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海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工作大纲》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工作大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8•【字号】青政办[2012]295号•【施行日期】2012.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工作大纲》的通知(青政办〔2012〕295号)海南州、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审计厅、省三江源办、省档案局、省气象局:三江源生态保护建设项目是国家重大生态保护工程,保护好三江源生态是国家重大战略。
目前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接近尾声,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将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和检查验收。
按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验收相关规定,三江源生态保护建设工程验收必须先进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现将《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工作大纲》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把档案验收作为当前三江源工程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明确职责任务,狠抓工作落实,抓紧做好档案验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按期保质保量完成省内分级验收和预验工作,为顺利通过国家验收打好基础。
附件: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工作大纲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8日附件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工作大纲1 总则1.1编制依据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三江源工程)是国家重大生态保护工程。
为做好三江源工程档案验收工作,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以及《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范》,遵照国家关于重大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并结合三江源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大纲。
1.2验收原则三江源工程档案验收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一标准的原则,合理安排进度,确保验收质量。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青海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青海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9•【字号】青政办[2007]50号•【施行日期】2007.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青海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07]50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林业局关于《青海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四月十九日青海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工作方案(省林业局二00七年四月)根据《青海省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专题会议纪要》 (青阅[2006]80号)精神,本着保护优先,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原则,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解决好区域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特制定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工作方案。
一、调整的重要意义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界的调整是基于进一步完善保护区生态功能,强化管理,加强生态保护,依法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促进区域经济快速、健康、有序发展的思路,针对区内重点资源开发、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所做的一次全局性调整,最终实现资源有序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双赢。
这次调整工作,将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三江源地区和谐社会的构建起到重大的促进作用。
(一)有利于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三江源保护区功能区界作适应性调整,可使保护区各功能区的划分更加科学合理,更有效地发挥其整体生态功能;缓解或解决我省重点资源开发项目、交通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与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与管理的矛盾,有利于保护区的依法管理。
同时,水电资源开发可改善保护区群众生活的能源结构,使依赖薪柴为主要生活能源的局面得到较大程度的改善,有利于保护区动植物资源的保护。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29•【字号】青政办〔2017〕117号•【施行日期】2017.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7〕11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针对全省自然保护区存在的建设管理水平低、科研监测能力弱、政策措施不完善、机构队伍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和自然保护区专项督查梳理出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提高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1.强化落实主体责任。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是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主体,要认真执行自然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强化组织领导,健全保护措施,履行保护职责,承担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主体责任。
要通过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协同共管机制,妥善处理自然保护区与社区发展及原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加快提高自然保护区公共服务水平,坚决杜绝非法开发、侵占自然保护区的行为,严格禁止、严肃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违规活动。
(责任单位: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
)2.完善服务保障措施。
健全完善职责明晰、保障有力的政策措施,共同提高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能力水平,加大与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相关的发展规划、投资预算、土地管理、科研监测等政策性支持力度;建立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与部门监管相融合的管理机制,制定落实责任明确、协调共管的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严格依法履行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职责。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环境保护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青海湖景区管理局。
)3.实行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各自然保护区实际,建立完善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机构的任期目标和考核指标,分类指导、制定实行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有关议事协调机构负责人的通知-青政办[2013]26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有关议事协调机构负责人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有关议事协调机构负责人的通知(青政办[2013]2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因人事变动和工作分工调整,经省政府研究,现对有关议事协调机构负责人进行如下调整。
