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活动房屋第九十五章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第九十六章杂项制品第二十一类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第九十七章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座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

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座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

第九十四章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座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活动房屋注释:一、本章不包括:(一)第三十九章、第四十章或第六十三章的充气或充水的褥垫、枕头及座垫;(二)落地镜〔例如,税号70.09的试衣镜(旋转镜)〕;(三)第七十一章的物品;(四)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或税号83.03的保险箱;(五)冷藏或冷冻设备专用的特制家具(税号84.18);缝纫机专用的特制家具(税号84.52);(六)第八十五章的灯具及照明装置;(七)税号85.18、85.19至85.21或税号85.25至85.28所列装置专用的特制家具(应分别归入税号85.18、85.22或85.29);(八)税号87.14的物品;(九)装有税号90.18所列牙科用器具或漱口盂的牙科用椅(税号90.18);(十)第九十一章的物品(例如,钟及钟壳);(十一)玩具家具、玩具灯或玩具照明装置(税号95.03)、台球桌或其他供游戏用的特制家具(税号95.04)、魔术用的特制家具或中国灯笼及类似的装饰品(电气彩灯串除外)(税号95.05)。

二、税号94.01至94.03的物品(零件除外),只适用于落地式的物品。

对下列物品,即使是悬挂的、固定在墙壁上的或叠摞的,仍归入上述各税号:(一)碗橱、书柜、架式家具及组合家具;(二)坐具及床。

三、(一)税号94.01至94.03所列货品的零件,不包括玻璃(包括镜子)、大理石或其他石料以及第六十八章及第六十九章所列任何其他材料的片、块(不论是否切割成形,但未与其他零件组装)。

(二)税号94.04的货品,如果单独报验,不能作为税号94.01、94.02或94.03所列货品的零件归类。

四、税号94.06所称“活动房屋”,是指在工厂制成成品或制成部件并一同报验,供以后在有关地点上组装的房屋,例如,工地用房、办公室、学校、店铺、工作棚、车房或类似的建筑物。

【精品】第九十四章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座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

【精品】第九十四章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座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

第九十四章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座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活动房屋注释:一、本章不包括:(一)第三十九章、第四十章或第六十三章的充气或充水的褥垫、枕头及座垫;(二)落地镜〔例如,税号70。

09的试衣镜(旋转镜)〕;(三)第七十一章的物品;(四)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或税号83。

03的保险箱;(五)冷藏或冷冻设备专用的特制家具(税号84.18);缝纫机专用的特制家具(税号84。

52);(六)第八十五章的灯具及照明装置;(七)税号85。

18、85.19至85。

21或税号85.25至85。

28所列装置专用的特制家具(应分别归入税号85.18、85.22或85.29);(八)税号87.14的物品;(九)装有税号90.18所列牙科用器具或漱口盂的牙科用椅(税号90。

18);(十)第九十一章的物品(例如,钟及钟壳);(十一)玩具家具、玩具灯或玩具照明装置(税号95。

03)、台球桌或其他供游戏用的特制家具(税号95。

04)、魔术用的特制家具或中国灯笼及类似的装饰品(电气彩灯串除外)(税号95.05)。

二、税号94。

01至94.03的物品(零件除外),只适用于落地式的物品。

对下列物品,即使是悬挂的、固定在墙壁上的或叠摞的,仍归入上述各税号:(一)碗橱、书柜、架式家具及组合家具;(二)坐具及床。

三、(一)税号94。

01至94。

03所列货品的零件,不包括玻璃(包括镜子)、大理石或其他石料以及第六十八章及第六十九章所列任何其他材料的片、块(不论是否切割成形,但未与其他零件组装)。

(二)税号94。

04的货品,如果单独报验,不能作为税号94。

01、94.02或94.03所列货品的零件归类。

四、税号94.06所称“活动房屋”,是指在工厂制成成品或制成部件并一同报验,供以后在有关地点上组装的房屋,例如,工地用房、办公室、学校、店铺、工作棚、车房或类似的建筑物。

