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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6.01.29•【文号】公安部令第139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二节申请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第二节考试要求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第一节记分第二节审验第三节监督管理第四节校车驾驶人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

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

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大陆地区申领、使用机动车驾驶证的活动。

第三条驾驶证种类机动车驾驶证分为A类、B类、C类、D类、E类、F类、G 类、H类、J类、K类、L类、M类、N类、P类等。

各类驾驶证适用的车辆类型和驾驶资格要求,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二章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第四条申领条件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2. 符合身体条件,能够驾驶适用的车辆;3. 掌握必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驾驶技能;4. 最近三年内无满分记录;5. 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轻微违法行为记录;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程序1. 申请人应当向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2. 车辆管理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预约申请人参加科目一考试;3. 申请人通过科目一考试的,可以预约科目二、科目三考试;4. 申请人通过科目二、科目三考试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制作并发放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第六条驾驶证有效期限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限为六年。

持有人应当在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换发。

第七条驾驶证换发1.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持有人申请换发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2. 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或者式样的,持有人申请换发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换发;3. 机动车驾驶证因累积记分满分为零的,持有人申请换发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换发。

第八条驾驶证审验1.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持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审验;2.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后,持有人应当在九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审验;3. 审验不合格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公安部令第13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

公安部令第13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

公安部令第13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6.01.29•【文号】公安部令第139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公安部令第13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郭声琨2016年1月29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管理制度,优化机动车驾驶证考领程序,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在原第六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按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

“申请人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经过身份验证后,可以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二、在原第十一条第一项增加一目,作为第七目:“7、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三、将原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身体条件:“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

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

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2023年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

2023年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

2023年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证的管理,提高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领和使用机动车驾驶证的所有驾驶人。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证是驾驶人合法驾驶公路机动车辆的凭证。

第四条驾驶人在申领和使用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规定,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二章驾驶证申领第五条驾驶人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之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身体条件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标准》的规定,(三)具备所驾驶车型的驾驶技能和安全驾驶常识。

第六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携带以下材料到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一)身份证明;(二)居住地证明;(三)身体条件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标准》的证明;(四)报名培训驾驶证的培训证明;(五)通过机动车驾驶考试的合格证明。

第七条驾驶人应当依法参加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再进行机动车驾驶考试。

驾驶人应当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培训和考试。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考试合格后,驾驶人应当经认可的机动车驾驶证审核机构审核,并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为10年,10年后应当重新进行身体条件、安全驾驶常识和技能测试。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或需要换证时,驾驶人应当依法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办或换发。

第三章驾驶证使用第十一条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并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十二条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文明驾驶,不得违反交通规则。

第十三条驾驶人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注明的驾驶范围和车型驾驶机动车。

第十四条驾驶人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注明的有效期限使用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五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发生事故,应当立即停车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现场,及时报警,并根据事故情况,协助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颁布日期:20061220 实施日期:20070401 颁布单位:公安部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二节申请条件第三节申请、考试和发证第三章换证、补证和注销第四章记分和审验第五章附则现发布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七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附件:1、准驾车型及代号2、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4、考试车辆和考试场地要求5、科目二考试项目和操作要求6、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评判标准附件1准驾车型及代号附件2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一、科目一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一考试内容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2、交通信号及其含义;3、安全行车、文明驾驶知识;4、高速公路、山区道路、桥梁、隧道、夜间、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5、出现爆胎、转向失控、制动失灵等紧急情况时的临危处置知识;6、机动车总体构造、主要安全装置常识、日常检查和维护基本知识;7、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自救、急救等基本知识,以及常见危险物品知识。

(二合格标准满分为 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

二、科目二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一考试内容1、在规定场地内驾驶机动车完成考试项目的情况;2、对机动车驾驶技能掌握的情况;3、对机动车空间位置判断的能力。

(二考试项目基本考试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

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考试项目不得少于 6项。

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直角转弯、通过单边桥、通过连续障碍;牵引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通过连续障碍。

其他考试项目随机选取。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考试项目不得少于 4项。

小型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必考项目:桩考、侧方停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2012年9月12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二节申请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第二节考试要求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第一节记分第二节审验第三节监督管理第四节校车驾驶人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规定颁布单位:公安部⽂号:中华⼈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颁布⽇期:2016-01-29执⾏⽇期:2016-04-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第⼀节机动车驾驶证第⼆节申请第三章机动车驾驶⼈考试第⼀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第⼆节考试要求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第五章机动车驾驶⼈管理第⼀节记分第⼆节审验第三节监督管理第四节校车驾驶⼈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规定>的决定》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2016年4⽉1⽇起施⾏。

