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为民办实事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为民办实事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0.23•【字号】浙委发[2004]71号•【施行日期】2004.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为民办实事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04]71号2004年10月23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关于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工作,现就建立健全为民办实事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1.建立健全为民办实事长效机制,是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内在要求。
长期以来,全省各级、各部门坚持不懈为民办实事,切实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
建立健全为民办实事长效机制,就是要在总结各地各部门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工作指导思想和重点领域,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使为民办实事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各地各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健全为民办实事长效机制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大举措,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2.建立健全为民办实事长效机制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围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落实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的各项部署,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从维护好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出发,进一步明确重点、健全机制、创新载体、形成制度,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提高,促进政府职能加快转变,促进党风不断改善,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落到实处。
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
浙政发(2008)66号
1.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推进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加快转变我省经济发展方式,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取消2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停征收2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减少的收入和所需工作经费由各地、各部门自行消化解决。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浙江省取消、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项目表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一1一
附件:
浙江省取消、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和降低收费标准项目表
一、取消项目
一2一
二、暂停征收项目
一5一
三、收费标准降低项目
一6一
主题词:财政收费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省法院、省检察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0月28日印发一7一。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乡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乡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3.02•【字号】浙委[2001]5号•【施行日期】2001.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乡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2001〕5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市县乡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2001年3月2日浙江省市县乡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精神,结合浙江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市县乡机构改革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市县乡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理顺各级党委、政府以及部门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有利于精干公务员队伍、降低行政成本、减轻财政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通过改革,逐步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原则,加强党委宏观管理职能,更好地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坚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原则,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政事、政社分开。
(三)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精兵简政,裁减冗员,优化结构,提高效率。
(四)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划分事权,理顺各方面关系,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
(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综合考虑不同管理层次的职能任务和区域特点、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地进行改革。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24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24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05•【字号】浙政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24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24〕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24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在2024年计划安排和组织实施过程中,重点抓好十方面工作:一、聚焦聚力提升政策引导保障成效准确把握政策取向,加强政策工具创新和协调配合,进一步提高政策实施的精准度、实效性。
(一)迭代升级“8 4”经济政策体系。
优化8个政策包和4张要素保障清单,安排省级财政资金1023.6亿元,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
精准落实惠企政策,为市场经营主体减负2500亿元以上。
坚持政府过紧日子,严肃财经纪律,严控一般性支出,大幅压减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把更多财力用在帮企业、促发展、惠民生上。
(二)积极争取和用好国家政策。
统筹做好项目甄选、申报等工作,积极争取并高效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充分发挥其对重大项目建设的拉动作用;争取100个以上项目纳入国家用地保障范围,力争更多项目纳入国家能耗单列清单。
(三)发挥“4 1”专项基金撬动作用。
坚持市场化专业化运作,完成专项基金组建和运行机制建设,制定尽职免责细则,完善绩效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健全投资风险防控体系,年度计划投资200亿元,撬动社会资本1000亿元,并扩大省科创母基金规模。
坚持“投早、投小、投科技”,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催生一批拥有核心技术和市场竞争力的高成长企业。
(四)推动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切实提升服务理念、能力和质效,力争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普惠小微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促进社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8•【字号】浙政办发[2009]122号•【施行日期】2009.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2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是协助省政府领导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省打击走私与海防口岸管理办公室的反走私、海防和口岸管理的职责。
(二)增加指导和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
(三)增加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的职责。
(四)增加协调、督促地方电子口岸建设的职责。
(五)不再管理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二)受理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地政府请示省政府的公文,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审批;受省政府委托或交办,组织有关协调工作。
