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漏洞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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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习惯法对法律漏洞的填补

试论习惯法对法律漏洞的填补

试论习惯法对法律漏洞的填补

摘要:由于法律自身的缺陷以及立法者能力的局限等原因,法律必然存在漏洞,当认定法律存在漏洞后,由于不得拒绝裁判等原因,法官必须对法律漏洞进行填补,然而法官对漏洞进行填补时必须运用一定的方法,习惯法是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之一。

关键词:法律漏洞;习惯法;漏洞填补方法

一、法律漏洞的成因分析

拉伦茨指出:"无论如何审慎从事的法律,其仍然不能对所有——属于该法律规整范围,并且需要规整的——事件提供答案。换言之,法律必然´有漏洞´。"[1]总结法律漏洞产生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都力图能够适应社会的现实需要,而社会却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在变化迅捷的社会中不断出现亟待解决的新的法律问题,而其中有许多都是法律没有做出规定的。那么,就会导致已有的法律不适应现行社会发展的情况,因此,出现法律漏洞是必然的。任何立法者都希望制定出一部能够穷尽一切社会现实的法律,并试图用最为精确的语言来框定其通过法律所要规定的事物的范围,然而"人类的预见力还没有完善到可以可靠地预见一切可能产生的事这种程度。况且,人类所使用的语言也还没有完善到可以绝对明确地表达一切法律意图的境界。人们所预想不到的或者法律所没有规定的种种案件必然会不断产生"[2]。因此,由于立法者能力的局限性,出现法律漏洞是不可避免的。

法律首先是通过语言来表达的,由于语言具有相对确定的涵义,而法律条文却需要有详尽而广泛的意义,语言的模糊性和概括性必然会使法律条文的具体使用存在一定的限制,从而产生法律漏洞;其次,法律又是通过概念来表达的,每个人对法律概念的理解通常会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从而使得法律具有不确定性,也会产生法律漏洞。

外4-法律必有漏洞

外4-法律必有漏洞

外4-法律必有漏洞

——法律必有漏洞

这是⼀句源⾃拉丁法谚的格⾔,它向⼈们揭⽰的是⼀个关于法律缺陷的问题,即法律上的漏洞是不可避免的。对于法律漏洞的认识,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曾指出,关于某⼀个法律问题,法律依其内在⽬的及规范计划,应有所规定,⽽未设规定,就是法律漏洞。假如法律是⼀座墙,则墙的缺⼝,即法律的漏洞,墙依其本质本应完整⽆缺,其有缺⼝,实违反墙之为墙的⽬的及计划。黄茂荣先⽣也认为,法律漏洞是“指法律体系上违反计划之不圆满状态”。即由于各种主客观的原因使法律规定在内容上出现⽋缺和不周密,从⽽与⽴法的⽬的相违背,造成法律适⽤上的困难。

对于法律必然有漏洞的命题,我们可能从法的本体论和法律适⽤的⽅法论等⽅⾯来进⾏解读。⾸先,法律只是调整⼈们的⾏为和社会关系的种⽅式,并不是所有的⾏为和社会关系都需要由法律来调整,即使需要由法律来调整的社会⽣活领域,⽴法者也不可能做到全部有所考察。所以,从调整社会关系的⼴泛性上来说,法律必然是有漏洞的。其次,从表达法律所使⽤的语⾔上来看,由于语⾔本⾝具有开放的特性,它会因语境的不同⽽出现歧义和模糊,这就使法律存在着⼀种空缺结构或开放性的结构。美国法学家波斯纳法官认为,法律⽂本存在着“内在含糊”和“外在含糊”,前者是指由于法律⽤语本⾝的歧义、模糊、评价特性等⽽产⽣的模糊,后者是指由于语境因素的变化⽽使得原本清楚的法律⽤语变得模糊。这些原因都可能造成法律对现实⽣活调整的漏洞。再次,法律更多的是对过去⽣活经验的总结,则⼀旦制定出来就要适⽤于现在和未来。由于⽴法者认识的局限性不能有效地跟进社会的不断发展,致使过去所⽴法律规范逐渐与现时社会关系相脱节。所以,当缺乏某些调整现时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时,也会出现所谓的法律漏洞问题。以上这些原因,如果放到法律适⽤的场合来考虑,这些原因就导致了法律适⽤中的困难,也即法律适⽤上的漏洞。在法律实践中,由于以上原因所导致的法律不能对待处理的案件提供完善的答案或指导,从⽽造成法律适⽤的困难,都是法律漏洞的具体体现。以上产⽣法律漏洞的原因也都体现了在法律中存在漏洞的必然性,正是这些原因的不可避免使得法律必然存在漏洞。

论法律漏洞存在的原因、类型及其防治

论法律漏洞存在的原因、类型及其防治

论法律漏洞存在的原因、类型及其防治

刘小勤

【期刊名称】《黄山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6(008)004

【摘要】法律漏洞指法律中的缺漏和矛盾.其存在有两个原因:法律自身及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方面的原因和立法者方面的原因.法律漏洞可分为形式漏洞与实质漏洞.可从两方面消除或减少它:立法角度防止其产生和司法角度弥补.法律中存在漏洞虽影响法律的效度和信度,但对法制的完备也有重要作用.

