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8〕84号,2008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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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房屋登记办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贯彻实施房屋登记办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贯彻实施《房屋登记办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08]11号浏览次数:293各设区市房管局、建设局:建设部令第168号《房屋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登记办法》贯彻实施工作,依法办理房屋登记,根据《物权法》和《登记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一、深入开展学习,加大宣传力度(一)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要把学习和贯彻《登记办法》、《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登记簿办法》)等规章、规范性文件作为当前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重点,认真组织深入学习,全面准确领会相关内容和要求,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二)近期,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登记机构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宣传册、墙报等多种途径,集中向全社会广泛深入宣传,让社会各界了解《登记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各项规定,提高群众依法登记意识。

二、整合业务系统,完善登记规则(三)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登记机构要加强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整合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房屋交易、房屋登记、房产测绘管理、档案管理等业务系统,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信息的适时传递和共享。

各地登记机构要根据《登记办法》的新要求,及时做好相关业务系统升级和调整,为顺利实施《登记办法》创造条件。

(四)各地登记机构要根据《登记办法》的要求,抓紧清理现行政策规定,梳理业务流程,健全各类房屋登记操作规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积极推行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登记管理和服务水平。

同时,要对登记机构办证大厅现场公示的申请登记材料目录(告知单)、收费标准、登记时限等内容进行修改,确保相关材料符合《登记办法》规定。

三、认真依法登记,实现平稳过渡(五)各地登记机构要按照《物权法》、《登记办法》和《登记簿办法》的规定,抓紧建立健全房屋登记簿制度。

《登记办法》实施后办理登记的房屋,应当建立登记簿,并按《登记簿办法》要求将相关内容予以记载。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登记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登记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8〕8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告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屋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

第三条登记簿可以采用电子介质,也可以采用纸介质。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电子介质的登记簿。

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能够转化为唯一、确定的纸介质形式;采用纸介质的,应采用活页等方便增页和编订的方式编制,注明目录和页码。

第四条登记簿有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通过增加新的页面、界面和内容体现,不得直接在原内容上删改。

第五条房屋登记簿应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建立。

房屋基本单元应有唯一的编号。

房屋分割、合并时应重新编号。

第六条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应在房屋初始登记时单独记载,建立登记簿,并与建筑区划内房屋基本单元的登记簿形成关联。

第七条登记簿的内容应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状况部分。

各地可以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基础上增加登记簿的内容。

第八条登记簿的房屋基本状况部分,记载房屋编号、房屋坐落、所在建筑物总层数、建筑面积、规划用途、房屋结构、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地号、土地证号、土地使用年限房地产平面图等。

2008年房地产政策一览表(全)

2008年房地产政策一览表(全)

2008/5/4 2008/5/6 2008/5/6
北京住房公积金 管理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 北京市市委、市 政府
30
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 部委 2007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履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08〕90号
2008/5/9 国土资源部
31
部委
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 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54
部委
关于印发《土地登记表格》 (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08〕153 号
关于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 55 部委 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检查
工作的通知
监发〔2008 〕6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地
56
部委
震灾区灾后重建用地免征新 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财综 [2008]53号
等 国事 土宜 资的 源通 部知 办公厅关于开展
68 中央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1号
2008/8/1 国务院
69 中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0号
2008/8/1 国务院
关于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 70 部委 重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管理的通知
建质 [2008]13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 2008/8/5 部
71
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 例
2008/1/18 北京市建委
4
部委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 办法
银发〔2008 〕13号
中国人民银行 银 2008/1/18 监督会
5
部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 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 2008〕14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 2008/1/23 政部 国土资源部

建住房[2008]84号: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

建住房[2008]84号: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

建住房[2008]84号: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8]8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告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屋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

第三条登记簿可以采用电子介质,也可以采用纸介质。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电子介质的登记簿。

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能够转化为唯一、确定的纸介质形式;采用纸介质的,应采用活页等方便增页和编订的方式编制,注明目录和页码。

