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方税收政策和规费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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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的规定,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因此,纳税人如符合上述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非营利组织。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

1、引言

在我国的税收政策中,针对民办非企业实施免税政策,以鼓励

和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促进民间力量的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本文

档旨在对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进行详细解读,为相关组织和机构提

供指导。

2、免税对象

2.1、民办非企业定义

2.1.1、民办非企业是指由自愿成立的、非的、非企业单位的社

会组织,独立经营,具有一定的经济性质,但主要是从事公益性活

动的组织。

2.1.2、民办非企业包括慈善组织、社团组织、基金会等。

3、免税政策适用条件

3.1、注册与备案

3.1.1、民办非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登记注册和备案手续,取得合法的法人资格。

3.1.2、民办非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

关备案。

3.2、公益性质

3.2.1、民办非企业的主要目的和业务必须是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以满足公众的需求。

3.2.2、民办非企业的经营活动应当以公益为导向,所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公益活动,而非个人或组织内部的收益。

3.3、财务透明

3.3.1、民办非企业必须遵守相关的财务管理规定,并定期进行财务报告和审计。

3.3.2、民办非企业的收支情况需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4、免税业务范围

4.1、捐赠收入免税

4.1.1、民办非企业接受的捐赠款项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享受免税待遇。

4.1.2、捐赠收入免税的具体政策根据捐赠对象、金额和用途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4.2、资产转让免税

4.2.1、民办非企业在向其他组织或个人转让固定资产时,可以

享受免税政策。

4.2.2、资产转让免税的具体条件和金额的限制由税务机关根据

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方税收政策和规费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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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方税收政策和规费政策介绍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由社会公益组织、职业团体、宗教团体等组织设立的非营利性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开展公益活动的过程中,同样需要缴纳地方税收和规费。下面将介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方税收政策和规费政策。

一、地方税收政策

1.增值税:在我国,增值税是一种按照商品的生产、流通、消费环节按比例征收的税,适用范围广泛。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来说,如果其从事商品充销售活动,就需要按照增值税的规定进行缴纳。

2.营业税:营业税是指在商品的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中按照一定的比例征收的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供有偿服务时,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营业税。

3.房产税:房产税是指国家针对房地产实行差别计税的一种税收。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来说,如果其拥有房产用于开展组织宗教活动、提供公益服务等,就需要按照房产税的规定进行缴纳。

4.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对土地使用权人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税收。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来说,如果其使用土地进行经营活动,就需要按照土地使用税的规定进行缴纳。

5.其他税费:除了上述税种之外,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可能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其他税费,具体根据地方的税收政策而定。

二、规费政策

1.卫生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供医疗、医药、卫生等服务时,需要

按照规定缴纳卫生费。

2.教育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供教育、培训等服务时,需要按照规

定缴纳教育费。

3.城市管理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城市使用公共设施、公共资源等方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税收政策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税收政策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税收政策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社会公益事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税收政策作为支持这些组织发展的重要保障,也备受人们关注。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全面评估,并结合个人观点和理解,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1.1 会计制度概述

会计制度是民间非营利组织进行财务管理和信息披露的基础,其主要目的是实现信息的真实、可靠、及时和完整。在会计制度构建中,应当充分考虑到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独特性和公益属性,使其能够更好地服务社会公益事业。

1.2 会计制度的特点

相比于营利性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更加注重透明度和责任性。其核心特点包括资金的募集、使用和公开透明、责任的追踪和问责等方面,这些特点为其会计制度的建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3 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在规范性、实操性和透明度方

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缺乏统一的会计制度标准导致了信息披露的不

规范性,另会计处理方式的多样性也增加了会计制度的实施难度。

二、相关税收政策

2.1 税收政策支持

为了鼓励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我国对民间非营利组织实行了一系列

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免税、减免税和税收优惠等措施。这些政

策的实施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2.2 税收政策出现的问题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民间

非营利组织并未能充分享受到这些政策带来的红利。其中包括政策的

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方税收政策和规费政策介绍课件

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方税收政策和规费政策介绍课件

❖ 社会团体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召开会员大 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或 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1/2 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
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方税收政 策和规费政策介绍
❖ 社会团体应当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 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 〔2003〕95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 规定,认真履行会费标准制定程序,遵守会 费标准备案有关规定,完善会费管理制度; 认真执行《通知》规定的会费收支公开制度, 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 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 报告会费收支和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使用情况。
❖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 第一 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 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享受优惠的技术 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规定的范围;(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 上科技部门认定;(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 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五)国务院税务 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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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营业税
❖ 1、民办科研院所 ❖ 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
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 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 营业税。

民办非企业单位需交税种及税率

民办非企业单位需交税种及税率

民办非企业单位需交税种及税率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全部收入为计税依据不减除成本费用),一般纳税税率6%-16%;或税金,税率(3%-20%)

2、城建税.按缴纳的税金及附加缴纳;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3、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税金及附加的3%缴纳;

4、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税金及附加的2%缴纳;

5、水利基金,按缴纳的税金及附加的1%缴纳;

6、印花税.印花税:合同按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

6、所得税.