1.青海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骆惠宁副组长:徐福顺2.青海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骆惠宁副主任:徐福顺骆玉林沙军高云龙张光荣马顺清张建民刘志强程丽华委员会下设4个应急管理指挥部: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指挥部总指挥:骆玉林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指挥部总指挥:高云龙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挥部总指挥:马顺清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指挥部总指挥:刘志强3.青海省生态保护与建设领导小组(青海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组长:骆惠宁副组长:徐福顺张光荣马顺清程丽华下设:三江源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协调小组组长:徐福顺副组长:张光荣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协调小组组长:徐福顺副组长:张光荣4.青海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骆惠宁副组长:马顺清5.青海省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骆惠宁协助召集人:徐福顺骆玉林6.青海省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骆惠宁副组长:徐福顺马顺清(兼办公室主任)程丽华7.青海省重点项目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徐福顺副组长:骆玉林张光荣高云龙程丽华8.青海省循环经济领导小组组长:徐福顺副组长:骆玉林9.青海省重要能源矿产资源配置领导小组组长:徐福顺副组长:骆玉林程丽华10.青海省新能源开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徐福顺副组长:骆玉林高云龙11.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主任:徐福顺12.青海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主任:徐福顺13.青海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徐福顺副组长:骆玉林严金海14.青海省劳动竞赛委员会主任:徐福顺常务副主任:苏宁15.青海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任:徐福顺16.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徐福顺副主任委员:马顺清17.青海省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主任:徐福顺18.青海省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徐福顺副组长:昂旺索南崔长英李松山19.青海省政府融资平台建设协调小组组长:徐福顺副组长:骆玉林高云龙程丽华20.西宁站改造及相关工程建设联合指挥部总指挥:徐福顺21.青海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徐福顺副组长:严金海22.青海省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徐福顺23.青海省市场价格调控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徐福顺协助召集人:严金海24.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徐福顺25.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骆玉林26.青海省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骆玉林副组长:马顺清27.青海省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组长:骆玉林28.青海省油页岩开发利用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组长:骆玉林29.青海省交通建设贯彻国防要求协商联席会议召集人:骆玉林30.青海省品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主任:高云龙31.青海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高云龙32.青海省绿化委员会主任:张光荣33.青海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张光荣副总指挥:冶建军34.青海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总指挥:张光荣副总指挥:冶建军35.青海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指挥长:张光荣36.青海省农牧业重大病虫草鼠害防治指挥部指挥长:张光荣37.青海省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马顺清38.青海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主任:马顺清39.青海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任:马顺清40.青海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主任委员:马顺清41.青海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主任:马顺清42.青海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马顺清43.青海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马顺清44.青海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张建民45.青海省旅游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张建民46.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张建民47.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张建民48.青海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联席会议主任:张建民49.青海省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张建民50.青海省禁毒委员会主任:刘志强51.青海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主任:刘志强52.全省“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协调小组组长:刘志强53.青海省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领导小组组长:严金海副组长:李松山54.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领导小组组长:严金海55.青海省打击走私联席会议总召集人:严金海56.青海省就业工作(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总召集人:严金海57.青海省朝觐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严金海58.青海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任:严金海59.青海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主任:严金海60.青海省村务公开和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程丽华61.青海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主任:程丽华62.青海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程丽华副组长:李松山63.青海省减灾委员会主任:程丽华2013年2月2日——结束——。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好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的若干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好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0•【字号】青政[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好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的若干意见(青政〔2009〕19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已实施四年。
去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咨公司对三江源生态工程进行了中期评估,认为该工程自实施以来在省级有关部门、项目区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下,工程建设总体进展良好,取得成效。
但在移民社区管理、减畜禁牧、后续产业培育、项目运行管理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认真落实中期评估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强化工程管理,健全工程运行机制,切实解决移民社区管理、后续产业培育、减畜禁牧等紧迫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管理(一)加强组织领导。
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是一项利在当代、惠及子孙的生态工程。
实施好这个工程对于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中下游地区生态安全具有特殊重要意义,也是青海对国家、对中华民族承担的重大责任。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实施好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政府一把手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分管领导要明确职责,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认真调查研究,主动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程建设顺利推进。