第四条登记簿有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通过增加新的页面、界面和内容体现,不得直接在原内容上删改。

第五条房屋登记簿应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建立。

房屋基本单元应有唯一的编号。

房屋分割、合并时应重新编号。

第六条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应在房屋初始登记时单独记载,建立登记簿,并与建筑区划内房屋基本单元的登记簿形成关联。

第七条登记簿的内容应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状况部分。

各地可以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基础上增加登记簿的内容。

第八条登记簿的房屋基本状况部分,记载房屋编号、房屋坐落、所在建筑物总层数、建筑面积、规划用途、房屋结构、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地号、土地证号、土地使用年限房地产平面图等。

查封登记生效时间及截止时间判断

查封登记生效时间及截止时间判断

研究与探讨Y 942018年8月·下查封登记生效时间及截止时间判断李淑霞(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辽宁 朝阳 122400)摘 要 在办理查封登记过程中,登记生效时间和截止时间的断定一直都是查封机构面临的一个难题。

基于此,本文将通过对几种普遍观点的介绍,重点阐述查封登记生效时间以及截止时间的判断。

关键词 查封登记;生效时间;截止时间;判断1 引言通常在法院的判决书中会对查封时限进行规定,比如一年、三年或者半年。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查封部门接收文件的影响,以及查封完成所需要的时间问题,实际的查封时间以及查封登记时间通常情况下都会与法院的判决书上有差异,因此研究查封登记生效时间和截止时间对于进一步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重要意义。

2 查封登记生效时间及截止时间的几种说法查封登记工作会涉及到法院的裁决书,相关执行机构的文书送达、正式进行查封,以及相关部门的登记。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法院裁决书通常对于查封时限表述的模糊,以及后续执行过程中,时间拖延等因素的影响,导致登记时间与判决书上的日期相比,肯定相对延后。

以判决书的效力分析来看,判决书上更多强调的是事件的结构以及责任主体处置的后果,因此查封工作是在判决以后执行,查封的期限应该在正式文书送达以后开始生效。

当前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是严格按照登记部门的登记时间进行判定。

由于查封不动产法律的判决书在下达以后,查封机构不能立即完成查封工作,而登记工作采用的实时登记的方式,更多的是受到查封机构的工作效率影响。

因此认定查封时限应该与实际情况相符;第二种说法是由于相关文书送达的时间和文书确定查封的时间可能存在差异,因此查封时间应该以查封文书送达之日计算;最后一种说法是,是以法律文书生效时确定的查封期限为准。

3 个人观点以及建议通过对上述几种观点的阐述,本人相对赞同最后一种说辞。

主要依据如下:第一,按照现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查封登记应该作为登记工作中的一种,尽管查封登记并不属于不动产的物权登记,但应该规划到其他法定事项中去。

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

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

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
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房屋登记簿的管理,规范房屋登记,保护房屋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房屋登记簿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
房屋登记簿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房屋登记簿管理的主体
第四条主管部门
房屋登记簿管理工作由房地产登记部门负责。

第五条登记机构
房屋登记簿的管理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登记机构承担。

第六条监督机构
房屋登记簿管理工作应受到监督,监督机构应严格监督登记机构的工作合规性。

第三章房屋登记簿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登记事项
房屋登记簿应包括房屋的基本信息、产权信息、异议信息等法律规定的登记事项。

第八条登记流程
房屋登记簿管理应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包括申请、受理、审查、登记等环节。

第九条登记结果
房屋登记簿的管理应及时反馈登记结果,并向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房屋登记簿管理的责任
第十条主管部门责任
房地产登记部门应加强对房屋登记簿的管理,及时处理登记簿相关问题。

第十一条登记机构责任
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登记工作,确保登记簿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监督机构责任
监督机构应对登记机构开展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登记工作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解释权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房地产登记部门所有。