(三)根据省政府的工作重点和省政府领导指示,组织和参与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四)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地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省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执行情况,及时向省政府领导报告,提出建议。
(五)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和组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六)负责省政府重大活动的组织和省政府领导的重要内外事活动安排。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2•【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施行日期】2018.01.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2018年1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在第一条中的“提高投资效益”后增加“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监督职责。
”删去第四款中的“监察”,在“国有资产”后增加“人防”。
(四)第五条第一项“城乡公用设施”后增加“人防工程”。
将第三项中的“欠发达”修改为“加快发展”。
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类项目。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列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五)将第十二条中的“500万元”修改为“2000万元”。
(六)删去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中的“符合资质的”。
(七)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债务率超警戒线的设区市、县(市、区)预警名单由省财政部门每年下达至相关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并抄送省投资综合管理部门。
对债务率超警戒线的设区市、县(市、区),其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审批项目建议书;因危房改造、地质灾害防治等特殊情况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应当报经省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8•【字号】浙政办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24〕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表》《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服务保障政策》由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8日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为深入实施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抓紧抓实项目建设各项工作,以高质量项目支撑高质量投资,推动高质量发展,增强投资对稳增长优结构的关键作用,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主要目标(一)投资总量保持合理增长。
确保2024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增长6%左右。
(二)投资结构不断优化。
确保2024年全省民间投资增速、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较2023年有所提升;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制造业投资以及生态环保、交通、能源和水利投资增速均快于面上投资增速。
(三)重大建设项目全力提速提效。
2024年推进省重大建设项目1000个以上,计划完成投资1万亿元以上。
第一批安排省重大建设项目1101个,年度计划投资10313亿元。
力争新建项目开工率达到100%,投资完成率超过100%。
(四)各设区市投资总量持续增长。
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丽水市固定资产投资分别增长3%、10%、6%、7%、6%、8%、10%、10%、6%、6.5%、1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1.23•【字号】浙政办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促进高效生态农业强省和美丽浙江建设,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按照标本兼治、科学还田、高效离田、科学焚烧的总体思路,推动秸秆全量、全域、全程科学利用,加强露天焚烧治理,有效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生态环境改善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为持续深化“千万工程”,加快绘就“千村引领、万村振兴、全域共富、城乡和美”新画卷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管控责任体系,农作物秸秆收储运体系不断健全,科学还田、高效离田水平不断提升,秸秆综合利用结构不断优化,秸秆综合利用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到2024年底,新建、提升100个标准化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培育50家规模化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秸秆露天焚烧监控覆盖面持续提升,构建秸秆露天焚烧“1530”(1分钟发现、5分钟响应、30分钟扑灭)高效闭环处置机制。
到2027年底,全面建成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一批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全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6%以上,其中“五化”(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能源化)离田利用率达到45%。
二、高效实施秸秆综合利用(一)提升秸秆科学还田水平。
因地制宜运用机械低留茬(不高于15厘米)收割、深翻深松深耕、农作物秸秆覆盖、少免耕播种等耕作技术,大力推广秸秆制肥(商品有机肥、生物炭基肥等)、堆沤腐熟还田、粉碎还田等肥料化还田技术,开展秸秆还田生态效应监测与评价,提高秸秆科学还田技术覆盖率和到位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31•【字号】浙政函〔2024〕39号•【施行日期】202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浙政函〔2024〕39号温州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请批准《温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规划》。
《规划》是温州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建设长三角南部门户型都市区、浙南闽北区域中心城市,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续写温州创新史。
二、筑牢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温州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27.32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96.94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4953.21平方千米,其中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2964.25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049倍以内。
严格“三条控制线”管控,明确历史文化保护、灾害风险重点防控等安全保障空间,严格城市蓝线、绿线、黄线、紫线等管控,筑牢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加强与长三角地区城市协调布局,强化沿海发展走廊节点功能,积极融入粤闽浙沿海城市群建设。
严格保护温瑞平原等耕地集中片区,深入实施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合理布局农业、渔业生产空间。
锚定“山-江-海”整体保护基底,守护东部海洋和西部山林生态屏障,贯通瓯江、飞云江、鳌江等水系生态廊道,加强海岸带保护和修复。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8.17•【字号】浙委办[2002]40号•【施行日期】2002.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2]40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经济强县(市)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是建设经济强省、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潜力和希望所在。
加快经济强县(市)发展,是面对新形势、迎接新挑战,增强全省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大战略举措。
为了鼓励和支持经济强县(市)充分发挥优势,进一步做大做强,省委、省政府决定,扩大绍兴、温岭、慈溪、诸暨、余姚、乐清、瑞安、上虞、义乌、海宁、桐乡、富阳、东阳、平湖、玉环、临安、嘉善等17个县(市)的经济管理权限。
扩大经济强县(市)的经济管理权限,有利于经济强县(市)更快更好发展,确保2005年全省有近三分之一县市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3000美元;有利于经济强县(市)加快城市化进程,促进全省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有利于经济强县(市)进一步扩大开放,提高国际竞争力;有利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增创体制新优势,符合改革方向;有利于促进全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对全面推进我省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扩大经济强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总体原则是“能放都放”,即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目前须经市审批或由市管理的,由扩权县(市)自行审批、管理,报市备案;须经市审核、报省审批的,由扩权县(市)直接报省审批,报市备案。
对国务院有关部(委、办)文件规定的,须经市审核、审批的事项,采取省、市政府委托、授权、机构延伸或争取国家有关部(委、办)支持等办法放权。
