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村民自治的制度起源_发展及内在逻辑
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
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
村民自治是一种具有自我管理和控制的社会组织形式,在中国的发展历程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这种形式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之时。
当时,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原因,农村地区的治理出现了很多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当时的中国政府开始推行村民自治制度,赋予村民一定的权利和职责,使他们能够主动参与村庄的治理和发展。
在村民自治制度的推行过程中,中国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促进其发展。
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村级组织和村委会,赋予其一定的权力和职责,使其能够有效地管理和控制村庄。
此外,政府还加大了对农村地区的投资和扶持力度,帮助村民自主发展。
随着时间的推移,村民自治制度在中国的农村地区越来越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认可。
现在,大多数中国的农村地区都建立了村级组织和村委会,村民自治的理念也逐渐深入人心。
在这个过程中,村民自治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逐渐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管理体系和治理模式。
总的来说,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中国政府为其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同时,村民自治的实践也不断推进了中国农村地区的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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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国家乡村治理的历史脉络与运作逻辑
传统国家乡村治理的历史脉络与运作逻辑传统国家乡村治理是指在古代国家制度下,国家对乡村社会进行管理和治理的方式和机制。
自古以来,乡村是国家的基础和根基,乡村治理一直是国家政权的重要职能之一。
在中国古代,乡村治理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和独特的运作逻辑。
本文将从历史脉络和运作逻辑两个方面探讨传统国家乡村治理的特点和演变过程。
一、历史脉络1. 封建社会时期的乡村治理在封建社会时期,乡村治理是由地方官员和地方豪绅进行的。
地方官员由朝廷派驻,具有行政和司法职能,负责统治和管理当地的乡村社会。
地方豪绅是乡村社会中的权力和资源支配者,他们通过封建制度和家族关系控制着乡村社会的生产和生活。
地方官员与地方豪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乡村社会的治理结构。
2. 农民起义和土地改革运动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农民起义和土地改革运动对乡村治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农民起义是农民群体为了反抗封建地主压迫和剥削而进行的武装抗争活动,它破坏了原有的乡村治理秩序,动摇了封建制度的基础。
土地改革运动是国家对封建土地制度进行改革的政治运动,它削弱了地方豪绅的地位和势力,使乡村治理出现了新的变革和调整。
3. 社会主义时期的乡村治理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社会主义制度和乡村治理的特点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乡村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乡村人民公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公有制和集体化管理改变了乡村治理的方式和机制。
国家对农村进行了农业、手工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民提供了保障和帮助,全面提高了乡村的生产能力和社会福利水平。
二、运作逻辑1. 权力控制和资源调配乡村治理的运作逻辑是基于权力控制和资源调配的。
在传统国家乡村治理中,地方官员和地方豪绅是乡村社会的主要权力和资源控制者,他们通过土地和人口的控制,实现了对乡村社会的统治和管理。
地方官员和地方豪绅通过政治、经济和文化手段,实现了权力的延续和资源的调配。
2. 社会秩序和权力平衡乡村治理的运作逻辑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权力平衡。
传统国家乡村治理的历史脉络与运作逻辑
传统国家乡村治理的历史脉络与运作逻辑国家乡村治理是指国家在农村地区进行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的一系列活动,其历史脉络和运作逻辑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变化。
本文将从历史的角度来探讨传统国家乡村治理的演变和运作逻辑。
传统国家乡村治理的历史脉络可以追溯到古代,尤其是在农耕社会的时期。
古代的国家乡村治理通常以倡导农业生产为主要目标,通过税收和征收农业劳动力来维护和发展国家的农业经济。
政府和地方官员负责管理土地分配、税收和农田水利等事务,以确保农村地区的生产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国家乡村治理的运作逻辑以农税和地方自治为核心。
政府通过制定税收政策和法律规定来征收和管理农业税,以维持国家的财政和经济需求。
政府也鼓励地方社团和行政组织来参与乡村管理和社会治理,以确保地方自治和社会稳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治制度的变革,传统国家乡村治理的模式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工商业的兴起使得国家乡村治理的范围更加广泛。
政府开始重视农村发展和农民权益保护,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以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
政府也加强对农村地区的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提供基本的公共设施和社会福利,以满足农民的生活需求和社会保障。
传统国家乡村治理的运作逻辑主要包括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和公众参与。
政府主导是指政府在乡村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制定政策和法律规定,监督和管理乡村事务,维护农村地区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繁荣。
部门协作是指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开展相关的乡村治理工作,协调解决乡村地区的问题和冲突。
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各界群众参与乡村治理的过程,发表意见和建议,参与决策和管理,推动乡村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传统国家乡村治理的历史脉络和运作逻辑与社会历史和政治制度的发展息息相关。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乡村治理的重点和方式有所不同,但其目标始终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乡村发展。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进步,国家乡村治理也将继续发展和创新,以适应新时期的需要和要求。
