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意见-冀建安[2012]688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意见(冀建安〔2012〕688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为了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全省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数量配备,从源头上减少事故隐患,保障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提出意见如下: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适用对象凡在我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现场的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人员的管理适用本意见。
二、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二)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或者高处作业吊篮租赁企业,聘用企业应当和被聘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并组织其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期。
三、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配备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建筑电工按工程项目建筑面积配备:1、5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2人;2、5万~10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3人;3、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5人。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设部建质[2008]75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变更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延期复核模式和证书内容有关事项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变更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延期复核模式和证书内容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04.29
•【字号】2022年第54号
•【施行日期】2022.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变更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延期复核模式和证书内容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决定变更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延期复核模式和证书内容。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年失效限制,特种作业人员首次取得证书后,每2年延期复核一次。
特种作业人员未在证书有期内完成延期工作的,需重新办理“资格考核首次申请”。
二、简化我省电子证书显示内容,不再显示“使用期至、初次领证日期、第一次复核记录、第二次复核记录”4项信息。
(简化后电子证书模板见附件)
三、简化后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电子证书模板自2022年5月1日起使用。
现持有证书人员可申请重新下载新版使用件,新版批准件需办理首次申请或延期复核方可更新。
下载新版使用件遇有技术问题请联系各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考核负责人员。
四、新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电子证书设置两年过渡期。
2024年5月1日
后需使用新版电子证书。
附件:简化后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电子证书模板(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9日。
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的从业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等。
本办法所称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安装拆卸等作业的人员。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作业人员的资格核准、考核、从业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五条作业人员岗位分为:(一)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二)建筑起重机械司机(T、S、W);(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T、S、W);(四)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其中:T是指塔式起重机,S是指施工升降机,W是指物料提升机。
第六条作业人员必须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业资格考核,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七条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申请表;(二)申请人近期1寸正面免冠彩照2张;(三)体检合格证明;(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五)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六)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证明。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2.24•【字号】冀建材[2010]724号•【施行日期】201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工作的通知(冀建材〔2010〕724号2010年12月24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建设)局:为进一步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和《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冀建法[2010]511号),做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核范围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此前按照《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2007]164号)审批的建筑起重机械核验员、维保工、设备管理员等工种不再列入考核范围。
二、考核条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建筑电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等工种人员应年满18周岁且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申请建筑架子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工种人员应年满18周岁且男性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过45周岁。
(二)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高血压、癫痫、晕厥病、美尼尔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痴呆症、心脏病及心电图明显异常(心律失常)、四肢骨关节及运动功能障碍、色盲、矫正视力低于1.0、听觉障碍等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体检参考表见附件3)。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按要求参加并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
关于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意见
关于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意见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冀建安〔2012〕688号日期:2012-10-16 13:41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为了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全省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数量配备,从源头上减少事故隐患,保障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提出意见如下: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适用对象凡在我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现场的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人员的管理适用本意见。
二、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二)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或者高处作业吊篮租赁企业,聘用企业应当和被聘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并组织其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期。
三、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配备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建筑电工按工程项目建筑面积配备:1、5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2人;2、5万~10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3人;3、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5人。
(二)建筑架子工按工程项目建筑面积配备: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4人;2、在1万平方米的基础上每增加1万平方米增加1人。
(三)附着升降脚手架在升降作业和安装拆卸中,每一栋主体工程附着升降架子工应不少于6人,并配备电工不少于2人。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河北省住建领域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河北省住建领域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4.17•【字号】冀建质安函〔2020〕78号•【施行日期】2020.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河北省住建领域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公共服务局:为规范推进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工作,“河北省住建领域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管理信息系统”已完成升级改造,经过前期测试和部署工作,系统已具备运行条件,定于2020年4月25日正式启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系统功能系统由考试考核一体化、考核证书变更和考核证书申请三项功能组成。