以上为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

关于印登记簿管理办法

关于印登记簿管理办法

关于印登记簿管理办法建住房[2018]8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房屋登记簿治理,保证房屋交易安全,爱护房屋权益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房屋登记簿治理试行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重要情形,请及时告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房屋登记簿治理试行方法附件: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讲明附件: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讲明【房屋编号】记载房屋登记机构编制的房屋代号。

每一个房屋登记差不多单元应当有唯独的房屋编号。

房屋合并或分割的,应当重新编号,不得沿用原有编号。

【房屋坐落】记载房屋的具体地理位置,具体指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样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室)号等。

【所在建筑物总层数】记载房屋所在建筑物的总自然层数。

有地下层或半地下层的,计入总层数,但应加以注明。

【建筑面积】记载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测量的房屋建筑面积,分不注明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

建筑物为多个所有人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建筑物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即为建筑面积。

【规划用途】记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其所附图件上确定的房屋用途。

【房屋结构】分为钢结构、钢和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等六类。

【土地权属性质】记载房屋占用范畴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分不为“国有”或“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记载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包括划拨、出让、出租、作价入股等。

【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记载房屋所占用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类型,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地号】记载土地使用权证上注记的宗地地号。

【土地证号】记载依法向土地使用权人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的证号。

浅议房屋座落信息采集渠道

浅议房屋座落信息采集渠道

浅议房屋座落信息采集渠道作者:韩爱鸿来源:《中国房地产·综合版》2015年第10期房屋座落是房屋登记需要确认的重要权属内容,作为社会基础地理信息,其在邮政投递、抢险救援、户籍登记等公共事务管理中起着无可替代的地理媒介作用。

由于现行房屋登记法规中并没有明确其信息采集渠道,实践中,房屋登记机构一般以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编号批文作为信息蓝本。

但在特殊地理环境下,不少社区地名人为边缘化,一旦管理稍有不周,这个业务理念就会受到现实挑战。

一、要素分析和管理溯源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相关条文解释,房产测绘中的房屋座落是指房屋用地所在街道的名称和门牌号。

《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8〕84号)附件《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说明》中也对房屋座落有“记载房屋的具体地理位置,具体指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室)号等”的详细描述。

以上两个业务细则都对房屋座落作了相似的定性说明,虽然都没有明确相关信息采集渠道,但两个规范相关内容共有的关键词“街道名称”和“ 门牌号”,却点明了房屋座落的要旨所在。

换句话说,房屋座落应区分为“地名”和“ 门牌编号”两个管理节点。

从政府机关相关公文内容推定,在房屋座落的管理上,“地名”部分应该由民政部门(地名委员会)负责,具体院落、楼幢、门户的门牌编制归口公安部门。

其中,经民政部门行政许可的“标准地名”居于统率和主导地位,公安部门编制的“门牌编号”起着辅助和补充作用。

毋庸置疑,基于管理的行政效力,社区房屋座落中的地名应无条件服从于本社区标准地名,相应门牌编号更要忠实地服从服务于本社区标准地名。

一般情况下,民政部门在地名命名文件中,都会强调: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下达后,各类文书、门楼标牌、广告宣传等使用相应地名时,必须完整使用经行政许可确认的标准地名,不得随意更改或使用部分名称。

作为地名命名文件的抄送单位,公安部门的门牌编号管理机构和房管部门的房屋登记机构,在标准地名的要素化继承中,并不存在管理上的从属关系,更多的应是独立运用和反馈纠错。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房屋登记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房屋登记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建房发[2008]26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8.06.24
【实施日期】2008.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的通知》的
通知
(川建房发[2008]263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市房管局(处),各扩权试点县(市)规建局、房管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的通知》(建办住房函[2008]249号)转发你们,根据我省"5.12"汶川大地震房屋受损地区反映的一些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你们一并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关问题随时报告当地政府和省建设厅。

一、关于房屋注销登记
(一)因汶川地震造成房屋灭失的,房屋登记机构要依法认真做好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原则上应按《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由房屋所有权人申请。

