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江苏省邮政成员企业2003年度业务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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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2013)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2013)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
的公告(201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03.27
•【字号】苏地税规[2013]1号
•【施行日期】2013.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3〕1号)
为进一步规范涉税管理事项的办理,现将《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予以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7号)同时废止。

以后因政策或管理要求变化等原因导致涉税资料发生改变,将通过媒体等途径及时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

附件: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附件:
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规程(试行稿)》的通知(1997修改)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规程(试行稿)》的通知(1997修改)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规程(试行稿)》的通知(1997修改)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2.17•【字号】苏国税发[1997]第070号•【施行日期】1997.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规程(试行稿)》的通知(苏国税发[1997]第070号1997年2月17日)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水平,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在1995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试用了省局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规程(试行稿)》(以下简称《规程》)。

根据试用情况并经广泛征求意见,省局对《规程》进行了修改,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规程(试行稿)》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为各地所辖汇算清缴年度12月31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论企业盈亏,所得税是否处于减免期,以及总机构设在辖区内而分支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外。

对处于筹建期间、尚未投产经营,以及外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本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和营业机构,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以预收款申报缴纳所得税且完成房地产项目销售计划不足95%的外商投资企业等,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主管涉及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方可不列入汇算清缴范围。

第三条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

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申报阶段,时间从汇算清缴年度次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

财税[2003]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对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征收范围问题(一)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追偿款,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的价款。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59号)规定,“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其中的“福利彩票机构”包括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和与销售管理机构签有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代理销售协议书,并直接接受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的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规定,“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这里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包括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出口信用担保业务。

(此条款第(四)项已废止或失效)以上所称出口信用担保业务,是指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如设计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等)和非融资担保(如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

(五)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适用税目问题(一)电影发行单位以出租电影拷贝形式将电影拷贝播映权在一定限期内转让给电影放映单位的行为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现将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

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备案。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三、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40号2003年2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为了切实贯彻这一规定,保证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化与推进,科学合理地确定稽查局和其它税务机构的职责,国家税务总局正在调查论证具体方案。

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明确之前,各级稽查局现行职责不变。

稽查局的现行职责是指:稽查业务管理、税务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凡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账证检查或者调查取证,并对其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执法活动,仍由各级稽查局负责。

——结束——。

关于国营企业业务招待费开支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国营企业业务招待费开支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国营企业业务招待费开支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关于国营企业业务招待费开支有关规定的通知(1988年12月21日财政部发出)国务院1988年10月6日发布的《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中规定:“要严格控制招待、交际费开支。

企业在经济业务交往中的正常招待费用,可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单独反映,但要从严控制,年终审计。

有些地方自行规定,按销售收入提取企业招待、交际应酬费,浪费很大,应一律停止执行。

”为了贯彻国务院这一规定,现对国营企业正常招待费开支问题的规定通知如下:一、企业要严格控制招待费的开支。

招待费的开支要本着“必需、合理、节约”的原则。

取消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或其他形式提取企业招待费的做法,正常招待费在企业管理费中专项据实列支。

二、企业开支的正常招待费用,是指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包括生产、供应、销售环节等)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必要的招待费用。

对不属于生产经营业务交往的活动,如上级有关部门和各单位之间的正常工作往来,包括到企业调查研究,组织各种检查评比等,应按出差费标准坚持自费就餐,不得开支招待费。

三、企业业务交往所需的正常招待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等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限额,以利于控制和监督。

企业在限额内掌握开支的招待费实报实销,年终审计一般招待客饭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会议伙食标准执行。

同时要严格控制陪餐人员,一般情况下,陪餐人员不得超过客人的2/10。

四、各级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借“业务洽谈”或巧立其他名目,大吃大喝,馈赠礼品、游山玩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江苏省邮政局2006年度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江苏省邮政局2006年度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江苏省邮政局2006年度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01.12
•【字号】苏国税函[2007]24号
•【施行日期】2007.0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江苏省邮政局2006年度业务招待
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7〕24号)
省局直属分局:
近接《江苏省邮政局关于申请核准本部2006年度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函》(苏邮函[2006]40号),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1999]531号)精神,核准江苏省邮政局2006年度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为270万元,超过上述标准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应作纳税调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七年一月十二日。