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书籍逻辑结构
我国农村村民自治书籍逻辑结构我国农村村民自治是指农村居民依法依规,依靠自身力量,按照民主程序,通过选举产生自治组织,依法管理本村公共事务的一种管理模式。
近年来,关于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的书籍不断涌现,涵盖了各个方面的内容,为了更好地理解和研究这一课题,我们有必要对这些书籍的逻辑结构进行全面评估。
一、入门篇1.1 农村村民自治的概念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的书籍通常会从概念方面入手,对农村村民自治进行界定和解释,阐述其起源、性质、特点等内容。
这有助于读者对农村村民自治的基本概念有清晰的认识。
1.2 农村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书籍还会系统地介绍有关农村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央和地方相关政策文件,为读者提供了解农村村民自治的法律依据和指导,有助于读者了解农村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
二、实践篇2.1 农村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在进行概念和法律法规的介绍后,书籍通常会介绍一些农村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包括成功案例、问题和挑战等,这有助于读者更加生动地了解农村村民自治的实际操作和发展状况。
2.2 农村村民自治的建设路径书籍还会探讨和提出农村村民自治的建设路径,包括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宣传教育等方面,为读者提供了一些建设性的建议和思路,有助于读者更好地推动农村村民自治的发展。
三、展望篇3.1 农村村民自治的未来发展书籍还会对农村村民自治的未来发展进行展望和预测,探讨农村村民自治在新时代的意义和作用,为读者提供了一些新思路和新视野,有助于读者更好地把握农村村民自治的发展趋势。
我国农村村民自治书籍的逻辑结构通常包括入门篇、实践篇和展望篇三部分。
通过对这些书籍的系统学习,读者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和掌握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的理论和实践,从而为推动农村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我国农村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通过深入学习和研究农村村民自治的书籍,我深切地感受到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乡村振兴和社会稳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浅析我国农村的村民自治的发展
浅析我国农村的村民自治的发展摘要:村民自治不仅是基层政治民主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更对地方及整个国家的政治民主化进程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而我国的村民自治在中国农村的发生与成长中无经验可循,在实践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暴露出许多问题。
村民自治从产生至今已经走过了20多年的发展历程,其理论与实践研究已逐渐受到重视,村民自治已经成为一个学术研究的热点问题,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村民自治进行探索,取得了不小的成绩。
但村民自治作为一种不断发展的新生事物,现有对其研究的理论基础仍显薄弱。
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形势下,加强村民自治的理论研究,正确评价村民自治取得的成就与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对策措施,对推动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有重要理论价值及实际作用。
关键词:农村;村民自治;发展村民自治我国民主政治发展,是我国历史上的伟大创举。
它的兴起和发展,唤醒了农民的民主能力,提高了农民的民主素质,为农村基层民主的深入发展奠定了较好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
村民自治,也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
村民自治的主体是全体村民,自治的区域是村,自治的内容为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村民自治的目的是使广大农村居民在本村范围内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与农民所享有的许多权利历经了不断完善的过程一样,村民自治也有一个从产生、发展和逐步完善的过程。
一、村民自治的逐步形成众所周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全党把工作重心转移到了经济建设上来,迎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
使农民得到生产经营自主权,生产力进而收到解放,原有的干部管理体制已不适应农村的发展,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广西罗城、宜山一些地方农民自发组成的村委会,在组织群众发展生产、兴办公益事业、制定村规民约、维护社会治安上发挥了显著作用。
[1] (P.6-7)农民的这一伟大创造立即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认为这是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新的组织管理形式。
传统国家乡村治理的历史脉络与运作逻辑
传统国家乡村治理的历史脉络与运作逻辑传统国家乡村治理是指在历史上,国家对农村地区进行政治、经济、社会等多方面的管理与治理的一种制度和机制。
在中国古代,乡村治理始终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政治运作的重要逻辑之一,并且具有悠久的历史脉络。
本文将从历史演变和运作逻辑两个方面,对传统国家乡村治理进行探讨。
一、历史脉络1. 封建时期的乡村治理在中国古代的封建时期,乡村治理是以封建土地制和封建官僚制为基础的。
国家将乡村划分为不同的行政区域,由地方官员进行管理。
这些官员在乡村中扮演着政治、经济和社会管理的角色,负责征收税收、组织劳役、处理纠纷等。
乡村中还存在着地主和豪绅等地方势力,他们通过各种渠道影响和干预乡村治理,使得乡村治理成为政治斗争和社会秩序维护的重要场所。
2. 农民起义与乡村治理在中国封建社会中,乡村治理往往成为农民起义的重要对象和目标。
农民起义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封建乡村治理的不足和不公,使得农民在生活和生产中受到了压迫和剥削。
在历史上,一些农民起义领袖如张角、黄巢等都曾试图改善乡村治理,并对封建乡村治理进行了颠覆和改革。
3. 乡村治理的变革与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中国古代乡村治理也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和发展。
尤其是在明清时期,乡村治理的机构和制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规范和完善,为后来的乡村治理奠定了基础。
一些社会学者和政治家也开始对乡村治理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提出了一些改革和完善的建议。