(二)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要在省生态保护与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实施。
州、县政府作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严格实行政府领导责任制。
州、县三江源办公室是同级政府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管理的专门工作机构,要切实加强三江源办公室建设,配强人员,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工作组成员及明确工作职责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工作组成员及明确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9.22•【字号】青政办[2014]158号•【施行日期】2014.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工作组成员及明确工作职责的通知青政办[2014]15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省政府对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工作组成员作了相应调整,并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职责。
现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吴海昆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副主任:李晓南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省三江源办主任王湘国省三江源办副主任省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为省政府负责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的专门办事机构。
工作职责:负责三江源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协调委员会相关工作和《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二期工程规划》(以下简称《二期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落实省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领导小组的决定和交办事项,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工作组开展《二期规划》实施工作,研究制定《二期规划》的各项管理办法等制度措施,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实施效果评估,开展相关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并提出有关建议和方案,组织并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任务。
二、农牧组组长:张黄元省农牧厅厅长副组长:田惠源省农牧厅副厅长石占果省退牧还草办专职副主任成员:巩爱岐省农牧厅副巡视员、草原处处长徐宏伟省农牧厅财务处处长马统邦省农牧厅发展计划处处长熊进宁省农牧厅科技处处长王海省农牧厅渔业局局长王孝发省农牧厅草原处副处长、退牧还草办副主任农牧组设在省农牧厅,由省农牧厅组建。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指导禁牧封育和草畜平衡管理、退牧还草、黑土滩治理、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生态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的前期工作和检查验收,组织编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实施方案(或可研报告),审批作业设计,制定分管项目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等。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三江源异地办学奖补政策执行范围扩大到海西海北两州有关事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三江源异地办学奖补政策执行范围扩大到海西海北两州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0•【字号】青政办[2011]300号•【施行日期】2011.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三江源异地办学奖补政策执行范围扩大到海西海北两州有关事宜的通知(青政办[2011]300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充分体现教育公平,使全省广大藏区学生享受优质教育资源,提升整体教育质量,省政府决定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将三江源异地办学奖补政策执行范围扩大到海西、海北两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海西、海北两州实施异地办学奖补政策后,对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生源地为海西、海北两州的学生赴州外其他地区进行就读的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
同时,给办学办班学校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补助。
另外,对生源地为海西、海北两州、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本、专科学生的农牧民家庭学生,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
对学校和学生的补助标准按照《三江源地区异地办学奖补机制实施办法》(青政办[2011]91号)执行。
二、考虑到三江源地区在全国的重要生态地位及各地财力差异,海西、海北两州实施异地办学奖补机制所需资金由省、州县共同负担。
其中:省财政(包括今后争取到的国家补助部分)对海西州补助70%,对海北州补助80%。
三、海西、海北两州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妥善处理已收取相关费用的清退等后续工作,确保把这项惠及民生的政策落实好。
四、省财政厅、教育厅要将两州异地办学奖补机制落实工作纳入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范围,明确绩效目标,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绩效考评结果与补偿资金安排挂钩。
每年年底,要对各地补偿机制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对绩效良好的地区,足额安排下年度补偿资金;对绩效差的地区,通过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等途径扣回相关奖补资金,同时暂缓安排下年度补偿资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青海省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青海省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7.12•【字号】青政办〔2023〕51号•【施行日期】2023.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青海省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23〕5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水土保持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的根本,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对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建设生态环境,减少水、旱、风沙等自然灾害,推进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强水土预防保护和综合治理,提升水土保持管理能力和水平,助推打造生态文明高地,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全省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青海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牢把握"三个最大"省情定位和"三个更加重要"战略地位,持续推进生态文明高地和产业"四地"建设,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谱写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的新时代青海水土保持新篇章。
到2025年,水土保持体制机制和工作体系更加完善,管理效能显著提升,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管控,水土流失状况持续改善,全社会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积7900平方公里以上(其中水利部门1800平方公里,林草、农业农村等部门6100平方公里),全省水土保持率达到77.6%。
到2035年,系统完备、协同高效的水土保持体制机制全面形成,人为水土流失得到全面控制,重点地区水土流失得到全面治理,全省水土保持率达到78.94%,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显著增强。
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2020年修正)