2020年智慧树知道网课《税务会计学(山东联盟)》课后章节测试满分答案

2020年智慧树知道网课《税务会计学(山东联盟)》课后章节测试满分答案

第一章测试1【判断题】(10分)强制性指的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依照法律所进行的强制征收,任何纳税人都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强制性是核心。

()A.错B.对2【判断题】(10分)强制性、无偿性、平等性,这三个特性是区别于税与非税的根本标志。

()A.错B.对3【多选题】(10分)按性质和作用来分,商品和劳务税包括()。

A.消费税B.增值税C.企业所得税D.关税4【单选题】(10分)目前,占我国税收总收入比重最大的一个税种是()。

A.增值税B.个人所得税C.消费税D.企业所得税5【多选题】(10分)下列税种中,已经实现立法的是()。

A.个人所得税B.环境保护税C.烟叶税D.增值税6【判断题】(10分)现代企业会计是以税务会计为核心,以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为两翼的企业会计体系。

A.对B.错7【判断题】(10分)税务会计模式可以分为非立法模式和立法模式两种。

A.对B.错8【判断题】(10分)我国税务会计目前适用的是财税混合模式。

A.错B.对9【判断题】(10分)财税分离会计模式下,会计信息质量较高。

A.错B.对10【单选题】(10分)下列哪项法律法规对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做出全面、系统的规范。

()A.财会[2016]22号文B.财税[2019]39号文C.财税[2016]22号文D.财税[2016]36号文第二章测试1【判断题】(5分)税款抵扣机制是增值税的灵魂和核心。

()A.对B.错2【判断题】(5分)1994年,我国工商税制大改革,增值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且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

()A.错B.对3【单选题】(5分)《从增值税到税收法典》这本书的作者是()。

A.本杰明.富兰克林B.亚当.斯密C.莫里斯.洛雷D.汗青父4【多选题】(5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A.销售不动产B.销售服务C.销售货物或进口货物D.销售无形资产5【判断题】(5分)固定资产购进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最大的是生产型,其次为收入型,最小的为消费型。

公司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

公司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

公司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国资委、股份公司业务招待规定要求,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集团公司业务招待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3 年 12 月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办〔2016〕78 号),《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党干〔2019〕78 号),《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党干〔2019〕89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满足自身生产经营合理需要在业务承揽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来宾接待等工作中必须发生的接待、用餐和国际礼节性纪念品等费用。

第三条业务招待费管理的总体要求:预算控制、标准开支、流程审批、分析考核,努力实现科目设置科学化、开支结构合理— 2 —化、审批流程规范化、领导责任制度化。

第四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子公司、分公司、区域经营指挥部、直属工程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各单位”)要从企业的实际出发,本着“必要、合理、节俭、从紧”的原则,全面完整的理解和把握政策界限,正确区分和处理好正常招待与大吃大喝、工作需要与奢侈浪费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有限公司机关(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机关”)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集团公司机关成立业务招待费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总会计师担任,副主任由纪委书记担任,委员会成员由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党委干部部)、财务部、审计部、法律事务部、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工会生产保护部、工会组织权益保障部、机关保障处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集团公司机关业务招待费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业务招待费相关规章制度,并指导监督各单位贯彻执行。

各子公司也要成立业务招待费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及监督检查下属单位业务招待活动。

税收法律制度练习题及答案

税收法律制度练习题及答案

税收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收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

A.纳税人B.税率C.课税对象D.纳税义务2.税收法律制度的核心要素是()A.课税对象B.税收优惠C.税率D.计税依据3.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收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

A.征税人B.课税对象C.纳税人D.纳税义务4.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税收作用的是()。

A.实现国家职能B.调控经济C.组织财政收入D.维护国家政权5.《个人所得税法》是由()制定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B.人大授权国务院C.国务院D.财政部6.我国税法构成要素中,能够区别不同类型税种的主要标志是()A.纳税人B.征税对象C.税率D.纳税期限7.流转税是以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和劳务服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收种类。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流转税的有()A.增值税B.消费税C.营业税D.土地增值税8.我国的营业税的有关规定,营业额达到或者超过一定标准的照章全额计算纳税,营业额低于该标准的则免予征收营业税,这种减免税方式称为()。