7、土地使用税.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8、房产税.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9、车船使用税.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的规定,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

损失分别核算。因此,纳税人如符合上述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非营利组织。

民办非企业税收优惠

民办非企业税收优惠

1. 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非营利组织本身,中国税法规定了比较丰富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涵盖了向非营利组织征收的各个税种。

1.1. 企业所得税

中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法规定,在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总额中,一部分收入项目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具体是:(1)财政拨款;

(2)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3)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5)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6)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7)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8)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9)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另外,对于非营利性的科研机构,税法还规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非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公益事业基金会,税法规定:对这些基金会在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对其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等有价证券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总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2023最新版)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2023最新版)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

一、引言

民办非企业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设立的,从事公益活动的机构。为了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采取了

一系列的免税政策来支持民办非企业的运作。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的具体内容、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

二、免税范围

⑴文化艺术事业

民办非企业从事文化艺术事业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企业

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的政策支持。该类机构主要包括美术馆、博物馆、图书馆、剧院、音乐厅等。

⑵教育科研事业

从事教育科研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企业所

得税等相关税费的政策支持。该类机构主要包括幼儿园、学校、研

究机构等。

⑶健康医疗事业

对于从事健康医疗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的政策支持。该类机构主要包括医院、诊所、养老院等。

⑷社会救助事业

从事社会救助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企业所

得税等相关税费的政策支持。该类机构主要包括慈善机构、救助站、福利院等。

三、申请条件

⑴注册合法

民办非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法注册,并获得相关

证明文件。

⑵自身条件

民办非企业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制度,并且拥

有符合相关标准的从业人员。

⑶活动稳定

民办非企业应有一定的运营稳定性,连续开展公益活动一年以上。

四、办理流程

⑴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向相关税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民办非

企业的基本信息、注册证明、组织章程、财务报表等。

⑵审核材料

税务部门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合法性、活动稳定性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税收政策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税收政策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税收政策

一、引言

民间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非营利组织”)在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

作用,其财务管理和税收政策对其长期发展至关重要。本文将围绕非

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相关税收政策展开全面探讨,并共享我对这一主

题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1. 会计制度概述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是指非营利组织在财务管理中遵循的一系列规则

和原则。与营利组织不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更加关注社会责任

和公益性质,其财务报表需要更加透明和负责。

2. 会计主体和核算对象

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主体一般包括基金会、慈善机构、社会团体等,其

核算对象主要包括捐赠收入、项目支出、资产负债等。在会计处理中,非营利组织需要遵循特定的会计准则,如《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等。

3. 财务报告和披露

非营利组织需要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并向社会公众进行披露。财务报

表的内容应当全面、准确地反映组织的经济活动和财务状况,以便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相关方进行监督和评价。

4.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面临的挑战

由于非营利组织的特殊性,其会计制度面临着诸多挑战,如财务透明度、捐赠资金管理、核算对象界定等。如何建立健全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三、相关税收政策

1. 税收政策对非营利组织的影响

税收政策直接影响着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活动。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于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收入、公益项目往往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2. 非营利组织如何合理遵守税法

非营利组织需要合理遵守税法,合规纳税。在筹款、项目收入、捐赠资金管理等方面,需要严格遵守税收政策,以确保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的规定,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精品财会,给生活赋能

一、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

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

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

损失分别核算。因此,纳税人如符合上述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非营利组织。

非营利组织税务优惠政策梳理

非营利组织税务优惠政策梳理

非营利组织税务优惠政策梳理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 NPO)在社会公益事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纳税优惠政策对于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梳理非营利组织的税务优惠政策,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

和应用这些政策,进一步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

一、免税政策

非营利组织在享受税收免征方面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营利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

利组织,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然而,免税的高度限制

和对资金来源的管控给非营利组织带来了一定的运营压力。

二、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个人和企业对非营利组织的捐赠,税务部门也相应提

供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

六十二条规定,个人对符合规定的非营利组织捐赠的,可以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按照一定比例扣除捐赠金额。对于企业而言,根据企

业所得税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对合格的非营利组织捐赠的,可以

计入税前扣除范围。

三、公益事业推动机制

为了进一步推动非营利组织事业的发展,税务部门制定了一系

列政策措施。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颁布实施的《公益捐赠促进法》,该法规定了政府、税务部门对公益事业的各种支持机制,并为公益组

织和公益活动提供了更多的政策保障。此外,税务部门还建立了非营

利组织税收延时优惠政策,允许非营利组织推迟缴纳税款,对于公益

活动的开展提供了资金支持。

四、合规管理责任

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要遵守相应的合规管理责任。首先,非营利组织必须依法注册,并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其次,非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的规定,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

损失分别核算。因此,纳税人如符合上述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非营利组织。

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及征收管理的探讨

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及征收管理的探讨

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及征收管理的探讨

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是指以促进社会公益为目的,不以追求个人或组织经济利益为主要目标的组织形式。为鼓励和支持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很多国家都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并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征收进行管理。本文将探讨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征收管理的相关问题。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国家对非营利组织在税收方面给予的特殊待遇,通常包括减免、豁免或特殊征收方式。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是为了鼓励非营利组织从事公益事业,提供社会服务,以满足社会各个领域的需求。常见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