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22•【字号】•【施行日期】2020.07.2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2017年6月2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规划建设第四章资源保护第五章利用管理第六章社会参与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三江源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活动,实现自然资源的持久保育和永续利用,保护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三江源国家公园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三江源国家公园的规划建设、资源保护、利用管理、社会参与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三江源国家公园由长江源(可可西里)、黄河源、澜沧江源三个园区构成,具体范围以国家批准公布的三江源国家公园总体规划为准。
第四条三江源国家公园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现全民共享、世代传承。
第五条三江源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社会参与、改善民生、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建立长江、黄河、澜沧江流域生态保护、生态补偿、技术协作和人才交流合作机制,积极推动流域省份支持三江源国家公园保护和建设。
第七条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共同参与的资金筹措保障机制,三江源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等所需资金由省人民政府申请中央财政解决。
第八条建立健全三江源国家公园生态保护绩效考核制度,通过监测与评估,考核生态保护工作成效。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三江源国家公园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三江源国家公园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态文化,增强全民生态文明意识,促进三江源国家公园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草原湿地生态管护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草原湿地生态管护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17•【字号】青政办〔2015〕204号•【施行日期】2015.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草原湿地生态管护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5〕20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草原湿地生态管护员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17日青海省草原湿地生态管护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草原、湿地生态保护与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生态管护员公益岗位设置及管理意见》(青政〔2014〕76号)规定,结合本省草原、湿地管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草原、湿地生态管护员(以下简称“生态管护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态管护员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层级监督、动态监管、上下联动的方式。
省农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州、县(市)相关部门加强生态管护员的管理;州、县(市)农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管护员的管理;县(市)草原、湿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管护员的聘用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生态管护员的监督管理;村(牧)委会负责生态管护员的日常管理;纳入自然保护区的湿地生态管护员由保护区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条草原、湿地生态管护员的选拔聘用及管理坚持下列原则。
(一)因地制宜、科学设置、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二)易地搬迁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就近管护、生产生活生态并重的原则;(三)分级指导、村级管理、明确职能的原则;(四)量化指标、绩效考核、养人管事的原则。
第五条生态管护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县(市)草原、湿地管理部门对选定的生态管护员进行培训,培训合格者颁发上岗证,持证上岗。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24•【字号】青政办〔2021〕88号•【施行日期】2021.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青政办〔2021〕8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已经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24日青海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五年,是谱写美丽中国建设新篇章、实现生态文明建设新进步的五年,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的五年,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生态环境保护进入新发展阶段,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聚力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习近平总书记在青考察时强调,保护好青海生态环境,是“国之大者”,青海对国家生态安全、民族永续发展负有重大责任,必须承担好维护生态安全、保护三江源、保护“中华水塔”的重大使命。
青海全面步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阶段,打造青藏高原生态文明高地成为首要任务,坚定不移走高质量发展之路成为发展主题,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更加重大,协调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要求更加紧迫。
为推进“十四五”时期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据《“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加快把青藏高原打造成为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的行动方案》,制定本规划。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档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
设工程档案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自然保护
【发文字号】青政办[2012]200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7.16
【实施日期】2012.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档案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12〕200号)
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海南州人民政府,省科技厅、省监察厅、省农牧厅、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审计厅、省三江源办、省气象局:
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建设接近尾声,进入国家验收阶段。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进一步做好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的档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做好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是迄今国家投资规模最大、实施范围最广、建设周期最长
的重大生态工程之一。
工程自2005年启动实施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国家有关部委的大力支持下,通过项目区干部群众近8年的艰苦努力,已进入收尾阶段,国家将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和检查验收。
工程计划安排、组织实施、资金管理、质量控制、竣工验收各阶段工作都由档案资料来记录和反映,档案资料是工程实施管理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认真做好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系统规范,有利于促进工程建设的科学化管理,有利于工程实施效果的准确评价,对确保二期工程顺利实施和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建设至。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生态管护员公益岗位设置及管理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生态管护员公益岗位设置及管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青政[2014]76号•【施行日期】2015.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生态管护员公益岗位设置及管理意见青政[2014]7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做好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按照《青海省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精神,结合草原、林地、湿地管护现状,现就三江源生态管护员公益岗位设置及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从保护生态、改善民生的高度出发,以激发内生动力、创新体制机制、落实管护职责、提升保护成效为改革方向,加快建立一支“牧民为主、专兼结合、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生态管护员队伍。