市级保留的审批、审核事项,须报省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核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7.23•【字号】浙政办[1997]17号•【施行日期】1997.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办[1997]1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已经秘书长、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三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做好省政府办公厅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办文质量,促进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行文规定(一)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省政府行政规章和行政措施,请示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行文要少而精、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文牍主义。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向省政府的请示,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凡同时主送省委、省政府的请示,省政府办公厅需待省委办公厅批办后才予办理。
如涉及党的工作,由省委、省政府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行文。
(三)行文关系应按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省政府办公厅一般不受理越级的请示或报告。
(四)请示应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
请示解决的问题涉及有关地区和部门的,应用抄送形式,并先行协商。
请示不要直接送领导个人,也不能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五)主送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包括附件)一般报送15份。
内容单一的请示件可报送5份。
二、办文规定(一)送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统一由秘书处签收,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各部门来文,由秘书处提出拟办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5•【字号】浙政办发[2004]54号•【施行日期】2004.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5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7号)要求,我们对1979年至2003年期间由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部分目前已不适用的203个文件予以废止。
凡废止文件中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即日起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废止文件目录1.颁发“关于实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浙革〔1979〕74号)2.关于农村集市贸易管理的暂行规定(浙革〔1979〕117号)3.关于颁发《浙江省计量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革〔1979〕118号)4.关于颁发《杭州市工矿企业排放污物收费和罚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浙革〔1979〕123号)5.批转省财政局《关于在税收上扶持城镇街道集体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革〔1979〕134号)6.转发省交通局《关于征收航运货物港务费的报告》(浙革〔1979〕166号)7.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农委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的意见(浙政〔1980〕51号)8.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制定〈浙江省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分配暂行办法〉的报告》(浙政〔1980〕60号)9.批转省经委、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搞好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1980〕65号)10.批转省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试行城市(镇)住宅商品化生产的意见(浙政〔1980〕98号)11.关于加强物价管理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浙政〔1980〕119号)12.省人民政府批准关于对络麻实行定派购基数、超产议价收购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浙政〔1980〕122号)13.关于发布坚决制止破坏山林的布告的通知(浙政〔1980〕132号)14.关于坚决打击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的通知(浙政〔1980〕145号)15.关于同意试行《浙江省内河货物运价规则》和《杭嘉湖内河货物运价方案》的批复(浙政发〔1980〕2号)16.关于当前工商行政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浙政〔1981〕3号)17.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控制长、短途贩运等问题的请示报告》(浙政〔1981〕8号)18.批转省农业厅、商业厅关于当前生猪生产情况的报告(浙政〔1981〕12号)19.关于执行物价政策的奖惩暂行规定(浙政〔1981〕13号)20.批转省进出口管理委员会等七个部门关于地方进口商品国内作价及盈亏处理意见的报告(浙政〔1981〕18号)21.关于认真解决城市人民吃菜问题的通知(浙政〔1981〕22号)22.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工业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浙政〔1981〕28号)23.转发关于全省粮食会议情况的报告(浙政〔1981〕62号)2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毛竹收购、调拨任务包干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浙政〔1981〕68号)25.关于当前劳动就业工作中几项政策措施的通知(浙政〔1981〕69号)26.关于柑桔实行计划派购的规定(浙政〔1981〕70号)27.批转省财办等部门关于加强食糖生产、收购工作的意见(浙政〔1981〕82号)28.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涤棉XXX烟酒价格的通知》的意见(浙政〔1981〕109号)29.转发省林业厅《关于简化次材小料木制品出省手续问题的意见》(浙政〔1981〕115号)30.关于加强粮食管理,控制粮食外流的通知(浙政〔1981〕131号)31.关于发展生猪生产的通知(浙政〔1981〕132号)32.批转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加强茶叶购销工作的报告》(浙政〔1982〕24号)33.批转省能源领导小组《关于城镇生活用水、用电期限分户装表、实行计量收费的规定》的通知(浙政〔1982〕86号)34.转发省粮食厅《关于鄞县宁峰公社酒厂套购粮食情况的报告》(浙政〔1982〕26号)35.批转省农业厅、供销社关于加强耕牛管理、保证春耕生产的报告(浙政〔1982〕27号)36.关于对木材确定派购、上调基数的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浙政〔1982〕29号)37.批转省文管会《关于加强文物管理,打击走私贩私、投机诈骗活动的几点意见》(浙政〔1982〕30号)38.转发《关于加强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报告》(浙政〔1982〕35号)39.批转浙江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纪要(浙政〔1982〕43号)40.转发省电力工业局《浙江省计划用电包干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1982〕64号)41.关于印发《全省扩大工业品下乡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浙政〔1982〕67号)42.批转省计委、经委、财办、供销社、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羽毛上调计划和超基数返利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浙政〔1982〕68号)43.批转省水利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水费征收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浙政〔1982〕72号)44.批转省供销社关于当前兔毛产销情况的报告的通知(浙政〔1982〕73号)45.关于撤销各级联合投资公司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1982〕75号)46.批转省侨办等部门关于改进我省侨汇商品供应工作的意见(浙政〔1982〕82号)47.批转《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逐步开放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意见》的通知(浙政〔1982〕90号)48.批转省物价委员会《关于调整工业用煤价格的报告》的通知(浙政〔1982〕98号)49.关于批转省粮食厅《解决杭州市人口机械增长粮食统销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浙政〔1982〕99号)50.批转《关于切实搞好矿山安全文明生产的意见》的通知(浙政〔1982〕105号)51.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改造低产田的意见》的通知(浙政〔1982〕107号)52.关于沈家门港区航道疏浚资金问题的批复(浙政发〔1982〕117号)53.转发关于认真做好嘉兴地区河道护岸工作的纪要的通知(浙政办〔1982〕4号)54.关于严格控制外国人去非开放地区的通知(浙政办发〔1982〕4号)55.对省轻工业厅关于整顿印刷工业问题的意见(浙政办函〔1982〕32号)56.批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意见》的通知(浙政〔1983〕28号)57.