所。

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期改正 ; 逾期未 改正的 , 2 0 以上 5 0 元 以下 罚款 。 处 00元 00 .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 电梯 安装 、 改造 、 修或者 日常维护保 养单 位未对 电梯作业人 员进行安全教育 维 和培训的 , 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 限期改 正 ; 逾期未改正 的, 2 0 以上 2万元 以下罚款 。 处 0 0元 第 四十条 违反本办 法第十 四条第二款规 定 , 电梯 安装 、 改造 、 维修 或者 日常维护保 养作业人 员未持证进 行作业 的 , 由 电梯安全监 督管理部 门责 令改正 , 对相关 的电梯安 装 、 并 改造 、 维修或 者 日常维护保 养单位处 5 0元 以上 5 0 以下罚 0 0 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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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 办法第 十条 第一款规定 , 电梯安装 、 改造 、 维修单 位未执行本 市《 电梯安装维修 作业安全规范》 导致
存 在安全隐患的 , 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 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 5 0 处 0 0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 办法 第十条第二款 规定 , 电梯安装 、 改造 、 维修或者 日常维 护保 养单位未执行 本市《 电梯 安装 、 改造 、 大维 修和 重 维 护保 养 自检规则》 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的 , 由电梯 安全 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期未改正的 , 5 0 元 以下罚款 。 逾 处 00 电梯安装 、 改造 、 维修或者 日常维护保养单位 由于上述违 法行 为 , 导致发 生电梯事故 , 成人员伤 亡或者财产损 失的 , 造 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 、 法规进行处理 。 第三十八条 从事 电梯 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有违反本办法第 十二条规 定情 形之一 的 , 由电梯安 全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 限

关于印发《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建权〔2008〕827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房屋登记工作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自2009年2月20日起实施,原《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京建交[2005]1166号)同时废止。

本《规范》实施前已受理的登记申请,仍按原规定核准登记。

附件《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目录1.总则 (4)1.1 目的和依据 (4)1.2 房屋登记 (4)1.3 适用范围 (4)1.4 房屋登记分工 (4)1.5 房屋登记信息系统 (5)2.一般规定 (5)2.1 房屋登记范围 (5)2.2 房屋登记种类 (5)2.3 房屋登记簿与房屋权属证书 (6)2.4 房屋登记内容 (7)2.5 房屋登记程序 (8)2.6 房屋登记的法定文字 (9)2.7 房屋登记原则 (9)2.8 房屋登记时限 (11)2.9 房屋登记要求 (12)2.9.4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 (13)2.9.5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抵押登记 (16)2.9.6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预告登记 (18)2.9.7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更正登记 (23)2.9.8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异议登记 (24)2.9.9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地役权登记 (25)2.9.10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其他要求 (26)2.9.11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29)2.9.12 依生效法律文书登记 (30)2.10 房屋登记收件标准一般性规定 (31)3.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36)3.1 房屋所有权登记 (36)3.1.1 初始登记 (36)3.1.2 转移登记 (38)3.1.3 变更登记 (55)3.1.4 注销登记 (60)3.2 抵押登记 (62)3.2.1 一般抵押权登记 (62)3.2.2 最高额抵押登记 (65)3.3 预告登记 (68)3.3.1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69)3.3.2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变更 (69)3.3.3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 (70)3.3.4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71)3.3.5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变更 (71)3.3.6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 (72)3.3.7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72)3.3.8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变更 (73)3.3.9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注销 (73)3.3.10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74)3.3.11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变更 (74)3.3.12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 (75)3.4 更正登记 (75)3.5 异议登记 (76)3.5.1 设立异议登记 (76)3.5.2 异议登记注销 (77)3.6 地役权登记 (77)3.6.1 地役权设立登记 (77)3.6.2 地役权转移登记 (78)3.6.3 地役权变更登记 (78)3.6.4 地役权注销登记 (79)3.7 补证、换证 (80)3.7.1 遗失补证 (80)3.7.2 破损换证 (80)4.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81)4.1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81)4.1.1 登记范围 (81)4.1.2 申请人 (81)4.1.3 公告程序 (81)4.2 各类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82)4.2.1 初始登记: (82)4.2.2 转移登记: (82)4.2.3 变更登记 (83)4.2.4 抵押登记 (83)4.3 集体土地范围内其他房屋登记 (84)附件:1.房屋异议登记证明 (845)2.授权委托书 (846)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房屋登记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不动产登记簿如何记载查封的期限