A.免征额B.项目扣除C.起征点9.我国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的税率形式属于()。

A.比例税率.全额累进税率C.超率累进税率D.超额累进税率10.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中,按税法规定,可以按扣除3500元后的金额计算应纳税额,该3500元指的是()。

A.起征点B.免征额C.税率式减免D.税额式减免11.某酒厂为一般纳税人。

3月份向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白酒,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含税金额为93600元;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2000元,此业务酒厂应计算的销项税额为()元。

某建筑企业2013年1月份提供一项建筑工程劳务,取得劳务价款5000万元,支付职工工资等支出1000万元。

则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营业税为()万元。

13.某大学于教授受某企业邀请,为该企业中层干部进行管理培训讲座,从企业取得报酬5000元。

该笔报酬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适用的税目是()。

应用文书考试题目及答案

应用文书考试题目及答案

试判断下列情况应用哪种公文行文,确定文种后请拟出标题。

1. 某港务局告知在某水域通过的船只,注意减速避让水文测验船只。

2. 全国人大告知有关职务的选举结果。

3. 国务院宣布采取新税制的有关事项。

4. 某市税务局告知征收××××年度税款事项。

改错题:请改正下列标题的毛病:(1)国务院转发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医药市场意见的通知。

(2)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关于国家旅游局进一步清理整顿旅行社意见的通知。

(3)××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人民政府〔××××〕10号文件通知。

(4)××厂关于转发×分厂《关于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经验总结》的通知。

(5)国家旅游局关于批转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6)转发省劳动局、省人事局、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转发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总工会《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的通知。

(8)关于批转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重申不得将国家资金转入银行储蓄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判断下列事项是否可以用通知行文:(1)×省人大常委会拟颁布一项地方法规。

( )(2)×市水电局将召开水利建设工作会议,需告知各县、区水电部门事先作好准备。

( )(3)×县纪委拟批评×局×××干部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错误。

( )(4)×市政府拟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灾后防疫病工作的意见。

( ) (5)×县县委拟向所属各级党组织布置学习×××同志“七一”讲话的有关事宜。

( )判断下列事项是否可以用通报行文:(1)×县工会拟表彰奋不顾身抢救落水儿童的青年工人。

( )(2)×厂拟向市工业局汇报该厂遭受火灾的情况。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国税发[2012]18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2.12.07
【实施日期】2012.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
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12〕183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2〕9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以学习贯彻《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为契机,切实提高对公文处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不断完善制度、理顺职责、优化流程,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推进全省国税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
制度化、规范化。

二、几个具体问题
(一)省局发文字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党的组织发文字号包括:
1.苏国税党组发〔公元年份〕×号。

适用于:中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党组重要发文。

2.苏国税党组函〔公元年份〕×号。

适用于:中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党组一般事务性发文。

3.苏国税党纪发〔公元年份〕×号。

适用于:中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党组纪检组重要发文。

邮政企业涉税问题及税收筹划

邮政企业涉税问题及税收筹划

邮政企业涉税问题及税收筹划邮政企业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九项。

除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管辖外,其他税种均由地税机关管辖。

一、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法的规定:邮政业主营业务收入应按3%税率交纳营业税。

目前,邮政企业营业税收优惠政策有两个:一是财税(2006)47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业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规定:对邮政企业的普通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指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二是财税(2009)7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规定: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目前我们莱芜市邮政局涉及的营业收入有11大类:1、函件收入2、包裹收入3、机要收入4、报刊发行收入5、集邮收入6、代理业务收入7、特快专递收入8、物流收入9、内部代理和收入10、商品销售收入11、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房租收入、邮政媒体收入、其他收入),以上收入,分别适用的税率为:1、函件、包裹、机要通信收入、代理业务收入中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免征税。

2、版刊发行收入,按30%的收入,按3%征税。

3、集邮收入、代理业务中的代理电信业务收入、速递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按3%征税。

4、代理业务收入中的代理票务业务收入、代收款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中的租赁收入、邮政媒体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按5%征收营业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按营业税的7%交纳。