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举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浙政〔1983〕31号)58.批转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纪要的通知(浙政〔1983〕35号)59.批转《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意见》和《关于加强重点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浙政〔1983〕38号)60.批转省经委《关于加快技术改造步伐、推进技术进步的报告》的通知(浙政〔1983〕42号)61.转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煤炭部关于加快发展小煤矿八项措施报告的通知》的意见(浙政〔1983〕51号)62.关于发展小水电事业的若干规定(浙政〔1983〕63号)63.转发省计委关于社队办精制茶厂审批权限放给县市的请示报告的通知(浙政办〔1983〕18号)64.转发省广播事业局关于贯彻执行《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的几点补充意见(浙政办〔1983〕36号)65.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取缔无证经营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浙政办〔1983〕64号)66.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城镇消防管理和消防建设的报告》的通知(浙政办〔1983〕71号)67.转发省电力工业局《关于超计划用电处理办法的报告》的通知(浙政办〔1983〕79号)68.关于印发《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的补充办法》的通知(浙政〔1984〕29号)69.印发《关于改进留成外汇管理使用的办法》的通知(浙政〔1984〕45号)70.印发《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浙政〔1984〕46号)71.批转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发展和办好技工学校的报告》的通知(浙政〔1984〕58号)72.关于印发《我省教育事业领导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1984〕62号)73.转发《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浙政〔1984〕64号)74.转发《关于对乡镇小煤矿进行整顿的意见》的通知(浙政〔1984〕107号)75.关于修改开办小棉纺等企业审批权限的通知(浙政办〔1984〕16号)76.关于解决部分中、小学教师的农村家属“农转非”问题的补充通知(浙政办〔1984〕22号)77.转发经贸部《关于颁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有关事项的函》的通知(浙政办〔1984〕34号)78.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二胎生育政策的暂行规定(浙政办〔1984〕38号)79.转发省卫生厅、农业厅、公安厅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1984〕42号)80.关于外荡水域定权发证的通知(浙政〔1985〕39号)81.印发《关于全省丝绸行业经济体制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浙政〔1985〕14号)82.印发农牧渔业部“关于我国养殖对虾种质资源和育苗技术保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浙政办发〔1985〕355号)83.转发省计经委、省商业厅《关于做好石油分配供应和加强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政办〔1986〕3号)84.批转省卫生厅《关于卫生工作改革问题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浙政〔1986〕8号)85.批转省标准计量局关于实施计量法有关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浙政〔1986〕33号)86.印发《浙江省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办〔1986〕5号)87.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浙政办〔1986〕6号)88.关于乡镇企业和农村私人建房使用耕地收缴造地费的通知(浙政办〔1986〕11号)89.转发《浙江省内河通航河道护岸费征收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1986〕19号)90.关于加强珍珠收购、出口管理的通知(浙政办〔1986〕38号)91.关于颁发《浙江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1986〕51号)92.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股票、债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政〔1986〕69号)93.转发省计经委等部门《关于做好农药产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86〕126号)94.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畜禽防疫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浙政办发〔1986〕548号)95.关于加强对不列入基建规模考核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浙政〔1987〕20号)96.关于加强与台湾渔轮劳务合作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1987〕34号)97.关于加快发展国营企事业农场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政〔1987〕36号)98.关于印发《浙江省外出人口和外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1987〕37号)99.关于颁发《浙江省经济合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政〔1987〕47号)100.关于加强棉麻购销管理的通知(浙政〔1987〕48号)101.关于颁发《浙江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1987〕55号)102.关于在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等涉外经济谈判签约工作中发挥律师作用的通知(浙政〔1987〕60号)103.关于对化肥、农药出省实行临时性控制的通知(浙政发〔1987〕56号)104.关于印发《温州私人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1987〕85号)105.关于严格控制新建扩建用粮工业企业的通知(浙政办〔1987〕10号)106.转发省测绘局关于对外提供测绘资料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浙政办〔1987〕14号)107.印发国务院关于缓和暑假铁路旅客运输紧张状况的紧急通知(浙政办〔1987〕30号)108.转发省外事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加强对来我省外国人的管理做好涉外保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浙政办〔1987〕34号)109.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要求扶持劳改企业发展报告的通知(浙政办〔1987〕36号)110.关于国营林场、渔场招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1987〕37号)111.转发省计经委等单位关于加强出口商品质量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1987〕39号)112.关于加强鳗苗捕捞、养殖、收购出口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1987〕17号)113.关于抓好松脂、松香生产的通知(浙政办发〔1987〕372号)114.关于普陀山建设项目清理情况的复函(浙政办函〔1987〕51号)115.转发浙江商检局关于改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浙政〔1988〕22号)116.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与省外联合、发展外向经济的暂行规定(浙政〔1988〕23号)117.转发杭州海关关于改进海关工作,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浙政〔1988〕25号)118.关于加强蚕茧收购经营管理的通知(浙政〔1988〕27号)119.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蚕茧市场管理的布告(浙政〔1988〕33号)120.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浙政〔1988〕47号)121.关于鼓励发展创外汇农业的若干规定(浙政〔1988〕56号)122.关于颁发《浙江省沿海乡镇渔业船舶临时限额搭客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发〔1988〕50号)123.转发省体改办等单位关于国有企业试行股份制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1988〕20号)124.转发省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的意见(浙政办〔1988〕22号)125.印发《浙江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1989〕2号)126.关于严格控制职工人数和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的通知(浙政〔1989〕18号)127.关于全面征收农林特产税的通知(浙政〔1989〕19号)128.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1989〕20号)129.关于开征粮食补偿金的通知(浙政〔1989〕24号)130.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结构增加有效供给的通知(浙政〔1989〕25号)131.关于筹集沿海运输船舶专用资金的批复(浙政发〔1989〕24号)132.转发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整顿医药市场意见的通知(浙政办〔1989〕7号)133.转发省经济研究中心等单位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浙政办〔1989〕20号)134.关于同苏联、东欧国家开展地方易货贸易的通知(浙政办〔1989〕22号)135.关于认真做好鳗苗捕捞、养殖、收购、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1989〕3号)136.关于出省木材运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办发〔1989〕135号)137.