不动产登记簿如何记载查封的期限

不动产登记簿如何记载查封的期限作者:来源:《中国房地产·综合版》2017年第06期四川某市登记机构一位领导询问:最近,我和兄弟城市的同行交流了一个问题,就是在办理查封登记时,登记簿应如何记载查封的期限。

现在有三种不同的意见:一是查封不动产并非由法院单独完成,所以需要登记机构的协助。

虽然查封的裁定书一经做出就生效,但不等于立即进行查封这种行为。

登记机构什么时候完成查封登记,就从什么时候开始生效,所以计算期限应当以记载于登记簿之日开始,至查封的期限届满日为止。

二是因为送达文书的时间和文书确定的查封的时间可能有差异,所以查封期间应当以查封文书送达登记机构之日起算。

三是应当以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查封期间为准。

我个人倾向于第三种意见,不知妥否?金绍达:《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经把查封登记列为登记的种类。

查封登记虽然是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种类,但是这一登记所登记的并非物权,而是应当记载于登记簿的“其他法定事项”。

物权要登记生效,而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则毋须登记生效,所以查封裁定一经做出,就生法律效力。

因而,以登记机构记载于登记簿之日作为查封的起始日期显然不妥。

同理,除了人民法院指定将送达之日作为查封的起始日期以外,也不应以查封文书送达之日作为查封的起始日期。

查封文书是否送达,主要用以界定登记机构是否已经产生了协助的义务。

在国土资源部公布的《不动产登记簿使用和填写说明》中,对不动产登记簿应如何记载查封期限的说明是:“查封文件填写的限制措施的起始日期一般与查封时间一致”。

这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8〕84号文)对“查封期限”的表述几乎是完全相同的。

依此,应以查封文件填写的限制措施的起始日期作为起始之日。

但是,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很多查封文件将不会明确写明限制措施的起止日期。

按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9月28日发布的裁判文书样式,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用的执行裁定书上的表述是:“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年”。

2008房屋登记办法

2008房屋登记办法

2008房屋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 号《房屋登记办法》已于xx年1月22日经建设部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二月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第六条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登记上岗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第八条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九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确定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登记材料目录公示。

第条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说明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说明

建办住房[2008]36号关于印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说明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我部制作了统一的2008年版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式样,现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说明》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转发并督促各市、县房屋登记机构贯彻执行。

附件:《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说明》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说明一、《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一)建房注册号:印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编制的各登记机构的注册号。

(二)登记机构(盖章):套印房屋登记机构印章。

(三)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字第号。

“房权证”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房屋所有权发证的顺序号。

(四)房屋所有权人:填写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为共有的,填写持本证的所有权人,其他共有人在附记栏中填写。

(五)共有情况:不属共有情况的,填写单独所有;属于共有情况的,填写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六)房屋坐落:填写房屋的具体地理位置,具体指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室)号等。

(七)登记时间:填写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的时间。

(八)房屋性质:分别填写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由政府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建设,对购买、租赁对象以及转让有限制的房屋;其他类型房屋不填此项。

(九)规划用途: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其所附图件上确定的房屋用途。

(十)房屋状况:登记房屋的,填写“总层数、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项,登记房屋以外的特定空间或构筑物的,填写“其他”项。