【总页数】3页(P76-78)

【作者】刘小勤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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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漏洞及其填补之浅见

对法律漏洞及其填补之浅见

对法律漏洞及其填补之浅见

作者:魏勇

来源:《群文天地》2009年第16期

一直以来,法律漏洞及其填补被很多学者研究讨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颇有成效,使得我国在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日臻完善,我国也在改革开放30年中生机勃勃,政治、经济、社会事业稳步发展。但是,法律漏洞无疑是任何国家都存在的法律现象,是否所有的法律漏洞都需要填补,要根据“××××新动向”,不断地修订、制定新的法律和规章?本人认为确实存在事无巨细的法律的制定,成为所被认为的法律漏洞填补。修订和完善法律,可以做到使法律更科学、更合理,但是绝对做不到消灭“法律漏洞”。针对法律漏洞及其应对方法本人有自己的看法。①

一、法律漏洞存在具有其必然性

在现代汉语中,漏洞是一个有价值评判色彩的词语,即“能让东西漏过去的不应有的缝隙或小孔儿”,或者“(说话、做事、办法等)不周密的地方;破绽”。②法律漏洞是法律意义上的漏洞,即法律规范具有法律上不应有的“缝隙”或者“小孔儿”。用行话说,就是法律规范具有不合目的性,即规定本身未能反应其所追求的目的,导致“实然”与“应然”的不一致。“应然”是衡量是否有法律漏洞的标准,而这种衡量是通过应然与实然的比较进行的,两者具有的差距即为漏洞。③

时代在发展,社会生活也在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导致即使制定再完好的“应然”也很难保证与“实然”这些时刻变化的情况不存在差距,使得任何国家的现行法律无论规定得如何详尽,也不可能把社会生活中的一切可能发生的事件规范得无一遗漏,故法律漏洞的出现是在所难免的。立法者在使用法律用语时,均存在其“可能的文义”不足以确切的约束其外延的特征,人类在设计法律规范时往往力不从心,对需要规范的对象不可能洞悉无疑和完全预见,而必须以弹性的术语留下余地,便于将来的灵活适用及与时俱进。

如何弥补法律漏洞专题教案

如何弥补法律漏洞专题教案

《如何弥补法律漏洞》教案

一、教学对象

法律专业专科二年级

二、任务与问题

1、什么是法律漏洞?

2、法律漏洞在司法实践中有哪些消极作用?

3、法律漏洞是怎样形成的?有哪些不同的类型?

4、我们应该如何来弥补法律漏洞?

三、情境设置

202X年9月24日,撰写熊猫烧香病毒程序的李俊被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4年,同案的熊猫烧香病毒传播者亦以此罪名获罪。

虽然案件已经判决,但从相关报道中,我们可以发觉法院判决只认定了熊猫烧香病毒的制造者、传播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犯罪,却并未将其盗窃用户计算机内数据的行为认定为犯罪。

以危害性而言,窃取用户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远远大于单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但法院却未予认定。这是为什么呢?

四、涉及的其他学科及其他法学领域

哲学、犯罪学、法理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

五、学习目标

1、认识到司法实践中时时刻刻真正存在着法律漏洞;

2、能够通过不同的方法,搜集关于不同类型法律漏洞的相关案例;

3、反思法律漏洞的形成原因;

4、能够认识到法律漏洞的危害性以及应该采纳哪些方法来弥补法律漏洞。

六、教学过程

第一节课

1、通过教学案例指出法律漏洞在司法实践中的存在,让学生发表自己的看法;

2、结合学生的认识进行案例分析,归纳总结出案例中存在的问题;

3、引导学生反思自己有没有听到过或者见到过有关法律漏洞的报道,让学生逐渐认识到法律漏洞在生活中存在的普遍性和其危害性;

4、放映演示文稿,简要介绍法漏洞的根本概念;

5、让学生分组展开商量,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曝露出来的相关法律漏洞的案例来分析法律漏洞存在的原因。

民法解释学的法律漏洞补充功能与立法论概述

民法解释学的法律漏洞补充功能与立法论概述

民法解释学的法律漏洞补充功能与立法论概述[摘要]民法学的发达与民法解释学密不可分,可以说民法解释学是对民法

漏洞的补充,这一功能对于法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以及法律人准确理解我国民法法律条文、把握立法者意图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在现实的法律工作中我们有时候会将民法解释学的法律漏洞补充功能与立法等同起来,造成了一定的思维混乱,文章试着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对其进行区分,以更好地帮助法律实践工作。

[关键词]民法解释学;补充功能;立法功能

一、民法解释学

(一)民法解释学概念

民法解释学一直以来都被等同于民法学方法论。方法一词源于希腊语,意思是:“给定的前提条件下,人们为达到一个目的而采取的行为手段和方式。”而方法论是研究方法的理论,或者说是方法的系统论。按照《韦伯斯特词典》的解释,方法论是指一门学科所使用的主要方法、规则和基本原理,对特定领域中关于探索的原则和程序的一种分析。参考梁慧星老师的观点,我们可以认为民法解释学是按照解释学的一般原理对民法进行研究和适用的方法理论,是法官怎样裁判案件,在裁判中如何适用法律,如何解释法律的学说[1]。法官用这种方法是用来解释真实的案件,学者用这种方法是来研究法律,或称法学方法论。民法学解释既包括对民事法律规范中的概念、术语、逻辑、规范性质、规范结构等进行的技术层面的解释,也包括隐藏于民事法律规范中的民法精神、法律价值以及立法宗旨等内涵层面的解释,还包括对民法规范出现漏洞时如何适用法律进行解释。

民法解释的方法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合宪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等等。从内容上来看,民法解释学一般包括民法法源理论、民法概念体系和民法法条之逻辑结构、民法法律解释、民法法律漏洞及补充几部分。