改革管护员监管体制,采取属地管护、层级监督、动态管理、上下联动模式。
创新生态保护机制,管护补助与责任、考核与奖惩、报酬与绩效相挂钩,充分调动农牧民参与生态管护的积极性,切实发挥农牧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作用,提升草原、林地和湿地管护成效。
(二)基本原则1.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设置、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
结合草原、林地、湿地分布特征、管护面积、牧户和人口数量等,因地制宜,科学合理设定管护员,优化管护员队伍结构,力争不漏乡、不漏村、基本全覆盖。
坚持每户不超过一个生态管护员公益岗位原则。
2.坚持易地搬迁户优先、就近管护、生产生活生态并重的原则。
生态管护员优先在易地搬迁户、无畜户、困难户中聘用,积极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参与生态管护工作,力争人有事干,尽到保护责任。
3.坚持分级指导、村级管理、明确职能的原则。
充分发挥村级组织作用,承担生态管护员的聘用、管理、考核等职能;乡级人民政府对生态管护员的聘用、管理、考核等工作进行监督;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定期不定期抽查指导;县乡两级将管护落实情况纳入对下一级的责任目标考核范畴。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海省实施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海省实施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06•【字号】青政办〔2021〕81号•【施行日期】2021.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海省实施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青政办〔2021〕8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经省政府研究同意,成立青海省实施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成员组长:才让太副省长副组长:王述友省政府副秘书长王玉虎省农业农村厅厅长成员:马统邦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元春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政委陈兆超省财政厅副厅长罗保卫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马清德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赵海平省林草局副局长孙立军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副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王玉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陈兆超、马清德、赵海平兼任副主任。
工作人员从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等成员单位抽调组成。
二、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政策顶层设计,协调推进重点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落实领导小组重大决策,编制我省实施方案,筹备各类会议。
三、成员单位职责(一)省发展改革委。
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全省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和草牧业转型升级。
(二)省公安厅。
负责草原牧区的户籍、人口登记工作,严厉打击破坏草原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省财政厅。
负责建立健全草原补奖资金管理规章制度,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实施方案做好资金发放;根据方案要求,组织好绩效管理工作。
(四)省自然资源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8•【字号】青政办[2011]229号•【施行日期】201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11〕229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青海省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意见(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2011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财发〔2011〕85号)精神,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促进畜牧业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草原牧区实际,现就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试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的重要意义草原是我省最大的生态屏障,也是牧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在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
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促进牧民增收,对于维护生态安全,加快牧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根据国务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的决定,2011年起在全省全面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做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具体体现,是加快草原保护,建设草原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
这项政策的实施,不仅有利于保护和改善我省草原生态环境,保障国家生态安全,而且有利于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牧民增收,同时对维护民族团结和地区稳定意义重大。
为此,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保护草原生态安全,建设小康社会和促进牧区“四个发展”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措施落实,加大工作力度,务必使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工作取得实效。
青海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的确定
第12卷第5期12(5):8~18 2014年10月Oct.20142011年11月16日国务院第181次常务会议,决定建立青海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三江源试验区),批准实施《青海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称《总体方案》)。
会议指出,三江源地区是长江、黄河、澜沧江发源地和我国淡水资源重要补给地,是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
《总体方案》要求:“创新生态保护体制机制,建立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核算体系。
”据此,开展“青海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的确定”有利于提高公众对“生态资本”的认识,有助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有助于推进三江源试验区的建设,有助于建立绿色政绩考核评价制度,该项工作非常及时而必要。
一、三江源试验区概况(一)区域范围三江源试验区范围包括玉树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以下均简称XX州)全部行政区域的21个县(市)和格尔木市的唐古拉山镇,共158个乡镇、1214个行政村(含社区)。
总面积为39.5万km2,占青海省总面积的54.6%。
地理位置介于北纬31°39′~ 37°10′,东经89°24′~102°27′。
(二)自然概况三江源试验区位于青藏高原腹地。
区内海拔最低处为1900m,最高处达6860m,平均海拔约4000m,地势高且面积广袤。
主要山脉为东昆仑山及其支脉阿尼玛卿山、巴颜喀拉山和唐古拉山。
源区中西部和北部呈山原状,起伏不大、切割不深,多宽阔而平坦的滩地,因地势平缓、冰期较长、排水不畅,形成了大面积沼泽,是我国各省区湿地面积最大、分布最集中的地区之一,湿地面积4.18万km2,占三江源试验区总面积的10.6%。
东南部为高山峡谷地带,切割强烈,相对高差多在1000m以上,地势陡峭,坡度多在30°以上。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政办[2010]238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10.28【实施日期】2010.10.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0]238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探索建立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青政〔2010〕90号)精神,结合三江源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区域包括玉树、果洛、黄南、海南4个藏族自治州所辖的21个县以及格尔木市代管的唐古拉山镇。