《海关商品归类学》教学大纲

《海关商品归类学》教学大纲

课程简介本课程是为高等院校的外经贸,尤其报关与国际货运专业开设的专业课。

该课程是适应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急需大量进出口报关人才而开设的,通过该课程的学习,学生能基本了解海关商品归类专业知识,熟悉海关商品归类规则、编码表类别和种类,掌握海关商品归类的技巧,能满足通过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知识需要,并具有一定报关员岗位适应和操作能力。

课程大纲一、课程的性质与任务:本课程是国际贸易实务和报关与国际货运专业的必修课,它属于理论与实务紧密结合的课程,但从培养目标看又更倾向实务课。

协调制度是适用于海关税则、海关统计、国际运输、进出口商品检验等多方面需要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

本课程是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研究对象的专业课。

通过教学使学生掌握协调制度商品归类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正确进行归类是满足报关实际工作的需要。

二、课程的目的与基本要求: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协调制度的组成和结构;各组成部分的地位、特点、作用及相互关系;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和子目注释;主要类、章的商品范围及归类原则和方法;重点商品的归类基础知识及应归入的商品编码。

通过教学使学生掌握协调制度商品归类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正确进行归类是满足报关实际工作的需要。

通过教学使学生掌握协调制度商品归类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正确进行归类是满足报关实际工作的需要。

教学方法:协调制度分类体系理论性较强,宜采用讲授为主的教学方法;对于协调制度各相关类章所属商品的区别和联系及常见进出口商品归类时易发生混淆和忽视等方面宜配合采用课堂讨论的方式;对于某些篇可采取自学加讲解的方式。

结合历年试题进行分析讲解,并通过章节的针对性技巧归类练习来提高学生查询商品编码的水平和参加报关员资格证考试的应试能力三、面向专业:报关与国际货运、国际贸易实务四、本课程与其它课程的联系:本课程是与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专业知识联系较少,但需要学生基本商品学知识,懂得商品基本性质、构造、用途等知识,只有具备这些有关商品的基本知识才正确对商品进行归类。

HS注释第二十类杂项制品

HS注释第二十类杂项制品

第二十类杂项制品第九十四章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座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活动房屋注释:一、本章不包括:(一)第三十九章、第四十章或第六十三章的充气或充水的褥垫、枕头及座垫;(二)落地镜…例如,税号70.09的试衣镜(旋转镜)‟;(三)第七十一章的物品;(四)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或税号83.03的保险箱;(五)冷藏或冷冻设备专用的特制家具(税号84.18);缝纫机专用的特制家具(税号84.52);(六)第八十五章的灯具及照明装置;(七)税号85.18、85.19至85.21或税号85.25至85.28所列装置专用的特制家具(应分别归入税号85.18、85.22或85.29);(八)税号87.14的物品;(九)装有税号90.18所列牙科用器具或漱口盂的牙科用椅(税号90.18);(十)第九十一章的物品(例如,钟及钟壳);(十一)玩具家具、玩具灯或玩具照明装置(税号95.03)、台球桌或其他供游戏用的特制家具(税号95.04)、魔术用的特制家具或中国灯笼及类似的装饰品(电气彩灯串除外)(税号95.05)。

二、税号94.01至94.03的物品(零件除外),只适用于落地式的物品。

对下列物品,即使是悬挂的、固定在墙壁上的或叠摞的,仍归入上述各税号:(一)碗橱、书柜、架式家具及组合家具;(二)坐具及床。

三、(一)税号94.01至94.03所列货品的零件,不包括玻璃(包括镜子)、大理石或其他石料以及第六十八章及第六十九章所列任何其他材料的片、块(不论是否切割成形,但未与其他零件组装)。

(二)税号94.04的货品,如果单独报验,不能作为税号94.01、94.02或94.03所列货品的零件归类。

四、税号94.06所称“活动房屋”,是指在工厂制成成品或制成部件并一同报验,供以后在有关地点上组装的房屋,例如,工地用房、办公室、学校、店铺、工作棚、车房或类似的建筑物。