关于加强民间劳务输出组织管理工作意见的复函(浙政办发〔1989〕167号)138.关于杭州市实行企业女职工生养基金统筹的复函(浙政办发〔1989〕175号)139.关于接受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审批问题的通知(浙政〔1990〕8号)140.关于治理整顿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通知(浙政发〔1990〕21号)141.转发关于加强非人民防空重点县人民防空设施管理意见的通知(浙政办〔1990〕14号)142.转发省计经委等单位关于加强石油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1990〕22号)143.转发省新闻出版局、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厅、轻工业厅关于对全省书报刊印刷业进行整顿清理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0〕162号)144.关于成立杭州飞航实业公司的批复(抄告单,浙办第〔1990〕9号)145.关于对若干产品生产能力的技术改造加强管理的通知(浙政〔1991〕8号)146.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浙政发〔1991〕65号)147.转发省计经委等单位关于加强酒类产销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1991〕2号)148.转发省商业厅等八个单位关于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制度实施意见报告的通知(浙政办〔1991〕8号)149.关于制止举办各种升学复习班的通知(浙政办发〔1991〕40号)150.专题会议纪要(〔1991〕13号)151.印发关于外债偿还和风险基金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1992〕4号)152.印发浙江省外商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1992〕8号)153.关于做好蚕茧丝绸生产经营工作的通知(浙政〔1992〕15号)154.关于全省县道、乡道公路检查站设置的通知(浙政办〔1992〕9号)155.转发省经贸委统计局关于加强我省利用外资统计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1992〕15号)156.关于进一步办好国营林场的通知(浙政办〔1992〕20号)157.转发省计生委等四个单位关于加强外省来浙择偶落户女性户籍与婚育管理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2〕92号)158.关于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政发〔1993〕84号)159.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通知(浙政发〔1993〕90号)160.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我省蚕种产销管理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3〕3号)161.关于切实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1994〕7号)162.转发省文化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电子游戏机管理意见的通知(浙政〔1994〕128号)163.关于加强我省期货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1994〕66号)164.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1994〕196号)165.关于严禁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通知(浙政办〔1994〕5号)166.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1994〕9号)167.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4〕129号)168.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4〕167号)169.关于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1994〕175号)170.专题会议纪要(〔1994〕16号)171.专题会议纪要(〔1994〕32号)172.关于钢质渔船建造质量和安全使用问题的通知(浙政发〔1995〕106号)173.关于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源头控制的通知(浙政发〔1995〕143号)174.转发省计经委关于严格控制我省缫丝加工能力意见的通知(浙政办〔1995〕5号)175.转发省计经委等单位关于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投资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办〔1995〕6号)176.转发省劳动厅关于我省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5〕19号)177.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5〕59号)178.关于1995年基本建设新开工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浙政办发〔1995〕204号)179.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浙江省贯彻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5〕235号)180.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政〔1996〕11号)181.关于切实加强血液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1996〕118号)182.专题会议纪要(〔1996〕28号)183.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五自”水库工程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1997〕4号)184.关于转发省计经委、省工商局《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1997〕9号)185.印发《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1997〕11号)186.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规划、建设和水行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1997〕12号)187.转发省计经委等单位关于全省整顿缫丝加工能力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7〕63号)188.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国道省道沿线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7〕119号)189.关于印刷业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的通知(浙政发〔1998〕29号)190.转发省妇联关于加强托儿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8〕54号)191.关于加强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通知(浙政办发〔1998〕64号)192.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1998〕69号)193.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依法加强当前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9〕38号)194.转发省体委、省民政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健身气功管理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9〕169号)195.浙江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1999〕10号)196.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文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201号)197.关于严格执行国家海洋捕捞强度控制指标的通知(2000年3月2日内部传真电报21号)198.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1〕56号)199.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通知(浙政发〔2001〕75号)20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单位关于浙江省“网吧”经营管理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7号)20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2〕2号)20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2〕69号)20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2002年7月25日内部传真电报6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浙政办发〔2022〕84号•【施行日期】2023.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8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30日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为加强新污染物治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产、使用和排放全生命周期风险管控为核心,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协同推进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和管控治理,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到2025年,基本掌握全省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状况、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状况、环境与健康风险状况,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禁止、限制、限排措施,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得到有效管控,新污染物治理政策、标准、技术和监管体系基本健全,为实现“两个先行”奋斗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任务(一)开展调查评估,掌握新污染物底数和风险。