二、运作逻辑传统国家乡村治理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村社自治、地方官僚管理和封建宗法制度。
村社自治是指村民自行组织和管理村社事务,由村长和村民代表参与村务决策和管理,这是封建乡村治理的一个重要特点。
地方官僚管理是指国家对乡村进行行政管理与监督,通过派遣官员和设立巡查机构等方式对乡村进行管理。
封建宗法制度是指以宗族关系和世袭制度为基础的等级秩序和社会组织形式,影响了乡村治理的运作逻辑。
传统乡村治理与国家统治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
传统国家乡村治理的历史脉络与运作逻辑
传统国家乡村治理的历史脉络与运作逻辑
传统国家乡村治理的历史脉络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
在封建时代,乡村的治理主要是由官府负责的,官府设立了一套完善的行政机构,包括县、乡、村等组织,负责管理乡村的各项事务。
官府还会委派乡绅来管理乡村事务,他们是地方的有力人物,负责协调村民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秩序。
村民也在村落中组织自己的自治组织,通过村规民约来管理村内事务,这些乡村治理机构相互配合,共同维护乡村秩序。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传统国家的乡村治理体系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在20世纪初,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乡村治理体系也发生了一系列的变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乡村治理体系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加强了乡村基层自治组织的建设,推动了乡村治理的现代化进程。
中国还建立了农村基层组织和村级合作社,加强了农村的发展和管理,提高了农村的自治能力。
现代乡村治理的运作逻辑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随着城乡一体化的推进,乡村治理体系主要依靠政府部门、村委会、村民代表会和村民自治组织等多方面的合作。
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农村政策,加强对乡村基层自治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村委会则负责协调乡村内部事务,维护农村社会秩序。
村民代表会和村民自治组织通过选举产生的村民代表,参与农村事务的决策制定,共同管理村内事务。
现代乡村治理体系和传统乡村治理体系相比,主要是在乡村自治组织的发展和政府监管机制的完善方面有了新的变化。
在乡村治理的运作逻辑方面,现代乡村治理体系更加注重村民的参与和民主决策,通过村民代表会和村民自治组织的方式,让村民参与乡村事务的管理,提高了乡村的自治能力,增强了农村社会管理的效力。
最新-村民自治 精品
村民自治篇一:村民自治的产生及发展摘要:村民自治是随着乡村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乡村治理模式,基层自治是我国政治民主化道路上的一大探索和进步。
然而,农村“两委”关系问题成为村民自治后选举时期乡村治理中的一个凸显的现实问题。
新生的村民自治权和一贯的党组织领导权在农村事务的公共领域产生了摩擦与冲突。
本文采用了实地调查法和文献资料分析法对村民自治治理模式下的“两委”关系进行调查、分析和研究。
阐述了导致“两委”矛盾的主要原因,即权力来源不同、权力结构的变化和制度性规定、政策设计的不合理,以及其他方面的次要因素。
理顺“两委”关系的关键在于解决矛盾的主要原因。
通过两票制的选举模式综合权力来源的交叉,并严格规范村党支部的领导权利范围,不能干涉村委会工作。
主要措施在实行的同时辅以其他相应措施,使“两委”关系的发展进入合理化轨道。
关键词:村委会,村党支部,权力来源,制度性规定,两票制正文:一、村民自治的产生(一)、产生的必然性与必要性我国自鸦片战争被打开国门后,在革命救国的同时也在不断寻找着适合中国发展的道路,经过民主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实践证明社会主义能救中国。
我国1949年10月1日建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
在封建社会被压迫在最底层的人民翻身成了新中国的主人。
制度规定归规定,广大人民群众在经过封建社会的压迫后,在向人民当家做主的新社会过渡还需要一定时间,不是制度法令一经确定就马上形成的。
中国自古以来都是农业大国,即使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我国农业人口也占全国人口的56%,在建国初期,农业人口基本是全国人口的全部成分。
农村在经过土地改革、从互助组到初级社、从初级社到高级社的不断实践与探索后,为更加充分的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变化,农村建立了人民公社体制。
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由乡党委领导进行生产与活动。
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改革开放的实行。
农村创新出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农村经济有了显著发展,农民有了自己的土地,并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
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 2
三、全面推进和深入发展的阶段(1998年—2004年) • 1998年,是中国村民自治走向成熟化的转折年。 已经试行了十年的“试行法”宣布废止,经九届 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新的《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于同年11月4日正式颁布实施。在选举的 制度选择方面,新法较之“试行法”有了突破性 的进展,村民自治由此进入到全面推进和深入发 展的阶段。
• 背景:改革开放
20世纪80年代,中国开始实行全国范围的改革开 放,在城市里推行各项富民政策的同时,在农村 确定了以包产到户为主的家庭联产承包联产责任 制。这项制度不仅打破了集体经济对农村经济的 束缚,而且人们的思想也开始解放出来。自从实 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开始出现秩序失 调,公益事业无人关心等问题,迫切需要一个新 兴的村民组织,在这种状况下村委会应运而生, 拉开了农村村民自治的帷幕。
4动力机制从政府推进走向群众主导
• 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折射出的中国民主化路径具有 国家推动的特质。 政府在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中 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无论是制度供给,还是制 度实施和制度创新,都离不开政府,尤其是中央 政府的强力推进。但是,村民自治的生命力最终 取决于村庄社区内部对自治的需求和广大村民自 治能力的提高。如果村民自治不是基于农民自身 的民主需求,而是来自政府的强制,不是“我要 自治”,而是“要我自治”,那么村民自治目标 是无法实现的。
2.自治形式从选举式民主“单兵突进”发展 为选举式民主和经常性民主“齐头并进”。
• 村民自治的一个核心价值就是民主,是民主选举、 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统一。但是从 民主的实现形式来看,民主选举和村民自治的其 他三个民主之间存在一些差异。选举解决的是授 权问题。简单地说,选举不制定政策;选举只决 定由谁来制定政策。选举不能解决争端,它只决 定由谁来解决争端。 在村民自治中,民主选举解 决的是由谁来掌握自治组织权力的问题,而且三 年一次,具有周期性,被称之为选举式民主。
村民主管理制度
村民主管理制度一、村民自治的历史渊源村民自治起源于中国古代社会。
在古代中国,农村常常兴起一些自发的民主自治组织,如水利会、坡耕会、劳动互助组织等。
这些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水利、耕种、防灾等农民生产和生活方面的民主自治。