202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修订目录

202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修订目录
第十六章标题
删除并替换为:
“第十六章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以及昆虫的制品”
第二十四章标题
删除并替换为:
“第二十四章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第九十四章标题
删除并替换为(仅英文修改,中文不变):
子目0302.3
删除并替换为:
“-金枪鱼(金枪鱼属)、鲣,但子目0302.91至0302.99的可食用鱼杂碎除外:”
子目0302.33
删除并替换为:
“0302.33 - -鲣”
子目0302.55
删除并替换为:
“0302.55 - -阿拉斯加狭鳕鱼”
子目0303.4
删除并替换为:
“-金枪鱼(金枪鱼属)、鲣,但子目0303.91至0303.99的可食用鱼杂碎除外:”
0802.99 - -其他”
子目0805.40
删除并替换为:
“0805.40 -葡萄柚及柚”
品目08.12条文
删除并替换为:
“08.12暂时保藏的水果及坚果,但不适于直接食用的:”
第十章
注释一(二)
删除并替换为:
“(二)本章不包括已去壳或经其他加工的谷物。但去壳、碾磨、磨光、上光、半熟或破碎的稻米仍应归入品目10.06。同样,已全部或部分去皮以分离皂苷,但没有经过任何其他加工的昆诺阿藜仍应归入品目10.08。”
“20.09未发酵及未加酒精的水果汁或坚果汁(包括酿酒葡萄汁及椰子水)、蔬菜汁,不论是否加糖或其他甜物质:”
子目2009.2
删除并替换为:
“-葡萄柚汁;柚汁:”
子目2009.8
删除并替换为:
“-其他未混合的水果汁、坚果汁或蔬菜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第十六章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 第十七章 糖及糖食 第十八章 可可及可可制品 第十九章 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 第二十章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第二十一章 杂项食品 第二十二章 饮料、酒及醋 第二十三章 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 第二十四章 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五类 矿产品 第二十五章 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 第二十六章 矿砂、矿渣及矿灰 第二十七章 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第二十八章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 合物 第二十九章 有机化学品 第三十章 药品 第三十一章 肥料 第三十二章 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 及清漆;油灰及其他胶粘剂;墨水、油墨 第三十三章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 第三十四章 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 及类似品、塑型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 第三十五章 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 第三十六章 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 第三十七章 照相及电影用品 第三十八章 杂项化学产品 第七类 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第三十九章 塑料及其制品 第四十章 橡胶及其制品 第八类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 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第四十一章 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 第四十二章 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 丝除外)制品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规则五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一)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像机套、乐器 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 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 容器。 (二)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 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 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 规则六 货品在某一税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 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本税则目录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 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报关员知识点讲解:杂项制品归类

报关员知识点讲解:杂项制品归类

报关员知识点讲解:杂项制品归类报关员知识点讲解:杂项制品归类(一)主要内容本类所称的杂项制品是指前述各类、章及品目未包括的货品,从第九十四章至第九十六章。

其中第九十四章包括各种家具、寝具、其他章未列名灯具和活动房屋等;第九十五章包括各种玩具、运动或游戏用设备等;第九十六章包括雕刻或模塑制品,扫把、刷子和筛,书写及办公用品,烟具,化妆品用具及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物品。

(二)归类方法1、家具及其零件的归类具有实用价值的落地式可移动的家具(如桌、椅等),落地式或悬挂的、固定在墙壁上叠摞的碗橱、书柜、其他架式家具、坐具及床归入品目9401―9403;单独报验的`组合家具各件均归入第九十四章,但落地灯不能按家具归类,应按灯具归人品目9405。

品目9402的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的家具不能带有医疗器械(设备),如带有牙科器械的牙科用椅不能归入本品目,而应按医疗器械归人品目9018。

具有特定用途或为安装特定用途的装置、设备而特制的家具,一般按特定用途的装置、设备归类。

例如,有象棋盘桌面的桌子和桌球台归人品目9504,作为缝纫机台架用的家具归人品目8452。

品目9401~9403的家具可用木、柳条、竹、藤、塑料、贱金属、玻璃、皮革、石、陶瓷等材料制成,例如,玻璃制的柜台仍归入第九十四章,而不按玻璃制品归类。

专用于或主要用于第九十四章家具的零件归人该章相应品目;单独报验的玻璃或镜子、大理石等按材料归类。

第九十四章也包括机动车辆、飞机等用的坐具及零件(如坐椅调角器),这些坐具及零件不能按车辆或飞机的零件归入第十七类。

2、床上用品及寝具的归类装有弹簧或内部填充棉花、羊毛、马毛、羽绒、合成纤维等,或以海绵橡胶或泡沫塑料制成的床上用品及寝具,如褥垫、被褥及床罩(内含填充物)、鸭绒被、棉被、枕头、靠垫、坐垫、睡袋等归人品目9404。