论法律漏洞的填补

论法律漏洞的填补

论法律漏洞的填补

课程:法律方法论

指导教师:陈金钊教授

姓名: 2009级诉讼法学研究生扈斌

论法律漏洞的填补

扈斌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存在法律体系,就会存在法律漏洞。为了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司法者应该运用智慧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律漏洞进行填补。本文通过对法律漏洞的内涵进行分析,并结合相关理论对法律漏洞的填补技术进行探索。

关键词:法律漏洞法律漏洞的填补填补技术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判决会影响到当事人一生的命运与幸福。当事人之所以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愿意求救于法律,接受法院的裁决,主要是基于对法官依法审判的信仰。如果法官可以不依法审判,则人民守法的动机将荡然无存,和谐的社会秩序也必将受到侵害。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公正审判的核心就是法官依法审判,使公民能稳定的遵守法律的预期。

但是,法官若要在一切案件中都能严格依法判决,必须存在一个前提:即现有法律体系必须极端完善,几乎涵盖社会生活的全部;这样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需要套用法律即可。显然,任何一个法律人都清楚,这样一个没有任何法律漏洞的法律体系是不存在的。法律必然存在漏洞。因为,即使再谨慎制定的法律,也不能对属于法律调整范围的所有事件都提供答案。

这样,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了一对矛盾,即法官必须依法审判与法律必然存在漏洞之间的矛盾。对于这一矛盾解决方法,刑事审判可以依照罪刑法定原则来解决;但民事审判却不能因为无法律规定而驳回诉求,而只能承认在民事审判的个案中,法官有填补法律漏洞的权限。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法律漏洞的填补,主要是就民事审判实践而言的。基于此,本文论述的法律漏洞填补也主要立足于民事审判实践。

法律漏洞填补的界定

法律漏洞填补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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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漏 洞 填 补 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界 定
胡 向 阳
摘 要: 法律漏洞是指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使法律规定在内容 所有属性及情形的情况。因此,在诉讼程序中, “ 无论是极为明 确、 细致的法典化规范, 还是内含原则十分具体的判例, 对于诉 上出 现欠缺而造成的法律在适用上的困难。本文在分析法律漏 洞成因的基础上, 对法律漏洞填补的内涵、 特点进行了剖析和界 讼中所要解决的冲突的规范力都是有一定局限的。法典通常不 可能细微地描绘具体事实情境并给予这种情境以十分确定的法 定。 律后果。对同一冲突事实, 法典所能够给予的是可供选择的多 关键词: 法律漏洞; 填补 种处置方式以及较为宽泛的处置幅度。而且, ” 在我们看来最缜 中图分类号:1 . 文献标识码: F2 1 36 A 文章编号:N3 1 7F2 71— 2 — 2 C 4 — 0 / (g )1 2 0 2 ( 3 密的语言和文字在理解时也难免会存在歧义。从认识论的观点 作 者: 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江西, 南昌, 01 3 03 3 看, 人的社会背景、 职业经历、 政治观点、 宗教信仰、 受教育状况 等都会对其理解、 解释事物产生影响。所谓的“ 客观的解释” 更 法律漏洞, 也称为“ 法律的局限性” 成文法的局限性”是 多的不过是来 自 单一的文化团体” 或“ , 于“ 或者以之为前提条件, 因 指法律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使法律规定在内容上出现欠缺而造 而理解上的差异则可能使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出现认识上的即虚 成的法律在适用上的困难。与法律对一些不宜或没有必要由法 假的漏洞。 律规定的事项如友谊、 爱情等法律不予规定从而形成的法外空 二、 法律漏洞填补 的界 定 间不同的是,与立法目 “ 的的相悖性”“ 、内容上的欠缺性” 适 及“ 那么, 什么是法律漏洞的填补呢?关于这个问题, ‘ 目前学界 用上的困惑性” 是法律漏洞的质的规定性。由于法律规范内容

试论我国《物权法》第107条之漏洞及填补——基于法学方法论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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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1年 月中 D 7 () 口
硪论嚣 物组法 17 祭乏漏洞J填季 0 9 I I I I
基 于法学方法论 的视 角
刘 凡
摘 要 我国《 物权法》 17 第 0 条是关于遗失物有 限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 该条文未将盗脏物纳入适用范围实属开放的漏 洞, 未将货币、 无记名证券排除外实属隐藏的漏洞。本文认为善意第三人 占有之物系盗赃物时应类推适用《 物权法》 17 第 0
于法 院不得拒 绝裁判 , 法官须对 现行法律 进行解释 并适用 于具体 整 , 可见二者在某种关涉善意取得之适用的重要观点上存在着相 案 件 。 文基 于法学 方法论 的视 角, 本 通过 对善意 取得 制度之 规整 同或类 似 的法律 评价 。 第三 , 国将货 币和 无记名 证券排 除在有 德 目的探究 , 以期解 决 《 权法》 17 的法律适 用 问题 。 物 第 0条 限适用 善意取得 制度 的适用范 围之 外,l-  ̄-者不论 是否为遗失物 J
在追赃过 程 中, 如何 保护 善意受 卖同类 商品的商人 处买得 , 所有人 仅在偿还 占有人支 付的价款 等有 关法 律 的规 定追缴 后退 回 。 其
后, 始得请求 回 复其 物 。《 国民法典 》 9 5条: 德 第 3 从所有人 处盗 让人 的权益 , 维护 交易 安全和社 会经济 秩序 , 可以通 过进 一步完