1、总层数:填写房屋的总自然层数。

有地下层或半地下层的,计入总层数,但应加以注明。

2、建筑面积:填写房屋登记簿中记载的建筑面积。

以平方米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登记簿的建立、管理及应用例析

登记簿的建立、管理及应用例析

登记簿的建立、管理及应用例析房屋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财产之一。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房地产行业俨然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

党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加速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确保市场主体的核心地位,充分发挥法律制度的作用,进而维持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2007年10月1日落实的《物权法》和2008年7月1日正式实行的《房屋登记办法》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同时也给房屋登记工作带来了深远的影响。

《物权法》上首次提出了登记簿的概念。

房屋登记簿是指由房屋登记机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将物权变动以及相关事项记载上并予以保管、公示的特定簿册,具有统一性、官方性、公开性、持久性、动态性等特点.因此我们认为《物权法》就是一部用于反映房屋登记现状,记载房屋产权程序的法律保障制度。

在权利登记模式下,登记具有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善意保护效力、风险警示的效力等。

[1]这一程序的建立将扭转长期以来“重产权、轻登记”的弊端,同时对房产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

一、房屋登记簿的建立2008年5月6日建设部又在《物权法》的基础上发布了《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办法》第三条明确指出:“登记簿能够沿用传统的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现代化的电子介质,这取决于登记簿实际发展现状,最终目的都在于促进地方登记簿的发展。

”吴江区房产管理处于2009年7月1日建立了一套较完善的电子登记簿,该登记簿是一个实时的、动态的数据库系统,通过将登记受理、初审、终审、缮证、归档等业务操作,将自动生成的数据信息集合起来,通过登记簿明确各项业务的先后顺序,最终以电子表格的形式呈现出来。

GIS地理图形信息、档案元件图像登记簿以及记载信息都会依据登记簿的编号一一对应起来。

因此我们认为这种房屋登记簿形式能够在保持传统登记质量的基础上,进一步节约登记空间,通过图像文档的有效结合,实现便捷操作、自动生成的操作。

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

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

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对于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簿的管理,保障房屋登记簿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房屋登记簿的定义与内容房屋登记簿是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

房屋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内容:1、房屋基本信息:包括房屋坐落、面积、结构、用途等。

2、房屋权利状况:如所有权、抵押权、地役权等权利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注销等情况。

3、权利人信息: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

4、其他相关事项:如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

二、房屋登记簿的建立与维护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房屋登记簿,并确保其安全、完整。

1、登记簿的建立:在受理房屋登记申请时,登记机构应当认真审查相关材料,准确录入房屋登记簿的各项信息。

2、信息更新:及时根据房屋权利的变动情况,对登记簿进行相应的变更、注销等操作,确保登记簿信息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三、房屋登记簿的管理1、专人负责: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房屋登记簿的管理工作,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2、存储安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保障登记簿的物理安全。

同时,建立数据备份制度,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

3、查阅管理:严格控制房屋登记簿的查阅权限,除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及依法有权查阅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人不得随意查阅。

查阅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办理查阅手续,并在指定场所进行查阅。

4、保密制度:对房屋登记簿中涉及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四、房屋登记簿的更正1、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2、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如确有错误,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如无错误,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3、更正登记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并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无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8(000)033
【摘要】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5页(P27-31)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2
【相关文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试行)》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4]108号 [J],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J], ;
4.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5.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林草局高法
院高检院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资环[2020]6号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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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

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

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对房屋登记簿管理工作的规范和监督,促进房屋登记工作的科学、准确和便民,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境内所有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簿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登记簿的创建与维护第三条房屋登记簿的创建房屋登记簿是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的房屋登记事项进行记录的簿册。

房屋登记簿的创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1. 房屋登记簿应当按照不动产单元进行创建,每一个不动产单元应当有独立的房屋登记簿;2. 房屋登记簿应当按照时间顺序依次编号,编号应当清晰、连续、有序;3. 房屋登记簿应当包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名称、登记号码、登记时间、登记官员等基本信息。