1. 免税:非营利组织在某些税种方面可以享受免税待遇,比如所得税、印花税以及资产转让税等。这样,非营利组织可以将更多的资金用于公益事业,而不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

2. 减免税:非营利组织可以享受部分减免税的待遇,比如在所得税方面可以享受低税率,或者可以享受部分扣除项。

3. 特殊征收方式: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其宗旨和性质,以特殊的方式征收税款。比如对于宗教组织,可以根据其信仰特点,采取一定的征税方式。

税收征收管理是指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征收进行管理和监督,以确保税收政策的有效执行和非营利组织的合法性。一般来说,税收征收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注册和备案:非营利组织需要在相关部门进行注册和备案,以便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注册和备案的过程中,需要提交相关的文件和材料,如组织章程、财务报表等。

2. 审计和报告:非营利组织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财务审计,并按时提交财务报告和年度报告。这样可以确保非营利组织的财务公开透明,并且便于税务部门进行合规监管。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

一、引言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的相关内容,包括定义、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和程序等。通过阅读本文档,您将了解到有关该

政策的全面信息。

二、定义

1. 民办非企业:指由个人或组织自愿设立并独立承担经济风险,

在社会公益领域从事教育、科技创新等活动,并依法取得合法资格证书。

2. 免税政策:指国家为鼓励发展特定行业或促进某些社会公益事

业而给予减免相应税收的优惠措施。

三、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营利组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

以下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1. 教育机构(如学前教育机构、义务教育辅导班等);

2. 科技创新单位(如科研院所);

3. 文化艺术交流机构(如博物馆与美术馆);

4. 社会福利慈善机构(如老年护理院与儿童福利院);

5.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民办非企业。

四、申请条件

1. 民办非企业必须依法注册并获得相关资格证书。

2. 申请者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3. 申请者需提供详细的组织机构及运作方式等信息,并承诺按要求使用免税所得。

五、程序与流程

1. 提交材料:根据当地税务部门要求,准备完整且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联系明文件、登记证件复印件等)。

2. 审核评估:由当地税务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派员到现场考察。如有需要,还可能会邀请其他相关单位参与评估工作。

3.审批结果通知:在完成审核后,当地税务部门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是否通过了免税政策认定,并告知享受该政策时应注意事项及义务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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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的规定,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因此,纳税人如符合上述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条件的,

可申请认定为非营利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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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方税收政策 和规费政策介绍
v (一)营业税
v 1、民办科研院所 v 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
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 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 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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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 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v 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 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 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 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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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依法取得免税收入的职业培训中心、基金会、 行业协会、学会等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v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实行简易 备案管理
v 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 目,由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 期)按下述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税务机关 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 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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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报备资料: v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v (2)加盖公章的登记设立证书复印件; v (3)认定单位出具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
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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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民办科研院所
v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 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 企业所得税:(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 所得;
v 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堤 围防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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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优惠政策介绍
v 现行税法中与非营利组织(包括各类民办科研 院所、职业培训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基金 会、行业协会、学会等)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主要体现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 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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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所得税
v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v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 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 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 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v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四)符合条件的非 营利组织的收入。
v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 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 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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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v 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 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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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第二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 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 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v 第三 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 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 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 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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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 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v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 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v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 业;
v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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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 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v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 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 要求;
v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 出单独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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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社会团体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召开会员大 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或 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1/2 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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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社会团体应当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 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 〔2003〕95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 规定,认真履行会费标准制定程序,遵守会 费标准备案有关规定,完善会费管理制度; 认真执行《通知》规定的会费收支公开制度, 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 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 报告会费收支和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使用情况。
(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 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 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 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 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 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 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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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
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
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各类民办学校、
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
业培训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基金
会、行业协会、学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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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非营利组织的有关地方税收和规 费
v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 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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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 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 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v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 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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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
或者营利组织; (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
财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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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二)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v (三)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
v 2、各类基金会、行业协会、学会等
v 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 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 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v 社会团体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 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 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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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 共和福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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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财税[2008]160号所指的 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 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 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 体:
v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 (八)项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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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
利为目的; (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
v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 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 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 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 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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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 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v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 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 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 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 公告;
v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 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所称投入人是指 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 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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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 途的财政资金。
v 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 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 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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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v 第一 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 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享受优惠的技术 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规定的范围;(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 上科技部门认定;(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 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五)国务院税务 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v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 存款利息收入;
v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 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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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百度文库
v 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 织:
v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 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 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v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 包括:
v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v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 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 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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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 收取的会费;
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 地方税收政策和规费政
策介绍
2020/11/25
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方税收政策 和规费政策介绍
根据我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
正)》,《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
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企业
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非营利组织是指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
v 第四 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 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方税收政策 和规费政策介绍
v 公益性社会团体 v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
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 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企业通过 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 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v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 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v 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 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 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 除:
v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 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 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 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 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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