论法律漏洞存在的原因、类型及其防治

论法律漏洞存在的原因、类型及其防治

想一直 占统治地位 。封建社会里 , 儒家倡导礼治 , 立 建 套相 当完备的宗法等级制度 。 在统治方法上 , 儒家虽
未 完全 否定 “ ” “ ” 作用 . 认为 只有 推行 “ 政 与 刑 的 但 德 化 ” 能 使 人 从 内 心感 到犯 罪 可 耻 而 安 分守 己 。 才 在这 种 场 合 , 在 的 法律 规 则并 不被 推 崇 , 皇帝 意 志 是 最 大 实 而 的法 。 此 状 况 下 也 无 必 要讨 论 法 律 漏 洞 , 为无 论 法 在 因 律 规定 怎 样 , 终 都 须 符合 领 导 意 志 才 能得 到 遵守 。 最
何 谓 “ 洞 ” 顾 名 思 义 . 是 有 缺 漏 、 缝 隙 。 于 漏 ? 就 有 对
法 律 漏 洞 ,不 同学 者 有 不 同 解 释 。 台 湾学 者 黄 建 辉 认 为 , 指 法 律 体 系 上 违 反 计 划 之 不 圆 满 性 状 态 , 具 有 乃 并
违反计划性 、 圆满性 的特征。 不 杨解君认为 ,法律漏洞 “
是 指 由于 各 种 主 客 观 原 因 使 法 律 规 定 在 内容 上 出现 欠 缺 或 不 周 密 ,从 而 造 成 法 律 适 用 的 困 难 。”1 笔 者 认 【 为 , 不 同 语境 下对 法 律 漏 洞 应有 不 同界 定 。 解 释 法 在 要 律漏洞 , 须先 对 研 究 场 合进 行 分 析 。 1自然 法立 场 的法 律 漏 洞 。 在 法 学史 上 , . 自然 法 理