(一)考试考核一体化功能1.企业用户可进行企业报名申请、准考证打印、在线考试和证书查询。
2.管理用户可进行人员资料审核、考务管理、监考管理、成绩管理和证书下载。
(二)考核证书变更功能1.企业用户可进行考核证书变更、注销和转出的申请工作。
2.管理用户可进行考核证书变更、注销和转出的受理审核工作。
(三)考核证书申请功能(仅针对已取得考试成绩人员)1.企业用户可在该功能中为已取得有效成绩但未进行考核证书申请的人员申请证书。
2.管理用户可对企业申请人员证书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直接生成考核证书。
二、系统登录与使用(一)企业登录与使用1.在“河北政务服务网”已有法人账户的企业,可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选择“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或“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进入系统。
2.在“河北政务服务网”没有法人账户的企业,请在“河北政务服务网”履行法人账号注册程序后,再登录系统。
河北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河北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监督管理工作,预防伤亡事故,保障生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和原国家安监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除煤炭行业外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作业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指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包括:(一)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五)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七)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八)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九)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矿山通风作业。
含主扇风机操作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十一)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十二)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十三)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复核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冀建安[2012]815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2.12.13【实施日期】2012.1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复核工作的通知(冀建安〔2012〕815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建安[2010]246号)、《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冀建法[2010]51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工作的通知》(冀建材[2010]724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核范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30日前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
未按要求参加延期复核或延期复核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予以作废。
二、复核内容延期复核内容主要包括:身体状况、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安全事故和违法违章情况等。
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期:1.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2.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3.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4.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5.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者;6.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7.其他情形。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2023修正)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2023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20•【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施行日期】2023.01.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2007年12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4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推进建筑工程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及对使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材料,是指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材料及制品、建筑构配件等。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建设机械设备、运输机械设备、材料现场加工机械设备、检测设备及其他直接用于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应用节约土地、能源及技术、工艺先进,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新型建筑工程材料设备。
鼓励新建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工程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节能材料设备,推进太阳能及工业、生活垃圾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
既有民用建筑工程改建、扩建时应当根据现行节能标准进行节能改造。
第七条建筑工程应当使用符合技术标准的节能、节地、节材、节水、环保和有利于改善建筑功能的新型建筑工程材料设备。
第八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必须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并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检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冀建质安函〔2021〕190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石家庄、沧州市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公共服务局:为进一步优化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营商环境,提升“放管服”便民服务质量,进一步严格审批责任,规范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和水平,决定在全省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考核基地及考试组织情况1.考核基地是否具备与所承担考核任务相适应的考评师资力量,是否具备与所承担考核任务相适应的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场所,是否具备与考核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等图书资料,是否具备健全的考核管理制度,是否具备与所承担考核任务相适应的实际操作考核场地、设施、设备、仪器、材料和工具。
2.主管部门是否制定考试管理制度,考试的组织和监督是否符合管理制度要求,是否严格做到考培分离,是否存在替考等违规事项。
(二)事项审批及批后监管情况1.主管部门是否制定考核审批管理制度,是否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是否按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分别设定受理、审核、审批和证书验核岗位人员,受理、审核、证书验核岗位是否与审批岗位分设不同人员,变更、注销、转出等日常管理事项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对于申报时隐瞒有关情况、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处理处置。
2.是否严格执行批后监管,是否公布当地咨询服务电话、畅通咨询服务渠道,对于隐瞒有关情况、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等取得证书的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处理处置。
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四篇)
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是指针对从事起重机械操作和管理工作的特种作业人员制定的管理规定和制度。
以下是一个常用的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的内容:1. 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选拔和聘任: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要求,并经过企业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聘任。
2. 人员档案管理:企业应建立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档案,包括个人身份信息、相关证书和培训记录等,并定期更新和审核。
3. 岗前培训与考核: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在聘用前必须接受起重机械操作技能培训,并通过相应的理论和实操考核。
4. 安全责任制: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和企业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承担起重作业的安全责任。
5. 作业证件管理: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有效的作业证件,包括特种作业操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等,并按照规定在作业现场佩戴。
6. 作业记录与报告: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及时准确地记录作业情况,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故障和意外事件。
7. 健康管理与体检: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体检,确保身体健康和工作能力。
8. 紧急救援与应急预案: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紧急救援知识和技能,并参与企业的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