尤其是自清末以来,中国农村逐渐发展出一种道德经济制度,即村规民约的自治组织体系。
二、村民自治的法律基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保障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的改善,发展社会主义农村经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的基础,保障农民按劳分配和增加农民收入,逐步提高农民的文化和科学素质,使农民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参与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法》也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民自愿结成的,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是农民参加农村经济建设、提高经济文化生活水平的重要经济组织。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成立的村民自治组织,是农民自愿结成的、实行自治、独立自主的群众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的成立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且不受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村民主管理制度的内容(一)村民会议制度村民会议是村民自己组织的一种民主讨论和决策的会议制度。
村民会议应是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场所。
决定村级事务的重大问题,应当由全体村民民主讨论和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会,研究和制定村规民约、村级经济计划等村级事务。
(二)村民代表会制度村民代表会是村民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全体选举产生的村民代表组成的政治组织。
村民代表会对村委会工作进行监督、修订村规民约、制定村民经济发展规划等,对村委会进行选举、对村委会工作质量进行评价等。
(三)村民公民激励机制村民自治的最基本原则是自愿和自主。
因此,应当建立健全村民激励机制,发挥农民自主积极性。
村民自治的前提条件是村民要有话语权,要有意愿参与,要有合适的机制来组织他们表达意愿。
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大全
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进程
1.村民自治活动的萌芽探索时期(1980— 1986年)
2.村民自治深入发展和法律制度框架形成时 期( 1986—1997年)
3.村民自治制度完善提高时期( 1997—2004 年)
4.村民自治制度规范化时期(2005年至今)
一、创始阶段(1980年—1986年)
• 背景:改革开放
3 自治主体从封闭走向开放
• 村民自治是村民在村庄范围内对社区公共事务进 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村民自治的 主体是本村村民,也就是说,只有具备了村民资 格,才能在该村庄范围内参与自治活动。从这个 意义上讲,村民自治具有封闭性,不是本村的村 民就不能参与该村的村民自治。然而,随着改革 以来限制农民流动的制度闸门的打开和农村经济 的快速发展,农民流动日益增多,城乡交流逐渐 扩大,传统封闭的农村社区开始出现了村民的流 出或外来人员的流入,农村的开放程度越来越高。 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入以及村民自治法规的进 一步修改,村民自治已越来开放。
专家定义
• 许勇和于建嵘把“村民自治”定义为“农村基层 人民群众自治”,即通过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办理 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 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 而白钢,赵秀玲则认为“村民自治除了三自即自 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外更应该强调自尊、 自爱和自由的精神”“村民是否拥有自觉、自尊、 自爱、自由和自决权,是认识和评价村民自治发 展程度的一个重要尺度”。
• 任期: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 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①村委会是村民的自治组织,不是国家机关。 ②村委会设立的目的是让村民自我管理本村日常事务。 ③村委会的成员都是由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其最 高代表是村委会主任。 ④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民在民主管理上的伟大创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村民自治提供 了法律保障。
传统国家乡村治理的历史脉络与运作逻辑
传统国家乡村治理的历史脉络与运作逻辑乡村治理是指国家对农村地区的管理和治理工作。
在传统社会中,乡村治理往往由地方乡村领导和村民自治机构共同参与,形成一种共治的模式。
乡村治理的历史脉络和运作逻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乡村治理的历史脉络可以追溯到封建社会。
在封建社会中,国家通过设立乡村行政单位或乡村官府来统治和管理农村地区。
这些官府负责乡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管理,如土地分配、税收征收、剿匪防守等。
乡村领导由官府的官员担任,他们依靠权力和法律来行使管理的职责。
在乡村治理中,村民自治机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村民自治机构是指由村民自愿组成的一种自治机构,代表村民的利益,管理和处理村民事务。
在村民自治机构中,通常由村民自行选举产生一批代表村民利益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他们负责管理村级事务,并制定乡规民约等村级规章制度。
这种村民自治机构在乡村治理中起到了连接国家与村民的桥梁作用。
在传统国家乡村治理中,乡村领导和村民自治机构之间经常形成一种共治的关系。
乡村领导通过官方权力来管理和管理农村地区,而村民自治机构则通过村民自愿参与的形式,对村级事务进行管理和决策。
两者之间的合作和共同努力,为乡村实现安定和发展提供了有力基础。
乡村领导可以通过官方权力进行决策和监管,而村民自治机构则可以通过民主选举和村民参与来实现村民意愿的传达。
传统国家乡村治理的运作逻辑主要是通过权力与民主的结合来实现的。
乡村领导通过权力来推动政策和规划的实施,确保农村地区的秩序和稳定。
村民自治机构则通过民主选举和村民参与来实现对乡村事务的管理和监督。
这种权力与民主的结合,既能够保证国家的决策和政策得以有效执行,又能够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传统国家乡村治理的历史脉络与运作逻辑
传统国家乡村治理的历史脉络与运作逻辑
传统国家乡村治理是指在中国历史长河中,政府与农民相互交流、合作、协调的一种
治理方式。
这种治理方式有其特定的历史脉络和运作逻辑,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古代,中国社会主要是由农村社会构成的,因此,中国政府对于乡村的治理非常重视。
在汉朝时期,设立了州县制,州县官员在乡村中负责行政、司法、财政等工作。
这种
政府层级制度,在不同的朝代中有不同的实施方式,但都显示出政府对于乡村社会的关注
和重视。
在传统国家乡村治理中,政府和农民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互惠互利的。
政府向农民提
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政策保障,为农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而农民则向