民法学解释论的法律漏洞补充之功能与立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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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法律 漏 洞 的补 充 与立 法 的关 系 民法学解释 的概述 民法学解释 的法律漏洞补充 的功能是 民法学解释 的延续 , 其 与立法 民法学解 释是指按照法律解释学 的一般原理对 民法进行 研究和适 用 准立法” 行为。但 民法学解 的方法理论 。有广义 与狭义之分 。广义 的民法学解释包括对 民事行为 的 都有相 同的补充法律漏洞 的功能 ,被视为 “ 解释 和对 民法本身 的解释 ; 狭义 的民法仅指对 民法规 范本身 的解释 ,即 释的这一 功能不 能等同于立法活动 。 。 所谓 立法指 的是有 特定 主体 ,依 据一 定职 权和 程序 ,运 用一 定技 当法律 规定不 明确 时 ,以文义、体 系、法 意、比较 、 目的或合宪性等 解 认 可和变动法 的一种特定社会规范 的活动 。立法 的灵魂就是 释方法 , 探 究法律 的规范意 旨。总而言之 ,民法学解 释既包括对 民事法 术 ,制定 、 律规 范中的概念 、术语、逻辑 、 规 范性 质 、 规 范结构等 进行的技术层 面 围绕着如何设计 出合理的民法规 范或者 如何改进既有 的民法 规范而发表 的解 释 ,也包括隐藏于民事法律 规范中的民法精 神、法 律价值 以及 立法 的见解、观点和理论 ,其 目的在于指 导或者影 响民事立法实践 。 因此 ,从立法的角度而言 ,其对 法律漏洞 的补充是 具有普 适性 的, 宗 旨等 内涵层面的解释 ,还包括对民法规范出现漏洞 时如何适用法 律进 即通过新的立法 ,确立新的法律规则 。通过立法确立 的新 的法律规则侧 行解 释。 民法学解释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有其存 在的必然性 。它是 民法实 重于关注同类案件的一般特征 ,表述的依然是 事物 的共性。其成果形式 施的前提条件 ,也是 民法发展的重要途径。一方面表现在文字 与语 言的 是精炼的法律概念和规范 。而通过民法学解 释对法律 漏洞的弥补 ,关注 多义性 以及法律语言的概括性与抽象性。制定法都是以文字为 载体的法 的则是法律规范与个案之间的类型关系。是将 一般 的法律 转换成个案 的 律规范 ,而文字表达多具有多义性与不确定性的特点。这就使 得法律在 准则 ,是将抽象的法律 表述 为具体 的针 对个 案 的法 律 。就 如卢 埃林所 每一案件都必须在一般规则之下 作为特 例来判决 ,这 是一条基本 其适用过程 中非常容易发生误读与歧义 ,成为法律适用 的障碍之一 。再 说 :“ ” 则 。法律规范使用 的文字语 言多 为具有高 度抽 象性 与概 括性 的法 言法 原则 ,几乎所有 的法律都如此 。 正 因为上述原 因,就导致 了二者之间的第二个 不 同点 :立法 的法律 语 。这种特性使得法 律规 范能够 涵盖 更多 的社会 关 系 ,有广 泛 的适用 性 。但是 ,也恰恰是 由于此种 特性使 得法 律 规范本 身 的含义 具有 模糊 填补功能之成果是可 以在社会 中产生普遍适用性的 ,并可 以在 同类 案件 性 。另一方面则表现在 民法学解释能够很好的弥补法律漏洞 。承认法律 中反 复适用 。但是 民法学解释 的填补功能之成果只能是在适用具 体个案 存在漏洞 已是法 学界形 成 的共识 。在 实践 中,法律条 文相 互 矛盾 、重 时使用 ,具有个别性 ,仅针对个案有效 。这种对法律的补充不能起 到普 叠 ,文字模糊 ,表述不清 ,以及大量 的法律空 白存在等情况 是在所难免 适 的遵从作用 ,在应用于 同类案件时只具有参考价值并不存在强 制适用 的。此种情况不可能完全通过修改法律 的方式来解决 ,如果 这样就会破 的特点 。导致这个不 同的根本原 因在于二者对法律补充 的权 源不同。立 坏法律 的稳定性和 预期性 。因此 ,民法学解释 的出现能够 发现并填补法 法 中对法律 的补充来源 于国家赋予 的立法权 ,具有最高 的权 威性。因而 律漏洞 同时又维护 了法律 的稳定性 。更重要 的是 ,民法学解 释的存在在 其法 律成果具有普适性 。而民法学解释 中对法律的补充则根据不 同的解 客观上 孕育 了法 的发展的一个特殊机制 ,即在不 断地解 释过程 中,法 的 释主体权利 力来 源也不 同。如在法 律适用 中 ,法官对法 律漏洞 的补充 , 其权 力就来 源于司法权 而非立法权 。法官仅 能根据其 审判的具 体个案 , 内容得 以充 实 ,丰富和富有 时代气 息。 民法学解释的主要内容包括 : 法 源理论 、民法概 念体系 、民法法 条 对 其漏洞 予以补充。 二者之间不 同的第三 点在 于 :立法 对法 律 的补充 具有严 格 的程序 逻辑 结构 、民法法律解释以及民法法律漏 洞补充 。在 我国则 以民法 法律 性 。而民法学解 释对法律的补 充则更 加灵 活。这是 由于二 者作用的 目的 解释和民法法律漏洞补充为主。 不同 :立法的法律补充是一种新的立法 ,目的在于完 备法律体系 ,丰 富 二 、民事法律漏洞的补充 正如拉丁法谚所云 :“ 法 律必有漏洞 ” ,法律漏洞 的存在是法律 的常 法律制度 ,它的法律成果是具 有普适 性的。因此只有通过严 格的制定程 态。所谓法律漏洞 ,不同学者有不同解释 。王泽 鉴先生认 为 : “ 关 于某 序才能确保补充的法律规范具有严肃性、权威 性和稳 定性。不同于立法 个法律问题 ,法律依其 内在 目的及规范计划 ,应有所规定 ,而 未设规 的法律补充 ,民法学解释中的法律补充只解 决一般性 法律 规范与具体个 定 ,便构成法律这堵墙上的缺 口,斯谓法律漏洞。 ” 黄建辉先生 则认为 : 案之间的适用性问题 。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对个案 的裁判 ,因此 ,对 它 “ 法律 漏洞乃指法律体系上违反计划 之不圆满性 状态 ,并 具有违反 计划 的要求也更加宽松 ,方式更加灵活。 最后 ,二者对法律补充的依据不同。立法对法律补充的依据可 以是 性 、不圆满性的特征 。 ” 杨解君先生所给的定义为 :“ 法律漏洞是指 由于 各种主客观原 因使法律规定在 内容上出现欠缺或不周密 ,从 而造 成法律 主观的 ,是一种能动的创造性思维过程。立法主体可以根据 自己的对 法 适用 的困难 。 ” 从这些定义中我们不 难看 出,法 律漏洞 即是应属 于法律 律漏洞 的见解给 出不 同的立法意见 ,实践于立法之中。也可 以借鉴现 有 规范 内的事项没有被现有法律囊括 ,导致这一事项在法律上无法 找到适 法律或者外域法 。但是 ,民法学解释 中的法律补充只能在现行法律体 系 用 的依据 。究其原 因,除 了上 述 中所 提到 的法 律表述 自身的缺 陷之外 , 下对法律进行解释与补充 ,不能够超 出现行法的规制 ,违背现行法 的立 更深层次 的原 因是 民法本身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复杂多变 的。社会总是 法精神 。具有一定 的局 限性 。 综上所述 ,立法 的法律漏洞补充之功能与民法学解释 的法律 漏洞补 不断发展 的 , 社会关 系也 随之变 化发展 。法律 作为社会 关系 的调节器 , 不能脱离社会关 系存在 。但 由于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对法律 前瞻性 的考 充之功能是两种相关但不相 同的活动 。虽然在社会的不断发展 中 ,法律 虑 只能是一种预测 。可是社 会 的发展不 会完 全遵 循立 法者 的预测 而发 的复杂化必将成 为一种趋 势 ,在此趋 势的 引导 之下法律 越来越专 业化 , 展 。不论立法者人数多少 ,实 际生活 的复杂性往往会超 出立 法者个人 的 内容越来越细化 。但这并不意 味这法律存在漏洞 的此种弊病会 因此而消 也不可 能不存在漏洞 ,不可能细化到 为每一个具 经验 。这 就使得法 律规 范与社会现实之 间的空 隙会必然地 越来越大 。民 失 。即便法律再 细化 , 现成答案 ”的程度 。由此 ,二者对法律漏洞的补充 功能在 法学解 释可 以最 大限度补救此种缺 陷,填补二者之 间的空隙 :使法律体 体 案件 准备 “ 系保 持稳定性 和统 一性 的同时,又能对社会发展 中出现 的新问题及 时进 任何 时候都不 能被忽视 的。二者 皆为完善 民法体系 ,丰富 民法 制度的重 是一般法律规 范与具体个案之 间沟通 的桥梁 。 ( 作者 单位 :昆 行调 整。使 法律适应 时代 发展 ,延 长 法律 寿命 ,增强 法律 ��

论司法中法律漏洞之弥补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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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些 而论 , 为 整 个 法 律 秩 序 所 能辐 射 的 范 同 之 内 , 对 某 认 针 事实 行 为 的 问题 应 由法 律 给 予回 答 却 缺 乏 相 关 法 律 规 范 而 使 之 解 答 失 灵 的法 律 体 系 的 不严 密 即 为 法 律 漏 洞 。应 当 指 出 的 是 本 文 所 指 漏 洞 之 法 律 , 就 实 在 法 而 言 而 非 自然 法 学 意 义 上 所 指 的 是
( ) 律 漏 洞 之 应 对 的 路 径 一 法
l从 立 法 层 面 上 看 : 法 者 应 当 提 高 自 身 的 立 法 技 术 和 知 识 、 立 水 平 , 当 前 和 未 来 的 规 则 客 体 有 一 个 充 分 估 计 和 足够 预 测 , 视 对 重
法 律 的“ 开放 性 ” 面 面 俱 到 是 不 可 能 , 应 当 把 法 律 盲 点 降 到 最 小 , 但 程度 ; 法时应立足于全局 和法 律普适 的特点 , 也是 对法“ 立 这 内在 道德” 要求 。 的 2 基 于 司 法 的 立 场 : 论 是 初 始 漏 洞 还 是 嗣 后 漏 洞 , 于 司法 、 无 对 官 来 说 在 个 案 的处 理 过 程 中 应 以 以 下 两 种 方 法进 行 应 对 : 是 以 一 现 有 法 律 规 范 为 依 托 的“ 比附 援 引” 二 是 “ 制 ” ; 创 。 () 比 附援 引 ” 司法 官 在 现 有 的实 在 法 基 础 之 上 进 行 类 推 、 1“ 是 扩 大 或 是 限缩 的一 种 续 造 方 法 。包 括 类 推 适 用 , 张 适 用 和 限 缩 扩 适 用 。类 推 适 用 是 当某 一 事 实 行 为 情 况 在 现 有 的 法 律 体 系 中不 能 得 到 法 律 评 价 时 , 以 求 诸 于 最 相 类 似 的 法 律 条 款 从 中 可 以 推 导 可 可 适 用 的法 律 规 范 并 加 以 施 用 , 这 里 有 一 个 “ 结 点 ” 是 待 但 关 就 决 利 益 状 态 与 法 律 己规 定 的某 个 利 益 状 态 是 如此 的相 似 以 致 于 即 使 在 法 无 规 定 的 情 况 之 下 , 可 以 比附 援 引 某 一 明 示 条 款 。 也 扩 张 适 用 系 指 当法 律 文 义涵 盖 的 内 容 不 足 以 反 映 其立 法 意 图 需 要 调 整 的 范 围 , 了贯 彻 立 法 意 图 而 将 其 适 用 范 周扩 张 到 文 义 为 之 外 的相 关 内 容 , 是 言 不 尽 意 文 义 表 达 的 有 限 性 和 立 法 意 图 冲 这 突 不 可 调 和 时 的 一 种 填 补 方 法 。 而 限 缩 适 用 恰 好 与 扩 张 适 用 相 反 , 果 立 法 者所 选择 的语 词 字 义 超 过 了其 意 欲 表 达 意 冈 的 范 畴 , 如 就 应 当将 意 图 计 划 之 外 的部 分 祛 除 , 只 保 留 符 合 立 法 本 意 之 内 而 容 , 论 上 也 把 这 种情 况 称 为 “ 外 的漏 洞 ” 理 例 。 ( ) 律 创 制 。一 般 来 讲 , 官 的 职 责 在 于 司 法 , 决 争 议 , 2法 法 裁 而 不 是 立 法 , 应 当严 守 分 际 , 则 就 有 僭 越 之 嫌 。 当漏 洞 穷 尽 前 述 故 否

行政法律适用中的漏洞增补

行政法律适用中的漏洞增补

行政法律适用中的漏洞增补

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法律适用中的漏洞增补已经成为一项重要工作,它对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漏洞增补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如何解决。本文将就行政法律适用中的漏洞增补进行详细阐述和分析。

一、行政法律适用中的漏洞增补概述

行政法律适用中的漏洞增补指的是行政机关发现或者接受当事人的关于案件中存在的漏洞或者遗漏,通过各种方式进行相应的补救和解决。漏洞增补旨在弥补行政法律适用中的缺陷,确保各项法律能够更加清晰、明确、公正地适用到各个案件中,从而使行政机关的工作更加顺畅,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法律适用中的漏洞

在行政法律适用中,经常会出现不确定性和不完善性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规定不够详细且具有模糊性。在行政法律适用中,

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一些法律条文未对特殊情况进行明确的规定,使得行政机关在裁决时难以掌握明确的法律依据。

2.实际操作中存在的困难。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适用中面

对的是多变化、复杂的案件环境,特别是在一些具体情境中,

难以直接运用已有的法律规定。这时,法律规定需要通过不同的方式来进行辅助和解释。

3.法律适用的主观性较强。由于不同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在法律认识上存在着差异,导致法律适用的主观性较强,这也是行政法律适用中漏洞的一个因素。

4.其他方面的因素。行政法律适用常出现因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缺乏法律知识和经验而导致的漏洞问题。

三、行政法律适用中的漏洞增补的方式

前面提到,行政法律适用中的漏洞主要表现在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实际操作中困难、法律适用主观性强等方面。当发现这些漏洞时,应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来弥补这些漏洞。具体而言,漏洞增补的方式如下:

法律的修正与完善

法律的修正与完善
通过完善措施的实施,该法律得到了更好的执行和适用,有效 解决了存在的问题和争议。
法律的完善需要立法、司法、执法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需要 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改进。
05 法律修正与完善 的影响与意义
对社会的影响
维护社会秩序
通过修正和完善法律,可以更有 效地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安
定和谐。
促进社会进步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 识和素养,促进法律的遵守和执行。
04 案例分析:具体 法律的修正与完 善
案例一:某法律的修正过程
修正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某法律已经不适应当前社会 的需要,存在诸多问题和缺陷。
修正程序
立法机关启动修正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调研和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 界的意见,最终形成修正草案并提交审议。
法律修正与完善的成果
近年来,我国在法律修正和完善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包 括宪法、刑法、民法等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都得到了及时 更新和完善。
法律修正与完善的影响
法律的修正和完善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推 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 了有力保障。
展望
未来法律修正与完善的方向
法律的修正和完善可以推 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促 进社会和谐稳定。
提高法律实施效果
通过修正和完善法律,可 以提高法律的实施效果和 执行力度,更好地维护社 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论法律漏洞的填补

论法律漏洞的填补

论法律漏洞的填补

课程:法律方法论

指导教师:陈金钊教授

姓名: 2009级诉讼法学研究生扈斌

论法律漏洞的填补

扈斌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存在法律体系,就会存在法律漏洞。为了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司法者应该运用智慧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律漏洞进行填补。本文通过对法律漏洞的内涵进行分析,并结合相关理论对法律漏洞的填补技术进行探索。

关键词:法律漏洞法律漏洞的填补填补技术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判决会影响到当事人一生的命运与幸福。当事人之所以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愿意求救于法律,接受法院的裁决,主要是基于对法官依法审判的信仰。如果法官可以不依法审判,则人民守法的动机将荡然无存,和谐的社会秩序也必将受到侵害。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公正审判的核心就是法官依法审判,使公民能稳定的遵守法律的预期。

但是,法官若要在一切案件中都能严格依法判决,必须存在一个前提:即现有法律体系必须极端完善,几乎涵盖社会生活的全部;这样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需要套用法律即可。显然,任何一个法律人都清楚,这样一个没有任何法律漏洞的法律体系是不存在的。法律必然存在漏洞。因为,即使再谨慎制定的法律,也不能对属于法律调整范围的所有事件都提供答案。

这样,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了一对矛盾,即法官必须依法审判与法律必然存在漏洞之间的矛盾。对于这一矛盾解决方法,刑事审判可以依照罪刑法定原则来解决;但民事审判却不能因为无法律规定而驳回诉求,而只能承认在民事审判的个案中,法官有填补法律漏洞的权限。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法律漏洞的填补,主要是就民事审判实践而言的。基于此,本文论述的法律漏洞填补也主要立足于民事审判实践。

法律漏洞和司法适用

法律漏洞和司法适用

法律漏洞和司法适用

【内容提要】法律漏洞是客观现象,其可分为必然漏洞和偶然漏洞,公法漏洞和私法漏洞,真漏洞和假漏洞,公开的漏洞和隐藏的漏洞四大类。面对法律漏洞,司法者应分清类型,采用不同的处理规则。【关键词】法律漏洞/司法适用/刑法规范……

所谓法律漏洞,指的是“法律规范对于应规定之事项,由于立法者之疏忽未预见,或者情况变更,致就某一法律事实未设规定”的法律现象。[1]法律漏洞是一客观现象,再完美的法律都无法完全避免疏漏。

司法者面对法律漏洞时,如何适用法律以解决实际问题,并尽量使司法与法律的意旨相符,是一个不容回避而又棘手的问题。且看以下两个案例。

案例一:偷税9万元可以定罪,偷税15万元反倒不能定罪!

公安机关在查处一经济犯罪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遂一并立案侦查。经侦查查实,犯罪嫌疑人偷税数额约9万元,占应纳税额的12%。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 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犯罪嫌疑人的偷税行为显然符合刑法规定,公安机关于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官发现,该案其他犯罪事实清楚,但是偷税犯罪一节遗漏了部分事实,遂自行补充侦查。最终查实,偷税

数额共计15万元,占同期应纳税额近20%。此时,问题发生了。不查不要紧,这一补充侦查,虽然犯罪金额增加了,然而却无法定罪了。问题的症结正出在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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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漏洞及其弥补

【摘要】我国为大陆法系国家,从传统意义上来说,法官审判案件要严格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规定,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案件予以裁定。但随着我国社会快速发展与进步,法律滞后性的特点也凸显出来,一些新型的社会纠纷的处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由此产生了法律漏洞。那么何为法律漏洞,对其如何予以弥补,都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法律漏洞;自由裁量权;制度完善;漏洞弥补

一、法律漏洞的定性及产生的相关因素

法律漏洞,德国学者认为其是“法律体系上之违反计划的不圆满状态”。所谓不圆满,即对法律应当对某种社会关系制定法律予以调节而未制定的状态。因此,法律漏洞是指法律上的不圆满状态。学者黄茂荣将法律漏洞归纳为三类:(1)法漏洞;(2)无据式体系违反,指由于立法者的疏忽,法律上有意义应当予以规而未规定,致使法官的漏洞填补没有任何现行法上的根据;(3)有据式体系违反,指由于社会的变迁和进步所产生的新事物所引起的矛盾,其应当是法律上有意义的事,只因立法者无法预见而在其出现一段时间后法律上没有规的情形。笔者认为,法律漏洞是指由于存在立法上的缺陷或者法律规定的相互矛盾等原因,使得法律从容到适用产生各种问题的因素。