9. 安全培训与教育:企业应定期组织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升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10. 事故调查与责任追究:对于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产生的事故,企业应进行调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以上是一个常见的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的大致内容,具体制度的内容可能因不同的企业和法规要求而有所不同。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不断完善和改进,以确保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工作质量。
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二)是指针对从事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定和制度。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人员分类和资格要求:根据起重机械特种作业的不同类型和难度,将人员分为不同等级,并制定相应的资格要求。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4.09•【字号】冀建法[2007]164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7〕164号)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扩权县(市)建设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7日第六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七年四月九日附件: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行为,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从事有关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建筑起重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建筑卷扬机)等各类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
具体指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起重机司索指挥(信号指挥),起重机械驾驶,起重机械核验,起重机械安装维修作业和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厅安全许可XXXX-96号文件
厅安全许可XXXX-96号文件冀建质【2011】96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的通知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进一步明确“两项许可”有关条件和标准,严格日常监督管理,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现就《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冀建法〔2010〕93号)《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冀建法〔2010〕94号)有关事项要求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一)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严格按照《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冀建法[2010]93号)第四、五条要求和顺序并参考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示范目录(附件四)整理资料。
资料要装订成册,申报时要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大厅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资料,应提供本公司下发的正式文件。
(三)建筑施工企业每年要对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企业安全培训教育材料要提供至申报许可证之日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考核记录以及考试样卷等相关资料。
(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主要包括:1.增设新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以及这些安全设备的日常维护;2.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和推广;3.按照国家标准为职工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防护服装和设施;4.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费用;5.应急救援的演练支出及其他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在年度安全投入计划、实际安全生产投入台帐、实物投入清单中应体现以上内容并提供本年度购买发票、产品出厂合格证等相关证明资料。
(五)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考核权限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考核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8.02•【字号】冀建法改〔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考核权限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为企业提供更便捷的服务,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决定将省厅实施的2项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委托下放事项将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企业注册地所在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一)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
二、委托下放权限(一)“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的受理、审核、审批和考核合格证书信息验核工作。
(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受理、审核、审批和操作资格证书信息验核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委托范围内以省厅名义开展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核、审批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三、工作程序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的企业,应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行政审批办公平台(),在相应审批机关专栏分别选择“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事项,进入系统申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建法[2010]511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0.09.13【实施日期】2010.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10〕511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综合执法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9日厅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二○一○年九月十三日附件: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的从业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等。
本办法所称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安装拆卸等作业的人员。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作业人员的资格核准、考核、从业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五条作业人员岗位分为:(一)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二)建筑起重机械司机(T、S、W);(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T、S、W);(四)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安许证、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电子证照申领和使用规则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安许证、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电子证照申领和使用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23•【字号】2024年第19号•【施行日期】2024.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安许证、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电子证照申领和使用规则的公告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单位和个人使用电子证照便利度,自2024年2月1日起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申领和使用规则进行调整。
现公告如下:一、使用规则上述3类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证书不再区分“批准件”“使用件”。
此前,“批准件”仅用于宣传、展示等非经营性活动,“使用件”添加水印,可用于承接工程或咨询服务等经营性活动。
规则调整后,电子证照既可用于非经营性活动,也可直接用于经营性活动。
此前申领的“批准件”可继续使用,此前申领的“使用件”过期后不再具备相应效力。
二、申领规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通过政务网企业法人账号下载,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合格证书仅能通过政务网个人账号下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仅能通过政务网个人账号下载。
请持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和相关资格的人员妥善保管证书,防止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冒用、篡改。
三、电子证照验证企业和个人可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或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微信小程序验证证书真伪。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月23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起重机械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查的紧急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起重机械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查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5.12•【字号】冀建材[2006]238号•【施行日期】2006.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起重机械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查的紧急通知(冀建材〔2006〕238号)各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今年4月6日,承德市冯营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新校区教学楼A座工程,在北西区使用的QTZ315B型塔式起重机吊装模板时,发生起重臂前端起重钢丝绳卡扣断裂,致使模板坠落,导致在下面作业的一工人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