政府缴纳税金、服从政府管理、参与国家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政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此外,传统国家乡村治理还有一些独特的运作逻辑。
一是政府采取“赈济”政策,对
于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政府会及时提供救济和帮助,缓解农民的困难。
二是政府加强对乡村社会的文化、教育和道德教化,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乡村社会的
和谐发展。
三是政府依据地区特点,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政策和措施,充分尊重和考
虑当地农民的利益和需求。
总之,传统国家乡村治理是中国特有的一种治理方式,是中国文化和文明的重要体现。
在当今时代,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传统国家乡村治理方式正在不断
更新和完善,成为推动新时代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
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
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村民自治是指村民在村民委员会的组织下,自主地管理和决策村庄事务的过程。
在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新型的农村治理模式,已经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成为了促进农村发展的重要手段。
1. 村民自治的起源村民自治最早可以追溯到中国的传统文化中。
在中国古代,由于中央政府的官僚体制无法完全覆盖到每一个村庄,因此村民必须自行组织,维护村庄的生产和社会秩序。
这种村民自治的传统一直延续到今天。
2. 村民自治的发展村民自治在中国的现代化历程中也经历了不同的阶段。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开始大力推行农村集体化运动,村庄的管理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
然而,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农村社会的多元化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村民自治重新得到了重视。
3. 村民自治的实践村民自治在中国的农村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随着村庄发展的需要,各地开始成立村民委员会,探索村民自治的新途径。
村民自治,不仅是农村民主建设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加强基层管理、推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
4. 村民自治的意义村民自治的实践证明,这种新型的农村治理模式,具有很大的意义。
一方面,它可以帮助村庄充分发挥自身的潜力,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提高村庄的治理能力。
另一方面,它还可以促进村庄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带动农村的现代化进程。
5. 村民自治的展望在未来的发展中,村民自治还有巨大的潜力。
政府应该支持和鼓励村民自治的实践,为村庄的建设提供更加有效的支持和帮助。
同时,村民自治本身也需要继续探索和完善,以适应农村发展的不断变化和挑战。
我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上)
我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上)作者:白益华来源:《百年潮》2017年第03期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如果从1980年2月我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组织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三岔乡果作村诞生的时间算起,到今年,村民委员会已在我国有37年的历史了。
了解村民委员会是如何产生,后来是如何发展并在全国普遍建立起来,并且逐步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一系列自治制度,对进一步认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搞好村民委员会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从1978年民政部恢复起来以后,我一直在民政部原民政司工作(1993年机构改革后,改为基层政权建设司),主要负责全国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的建设工作,我愿把村民委员会建立和发展这段历史写出来,供大家了解、研究和参考。
村民委员会的产生村民委员会在我国农村的产生绝不是偶然的。
它是在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党中央倡导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我们党在农村进行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形势下产生的,是我国农民群众的伟大创造。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农村基层组织经过了两个大的发展阶段:一是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7年,我国农村基层组织叫行政村,是乡政府领导下的行政性的组织,主要管理村里的行政事务和上级政府交办的事项;二是从1958年到1982年,这个时期我国农村基层组织叫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是政社合一的组织。
政社合一就是把基层行政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在一起,既行使行政组织的职能,又行使经济组织的职能。
20多年的实践证明,在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这样的体制,既不利于基层组织建设,也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严重影响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到“文化大革命”结束的1976年,我国国民经济已经到了崩溃的边缘,人民群众的生活比较贫困。
“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结束以后,我国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略论我国村民自治模式的历史演进及其发展路径
( 1 )1 9 4 9 年 前的村治模 式 。中国传 统社会是 一个典型 的 催生 了农村基层 民主 自治的探索。 广阔的乡村社 会使得国家政权 不可能进行直 接治理 ,而是 依 的迈 出 ,农村治理 模式的革新也开始 了他 ,尤其反思 人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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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盈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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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 村民自 治模式的历史演进 及其发展路径
◎徐
摘
兰