第四条房屋登记簿的维护1. 房屋登记簿的维护包括信息的更新、整理、汇总和备案等工作内容;2.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对房屋登记簿的清理和整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3.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房屋登记簿及时备案,并定期报送相关部门。

第三章房屋登记簿的查询与使用第五条房屋登记簿的查询1. 房屋登记簿的查询应当通过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的查询平台进行,查询者应当提供合法、真实的身份信息;2. 房屋登记簿的查询结果应当及时提供给查询者,并保证查询者的隐私和信息安全;3. 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采取限制房屋登记簿查询的措施。

第六条房屋登记簿的使用1. 房屋登记簿的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盗取、篡改、销毁等违法行为;2. 房屋登记簿的使用者应当对所使用的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将信息用于非法活动;3. 房屋登记簿的使用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授权。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七条监督与检查1. 对房屋登记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的主体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2.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自身的房屋登记簿管理工作应当进行自查,及时整改其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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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8〕84号(2008年5月6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告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屋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

第三条登记簿可以采用电子介质,也可以采用纸介质。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电子介质的登记簿。

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能够转化为唯一、确定的纸介质形式;采用纸介质的,应采用活页等方便增页和编订的方式编制,注明目录和页码。

第四条登记簿有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通过增加新的页面、界面和内容体现,不得直接在原内容上删改。

第五条房屋登记簿应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建立。

房屋基本单元应有唯一的编号。

房屋分割、合并时应重新编号。

第六条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应在房屋初始登记时单独记载,建立登记簿,并与建筑区划内房屋基本单元的登记簿形成关联。

第七条登记簿的内容应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状况部分。

各地可以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基础上增加登记簿的内容。

第八条登记簿的房屋基本状况部分,记载房屋编号、房屋坐落、所在建筑物总层数、建筑面积、规划用途、房屋结构、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地号、土地证号、土地使用年限房地产平面图等。

第九条登记簿的房屋权利状况部分,记载房屋所有权、他项权利等有关情况。

房屋所有权的内容,记载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号码、户籍所在地、共有情况、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房屋所有权证书号、补换证情况、房屋性质、《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注销事项等。

房屋他项权利的内容,记载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债务人、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号、补换证情况;最高额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债务人、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的期间、最高债权额已经确定的事实和数额;在建工程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债务人、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或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号;地役权人、地役权设立情况、地役权利用期限等。

第十条登记簿的其他状况部分,记载预告登记权利人和义务人、身份证明号码、预告登记证明号、补换证情况;异议登记申请人、异议事项;查封机关、查封文件及文号、查封时间、查封期限、解除查封文件及文号、解除查封的时间等。

第十一条登记机构每次办理第九条、第十条中涉及的各项房屋登记,都应在登记簿上记载登记时间和登记最终审核人员。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录入、审查和管理制度,明确登录人员,保证登记簿的记载信息与登记最终审核结果一致。

未经合法程序,不得对登记簿记载的内容进行更改。

第十三条登记簿应永久保存并妥善保管。

纸质登记簿应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并可以制作副本,电子登记簿应定期备份。

登记簿有毁损的,登记机构应及时补造。

第十四条个人和单位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可以查询登记簿中房屋的基本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利害关系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证明其属于利害关系人的材料等,可以查询、复制该房屋登记簿上的相关信息。

有关查询的程序和办法,按《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登记簿记载相关信息后,申请登记的原始资料以及登记机构的内部审核文件应作为登记档案归档。

登记机构应结合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要求,逐步实现房屋权属档案数字化。

条件具备的地方,应通过数字化档案显示房地产交易的历史情况。

第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实现全国登记簿基本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

登记机构应参照有关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加强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为全国房屋登记信息系统预留接口。

附件: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说明附件: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说明【房屋编号】记载房屋登记机构编制的房屋代号。