第⼀章总则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型汽车、⼩型⾃动挡汽车、残疾⼈专⽤⼩型⾃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的申请,审核申请⼈提交的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次书⾯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告知理由。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修订)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修订)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21.12.1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21年12月17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二节申请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第二节考试要求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第一节审验第二节监督管理第三节校车驾驶人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场地驾驶技能、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以外的其他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引言机动车驾驶证是准许持证人驾驶机动车的重要证件,为保障交通安全、规范驾驶行为,必须制定相应的申领和使用规定。

本文档旨在明确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条件、申领程序以及使用要求,以提高交通安全水平,保障交通出行的有序进行。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条件1.年龄要求:申领A1、A2、A3、B2、C1、C2、C3、C4类机动车驾驶证的,年满18周岁。

2.健康状况要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健康条件标准》。

3.文化程度要求:申领C、D、E、F、M、N类机动车驾驶证的,至少具有初中文化程度。

4.工作要求:申领特种车辆驾驶证的,应当具备从事该类别车辆驾驶工作的条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程序1.提交申请材料: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居住地或者驻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照相和体检: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参加照相和体检。

3.参加考试: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参加机动车驾驶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

4.验证材料:考试合格的申请人,应当将身份证明、居住证明、体检合格证明等材料提交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5.驾驶证打印和领取: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为其打印机动车驾驶证,并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

三、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1.驾驶证有效期: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分为10年、6年和3年三个等级,根据申请人的情况进行确定。

2.使用范围: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范围包括公路、城市道路等机动车通行的道路。

3.驾驶行为规范:驾驶证持有人在使用机动车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证交通安全。

4.机动车驾驶证的损坏、丢失和变更:驾驶证持有人在机动车驾驶证损坏、丢失或者因身份信息变更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换证或者补证手续。

5.驾驶证的注销:驾驶人落户到本地或者因各种原因需注销驾驶证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结论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保障交通安全、提高驾驶行为规范的重要制度。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2012年9月12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二节申请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第二节考试要求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第一节记分第二节审验第三节监督管理第四节校车驾驶人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颁布日期:实施日期:颁布单位:公安部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第三章换证、补证和注销第四章记分和审验第五章附则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严格驾驶证的核发程序和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持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和市(地、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车辆管理所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由计算机管理系统打印,不使用计算机打印的,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软件全国统一,受理、考试、制证环节应用计算机控制程序,应当记录申请受理、科目考试、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并能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方便群众上网查阅办理驾驶证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及填写式样。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七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一)持证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提高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素养和驾驶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驾驶证是机动车驾驶员合法驾驶机动车的凭证,包括A1、A2、A3、B1、B2、C1、C2、C3、C4、D、E、F、M、N、P、三轮摩托车等几个类别。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考试、扣分、驾驶记录、注销等管理工作,应当依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驾驶证的核发工作,并依法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五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须具备18周岁以上、居民身份证、健康状况符合机动车驾驶要求等基本条件。

第六条申请人须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交以下材料:身份证、照片、身体健康证明等。

第七条申请人应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的理论考试和实际考试。

理论考试的题目包括交通法规、交通信号、驾驶技巧等方面。

实际考试的项目包括倒车入库、侧方停车、坡道起步、直线行驶、超车等。

第八条申请人合格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并告知申请人有关注意事项。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第九条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应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指挥。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应当将机动车驾驶证随身携带,并予以出示。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不得以伪造、涂改、出借、出卖等方式借给他人使用。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应定期进行年度审验,并按规定办理驾驶证换证。

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坏、过期、被吊销或者被注销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证或者恢复。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应及时了解和适应新的交通法规,不得因驾驶技术差、交通违法行为等原因,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

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因饮酒、服用违禁药物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等,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自觉放弃驾驶,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行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和驾驶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驾驶证包括A1、A2、A3、B1、B2、C1、C2、C3、C4、D、E、F、M和N类。