要 :村 民 自治制度是对传统村 治模 式反 思的结果 , 自其 实施 以来历 经 了萌芽、推 广、 完善等发展 时期 ,取得 了显著
的成效 。进入 新时期后 ,村 民 自治也存在 着一些不足 ,这不仅 需要与 时俱进 的具体 完善措施 ,更需要宏观视野下的政 治体制 审思 。只有如 此 ,才能使村 民 自治制度在 实践 中进一步得 以完善 。在社会 主义政 治民主推 进的道路 上 ,起到更 大的作 用与影
响。
关 键 词 :基 层 自治 制 度
村治模式
演进
发展 路 径
村 民自治是农村居 民以 “ 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 、民主 管
( 3 )人民公社化时期的村治模 式。1 9 5 8 年开始 的农业 合
理 、民主 监督 ” 为核心 的 自我 管理 、政 治参 与 的形 式 。自 作化运动 ,开 始将 农村经济组织与 政治组织合二 为一 ,形成 l 9 8 2 年 确立 其 宪法 地位 始 ,村 民 自治制 度迄 今实 施 了三 十 了高度集权 的人民公社体制 。人 民公社 实行统一领导 、分 级 年 。作为我 国基层民主建设 的重要 内容 ,村 民 自治取得 了巨 管理的制 ,这使 人民公社既是集体经济 组织 ,又是基 层政权 大的 成效 ,而新 时期又 将给 村 民 自治提 出更 高 的要 求 。为 组织 ,进 而加剧 乡村治理的集权化 。这 种高度集 中的治 理模 此 ,回溯村 民自治制度的演进 历程 ,不仅是对 既有辉煌成 效 式 ,是人 民公社对 生产 队和农行有着极 强的行政干预 ,丧 失 的总结 ,更是对推 进农村基层政治文明建设的展望 。
中国村民自治的制度起源、发展及内在逻辑(1)
中国村民自治的制度起源、发展及内在逻辑(1)【摘要】本文从村民自治的历史切入,探询其根植于历史之中的路径依赖与内在逻辑。
人民公社体制的根本失败是村民自治的实践起点,但实践往往并不必然带有原理性和体系性,这最终导致了村民自治的“组织法”特征。
在“组织法”时代,村民自治遵循“为了国家”的民主试验目的和为了稳定的“消极目的观”。
“组织法”的逻辑最终将村民自治引向了一种以间接民主为原则的“代议民主论”,使得村民自治包含的共和民主逻辑与直接民主原则日益边缘化。
【英文摘要】Thispaperwantstoinquirethepathdependenceandinternal logicoftheChinesevillagerautonomyfromthehistoricalp erspective.ThefailureofthePeople’sCommunityconstitutedthepracticaljumping-offpointof theChinesevillagerautonomy.However,thepracticewasno tnecessarytobeequippedwithstrictdoctrineandsystem,w hichledtothecharacteristicof“organizationlaw”fortheChinesevillagerautonomy.Inthetimesof “organizationlaw”,theChinesevillagerautonomykeptt othepurposeofstatedemocraticexperimentandthe “passivepurpose”pointingtothepoliticalstability.Thislogicultimately leadstheChinesevillagerautonomytothestatusof “representativedemocracy”basedupontheprincipleofindirectdemocracy,andkeepsaw ayfromthelogicofrepublicandemocracyandtheprincipleo fdirectdemocracyembodiedinthesystemoftheChinesevill agerautonomy.【关键词】村民自治;制度起源;人民公社;组织法;代议民主【英文关键词】VillagerAutonomy,InstitutionalOrigin,People’sCommunity,OrganizationLaw,RepresentativeDemocracy 【正文】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变迁是指一种制度框架的创新和被打破的过程。
论村民自治制度与
论村民自治制度与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论中国村民自治制度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重构一、村民自治——中国社会转型的出发点。
认为不论是村民自治还是地方自治的理念和制度都是从西方引进的“舶来品”。
分析了20世纪初和80年代两次引入村民自治的特点和区别。
提出村民自治是团体自治的一种形式,是国家和社会分离的必然结果。
建设中国村民自治制度是20世纪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财富,并使民主化成为今后一段时间内中国政治发展的主题。
二、我国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缺陷。
一是“小马拉大车”。
用组织法去规范村民自治制度的全部内容,结果只能是“小马拉大车”不堪重负。
二是所谓农村“两委”问题。
认为这是一个伪命题,是一个由制度安排造成的根本无解的命题。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就不应该出现有关党支部的条款。
三、重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
不主张在现行《村民委员组织法》的基础上作所谓“条款”的修改、更不主张那种只作个别文字置换式的修改。
重构的含义是真正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村民自治制度,落实宪法111条的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这是一部规范村民自治的基本法,通过基本法确立村民自治是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
世界近代历史发展表明,个人自治和团体自治是宪政制度和民主政治的基础,它的学理基础就是人民主权的思想。
村民自治是团体自治的一种形式,是国家和社会分离的必然结果。
建设中国村民自治制度是20世纪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财富,并使民主化成为今后一段时间内中国政治发展的主题。
自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后,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由农民自发的行为逐步成为我国农村社区法定的组织形式,1982年写入宪法,到1987年《村委会组织法(试行)》出台,以及1998年《村委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村民自治成为我国农村社区的基本制度。
经过一百余年的社会转型,中国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物质资源、体制资源、素质储备和文化准备,在广大的农村实行的村民自治在世纪末的全面活跃,为中国民主政治在新世纪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逻辑起点和现实基点。
村民自治制度册什么是村民自治制度
03
近年来,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农村人口流动性的增强,村民自治制度 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包括加强村级组织建设、完善民主选举和监督机 制等。
村民自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
民主性原则
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 政策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规。
公开透明原则
村民自治的核心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必须保障村民的知 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村民自治的客体还包括村级经济发展,如农业生产、农村工业
、旅游业等。
社会治安与秩序维护
03