每一个房屋登记基本单元应当有唯一的房屋编号。

房屋合并或分割的,应当重新编号,不得沿用原有编号。

【房屋坐落】记载房屋的具体地理位置,具体指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室)号等。

【所在建筑物总层数】记载房屋所在建筑物的总自然层数。

有地下层或半地下层的,计入总层数,但应加以注明。

【建筑面积】记载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测量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注明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

建筑物为多个所有人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建筑物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即为建筑面积。

【规划用途】记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其所附图件上确定的房屋用途。

【房屋结构】分为钢结构、钢和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等六类。

【土地权属性质】记载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分别为“国有”或“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记载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包括划拨、出让、出租、作价入股等。

【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记载房屋所占用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类型,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地号】记载土地使用权证上注记的宗地地号。

【土地证号】记载依法向土地使用权人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的证号。

【土地使用年限】记载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的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土地使用年限;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的不填;集体土地使用权填写《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土地使用年限。

【房地产平面图】是指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要求完成的,用于房屋权属证书附图的房屋分户图等。

【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记载身份证明上的法定名称;房屋所有权为自然人的,记载身份证明上的姓名。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境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护照》、有效军人身份证件等(《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港澳同胞的身份证明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身份证明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明;外国人的身份证明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身份证明号码】记载身份证明上记载的号码。

【户籍所在地】记载房屋所有权人为自然人时,其户籍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地。

一般填写身份证明的填发机关。

【共有情况】记载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不属共有情况的,填写单独所有;属于共有情况的,填写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在附记栏中注明共有人及共有份额。

【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记载房屋所有权人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方式,包括自建、买卖、互换、赠与、以房屋出资入股、分割或合并共有房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或合并、继承、遗赠、因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征收等。

【房屋所有权证书号】记载登记机构向房屋权利人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证号。

【补换证情况】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因遗失、灭失、破损等原因补发或换证的,在房屋权属证书号后或附记栏中注明。

【房屋性质】分别记载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由政府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建设,对购买、租赁对象以及转让有限制的房屋;其他类型房屋不填此项。

【抵押权人】记载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

【抵押人】记载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

【债务人】记载主债权合同中的债务人。

【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记载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

【担保范围】记载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范围,可以是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抵押合同未约定的,记载未约定的事实。

【债务履行期限】记载主债权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号】记载登记机构向当事人颁发的房屋他项权利证书的证号。

【最高额抵押权人】记载最高额抵押合同中记载的抵押权人。

【最高债权额】记载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债权金额。

【债权确定的期间】记载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债权确定的期间。

【最高债权额已经确定的事实和数额】因《物权法》第206条规定的情形导致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时,记载债权确定的原因及事实,同时注明所确定的债权金额。

【在建工程抵押权人】记载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通常为在建工程的贷款人。

【在建工程抵押人】记载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通常为对在建工程享有财产权的权利人。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号】记载登记机构向当事人颁发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的证号。

【地役权人】记载地役权合同中的地役权人,一般为需役地权利人。

【地役权设立情况】需役地登记簿记载供役地(房屋)坐落、供役地房屋所有权人、地役权主要内容(地役权合同中约定的供役地房屋利用目的和方法)等;供役地登记簿记载需役地(房屋)坐落、地役权人、地役权主要内容(地役权合同中约定的供役地房屋利用目的和方法)等。

粘附地役权合同的,本栏可以略写。

【地役权利用期限】地役权合同中约定的利用期限。

【预告登记权利人】记载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购房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

【预告登记义务人】记载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售房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

【预告登记证明号】记载登记机构向房屋权利人颁发的预告登记证明的证号。

【异议登记申请人】记载申请异议登记的利害关系人。

【异议事项】记载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具体内容。

【查封机关】记载依法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实施财产保全、查封等限制措施的国家机关,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

【查封文件及文号】记载查封机关依法作出财产保全、查封等限制措施的文件及其文号。

【查封时间】记载查封事实记载于登记簿的时间。

【查封期限】记载查封文件上记载的限制措施的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

查封文件记载的限制措施的起始日期一般与查封时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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