各类机动车驾驶证的领证条件和使用范围详见本规定的附表。

第三条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和交通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范围驾驶车辆。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证的领证、审验、补证、注销等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由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程序第六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如下:(一)年满十八周岁;(二)学习期满:1.申请A1、B1、C1、C2、C3、C4、D、E、F、M和N类机动车驾驶证的,学习期满不少于三十个小时;2.申请A2、A3、B2类机动车驾驶证的,学习期满不少于二十五个小时;(三)在报考人员所在地有效期内完成报考计划;(四)身体条件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规定》;(五)申请期间内未受过暂扣驾驶证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六)持有中国国籍或者依法长期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

第七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程序如下:(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应当持《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三)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的申请人,应当携带身份证件、学习驾驶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四)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考试内容和形式详见附表;(五)考试合格的申请人,应当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回执》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第八条机动车驾驶证分为初次领证、审验、补证、年检和注销五种情况。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考试、使用、注销、换证、补证和期满换证等事项。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证按照准驾车型分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低速载客汽车、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普通摩托车、大型客车、牵引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和特种专用车的准驾车型。

第四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二)身体和视力、听力符合本规定规定的健康条件;(三)文化程度达到义务教育阶段;(四)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与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途中的记录未被记满十二分的。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和核发以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主体,规定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开展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核发工作。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按照规定的规格、格式和技术要求执行。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证黄纸蓝字信用证件书面查询受理结果通过查验驾驶证到户端口实名短信通知。

查询结果显示无违规记录的通过查询者本人申请户口所在地区所属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支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支撑服务中心) 申请核发该驾驶员驾驶资格的身份在线查询申请。

,查询在线身份查询结果无不良记录,查询者根据户口所在地区所属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驾驶员驾驶资格查询结果。

,查询者只能一次查询结果查询者列出道路经过驾驶证处的县市,查询者当日查询结果显示违规行为详情的查询-驾驶员车型的行车数据通过查验支撑服务中心上注面申请核发驾驶人驾驶证资格的驾驶员身份记录。

第八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核发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机动车驾驶证的统一管理、信息互联互通。

第九条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机动车驾驶证的独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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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附件1、准驾车型及代号2、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ﻫ4、考试车辆与考试场地要求ﻫ5、科目二考试项目与操作要求ﻫ6、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评判标准附件1准驾车型及代号附件2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一、科目一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一)考试内容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与规章;2、交通信号及其含义;3、安全行车、文明驾驶知识;4、高速公路、山区道路、桥梁、隧道、夜间、恶劣气象与复杂道路条件下得安全驾驶知识;5、出现爆胎、转向失控、制动失灵等紧急情况时得临危处置知识;6、机动车总体构造、主要安全装置常识、日常检查与维护基本知识;7、发生交通事故后得自救、急救等基本知识,以及常见危险物品知识。

(二)合格标准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得为合格。

二、科目二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一)考试内容1、在规定场地内驾驶机动车完成考试项目得情况;2、对机动车驾驶技能掌握得情况;3、对机动车空间位置判断得能力。

(二)考试项目基本考试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考试项目不得少于6项。

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必考项目: 桩考、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直角转弯、通过单边桥、通过连续障碍;牵引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 ; 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通过连续障碍。

其她考试项目随机选取。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考试项目不得少于4项。

小型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侧方停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必考项目:桩考、侧方停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通过单边桥、其她考试项目随机选取、科目二考试应当先进行桩考。

桩考未出现扣分情形得,补考或者重新预约考试时可以不再进行桩考。

其她准驾车型得考试项目,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三)合格标准满分为100分,设定不合格、减20分、减10分、减5分得项目评判标准、符合下列规定得,考试合格:1、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成绩达到90分得;2、报考其她准驾车型成绩达到80分得。

三、科目三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一)考试内容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完成考试项目得情况;2、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得情况;3、综合控制机动车得能力;4、正确使用灯光、喇叭、安全带等装置得情况;5、正确观察、判断道路交通情况得能力;6、安全驾驶行为、文明驾驶意识。

(二)考试项目基本考试项目: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

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准驾车型考试项目不得少于 10项 ,必考项目: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

其中,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还应当进行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情况下考试;其她汽车准驾车型还应当抽取不少于 20%进行夜间或者低能见度状况下得考试。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各地实际,增加汽车准驾车型得考试项目,确定其她准驾车型得考试项目。

(三)合格标准满分为 100分,设定不合格、减20分、减10分、减5分得项目评判标准。

符合下列规定得,考试合格:1、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成绩达到90分得;2、报考其她准驾车型成绩达到80分得。