未装有内部填充物的床上用品及寝具,例如,床单、床罩、枕头套、鸭绒被套、靠垫套、毯子等则按纺织品归人第六十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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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章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座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活动房屋注释:一、本章不包括:(一)第三十九章、第四十章或第六十三章的充气或充水的褥垫、枕头及座垫;(二)落地镜〔例如,税号70.09的试衣镜(旋转镜)〕;(三)第七十一章的物品;(四)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或税号83.03的保险箱;(五)冷藏或冷冻设备专用的特制家具(税号84.18);缝纫机专用的特制家具(税号84.52);(六)第八十五章的灯具及照明装置;(七)税号85.18、85.19至85.21或税号85.25至85.28所列装置专用的特制家具(应分别归入税号85.18、85.22或85.29);(八)税号87.14的物品;(九)装有税号90.18所列牙科用器具或漱口盂的牙科用椅(税号90.18);(十)第九十一章的物品(例如,钟及钟壳);(十一)玩具家具、玩具灯或玩具照明装置(税号95.03)、台球桌或其他供游戏用的特制家具(税号95.04)、魔术用的特制家具或中国灯笼及类似的装饰品(电气彩灯串除外)(税号95.05)。

二、税号94.01至94.03的物品(零件除外),只适用于落地式的物品。

对下列物品,即使是悬挂的、固定在墙壁上的或叠摞的,仍归入上述各税号:(一)碗橱、书柜、架式家具及组合家具;(二)坐具及床。

三、(一)税号94.01至94.03所列货品的零件,不包括玻璃(包括镜子)、大理石或其他石料以及第六十八章及第六十九章所列任何其他材料的片、块(不论是否切割成形,但未与其他零件组装)。

(二)税号94.04的货品,如果单独报验,不能作为税号94.01、94.02或94.03所列货品的零件归类。

四、税号94.06所称“活动房屋”,是指在工厂制成成品或制成部件并一同报验,供以后在有关地点上组装的房屋,例如,工地用房、办公室、学校、店铺、工作棚、车房或类似的建筑物。

总注释除本章注释所列不包括的货品以外,本章包括:一、各种家具及其零件(税号94.01至94.03)。

二、弹簧床垫、床褥及其他寝具或类似用品,装有弹簧、内部用任何材料填塞、衬垫或用海绵橡胶或泡沫塑料制成,不论是否包面(税号94.04)。

三、用各种材料制成的(第七十一章注释一所列的材料除外)未列名灯具和照明装置、装有固定光源的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和类似品;上述货品的未列名零件(税号94.05)。

四、活动房屋(税号94.06)。

本章所称的“家具”,是指:(一)任何“可移动”的物品(不包括协调制度中其他税号更为具体列名的货品),它们的主要特征是供放置在地上,并具有实用价值,它们用于民宅、旅馆、戏院、电影院、办公室、教堂、学院、咖啡馆、饭店、实验室、医院、牙医诊所等,以及船舶、飞机、铁道车厢、机动车辆、拖挂蓬车及其他运输工具。

必须注意,有些用螺栓等固定在地板上的物品,例如,船用椅子,也可作为“可移动”的家具归入本章。

用于庭园、广场、散步场所等地方的类似品(凳子、椅子等)也归属于本类。

(二)下列物品:1、悬挂的、固定在墙壁上的、叠摞的或并置的碗橱、书柜、其他架式家具及组合家具,供放置各种物品(书籍、陶器、厨具、玻璃器皿、织物、药物、梳妆用具、收音机或电视机、装饰品等),以及单独报验的组合家具各件。