三、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的3%交纳。

四、地方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的1%交纳。

五、房产税我们邮政局涉及的房产税有两部分:一是按房产计税计税,税率为1.2%;二是按房租收入计税,税率为12%,具体为:1、按房产计税:账面房产价值×(1-30%)×1.2%,无账面房产价值的,按房产证记载价值或评估价值计算。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有关价外收费征税和发票使用政策的通知-苏国税发[1997]第25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有关价外收费征税和发票使用政策的通知-苏国税发[1997]第25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有关价外收费征税和发票使用政策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有关价外收费征税和发票使用政策的通知(苏国税发[1997]第258号1997年5月12日)各省辖市及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最近,发现一些卷烟生产企业在接收卷烟经销单位支付的“以商扶工费“时,以收取运输费用的名义,向卷烟经销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运输(专用)发票等。

这是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因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从购买方取得的价外费用(含以商扶工费,下同),均应并入货物的计税销售额中,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因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从购买方取得的价外费用,可与货物的销售额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得就价外费用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运输(专用)发票的开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非运输业务一律不得开具运输(专用)发票。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购货单位取得销货方未按规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专用)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也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五、纳税人因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从购买方取得的价外费用,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及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依法进行处罚。

第九章 业务招待费管理规定

第九章  业务招待费管理规定

第九章业务招待费管理规定一、目的为了规范徐州分公司业务招待费报销流程,杜绝公款消费,特制定此制度。

二、定义是指为维护对公司经营有利的各类社会关系,而发生的用于对外的公关、交际、联谊活动的餐费、礼品等支出。

三、归口部门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额度由分公司项目经理直接控制。

四、职责1、报销部门责任人负责核实费用内容的合理性和真实性;2、财务部负责审核费用的标准以及合规性,编制会计凭证,办理付款或销账手续。

五、管理程序1、费用管理方式及程序业务招待费实行额度管理的办法,归口管理部门每年末汇总确定下一年度各部门额度,由公司下发各项目(部门)参照执行,各项目(部门)业务招待费额度可在年度内跨月调剂使用,但不得跨年度使用。

公司职能部门接待费用实行专项费用预算管理,由公司综合部门统一管理,如公司级接待、税务、审计、物管、拓展等。

2、业务招待费须按业务事项据实报销,任何人不得报销个人因私费用。

禁止采用额度内包干报销的做法。

各项目(部门)负责人在额度内加强费用支出的控制,保证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必要性,专项大额业务招待费5000元以上报分公司单位负责人审批。

3、业务招待费开支正常情况下不得超过当月预算累计额度,超出累计额度的开支必须事先报分公司领导批准,业务招待费如单次超过当月额度的,须事先报分公司领导批准,超过项目(部门)全年累计额度的,不予报销。

4、财务部每月向分公司管理层负责人通报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5、坚持先申请后接待的原则。

招待任务执行前,经办人需事先填写《业务招待费申请单》,列明接待对象、地点、事由、参加人员,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对于突发招待任务来不及办理《业务招待费申请单》的,必须按申请流程电话请示同意后实施,事后三天内按上述规定补走流程。

业务接待过程中赠送礼金、礼品、烟、酒等一律事先填写《业务招待费申请单》,经批准后在额度标准内开支。

六、使用原则1、招待工作本着热情、礼貌、细致、勤俭、周到的原则。

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招待。

[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

[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

[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篇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解读一、适用范围(一)基本原则1.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2.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体工商户包括:(1)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3)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二)其他规定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仅限于生产经营所得,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其他所得。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这个税目征税。

3.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4.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5.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经营项目不属于原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计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兼营上述“四业”并且“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欢迎下载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苏办发〔2014〕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暂行)。

第二条住宿费按《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工作餐标准执行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供应家常菜为主。

每人午餐不高于80元,晚餐不高于200元(含酒水)。

晚餐确需安排酒水的,主要安排地产(省内)中、低档酒,瓶装酒原则上每瓶不超过300元。

第四条工作餐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含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公务接待费用,包括接待对象的住宿、工作餐、会议场地、交通等费用。

第六条住宿费在差旅费开支标准内,按实结报。

第七条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包含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特殊情况可根据电话记录)和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和公务活动内容、时间(含日期及午餐、晚餐)、场所等内容(见附件1),并填制公务(商务)接待费报销结算单(见附件2)。

第八条公务接待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除小额零星支出以外,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九条公务接待费用要及时结报。