第三条生态补偿范围包括:推进生态保护与建设、改善和提高农牧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与生活水平、提升基层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三个方面。
围绕这三个方面,制定具体补偿政策。
第四条根据三江源地区实际及目前财力情况,现阶段重点突出减人减畜、农牧民培训创业和教育发展等方面的补偿。
今后根据实施情况不断探索完善,适时调整和增加补偿内容和项目。
第二章补偿项目及具体补偿政策第五条建立草畜平衡补偿政策。
对生存环境非常恶劣、草场严重退化、不宜放牧的草原,实行禁牧封育,并给予一定的禁牧补助。
禁牧期满后,根据草场生态功能恢复情况,继续实施禁牧或者转入草畜平衡、合理利用。
根据草原载畜能力,确定草畜平衡点,核定合理的载畜量,对未超载的牧民给予草畜平衡奖励。
真正建立起以草定畜、草畜平衡的长效保障机制。
第六条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日常管护。
支持各县从实际需要出发,合理设置草原生态管护公益性岗位,引导生态移民和退牧还草减畜户从事天然林、河床、退耕地、野生动物和湿地等的日常管护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试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31•【字号】青政办[2013]131号•【施行日期】2013.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试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3]131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31日青海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试行办法(省财政厅2013年5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加快推进“生态立省”战略,引导重点生态功能区各级政府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重视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12年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296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遵循以下原则:(一)规范透明,力求公平。
合理选取影响当地生态环境及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因素,采用统一的计算公式和方法分配转移支付补助资金。
转移支付办法和分配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突出重点,分类施策。
加大省财政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县的转移支付力度,在认真落实三江源生态补偿政策的同时,给予生态保护引导性补助。
(三)奖惩结合,强化约束。
完善生态补偿、生态环境保护及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机制,根据考核结果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三条转移支付范围包括:(一)三江源草原草甸湿地生态功能区所在县;(二)祁连山冰川与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所在县;(三)青海湖草原湿地生态功能区所在县。
第二章分配办法第四条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纳入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制度体系,补助资金由省财政按县测算,直接拨付到县。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三江源生态移民困难群众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三江源生态移民困难群众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7•【字号】青政办[2009]76号•【施行日期】2009.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三江源生态移民困难群众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青政办〔2009〕7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自我省退牧还草工程和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实施以来,工程建设总体进展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效。
但随着工程的深入实施,三江源生态移民基本生活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保障三江源生态移民基本生活,切实维护好他们的根本利益,巩固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建设成果,省政府决定从2009年起对三江源生态移民困难群众发放生活困难补助。
一、对三江源生态移民困难群众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实施以来,生态移民力度逐年加大,生态移民大多迁往城镇,基本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生活成本大幅提高,消费支出明显加大;生态移民普遍缺乏从事非牧产业的劳动技能,后续产业发展滞后,就业渠道狭窄,增收路子不广;同时,由于生态移民饲料粮补助按户发放,致使家庭人口多的生态移民户人均补助额下降,生活出现了困难。
鉴于建立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尚需时日,但解决生态移民困难群众生活问题已显得十分紧迫。
为此,通过发放生活困难补助,切实解决三江源生态移民困难群众生活困难问题,对于确保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顺利推进,维护当地社会稳定,促进三江源地区人与自然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补助对象果洛州的班玛县、玛沁县、达日县、久治县、甘德县、玛多县,玉树州的治多县、称多县、玉树县、囊谦县、杂多县、曲麻莱县,海南州的同德县、兴海县、贵南县、共和县,黄南州的河南县、泽库县,格尔木市的唐古拉镇实施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中形成的生活困难的生态移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16〕49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16〕4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1日青海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依法规范和加强自然保护区调整工作,进一步提升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功能恢复,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典型意义的自然生态系统或自然遗迹、重大国际国内影响或科学研究价值的区域,以及珍稀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经过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青海省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
范围调整,是指省级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内外部区域间的调换。
功能区调整,是指省级自然保护区规划区域内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边界范围的调整。
更改名称,是指省级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或保护对象名称的改变。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自然保护区调整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自然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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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海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暨青海省生态保护与建设领导小组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政办[2012]160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5.17
【实施日期】2012.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海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暨青海
省生态保护与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青政办[2012]16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科学推进青海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建设工作,省政府决定成立青海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同为青海省生态保护与建设领导小组)。
现将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任:骆惠宁省长
副主任:徐福顺常务副省长
邓本太副省长
成员:王向明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