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橡胶和塑料制造等行业为重点,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产使用基本信息调查;在此基础上,以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和全氟化合物为重点,开展环境排放和风险状况详细调查,2023年底前,完成首轮基本信息调查和详细调查,建立全省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基本信息数据库。
根据国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开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风险筛查和评估,2024年底前,制定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以下简称重点污染物清单)及相应管控措施,建立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源清单(以下简称重点源清单)并按年度动态更新。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05]18号文件精神任务分解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05]18号文件精神任务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9.28•【字号】浙委办发[2005]48号•【施行日期】2005.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05]18号文件精神任务分解的通知(浙委办发〔2005〕48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做好引导和鼓励我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意见》中的有关工作任务分解如下:一、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要性1工作任务: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政府宏观调控力度,切实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努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
目标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牵头,各地各部门共同实施。
二、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2工作任务: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开展积极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地把个人理想同国家与社会的需要紧密结合起来。
通过社会实践等多种方式,帮助大学生深入了解国情、了解社会,正确认识就业形势,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观念,踊跃到基层锻炼成才。
目标要求:各高等院校要开展积极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开设大学生就业指导课,加强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通过各级高校团委举办讲座、座谈会、典型事迹报告会等多种形式,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就业形势,确立正确的就业观。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省委及省委办公厅文件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省委及省委办公厅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6.21•【字号】浙委办发[2002]9号•【施行日期】200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省委及省委办公厅文件的通知(浙委办发[2002]9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为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切实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的义务和我国的对外承诺,经省委、省政府批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本通知附件所列省委及省委办公厅文件(含省委、省政府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制发的文件)。
附件:决定停止执行的省委及省委办公厅文件目录(23件)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6月21日附件:决定停止执行的省委及省委办公厅文件目录(23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 发布时间│├──┼──────────────────────┼───────┼──────┤│ 1│印发地、市委书记会议纪要《关于加强农业生产责│省委[1981]26号│1981.4.30 │││任制和发展多种经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2│批转省委对台工作小组《贯彻执行〈关于台湾同胞│省委[1981]29号│1981.5.7│││来大陆定居问题的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3│批转省外办党组《关于执行外交政策、外事纪律的│省委[1981]30号│1981.5.7│││情况报告》的通知│││├──┼──────────────────────┼───────┼──────┤│ 4│关于发展农村多种经营若干问题的通知│省委[1981]44号│1981.7.30 │├──┼──────────────────────┼───────┼──────┤│ 5│转发省农委党组《关于目前农业生产责任制情况│省委[1981]53号│1981.9.5│││和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6│批转省委统战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内侨务工作座│省委[1981]54号│1981.9.5│││谈会精神的几点意见的报告》│││├──┼──────────────────────┼───────┼──────┤│ 7│关于加强反走私斗争的通知│省委[1981]67号│1981.10.21│├──┼──────────────────────┼───────┼──────┤│ 8│批转省委对台工作小组《关于全省对台工作会议│省委[1981]79号│1981.11.19│││纪要》的通知│││├──┼──────────────────────┼───────┼──────┤│ 9│印发《关于解决我省能源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省委[1982]38号│ 1982.6.25│├──┼──────────────────────┼───────┼──────┤│10│关于加快林业建设全面发展山区经济的意见│省委[1983]32号│ 1983.9.16│├──┼──────────────────────┼───────┼──────┤│11│印发《关于加快城镇集体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省委[1984]9号│1984.4.6│││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12│印发《关于对外开展各项合作交流中提供资料的│省委办│1985.2.7│││试行规定》的通知│[1985]11号││├──┼──────────────────────┼───────┼──────┤│13│关于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管理的通知│ 省委[1991]6号│1991.2.5│├──┼──────────────────────┼───────┼──────┤│1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台工作的通知│省委[1991]19号│1991.9.2│├──┼──────────────────────┼───────┼──────┤│15│关于进一步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省委[1992]16号│1992.6.3│├──┼──────────────────────┼───────┼──────┤│16│关于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加快经济发展的决定│省委[1992]20号│1992.7.30 │├──┼──────────────────────┼───────┼──────┤│17│转发省委高校工委省教委《关于深化高等教育改│省委办│1992.12.30│││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2]40号││├──┼──────────────────────┼───────┼──────┤│18│转发省农村政策研究室省乡镇企业局《关于乡村│省委办│1993.3.17 │││集体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的试行意见》的通知│[1993]6号││├──┼──────────────────────┼───────┼──────┤│19│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通知│省委办│1993.4.6││││[1993]4号││├──┼──────────────────────┼───────┼──────┤│20│关于深化改革、绿化浙江、加快林业现代化建设的│省委[1994]16号│1994.10.22│││决定│││├──┼──────────────────────┼───────┼──────┤│21│印发《关于深化粮食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实行政企│省委办│1995.1.7│││分开、两线运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995]2号││├──┼──────────────────────┼───────┼──────┤│22│关于推进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省委办│1996.4.24 ││││[1996]30号││├──┼──────────────────────┼───────┼──────┤│23│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发展规划(1996—2010)》的│ 省委[1997]5号│1997.1.16 │││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浙政发[2013]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浙政发〔2013〕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2013年2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领导下,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切实履行政府职能,着力构建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努力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