附件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 分:(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得机动车得;(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得;(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20%以上得;(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得、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 6 分:(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得;(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得;(三)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 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得;(四)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得;(五)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得;(六)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得;(七)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得;(八)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得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得安全措施得;(九)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得;(十)上道路行驶得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得;(十一)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得;(十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其她机动车号牌得。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 3 分:(一)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得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得;(二)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得;(三)在高速公路上驾车低于规定最低车速得;(四)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得;(五)在高速公路上货运机动车车厢、二轮摩托车载人得;(六)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得;(七)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得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得;(八)不按规定超车得;(九)不按规定让行得;(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得;(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与设置警告标志得;(十二)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得;(十三)逆向行驶得;(十四)上道路行驶得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得。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 2 分:(一)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得;(二)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得;(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得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得;(四)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得;(五)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得;(六)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瞧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得行为得;(七)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得安全距离得;(八)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得;(九)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得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得机动车得,或者驾驶得机动车牵引挂车得;(十)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得;(十一)驾驶与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得;(十二)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得、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 1 分:(一)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得;(二)不按规定会车得;(三)驾驶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得未成年人得,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得;(四)其她违反机动车载物规定得;(五)上道路行驶得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得。

附件4考试车辆与考试场地要求一、考试车辆要求(一)大型客车:车长不小于 9米得大型普通载客汽车;(二)牵引车:车长不小于 12米得半挂汽车列车;(三)城市公交车:车长不小于 9米得大型普通载客汽车;(四)中型客车:车长不小于 5。

8米得中型普通载客汽车;(五)大型货车:车长不小于 9米,轴距不小于5米得重型普通载货汽车;(六)小型汽车:车长不小于 5米得轻型普通载货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米得小型普通载客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米得轿车;(七)小型自动挡汽车:车长不小于 5米得轻型自动挡普通载货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米得小型自动挡普通载客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米得自动挡轿车;(八)普通三轮摩托车:至少有四个速度挡位得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或者普通侧三轮摩托车;(九)普通二轮摩托车:至少有四个速度挡位得普通二轮摩托车。

考试车应当设置明显得考试用车标志,除三轮汽车与摩托车外得考试车应当安装供考试员使用得副制动踏板与后视镜装置。

其她考试用车得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二、考试场地要求(一)科目一考试场所1、使用计算机系统随机出题、考试,计算机考试系统与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联网;2、各考位之间设置有效得间隔设施 ;3、考试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4、设置有待考人员等候休息场所,配备必要得便民服务与交通安全宣传设施。

(二)科目二考试场地1、有满足场内道路驾驶考试所需得设施及相应得标志、标线;2、桩考场内地面平坦,坡度小于1%,附着系数大于0.40;3、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得桩考应当使用计算机自动监控系统、(三)科目三考试道路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准驾车型得考试道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用于通行社会车辆得混合交通道路, 汽车单向流量每小时不少于60辆 ;2、考试路段起点与终点应当设置明显得标志,每公里设置里程标志;3、应当具有平面交叉路口、交通信号灯以及人行横道、注意行人、注意儿童、减速让行、停车让行等标志、标线。

其她准驾车型得科目三考试可以在场地道路上进行。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山区、涵洞、隧道等特点得科目三考试道路条件。

附件5科目二考试项目与操作要求一、桩考(一)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准驾车型目得:考核机动车驾驶人操控车辆完成侧方移位、倒车入库与正确判断车身空间位置得能力、1、图形设计尺寸:(1)桩长:二倍车长;前驱动车,加50厘米;(2)桩宽: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中型客车为车宽加70厘米;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为车宽加60厘米;(3)路宽:车长得1.5倍;(4)起点:距甲库外边线1。

5倍车长、2、操作要求从起点倒入乙库停正,再经过二进二退移位到甲库停正,前进穿过乙库至路上,倒入甲库停正,前进返回起点。

(二)牵引车准驾车型目得:考核机动车驾驶人操控牵引车前进、倒车与正确判断车轮行驶轨迹以及在有限区域正确停靠车辆得能力。

1、图形设计尺寸:(1)甲、乙库长为整车长加1米,库宽为整车宽得1.5倍;(2)甲库四角设桩杆,乙库在靠近甲库得一角设桩杆;甲、乙库之间相距2倍车长,分设在路中线得两侧。

2、操作要求从甲库向前驶入乙库停正,然后倒入甲库内停正。

(三)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目得:考核机动车驾驶人操控三轮汽车前进、倒车与正确判断车轮行驶轨迹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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