社会治安与秩序维护也是村民自治的客体之一,包括维护社会
稳定、打击犯罪行为等。
村民自治的内容
民主选举
村民自治的内容包括民主选举,即通过公正、透明的选举 程序,选出能够代表村民利益的村民委员会成员。
民主决策
村民自治的内容还包括民主决策,即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或 村民大会的方式,对村庄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完善基层民主制度
村民自治制度是基层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实施村民自治,推动基层民主制度的发展和 完善。
提升村民民主素养
村民自治制度鼓励村民积极参与村务管理,推动 村民了解民主原则、实践民主程序,提高村民的 民主素养。
村民自治制度的法律价值
宪法精神的体现
村民自治制度是宪法赋予农村社会的自治权力,是宪法精神的具 体体现,有助于保障农村社会的自由、平等和公正。
参与公共事务
村民应积极参与村级组织的公共事务 ,为村庄发展贡献力量。
履行家庭义务
村民应履行家庭义务,照顾家庭成员 ,承担家庭责任。
村民自治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01
相互依存
村民自治制度的由来及其背后的故事
村民自治制度的由来及其背后的故事作者:殷献茹李浩昇来源:《世纪风采》2024年第03期进入新时代,村民自治制度作为广大农民群众当家作主,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共同办好本村各项事务的基本制度,在推进乡村振兴和实现基层治理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方面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
然而,对于改革开放之初村民自治为什么会出现,是在什么情况下上升为国家制度的,并且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怎样的道路选择,这其中的曲折故事颇多,不少人却知之甚少。
一、村民自治:从最初萌芽到写入宪法通过对中国村民自治制度的观察,我们可以这样说,它的产生不是自上而下有意识的设计,而是基层人民群众出自需要进行的自发创造。
这一创造过程可以归纳为从实践到制度形成,再到制度的成熟,其间经历了功能的扩充完善,文本的调整更迭,充分体现了改革开放初期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开放包容的原则对待新生事物的姿态,以及用“摸着石头过河”方式进行制度创新的策略。
时间回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在中央启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全国各地程度不同地先后出现了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风潮。
这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农村经济面貌发生巨大的改变。
农业生产制度的改变也直接撼动了建立在统一经营基础上的公社体制。
在这一时期,虽然公社组织的形式依旧存在,但基层干部们面对转型期的政策真空往往采取不作为的观望态度,一时间出现了农村公共事务无人管理的局面。
正如1982年中共中央在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的一号文件中指出的:“当前一些地方,由于放松了领导,生产队的机构和领导班子陷入瘫痪、半瘫痪状态,致使很多工作无人负责。
”由群众自发组织的村民自治就在这个背景下出现了。
说到村民自治的发源地,一般都认为在广西的宜山、罗城一带。
但具体在哪个村庄,就很难说得清楚,因为在同一时期,这些地方自发出现了一批村民自治组织,并且大多数没有留下文献证据。
有较为完整的文字记录并且产生较大影响的是宜山县的合寨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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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专论中国村民自治的制度起源、发展及内在逻辑 75中国村民自治的制度起源、发展及内在逻辑田飞龙(北京大学法学院 2008级博士生)[内容提要]本文从村民自治的历史切入,探寻其根植于历史之中的路径依赖与内在逻辑。
人民公社体制的根本失败是村民自治的实践起点,但实践往往并不必然带有原理性和体系性,这最终导致了村民自治的“组织法”特征。
在“组织法”时代,村民自治遵循“为了国家”的民主试验目的和为了稳定的“消极目的观”。
“组织法”的逻辑最终将村民自治引向了一种以间接民主为原则的“代议民主论”,使得村民自治包含的共和民主逻辑与直接民主原则日益边缘化。
[关 键 词]村民自治 制度起源 人民公社 组织法 代议民主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变迁是指一种制度框架的创新和被打破的过程。
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存在着路径依赖(path-dependence),即初始的制度安排会影响到以后的制度选择,也就是“历史在起作用”①这种“路径依赖”的解释模式实际上关注的是制度史的维度,即在制度的历史环境中理解、评估和预测制度规范,这在方法上具有明显的优越性。
因此,我们讨论村民自治的问题,就不能不同时从“历史”谈起——这种“历史”,辩证来看,既包括断裂,也包括连续。
②由于村民自治整体来讲是一个基本始于1978年改革的制度事件,其断裂和连续也主要与1978年以来的中国整体改革节奏有关,因此本文的制度史考察主要从1978年开始,同时也包括对于1949以来人民公社制度实践的一些介绍与对比。
一、村民自治的制度起源与发展村民自治的制度起源于对人民公社体制的部分替代。
这种替代是历史性的,它将原来的人民公社体制“拦腰截断”,公社一级恢复为国家政权建制即乡政府,纳入单一制的国家行政体制内;公社以下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以“村民自治”的形式区别于国家政权,以“自治民主”重建乡村秩序。
①参见程恩富、胡乐明:《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经济日报出版社2005年版,第203页。
②村民自治的历史,就断裂面讲,主要是针对被其部分替代的人民公社体制(人民公社本身被乡政府替代,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则主要被村民自治替代);就连续面讲,主要指1978年以来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整体理念和制度的发展史。
关于村民自治史,罗平汉的研究较为深入全面,参见罗平汉:《村民自治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76北京大学研究生学志2010年第1期1.人民公社体制的历史回顾人民公社体制是激进社会主义实践的产物。
新中国成立初期并没有立即实行人民公社。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即废除国民党时代的保甲制,在县以下主要有两种政权设置形式:华北、东北地区的区、乡两级制和其他地区的区乡建制,二者主要区别在于“区”是否作为独立的一级政权组织,但乡以下都实行行政村建制。
1954年宪法规定县以下只设乡、民族乡和镇一级政府,特殊情况下可设区公所。
在农村基层,主要是乡下设村,村下设组。
这一时期主要是进行国内秩序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初步恢复工作,大规模的工业化建设及农业合作化尚未开始。
1953年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以后,农业的集体化改造不断加速。
到1956年前后,农业合作化达到高潮。
1958年前后的“大跃进”导致中央对于农村形势的估计过于乐观,开始激进推行农业合作社的并社运动,即人民公社化运动①。
对农村进行人民公社化改造显然属于社会主义整体建设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逻辑上的必然结果②。
人民公社的主要特点是“一大二公”和政社合一。
“一大二公”指人民公社规模大、公有化程度高③。
“政社合一”则指人民公社建立以后,不仅继承了原农业合作社的集体经济职能,而且合并了原乡政府的行政职能,建立统一的公社管理委员会。