第三条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四条省政府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攻坚克难,敢于开拓,勇于担当,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五条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
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第六条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
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05•【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8年12月5日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情况通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备案审查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审查部门)可以与党委、人大、司法机关的有关工作机构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衔接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徐旭卿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徐旭卿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4.30
•【字号】浙政干〔2024〕38号
•【施行日期】2024.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徐旭卿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浙政干〔2024〕38号
省政府研究决定:
徐旭卿任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
申艳国任浙江省人民政府研究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曹启峰任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副局长,免去其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胡月强任浙江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张利萍任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试用期一年);
徐继彬任浙江省教育考试院院长;
叶苗任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免去胡海良的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职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2024年4月30日。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2000]8号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正文:----------------------------------------------------------------------------------------------------------------------------------------------------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2000〕8号)各市(地)、县(市、区)委,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请省政府各部门抓紧做好工作,尽快组织实施,确保机构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
各市(地)、县(市、区)、乡(镇)也要认真做好准备,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相继开展机构改革工作。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2000年3月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的要求,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这次省政府机构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和国务院机构大体协调的省政府组织机构框架,构建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立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逐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体现浙江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的原则是: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办事效率;合理划分事权,理顺各种关系;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
加强行政组织立法,逐步实现地方国家机构组织、职能、编制和工作程序的法制化。
二、转变政府职能省政府主要履行区域经济调节和社会管理的职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制订区域性社会发展战略和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集中精力抓好区域经济调节、政策指导、行政执法和监督、组织协调,保持经济社会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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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浙政发[2008]3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国有农林渔场建设的若干意见长期以来,广大国有农林渔场干部职工以场为家,奋战在农业生产和绿化荒山一线,为保障粮油等主要农副产品供应、建设生态省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由于生产经营范围受限、地理位置偏远、历史包袱较重等原因,目前仍有不少国有农林渔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滞后,职工生活困难。
为了尽快使国有农林渔场走出困境,增强发展活力,促进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建设,现就加快推进现代国有农林渔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现代国有农林渔场建设的重要性国有农林渔场(包括良种繁育场、园艺特产场、种畜种禽场等农业事业场,下同)是省和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建立的基层农林渔业事(企)业单位,是农业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力量。
建设现代国有农林渔场,有利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排除发展障碍;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发展条件;有利于搞活经营机制,增强发展活力,从根本上解决当前面临的困境,促进国有农林渔场持续健康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现代国有农林渔场建设的重要性,积极推进改革,以建设求稳定,以改革促发展。
二、建设现代国有农林渔场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要求,以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新农村为立足点,以体制改革、机制创新为动力,融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国有农林渔场优势,加快产业新发展,建设新社区,培育新职工,营造新风尚,力争把国有农林渔场建设成为我省现代农业的示范点、新农村建设的排头兵、和谐社会的新社区,在建设新农村和生态文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妥善处理好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二是坚持在统筹发展中找出路,把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放在首位,统筹各方力量,增强发展活力和自身实力;三是坚持分类指导,根据国有农林渔场主要功能、自身实际和地方财力,确定不同的发展方向,采取有针对性的改革和扶持政策;四是坚持属地管理与负责,国有农林渔场建设与管理由所在市、县(市、区)政府负主体责任,明确其事业或企业单位定位,纳入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范畴,现有就业与社会保障、扶持“三农”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政策必须落实到国有农林渔场。
三、深化国有农林渔场改革(一)多形式推进国有农林渔场整体改革。
对国有农渔场,要继续坚持以公司制为主要方向的改革,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权责统一、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重点培育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较强的现代农业企业。
规模较大、整体素质较好的国有农林渔场,可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农林渔场相对集中的县(市、区),应以骨干农林渔场为核心,组建实体性质的总场,具备条件的,可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公司,实行政府授权经营。
中小型农林渔场可进行整体或部分改造,通过吸收社会投资、鼓励职工入股、出让企业产权等方式,依法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