2、悬挂或固定在墙壁上的坐具或床。

除上述(二)款所列的货品以外,所称“家具”,不适用于虽作家具使用,但其结构只适于放置在其他家具上或架子上,或悬挂在墙壁或天花板上的物品。

因此,本章不包括其他固定在墙上的装置,例如,衣帽架及类似品、挂匙板、衣刷挂钩及报纸架;也不包括陈设品,例如,散热器屏罩。

同样,本章还不包括非落地式的以下货品:小型精细木器及小型木制装饰品(税号44.20)、塑料或贱金属制的办公室设备(例如,文件分类箱、文件格)(税号39.26或83.04)。

已安装于或准备安装于税号94.06的活动房屋内,并与之成为一个整体的设施(橱柜、散热器屏罩等),如果与活动房屋一同报验,也应归入本税号。

税号94.01至94.03包括任何材料(木、柳条、竹、藤;塑料、贱金属、玻璃、皮革、石、陶瓷等)制成的家具。

这些家具不论是否内部填料或外部包面,也不论是否已作表面加工、雕刻、镶嵌、油漆装饰或装有镜子、其他玻璃配件及脚轮等,均应归入上述各有关税号。

但应注意,如果家具中配有的贵金属或包贵金属超出小配件(例如,小标志、条纹、套圈等)范围的,该家具则不可归入本章(第七十一章)。

报验时已拆卸或未组装的家具,如果其零部件是同时报验的,可作为组装家具归类。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不论是否装有玻璃、大理石或其他材料制的板片、配件或其他零件的家具(例如,装有玻璃台面的木台、装有镜子的木制衣橱、装有大理石台面的餐具柜)。

零件本章只包括税号94.01至94.03及94.05所列货品的零件,不论是否坯件,但根据其形状或其他特征可确定为专用于或主要用于上述税号所列家具的零件。

如果没有其他更为具体列名的税号,它们应归入本章。

税号94.06所列活动房屋的部件,如果单独报验,均应归入其各自适当的税号中。

除了下列各税号注释中所列不包括的货品以外,本章还不包括:(一)税号44.09的串珠状缘饰及装饰线条。

(二)用塑料或其他材料包覆的带槽木质碎料板条,经切槽后可沿切口折成U形以构成家具的零件(例如,抽屉隔板)(税号44.10)。

(三)玻璃片(包括镜片)、大理石板、其他石板或第六十八章或第六十九章所列其他材料的板片,不论是否切割成形,除非它们与其他零件组合并明显作为家具的零、部件(例如,衣橱的镶镜橱门)。

(四)第十五类注释二所指的贱金属制弹簧、锁和其他通用零件(第十五类)以及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五)作玩具用的家具及灯具或照明装置(税号95.03)。

(六)收藏品及古物(第九十七章)。

94.01 坐具(包括能作床用的两用椅,但税号94.02的货品除外)及其零件:10 —飞机用坐具20 —机动车辆用坐具30 —可调高度的转动坐具40 —能作床用的两用椅,但庭园坐具或野营设备除外50 —藤、柳条、竹及类似材料制的坐具—木框架的其他坐具:61 ——装软垫的69 ——其他—金属框架的其他坐具:71 ——装软垫的79 ——其他80 —其他坐具90 —零件除了以下列明不包括的货品以外,本税号包括所有坐具(含车辆用的坐具,只要其符合本章注释二的规定)。

例如:躺椅、扶手椅、折叠椅、帆布睡椅、幼童高脚椅及专供挂于其他坐具背面的童椅(包括车辆座椅)、高背椅、长凳、长沙发椅(包括配有电热装置的)、长靠椅、沙发、有垫矮凳及类似品、凳子(例如,钢琴凳、绘图凳、打字凳及坐具梯级两用凳)。

扶手椅、长沙发椅、长靠椅等即使可作床用,仍应归入本税号。

但本税号不包括:(一)梯级(通常归入税号44.21及73.26)。

(二)带座手杖(税号66.02)。

(三)税号87.14的货品(例如,鞍座)。

(四)可调整速度的反射试验用旋转椅(税号90.19)。

(五)税号94.02的椅子及坐具。

(六)用以搁脚的凳及脚凳(不论是否摇动式)及可兼作坐具用的内衣箱及类似箱子(税号94.03)。

零件本税号包括明显为椅子或其他坐具的零件。

例如,靠背、座面及扶手(不论是否衬有稻草或藤料,内部填充或装有弹簧),以及制软座垫用的已组装螺旋弹簧。

单独报验的软座垫及褥垫,不论是否装有弹簧,内部用任何材料填塞、衬垫,或用海绵橡胶或泡沫塑料制成,也不论是否包面,即使它们明显作为坐具(例如,长靠椅、长沙发椅、沙发)的软垫,也不归入本税号(税号94.04)。