每批次公务接待的所有费用(包括工作餐、酒水、住宿、会场及交通等),必须一次结报完毕,不得分项、分次结报,不得补报。

第十条公务接待的客人主动交纳伙食费、交通费等的, 接待单位应当出具收款凭证,收取的伙食费、交通费等应在报支接待费的同时冲抵支出。

第十一条接待外宾(含公务、商务接待)(含港、澳、台客人)的开支标准,参照执行省财政厅《江苏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4〕6号)文件的规定。

第十二条招商引资等商务接待国内客人的费用,原则上参照执行公务接待的标准,根据“严格审批、从严控制”的原则,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国有企业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2015自用修订版)

国有企业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2015自用修订版)

国有企业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20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北京地铁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业务招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职能部室。

第三条业务招待费可用于公司因对外联络、洽商公务、商务谈判、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所发生的就餐和购买招待用品(茶水、饮料、小额礼品、食品、酒水)等必要性支出;可用于公司因实施重大项目、临时突击项目出现误餐时所发生的工作餐和茶水饮料等必要性支出。

第二章业务招待费的使用原则第四条业务招待费的使用要符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必须符合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规定。

第五条公司在控制业务招待费的同时,要本着“热情、文明、节俭、周到"的原则接待来宾。

第六条招待用餐的陪同人数应严格予以控制,与业务活动不相关人员一律不得参与用餐。

第七条不得到中央及市委、市政府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私人会所等地招待用餐。

第八条业务招待费使用必须对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经济合作、企业经营管理起到积极的作用.第三章业务招待费的预算管理第九条业务招待费实行年度预算管理。

公司各部室结合下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编制本部室业务招待费预算,填写《业务招待费预算申报单》(见附件1),经部室分管领导初步审核后汇总至经理办公室。

经理办公室汇总业务招待费预算数额,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将数据报送财务资产部纳入年度预算编制。

第十条经理办公室按不超过当年主营业务预算收入5‰的标准对业务招待费实施总额控制,并与各部室沟通确认可列支的业务招待费预算数额.财务资产部负责将业务招待费预算汇总至公司年度综合预算。

第四章招待标准及审批权限第十一条招待用餐的菜品以供应家常菜为主,不得使用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营业性娱乐场所、营业性健身场所、农家乐、高消费餐饮场所等场地。

第十二条对外招待用品由经理办公室统一采购统一管理,采购时由经理办公室分管领导根据年度预算及规定标准审批。

税政科考试题目

税政科考试题目

第一部分单项选择1、企业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A )年。

A、五年B、三年C、十年D、不能弥补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A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A、20%B、15%C、25%D、18%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B )。

A、20%B、25%C、30%D、33%4、A公司2010年度取得以下收入:销售商品收入200万元,其他企业使用A企业可循环使用的包装物支付100万元,获得股息收入100万元,其他企业租用A公司的固定资产支付200万元,转让无形资产收入100万元,A公司2010年度取得的租金收入总额是多少( C )A、100万元B、200万元C、300万元D、400万元5、某企业2009年度的销售收入为4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为100万元,该公司按照(D )万元予以税前扣除。

A、60B、100C、240D、206、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依照( B )的规定计算。

A、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B、税收法律、法规C、上级机关的指示D、有资质的中介机构7、某公司2009年度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支出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为200万元,该公司按照( A )万元予以税前扣除。

A、150B、200C、100D、508、企业所得税法从( C )起施行。

A、2007年3月16日B、2007年10月1日C、2008年1月1日D、2008年7月1日9、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非居民企业的是(C )A、在湖北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B、在美国注册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武汉的外资独资企业C、在美国注册的企业设在恩施的办事处D、在湖北注册但在非州开展工程承包的企业10、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点是( D )A、核算经营地B、生产经营地C、货物销售地D、登记注册地11、下列项目中,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是(B )A、民间借款利息B、教育储蓄存款利息C、在商店购买商品获得的中奖收入D、本单位自行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12、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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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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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江苏省邮政成员企业2003年度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及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标 签】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4﹞7号
【发文日期】2004-01-07
【实施时间】2004-01-07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200811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1999)531号)及《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2﹞88号)精神,现将江苏省邮政企业有支无收单位2003年度的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超过规定标准列支的,应作纳税调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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