对生态公益林比重较大的国有林场,要坚持以生态建设为主要方向,建立以国有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为主要职责的国有林场体系,可增挂“国有生态公益林保护站(所)”牌子,归口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主要承担林场内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国有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和林业科技示范推广等公益职责,并按照所管护生态公益林面积和“精干、高效”原则,核定与履行公益职责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和经费。
对从事种质资源保护、良种繁育的“事业三场”,要明确职责任务,核定相应经费,并实行严格考核,保障其履行职责。
(二)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充分尊重职工意愿和维护职工权利,兼顾农林渔场和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积极稳妥推进农林渔场职工劳动关系转换。
在参照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相关政策,确定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要根据国有农林渔场性质,遵循职工意愿,优先考虑实物或资源安置的方案,并尽可能给予政策支持。
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职工稳定再就业。
国有林场中专职履行生态公益林管护等公益性职责的人员,按照“公平公开,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的原则,从在职人员中择优录用,并按同类事业单位落实其工作经费和待遇。
鼓励采用“少养人、买服务”的办法,将具体管护任务委托给转制分流职工或当地农民承担。
(三)加快国有农林渔场社区管理制度改革。
剥离国有农林渔场办社会的职能,将其纳入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和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管理,加快建立地域性国有农林渔场新型社区,不断完善建设内容和服务功能。
四、大力发展国有农林渔场经济(一)开展现代农林渔示范场建设。
要根据区位、资源等条件,按照三次产业联动的要求,科学制定现代农林渔示范场发展规划,确定发展重点和方向。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大力发展现代农林渔业。
充分利用国有农林渔场的资源、技术等优势,稳定发展粮油、生猪等事关国计民生的农产品生产;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努力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因地制宜发展蔬菜、果品、茶叶、花卉苗木、畜牧、水产养殖、竹木、蚕桑、食用菌、中药材等主导产业;加快发展休闲观光农业、森林旅游业等新兴产业;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和服务业。
承担生态公益林管护任务为主的国有林场,也要积极发展林区畜牧业、种植业等,增加经济收入。
(二)落实支农惠农政策。
各级、各有关部门出台的扶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各类支农惠农政策,都应统筹考虑国有农林渔场。
凡按规定适用于国有农林渔场的优惠政策,要落实到位,并不断加大支持力度。
在改革过程中,继续保留国有农业事业场的事业经费,并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力争逐年增加。
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精神,免除农业职工土地承包费中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建设等五项费用,减轻职工负担,农林渔场由此减少的收入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国有林场进一步扩大生态公益林建设面积,从2008年起,省对国有林场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按“分类分档补偿”试点的要求,优先予以安排,具体由地方政府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
(三)加快科技进步。
积极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机具和农业资源循环利用、农产品精深加工等先进适用技术。
坚持产学研相结合,进一步加大国有农林渔场科技示范推广奖励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加强国有农林渔场经营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实用人才的培养,努力提高国有农林渔场干部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创新经营机制。
坚持和完善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切实保障职工土地承包经营权。
创新经营方式,推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效益。
从事种质资源保护、良种繁育的农林渔场,要通过招标等途径探索种质资源市场化开发与保护的路子。
五、推进国有农林渔场新社区建设(一)将国有农林渔场纳入新农村建设范围。
各地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把国有农林渔场纳入新农村建设范围,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市县域总体规划、中心镇规划等各类规划,统筹安排,同等享受当地有关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政策。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安排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要统筹考虑国有农林渔场,使国有农林渔场享受与周边农村同等的扶持政策。
凡符合“康庄工程”、“千库保安”、“万里河道整治”等工程立项条件的,要优先立项,支持国有农林渔场开展道路建设、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河道疏浚整治。
把国有农林渔场用电纳入全省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程,统一规划与组织实施。
支持国有农林渔场广播和有线电视网更新改造。
2008—2010年,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国有农林渔场基础设施建设。
各市、县(市、区)也要安排资金予以支持。
(三)开展职工生活区整治。
将职工居住集聚度较高的国有农林渔场生活区纳入“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建设范围,享受同等扶持和奖励政策。
加快推进国有农林渔场生产生活垃圾和污水集中处理,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将国有农林渔场居民饮用水纳入“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建立统一的供水工程体系,切实解决国有农林渔场居民安全饮水问题。
六、加强国有农林渔场资产管理(一)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国有农林渔场需要迁移、撤销建制或改变隶属关系的,须报经批准设立的政府同意。
国有农林渔场设立、变更、撤销或者改变隶属关系和土地出让、合资、股份经营、委托经营、抵押等方式改变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关系的,须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评估和报批。
(二)依法保护国有农林渔场土地权益。
国有农林渔场的财产、土地及其他资源均属国家所有,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国有农林渔场对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土地和其他资源,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交、归并、侵占、平调。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收回国有农林渔场土地使用权。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做好国有农林渔场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妥善调处国有农林渔场与周边农村、相关单位间的土地权属争议,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依法确认国有农林渔场土地使用权。
(三)加强国有农林渔场土地管理。
要根据国有农林渔场土地利用现状和发展定位,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纳入所在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报省农林渔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加强国有农林渔场土地权证管理,严肃查处非法侵占国有农林渔场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
规范审批程序,因国家建设需收回或使用国有农林渔场土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转用审批手续,并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予以补偿,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被征地职工社会保障等费用。
在上报用地审批之前,应通过召开国有农林渔场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完善补偿安置方案,并经相关国有农林渔场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加强对国有农林渔场土地补偿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和职工权益不受损害。
(四)落实国有农林渔场土地开发利用优惠政策。
国有农林渔场土地列入当地统一规划开发建设的,应统筹安排国有农林渔场参与开发。
国有农林渔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可参照当地征收集体土地的相关规定和留地比例给国有农林渔场,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开发建设。
国有农林渔场利用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除按规定交足国家应收的税费部分外,其他地方性收费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酌情减免。
国有农林渔场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租赁和入股所得收益,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由地方财政部门通过财政预算,按其相应的收缴额度安排给国有农林渔场,主要用于发展生产、改善基础设施、补充职工社会保障资金和社区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