造成事故原因,一是塔式起重机使用单位更换选用的钢丝绳U型卡扣质量存在问题,二是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查工作不到位。
为切实做好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省建设厅决定:一、将本次塔机事故向全省通报,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以此为戒,认真查找和消除本单位机械设备使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二、将承德市冯营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由二级降为三级,责成承德市建设局将该企业资质证书收回,于2006年5月底前到省建设厅办理完资质降级手续。
三、各市(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将此通知转发至本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单位和建筑工程公司,并组织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按照维护保养、检修规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多塔作业的施工现场应做重点检查,发现有起重机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要求各市于5月30日前完成此项工作, 6月15日前,将检查结果汇总后报送省建设厅。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切实做好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备案和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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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实习操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
指导人员应当从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无不良记录
的熟练工中选择。实习操作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第二十条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
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复核。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
延期2年。逾期未申请延期复核或者延期复核不合格的,资格证书失效。
省外作业人员,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复核。第二十七条作业人员申请延
(二)体检合格证明;
(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四)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一)依照法定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领新证。
第三章考核
第十一条申请从业资格的人员必须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作业人
员资格考核。具体考务工作可以由作业人员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考核命题按照国家建筑施工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大纲的要求组织。
第十二条承担从业人员资格考核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第二十一条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
于24小时。
第二十二条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
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的从业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
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
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等。
本办法所称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建筑起重机
械司机、信号司索、安装拆卸等作业的人员。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作业人员的资格核准、考核、从业
和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第二章从业资格
第五条作业人员岗位分为:
(一)建筑起重信号xx;
(二)建筑起重机械司机(T、S、W);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T、S、W);(四)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查处本单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
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
押其资格证书。
第五章延期复核
第二十六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作业人员应当自有效期届满30日前,
(一)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二)具有满足与所承担考核科目相适应的设备及设施;
(三)具有满足考核需要的监考和考评人员;(四)具有健全的考场纪律、监考考评人员守则、保密制度、考核管理、档案
管理、财务管理、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作业人员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应当在考核前60日向社
会公布。
第十四条考生持身份证参加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
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申请表;
(二)xx近期1寸正面免冠彩照2xx;
(三)体检合格证明;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证明。
考生应当严格遵守考场规则,不得违纪、作弊和替考。
第十五条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的组织工作要严格执行保
密、监考等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的原则,确保考核工作质
量。
第十六条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合格的方可参加安全操作技能考核。两项均合格
的,方为考核合格。考核成绩应当自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章。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格证书:
(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的;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撤销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注销其资格证书:
(一)依法不予延期的;
第十七条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只针对本次从业资格的
申请。安全技术理论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在成绩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可以申请补
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当重新申请考核。第四章从业
第十八条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
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二)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延期复核或者延期复核不合格的;
(三)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区作
业人员档案,并监督检查作业人员从业活动,查处违章作业行为并记录在档。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实施
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xx
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
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
其中:T是指塔式起重机,S是指施工升降机,W是指物料提升机。
第六条作业人员必须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业资格考核,取得建筑施
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七条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
第二十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作业人员提交的延期复核材料
后,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自收到延期复核资料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期决定,并说明理由,能够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理;
(二)对于提交资料真实齐全且无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自受理之日
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准予延期复核手续,并在资格证书上加盖延期复核合格专用
第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
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对准予许可的颁发资格证书;不予
xx的,书面告知xx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资格证书的样式、编号规则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统一样式和
编号规则。
资格证书全国通用,使用期为6年。使用期满,作业人员应当到原发证部门换
第二十八条申请延期复核时,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延期复核不合格:
(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与持有资格证书的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三)书面告知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向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
(五)按规定组织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
少于24小时;
(六)建立本单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