但如果这些物品与坐具的其他零件组装在一起,或与有关坐具一同报验,它们仍可归入本税号。

子目注释:子目号9401.61及9401.71“装软垫的坐具”是指填有一层柔软材料,例如,填絮、落纤、动物毛发、泡沫塑料或海绵橡胶的坐具。

它们制成坐具形状(不论是否已固定装在坐具上),外面套有机织物、皮革或塑料布等套子。

对于其填料没有外套或只有白布套,本身还准备再套外套的坐具,带有可拆卸的座垫或靠垫,使用时一定要有座垫或靠垫的坐具以及垫内装有螺旋弹簧的坐具,均可作为软垫坐具归类。

另一方面,如果只是一组水平拉伸的张簧,即使要装于钢丝格架或绷紧的布带等上,也不能将其作为软垫坐具归类。

同样,用织物、皮革、塑料布等材料直接包面,中间没有填料或弹簧的坐具,或者用织物包面,里面只有薄薄的一层泡沫塑料的坐具,均不能视为装软垫坐具。

94.02 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家具(例如,手术台、检查台、带机械装置的病床、牙科用椅);有旋转、倾斜、升降装置的理发用椅及类似椅;上述物品的零件:10 —牙科、理发及类似用途的椅及其零件90 —其他一、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家具本组包括:(一)通用或专用外科手术台,可以通过调校、倾斜、旋转或升高以使病人按各种不同手术的要求而处于适当的位置。

(二)特种矫形手术台,供复杂手术(例如,臀部、肩部、脊柱手术)之用。

(三)动物的活体解剖台及类似手术台,通常装有束缚装置。

(四)临床检查、医疗治理、按摩等用的台、床及类似家具;产科、妇科、泌尿科、膀胱镜等检查或手术用的以及耳、鼻、喉或眼科治疗用的床及坐具。

但应注意,本税号不包括X光治疗专用的台及坐具(税号90.22)。

(五)医生(包括外科医生)用的特制坐具。

(六)分娩用床(有时称为接生床),一般在下部装有一只盆,盆子可在床的上部下面滑动。

(七)装有机械装置的床,以抬高伤、病员而不振动其身体,或无须移动伤、病员而帮其清洁卫生。

(八)装有绞链床垫的床,专用于治疗肺结核或其他疾病。

(九)装有夹板或其他治疗骨折、脱臼用具及类似品的床。

但如果这些用具并非固定在床上而仅是简单地附在床上,它们则应归入税号90.21。

无机械装置的床应归入税号94.03。

(十)供医院、诊所等运送病人用的担架或装有脚轮的架床。

在街上运载残疾人的车不包括在内(第八十七章)。

(十一)供放置器械、绷带、医疗或外科用品或麻醉设备用的小桌子、台型柜及类似品,不论是否装有轮子;手推式器械消毒车;特制消毒脸盆、自动开启的消毒敷料箱(通常装有轮子)及已污敷料垃圾箱(不论是否装有轮子);药瓶架、冲洗器或灌洗架及类似品,不论是否装有转向轮;特制器械或敷料柜和箱。

(十二)没有装上税号90.18所列牙科器械的牙科用椅(包括麻醉椅床),但它们带有装在中心支架上作升降、倾斜,有时还能旋转的机械装置,不论是否装有照明器具等装置。

牙科嗽口盂,不论是否有架座,以及装有税号90.18所列牙科器械的牙科用椅,不应归入本税号(税号90.18)。

必须注意,本组仅限于医疗、外科或兽医专用的家具,不具有这些特征的通用家具不归入本组。

二、有旋转、倾斜或升降装置的理发用椅及类似椅本组包括装有旋转、倾斜或升降装置的理发用椅及类似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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