法律漏洞的产生与以下几个因素相关:

(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往往是根据当时经济发展水平来制定的。正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也在进步,同时不断产生新型的社会关系与纠纷,这些新型的社会关系本应当属于法律的调整围,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司法机关在裁判相关纠纷时无明确的法律规可以借鉴,这时候就产生了法律漏洞。

(二)立法者立法水平的高低

法律所调整的围是既有限又相对广泛的,立法者立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法律能否得到有效的适用。如果立法者的立法水平较低,制定出的法律规适用性较差或者对于应当适用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未

能及时制定相关法律规,那么就会使得法律的适用出现问题,同时法律的公信力也会降低。

(三)法律规的抽象性

为了能够制定出具有普遍适用价值的法律规,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往往采取较为抽象的法律规定,而不会予以详细阐述,由此来维护法律的稳定性。而法律条文过于抽象和笼统,会导致适用过程量的问题。如不同的主体根据其价值观念对抽象性的法律有着不同的理解,由此在法律适用方面产生诸多不便。

(四)立法过程的繁杂性

立法机关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必然需要经过一个较长的论证过程,听取相关专家和社会大众的意见等等,以此来确保法律的正确性与适当性。因此,新型社会纠纷的出现与相应法律的完善中间必然存在一个滞后的期间,在此期间,纠纷的解决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五)同等效力之间的法律规定存在冲突

当效力等级不同的法律规出现冲突时,我们可以采取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方法来解决法律的适用问题。但是当效力等级相同的法律规出现矛盾,且当事人双方恰恰依据冲突的法律规来支持其主时,法律的适用就会出现问题。

(六)纯粹的法律条文语法上的问题

不同法律规中相同的法律术语出现不同的规定,使得法律适用产生困难,或者由于标点和关联词的不恰当使用使得人们对于法律的规定产生歧义性的理解。

综上所述,一个完美的法律规体系是不存在的,完美的法律规体系既需要有高水平的立法者,也需要对每一个存在歧义的法律规定详细的予以阐述,同时还要求法律规能够与时俱进,在新的社会纠纷出现之时就能做出相关合理的规定,由此法律漏洞的存在具有不可避免性和现实性。

二、法律漏洞的类型

法律漏洞的分类对于法律漏洞如何弥补有着重要的作用。法律漏洞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目前通说的类别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一)至始的法律漏洞和嗣后的法律漏洞

至始的法律漏洞是指在法律制定时候由于立法者技术或者其他方

面的原因,使得制定的法律从一开始就具有漏洞。嗣后的法律漏洞是指法律在制定时,相比较而言是完整的,但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等的发展,不能和社会的变化相适应,从而由于其滞后性而出现的漏洞。

(二)认识的法律漏洞和无认识的法律漏洞

认知的法律漏洞或认知的法律漏洞,是指立法者在制定法律之时就已经明确知道制定的法律规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其主要原因有一下两个方面:

1、考虑到社会的变迁与发展,为了法律制定不操之过急,影响法律的实效性而故意留下缺陷,在法律颁布后,通过司法实践等方式来逐步完善。

2、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某些方面争议较大,若执意对争议的部分做出规定,有可能影响法律的颁布与实施时,立法者故意不对此部分在法律中予以体现。

无认知的法律漏洞或无认识的法律漏洞,是指立法者在制定法律之时由于立法技术的限制或者由于疏忽的原因,使得制定的法律存在一些漏洞,这种漏洞的产生并不是基于立法者的本意的。

(三)积极的法律漏洞和消极的法律漏洞

积极的法律漏洞又叫明显的法律漏洞,是指对某一问题应当予以制定法律规却未制定。消极的法律漏洞又叫隐藏的法律漏洞,是指法律对某种问题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但是针对这种问题的特殊情形却没有专门的规来予以调整。

(四)部门的漏洞和部门外的漏洞

部门的漏洞是指某种法律漏洞只存在于某个法律部门之。部门外的法律漏洞是指某种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相互冲突,对某一事项难以有统一规的法律予以适用由此而产生的漏洞。

(五)概念漏洞和规漏洞

概念漏洞是指某些法律概念规定较为模糊,没有具体详细的说明,使得人们对于法律概念的理解存在混淆状态,从而影响了法律条文的适应。规漏洞是指某些法律在逻辑上存在问题,在假设、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这一套体系中,有的仅仅规定假设和行为模式而未规定法律后果,存在逻辑结构不完善的现象。

以上仅仅是法律漏洞分类的一些通说,此外还有一些学者的个人观点在此不予重复。

三、法律漏洞的预防和弥补

法律漏洞既然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对法律漏洞如何预防和弥补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法律漏洞的预防

对于法律漏洞的预防,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提高立法质量

立法者在制定法律规时不能仅仅追求立法的数量或者盲目的参照别国的法律,如果法律质量较低,其适用性必然会出现问题,法律的权威性也会受到影响。因此,在立法的过程中应当注重高质量的立法。此外,在参考别国法律制度的同时,也应当将其中较为合理的制度因地制宜的予以吸收消化,这就要求立法者具有较高的整体素质。此外对于立法程序也能当予以完善,程序的完善有利于及时发现制定法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2、法律要及时的变更与修改

正如前文提到,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制度也应当是不断完善的,立法者应当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新的法律或者对已经存在的法律予以变更和修改。

(二)法律漏洞的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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