原来的农业合作社则成为生产大队,受公社的领导。
生产大队之下设生产队,只有生产组织的职能。
1962年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简称“农业六十条”)明确规定“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
”这样,“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基本体制正式形成。
人民公社在管理上,就制度规定来看,相当的“民主”。
人民公社体制下,除了公社管理委员会和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之外,还在这两级设置了社员代表大会,在生产队一级设置了社员大会,并规定了“三级”体制的领导由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选举产生,重大事项要求民主议决。
这样看来,人民公社具有相当程度的民主特点。
但是人民公社体制中的行政化领导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制度规定上的民主:公社干部属于吃“皇粮”的国家干部,因此主要由上级决定其职务;生产大队由于受公社的直接领导,其干部在事实上由公社决定;由于高度的生产计划性及权力向公社集中,生产队作为最基层的核算单位,并没有多少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因此社员大会可讨论的事项极为有限。
一方面是高度民主的制度设计,另一方面是高度的计划性和行政管理,这种矛盾的历史状况导致在人民公社时期“社员大会这种直接民主制度并没有得到认真实行。
”④文化大革命时期,群众性的政治运动更加导致作为民主制度的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员大会被长期搁置。
生产的统一计划、行政化管理以及无序的群众政治运动,导致农村民主不可能①有关历史,参见罗平汉:《村民自治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9—10页。
②尽管有经济学家如林毅夫提出“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来解释当时选择的计划经济体制,包括农村的计划经济,但人民公社化背后的理论逻辑及运动本身的政治建构思维,也是值得重视的。
林毅夫的研究参见林毅夫:《战略体制与经济发展》,载北京大学法学院编:《程序的正统性》(北大法学论坛第一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2—142页。
③规模大的数据证明为:一个公社平均由28个农业合作社合并而成,平均每个公社4700户,总人数达到上万人;公有化程度高的证明为:原合作社的生产资料和公共财产转移给公社所有,社员的自留地、房屋、牲畜等也要交公,并且明确了全民所有制作为集体所有制的发展方向。
参见罗平汉:《村民自治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0页。
④崔乃夫主编:《当代中国的民政》(上),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年版,第141页。
学科专论中国村民自治的制度起源、发展及内在逻辑 77获得一个相对宽松的发展环境。
人民公社虽然在浪漫化地实践社会主义的“幸福”承诺,也在制度上设计了具体的民主制度,如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员大会,但是整个人民公社体制被一个更大的国家工业化体制所设计和限定,因而在事实上,集中和计划式的管理总是超越民主的有序实践。
而且,由于人民公社的规模过大,直接民主根本就难以获得社会性和体制性空间。
更重要的是,人民公社片面强调计划、集中、统一和奉献,农民个体的合理需求与主体性被长期压抑,这将深远地影响到农民个体对于公共生活的积极与健康理解。
①2.人民公社的退场与村民自治的兴起由于人民公社体制受到国家工业化体制的严格限制,且“重工业优先发展”被作为国家战略确定下来,这必然导致人民公社本身的经济自主和政治民主的空间受到挤压。
这是人民公社的外部限制。
就内部而言,越是基层的集体经济组织,越没有生产经营的自主权,经济与政治权力实际上被集中到公社一级,个体农民并没有从这种表面浪漫的体制实践中获得可辨识的、归属于个体的经济与政治利益。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人民公社的魅力在实践的历史风雨中逐渐被冲淡,不管其理论上如何完美,在历史限定的时空下,特别是文革十年的影响下,已经不再可能继续有效地维持下去了。
改革首先从农村开始,农村改革首先从土地经营制度开始。
“小岗村”的“血手印”最终导向了一种全国性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度的建立,并要求有新的政治经济体制与之相适应。
由于承认了个体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原来人民公社的“三级体制”必然受到根本性的冲击。
由于长期压抑的结果,农民普遍存在一种“去集体化”的冲动。
公社的改造非常简单,只要还原为原来的乡政府,纳入一般的国家行政体制就可以了,后来的公社改造就是这一思路,但问题在于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如何转变?这是未来村民自治的空间。
村民自治之所以兴起,除了需要解决“政社分离”背景下生产队与生产大队的职能转变问题之外,还因为转型时期村庄秩序的维持出现了危机。
罗平汉指出:“在农村实行包产到户,实际上已是以农户为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事实上被瓦解,生产大队被架空的情况下,如何填补这时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可能出现的真空,成为各级党委和政府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②在当时的农村,包产到户带来的经济成就与人民公社体制衰落之后导致的农村秩序恶化并存,典型表现为“党不管党”、农村工作无人过问以及封建迷信、赌博等活动重新抬头,特别是治安形势恶化③。
可见,农村秩序问题在村民自治的制度起源上具有突出的地位。
也就是说,在人民公社退场之后,在“经济小岗村”定型之后,农村还需要一个“政治小岗村”,一个指向村庄秩序重建的治理模式。
村委会即为中国农民对农村秩序需求的回应。
被称为“中国第一个村委会”的广西宜山县三岔公社合寨大队果作村组建村委会的历史过程非常典型。
果作村是合寨大队的一个自然①这种高度集体化的历史确实深远地影响到了改革开放以后农村集体生活的建构,农民一旦获得一定的个体自由(特别是以土地经营为核心的经济自由),即使仍然是很有限的,却几乎立即地发生历史的“钟摆效应”,在“集体化”的反方向不断强化“个体化”的意识累积与权利索求——这当然具有历史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但同样可能带有某种个体激情裹挟下的“非理性”,进而导致农村重建公共生活与公共秩序的根本困难,并在很大程度上妨碍农村民主化所需要的社区情感、公共责任和长期理性的培育。
村民自治即处于这样的“个体化”重构的历史氤氲之中,表现出浓厚的历史时空依赖与中国本土语境色彩。
②罗平汉:《村民自治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5页。
③参见罗平汉:《村民自治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1—24页。
78北京大学研究生学志2010年第1期屯,当时有6个生产队。
1980年2月,6位原生产队队长,鉴于包产到户后村里的公共事务无人过问,决定成立一个管理村公共事务的组织。
由于生产队实际上不存在了,队长的名分也没有了,他们不便再以队长的身份出头,联想到城里人叫居民,原来大队的机构叫管理委员会,就把这个组织叫做村民委员会。
在具体组织方式上,他们号召社员每户派出代表参加会议,选举5名村委会成员,并按得票多少选出正副主任。
1980年12月以后,合寨大队的每个村屯都建立了村民委员会,并制定了村规民约。
①由于是农民出于自身生存秩序改善的需要而自发组织,这种实践的民主性和有效性得到了很好的体现,据山岔公社党委的经验总结,组建村委会之后“社会治安大有好转,全大队无偷盗、无赌博,无乱砍乱伐集体林木,无乱放鸡鸭糟蹋农作物,各项上交任务完成好,干群团结紧,好人好事不断涌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